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lev:lev_c0v0_c0v0_20241026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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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lev_c0v0_c0v0_20241026_1 [2024/10/25 19:20 -0500 Fri. (5 個月前)] – wcm | commentary:lev:lev_c0v0_c0v0_20241026_1 [2024/11/01 23:30 -0500 Fri. (5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w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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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5: | 行 15: | ||
特別挑選出來的動物,才能成為祭物,條件必須符合:完整、無瑕疵。 | 特別挑選出來的動物,才能成為祭物,條件必須符合:完整、無瑕疵。 | ||
- | ==== (利 17: | + | ==== (創 9: |
+ | |||
+ | (創 9:3-4) | ||
+ | |||
+ | * **|Gen 9:3 |一切的爬行動物[或譯:會動的生物],就是牠是活的,歸給你們,牠成為食物如同綠色青草[或譯:菜蔬],即我曾賜給你們一切的。|** | ||
+ | * [註創9: | ||
+ | * 本節說明,繼過去的食物規定「綠色青草[或譯:菜蔬]」賜給人作食物,如今又賜給人「會動的生物」作食物。 | ||
+ | * 本節旨在表明一點,即此處所賜的食物是「動物」,而不是植物、礦物。因此僅是表示大概念,而非細節。 | ||
+ | * 關於「如何將動物作為食物?」的細節,由下文加以補充說明。 | ||
+ | * **|Gen 9:4 |誠然肉在牠的性命裏,(就是)牠的血,你們不可吃。||** | ||
+ | * 牠的性命,就是他的血。 | ||
+ | * 本節是補充說明上文,有關「如何將動物作為食物?」的細節。 | ||
+ | * 強調「動物的性命,即牠的血,並未賜給人作為食物」。 | ||
+ | * 因此,吃潔淨動物的肉,是神所賞賜的,並不是罪,不違背造物主的律法。此為反駁「素食主義、反殺生」之理論。 | ||
+ | * 「吃血」是罪,違背造物主的律法,因為「血」未賜給人作食物,因「血」是「動物的生命」。 | ||
+ | |||
+ | 「生命」或譯「性命、魂」 | ||
+ | |||
+ | 「吃動物的肉」並不是「吃動物的性命、魂」,但「吃動物的血」就是「吃動物的性命、魂」。 | ||
+ | |||
+ | ==== (利 17: | ||
(利 17:10-14) | (利 17:10-14) | ||
行 29: | 行 49: | ||
神將潔淨的動物的肉賜給人作食物,但是神未將「血」賜給人作食物,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神將那血賜給人用來在壇上為人們的性命蔽罪。 | 神將潔淨的動物的肉賜給人作食物,但是神未將「血」賜給人作食物,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神將那血賜給人用來在壇上為人們的性命蔽罪。 | ||
- | 因此,「那血」的功用不是用來作食物,而是可以用來「為人們的性命蔽罪」。 「吃動物的肉」並不是「吃動物的性命、魂」,但「吃動物的血」就是「吃動物的性命、魂」。 | + | 因此,「那血」的功用不是用來作食物,而是可以用來「為人們的性命蔽罪」。 |
==== 流血犠牲,獻在壇上,其生命價值提升,惠及於人 ==== | ==== 流血犠牲,獻在壇上,其生命價值提升,惠及於人 ==== | ||
行 43: | 行 63: | ||
例如耶穌的一生,其在世受苦,學會了聽從順服神的旨意,獻上自己成了永遠的贖罪祭,其意義及價值之大,遍及所有聽從他的人! | 例如耶穌的一生,其在世受苦,學會了聽從順服神的旨意,獻上自己成了永遠的贖罪祭,其意義及價值之大,遍及所有聽從他的人! | ||
- | 他學會了那聽從且完全是利己、為人蔽罪是利人。 | + | 「他學會了那聽從且完全」是「利己」、「為人蔽罪」是「利人」。 |
* (弗 5:2 )並且應當持續在愛裏行事為人,正如基督也曾愛你們、為了你們把自己曾交付,當作供獻和祭物獻給這神,成為芬芳的氣味。 | * (弗 5:2 )並且應當持續在愛裏行事為人,正如基督也曾愛你們、為了你們把自己曾交付,當作供獻和祭物獻給這神,成為芬芳的氣味。 | ||
行 60: | 行 80: | ||
* (林前 4: | * (林前 4: | ||
+ | * 「代罪品」一字,原是指希臘人每年選取一人,即此「代罪品」,投入海中,作為獻給海神波塞東的祭物,以免除從其而來的刑罰。 | ||
+ | * 「代罪品」一字,被《和合本》譯作「渣滓」,僅具有被人貶視之義,無法表現出「代罪受罰」之義。 | ||
例如保羅也提到過「外邦人的供獻」 | 例如保羅也提到過「外邦人的供獻」 | ||
行 82: | 行 104: | ||
意義: | 意義: | ||
- | * 「除去這世界的那罪」:意思參照(約 Joh 12: | + | * 「除去這世界的那罪」:意思參照(約 Joh 12: |
* 「這世界」:對照(約 Joh 1: | * 「這世界」:對照(約 Joh 1: | ||
* 「那罪」:意指「特定的一個罪者」,意同「那惡者」,即指「撒但魔鬼」「將那罪定罪了」(羅 Rom 8:3), | * 「那罪」:意指「特定的一個罪者」,意同「那惡者」,即指「撒但魔鬼」「將那罪定罪了」(羅 Rom 8:3), | ||
行 118: | 行 140: | ||
===== 結論:不要犯罪 ===== | ===== 結論:不要犯罪 ===== | ||
+ | |||
+ | * |1Jo 3:6 |每一位持續停留居住在他裏面的人,不會持續犯罪。每一位持續犯罪的,是不曾看見過他,也不曾驗知過他。|| | ||
+ | * |1Jo 3:7 |小子們!不當再讓人持續引你們入歧途。那持續行那義的人是義的,正如那一位是義的。|| | ||
+ | * |1Jo 3:8 |那持續行那罪的人是出於那魔鬼,因為從起初那魔鬼持續犯罪。為這緣故,這神的那兒子被顯現出來,為要可以毀壞那魔鬼的那些工作。|| | ||
+ | * |1Jo 3:9 |每一位出於那神早已被生下的,不持續行出罪,因為祂的種子持續存留在他裏面,且他持續不能去犯罪,因為他是出於那神早已被生下的。|| | ||
+ | * |1Jo 3:10 |在此情況中,那些神的兒女和那些魔鬼的兒女是明顯的。每一位不持續行義的人,不是出於那神,且那不持續愛他的弟兄者也是如此。|| | ||
+ | * |1Jo 3:11 |因為這個是那信息,就是你們從起初聽見的,為要讓我們持續彼此相愛吧。|| | ||
+ | * |1Jo 3:12 |不要像該隱,他先前一直是出於那惡者,並屠殺了他的弟兄,且他為了什麼原因屠殺了他呢?因為他自己的眾行為一直是惡的,然而他弟兄的眾行為是義的。|| | ||
+ | * |1Jo 5:18 |我們早已知道:「每一位出於這神得生出的不持續犯罪,反而那出於這神得生的,祂持續保守他,而那惡者不持續親自觸害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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