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lev:lev_c16v1_c16v34_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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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lev_c16v1_c16v34_20120504 [2023/06/02 00:53 -0500 Fri. (22 個月前)] – wcm | commentary:lev:lev_c16v1_c16v34_20120504 [2024/10/20 20:36 -0500 Sun. (5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ly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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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1: | 行 11: | ||
* A、(1-4)律法頒佈的緣由 | * A、(1-4)律法頒佈的緣由 | ||
* A1、在任何時候不宜進至聖所(1-2):雅威曉諭摩西出現兩次。 | * A1、在任何時候不宜進至聖所(1-2):雅威曉諭摩西出現兩次。 | ||
- | * A2、亞倫進至聖所必著聖衣(3-4):亞倫七個未完成動作。 | + | * A2、亞倫進至聖所必著聖衣(3-4):亞倫七個未完成式動作。 |
* B、(5-16)在至聖所的贖罪執行 | * B、(5-16)在至聖所的贖罪執行 | ||
* B1、先為公山羊拈鬮(5-10) | * B1、先為公山羊拈鬮(5-10) | ||
行 68: | 行 68: | ||
取二羊拈鬮成兩種担罪的方式,和祭司與百姓的二罪牲,其原則是相同的。祭司和百姓的罪祭,雖有前後次序不同的區別,但都為在神前作為贖罪之用,都將血帶入至聖所彈於遮罪蓋處。同樣二羊雖拈分成兩種型式,一宰於壇上,一逐於曠野,但都為担罪之用(22 節)。 | 取二羊拈鬮成兩種担罪的方式,和祭司與百姓的二罪牲,其原則是相同的。祭司和百姓的罪祭,雖有前後次序不同的區別,但都為在神前作為贖罪之用,都將血帶入至聖所彈於遮罪蓋處。同樣二羊雖拈分成兩種型式,一宰於壇上,一逐於曠野,但都為担罪之用(22 節)。 | ||
- | 本段中不斷重複用詞如下:(重複兩次者) | + | ==== 本段中不斷重複用詞如下(至少重複兩次者) |
* 取(H3947)(5, | * 取(H3947)(5, | ||
行 88: | 行 88: | ||
(11-14):經文重提亞倫為己獻公牛罪祭,從祭壇取火焚香遮掩遮罪蓋,彈血於蓋上和蓋之前之路,以贖自己和他的家。 | (11-14):經文重提亞倫為己獻公牛罪祭,從祭壇取火焚香遮掩遮罪蓋,彈血於蓋上和蓋之前之路,以贖自己和他的家。 | ||
- | 用詞上亦重複兩次為主要方式: | + | ==== 用詞上亦重複兩次為主要方式 |
為他的公牛罪祭、雅威的面前、滿、取、火、彈、血、指頭、都各兩次,只有三個詞出現三次:公牛、香,遮罪蓋。因此這三詞是贖罪的主要代表意義。 | 為他的公牛罪祭、雅威的面前、滿、取、火、彈、血、指頭、都各兩次,只有三個詞出現三次:公牛、香,遮罪蓋。因此這三詞是贖罪的主要代表意義。 | ||
行 100: | 行 100: | ||
「為他自己也為他的家贖罪」,出現在(6, | 「為他自己也為他的家贖罪」,出現在(6, | ||
- | 亞倫需要親自執行七個動作,呈獻(H7126)、宰殺(H7919)、取(H3947)、帶進(H935)、放(H5414)、取(H3747)、彈(H5137),都是帶連接詞 wa 的完成式動詞。 | + | 亞倫需要親自執行七個動作,呈獻(H7126)、宰殺(H7919)、取(H3947)、帶進(H935)、放(H5414)、取(H3747)、彈(H5137),都是帶連接詞(wa)的完成式動詞。 |
- | 取火炭和取血是最主要動作,但是能成為贖罪,卻由下列用詞來表達: | + | ==== 取火炭和取血是最主要動作,但是能成為贖罪,卻由下列用詞來表達: |
A、「壇上的火炭」:此句話雖不能作為亞倫二子的凡火而遭神責罰的原因,但卻可作為大祭司的香爐、何以能為神所接納的理由。 此壇非指祭壇,由出三十 10、利四 7 在雅威面前的壇,即香壇。由血的使用方式就可區別壇是指那一種,抹血在壇角,此壇為香壇,倒血在壇腳,此壇為祭壇。香爐是引香壇的炭火,代表香爐是延續香壇的功能,而將聖徒的禱告帶到約櫃。 | A、「壇上的火炭」:此句話雖不能作為亞倫二子的凡火而遭神責罰的原因,但卻可作為大祭司的香爐、何以能為神所接納的理由。 此壇非指祭壇,由出三十 10、利四 7 在雅威面前的壇,即香壇。由血的使用方式就可區別壇是指那一種,抹血在壇角,此壇為香壇,倒血在壇腳,此壇為祭壇。香爐是引香壇的炭火,代表香爐是延續香壇的功能,而將聖徒的禱告帶到約櫃。 | ||
行 140: | 行 140: | ||
(23-24):第二次用亞倫進去…..出來…..,對比 17-18 節首次描寫。惟本次的進出是完全離開會棚到院中獻燔祭,並為出營做準備,故先記亞倫要脫下聖服,用水洗身,換上自己衣服。 | (23-24):第二次用亞倫進去…..出來…..,對比 17-18 節首次描寫。惟本次的進出是完全離開會棚到院中獻燔祭,並為出營做準備,故先記亞倫要脫下聖服,用水洗身,換上自己衣服。 | ||
- | 進入聖所要更衣洗身,離開聖所也要更衣洗身,一方面指出亞倫作大祭司中保是有限制性的,一年一次的執行。另一方面指出亞倫的洗身非關污穢,而是要離俗和離聖的代表,用水洗身不光在離污上使用,在無污者身上,是要與所處地位(或環境)分別出來之用意。猶太人解釋此更衣洗身,認為大祭司在當日幾次進出至聖所,就幾次更衣洗身,而算出亞倫需五次更衣洗身。惟由 4, 23 節再進出聖所的首尾才記更衣洗身,經文不在強調每次進出都當更衣洗身,而在強調大祭司的身份由聖衣作代表,洗身只為配合穿、脫聖衣,則亞倫再整個祭典中都應是穿著聖衣執行贖罪工作,直到贖罪完成才卸下聖衣。 | + | 進入聖所要更衣洗身,離開聖所也要更衣洗身,一方面指出亞倫作大祭司中保是有限制性的,一年一次的執行。另一方面指出亞倫的洗身非關污穢,而是要離俗和離聖的代表,用水洗身不光在離污上使用,在無污者身上,是要與所處地位(或環境)分別出來之用意。猶太人解釋此更衣洗身,認為大祭司在當日幾次進出至聖所,就幾次更衣洗身,而算出亞倫需五次更衣洗身。惟由 4, 23 節再進出聖所的首尾才記更衣洗身,經文不在強調每次進出都當更衣洗身,而在強調大祭司的身份由聖衣作代表,洗身只為配合穿、脫聖衣,則亞倫在整個祭典中都應是穿著聖衣執行贖罪工作,直到贖罪完成才卸下聖衣。 |
- | 罪祭執行都是由身穿聖衣的大祭司來完成,之後只再獻燔祭、無同獻的素祭及平安祭,更加證明贖罪日的祭禮是為重得神悅納而執行的,是因諸罪阻隔神對人的悅納,故是神主動願意被人尋得,人才能來到他面前,若無神設立中保,罪祭,人所獻的(代保人尋找神)無法達到神前。 | + | 罪祭執行都是由身穿聖衣的大祭司來完成,之後只再獻燔祭、無同獻的素祭及平安祭,更加證明贖罪日的祭禮是為重得神悅納而執行的,是因諸罪阻隔神對人的悅納,故是神主動願意被人尋得,人才能來到他面前,若無神設立中保,罪祭,人所獻的(代表人尋找神)無法達到神前。 |
==== (25-28)本小段經文呈交對稱結構如下 ==== | ==== (25-28)本小段經文呈交對稱結構如下 ==== | ||
行 158: | 行 158: | ||
* 28 節:強調主動+單純主動二個 | * 28 節:強調主動+單純主動二個 | ||
- | 因此經文故意按罪祭的處理原則,參(利 4: | + | 因此經文故意按罪祭的處理原則,參(利 4: |
- | 另在主詞的使用上亦有故意轉換以彼此對稱,25 節燒脂油者為單數應是祭司,26 節送羊者是單數,那位準備好的人,27 節帶血在聖所贖罪者,他要帶出營外是單數,應是祭司,但用火燒羊者是複數,28 節眾燒羊身者洗衣洗身,之後進營動詞單數,應指祭司。因此經文在強調大祭司出到營外後,行完他的職責後,才得入營。希伯來書作者引此應用在基督和跟隨他的信徒(來 13: | + | 另在主詞的使用上亦有故意轉換以彼此對稱,25 節燒脂油者為單數,應是祭司,26 節送羊者是單數,指那位準備好的人,27 節帶血在聖所贖罪者,他要帶出營外是單數,應是祭司,但用火燒羊者是複數,28 節眾燒羊身者洗衣洗身,之後進營動詞單數,應指祭司。因此,經文在強調大祭司出到營外後,行完他的職責後,才得入營。希伯來書作者引此應用在基督和跟隨他的信徒(來 13: |
===== A’、(29-34)贖罪日定為永遠律例 ===== | ===== A’、(29-34)贖罪日定為永遠律例 ===== | ||
行 204: | 行 204: | ||
* 基督的脂油:在祭壇上燒(成為最美好的歸與神、為神所悅納)。 | * 基督的脂油:在祭壇上燒(成為最美好的歸與神、為神所悅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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