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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lev_c16v1_c16v34_20120504 [2023/06/01 09:42 -0500 Thu. (22 個月前)] – 建立 wcmcommentary:lev:lev_c16v1_c16v34_20120504 [2024/10/20 20:36 -0500 Sun. (5 個月前)] (目前版本) lyx
行 11: 行 11:
   * A、(1-4)律法頒佈的緣由   * A、(1-4)律法頒佈的緣由
     * A1、在任何時候不宜進至聖所(1-2):雅威曉諭摩西出現兩次。     * A1、在任何時候不宜進至聖所(1-2):雅威曉諭摩西出現兩次。
-    * A2、亞倫進至聖所必著聖衣(3-4):亞倫七個未完成動作。+    * A2、亞倫進至聖所必著聖衣(3-4):亞倫七個未完成動作。
   * B、(5-16)在至聖所的贖罪執行   * B、(5-16)在至聖所的贖罪執行
     * B1、先為公山羊拈鬮(5-10)     * B1、先為公山羊拈鬮(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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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1-4)律法頒佈的緣由 ===== ===== A、(1-4)律法頒佈的緣由 =====
  
-  (1-2):經文重複強調「雅威祂對摩西說話兩次」,和合本未譯出第一次句子,《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希伯來文馬索拉本聖經》都有譯出。此為經文故意之處,在(16 和 17 章)此句子3次(16:1, 2;17:1),而(1-15 章)雅威對…說話出現17次,(18-27 章)亦出現17次,故而(16-17 章)成為全卷的中心點。+  (1-2):經文重複強調「雅威祂對摩西說話兩次」,和合本未譯出第一次句子,《LXX 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希伯來文馬索拉本聖經》都有譯出。此為經文故意之處,在(16 和 17 章)此句子3次(16:1, 2;17:1),而(1-15 章)雅威對…說話出現17次,(18-27 章)亦出現17次,故而(16-17 章)成為全卷的中心點。
  
   「在死後,亞倫兩個兒子當他們近到雅威面前,而他們死了」,重述(10:1-2)拿答、亞比戶在雅威面前用別的火,就是祂沒吩咐他們的,火從雅威面前出來並吞吃他們,他們死在雅威面前。在這描述中「雅威面前」用了3次,是最主要用詞,指明他們所行的,經雅威的審斷為有罪的,刑罰就從雅威而來。亞倫二子用別的火,是祂沒吩咐的火,是指未經香壇引入香爐的火,此與(出 30:9)香壇不可奉上異樣的香,「異樣」和「凡」原文都是「別的」(H2114),這詞在(民 3:3, 10, 38)亦出現。首先指拿答他們獻凡火,其次指外人不得近前到會幕聖所,否則必治死。在用詞上「獻」和「近前」是同字根,一為動詞,一為形容詞,因此《民數記》將獻凡火而死和外人不按規矩近前到聖所必治死兩件是並列同等對待,則二人獻凡火就是未按規定來辦祭祀的事。故經文以雅威沒有吩咐他們的,來指稱凡火的意義。   「在死後,亞倫兩個兒子當他們近到雅威面前,而他們死了」,重述(10:1-2)拿答、亞比戶在雅威面前用別的火,就是祂沒吩咐他們的,火從雅威面前出來並吞吃他們,他們死在雅威面前。在這描述中「雅威面前」用了3次,是最主要用詞,指明他們所行的,經雅威的審斷為有罪的,刑罰就從雅威而來。亞倫二子用別的火,是祂沒吩咐的火,是指未經香壇引入香爐的火,此與(出 30:9)香壇不可奉上異樣的香,「異樣」和「凡」原文都是「別的」(H2114),這詞在(民 3:3, 10, 38)亦出現。首先指拿答他們獻凡火,其次指外人不得近前到會幕聖所,否則必治死。在用詞上「獻」和「近前」是同字根,一為動詞,一為形容詞,因此《民數記》將獻凡火而死和外人不按規矩近前到聖所必治死兩件是並列同等對待,則二人獻凡火就是未按規定來辦祭祀的事。故經文以雅威沒有吩咐他們的,來指稱凡火的意義。
行 50: 行 50:
   「在任何時候不宜進到…」原文的否定詞非禁令型式,而是告誡型式。「從現在起不宜進入…」,表示進入至聖所是有條件的進入,對比二子隨意進入。神的面不是人可以見到的,由(出 33 章)摩西求見神的面,神指示不可見祂的面而只能見祂的背影,亞倫進至聖所亦非直接見神的面(約櫃上的遮罪蓋),而是由香壇的煙遮掩罪蓋(13 節),他才能執行彈血的動作。   「在任何時候不宜進到…」原文的否定詞非禁令型式,而是告誡型式。「從現在起不宜進入…」,表示進入至聖所是有條件的進入,對比二子隨意進入。神的面不是人可以見到的,由(出 33 章)摩西求見神的面,神指示不可見祂的面而只能見祂的背影,亞倫進至聖所亦非直接見神的面(約櫃上的遮罪蓋),而是由香壇的煙遮掩罪蓋(13 節),他才能執行彈血的動作。
  
-  遮罪蓋(H3727):來自動詞贖罪(H3722)的陰性名詞。《舊約聖經》27次其中《出埃及記》18次,《利未記》7次,(民 7:89),(代上 28:11)各1次。都特指約櫃的蓋子。《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譯成 ιλαστηριου (G2435),即(羅 3:25)挽回祭和(來 9:5)施恩座。(新約僅此二次)(和合本譯法)。《TWOT》以為譯成贖罪的地方較能表達原意。《出埃及記》只記神的吩咐而造遮罪蓋,並未指明它的實際用途之含意,而只是成為約櫃的頂蓋版,直到本章神才啟示它的含意,是提供人贖罪的處所。這蓋非人自創,是神主動啟示的,由(羅 3:25)的動詞「設立」是關身語氣,保羅解釋這是神為自己而置于己前做為祂挽回選民的地方,就是基督。+  遮罪蓋(H3727):來自動詞贖罪(H3722)的陰性名詞。《舊約聖經》27次其中《出埃及記》18次,《利未記》7次,(民 7:89),(代上 28:11)各1次。都特指約櫃的蓋子。《LXX 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譯成 ιλαστηριου (G2435),即(羅 3:25)挽回祭和(來 9:5)施恩座。(新約僅此二次)(和合本譯法)。《TWOT》以為譯成贖罪的地方較能表達原意。《出埃及記》只記神的吩咐而造遮罪蓋,並未指明它的實際用途之含意,而只是成為約櫃的頂蓋版,直到本章神才啟示它的含意,是提供人贖罪的處所。這蓋非人自創,是神主動啟示的,由(羅 3:25)的動詞「設立」是關身語氣,保羅解釋這是神為自己而置于己前做為祂挽回選民的地方,就是基督。
  
   因而經文自解「在雲中我要遮罪蓋上被看見」,惟有來到遮罪蓋之處 ,人才得以尋見神。在雲中:此為舊約的描寫方式,每當神臨到時,就以雲朵代表,新約解釋它就等同那靈。神的靈臨到那裡,那裡就是得啟示的地方,若是臨到何人,他就是神話語的出口,代表神在說話,新約指明這位耶穌基督有神的靈臨到他身上,他就代表神在說話,他也成為神人相交的地方。   因而經文自解「在雲中我要遮罪蓋上被看見」,惟有來到遮罪蓋之處 ,人才得以尋見神。在雲中:此為舊約的描寫方式,每當神臨到時,就以雲朵代表,新約解釋它就等同那靈。神的靈臨到那裡,那裡就是得啟示的地方,若是臨到何人,他就是神話語的出口,代表神在說話,新約指明這位耶穌基督有神的靈臨到他身上,他就代表神在說話,他也成為神人相交的地方。
行 71: 行 71:
  
   * 取(H3947)(5, 7 節);   * 取(H3947)(5, 7 節);
-  * 就近(呈獻H7126)(6, 9 節);+  * 就近(呈獻 H7126)(6, 9 節);
   * 贖罪(H3722)(6, 10 節);   * 贖罪(H3722)(6, 10 節);
-  * 上升(籤落H5927)(9, 10 節); +  * 上升(籤落 H5927)(9, 10 節); 
-  * 站(安置H5975)(7, 10 節);+  * 站(安置 H5975)(7, 10 節);
   * 雅威面前(7, 10 節);   * 雅威面前(7, 10 節);
   * 鬮(H1486)(8, 9, 10 節)四次。   * 鬮(H1486)(8, 9, 10 節)四次。
行 80: 行 80:
 由用詞重複的用意,可以證明上述二羊同二罪牲的意義是相同的。 由用詞重複的用意,可以證明上述二羊同二罪牲的意義是相同的。
  
-  鬮(H1486):學者認定源自阿拉伯文:小鵝卵石(KB)有關,《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則以希臘文κληροs(G2819)譯之,指希臘人搖簽,將石塊或陶片、貝殼作記投於帽盔中搖動,首先跳出的為中簽。猶太人則是置金版於瓶中,兩手齊入瓶中,兩手各拿一簽,拿出置於羊頭上以定之。然而聖經雖多次提及拈鬮之事,卻從未指明是用何物來進行拈鬮,或拈鬮過程的詳情為何,反而單強調用拈鬮來決定神的心意為何。《利未記》的鬮成為其他經卷的源頭,引申指「產業,當得的分,必要承受的責任」。(若以寓意解二鬮,耶穌和強盜在百姓前做抉擇,百姓取耶穌為當釘十字架者,釋放強盜,正對比神面前之二羊,此凸顯人的抉擇之錯謬。)+  鬮(H1486):學者認定源自阿拉伯文:小鵝卵石(KB)有關,《LXX 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則以希臘文κληροs(G2819)譯之,指希臘人搖簽,將石塊或陶片、貝殼作記投於帽盔中搖動,首先跳出的為中簽。猶太人則是置金版於瓶中,兩手齊入瓶中,兩手各拿一簽,拿出置於羊頭上以定之。然而聖經雖多次提及拈鬮之事,卻從未指明是用何物來進行拈鬮,或拈鬮過程的詳情為何,反而單強調用拈鬮來決定神的心意為何。《利未記》的鬮成為其他經卷的源頭,引申指「產業,當得的分,必要承受的責任」。(若以寓意解二鬮,耶穌和強盜在百姓前做抉擇,百姓取耶穌為當釘十字架者,釋放強盜,正對比神面前之二羊,此凸顯人的抉擇之錯謬。)
  
-  阿撒瀉勒(H5799):《TWOT》由多種譯本(《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Symmachus,Theodotian,Vulgate)均認為指:「離去的山羊」,出自希伯來文「山羊」和「離去」(H235)組合而成。與阿拉伯文「azala」「放逐,除去」聯想,這詞變成「為了完全的除去」。由於(利 16 章)將罪位格化,藉由祭儀生動地說明污穢從營中除去,且帶到一個不能再感染百性的孤立地方。在痊癒麻瘋患者所行的儀式,以二鳥類似二羊方式表達污穢的離去,而宣佈為潔淨者。因此這詞只是表達罪的遠離,而非人格化成曠野鬼魔之意。就實際面而言,山羊能自行在曠野生活,正如活鳥被釋放能自行覓食而活,都無歸於死亡的含意,經文反強調兩者的「活」。(14:7; 15:10),一歸雅威,指成為罪牲,是贖價、和好的代價,一歸阿撒瀉勒,指成為罪的負担者,担起罪責,其目的是一致的,但卻藉由外面儀式來表達,這正符合以色列的思想模式,他們的思想不是全在言語、內在思索中表現出來,反是強調內、外一致的方式呈現其思想,因而由可見的事物表達不可見的思想,在聖經中彼彼皆是。+  阿撒瀉勒(H5799):《TWOT》由多種譯本(《LXX 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Symmachus,Theodotian,Vulgate)均認為指:「離去的山羊」,出自希伯來文「山羊」和「離去」(H235)組合而成。與阿拉伯文「azala」「放逐,除去」聯想,這詞變成「為了完全的除去」。由於(利 16 章)將罪位格化,藉由祭儀生動地說明污穢從營中除去,且帶到一個不能再感染百性的孤立地方。在痊癒麻瘋患者所行的儀式,以二鳥類似二羊方式表達污穢的離去,而宣佈為潔淨者。因此這詞只是表達罪的遠離,而非人格化成曠野鬼魔之意。就實際面而言,山羊能自行在曠野生活,正如活鳥被釋放能自行覓食而活,都無歸於死亡的含意,經文反強調兩者的「活」。(14:7; 15:10),一歸雅威,指成為罪牲,是贖價、和好的代價,一歸阿撒瀉勒,指成為罪的負担者,担起罪責,其目的是一致的,但卻藉由外面儀式來表達,這正符合以色列的思想模式,他們的思想不是全在言語、內在思索中表現出來,反是強調內、外一致的方式呈現其思想,因而由可見的事物表達不可見的思想,在聖經中彼彼皆是。
  
   亞倫首先呈獻公牛罪祭(6 節),再獻公羊罪祭(9 節),祭司要先為自己除罪,才能為百姓贖罪,表達出只有完全人才能真正担負中保之職。新約以此為基準而論耶穌是無罪而死,故被神高舉在天上成為中保,成為選民的大祭司。因此《四福音書》都在見證耶穌是遵守律法,未曾違抗律法,反襯猶太律法師在理解和遵守兩層面上,是違背律法真義,故而耶穌配得受膏者的身分。他以己身為祭獻與神,就滿足贖罪日兩方面的罪祭要求,一是中保身分的成全,一是選民罪價的成全。   亞倫首先呈獻公牛罪祭(6 節),再獻公羊罪祭(9 節),祭司要先為自己除罪,才能為百姓贖罪,表達出只有完全人才能真正担負中保之職。新約以此為基準而論耶穌是無罪而死,故被神高舉在天上成為中保,成為選民的大祭司。因此《四福音書》都在見證耶穌是遵守律法,未曾違抗律法,反襯猶太律法師在理解和遵守兩層面上,是違背律法真義,故而耶穌配得受膏者的身分。他以己身為祭獻與神,就滿足贖罪日兩方面的罪祭要求,一是中保身分的成全,一是選民罪價的成全。
行 100: 行 100:
   「為他自己也為他的家贖罪」,出現在(6, 11 節),「為他自己與他的家和所有以色列會眾贖罪」:出現在(17 節),「為他自己也為百姓贖罪」:出現在(24 節),「為眾祭司也為所有會眾百姓贖罪」,出現在 33 節,「為以色列眾子贖罪」,出現在 34 節。共計六次經文,由大祭司、祭司家族、百姓逐步擴大贖罪範圍。另為物件的贖罪:「為聖所」出現在 16, 17 節,「聖所和會棚出壇」:出現在 20, 33 節。其描寫方式亦同對人物的贖罪,由內向外逐步擴大範圍。正如 6-10 節亞倫要先為自己贖罪,才能去贖他人,本段落的主旨就在闡明大祭司何以贖自己。   「為他自己也為他的家贖罪」,出現在(6, 11 節),「為他自己與他的家和所有以色列會眾贖罪」:出現在(17 節),「為他自己也為百姓贖罪」:出現在(24 節),「為眾祭司也為所有會眾百姓贖罪」,出現在 33 節,「為以色列眾子贖罪」,出現在 34 節。共計六次經文,由大祭司、祭司家族、百姓逐步擴大贖罪範圍。另為物件的贖罪:「為聖所」出現在 16, 17 節,「聖所和會棚出壇」:出現在 20, 33 節。其描寫方式亦同對人物的贖罪,由內向外逐步擴大範圍。正如 6-10 節亞倫要先為自己贖罪,才能去贖他人,本段落的主旨就在闡明大祭司何以贖自己。
  
-  亞倫需要親自執行七個動作,呈獻(H7126)、宰殺(H7919)、取(H3947)、帶進(H935)、放(H5414)、取(H3747)、彈(H5137),都是帶連接詞Wa的完成式動詞。+  亞倫需要親自執行七個動作,呈獻(H7126)、宰殺(H7919)、取(H3947)、帶進(H935)、放(H5414)、取(H3747)、彈(H5137),都是帶連接詞(wa)的完成式動詞。
  
 ==== 取火炭和取血是最主要動作,但是能成為贖罪,卻由下列用詞來表達: ==== ==== 取火炭和取血是最主要動作,但是能成為贖罪,卻由下列用詞來表達: ====
行 118: 行 118:
   流血代表失去生命,流他人血代表殺人,血染在人身上代表罪罰臨身,血污大地代表地受咒詛(即住在地上之人受咒詛),因此血彈於遮罪蓋上面和其前面,代表遮罪蓋成為承受罪責之處,神親設此蓋為百姓承擔罪責,正如那活羊也是如此(21-22 節),則承受罪責的方式有兩種形式,一是死亡以担罪,一是受苦以担罪,這在基督耶穌身上都被印證了。   流血代表失去生命,流他人血代表殺人,血染在人身上代表罪罰臨身,血污大地代表地受咒詛(即住在地上之人受咒詛),因此血彈於遮罪蓋上面和其前面,代表遮罪蓋成為承受罪責之處,神親設此蓋為百姓承擔罪責,正如那活羊也是如此(21-22 節),則承受罪責的方式有兩種形式,一是死亡以担罪,一是受苦以担罪,這在基督耶穌身上都被印證了。
  
-  16 節為聖所、會棚就是永久居留在他們中間的,亞倫要贖它們:經文並非指會棚、聖所會犯罪,故需贖罪,而是用「因為」來表達它們需贖的理由,就是以色列眾子本身的污穢,過犯,罪愆,使它們被罪污染、正如土地因流人血而污染,需要被贖(參見申二十一 1-9 處理被殺而不知誰殺的律列)。肉體污穢會傳染到它人和物件,使之成不潔,同樣原則,犯罪也會傳遞罪責到他人和物件,使之成為罪污受責。子因父罪受罪責,雖未直接受刑,卻終身帶者罪名受辱,此現象是普世原則,聖經亦一再提及。罪的影響力更大於污穢,怎可忽視或否認,洪牧師在此方面的解經,就未能脫離這迷失,以致一再否認kipper為贖罪用法。+  16 節為聖所、會棚就是永久居留在他們中間的,亞倫要贖它們:經文並非指會棚、聖所會犯罪,故需贖罪,而是用「因為」來表達它們需贖的理由,就是以色列眾子本身的污穢,過犯,罪愆,使它們被罪污染、正如土地因流人血而污染,需要被贖(參見申二十一 1-9 處理被殺而不知誰殺的律列)。肉體污穢會傳染到它人和物件,使之成不潔,同樣原則,犯罪也會傳遞罪責到他人和物件,使之成為罪污受責。子因父罪受罪責,雖未直接受刑,卻終身帶者罪名受辱,此現象是普世原則,聖經亦一再提及。罪的影響力更大於污穢,怎可忽視或否認,洪牧師在此方面的解經,就未能脫離這迷失,以致一再否認 kipper 為贖罪用法。
  
 ===== B’、(17-28)出至聖所的贖罪執行 ===== ===== B’、(17-28)出至聖所的贖罪執行 =====
行 130: 行 130:
   「因以色列眾子的污穢」:出現在 16, 19 節中,另 16 節有一省略用法「在他們的污穢之中」,則三次強調,為聖所和香壇贖罪的原因。此污穢不只言及聖潔條列的不潔事項,更包含聖潔條列中需贖罪的事項,因此贖罪的抹血和彈血造成壇得以成為潔淨並聖別。   「因以色列眾子的污穢」:出現在 16, 19 節中,另 16 節有一省略用法「在他們的污穢之中」,則三次強調,為聖所和香壇贖罪的原因。此污穢不只言及聖潔條列的不潔事項,更包含聖潔條列中需贖罪的事項,因此贖罪的抹血和彈血造成壇得以成為潔淨並聖別。
  
-  (20-22):當亞倫完成贖聖所、會幕、香壇後他要呈獻活的公山羊,經由按手和認罪,如同罪祭,而活山羊就背負罪孽送到隔絕之地。經文的描寫方式視這羊如血帶進至聖所的羊,都是担罪之罪牲,一個在隱密處由大祭司與神的對話來成就,一個是顯在眾人眼前,由準備好之人的手送到曠野來成就。和合譯本未譯出「準備好」(H6261)這字,《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譯為etoimou(G2092),這希伯來字只出現一次,一次字根為時間(H6256),意為適時的,就是準備好的。+  (20-22):當亞倫完成贖聖所、會幕、香壇後他要呈獻活的公山羊,經由按手和認罪,如同罪祭,而活山羊就背負罪孽送到隔絕之地。經文的描寫方式視這羊如血帶進至聖所的羊,都是担罪之罪牲,一個在隱密處由大祭司與神的對話來成就,一個是顯在眾人眼前,由準備好之人的手送到曠野來成就。和合譯本未譯出「準備好」(H6261)這字,《LXX 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譯為 etoimou(G2092),這希伯來字只出現一次,一次字根為時間(H6256),意為適時的,就是準備好的。
  
   經文用了三個有關罪行的字來描寫所犯之罪當宣認出來:罪孽(H5771)原指彎曲、扭曲之事,首見於創四 13 指該隱之罪,亦出現利 5:1, 17; 7:18; 10:17, 由其字根動作「彎、扭、歪曲」衍生為「扭曲、歪曲、曲解」之意,用於律法則指曲解律法的行為,即不按正意解釋律法的要求、標準而隨意扭曲神的規矩後,所衍出的行為。此正如耶穌指責法利賽人曲解神的話而行的,由太 15:1-20 和可 7:1-23 洗手之辯最為明確。惟今日基督信徒對律法的曲解之罪更是嚴重。過犯(H6588)原指背叛、悖逆、首見於創 31:36 雅各為自己辯駁他並沒有違背他與拉班之間的約定,另創 50:17 約瑟兄弟向約瑟祈求饒恕他們的背叛不順服之罪,因此本字根原指雙方關係破裂,不再忠順,是對君王的變節、背叛,或被棄雙方約定的行為。用於律法則指越過神律法的限制,抗拒神權威的行為,故聖經指稱背棄神的聖約即用本字。耶穌在教導門徒禱告中,就用此字,當饒恕他人的過犯,天父也必饒恕你們(太六 14-15),將創 50:17 的用詞用在門徒身上,他人對己的背約和自己對神的背約作比較。罪愆(H2403)即射不中之罪就是達不到要求,用於律法就指行不出律法要求。   經文用了三個有關罪行的字來描寫所犯之罪當宣認出來:罪孽(H5771)原指彎曲、扭曲之事,首見於創四 13 指該隱之罪,亦出現利 5:1, 17; 7:18; 10:17, 由其字根動作「彎、扭、歪曲」衍生為「扭曲、歪曲、曲解」之意,用於律法則指曲解律法的行為,即不按正意解釋律法的要求、標準而隨意扭曲神的規矩後,所衍出的行為。此正如耶穌指責法利賽人曲解神的話而行的,由太 15:1-20 和可 7:1-23 洗手之辯最為明確。惟今日基督信徒對律法的曲解之罪更是嚴重。過犯(H6588)原指背叛、悖逆、首見於創 31:36 雅各為自己辯駁他並沒有違背他與拉班之間的約定,另創 50:17 約瑟兄弟向約瑟祈求饒恕他們的背叛不順服之罪,因此本字根原指雙方關係破裂,不再忠順,是對君王的變節、背叛,或被棄雙方約定的行為。用於律法則指越過神律法的限制,抗拒神權威的行為,故聖經指稱背棄神的聖約即用本字。耶穌在教導門徒禱告中,就用此字,當饒恕他人的過犯,天父也必饒恕你們(太六 14-15),將創 50:17 的用詞用在門徒身上,他人對己的背約和自己對神的背約作比較。罪愆(H2403)即射不中之罪就是達不到要求,用於律法就指行不出律法要求。
行 140: 行 140:
   (23-24):第二次用亞倫進去…..出來…..,對比 17-18 節首次描寫。惟本次的進出是完全離開會棚到院中獻燔祭,並為出營做準備,故先記亞倫要脫下聖服,用水洗身,換上自己衣服。   (23-24):第二次用亞倫進去…..出來…..,對比 17-18 節首次描寫。惟本次的進出是完全離開會棚到院中獻燔祭,並為出營做準備,故先記亞倫要脫下聖服,用水洗身,換上自己衣服。
  
-  進入聖所要更衣洗身,離開聖所也要更衣洗身,一方面指出亞倫作大祭司中保是有限制性的,一年一次的執行。另一方面指出亞倫的洗身非關污穢,而是要離俗和離聖的代表,用水洗身不光在離污上使用,在無污者身上,是要與所處地位(或環境)分別出來之用意。猶太人解釋此更衣洗身,認為大祭司在當日幾次進出至聖所,就幾次更衣洗身,而算出亞倫需五次更衣洗身。惟由 4, 23 節再進出聖所的首尾才記更衣洗身,經文不在強調每次進出都當更衣洗身,而在強調大祭司的身份由聖衣作代表,洗身只為配合穿、脫聖衣,則亞倫整個祭典中都應是穿著聖衣執行贖罪工作,直到贖罪完成才卸下聖衣。+  進入聖所要更衣洗身,離開聖所也要更衣洗身,一方面指出亞倫作大祭司中保是有限制性的,一年一次的執行。另一方面指出亞倫的洗身非關污穢,而是要離俗和離聖的代表,用水洗身不光在離污上使用,在無污者身上,是要與所處地位(或環境)分別出來之用意。猶太人解釋此更衣洗身,認為大祭司在當日幾次進出至聖所,就幾次更衣洗身,而算出亞倫需五次更衣洗身。惟由 4, 23 節再進出聖所的首尾才記更衣洗身,經文不在強調每次進出都當更衣洗身,而在強調大祭司的身份由聖衣作代表,洗身只為配合穿、脫聖衣,則亞倫整個祭典中都應是穿著聖衣執行贖罪工作,直到贖罪完成才卸下聖衣。
  
-  罪祭執行都是由身穿聖衣的大祭司來完成,之後只再獻燔祭、無同獻的素祭及平安祭,更加證明贖罪日的祭禮是為重得神悅納而執行的,是因諸罪阻隔神對人的悅納,故是神主動願意被人尋得,人才能來到他面前,若無神設立中保,罪祭,人所獻的(代人尋找神)無法達到神前。+  罪祭執行都是由身穿聖衣的大祭司來完成,之後只再獻燔祭、無同獻的素祭及平安祭,更加證明贖罪日的祭禮是為重得神悅納而執行的,是因諸罪阻隔神對人的悅納,故是神主動願意被人尋得,人才能來到他面前,若無神設立中保,罪祭,人所獻的(代人尋找神)無法達到神前。
  
 ==== (25-28)本小段經文呈交對稱結構如下 ==== ==== (25-28)本小段經文呈交對稱結構如下 ====
行 158: 行 158:
     * 28 節:強調主動+單純主動二個     * 28 節:強調主動+單純主動二個
  
-  因此經文故意按罪祭的處理原則,參(利 4:8-12)來重複記載,而將送羊者和燒羊身者作對比,處理兩支羊的人,最終同是洗衣洗身表達兩羊同是罪的替代者,與之接觸者都同需離污。+  因此經文故意按罪祭的處理原則,參(利 4:8-12)來重複記載,而將送羊者和燒羊身者作對比,處理兩支羊的人,最終同是洗衣洗身表達兩羊同是罪的替代者,與之接觸者都同需離污。
  
-  另在主詞的使用上亦有故意轉換以彼此對稱,25 節燒脂油者為單數應是祭司,26 節送羊者是單數,那位準備好的人,27 節帶血在聖所贖罪者,他要帶出營外是單數,應是祭司,但用火燒羊者是複數,28 節眾燒羊身者洗衣洗身,之後進營動詞單數,應指祭司。因此經文在強調大祭司出到營外後,行完他的職責後,才得入營。希伯來書作者引此應用在基督和跟隨他的信徒(來 13:12-14),最後要進的營,是那將來的城。+  另在主詞的使用上亦有故意轉換以彼此對稱,25 節燒脂油者為單數應是祭司,26 節送羊者是單數,那位準備好的人,27 節帶血在聖所贖罪者,他要帶出營外是單數,應是祭司,但用火燒羊者是複數,28 節眾燒羊身者洗衣洗身,之後進營動詞單數,應指祭司。因此經文在強調大祭司出到營外後,行完他的職責後,才得入營。希伯來書作者引此應用在基督和跟隨他的信徒(來 13:12-14),最後要進的營,是那將來的城。
  
 ===== A’、(29-34)贖罪日定為永遠律例 ===== ===== A’、(29-34)贖罪日定為永遠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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