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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lev_c16v1_c16v34_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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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lev_c16v1_c16v34_20120504 [2023/06/02 00:53 -0500 Fri. (22 個月前)] wcmcommentary:lev:lev_c16v1_c16v34_20120504 [2024/10/20 20:36 -0500 Sun. (5 個月前)] (目前版本) lyx
行 11: 行 11:
   * A、(1-4)律法頒佈的緣由   * A、(1-4)律法頒佈的緣由
     * A1、在任何時候不宜進至聖所(1-2):雅威曉諭摩西出現兩次。     * A1、在任何時候不宜進至聖所(1-2):雅威曉諭摩西出現兩次。
-    * A2、亞倫進至聖所必著聖衣(3-4):亞倫七個未完成動作。+    * A2、亞倫進至聖所必著聖衣(3-4):亞倫七個未完成動作。
   * B、(5-16)在至聖所的贖罪執行   * B、(5-16)在至聖所的贖罪執行
     * B1、先為公山羊拈鬮(5-10)     * B1、先為公山羊拈鬮(5-10)
行 68: 行 68:
   取二羊拈鬮成兩種担罪的方式,和祭司與百姓的二罪牲,其原則是相同的。祭司和百姓的罪祭,雖有前後次序不同的區別,但都為在神前作為贖罪之用,都將血帶入至聖所彈於遮罪蓋處。同樣二羊雖拈分成兩種型式,一宰於壇上,一逐於曠野,但都為担罪之用(22 節)。   取二羊拈鬮成兩種担罪的方式,和祭司與百姓的二罪牲,其原則是相同的。祭司和百姓的罪祭,雖有前後次序不同的區別,但都為在神前作為贖罪之用,都將血帶入至聖所彈於遮罪蓋處。同樣二羊雖拈分成兩種型式,一宰於壇上,一逐於曠野,但都為担罪之用(22 節)。
  
-  本段中不斷重複用詞如下(重複兩次者)+==== 本段中不斷重複用詞如下(至少重複兩次者) ====
  
   * 取(H3947)(5, 7 節);   * 取(H3947)(5, 7 節);
行 88: 行 88:
   (11-14):經文重提亞倫為己獻公牛罪祭,從祭壇取火焚香遮掩遮罪蓋,彈血於蓋上和蓋之前之路,以贖自己和他的家。   (11-14):經文重提亞倫為己獻公牛罪祭,從祭壇取火焚香遮掩遮罪蓋,彈血於蓋上和蓋之前之路,以贖自己和他的家。
  
-  用詞上亦重複兩次為主要方式+==== 用詞上亦重複兩次為主要方式 ====
  
   為他的公牛罪祭、雅威的面前、滿、取、火、彈、血、指頭、都各兩次,只有三個詞出現三次:公牛、香,遮罪蓋。因此這三詞是贖罪的主要代表意義。   為他的公牛罪祭、雅威的面前、滿、取、火、彈、血、指頭、都各兩次,只有三個詞出現三次:公牛、香,遮罪蓋。因此這三詞是贖罪的主要代表意義。
行 100: 行 100:
   「為他自己也為他的家贖罪」,出現在(6, 11 節),「為他自己與他的家和所有以色列會眾贖罪」:出現在(17 節),「為他自己也為百姓贖罪」:出現在(24 節),「為眾祭司也為所有會眾百姓贖罪」,出現在 33 節,「為以色列眾子贖罪」,出現在 34 節。共計六次經文,由大祭司、祭司家族、百姓逐步擴大贖罪範圍。另為物件的贖罪:「為聖所」出現在 16, 17 節,「聖所和會棚出壇」:出現在 20, 33 節。其描寫方式亦同對人物的贖罪,由內向外逐步擴大範圍。正如 6-10 節亞倫要先為自己贖罪,才能去贖他人,本段落的主旨就在闡明大祭司何以贖自己。   「為他自己也為他的家贖罪」,出現在(6, 11 節),「為他自己與他的家和所有以色列會眾贖罪」:出現在(17 節),「為他自己也為百姓贖罪」:出現在(24 節),「為眾祭司也為所有會眾百姓贖罪」,出現在 33 節,「為以色列眾子贖罪」,出現在 34 節。共計六次經文,由大祭司、祭司家族、百姓逐步擴大贖罪範圍。另為物件的贖罪:「為聖所」出現在 16, 17 節,「聖所和會棚出壇」:出現在 20, 33 節。其描寫方式亦同對人物的贖罪,由內向外逐步擴大範圍。正如 6-10 節亞倫要先為自己贖罪,才能去贖他人,本段落的主旨就在闡明大祭司何以贖自己。
  
-  亞倫需要親自執行七個動作,呈獻(H7126)、宰殺(H7919)、取(H3947)、帶進(H935)、放(H5414)、取(H3747)、彈(H5137),都是帶連接詞 wa 的完成式動詞。+  亞倫需要親自執行七個動作,呈獻(H7126)、宰殺(H7919)、取(H3947)、帶進(H935)、放(H5414)、取(H3747)、彈(H5137),都是帶連接詞wa的完成式動詞。
  
-取火炭和取血是最主要動作,但是能成為贖罪,卻由下列用詞來表達:+==== 取火炭和取血是最主要動作,但是能成為贖罪,卻由下列用詞來表達: ====
  
   A、「壇上的火炭」:此句話雖不能作為亞倫二子的凡火而遭神責罰的原因,但卻可作為大祭司的香爐、何以能為神所接納的理由。 此壇非指祭壇,由出三十 10、利四 7 在雅威面前的壇,即香壇。由血的使用方式就可區別壇是指那一種,抹血在壇角,此壇為香壇,倒血在壇腳,此壇為祭壇。香爐是引香壇的炭火,代表香爐是延續香壇的功能,而將聖徒的禱告帶到約櫃。   A、「壇上的火炭」:此句話雖不能作為亞倫二子的凡火而遭神責罰的原因,但卻可作為大祭司的香爐、何以能為神所接納的理由。 此壇非指祭壇,由出三十 10、利四 7 在雅威面前的壇,即香壇。由血的使用方式就可區別壇是指那一種,抹血在壇角,此壇為香壇,倒血在壇腳,此壇為祭壇。香爐是引香壇的炭火,代表香爐是延續香壇的功能,而將聖徒的禱告帶到約櫃。
行 140: 行 140:
   (23-24):第二次用亞倫進去…..出來…..,對比 17-18 節首次描寫。惟本次的進出是完全離開會棚到院中獻燔祭,並為出營做準備,故先記亞倫要脫下聖服,用水洗身,換上自己衣服。   (23-24):第二次用亞倫進去…..出來…..,對比 17-18 節首次描寫。惟本次的進出是完全離開會棚到院中獻燔祭,並為出營做準備,故先記亞倫要脫下聖服,用水洗身,換上自己衣服。
  
-  進入聖所要更衣洗身,離開聖所也要更衣洗身,一方面指出亞倫作大祭司中保是有限制性的,一年一次的執行。另一方面指出亞倫的洗身非關污穢,而是要離俗和離聖的代表,用水洗身不光在離污上使用,在無污者身上,是要與所處地位(或環境)分別出來之用意。猶太人解釋此更衣洗身,認為大祭司在當日幾次進出至聖所,就幾次更衣洗身,而算出亞倫需五次更衣洗身。惟由 4, 23 節再進出聖所的首尾才記更衣洗身,經文不在強調每次進出都當更衣洗身,而在強調大祭司的身份由聖衣作代表,洗身只為配合穿、脫聖衣,則亞倫整個祭典中都應是穿著聖衣執行贖罪工作,直到贖罪完成才卸下聖衣。+  進入聖所要更衣洗身,離開聖所也要更衣洗身,一方面指出亞倫作大祭司中保是有限制性的,一年一次的執行。另一方面指出亞倫的洗身非關污穢,而是要離俗和離聖的代表,用水洗身不光在離污上使用,在無污者身上,是要與所處地位(或環境)分別出來之用意。猶太人解釋此更衣洗身,認為大祭司在當日幾次進出至聖所,就幾次更衣洗身,而算出亞倫需五次更衣洗身。惟由 4, 23 節再進出聖所的首尾才記更衣洗身,經文不在強調每次進出都當更衣洗身,而在強調大祭司的身份由聖衣作代表,洗身只為配合穿、脫聖衣,則亞倫整個祭典中都應是穿著聖衣執行贖罪工作,直到贖罪完成才卸下聖衣。
  
-  罪祭執行都是由身穿聖衣的大祭司來完成,之後只再獻燔祭、無同獻的素祭及平安祭,更加證明贖罪日的祭禮是為重得神悅納而執行的,是因諸罪阻隔神對人的悅納,故是神主動願意被人尋得,人才能來到他面前,若無神設立中保,罪祭,人所獻的(代人尋找神)無法達到神前。+  罪祭執行都是由身穿聖衣的大祭司來完成,之後只再獻燔祭、無同獻的素祭及平安祭,更加證明贖罪日的祭禮是為重得神悅納而執行的,是因諸罪阻隔神對人的悅納,故是神主動願意被人尋得,人才能來到他面前,若無神設立中保,罪祭,人所獻的(代人尋找神)無法達到神前。
  
 ==== (25-28)本小段經文呈交對稱結構如下 ==== ==== (25-28)本小段經文呈交對稱結構如下 ====
行 158: 行 158:
     * 28 節:強調主動+單純主動二個     * 28 節:強調主動+單純主動二個
  
-  因此經文故意按罪祭的處理原則,參(利 4:8-12)來重複記載,而將送羊者和燒羊身者作對比,處理兩支羊的人,最終同是洗衣洗身表達兩羊同是罪的替代者,與之接觸者都同需離污。+  因此經文故意按罪祭的處理原則,參(利 4:8-12)來重複記載,而將送羊者和燒羊身者作對比,處理兩支羊的人,最終同是洗衣洗身表達兩羊同是罪的替代者,與之接觸者都同需離污。
  
-  另在主詞的使用上亦有故意轉換以彼此對稱,25 節燒脂油者為單數應是祭司,26 節送羊者是單數,那位準備好的人,27 節帶血在聖所贖罪者,他要帶出營外是單數,應是祭司,但用火燒羊者是複數,28 節眾燒羊身者洗衣洗身,之後進營動詞單數,應指祭司。因此經文在強調大祭司出到營外後,行完他的職責後,才得入營。希伯來書作者引此應用在基督和跟隨他的信徒(來 13:12-14),最後要進的營,是那將來的城。+  另在主詞的使用上亦有故意轉換以彼此對稱,25 節燒脂油者為單數應是祭司,26 節送羊者是單數,那位準備好的人,27 節帶血在聖所贖罪者,他要帶出營外是單數,應是祭司,但用火燒羊者是複數,28 節眾燒羊身者洗衣洗身,之後進營動詞單數,應指祭司。因此經文在強調大祭司出到營外後,行完他的職責後,才得入營。希伯來書作者引此應用在基督和跟隨他的信徒(來 13:12-14),最後要進的營,是那將來的城。
  
 ===== A’、(29-34)贖罪日定為永遠律例 ===== ===== A’、(29-34)贖罪日定為永遠律例 =====
行 204: 行 204:
  
   * 基督的脂油:在祭壇上燒(成為最美好的歸與神、為神所悅納)。   * 基督的脂油:在祭壇上燒(成為最美好的歸與神、為神所悅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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