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lev:lev_c16v1_c16v34_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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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lev_c16v1_c16v34_20120504 [2023/06/01 09:42 -0500 Thu. (22 個月前)] – 建立 wcm | commentary:lev:lev_c16v1_c16v34_20120504 [2024/10/20 20:36 -0500 Sun. (5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ly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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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1: | 行 11: | ||
* A、(1-4)律法頒佈的緣由 | * A、(1-4)律法頒佈的緣由 | ||
* A1、在任何時候不宜進至聖所(1-2):雅威曉諭摩西出現兩次。 | * A1、在任何時候不宜進至聖所(1-2):雅威曉諭摩西出現兩次。 | ||
- | * A2、亞倫進至聖所必著聖衣(3-4):亞倫七個未完成動作。 | + | * A2、亞倫進至聖所必著聖衣(3-4):亞倫七個未完成式動作。 |
* B、(5-16)在至聖所的贖罪執行 | * B、(5-16)在至聖所的贖罪執行 | ||
* B1、先為公山羊拈鬮(5-10) | * B1、先為公山羊拈鬮(5-10) | ||
行 42: | 行 42: | ||
===== A、(1-4)律法頒佈的緣由 ===== | ===== A、(1-4)律法頒佈的緣由 ===== | ||
- | (1-2):經文重複強調「雅威祂對摩西說話兩次」,和合本未譯出第一次句子,《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希伯來文馬索拉本聖經》都有譯出。此為經文故意之處,在(16 和 17 章)此句子3次(16: | + | (1-2):經文重複強調「雅威祂對摩西說話兩次」,和合本未譯出第一次句子,《LXX 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希伯來文馬索拉本聖經》都有譯出。此為經文故意之處,在(16 和 17 章)此句子3次(16: |
「在死後, | 「在死後, | ||
行 50: | 行 50: | ||
「在任何時候不宜進到…」原文的否定詞非禁令型式,而是告誡型式。「從現在起不宜進入…」,表示進入至聖所是有條件的進入,對比二子隨意進入。神的面不是人可以見到的,由(出 33 章)摩西求見神的面,神指示不可見祂的面而只能見祂的背影,亞倫進至聖所亦非直接見神的面(約櫃上的遮罪蓋),而是由香壇的煙遮掩罪蓋(13 節),他才能執行彈血的動作。 | 「在任何時候不宜進到…」原文的否定詞非禁令型式,而是告誡型式。「從現在起不宜進入…」,表示進入至聖所是有條件的進入,對比二子隨意進入。神的面不是人可以見到的,由(出 33 章)摩西求見神的面,神指示不可見祂的面而只能見祂的背影,亞倫進至聖所亦非直接見神的面(約櫃上的遮罪蓋),而是由香壇的煙遮掩罪蓋(13 節),他才能執行彈血的動作。 | ||
- | 遮罪蓋(H3727):來自動詞贖罪(H3722)的陰性名詞。《舊約聖經》27次其中《出埃及記》18次,《利未記》7次,(民 7: | + | 遮罪蓋(H3727):來自動詞贖罪(H3722)的陰性名詞。《舊約聖經》27次其中《出埃及記》18次,《利未記》7次,(民 7: |
因而經文自解「在雲中我要遮罪蓋上被看見」,惟有來到遮罪蓋之處 ,人才得以尋見神。在雲中:此為舊約的描寫方式,每當神臨到時,就以雲朵代表,新約解釋它就等同那靈。神的靈臨到那裡,那裡就是得啟示的地方,若是臨到何人,他就是神話語的出口,代表神在說話,新約指明這位耶穌基督有神的靈臨到他身上,他就代表神在說話,他也成為神人相交的地方。 | 因而經文自解「在雲中我要遮罪蓋上被看見」,惟有來到遮罪蓋之處 ,人才得以尋見神。在雲中:此為舊約的描寫方式,每當神臨到時,就以雲朵代表,新約解釋它就等同那靈。神的靈臨到那裡,那裡就是得啟示的地方,若是臨到何人,他就是神話語的出口,代表神在說話,新約指明這位耶穌基督有神的靈臨到他身上,他就代表神在說話,他也成為神人相交的地方。 | ||
行 71: | 行 71: | ||
* 取(H3947)(5, | * 取(H3947)(5, | ||
- | * 就近(呈獻H7126)(6, | + | * 就近(呈獻 H7126)(6, |
* 贖罪(H3722)(6, | * 贖罪(H3722)(6, | ||
- | * 上升(籤落H5927)(9, | + | * 上升(籤落 H5927)(9, |
- | * 站(安置H5975)(7, | + | * 站(安置 H5975)(7, |
* 雅威面前(7, | * 雅威面前(7, | ||
* 鬮(H1486)(8, | * 鬮(H1486)(8, | ||
行 80: | 行 80: | ||
由用詞重複的用意,可以證明上述二羊同二罪牲的意義是相同的。 | 由用詞重複的用意,可以證明上述二羊同二罪牲的意義是相同的。 | ||
- | 鬮(H1486):學者認定源自阿拉伯文:小鵝卵石(KB)有關,《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則以希臘文κληροs(G2819)譯之,指希臘人搖簽,將石塊或陶片、貝殼作記投於帽盔中搖動,首先跳出的為中簽。猶太人則是置金版於瓶中,兩手齊入瓶中,兩手各拿一簽,拿出置於羊頭上以定之。然而聖經雖多次提及拈鬮之事,卻從未指明是用何物來進行拈鬮,或拈鬮過程的詳情為何,反而單強調用拈鬮來決定神的心意為何。《利未記》的鬮成為其他經卷的源頭,引申指「產業,當得的分,必要承受的責任」。(若以寓意解二鬮,耶穌和強盜在百姓前做抉擇,百姓取耶穌為當釘十字架者,釋放強盜,正對比神面前之二羊,此凸顯人的抉擇之錯謬。) | + | 鬮(H1486):學者認定源自阿拉伯文:小鵝卵石(KB)有關,《LXX 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則以希臘文κληροs(G2819)譯之,指希臘人搖簽,將石塊或陶片、貝殼作記投於帽盔中搖動,首先跳出的為中簽。猶太人則是置金版於瓶中,兩手齊入瓶中,兩手各拿一簽,拿出置於羊頭上以定之。然而聖經雖多次提及拈鬮之事,卻從未指明是用何物來進行拈鬮,或拈鬮過程的詳情為何,反而單強調用拈鬮來決定神的心意為何。《利未記》的鬮成為其他經卷的源頭,引申指「產業,當得的分,必要承受的責任」。(若以寓意解二鬮,耶穌和強盜在百姓前做抉擇,百姓取耶穌為當釘十字架者,釋放強盜,正對比神面前之二羊,此凸顯人的抉擇之錯謬。) |
- | 阿撒瀉勒(H5799):《TWOT》由多種譯本(《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Symmachus,Theodotian,Vulgate)均認為指:「離去的山羊」,出自希伯來文「山羊」和「離去」(H235)組合而成。與阿拉伯文「azala」「放逐,除去」聯想,這詞變成「為了完全的除去」。由於(利 16 章)將罪位格化,藉由祭儀生動地說明污穢從營中除去,且帶到一個不能再感染百性的孤立地方。在痊癒麻瘋患者所行的儀式,以二鳥類似二羊方式表達污穢的離去,而宣佈為潔淨者。因此這詞只是表達罪的遠離,而非人格化成曠野鬼魔之意。就實際面而言,山羊能自行在曠野生活,正如活鳥被釋放能自行覓食而活,都無歸於死亡的含意,經文反強調兩者的「活」。(14: | + | 阿撒瀉勒(H5799):《TWOT》由多種譯本(《LXX 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Symmachus,Theodotian,Vulgate)均認為指:「離去的山羊」,出自希伯來文「山羊」和「離去」(H235)組合而成。與阿拉伯文「azala」「放逐,除去」聯想,這詞變成「為了完全的除去」。由於(利 16 章)將罪位格化,藉由祭儀生動地說明污穢從營中除去,且帶到一個不能再感染百性的孤立地方。在痊癒麻瘋患者所行的儀式,以二鳥類似二羊方式表達污穢的離去,而宣佈為潔淨者。因此這詞只是表達罪的遠離,而非人格化成曠野鬼魔之意。就實際面而言,山羊能自行在曠野生活,正如活鳥被釋放能自行覓食而活,都無歸於死亡的含意,經文反強調兩者的「活」。(14: |
亞倫首先呈獻公牛罪祭(6 節),再獻公羊罪祭(9 節),祭司要先為自己除罪,才能為百姓贖罪,表達出只有完全人才能真正担負中保之職。新約以此為基準而論耶穌是無罪而死,故被神高舉在天上成為中保,成為選民的大祭司。因此《四福音書》都在見證耶穌是遵守律法,未曾違抗律法,反襯猶太律法師在理解和遵守兩層面上,是違背律法真義,故而耶穌配得受膏者的身分。他以己身為祭獻與神,就滿足贖罪日兩方面的罪祭要求,一是中保身分的成全,一是選民罪價的成全。 | 亞倫首先呈獻公牛罪祭(6 節),再獻公羊罪祭(9 節),祭司要先為自己除罪,才能為百姓贖罪,表達出只有完全人才能真正担負中保之職。新約以此為基準而論耶穌是無罪而死,故被神高舉在天上成為中保,成為選民的大祭司。因此《四福音書》都在見證耶穌是遵守律法,未曾違抗律法,反襯猶太律法師在理解和遵守兩層面上,是違背律法真義,故而耶穌配得受膏者的身分。他以己身為祭獻與神,就滿足贖罪日兩方面的罪祭要求,一是中保身分的成全,一是選民罪價的成全。 | ||
行 100: | 行 100: | ||
「為他自己也為他的家贖罪」,出現在(6, | 「為他自己也為他的家贖罪」,出現在(6, | ||
- | 亞倫需要親自執行七個動作,呈獻(H7126)、宰殺(H7919)、取(H3947)、帶進(H935)、放(H5414)、取(H3747)、彈(H5137),都是帶連接詞Wa的完成式動詞。 | + | 亞倫需要親自執行七個動作,呈獻(H7126)、宰殺(H7919)、取(H3947)、帶進(H935)、放(H5414)、取(H3747)、彈(H5137),都是帶連接詞(wa)的完成式動詞。 |
==== 取火炭和取血是最主要動作,但是能成為贖罪,卻由下列用詞來表達: ==== | ==== 取火炭和取血是最主要動作,但是能成為贖罪,卻由下列用詞來表達: ==== | ||
行 118: | 行 118: | ||
流血代表失去生命,流他人血代表殺人,血染在人身上代表罪罰臨身,血污大地代表地受咒詛(即住在地上之人受咒詛),因此血彈於遮罪蓋上面和其前面,代表遮罪蓋成為承受罪責之處,神親設此蓋為百姓承擔罪責,正如那活羊也是如此(21-22 節),則承受罪責的方式有兩種形式,一是死亡以担罪,一是受苦以担罪,這在基督耶穌身上都被印證了。 | 流血代表失去生命,流他人血代表殺人,血染在人身上代表罪罰臨身,血污大地代表地受咒詛(即住在地上之人受咒詛),因此血彈於遮罪蓋上面和其前面,代表遮罪蓋成為承受罪責之處,神親設此蓋為百姓承擔罪責,正如那活羊也是如此(21-22 節),則承受罪責的方式有兩種形式,一是死亡以担罪,一是受苦以担罪,這在基督耶穌身上都被印證了。 | ||
- | 16 節為聖所、會棚就是永久居留在他們中間的,亞倫要贖它們:經文並非指會棚、聖所會犯罪,故需贖罪,而是用「因為」來表達它們需贖的理由,就是以色列眾子本身的污穢,過犯,罪愆,使它們被罪污染、正如土地因流人血而污染,需要被贖(參見申二十一 1-9 處理被殺而不知誰殺的律列)。肉體污穢會傳染到它人和物件,使之成不潔,同樣原則,犯罪也會傳遞罪責到他人和物件,使之成為罪污受責。子因父罪受罪責,雖未直接受刑,卻終身帶者罪名受辱,此現象是普世原則,聖經亦一再提及。罪的影響力更大於污穢,怎可忽視或否認,洪牧師在此方面的解經,就未能脫離這迷失,以致一再否認kipper為贖罪用法。 | + | 16 節為聖所、會棚就是永久居留在他們中間的,亞倫要贖它們:經文並非指會棚、聖所會犯罪,故需贖罪,而是用「因為」來表達它們需贖的理由,就是以色列眾子本身的污穢,過犯,罪愆,使它們被罪污染、正如土地因流人血而污染,需要被贖(參見申二十一 1-9 處理被殺而不知誰殺的律列)。肉體污穢會傳染到它人和物件,使之成不潔,同樣原則,犯罪也會傳遞罪責到他人和物件,使之成為罪污受責。子因父罪受罪責,雖未直接受刑,卻終身帶者罪名受辱,此現象是普世原則,聖經亦一再提及。罪的影響力更大於污穢,怎可忽視或否認,洪牧師在此方面的解經,就未能脫離這迷失,以致一再否認 kipper 為贖罪用法。 |
===== B’、(17-28)出至聖所的贖罪執行 ===== | ===== B’、(17-28)出至聖所的贖罪執行 ===== | ||
行 130: | 行 130: | ||
「因以色列眾子的污穢」:出現在 16, 19 節中,另 16 節有一省略用法「在他們的污穢之中」,則三次強調,為聖所和香壇贖罪的原因。此污穢不只言及聖潔條列的不潔事項,更包含聖潔條列中需贖罪的事項,因此贖罪的抹血和彈血造成壇得以成為潔淨並聖別。 | 「因以色列眾子的污穢」:出現在 16, 19 節中,另 16 節有一省略用法「在他們的污穢之中」,則三次強調,為聖所和香壇贖罪的原因。此污穢不只言及聖潔條列的不潔事項,更包含聖潔條列中需贖罪的事項,因此贖罪的抹血和彈血造成壇得以成為潔淨並聖別。 | ||
- | (20-22):當亞倫完成贖聖所、會幕、香壇後他要呈獻活的公山羊,經由按手和認罪,如同罪祭,而活山羊就背負罪孽送到隔絕之地。經文的描寫方式視這羊如血帶進至聖所的羊,都是担罪之罪牲,一個在隱密處由大祭司與神的對話來成就,一個是顯在眾人眼前,由準備好之人的手送到曠野來成就。和合譯本未譯出「準備好」(H6261)這字,《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譯為etoimou(G2092),這希伯來字只出現一次,一次字根為時間(H6256),意為適時的,就是準備好的。 | + | (20-22):當亞倫完成贖聖所、會幕、香壇後他要呈獻活的公山羊,經由按手和認罪,如同罪祭,而活山羊就背負罪孽送到隔絕之地。經文的描寫方式視這羊如血帶進至聖所的羊,都是担罪之罪牲,一個在隱密處由大祭司與神的對話來成就,一個是顯在眾人眼前,由準備好之人的手送到曠野來成就。和合譯本未譯出「準備好」(H6261)這字,《LXX 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譯為 etoimou(G2092),這希伯來字只出現一次,一次字根為時間(H6256),意為適時的,就是準備好的。 |
經文用了三個有關罪行的字來描寫所犯之罪當宣認出來:罪孽(H5771)原指彎曲、扭曲之事,首見於創四 13 指該隱之罪,亦出現利 5:1, 17; 7:18; 10:17, 由其字根動作「彎、扭、歪曲」衍生為「扭曲、歪曲、曲解」之意,用於律法則指曲解律法的行為,即不按正意解釋律法的要求、標準而隨意扭曲神的規矩後,所衍出的行為。此正如耶穌指責法利賽人曲解神的話而行的,由太 15:1-20 和可 7:1-23 洗手之辯最為明確。惟今日基督信徒對律法的曲解之罪更是嚴重。過犯(H6588)原指背叛、悖逆、首見於創 31:36 雅各為自己辯駁他並沒有違背他與拉班之間的約定,另創 50:17 約瑟兄弟向約瑟祈求饒恕他們的背叛不順服之罪,因此本字根原指雙方關係破裂,不再忠順,是對君王的變節、背叛,或被棄雙方約定的行為。用於律法則指越過神律法的限制,抗拒神權威的行為,故聖經指稱背棄神的聖約即用本字。耶穌在教導門徒禱告中,就用此字,當饒恕他人的過犯,天父也必饒恕你們(太六 14-15),將創 50:17 的用詞用在門徒身上,他人對己的背約和自己對神的背約作比較。罪愆(H2403)即射不中之罪就是達不到要求,用於律法就指行不出律法要求。 | 經文用了三個有關罪行的字來描寫所犯之罪當宣認出來:罪孽(H5771)原指彎曲、扭曲之事,首見於創四 13 指該隱之罪,亦出現利 5:1, 17; 7:18; 10:17, 由其字根動作「彎、扭、歪曲」衍生為「扭曲、歪曲、曲解」之意,用於律法則指曲解律法的行為,即不按正意解釋律法的要求、標準而隨意扭曲神的規矩後,所衍出的行為。此正如耶穌指責法利賽人曲解神的話而行的,由太 15:1-20 和可 7:1-23 洗手之辯最為明確。惟今日基督信徒對律法的曲解之罪更是嚴重。過犯(H6588)原指背叛、悖逆、首見於創 31:36 雅各為自己辯駁他並沒有違背他與拉班之間的約定,另創 50:17 約瑟兄弟向約瑟祈求饒恕他們的背叛不順服之罪,因此本字根原指雙方關係破裂,不再忠順,是對君王的變節、背叛,或被棄雙方約定的行為。用於律法則指越過神律法的限制,抗拒神權威的行為,故聖經指稱背棄神的聖約即用本字。耶穌在教導門徒禱告中,就用此字,當饒恕他人的過犯,天父也必饒恕你們(太六 14-15),將創 50:17 的用詞用在門徒身上,他人對己的背約和自己對神的背約作比較。罪愆(H2403)即射不中之罪就是達不到要求,用於律法就指行不出律法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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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第二次用亞倫進去…..出來…..,對比 17-18 節首次描寫。惟本次的進出是完全離開會棚到院中獻燔祭,並為出營做準備,故先記亞倫要脫下聖服,用水洗身,換上自己衣服。 | (23-24):第二次用亞倫進去…..出來…..,對比 17-18 節首次描寫。惟本次的進出是完全離開會棚到院中獻燔祭,並為出營做準備,故先記亞倫要脫下聖服,用水洗身,換上自己衣服。 | ||
- | 進入聖所要更衣洗身,離開聖所也要更衣洗身,一方面指出亞倫作大祭司中保是有限制性的,一年一次的執行。另一方面指出亞倫的洗身非關污穢,而是要離俗和離聖的代表,用水洗身不光在離污上使用,在無污者身上,是要與所處地位(或環境)分別出來之用意。猶太人解釋此更衣洗身,認為大祭司在當日幾次進出至聖所,就幾次更衣洗身,而算出亞倫需五次更衣洗身。惟由 4, 23 節再進出聖所的首尾才記更衣洗身,經文不在強調每次進出都當更衣洗身,而在強調大祭司的身份由聖衣作代表,洗身只為配合穿、脫聖衣,則亞倫再整個祭典中都應是穿著聖衣執行贖罪工作,直到贖罪完成才卸下聖衣。 | + | 進入聖所要更衣洗身,離開聖所也要更衣洗身,一方面指出亞倫作大祭司中保是有限制性的,一年一次的執行。另一方面指出亞倫的洗身非關污穢,而是要離俗和離聖的代表,用水洗身不光在離污上使用,在無污者身上,是要與所處地位(或環境)分別出來之用意。猶太人解釋此更衣洗身,認為大祭司在當日幾次進出至聖所,就幾次更衣洗身,而算出亞倫需五次更衣洗身。惟由 4, 23 節再進出聖所的首尾才記更衣洗身,經文不在強調每次進出都當更衣洗身,而在強調大祭司的身份由聖衣作代表,洗身只為配合穿、脫聖衣,則亞倫在整個祭典中都應是穿著聖衣執行贖罪工作,直到贖罪完成才卸下聖衣。 |
- | 罪祭執行都是由身穿聖衣的大祭司來完成,之後只再獻燔祭、無同獻的素祭及平安祭,更加證明贖罪日的祭禮是為重得神悅納而執行的,是因諸罪阻隔神對人的悅納,故是神主動願意被人尋得,人才能來到他面前,若無神設立中保,罪祭,人所獻的(代保人尋找神)無法達到神前。 | + | 罪祭執行都是由身穿聖衣的大祭司來完成,之後只再獻燔祭、無同獻的素祭及平安祭,更加證明贖罪日的祭禮是為重得神悅納而執行的,是因諸罪阻隔神對人的悅納,故是神主動願意被人尋得,人才能來到他面前,若無神設立中保,罪祭,人所獻的(代表人尋找神)無法達到神前。 |
==== (25-28)本小段經文呈交對稱結構如下 ==== | ==== (25-28)本小段經文呈交對稱結構如下 ==== | ||
行 158: | 行 158: | ||
* 28 節:強調主動+單純主動二個 | * 28 節:強調主動+單純主動二個 | ||
- | 因此經文故意按罪祭的處理原則,參(利 4: | + | 因此經文故意按罪祭的處理原則,參(利 4: |
- | 另在主詞的使用上亦有故意轉換以彼此對稱,25 節燒脂油者為單數應是祭司,26 節送羊者是單數,那位準備好的人,27 節帶血在聖所贖罪者,他要帶出營外是單數,應是祭司,但用火燒羊者是複數,28 節眾燒羊身者洗衣洗身,之後進營動詞單數,應指祭司。因此經文在強調大祭司出到營外後,行完他的職責後,才得入營。希伯來書作者引此應用在基督和跟隨他的信徒(來 13: | + | 另在主詞的使用上亦有故意轉換以彼此對稱,25 節燒脂油者為單數,應是祭司,26 節送羊者是單數,指那位準備好的人,27 節帶血在聖所贖罪者,他要帶出營外是單數,應是祭司,但用火燒羊者是複數,28 節眾燒羊身者洗衣洗身,之後進營動詞單數,應指祭司。因此,經文在強調大祭司出到營外後,行完他的職責後,才得入營。希伯來書作者引此應用在基督和跟隨他的信徒(來 13: |
===== A’、(29-34)贖罪日定為永遠律例 ===== | ===== A’、(29-34)贖罪日定為永遠律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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