commentary:lev:lev_c24v1_c24v23_20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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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lev_c24v1_c24v23_20120824 [2023/06/02 11:13 -0500 Fri. (22 個月前)] – commentary:lev:24 更名為 commentary:lev:lev_c24v1_c24v23_20120824 (Naming unification) wcm | commentary:lev:lev_c24v1_c24v23_20120824 [2024/09/25 20:45 -0500 Wed. (6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w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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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利未記》 24 章(利 24: | + | ====== 《利未記》24 章(利 24:1-23)聚會講論記錄 |
時間:2013-08-24 安息日。 | 時間:2013-08-24 安息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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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利 Lev 24:),20130821,三 ====== | + | ====== (利 Lev 24)20130821 |
「褻瀆」原意 | 「褻瀆」原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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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M:記念,就延伸出需要「教導」的意味存在。也是「長久的記憶」,不能是短暫的記憶而遺忘。要能長久地記住,需要加以教導後代,才能傳承下去,因為人一生有限。也意味著「不是馬上實現,而是將來成就,是永遠的約」,這和主耶穌在逾越節晚餐擘餅時所說的內容相關,他也用「記念」來教導門徒,似乎也呼應此處。 | WZM:記念,就延伸出需要「教導」的意味存在。也是「長久的記憶」,不能是短暫的記憶而遺忘。要能長久地記住,需要加以教導後代,才能傳承下去,因為人一生有限。也意味著「不是馬上實現,而是將來成就,是永遠的約」,這和主耶穌在逾越節晚餐擘餅時所說的內容相關,他也用「記念」來教導門徒,似乎也呼應此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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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利24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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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主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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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此章是祭司在時間上的分別,正如23章是以色列百姓對時間的分別。祭司要在每一個晚上經理這燈與每一個安息日經理這陳設餅;它同節期一樣,這是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後者與安息日一樣,又是常而永的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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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聖會節期之後,加上點燈與陳設的吩咐,特別在其後又加上一件案件與判例,是依據報復典章的標準。這是聖潔要求在先,公義典章隨後,以此二者構成雅威律法典章的基礎要件。聖會節期是指聖靈降臨充滿的情況,用純橄欖油點燈照亮上升不斷,是教會實際受聖靈充滿後,行出律法的義行,榮耀神。同樣基督是永生的食物(餅),他有永生的道,他差聖靈來使人活著,他的話意(話題)就是靈、就是生命(約6章)。褻瀆聖名的案件和判例,與神的聖潔、聖靈有關,案件與聖名有關,判例與聖靈在會中治理審判有涉;主禱文中首是尊父名為聖,後是父將聖靈給求祂的人(路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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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點燈是要選民取來材料給摩西,而由祭司亞倫來經理這燈;但陳設餅是要摩西取來、烘烤、擺上、放置等四個動作後,才由亞倫和他子孫來經理與享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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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褻瀆雅威聖名的案件與判例是依據報復典章,特別強調公義原則,不分以色列人或外邦人,同歸一例。由此可見,聖會節期與公義審判,都是一體成形,不分彼此的律例(9節的分,原文HB2708)與典章(22節的例,HB49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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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對於神的時間的尊重是要有聖會節期,是在『院中』獻火祭於壇上;但此章是祭司要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所行的(3);而褻瀆案件是在『營中』發生的,執行時要在營外(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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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祭司身為主僕人,在院子中服事百姓,為他們獻祭;但他們還要進入聖所,事奉雅威神,點燈與擺餅於雅威面前,讓雅威先享受滿足,然後才在聖處吃。正如耶穌對使徒說到有關的信仰(信心),就是白天在田裡工作完畢,晚上要為主人預備晚飯,束上帶子伺候主人,等主人吃喝完了,才可以吃喝。主人並不因此感謝他。(路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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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架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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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架構以2數為主,以AB兩段式呈現,每段又分兩小段,形成AabBab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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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後半段(13-23)是以3數為主,以ABC三段式呈現,分別是A(13-14)、B(15-22)、C(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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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 會幕內事奉特別條例(1-9) 雅威曉諭摩西說 | ||
- | * a. 點燈例(1-4) 他們要取 | ||
- | * b. 陳設例(5-9) 你要取 | ||
- | * B. 軍營外審判特別判例(10-23) | ||
- | * a. 營中褻瀆案件(10-12) | ||
- | * b. 營外審判典章(13-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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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3 又是以7數為主,架構是ABCDCBA首尾對應式,如下呈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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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雅威吩咐以石頭打死褻瀆者(13-16a) | ||
- | * B.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16b) | ||
- | * C.打死人的,打死牲畜的(17-18) | ||
- | * D.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19-20) | ||
- | * C.打死人的,打死牲畜的(21) | ||
- | * B.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22) | ||
- | * A.以色列人遵命以石頭打死褻瀆者(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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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吩咐對應遵行;B-B寄居的本地人重覆對應;C-C打死人序的重覆對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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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也是重覆對應,是核心教訓,審判的公平正義就是等值、同酬的報復法。回應(出20章上)十誡,與(出20章下-23章)中典章的核心思想,按各人行為報應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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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用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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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三數與二數為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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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次出現的有:經理(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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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與其倍數: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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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次:清或純(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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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次:常常(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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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次:以色列的眾子(HB1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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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釋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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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雅威曉諭摩西說,要吩咐以色列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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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節重覆出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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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吩咐」HB6680 此詞特別,異於15節的曉諭…說,它首見於創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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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們要把搗成的清橄欖油拿來給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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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橄欖」HB2132 橄欖樹是近東普遍有價值的樹。油是其主要的產物,以色列百姓在建造會幕時,獻上這種甘心祭中的一種(出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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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搗碎」HB3795 是指用臼搗細橄欖子而出,浮游於水上的上品油。基督受苦方得以完全本是合宜的(來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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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HB2134 是指純淨、潔淨。首先搗碎的第一道油最清純,可做美食。第二道油已有肉夾雜其中,第三道油更是肉渣子雜在其中。聖經共計出現11次,用於橄欖油與香(出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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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亞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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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燈常常點著」 直譯:為了光照、為了使燈(火)上升不斷。此處使用兩個介係詞之前置詞(la,le),指出目的(為了),一是為了光照,一是為了『使燈火升上』(點著原文)不斷。前者強調點燈的照明作用,後者強調油煙不斷上升情況。黑暗中的會幕,因有油灌在金燈臺燈盞中,一經點燈便發光,照亮全部聖所,也方便祭司在其中行事。有說收拾(早上)與點燈(黃昏)之分別是,黃昏時從燔祭壇上取火點亮;但也有人認為4節的『常』字,表明這些燈是晝夜常亮的。其實從本段的經文直接來看,之所以有以上的一些歧異,是因為本段的記載方式,重在所強調的是時間限定(從黃昏直到早晨;當安息日時)、經理(3次)、常常(4次)、在雅威面前(4次)、永例(2次)永約(1次),至於其他細節便不加描述,由受命的人自己去斟酌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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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象徵解釋,亞倫指基督,油指聖靈,燈指教會(人的靈)。箴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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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燈」HB5216 指似小碗的容器,用以盛油與芯,可點燃和發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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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常」HB8548 此詞4次出現(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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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著」HB5927 是原義上升的使役主動態,故指使…上升。後隨著燈,作為它的受詞,使燈火升。這種燈火上升就是如同燔祭的煙火上升一樣。所以,不但是光照,也有如同祭物一樣經火上升的意味在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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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此節重覆出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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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 祭司事奉地點的改變,已由在外面的院子裡(獻祭的工作),轉移到聖所內。但不是在有約櫃的至聖所中,就是在有隔絕聖所與至聖所的第二層內幔之外邊,就是在第一層幔子內的聖所中。這是普通祭司事奉的地點,比較利10章的亞倫二子是擅自進入至聖所燒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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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櫃」原文是「這見證」HB5715。「見證」 此詞字根是指『歸返、重覆、再作一次』的作見證,是出自名詞(見證人)的動詞。因此,見證本意的重覆性,就是由二數所代表的重覆作見證來表達此種意味。法版是兩塊也是此種含意。這與本章眾多以2數重覆出現的字眼,可以得到佐證。以此來看二次出現的詞,其意思就更深一層了。見證加上定冠詞這,指特定的見證。常用於相連的字,會幕(出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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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幔子」 幔子的材質、建造、功用、位置、與聖所裡的燈臺陳設桌相對的位置等等,都記在出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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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理」HB6186 字義是指按次序設定(放置、擺列),是謀算、安排、按次序擺列等名詞的動詞。常用於軍事經文中。由字義的安排而後的結果,就有比較之意味(賽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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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亞倫」 此事是由大祭司亞倫在負責經理此燈,應可分派眾子去執行,所以,其他眾子不列入,應是指實際去執行的人。撒母耳小時候就是在睡覺時被叫醒的(撒上3章)。神的燈不滅,但雅威的言語寶貴,不增加默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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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晚上到早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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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個晚上要注意此事,應不能睡覺。若依亞倫蒙召已經83歲來說,實際執行的應是他的眾子。祭司事奉神是如此的辛苦,所附出的代價是如此大,所得的待遇當然要高,照理講,他的收入應該是最豐富的。不過,事實上祭司的怠職胡來,是史不絕書的,因為他們若不尊重雅威神,卻利用掌握既有的宗教權力地位,常會變成像以利二子那樣糟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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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收拾」 原文就是經理。此節又重覆3節的後半,只是多了金燈臺,少了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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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燈臺」 它的材質、製作、位置、功用等,都在出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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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 擺上陳設餅的人物、數量、方式、目的等,比照以弗得上的兩塊寶石(出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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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你要取細麵,烤成十二個餅。」 「你」是指摩西,不是以色列人。神此段吩咐他作四個動作,這是第一、第二個(取、烤)。第三是擺設、第四是給予。十二個餅是指以色列十二支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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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細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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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烤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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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個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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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個餅份量是(依法)「十分之二」,是常獻素祭的一倍(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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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 這是以色列支派的數目。代表全部以色列人(参8節以色列的眾子)。哈拉餅喻指選民,新約喻指完整的教會(林前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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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要把餅擺列兩行,每行六個 十二是六的倍數,此處正是以數目擺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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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HB4635 字根同經理(HB686),所以是指按次序擺列的行伍。用於軍事上的戰線(撒上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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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擺列」HB5414 字根是指安排、放置。摩西要作軍隊行伍的元帥,把以色列人當作雅威食物擺設好,也就是擺設好軍隊行伍以便出征,這是雙關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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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金的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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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直譯:你要給予安放淨乳香在這行伍上面,並且它(乳香)成為屬於這餅,作為紀念,屬於雅威的火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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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淨」HB2134 同2節的「清」。無論是點燈用的橄欖油,或是放在陳設餅上的乳香,都必須是純淨的,沒有一點參雜異物。淨字與下文的紀念,在原文發音近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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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乳香」HB3828 字根是指白。從Boswellia 屬樹皮中流出的琥珀色樹脂,乾後滴狀的乳香變成白色的粉末。大部分的乳香出自示巴(耶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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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為紀念」HB2143 名詞記念是動詞性名詞,具有動詞所有的意義。就是具有內在精神的活動(回億)和外在的行動(悔改遵行命令),與可聽見的說話形式(吟誦呼籲等)。因此作為紀念不單是心裡的故事而已,它表現於外在的行動方式更是要緊。這種紀念是屬於兩方面的:一方面,它是屬於這陳設餅的,另一方面,它是屬於雅威的火祭的。記念只出現於素祭中,屬於地裡出產的。這應與神救贖他們出埃及地,進入應許的迦南美地,並賜為產業等大作為有關,選民方有土地的出產,可以作為供物獻給神,此乃是與雅威和以色列人有永約之記念。此字也有教導與持續記念,不可忘記神恩約的用意在內。這種紀念是必須特別從素祭中取出的一部分,又要經火獻上的,才可稱為紀念(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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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是作為火祭歸給雅威」 直譯是屬於雅威的火祭。既是火祭,必然經火。問題是沒有提到要焚燒成香(HB6999)的字眼。何況那是燒在祭壇上的祭物,此處是會幕內的聖所,除了香壇可已經火之外。因此,『屬於雅威的火祭』此片語出現得非常特別或奇怪,不知何義?《聖經新釋》說 ”按照後期(猶太教?)的遺傳,這乳香乃是與油和酒一同焚燒。即當七天的末了,祭司從耶和華面前取陳設餅,吃了以後,便焚燒乳香。参考出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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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此節是特別加上去的規定,在素祭用途上特別的意義與目的。其義義與目的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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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安息日」 直譯:在(或當)這安息日中(時候)、在這安息日中。呂本:一安息日過一安息日。LXX在諸安息日的這諸日;NIV Sabbath after Sabbath;其它英譯本或中譯本幾乎都是每安息日。原文是重複兩次「當安息日的時候」,應有強調意味在內,如同本章的其他用詞重覆一樣。依據撒上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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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永、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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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約」 首見於挪亞之約(創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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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要擺」HB6186 同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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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要在聖處吃、在獻給雅威的火祭中是至聖的 此節同利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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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聖處」 這都是在院子裡,會幕門口,在祭壇旁,吃這聖餅(利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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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聖的」 直譯是眾聖之聖。此處聖字出現共計3次,自世俗中聖別出來的神人事地物,一概包括在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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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例」HB2706 同「律例」一字,就是不變的命令,這也是祭司亞倫與子孫的「分」(利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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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撒上21章,太12章等記載,大衛逃難時所吃的聖餅就是此處的陳設餅。聖餅原是賜給任職祭司的分,卻可以因憐恤飢餓貧窮人而與他們分享,這是公義與慈愛兼備的律例。指示並非因此而改變安息日與聖餅的規矩與次序,既是永約與永例,是不因人時地事物而更變改易或廢除的,要更變的是人的『心』(憐恤或良善的原文是堅愛HB26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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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邦一書又說,”祭祀時加木柴,繼之以希臘火酒、油、香塊、犧牲的脂油,皆所以維持並加烈聖火,亦飲食充養其神。神以食以享,乃興於座,而發光照耀於祭祀者。於是祭者的禱告乃開始。吃飯是宗教極好的儀注,神也與食。麵包的烤及食品的熟,皆由彼而成,故飯前飯後必禱(按古人每飯必祭,屢見左傳、禮記、論語)。”今人此習已失,卻仍存於我等基督教中,但仍有許多人不知其來源何在。不過,古人的所謂聖火是祭鬼不是祭真神雅威,是祭祖先死人,不是祭永活的神雅威,所以,自基督教興,各外邦異教皆聽見律法與福音的傳講,逐漸改變祖宗崇拜的惡習。卻又把敬拜雅威神的許多規矩加以更改或廢除,變成另一種宗教傳統,沿襲至今,所謂的『偽型』是也。其實,其基督精神、目標與內容,早已喪失殆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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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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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2是案件;13-22是判例;23是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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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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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直譯:以色列婦人之一子(他是埃及人之一子)出去,在以色列之眾子中。他們在營中爭鬥,以色列婦人之一子與一以色列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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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色列」 出現3次,「一子」也出現3次。以色列婦人之一子,就是指母親屬於以色列「人」,另外「人」HB376,是指男人。2次出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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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是埃及人之一子」 他是埃及人之一子,就是父親是埃及人,母親是以色列人,這是混血兒。混血兒不是純種的以色列人,已有先例,就是約瑟的二子(瑪拿西與以法蓮),母親是埃及人,但父親是以色列人。此人則是父親不是,母親才是。這造成了所謂以色列人的判定問題了嗎?是的。到底如何判定,依照血統,無論是父或母不是以色列人時,是要依照父親還是母親?從前是依照父親,現在呢?可以依照母親嗎?由下文重覆出現在判例中的『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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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去」HB3318 中譯閒遊。同14節的「帶到」。他出來,這表示他原來有自己的生活圈子,就是混血兒的生活圈子,與『在以色列人中』的生活圈子不同。查此字出現在出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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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營裡」HB4264 指營房。當時以色列人在曠野紮營。各支派駐營拔營的方位(民1-2章)還未規劃清楚,可能是按照當時的生活習慣安營起行,所以,此位混血兒可能來到他所不熟悉的營中,造成宗教信仰、生活習慣上的言行衝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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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鬥」HB5327 此詞是以被動態出現。五經中只有5次使用,首見於出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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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色列婦人」HB3482 此詞是以色列人或以色列的子孫之陰性詞。共計出現3次(10節2次,11節1次),強調一位以色列的女性,尤其是在11節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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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以色列婦人,這婦人之一子」(直譯) 這是第三次出現以色列婦人。特別指出「這婦人之一子」重複強調這兒子是這女人的,不是她男人的兒子。這意味著把她嫁給外邦人的父親有問題,所以下文會提其母親名字與其母親之父親的名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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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褻瀆」 HB5344,共計出現20次。此處共計3次(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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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於「指定」 創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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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於「刺穿」 都後接某人某物,如王下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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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以上的用法分析,凡是與名字有關的此字,都是朝向指定(派定、起新名)之含意;而凡是與刺穿有關的此字,都是與人物作為其受詞。從無名字作其受詞。因此,此處必與指定、派定有關。此人對於此聖名加以主動的指定、分派,就命名而言,凡是有命名權者,就含帶著對所命名的對象有所有權與管理權。【或許此人指定分派雅威此名,等同他是命名雅威的所有權人。此等同把雅威當成一般受造物一樣的等次,正如埃及人對他們所拜的神明加以稱呼命名一樣】。所以,他是輕視,貶低造物主神的至高者之威榮。經文使用咒詛HB7043此詞(原意就是輕忽輕慢,微不足道),就是在補充解釋此處的含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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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統的猶太人由此處經文發現,神的名不可隨便提說稱呼或直接稱呼,否則必遭罪譴。所以LXX的譯文就是『起名、直呼』eponomasas(11),『叫…名字、命名』onomazon、ononasai(16)。因此,他們對於雅威此名不再直呼出來,另用別詞稱呼,或用主Kurios代表,或用此處的那名(11)。從此,雅威此名不再被公開稱呼,以致於原音失傳,不能完全恢復原來的稱呼,只存四個子音字母YHWH。直到如今,我們使用『雅威』此種譯文,只是近似音,不是原音。其他譯文也都是如此。至於因錯誤的把母音加在子音上,變成的『耶和華』,這就更遠離原音了。不過,這種問題不大,耶穌此譯文,在近代的華人世界被通用,其實與原音約書亞已經不大相同。但是並不因此而被廢棄不用,反而變成神的名被稱呼,這就頭大了。對於這種謬誤之源頭,還是與此處的褻瀆本文的理解有關。其實,此處經文並非禁止人直呼神的名,而是以輕忽隨便的語態,或是因爭鬥造成彼此生氣怒罵對方,咒詛損傷對方祖宗八代,甚至連對方的神名也罵進去了;若是為了證實自己的清白,隨便在盛怒下以此名起誓發咒,都有可能。不過此處不是如此簡單,而是他真的咒罵了神的名,他才會被特別加以收監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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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是此詞的本意是刺穿,用於此處經文,刺傷聖名若與下文的身體刺傷一同思考的話,那麼,人身與神名都包括在此種刺穿的傷害賠償中,一同計較。不過,這是引申義多過本義的解釋法,只能讓讀者作参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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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名」 此詞出現四次。11節2次,把雅威這名和母親的名並提。不直接說雅威,而以這名稱之,是尊重敬畏神之意,,以對比不尊重敬畏神,直呼其名(指定)。此處並非指稱呼雅威此神名有罪過,而是指定分派輕視妄用。查第三誡的『妄用』HB7723是指為虛空虛妄無用。用指任何實際上不存在、不真實、無價值的東西。如偶像之虛空無價值(詩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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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並且咒詛」HB7043 也出現四次(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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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示羅蜜此名字根是和平。底伯利此名是多言的。母名與祖父名都列出,以示其家教與應受的羞辱報應有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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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支派的但字就是審判的意思。和平的母親生出爭鬥的兒子,多言的祖父自當受羞辱的審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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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收」 有兩種字根說法,一是HB3240(yanah),一是HB5117(nuah)。後者應較可取。TWOT說,HB5117(nuah)字根不僅是指缺乏移動,更是指被安置於一特定之處,帶有終結的弦外之音,或勝利、救恩之意在內。同意自是安息日的安息(含有缺乏活動之意,停止工作)。本詞是使役主動態,字根有二義,一為造成之因,一為允許之意。首先有放置之意(創2: | ||
- | |||
- | 「在監裡」HB4929,字根HB8104 意指投以極大的關注,也就是謹守。名詞陽性作守衛。此處作看守所、監牢(創40: | ||
- | |||
- | 「要得雅威所指示的話」 | ||
- | |||
- | 「要得」HB6567,此詞共計出現5次(但實際只能算3次,参TWOT),本義是指明/ | ||
- | |||
- | 此詞用於神時,是要得神的口中的判語。所以,下文是「在雅威的口上」,就是等雅威親口判決。因為此人對於聖名的干犯(第三誡),似乎並無明文規定罰則,又史無前例,可作依循的依據,何人敢作出如此大不諱的事呢?。這就引申出一件極為有趣,也是頂重要的審判問題來了。就審判官而言,有一般地方判官(小事)和高級判官(難斷的事)的分別,如摩西採納葉特羅的主意(出18章)。此時就是一件難斷的大事,就必須把案件呈到摩西那裡,由摩西來求問神。所以神才是最高的審判官,而不是人。因此,當時雅威就曉諭了摩西。由此可見,律法是神定的,律法審判也是神作最後的審斷,所以雅各說,設立律法和審判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滅人的(雅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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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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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此節是直接對摩西的指示,使他知道處理這案件;15-22是要他對以色列眾子的曉諭,含帶有教導訓勉警戒的意味在內,所以使用結構完整的書寫方式,已及加上處理此事的屬靈含義,要讓以色列人知道怎樣作之外,還能知道為何要這樣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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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把那咒詛聖名的人」 只有咒詛者被收監被帶出營外,對與他爭鬥者無收監也無指示。可見爭鬥難免,但不可過分。生氣卻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也不可給魔鬼留地步(弗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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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帶到營外」 營是神的營,是聖潔的,不能有污穢存在(申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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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叫聽見的人都按手在他頭上」 聽見的人原文是一切聽見的人,都有分,不能逃脫作見證與他有的證詞,因為他們是見證人。按手在他頭上 按手行動有如獻祭的人按手在犧牲的頭上(利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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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 石刑是以色列人的刑罰方式,特別具有公開宣示教導警惕的意義在內。聖經有七次出現此刑,這是第一次。所以具有代表性,對於聖名的尊重是特別重要的。全會眾也是代表性的,不可能個個親自参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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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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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你曉諭以色列人說」 原文字序與過去比較不同,它把『曉諭』HB1696放在『以色列人』的後面,『去說』HB559的前面;把命令法變成未完成式。直譯:對以色列眾子你要講(解)說(明)。這種講解說明由下文的長教導格式表明出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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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希伯來文的文章格式看來,這如同典章的格式,卻是以三段式呈現(三次當),有七個連接詞(且),使用2數重覆對稱(見證),最後提出一個理由(因為),以三種名詞出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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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人人當(ki)… | ||
- | * a.咒詛他的神,且他得背負他的罪;(15b) | ||
- | * b.且褻瀆雅威名的,他必被治死,必用石頭砸死他,全會眾無論是寄居的、或是本地的,在他褻瀆這名時,就得被治死。(16) | ||
- | * B.且人當(ki)… | ||
- | * a.打死任何亞當的命,他必治死;(17) | ||
- | * b.且打死牲畜的,他就得賠償,一命抵一命。(18) | ||
- | * C.且人當(ki)… | ||
- | * a.使在他的鄰舍身上殘疾的,如他所行的,照樣被行在他身上;傷抵傷、眼抵眼、手抵手,如他使在亞當裡殘疾,照樣使在他身上。(19-20) | ||
- | * b.且打死牲畜的,他就得賠償牠(21a); | ||
- | * c.且打死亞當的,他得死。(21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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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種典章是你們的,無論是寄居的、或是本地的,都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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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ki)我、雅威、你們的神。(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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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以上的架構看來,它是依照上中下,分三等:傷神名、傷命、傷身。神名最尊,其次是生命,再次是身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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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節『因為,我雅威你們的神』,重覆對應15b『(咒詛)他的神』;既是他的神,也是全會眾的神,所以全會眾要維護他們的神的名,不分寄居的或是本地的,同一個典章制度。人的命是神給予的,是照神的形像受造的,傷害神名的死與傷害人命的死,雖然都是死,但是死法不同,因為分量不同,所以嚴重性有別,必須全員到齊,一致行動,必用石頭丟死他。所以,這不同於亞當的人命,不是一命抵一命所能解決的問題,他得背負自己的罪責,他必被治死,是當作連畜生都不如的污穢東西,而被全員處以石刑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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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察石刑是有趣的,因為世上從無一個國家民族是用石刑的,通常是用火刑,如埃及或是兩河流域。漢摩拉比法典並不常見此種死行,而是火刑。為何要用石頭?因為要全會眾参與,只有使用普遍都有的石頭,這在迦南地遍地都是。凡是石刑的罪,都是與得罪神有關的,如拜偶像(利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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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段的b.c.重覆B.段的a.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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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節的無論是寄居的或是本地的,重覆16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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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咒詛他的神,並且他得擔當他的罪」 凡字原文是人人,強調每一位男人。使用『他的神』,不用『這名』,好與『他的罪』對比。這意味著人與他的神之間,存在著不可跨越的鴻溝。人就是人,不是這位雅威神,人是雅威的子民,雅威既然稱為『他的神』,就不以為恥(來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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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以,並且他得擔當他的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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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擔當」HB5375,原文有三種不同的意義:『舉起』、『背負、攜帶、支持』與『拿、拿走』。本字根在烏加列文中作『舉、升』。一般與罪咎相連的背負(擔罪)與拿走(赦罪)卻是反義,所以不可能指『拿走』。反而是『拿起』比較適當。無論是拿起或背負都通。他的罪是與他的神對應,神是他的神,罪是他的罪。神原指大有權能者,是最值得尊崇的,罪原指不中的(的就是指神的尊榮、重量)。咒詛原指輕微或微不足道,降低神尊榮的地位。他的罪咎是不尊敬神,所以他要自己拿起或背負這罪的重擔,神不再背負他(参出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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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並且那褻瀆雅威名的」 此句對應上句『咒詛他的神』,咒詛就是褻瀆,他的神就是雅威名。此處使用褻瀆是與死罪相連,所以,擔當他的罪咎是必被治死,必用石頭砸死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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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被治死,必用石頭砸死」 原文此二句都使用強調意味的重複用詞(不定詞獨立詞在本動詞之前),意指的確、誠然,就是確實該死。治死使用被動態,是必定被治死,不是主動自己去死。必用石頭砸死使用主動態,是全會眾主動砸死他。經文重覆使用被動主動兩種時態,兩次重覆語詞,重覆兩個致死的判語,正是極力強調他得擔的罪咎,與全會眾當作劊子手去執行所交代的任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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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會眾、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人」 執行此種任務的人是全體雅威的『會眾』(HB5712),就是指定的集會或會眾,是事先約好的集會。不分是寄居的外邦人或是本地的以色列人。經文不用外邦人或以色列人,只用地籍分別(本地的外地的),是因為這是全部都是神指定的會眾,既是神指定的會眾,就是神的百姓,所以不再分別種族性別階級。這是經文所要強調的,意有所指的,是以色列人這本地人,對於外邦寄居的,(就連與外邦通婚所生的人),只要他是雅威的會眾,他就得守同一個典章,敬拜同一位神(22)。這是新舊約一貫的律例典章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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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他褻瀆這名時,他得被治死」 經文再次重複,上下對應強調。褻瀆使用單純主動不定詞附屬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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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並且人當打死任何亞當的命,他必被治死。」 比較典章出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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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打死牲口的命,他得賠償,一命抵一命。」 18a.比較典章出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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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並且人當在他的鄰舍中使有殘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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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殘疾」HB3971,共計出現21次,利未記有10次,8次集中在21-22章的祭司條款,用指祭司和祭物;此處有2次,用指人,其他11次,有7次用指人。因此,人與物皆通用。神所造的原是完整無瑕疵、無殘疾的。由於罪入世之後,才會生出殘疾的後代。利21章中生來殘疾的祭司,雖不能當祭司,但仍可吃聖物;對比利22章中生來健全的,卻因身體有污穢,若親近聖物,那人必在神面前剪除。此處,使人殘疾是破壞神的創造,所以,要受同酬報應。比較出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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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怎樣行的,照樣行在他身上」 此句在20節是「他怎樣在亞當裡使有殘疾,照樣使在他身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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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同出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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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一個典章『是』屬於你們的,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的都『是』。 原文加上一個典章(同歸一例),正如其他律法(贖罪日、獻祭例、守逾越節等等),同歸一例,不分種族、性別、階級,只要是雅威的會眾。新約也是一樣,都是雅威的子民,都是神的教會,都當同守一樣的律法,同受一樣的律法審判,因為同有一位神,同受一位主的救贖,同一個靈,同一信、同一浸、同一盼望。原文使用2次『是』(HB19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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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雅威你們的神」,不只是你們這一代人的神,從前是你們祖宗的神,將來更是你們世世代代子孫的神。這就預示著神是活人的神,不是死人的神,是復活永生的神。因此,神的典章不是人的典章,不是現世功利化的典章,而是永生神的典章,是來世的,超越現世功利化的,是有永世盼望的典章。否則,人死了,被治死了,也就一了百了,毫無牽掛,因為死了什麼都沒了,沒有復活,今世的審判,又算什麼。典章又算什麼,人活著只為今世勞碌拼命,就是因犯死罪被治死了,永生與我何干,若雅威只是我們今世的神的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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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摩西曉諭以色列人」 這是摩西遵命;祂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這是以色列人遵命。最後總結說,『以色列人就照雅威所吩咐摩西的行了』就是強調他們所做的,是完全依照神所定的次序去遵行的,神(雅威)、神人(中保)、人(百姓),三者同行。這是首次完全的遵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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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探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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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探討實行典章時,是按字面義還是精義問題。其實,只要是在實行典章,字面義是絕對要先考慮到的層面。至於認定字面義絕對行不通時,那才考慮精義。不過,最會引起爭論的應就是『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了。我想,對於傷害者被挖眼拔牙,不可能補在受傷者身上(就是現在醫學發達也難以做得到吧?),既然不能,那麼,就不要挖眼拔牙了嗎?可用其他補償方式嗎?這算是字面義還是精義,有人說這是精義。我們不排除這種解釋法。不過因不能實際補回眼牙給受害者,傷害者難道就不該不能挖眼拔牙嗎?伊斯蘭教與古待基督教所使用的身體刑,被如今所謂的文明人視為野蠻,不符合他們所認定的律法精神。執法時難免會因人而有所偏差,但可以因此不行嗎?何況偏差與否,這是見人見智的說法。實際體刑,以警效尤,這是古代依循的法則。對於傷害者而言,第一層面就是要他賠還他所傷害的。今舉傷害孕婦,倒致流產的案件來說(出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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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比較摩西律法與漢摩拉比法典是有趣的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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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個是神的律法、是農牧業法典,不但是今世的,也是來世的永遠審判,神權思想的法典;摩西說選民若遵守此典章,就是在萬民眼前的智慧聰明。萬民聽見這一切律例(當然是選民向他們講過的),必說:『這大國真是有智慧、有聰明』。神與人相近,和公義的典章,世上沒一大國比得上(申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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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個是人的法典、是工商業法典,只是現世的,沒有來世的,人文主主義的法典。(参見巴比倫法的人本觀,于殿利著,三聯書店出版)。千百年來的所謂基督教,尤其是文藝復興後的基督教派,更是朝向希臘、羅馬、巴比倫化前進,啟示錄的中預言的那大巴比倫城,將快要實現。羅馬十二銅版法承襲自古代近東法,尤其是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巴比倫法是以地主為最高的地位,因為擁有土地,就享有獨立的經濟地位,成為享有全權的公民,也因此在政治和法律上,只有他們才享有獨立的人格與地位,其人格和尊嚴也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人稱作阿維魯(Awilum),就是他們才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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