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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lev_c11v0_c15v0_201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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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lev_c11v0_c15v0_20120503 [2023/04/26 03:24 -0500 Wed. (24 個月前)] wcmcommentary:lev:lev_c11v0_c15v0_20120503 [2024/11/23 18:38 -0600 Sat. (5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參、再論食物潔淨律法條例] l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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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未記》11~15 章(利 11:1-15:33)潔淨條例總論(續) ======+====== 《利未記》11~15 章(利 11:1-15:33)潔淨律法條例總論(續) ======
  
 作者:LYH; 作者:LYH;
-日期:20120503 Thu.+日期:20120503 Thu;
 編修:WCM。 編修:W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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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利末記》屬於摩西律法書,解此律法書之根源在乎其歷史之序言 ==== ==== 一、《利末記》屬於摩西律法書,解此律法書之根源在乎其歷史之序言 ====
  
-  (創 1:1出 19:2)。首卷《創世紀》至末卷《申命記》,合稱《摩西五經》。實依古稱《律法書》而分五卷稱之。但若按經文內容之結構分析,第六卷《約書亞記》應包括在內,此六卷分三個主要部份: +  (創 1:1-出 19:2)。首卷《創世紀》至末卷《申命記》,合稱《摩西五經》。實依古稱《律法書》而分五卷稱之。但若按經文內容之結構分析,第六卷《約書亞記》應包括在內,此六卷分三個主要部份:
-  * a.條約的歷史引言(創 1:1~出 19:2) +
-  * b.條約內容(出 19:3~民 10:10) +
-  * c.條約的歷史結語(民 10:11~書 24:33)+
  
-=== a.條約的歷史引言(創 1:1出 19:2) ===+  * a、條約的歷史引言(創 1:1-出 19:2) 
 +  * b、條約內容(出 19:3-民 10:10) 
 +  * c、條約的歷史結語(民 10:11-書 24:33) 
 + 
 +=== a條約的歷史引言(創 1:1-出 19:2) ===
  
   歷史引言乃是概述雅威(宗主國)與選民(附庸國)立約雙方的過去關係,目的是要引發附庸國對宗主國之感激、尊敬和信任。此部份,又分成七個單位:   歷史引言乃是概述雅威(宗主國)與選民(附庸國)立約雙方的過去關係,目的是要引發附庸國對宗主國之感激、尊敬和信任。此部份,又分成七個單位:
-  * (a)雅威與亞伯拉罕從前的以色列先祖(創 1:1-11:32) 
-  * (b)雅威與亞伯拉罕(創 12:1-21:7) 
-  * (c)雅威與以撒(創 21:8-28:4) 
-  * (d)雅威與雅各(創 28:5-37:1) 
-  * (e)雅威與約瑟(創 37:2-50:26) 
-  * (f)雅威與出埃及(出 1:1-13:16) 
-  * (g)雅威與曠野旅程(出 13:17-19:2) 
  
-== (a)雅威與亞伯拉罕從前的以色列先祖(創 1:1-11:32) ==+  * a、雅威與亞伯拉罕從前的以色列先祖(創 1:1-11:32) 
 +  * b、雅威與亞伯拉罕(創 12:1-21:7) 
 +  * c、雅威與以撒(創 21:8-28:4) 
 +  * d、雅威與雅各(創 28:5-37:1) 
 +  * e、雅威與約瑟(創 37:2-50:26) 
 +  * f、雅威與出埃及(出 1:1-13:16) 
 +  * g、雅威與曠野旅程(出 13:17-19:2) 
 + 
 +== ⒜、雅威與亞伯拉罕從前的以色列先祖(創 1:1-11:32) ==
  
   又依內部結構以「這是……後代(眾譜史)」作標記,共分七個單元:(2:4,② 5:1〔有些微修改〕 ③ 6:9, ④ 7:1, ⑤ 11:10,27)   又依內部結構以「這是……後代(眾譜史)」作標記,共分七個單元:(2:4,② 5:1〔有些微修改〕 ③ 6:9, ④ 7:1, ⑤ 11:10,27)
行 47: 行 49:
     * 由(4:1-2)首次始祖之交合生子,到(6:1-4)神子與人女子之交合生子,(4:1-6:8)之罪惡之逐次嚴重及擴大,由地面(人子)到天界(神子),皆由「交合」產生這罪的後代子孫,並累及人所掌控治理的地並其上的活物。這構成了第四單元的來到。     * 由(4:1-2)首次始祖之交合生子,到(6:1-4)神子與人女子之交合生子,(4:1-6:8)之罪惡之逐次嚴重及擴大,由地面(人子)到天界(神子),皆由「交合」產生這罪的後代子孫,並累及人所掌控治理的地並其上的活物。這構成了第四單元的來到。
  
-  * ④第四單元、洪水的洗凈(洗除)(創 6:9-9:19)的來到,故(利 11-15 章)以「洗衣服、洗身」之水的潔凈之重複。(4:3-4)之獻祭造成兇殺局面。(8:20-22)卻造成生命延續不絕,止住洪水滅世之賜福局面。這構成潔凈條例之「獻祭」源頭。也是《利未記》五祭的源頭。+  * ④第四單元、洪水的洗凈(洗除)(創 6:9-9:19)的來到,故(利 11-15 章)以「洗衣服、洗身」之水的潔凈之重複。(4:3-4)之獻祭造成兇殺局面。(8:20-22)卻造成生命延續不絕,止住洪水滅世之賜福局面。這構成潔凈律法條例之「獻祭」源頭。也是《利未記》五祭的源頭。
  
   * ⑤第五單元、挪亞醉酒之赤身(創 9:20-29),則與(利 18-20 章)之赤身(下體)相呼應:咒詛和賜福,亦隨之而至。   * ⑤第五單元、挪亞醉酒之赤身(創 9:20-29),則與(利 18-20 章)之赤身(下體)相呼應:咒詛和賜福,亦隨之而至。
行 55: 行 57:
   * ⑦第七單元、亞伯蘭蒙召(11:10-32)。   * ⑦第七單元、亞伯蘭蒙召(11:10-32)。
  
-=== 由(創 1:1~ 11:32)七單元編排對稱結構: ===+=== 由(創 1:1-11:32)七單元編排對稱結構: ===
  
-| ①a. 創造(創 1:1-2:3)            | ④a洪水(創 6:9-9:29)        +| ① A、創造(創 1:1-2:3)                  | ④ A洪水(創 6:9-9:29)                  
-| ②b. 人類墮落:罪和最初的人(亞當、夏娃、該隱)之分佈各地(創 2:4-4:26)     | ⑤b人的墮落:人(挪亞後代)之分佈全地(創 10:1-11:9)     +| ② B、人類墮落:罪和最初的人(亞當、夏娃、該隱)之分佈各地(創 2:4-4:26)    | ⑤ B人的墮落:人(挪亞後代)之分佈全地(創 10:1-11:9)   
-| ③c. 從亞當到挪亞的十代(創 5:1-6:8)      | ⑥c從閃到亞伯蘭的十代(創 11:10-26) | +| ③ C、從亞當到挪亞的十代(創 5:1-6:8)    | ⑥ C從閃到亞伯蘭的十代(創 11:10-26)    
-|             d.結論 亞伯蘭(創 11:27-32)                 ||+   ⑦ D、結論 亞伯蘭(創 11:27-32)      ||
  
-  由此種結構及最後突出的亞伯蘭蒙召,其子孫的歷史及立約的經過,則是(創 12出 40 章)的內容。+  由此種結構及最後突出的亞伯蘭蒙召,其子孫的歷史及立約的經過,則是(創 12-出 40 章)的內容。
  
-  因此,當講經釋義時,若忽略此潔凈條例的源頭,和其重要之神學教訓(作為案例的歷史序言),那麼,我們就無法明白雅威神為何制定此種條例的原由——來龍去脈。+  因此,當講經釋義時,若忽略此潔凈律法條例的源頭,和其重要之神學教訓(作為案例的歷史序言),那麼,我們就無法明白雅威神為何制定此種律法條例的原由——來龍去脈。
   * (創 3:1)此蛇乃腹行之龍也(爬蟲)。此乃為何在(利 11:20-45)中之「滋生繁多的滋生物(包括昆蟲與爬蟲)」乃列為與死屍不潔同等之重要的意涵。   * (創 3:1)此蛇乃腹行之龍也(爬蟲)。此乃為何在(利 11:20-45)中之「滋生繁多的滋生物(包括昆蟲與爬蟲)」乃列為與死屍不潔同等之重要的意涵。
   * (利 11:42)突顯了蛇被咒詛後的名稱「凡用肚子行走的」,正與(創 3:14)吻合;   * (利 11:42)突顯了蛇被咒詛後的名稱「凡用肚子行走的」,正與(創 3:14)吻合;
-  * (利 11:44)的「凡在地上「爬行」的(HB7430 快速移動的)滋生物」。正與(創 9:2, 3)「地上的「昆蟲」(HB7430)……凡活著的「動物」(HB7431 名詞),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有相對稱關係。+  * (利 11:44)的「凡在地上「爬行」的(H7430 快速移動的)滋生物」。正與(創 9:2, 3)「地上的「昆蟲」(H7430)……凡活著的「動物」(H7431 名詞),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有相對稱關係。
  
   這是我們解經的原則,也是我們以經解經,但絕不斷章取義的原則。   這是我們解經的原則,也是我們以經解經,但絕不斷章取義的原則。
  
-==== 二、(利 11~ 15 章)之潔凈律與上大段(利 1~ 10 章)及下大段(利 16~ 20 章)的關係緊密對稱。 ====+==== 二、(利 11-15 章)之潔凈律與上大段(利 1-10 章)及下大段(利 16-20 章)的關係緊密對稱。 ====
  
   對於上大段「五祭」及「祭司任職事奉禮」,若不加以詳細查明其原意,則對於此大段之「潔凈與聖別」之重視亦必等閒視之,並且視為與外邦信徒無涉,不必遵守的謬論亦隨之出籠。   對於上大段「五祭」及「祭司任職事奉禮」,若不加以詳細查明其原意,則對於此大段之「潔凈與聖別」之重視亦必等閒視之,並且視為與外邦信徒無涉,不必遵守的謬論亦隨之出籠。
  
-  同樣,對於下大段「贖罪日獻祭」、「刻苦己心」、「潔典章論」、及「與萬民有別的食物潔凈」的重複筆法(利 20:25),亦必忽視不以為意。+  同樣,對於下大段「贖罪日獻祭」、「刻苦己心」、「潔典章論」、及「與萬民有別的食物潔凈」的重複筆法(利 20:25),亦必忽視不以為意。
  
-  (利 20:25)直譯:「你們要分別(HB914)在潔凈、污穢的走獸之間,與在污穢、潔凈的飛禽之間,且不可使你們自己因走獸和飛禽、或凡在地上爬行的(HB7430)、我為你們分別(HB914)為不潔的、成為可憎的(HB8262)。」正緊密地銜接(利 11:43-47)中的「地上爬物」(HB7430)及「分別出來」(HB914)「使你們自己成為可憎的(HB8262)。」+  (利 20:25)直譯:「你們要分別(H914)在潔凈、污穢的走獸之間,與在污穢、潔凈的飛禽之間,且不可使你們自己因走獸和飛禽、或凡在地上爬行的(H7430)、我為你們分別(H914)為不潔的、成為可憎的(H8262)。」正緊密地銜接(利 11:43-47)中的「地上爬物」(H7430)及「分別出來」(H914)「使你們自己成為可憎的(H8262)。」
  
-  經文間彼此呼應、重複、強調,表明了:「潔凈條例乃是聖潔典章的重點」。因為選民在日常生活中實際的行動「食衣住行的分別/聖別」,乃是聖潔典章的一部分。我們解經釋義的原則正是如此。+  經文間彼此呼應、重複、強調,表明了:「潔凈律法條例乃是聖潔典章的重點」。因為選民在日常生活中實際的行動「食衣住行的分別/聖別」,乃是聖潔典章的一部分。我們解經釋義的原則正是如此。
  
 ===== 貳、(利 11-15 章)經文結構分析 ===== ===== 貳、(利 11-15 章)經文結構分析 =====
  
-2011.08.30+2011/08/30
  
 ==== 一、段落分析:A-A’, B-B’, C-C’ ==== ==== 一、段落分析:A-A’, B-B’, C-C’ ====
行 111: 行 113:
   四次的「對摩西亞倫說道」(利 11:1; 12:1; 14:33; 15:1)論及核心乃是(利 14:33-53)「房屋的大痳瘋症律」。對照(出 7:8; 9:8; 12:1, 43),相同之主題用詞,更突顯出:「房屋」之潔淨與否,對於無論是以色列人或寄居之外人,在居家問題上的重要性。因事關能否在房中過逾越節慶,記念神救贖恩功。因此,人身、衣服及房屋,三合一,不能分離啊!   四次的「對摩西亞倫說道」(利 11:1; 12:1; 14:33; 15:1)論及核心乃是(利 14:33-53)「房屋的大痳瘋症律」。對照(出 7:8; 9:8; 12:1, 43),相同之主題用詞,更突顯出:「房屋」之潔淨與否,對於無論是以色列人或寄居之外人,在居家問題上的重要性。因事關能否在房中過逾越節慶,記念神救贖恩功。因此,人身、衣服及房屋,三合一,不能分離啊!
  
-  依照(創 2~ 4 章)之記載方式,由對始祖之食物的誡命,女人為惟一配偶而非其他活物,並由蛇之出現誘惑始祖干罪,到雅威神的偵訊、審判——由蛇受咒開始;女人生育受苦之加重對男人之戀慕受制;最後對男人之聽女人話違命,地因此受咒詛。及逐出樂園,並開始記載男女同房、生育及因獻祭事宜產生的謀殺案件。+  依照(創 2-4 章)之記載方式,由對始祖之食物的誡命,女人為惟一配偶而非其他活物,並由蛇之出現誘惑始祖干罪,到雅威神的偵訊、審判——由蛇受咒開始;女人生育受苦之加重對男人之戀慕受制;最後對男人之聽女人話違命,地因此受咒詛。及逐出樂園,並開始記載男女同房、生育及因獻祭事宜產生的謀殺案件。
  
   同樣,在說話的內容對象上,先是對整體的以色列人/始祖及蛇(利 11:2, 42,創 2:16; 3:1),後談及女人(生育)(利 12:2; 創 3:16),對男人(亞當)(利 13:2,9「人」原文)及對男女(血漏)不潔(利 15:2, 19)。   同樣,在說話的內容對象上,先是對整體的以色列人/始祖及蛇(利 11:2, 42,創 2:16; 3:1),後談及女人(生育)(利 12:2; 創 3:16),對男人(亞當)(利 13:2,9「人」原文)及對男女(血漏)不潔(利 15:2, 19)。
  
-  * A 雅威又對摩西、亞倫說話,對他們說道:你們要說話對以色列人說道(利 11:1-47) +  * A、雅威又對摩西、亞倫說話,對他們說道:你們要說話對以色列人說道(利 11:1-47) 
-    *  B 雅威又說話對摩西說道:你要說話對以色列人說道(利 12:1-8) +    *  B 雅威又說話對摩西說道:你要說話對以色列人說道(利 12:1-8) 
-    *  B’ (含 C,D,C’) +    *  B’ (含 C,D,C’) 
-      *  C 雅威又說話對摩西、亞倫說道:(利 13:1-59) +      *  C 雅威又說話對摩西、亞倫說道:(利 13:1-59) 
-        *  D 雅威又說話對摩西說道(利 14:1-32) +        *  D 雅威又說話對摩西說道(利 14:1-32) 
-      *  C’ 雅威又說話,對摩西、亞倫說道(利 14:33) +      *  C’ 雅威又說話,對摩西、亞倫說道(利 14:33-57) 
-  * ’ 雅威又對摩西亞倫說話,對他們說道:你們要說話對。 +  * A雅威又對摩西亞倫說話,對他們說道:你們要說話對以色列人說道(利 15:1-33) 
- +  * (C-C’ 的對稱結構表明人身皮肉、頭髮鬍鬚等是與居家環境有涉的。)
-  以色列人說道(利 15:1-33)(C-C’ 的對稱結構表明人身皮肉、頭髮鬍鬚等是與居家環境有涉的。)+
  
 ==== 四、七次的「這是……律法」: ==== ==== 四、七次的「這是……律法」: ====
  
-  * 1.這是走獸、飛鳥和所有水中游動的活物,並地上爬物的律法(利 11:46)。 +  * 1這是走獸、飛鳥和所有水中游動的活物,並地上爬物的律法(利 11:46)。 
-  * 2.這是生男或生女的律法(利 12:7) +  * 2這是生男或生女的律法(利 12:7) 
-  * 3.這是大痳瘋災病衣服的律法。(利 13:59) +  * 3這是大痳瘋災病衣服的律法。(利 13:59) 
-  * 4.這要做大痳瘋病患的律法(利 14:2)……這是大痳瘋災病在其上他的手構不到的人在他的潔淨上的律法(利 14:32) +  * 4這要做大痳瘋病患的律法(利 14:2)……這是大痳瘋災病在其上他的手構不到的人在他的潔淨上的律法(利 14:32) 
-  * 5.這是所有大痳瘋災病與……的律法…… +  * 5這是所有大痳瘋災病與……的律法…… 
-  * 6.這是大痳瘋病的律法(利 14:54-57) +  * 6這是大痳瘋病的律法(利 14:54-57) 
-  * 7.這是患漏癥與……的律法(利 15:32-33)。+  * 7這是患漏癥與……的律法(利 15:32-33)。
  
    1、2、7 的三種律法,對比 3、4、5、6 共五次出現律法(四次出現這是…律法)在大痳瘋病上,足見對後者這種「律法」的強調,不厭其煩的重複五次之多。    1、2、7 的三種律法,對比 3、4、5、6 共五次出現律法(四次出現這是…律法)在大痳瘋病上,足見對後者這種「律法」的強調,不厭其煩的重複五次之多。
  
-  (14:2)「(這)要做」(HB1961)多出此字是以未完成式出現,以與下句「在他潔淨的日子時候」相稱。也與(14:32)的「將搆(不)到」(使役主動,未完成式)相呼應。+  (14:2)「(這)要做」(H1961)多出此字是以未完成式出現,以與下句「在他潔淨的日子時候」相稱。也與(14:32)的「將搆(不)到」(使役主動,未完成式)相呼應。
  
   (13:59; 14:54, 57)共三次重複「這是……大痳瘋病的律法」,突顯出雅威在此事上的看重。始祖、或以色列人、或埃及人、或非利士人,在此等災病上所出現的問題,都源自於對神誡命的違抗、輕忽、或驕傲、不悔過,神皆以此嚴重的災害刑罰、管教他們,同歸一例。   (13:59; 14:54, 57)共三次重複「這是……大痳瘋病的律法」,突顯出雅威在此事上的看重。始祖、或以色列人、或埃及人、或非利士人,在此等災病上所出現的問題,都源自於對神誡命的違抗、輕忽、或驕傲、不悔過,神皆以此嚴重的災害刑罰、管教他們,同歸一例。
  
-===== 參、再論食物潔淨條例 =====+===== 參、再論食物潔淨律法條例 =====
  
-2008.12.21+2008/12/21
  
-  食物之潔淨條例是真神的誡命(利 11、申 14)。我們要深思,神為何如此重視始祖犯的罪?+  食物之潔淨律法條例是真神的誡命(利 11、申 14)。我們要深思,神為何如此重視始祖犯的罪?
  
   依現代人觀之,他們不過是吃了禁果,神何必大驚小怪(創 3:11)?神真是小氣巴拉,有那麼嚴重嗎?祂不但對男人說:「地因你的緣故受咒詛,你必終身勞苦,纔能從地裡得吃的,……你必汗流滿面,纔得糊口,直到你歸了土……」(創 3:17-18)。不但亞當一生爲了得糊口而勞苦(汗流滿面),還被逐出樂園,不能再伸手摘生命樹來「吃」(創 3:22),而且還連累後代,直到第九代的拉麥(創 5:29)。俗話說:「咒詛你祖宗八代」,真是應了此話,神真是氣炸了,祂才如此心狠手辣。若由此論斷,神確實是無可理喻的神。   依現代人觀之,他們不過是吃了禁果,神何必大驚小怪(創 3:11)?神真是小氣巴拉,有那麼嚴重嗎?祂不但對男人說:「地因你的緣故受咒詛,你必終身勞苦,纔能從地裡得吃的,……你必汗流滿面,纔得糊口,直到你歸了土……」(創 3:17-18)。不但亞當一生爲了得糊口而勞苦(汗流滿面),還被逐出樂園,不能再伸手摘生命樹來「吃」(創 3:22),而且還連累後代,直到第九代的拉麥(創 5:29)。俗話說:「咒詛你祖宗八代」,真是應了此話,神真是氣炸了,祂才如此心狠手辣。若由此論斷,神確實是無可理喻的神。
行 166: 行 167:
   神為何也是如此重視人的吃喝呢?因為拜偶像與吃喝(林前 10:6-7)、淫亂與吃喝(林前 10:8)、試探主與吃喝(林前 10:9)、怨言與吃喝(林前 10:10)、貪戀與吃喝(林前 10:11)更是相關。所以那因吃喝(食物),而叫人跌倒的人,竟然也是得罪了基督(林前 8:12)!吃喝竟然成了榮耀神的大事(林前 10:31)!   神為何也是如此重視人的吃喝呢?因為拜偶像與吃喝(林前 10:6-7)、淫亂與吃喝(林前 10:8)、試探主與吃喝(林前 10:9)、怨言與吃喝(林前 10:10)、貪戀與吃喝(林前 10:11)更是相關。所以那因吃喝(食物),而叫人跌倒的人,竟然也是得罪了基督(林前 8:12)!吃喝竟然成了榮耀神的大事(林前 10:31)!
  
-  所以,食物必須被規定有潔淨條例,其原因在於:人是由神用塵土所造,用生命之氣吹入鼻中,照神形象樣式受造的,人的身體是被造來彰顯神榮耀的。因此,人的食物,就必須爲了神的榮耀、聖潔而有所分別。以掃爲了一點點食物便賣長子名分,不得父之祝福(來 12:16-18),這豈不值得人們細思食物在神眼中的份量嗎?+  所以,食物必須被規定有潔淨律法條例,其原因在於:人是由神用塵土所造,用生命之氣吹入鼻中,照神形象樣式受造的,人的身體是被造來彰顯神榮耀的。因此,人的食物,就必須爲了神的榮耀、聖潔而有所分別。以掃爲了一點點食物便賣長子名分,不得父之祝福(來 12:16-18),這豈不值得人們細思食物在神眼中的份量嗎?
  
-==== 一、(利十一章)分段論述 走獸與別種活物 ====+==== 一、(利 11 章)分段論述 走獸與別種活物 ====
  
-2011.08.28+2011/08/28
  
 (11:1-25)走獸與有翅的三種活物(水族、鳥類、昆蟲);(11:26-45)走獸與無翅的三種地上爬物(一般的、腹行的、多足的)。 (11:1-25)走獸與有翅的三種活物(水族、鳥類、昆蟲);(11:26-45)走獸與無翅的三種地上爬物(一般的、腹行的、多足的)。
行 202: 行 203:
   第一大段包括三種有翅的生物,逐次的由水族的「有翅」;鳥類的有翅;及昆蟲類的有翅,構成此大段為一整體關係。茲分述如下:它們與(29-42 節)在地上無趐飛行之爬蟲有別。   第一大段包括三種有翅的生物,逐次的由水族的「有翅」;鳥類的有翅;及昆蟲類的有翅,構成此大段為一整體關係。茲分述如下:它們與(29-42 節)在地上無趐飛行之爬蟲有別。
  
-=== 1.魚類的「翅」 ===+=== 1魚類的「翅」 ===
  
-  魚類的「翅」原文為(HB5579)指「鰭」(11:9,10,12),全部五次,三次在此處,兩次在(申 14:9,10)。由出現之集中在食物潔淨律中,可知這是極為特殊的語詞。就鰭之功能而言,它是魚類的運動器官也,由鰭條與各鰭條間所張皮膜而成,分五種:胸、腹鰭:可以緩慢進退、變換方向、保持穩定之用;脊臀尾三鰭保持身軀於正位者,尾鰭如船舵。故其在水中的運動功能正如鳥類的羽翼翅膀一樣,可在空中飛翔運行,故魚鰭如鳥之翅。亦如人類之手腳一樣,魚鱗則如人之皮膚功能,有防禦保護效用。+  魚類的「翅」原文為(H5579)指「鰭」(11:9,10,12),全部五次,三次在此處,兩次在(申 14:9,10)。由出現之集中在食物潔淨律中,可知這是極為特殊的語詞。就鰭之功能而言,它是魚類的運動器官也,由鰭條與各鰭條間所張皮膜而成,分五種:胸、腹鰭:可以緩慢進退、變換方向、保持穩定之用;脊臀尾三鰭保持身軀於正位者,尾鰭如船舵。故其在水中的運動功能正如鳥類的羽翼翅膀一樣,可在空中飛翔運行,故魚鰭如鳥之翅。亦如人類之手腳一樣,魚鱗則如人之皮膚功能,有防禦保護效用。
  
-=== 2.鳥類的「翅」 ===+=== 2鳥類的「翅」 ===
  
-  鳥類的「翅」原文為(HB5775)「鳥、昆蟲」(13 節)的集合名詞,字根  (飛)。水族與鳥類同在第五日受造(創 1:20,21)。故此處敘述亦緊接在水族之後,經文(12 節)並無連接詞(並且),同樣,(20 節)亦無(昆蟲)。鳥類被人類命名,帶進方舟(創 2:20,7:8),潔淨鳥被獻為祭物(創 8:20,利 1:14),被選民吃掉(詩 78:27)創章首見兩種鳥類,一為烏鴉,一為鴿子,前者成為不潔與其素性有關,因吃死屍不潔為食物,後者則無而為潔淨。鳥類之翅與昆蟲之翅同時出現在 20,21,23,皆具上升、飛行之功能,此處之列入不潔之鳥類。+  鳥類的「翅」原文為(H5775)「鳥、昆蟲」(13 節)的集合名詞,字根  (飛)。水族與鳥類同在第五日受造(創 1:20,21)。故此處敘述亦緊接在水族之後,經文(12 節)並無連接詞(並且),同樣,20 節亦無(昆蟲)。鳥類被人類命名,帶進方舟(創 2:20,7:8),潔淨鳥被獻為祭物(創 8:20,利 1:14),被選民吃掉(詩 78:27),(創 首見兩種鳥類,一為烏鴉,一為鴿子,前者成為不潔與其素性有關,因吃死屍不潔為食物,後者則無而為潔淨。鳥類之翅與昆蟲之翅同時出現在 20,21,23,皆具上升、飛行之功能,此處之列入不潔之鳥類。
  
-=== 3.昆蟲之「翅」 ===+=== 3昆蟲之「翅」 ===
  
   昆蟲之「翅」(20,21,23)。 20 節 21,23 三次出現相同組合詞:「凡可飛、用四足行走的小生物」。此類活物可稱為昆蟲,他們能在空中作短暫的飛行,也能在地上行走,特別視為潔淨可吃的乃是「有腿在它的腳上,可用它們在地上蹦跳」(21),共計四種(22 節),所強調的,在地上蹦跳,正如走獸之分蹄、魚之鰭一樣,皆能在「地上」「水中」生活,有堅固外殼可保護自己的功能,不受外敵入侵傷害。更具分別之功能。如人之皮膚。能蹦跳必是體態輕盈者,故亦如翅一般,蹦跳與飛行雙重功能。走獸、魚類與昆蟲,皆有對稱雙重的性能。   昆蟲之「翅」(20,21,23)。 20 節 21,23 三次出現相同組合詞:「凡可飛、用四足行走的小生物」。此類活物可稱為昆蟲,他們能在空中作短暫的飛行,也能在地上行走,特別視為潔淨可吃的乃是「有腿在它的腳上,可用它們在地上蹦跳」(21),共計四種(22 節),所強調的,在地上蹦跳,正如走獸之分蹄、魚之鰭一樣,皆能在「地上」「水中」生活,有堅固外殼可保護自己的功能,不受外敵入侵傷害。更具分別之功能。如人之皮膚。能蹦跳必是體態輕盈者,故亦如翅一般,蹦跳與飛行雙重功能。走獸、魚類與昆蟲,皆有對稱雙重的性能。
行 226: 行 227:
 === 命名、掌控、治理、和加以區別 === === 命名、掌控、治理、和加以區別 ===
  
-  凡活物的名稱是由人來命名的(創 2:18-20),命名有意指掌控、治理、和擁有區別權柄,但此處之命名正如神給天上的光、暗、天及把天下的水聚為地和海,並給地上的「人」命名一樣(創 1:5-10; 5:2)。正如亞當給夏娃命名,以區別一切活物,(創 3:20)意「眾生之母」。因此(利 11章之具名,必有掌控、治理、和加以區別之權限之意。+  凡活物的名稱是由人來命名的(創 2:18-20),命名有意指掌控、治理、和擁有區別權柄,但此處之命名正如神給天上的光、暗、天及把天下的水聚為地和海,並給地上的「人」命名一樣(創 1:5-10; 5:2)。正如亞當給夏娃命名,以區別一切活物,(創 3:20)意「眾生之母」。因此(利 11 章之具名,必有掌控、治理、和加以區別之權限之意。
  
 === 吃、維繫生命,當先區別出聖與俗 === === 吃、維繫生命,當先區別出聖與俗 ===
行 234: 行 235:
 ==== 四、神與人的食物皆聖別 ==== ==== 四、神與人的食物皆聖別 ====
  
-  神的食物即是(利 1-7章中的燔祭、素祭和平安祭,皆是純全、無殘疾的犧牲。祭司和獻祭者亦因參與獻祭事宜,亦得以有分於一部分的食物,但限定在潔淨的人身上(利 7:14-21; 22:1-9),因為那是聖物,並且局限於吃的地點和時限。至於一般非獻祭事宜的食物,即日常生活的食物,也有所分別,此即本章(利 11)所定的律法,亦當是聖別、潔淨的,方可取用。是故,神與人的食物皆聖別,因為神雅威是聖別的神,祂也使祂的民成聖歸給祂(出 Exo 21:13; 利 11:45),故祂的民若以雅威為他的神,就要在食物上分別為聖,方能成為神的聖潔的民,符合神當初按祂的形像樣式造人之原旨(申 Deu 14:1-2, 21)。+  神的食物即是(利 1-7 章中的燔祭、素祭和平安祭,皆是純全、無殘疾的犧牲。祭司和獻祭者亦因參與獻祭事宜,亦得以有分於一部分的食物,但限定在潔淨的人身上(利 7:14-21; 22:1-9),因為那是聖物,並且局限於吃的地點和時限。至於一般非獻祭事宜的食物,即日常生活的食物,也有所分別,此即本章(利 11)所定的律法,亦當是聖別、潔淨的,方可取用。是故,神與人的食物皆聖別,因為神雅威是聖別的神,祂也使祂的民成聖歸給祂(出 Exo 21:13; 利 11:45),故祂的民若以雅威為他的神,就要在食物上分別為聖,方能成為神的聖潔的民,符合神當初按祂的形像樣式造人之原旨(申 Deu 14:1-2, 21)。
  
   不可吃的,尤以豬和腹行者(蛇)為此章之代表,分居於經文的首(利 11:7)和尾(利 11:42)二處。尤其特別的是,經文並不具名稱呼「蛇」,而以受咒詛的稱法「用肚子行走」稱之(利 11:42; 創 3:14),皆有特意。如同挪亞之三子中的含,他的後代迦南受咒詛,一如蛇(創 9:24-27)。受咒詛之蛇因違神令與含之後代迦南是一樣原因,而經文把「赤身」(不可顯露,因羞恥也)同時出現於始祖和挪亞的描述中(創 3:7-10; 9:20),並且皆與飲食不節制有關。所以,對於肉體的克制,使肉身服於自己,而不使自己服於肉身,此乃是食物律的目的之一。此亦表示選民的得勝或失敗,皆以是否禁得住肉體之私慾之誘惑為關鍵。而引誘人上此當的,正是如豬類、如蛇類的人。   不可吃的,尤以豬和腹行者(蛇)為此章之代表,分居於經文的首(利 11:7)和尾(利 11:42)二處。尤其特別的是,經文並不具名稱呼「蛇」,而以受咒詛的稱法「用肚子行走」稱之(利 11:42; 創 3:14),皆有特意。如同挪亞之三子中的含,他的後代迦南受咒詛,一如蛇(創 9:24-27)。受咒詛之蛇因違神令與含之後代迦南是一樣原因,而經文把「赤身」(不可顯露,因羞恥也)同時出現於始祖和挪亞的描述中(創 3:7-10; 9:20),並且皆與飲食不節制有關。所以,對於肉體的克制,使肉身服於自己,而不使自己服於肉身,此乃是食物律的目的之一。此亦表示選民的得勝或失敗,皆以是否禁得住肉體之私慾之誘惑為關鍵。而引誘人上此當的,正是如豬類、如蛇類的人。
行 240: 行 241:
 === 走獸 === === 走獸 ===
  
-== (11:7) ==+== 「豬」(11:7) ==
  
   「豬」:乃迦南地經濟之大宗。在中東,早至新石器時代村落:約旦之耶利哥、伊拉克之雅莫,希臘之阿吉薩(馬古拉),就有豬骨遺存。青銅時代前之中東村落遺址有大量豬骨祭壇和崇拜中心。豬之消化系統僅適合低纖維食物,類似於人。如狗一樣,皮膚無汗腺,在炎熱氣候,無法通過流汗而降溫,而通過大口喘氣,利用外界水分弄濕皮膚,因此喜於泥中打滾、甚至在糞尿中也照常打滾。或是趴臥於涼爽的地面來降溫,如同以腹著地之爬蟲類習性。體格越大的豬,其耐熱力越差,。豬的飼養成本高過牛羊,不能如牛拉犁服役。豬毛粗硬,不能如羊毛般用作紡織穿用。豬亦難以如牛羊般產奶供人食用。只有其肉、油脂是世人最重要產品。天竺鼠、兔是較小型者,禽類則產蛋、產肉。   「豬」:乃迦南地經濟之大宗。在中東,早至新石器時代村落:約旦之耶利哥、伊拉克之雅莫,希臘之阿吉薩(馬古拉),就有豬骨遺存。青銅時代前之中東村落遺址有大量豬骨祭壇和崇拜中心。豬之消化系統僅適合低纖維食物,類似於人。如狗一樣,皮膚無汗腺,在炎熱氣候,無法通過流汗而降溫,而通過大口喘氣,利用外界水分弄濕皮膚,因此喜於泥中打滾、甚至在糞尿中也照常打滾。或是趴臥於涼爽的地面來降溫,如同以腹著地之爬蟲類習性。體格越大的豬,其耐熱力越差,。豬的飼養成本高過牛羊,不能如牛拉犁服役。豬毛粗硬,不能如羊毛般用作紡織穿用。豬亦難以如牛羊般產奶供人食用。只有其肉、油脂是世人最重要產品。天竺鼠、兔是較小型者,禽類則產蛋、產肉。
  
-== (11:4) ==+== 「駱駝」(11:4) ==
  
   「駱駝」:為偶趾,脚下是又厚又软的肉垫子,但非堅硬的蹄子。其胃能發酵、消化纖維素、也有相似的反芻動作,但是其胃的構造還是與牛羊等非反芻動物的胃有所不同。反芻類的胃分四室,但駱駝胃分 3 室,相較之下缺少重瓣胃。   「駱駝」:為偶趾,脚下是又厚又软的肉垫子,但非堅硬的蹄子。其胃能發酵、消化纖維素、也有相似的反芻動作,但是其胃的構造還是與牛羊等非反芻動物的胃有所不同。反芻類的胃分四室,但駱駝胃分 3 室,相較之下缺少重瓣胃。
  
-== (11:6) ==+== 「兔」(11:6) ==
  
   「兔」:能消化草食,是藉由排泄出半消化的「排泄物」,然后再吃下去,把尚未完全消化之纖維素,重新送入腸道再次消化。以糞為食(Coprophagy),與豬狗一樣——吐出了又吃下之狗,洗淨後又泥中滾之豬。   「兔」:能消化草食,是藉由排泄出半消化的「排泄物」,然后再吃下去,把尚未完全消化之纖維素,重新送入腸道再次消化。以糞為食(Coprophagy),與豬狗一樣——吐出了又吃下之狗,洗淨後又泥中滾之豬。
  
-== (11:5) ==+== 「沙番」(11:5) ==
  
   「沙番」:又稱石獾、豪豬、或家兔,皆體態相似之小動物,瘦小有蹄,體如松鼠之草食動物,棲息於懸崖、石壁、山頂、鵝卵石澗,屬近親之岩狸、蹄兔,皆不含瘤胃,不反芻。兔與沙番的嘴總動個不停,似與牛羊類同,但實際上不同。   「沙番」:又稱石獾、豪豬、或家兔,皆體態相似之小動物,瘦小有蹄,體如松鼠之草食動物,棲息於懸崖、石壁、山頂、鵝卵石澗,屬近親之岩狸、蹄兔,皆不含瘤胃,不反芻。兔與沙番的嘴總動個不停,似與牛羊類同,但實際上不同。
行 267: 行 268:
   他們是如屬世的——如無翅鱗之隨波逐流者;是屬地的——無法離地之腹部着地而行者;非屬天的——有翅飛行、有足腳在地上蹦跳;非謹慎小心者,而是混雜不清之混沌不分蹄者;是不悔過之無反芻之豬狗;是背道者。   他們是如屬世的——如無翅鱗之隨波逐流者;是屬地的——無法離地之腹部着地而行者;非屬天的——有翅飛行、有足腳在地上蹦跳;非謹慎小心者,而是混雜不清之混沌不分蹄者;是不悔過之無反芻之豬狗;是背道者。
  
-=== 水族 === +=== 水族(11:9-12) ===
- +
-== (11:9-12) ==+
  
   水族未具名,只以鱗和鰭為分別準則。由於選民是陸耕民族,不是海邊居民如腓尼基或非利士人,故最多以溪、河、湖裡的魚類為主,亦即淡水的魚(但死海亦為鹹水)。(創 1:20-22)未出現「魚」這字。   水族未具名,只以鱗和鰭為分別準則。由於選民是陸耕民族,不是海邊居民如腓尼基或非利士人,故最多以溪、河、湖裡的魚類為主,亦即淡水的魚(但死海亦為鹹水)。(創 1:20-22)未出現「魚」這字。
  
-== (11:9) ==+== 「鱗」、「鰭」(11:9) ==
  
   「鱗」:魚鱗由真皮化成,不同於蛇蜥之鱗是由表皮而非真皮化成。魚鱗構造性質分數種:   「鱗」:魚鱗由真皮化成,不同於蛇蜥之鱗是由表皮而非真皮化成。魚鱗構造性質分數種:
行 285: 行 284:
   此處經文乃有防備如腓尼基人和非利士人之教訓意味,此二種人,在日後選民攻佔迦南地時,乃未曾攻克之地(書 Jos 13:1-7),皆佔据海邊平原之地,或迦南人在約但河流域。皆是以沿海岸商貿工商大城,與選民之以農耕鄉村部落之生活型態廻異。   此處經文乃有防備如腓尼基人和非利士人之教訓意味,此二種人,在日後選民攻佔迦南地時,乃未曾攻克之地(書 Jos 13:1-7),皆佔据海邊平原之地,或迦南人在約但河流域。皆是以沿海岸商貿工商大城,與選民之以農耕鄉村部落之生活型態廻異。
  
-=== 鳥類 ===+=== 鳥類 ===
  
 == (11:13-19) == == (11:13-19) ==
行 295: 行 294:
     * 「戴鵀」,因頭上有毛花成勝,故又名戴勝,為候鳥。通常利用樹洞或崖壁之窟窿,白蟻巢穴等為巢,常棲息,或營巢於破墓穴,因而被金門人以臺語稱之「墓坑鳥」。戴勝巢極臭而聞名。按,一般鳥類母鳥有搬運其雛鳥排泄物於他處捨棄習性,惟戴勝則沒有這種行為而水污穢巢居。又雛鳥受驚時由皮脂腺排出極強的黴味。這種情形和鼬遇敵時由肛門能放惡臭而逃一樣,故在中國大陸有「臭婆娘」之名。戴勝之營巢位置容易受地上外敵侵襲,此惡臭有嚇除外敵來襲效果。     * 「戴鵀」,因頭上有毛花成勝,故又名戴勝,為候鳥。通常利用樹洞或崖壁之窟窿,白蟻巢穴等為巢,常棲息,或營巢於破墓穴,因而被金門人以臺語稱之「墓坑鳥」。戴勝巢極臭而聞名。按,一般鳥類母鳥有搬運其雛鳥排泄物於他處捨棄習性,惟戴勝則沒有這種行為而水污穢巢居。又雛鳥受驚時由皮脂腺排出極強的黴味。這種情形和鼬遇敵時由肛門能放惡臭而逃一樣,故在中國大陸有「臭婆娘」之名。戴勝之營巢位置容易受地上外敵侵襲,此惡臭有嚇除外敵來襲效果。
     * 其他一般鳥類捕捉鼠、蜘蛛等,經文把地上獸國喻如有鷹翅之獅(但 7:4),指其有力、敏捷、攻擊之迅速、可多日飛翔、捕食。     * 其他一般鳥類捕捉鼠、蜘蛛等,經文把地上獸國喻如有鷹翅之獅(但 7:4),指其有力、敏捷、攻擊之迅速、可多日飛翔、捕食。
-    * 「狗頭鵰」(H6538),字根同「蹄」(H6541),皆是「分開,裂為二」(H6536)。《TWOT》中指「肉食鳥,可能為禿鷹」。《逐字英譯》為「 the vulture 」,中文意為「兀鷹,貪婪而殘酷之人」。波斯亦同此字根發音[意不明?](H6539),與《逐字中譯[需要再確認]》(H5404)「雕」為兀鷹有異。+    * 「狗頭鵰」(H6538),字根同「蹄」(H6541),皆是「分開,裂為二」(H6536)。《TWOT》中指「肉食鳥,可能為禿鷹」。《逐字英譯》為「 the vulture 」,中文意為「兀鷹,貪婪而殘酷之人」。波斯亦同此字根發音(H6539),與《逐字中譯》(H5404)「雕」為兀鷹有異。
     * 「紅頭鵰」(H5822),字根(H5810)意「堅強有力」。此為肉食鳥。     * 「紅頭鵰」(H5822),字根(H5810)意「堅強有力」。此為肉食鳥。
     * 「鷂鷹」(H1676),字根(H1675)意「快速地飛翔、穿越空中」。此為肉食鳥,《逐字》譯為「鳶」。     * 「鷂鷹」(H1676),字根(H1675)意「快速地飛翔、穿越空中」。此為肉食鳥,《逐字》譯為「鳶」。
行 316: 行 315:
     * 若只有腳,而無腿作為蹦跳之力道,則成為可憎。     * 若只有腳,而無腿作為蹦跳之力道,則成為可憎。
  
-=== 與昆蟲類相關教訓 ===+=== 與昆蟲類相關教訓「腿」、「彎腰、屈膝」 ===
  
   查「腿」(H3767)原指人或蝗蟲的(膝蓋至踝骨),其字根為動詞(H3766)「彎腰、屈膝」,表示謙恭而彎腰為此字之含義;用來指崇拜姿勢,但非整個人伏在地上,而是雙膝跪下、鞠躬、敬拜。   查「腿」(H3767)原指人或蝗蟲的(膝蓋至踝骨),其字根為動詞(H3766)「彎腰、屈膝」,表示謙恭而彎腰為此字之含義;用來指崇拜姿勢,但非整個人伏在地上,而是雙膝跪下、鞠躬、敬拜。
行 356: 行 355:
   居家環境污染的清潔措施。本段強調不潔之傳染性。   居家環境污染的清潔措施。本段強調不潔之傳染性。
   * (2-23)只提不可吃、不潔、與可憎,未提後果;   * (2-23)只提不可吃、不潔、與可憎,未提後果;
-  * (24-28)續提死屍及措施,本段開始更進一步談死屍之污染性,與人有意主動觸摸之不潔不同,連被動地受到死屍掉下而沾染,亦屬不潔;連容器未直接觸及死屍之食物和水,都受傳染而成為不潔。這與(利 4-6章之獻罪祭、愆祭等相同之含意:罪的傳染力之可怕,與污穢的死屍之傳染力,「罪與死」因一人進入世界之可怕。+  * (24-28)續提死屍及措施,本段開始更進一步談死屍之污染性,與人有意主動觸摸之不潔不同,連被動地受到死屍掉下而沾染,亦屬不潔;連容器未直接觸及死屍之食物和水,都受傳染而成為不潔。這與(利 4-6 章之獻罪祭、愆祭等相同之含意:罪的傳染力之可怕,與污穢的死屍之傳染力,「罪與死」因一人進入世界之可怕。
  
 ===== 神學教訓 ==== ===== 神學教訓 ====
行 366: 行 365:
   * 地上滋生繁多的物,和腹行的、四足的、多腳的爬蟲類,是可憎的(41-42)。這種可憎物會因此使人成為可憎,並使人自己成為不潔而染污(43),以致於與神的聖潔,並與神的救贖抵觸(44-45)。   * 地上滋生繁多的物,和腹行的、四足的、多腳的爬蟲類,是可憎的(41-42)。這種可憎物會因此使人成為可憎,並使人自己成為不潔而染污(43),以致於與神的聖潔,並與神的救贖抵觸(44-45)。
  
-  * 這種可憎及污穢乃是深及「靈魂」本我(原文:自己)。身體與靈魂息息相關,那些強調「潔淨條例只重外在不重內在潔淨」的歪論,可以休矣!全人包括靈、魂、體,都要全然成聖,這與新約的使徒教訓雷同(帖前 1Th 5:23; 林後 2Co 7:1)。+  * 這種可憎及污穢乃是深及「靈魂」本我(原文:自己)。身體與靈魂息息相關,那些強調「潔淨律法條例只重外在不重內在潔淨」的歪論,可以休矣!全人包括靈、魂、體,都要全然成聖,這與新約的使徒教訓雷同(帖前 1Th 5:23; 林後 2Co 7:1)。
  
-  * 原來,新約使徒引用此處經文來教化新約的教會成員。(彼前 1:16)引用「污穢」與「淫亂」並提,這與新約使徒會議提出的四項禁戒(徒 15:20, 29)所重視的「污穢」和「淫亂」相同。人非聖潔,不能見主(來 12:14),誰能把神在管教祂的眾子的目的「是要我們得益處,使我們在祂的聖潔上有分」(來 12:10)中的「神的聖潔」,當作與神所定的「潔淨條例」無涉?+  * 原來,新約使徒引用此處經文來教化新約的教會成員。(彼前 1:16)引用「污穢」與「淫亂」並提,這與新約使徒會議提出的四項禁戒(徒 15:20, 29)所重視的「污穢」和「淫亂」相同。人非聖潔,不能見主(來 12:14),誰能把神在管教祂的眾子的目的「是要我們得益處,使我們在祂的聖潔上有分」(來 12:10)中的「神的聖潔」,當作與神所定的「潔淨律法條例」無涉?
  
-  * 不過,人的實際成聖與得永生,若非與人實際之日常生活(食衣住行)的潔淨條例有涉,我們就不知肉體和肉體的情慾,並今生的驕傲,為何是指這世界的事(約壹 2:16)! +  * 不過,人的實際成聖與得永生,若非與人實際之日常生活(食衣住行)的潔淨律法條例有涉,我們就不知肉體和肉體的情慾,並今生的驕傲,為何是指這世界的事(約壹 2:16)! 
-    * 而潔淨條例,不正是要叫選民追求那永遠常存的(遵行神旨的人),而要棄絕那都要過去的,這世界和其上的事(約壹 2:17)?+    * 而潔淨律法條例,不正是要叫選民追求那永遠常存的(遵行神旨的人),而要棄絕那都要過去的,這世界和其上的事(約壹 2:17)?
     * 凡是不遵守食物及其他潔淨律的,正是屬於此世界的人,故他們論世界的事,世人也聽從他們。我們是屬神的(聖潔的)、認識神的就聽從我們,不屬於神的,就不聽從我們(約壹 4:5-6)。     * 凡是不遵守食物及其他潔淨律的,正是屬於此世界的人,故他們論世界的事,世人也聽從他們。我們是屬神的(聖潔的)、認識神的就聽從我們,不屬於神的,就不聽從我們(約壹 4:5-6)。
       * (啟 21:8)「惟有……可憎的……」他們的分就在燒着的火湖,這是第二次的死。       * (啟 21:8)「惟有……可憎的……」他們的分就在燒着的火湖,這是第二次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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