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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lev_c17v1_c20v27_20241214 [2024/12/11 05:06 -0600 Wed. (4 個月前)] – 建立 wcm | commentary:lev:lev_c17v1_c20v27_20241214 [2024/12/13 20:23 -0600 Fri. (4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w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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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利未記》概論 5 與萬民有別律法 ====== | + | ====== 《利未記》概論 5 與萬民有別律法 |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41206; 講論日期:20241214; 編修:WCM。 |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41206; 講論日期:20241214; 編修:WCM。 | ||
- | ===== 壹、經文結構 ===== | + | ===== 壹、(利 17-20 章)經文結構 ===== |
* A、(17: | * A、(17: | ||
行 17: | 行 17: | ||
* AA’:以崇拜角度論諸生活諸細節。 | * AA’:以崇拜角度論諸生活諸細節。 | ||
- | * BB’:以利埃及、迦南的行為有別,而要求看守律例典章。 | + | * BB’:以與埃及、迦南的行為有別,而要求看守律例典章。 |
* CC’:禁止諸邪惡的計謀(18: | * CC’:禁止諸邪惡的計謀(18: | ||
* DD’:不可隨從當地居民的律例,免得被吐出(18: | * DD’:不可隨從當地居民的律例,免得被吐出(18: | ||
行 25: | 行 25: | ||
===== 一、(利 17 章)的會幕門口與血的誡律 ===== | ===== 一、(利 17 章)的會幕門口與血的誡律 ===== | ||
- | ==== 1、標題待定 | + | ==== 1、「會幕門口」敬拜地點 |
- | 會幕門口出現四次,傳達敬拜中心的獨特要求,其意義如同(申 12 章)重覆「到雅威神所選擇立祂名的居所」。 | + | 「會幕門口」出現 |
- | 經文對比「在田野上獻祭」(利 17: | + | 經文對比「在田野上獻祭」(利 17: |
- | 新約解釋敬拜地點是「在(聖)靈和真(理)中拜祂」(約 4: | + | 新約解釋敬拜地點是「在(聖)靈和真(理)中拜祂」(約 4: |
- | ==== 2、 ==== | + | 保羅進一步具象化,「靈與真」的實踐是在基督的身體(教會)上,(提前 3: |
- | 血出現 13 次,(利 17: | + | ==== 2、「血」 ==== |
+ | |||
+ | 「血」出現 13 次。 | ||
+ | |||
+ | (利 17: | ||
+ | |||
+ | (利 17: | ||
+ | |||
+ | 若人吃血,等同於竊取神的權柄,因而被禁止。(註:竊取神的權柄,指竊取神在生命的保存與贖放方面的權柄。故「吃血」的意義,並不在於「吃生命」。) | ||
洪同勉解釋本段意義,以三個面向說明: | 洪同勉解釋本段意義,以三個面向說明: | ||
* A、救恩預表:(利 17: | * A、救恩預表:(利 17: | ||
- | * B、導德教導:(利 17: | + | * B、道德教導:(利 17: |
* C、衛生因素:現代醫學發現,病毒存於血液中,吃血或會影響健康。 | * C、衛生因素:現代醫學發現,病毒存於血液中,吃血或會影響健康。 | ||
- | 以上所言為多數人接愛,但卻非經文全面意義,反而經文中所強調的用詞未被注意。 | + | 以上所言為多數人接受,但卻非經文全面意義,反而經文中所強調的用詞未被注意。 |
- | * A、(利 17: | + | * A、(利 17: |
* B、(利 17: | * B、(利 17: | ||
- | * C、(利 17: | + | * C、(利 17: |
- | * D、今日人們食向,已將血烹煮熟透,就醫學而言,並無病毒之危險,但仍不可吃血,因吃血已非按健康考量,而是按宗教信仰考量。 | + | * D、今日人們食向,已將血烹煮熟透,就醫學而言,並無顯著的致病風險,但仍不可吃血,因吃血已非按健康考量,而是按宗教信仰考量,且也不是道德勸說。 |
===== 二、(利 18 章)赤裸、可憎惡誡律 ===== | ===== 二、(利 18 章)赤裸、可憎惡誡律 ===== | ||
- | ==== 1、「赤裸」(H6172)的定義(利 18:6-20) ==== | + | ==== 1、「赤裸」עֶרְוָה |
- | === A、「顯露」(H6168) === | + | === A、「赤裸(名)」(H6172)源自「顯露(動)」(H6168) === |
- | * 本字來自動詞「顯露」(H6168),名詞指裸體,象徵意則指恥辱。誡律以帶給至親者恥辱為主要論述。 | + | * 「赤裸」(H6172)本字來自動詞「顯露」(H6168),名詞指裸體,象徵意則指恥辱。誡律以帶給至親者恥辱為主要論述。 |
- | === B、「赤身露體」(H6174)、「赤裸」(H6172) === | + | === B、「赤身露體」עָרֹם(H6174)、「赤裸」עֶרְוָה |
* (創 2: | * (創 2: | ||
* 「赤身露體」(H6174)在聖經中出現,通常是指低微、窮乏之意,而非指羞恥、罪惡。 | * 「赤身露體」(H6174)在聖經中出現,通常是指低微、窮乏之意,而非指羞恥、罪惡。 | ||
* 「赤裸」(H6172)在聖經中則多指羞恥、罪惡、淫行之意。 | * 「赤裸」(H6172)在聖經中則多指羞恥、罪惡、淫行之意。 | ||
- | * 以上二詞可由經文比較中明白,乃古代作者故意為之。 | + | * 以上二詞可由經文涵義上的差異比較中明白,此乃古代作者故意為之。 |
- | * 使用「兩個相似的用詞,卻表示不同含義」的書寫模式,在新約作者使用希臘文著作經文中也時有出現相似的書寫模式,此微小差異的文學表現,更顯出聖經高超的文學造詣。 | + | * 使用「兩個相似的用詞,卻表示不同含義」的書寫模式,在新約作者使用希臘文著作經文中也時有出現相似的書寫模式,此微小差異的文學表現,更顯出聖經高超的文學造詣。「赤身露體」(H6174)非指罪惡(如創 2: |
=== C、「赤裸」(H6172)之定義 === | === C、「赤裸」(H6172)之定義 === | ||
行 70: | 行 78: | ||
* 承上,「赤裸」(H6172)之定義是指「將人的弱點呈現出來」,如(創 9:22, 23; 42:9, 12; 申 24:1; 賽 47: | * 承上,「赤裸」(H6172)之定義是指「將人的弱點呈現出來」,如(創 9:22, 23; 42:9, 12; 申 24:1; 賽 47: | ||
* 不同於「赤身露體」(H6174)指夫妻之間、嬰兒、貧窮者等等的赤身,如用於(創 2:25; 撒上 19:24; 伯 1:21; 22: | * 不同於「赤身露體」(H6174)指夫妻之間、嬰兒、貧窮者等等的赤身,如用於(創 2:25; 撒上 19:24; 伯 1:21; 22: | ||
- | * (撒上 20: | + | * (撒上 20: |
- | === D、經文本身用了其他的字詞,說明赤裸的含義 === | + | === D、(利 18 章)經文本身用了其他的字詞,說明「赤裸」的含義 === |
* a、「邪惡的計謀」(H2154): | * a、「邪惡的計謀」(H2154): | ||
行 84: | 行 92: | ||
==== 2、「可憎惡的」定義(利 18:21-23) ==== | ==== 2、「可憎惡的」定義(利 18:21-23) ==== | ||
- | === A、標題待定 | + | === A、以「褻瀆」、「可憎惡的」、「混雜」三詞來表明「可憎惡的」 |
* 由(21-23)節的「摩洛崇拜、同性性交、與獸交合」三件事,以「褻瀆」、「可憎惡的」、「混雜」三詞,表達神要驅逐犯此等罪孽者。 | * 由(21-23)節的「摩洛崇拜、同性性交、與獸交合」三件事,以「褻瀆」、「可憎惡的」、「混雜」三詞,表達神要驅逐犯此等罪孽者。 | ||
行 90: | 行 98: | ||
=== B、 === | === B、 === | ||
- | * 「可憎惡的」(H8441)在五經中指食物(創 43:32; 申 14: | + | * 「可憎惡的」(H8441)在五經中指 |
+ | * 食物(創 43:32; 申 14:3)、 | ||
+ | * 祭物(出 8:26)、 | ||
+ | * 偶像與其金銀(申 7:24; 27:15)、 | ||
+ | * 男女衣著不分(申 22:5)、 | ||
+ | * 娼妓孌童的價銀(申 23:18)、 | ||
+ | * 重娶被玷汙的前妻(申 24: | ||
+ | * 這些事都攸關神所命定的潔淨、分別之原則。 | ||
+ | * 經文不以人的身體健康與否為判別依據,而是以宗教性、是否觸動神怒為判別依據。 | ||
==== 3、犯此等誡律者的處置(利 18:24-30) ==== | ==== 3、犯此等誡律者的處置(利 18:24-30) ==== | ||
- | * A、犯此律者是變為汙穢(利 18:24, 25, 30),以致使所居住之地也成為汙穢(利 18:25, 27, 28)。 | + | * A、犯此律者是「變為汙穢」(利 18:24, 25, 30),以致「使所居住之地也成為汙穢」(利 18:25, 27, 28)。 |
* B、那地反撲,以致吐出她的居民(利 25: | * B、那地反撲,以致吐出她的居民(利 25: | ||
- | * C、(利 18 章)未如(利 20 章)直接宣判犯罪者死刑,而是以(利 18: | + | * C、(利 18 章)未如(利 20 章)直接宣判犯罪者死刑,而是以(利 18: |
+ | |||
+ | 因此經文首要在強調遵守神命定的次序,才是神的真選民,不只是肉身的刑罰,更在乎能否於屬天的國度裏存留下來。 | ||
===== 三、(利 19 章)公義、聖別的誡律 ===== | ===== 三、(利 19 章)公義、聖別的誡律 ===== | ||
行 102: | 行 120: | ||
==== 1、誡律的範圍廣泛,可分 16 段 ==== | ==== 1、誡律的範圍廣泛,可分 16 段 ==== | ||
- | 本段誡律的範圍廣泛,由對神、對鄰舍、對自身的要求,到對於交易、審判、弱勢者照顧、環境保護、親人等等層與的公平對待,如同格言式條約,上下經文並未有一定的關聯性,反而是以每一小段落的結束語,用「我、雅威」和「我、雅威、你們的神」兩種語法,作為段落區分,共分 16 段。 | + | 本段誡律的範圍廣泛,由對神、對鄰舍、對自身的要求,到對於交易、審判、弱勢者照顧、環境保護、親人等等層面的公平對待,如同格言式條約,上下經文並未有一定的關聯性,反而是以每一小段落的結束語,用「我、雅威」和「我、雅威、你們的神」兩種語法,作為段落區分,共分 16 段。 |
==== 2、文學結構 ==== | ==== 2、文學結構 ==== | ||
行 110: | 行 128: | ||
==== 3、本章為十誡的解釋與應用 ==== | ==== 3、本章為十誡的解釋與應用 ==== | ||
- | 猶太學者認為,本章為十誡的解釋與應用,也為基督教學者認同。第一、二誡見(31, | + | 猶太學者認為,本章為十誡的解釋與應用,也為基督教解經家認同。 |
+ | |||
+ | * 第一、二誡見(31, | ||
+ | * 第三誡見(12 節), | ||
+ | * 第四誡見(3, | ||
+ | * 第五誡見(3 節), | ||
+ | * 第六誡見(16 節), | ||
+ | * 第七誡見(20-22, | ||
+ | * 第八、九誡見(11-16 節), | ||
+ | * 第十誡見(17-18 節)。 | ||
+ | |||
+ | 然而其他未被提及的經節,亦可視同十誡的延伸意義,如(26-28 節)七個禁戒都與偶像崇拜有關。 | ||
+ | |||
+ | ==== 4、聖別條款的內容,不可只認同少數內容,而又否認其他誡律 ==== | ||
- | ==== 4、 ==== | + | (利 19: |
- | (利 19: | + | 無論食物潔淨律或十誡應用條例,兩者都在同一準則,不可偏廢。正如(利 11: |
- | ==== 5、 ==== | + | ==== 5、本章是選民行事為人的指導手冊 |
- | 本章是作為以色列選民行事為人的指導手冊,不光是個人家庭生活(對待父母、女兒、自身的要求)更多在於群體生活的指導(對待弱勢者、鄰舍、寄居者的要求),也延伸到對土地、果實、牲畜的對待,反而在敬拜上的應用較少著墨。 | + | 本章是作為以色列選民行事為人的指導手冊,不光是個人家庭生活(對待父母、女兒、自身的要求),更多在於群體生活的指導(對待弱勢者、鄰舍、寄居者的要求),也延伸到對土地、果實、牲畜的對待,反而在敬拜上的應用較少著墨。 |
==== 6、特殊用詞 ==== | ==== 6、特殊用詞 ==== | ||
- | * (利 19: | + | * (利 19: |
* (利 19: | * (利 19: | ||
* (利 19: | * (利 19: | ||
* (利 19: | * (利 19: | ||
* (利 19: | * (利 19: | ||
- | * 「寄居者、外人」(H1616)也出現在(利 19:10, 33, 34)中,所強調同理心原則,以致善待之,經文內容更引至人的心理層面的反思,正如「愛人如己」句型在(利 19: | + | * 「寄居者、外人」(H1616)也出現在(利 19:10, 33, 34)中,所強調同理心原則,以致善待之,經文內容更引至人的心理層面的反思,正如「愛人如己」句型在(利 19: |
+ | * 作者使用相同用詞在不同層面上,讀者當自行體會其用意。 | ||
==== 7、總結 ==== | ==== 7、總結 ==== | ||
- | 本章以效法神是聖的,選民在生活為人上也當是聖的,不只在對待人的層面上,也在對待自己身體的面向上,都要與萬民有別,且以相似重覆用詞、句型再三強調之。 | + | 本章以「效法神是聖的,選民在行事為人上也當是聖的」,不只在對待人的層面上,也在對待自己身體的面向上,都要與萬民有別,且以相似重覆用詞、句型再三強調之。 |
- | ===== 四、(利 20 章)致死的誡律 ===== | + | ===== 四、(利 20 章)治死的誡律 ===== |
==== 1、「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典章」命令句型 ==== | ==== 1、「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典章」命令句型 ==== | ||
行 154: | 行 186: | ||
* AA’:禁異教崇拜。 | * AA’:禁異教崇拜。 | ||
- | * BB’:聖別自、遵守律例。 | + | * BB’:聖別自己、遵守律例。 |
- | * C:十三種致死誡律(家庭婚姻律法)。 | + | * C:十三種治死誡律(家庭婚姻律法)。 |
- | ==== 3、全章共十七種致死誡律 ==== | + | ==== 3、全章共十七種治死誡律 ==== |
* (7-8 節)和(22-26 節)可視為插入,作為遵守誡律的原因說明,就是成為屬雅威的必要條件。然而就(利 20: | * (7-8 節)和(22-26 節)可視為插入,作為遵守誡律的原因說明,就是成為屬雅威的必要條件。然而就(利 20: | ||
行 170: | 行 202: | ||
* (利 20: | * (利 20: | ||
- | * 對比(利 20: | + | * 對比(利 20: |
* 現今對於摩洛崇拜、交鬼、巫師,應更加廣泛認定。對於個人崇拜行為,以及各種星象術、祖宗崇拜(類同於交鬼),占卜、易經學(巫師,原指有特殊知識者)之類的,都屬本章所禁止的。 | * 現今對於摩洛崇拜、交鬼、巫師,應更加廣泛認定。對於個人崇拜行為,以及各種星象術、祖宗崇拜(類同於交鬼),占卜、易經學(巫師,原指有特殊知識者)之類的,都屬本章所禁止的。 | ||
行 181: | 行 213: | ||
==== 二、 ==== | ==== 二、 ==== | ||
- | 「人若遵行律例典章,就必因此活著」(利 18: | + | 「人若遵行律例典章,就必因此活著」(利 18: |
==== 三、 ==== | ==== 三、 ==== | ||
- | 「愛人如已」(利 19:18, 34),在(太 22:39; 可 12:31; 路 10:27; 羅 13:9; 加 5:14; 雅 2: | + | 「愛人如已」(利 19:18, 34),在(太 22:39; 可 12:31; 路 10:27; 羅 13:9; 加 5:14; 雅 2: |
==== 四、 ==== | ==== 四、 ==== | ||
行 195: | 行 227: | ||
由以上(利 17-20 章)「聖別條款」,都成為新約教導的主軸,然而歷經外邦教會兩千年來的錯誤解釋,今日外邦信徒將本段視為「禮儀律法」(如丁道爾叢書·利未記註釋),或較為謹慎的視為聖潔的表現(如《摩西五經導論》Victor P. Hamilton 著),但是大都只取少數認為是道德規範的經文遵守或教訓,棄絕全段的規範要求。 | 由以上(利 17-20 章)「聖別條款」,都成為新約教導的主軸,然而歷經外邦教會兩千年來的錯誤解釋,今日外邦信徒將本段視為「禮儀律法」(如丁道爾叢書·利未記註釋),或較為謹慎的視為聖潔的表現(如《摩西五經導論》Victor P. Hamilton 著),但是大都只取少數認為是道德規範的經文遵守或教訓,棄絕全段的規範要求。 | ||
- | 全段維文強烈的審判意圖,在今日外邦信徒視為舊約規範,不適用於新約信徒,以致於犯姦淫、咒罵父母、同性性交、吃血等死罪法條,已被棄如敝屣,而扭曲(約壹 5: | + | 全段經文強烈的審判意圖,在今日外邦信徒視為舊約規範,不適用於新約信徒,以致於犯姦淫、咒罵父母、同性性交、吃血等死罪法條,已被棄如敝屣,而扭曲(約壹 5: |
==== 六、 ==== | ==== 六、 ==== | ||
- | (利 17-20 章)既是都以崇拜神為出發點的律例典章,則要遵守此四章內容的規範,就不能排除字面的規條,也不能視為禮儀律法,就以希伯來書的祭司條款終止而不遵守之。 | + | (利 17-20 章)既是都以崇拜神為出發點的律例典章,則要遵守此四章內容的規範,就不能排除字面的規條,也不能視為禮儀律法。今日外邦基督徒,以希伯來書的祭司條款終止而不遵守之,是自斷天國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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