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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lev_c0v0_c0v0_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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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lev_c0v0_c0v0_20241019 [2024/10/15 06:55 -0500 Tue. (6 個月前)] lyxcommentary:lev:lev_c0v0_c0v0_20241019 [2024/10/26 21:42 -0500 Sat. (5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二、表達祭儀的動作] lyx
行 1: 行 1:
-====== 利未記概論 2 祭物、祭儀總述 ======+====== 利未記概論 2 祭物、祭儀總述 ======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41013; 講論日期:20241019; 編修:WCM。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41013; 講論日期:20241019; 編修:WCM。
行 42: 行 42:
   * A、都要流血犧牲、在壇上焚燒。   * A、都要流血犧牲、在壇上焚燒。
   * B、都是潔淨的食物。   * B、都是潔淨的食物。
-  * C、都是易於馴養的。(古代尚無法馴養鹿)+  * C、都是易於馴養的。古代尚無法馴養鹿)((故人非常難以做到的事,神不會要求人去做。神的律法,絕對不是人難以做到的,但基督教卻誤以為,神的律法是人們難以去做到的,以致於他們反對基督徒去遵守律法,為了他們自己的不順服而找出開脫的理由。))
   * D、除感恩祭外,都需是完整無瑕疵的。   * D、除感恩祭外,都需是完整無瑕疵的。
  
行 49: 行 49:
   * A、都是代表最好的食物。   * A、都是代表最好的食物。
   * B、都是加工過的食物,即非原產物。   * B、都是加工過的食物,即非原產物。
-  * C、但若單獨獻為初熟物,以上兩項不作為準則+  * C、但若單獨獻為初熟物,以上兩項不作為準則。((新約中耶穌提到,法利賽人會將薄荷、茴香、芹菜等調味品植物獻上,當作十分之一奉獻,但經文上未規定。))
     * 註:或為特殊素祭,如疑恨的素祭(民 5:15)。     * 註:或為特殊素祭,如疑恨的素祭(民 5:15)。
- 
  
 ===== 二、祭儀特點 ===== ===== 二、祭儀特點 =====
  
-==== 1、親自按手、澆油放乳香 ====+==== 1、親自按手、澆油放乳香 ====
  
-  * A、獻祭者需親自按手於祭牲頭上。+  * A、獻祭者需帶來祭牲,親自按手於祭牲頭上。
     * 代表「代替、聯合」。     * 代表「代替、聯合」。
   * B、素祭則澆上油、放上乳香。   * B、素祭則澆上油、放上乳香。
行 68: 行 67:
 ==== 3、依部位有不同的處置 ==== ==== 3、依部位有不同的處置 ====
  
-  * 祭司要將祭物的不同部位,按規定有不同的處置方式。+  * 祭司要將祭物的不同部位,按規定有不同的處置方式。((例如脂油要歸給神。))
  
 ==== 4、依目的有不同的處置 ==== ==== 4、依目的有不同的處置 ====
行 122: 行 121:
 === B、不同的素祭,不一定可單獨獻 === === B、不同的素祭,不一定可單獨獻 ===
  
-  * **非初熟、什一的素祭,不可單獨獻上; +  * 非初熟、什一的素祭,不可單獨獻上; 
-  * **代替贖愆祭的素祭(利 5:11-13),疑恨的素祭(民 5:11-31),不加油及乳香,可單獨獻上。**+  * 代替贖愆祭的素祭(利 5:11-13),疑恨的素祭(民 5:11-31),不加油及乳香,可單獨獻上。
  
 === C、動物祭,可單獨獻上 === === C、動物祭,可單獨獻上 ===
行 171: 行 170:
 === B、不需透過祭儀的事,表示較不重要 === === B、不需透過祭儀的事,表示較不重要 ===
  
-  * 凡不需透過祭儀的事,代表是平常容易被連累,或不小心就容易染上的汙穢,其罪責較輕、影響力也較小。+  * 凡不需透過祭儀的事,代表是平常容易被連累,或不小心就容易染上的汙穢,其罪責較輕、影響力也較小。((例如可以透過洗身、洗衣而得潔淨。表示如馬有失蹄,人偶有微小過失,只要按神的規定行,就能除去,不一定要獻祭。))
  
 === C、組合祭儀時,都必先獻罪祭 === === C、組合祭儀時,都必先獻罪祭 ===
  
-  * 有組合祭儀時,都必先獻罪祭,代表要先除罪,才能有後續歸給神的燔祭,及神人和諧的平安祭。+  * 有組合祭儀時,都必先獻罪祭,代表要先除罪,才能有後續歸給神的燔祭,及神人和諧的平安祭。((表示了神所重視的事,表現在次序上,除罪是最優先的。))
  
 === D、神所用的工人,神皆視為珍貴 === === D、神所用的工人,神皆視為珍貴 ===
行 264: 行 263:
     * (徒 21:26)指「獻祭的行為」;     * (徒 21:26)指「獻祭的行為」;
     * (徒 24:17)「賙濟的捐項和供獻物被帶到耶路撒冷」;     * (徒 24:17)「賙濟的捐項和供獻物被帶到耶路撒冷」;
-    * (羅 15:16)「外邦人呈獻物品」;+    * (羅 15:16)「外邦人呈獻物品」;
     * (弗 5:2; 來 10:10)基督身體為呈獻物品;     * (弗 5:2; 來 10:10)基督身體為呈獻物品;
     * (來 10:14:18)「因基督一次的祭獻使被聖別者完全,就不再為眾罪獻祭」。(來 10 章)表明「使被聖別者不再為罪獻祭了」。     * (來 10:14:18)「因基督一次的祭獻使被聖別者完全,就不再為眾罪獻祭」。(來 10 章)表明「使被聖別者不再為罪獻祭了」。
行 274: 行 273:
 ==== 1、燔(H5930) ==== ==== 1、燔(H5930) ====
  
-  * 意為「使之上升」,指「燔祭冒煙上升」。+  * 意為「使之上升」,指「燔祭冒煙上升」。(((利 11:3)「反芻」也有上升之意,但是不同字。))
   * 其動詞「獻燔祭」(H5928),僅出現於(拉 6:9),意為:升起,使燔祭冒出煙霧。   * 其動詞「獻燔祭」(H5928),僅出現於(拉 6:9),意為:升起,使燔祭冒出煙霧。
   * 《BDB》解釋:   * 《BDB》解釋:
行 294: 行 293:
     * (士 20:26; 21:4)     * (士 20:26; 21:4)
     * (撒上 6:15; 1:8; 13:9; 15:22)     * (撒上 6:15; 1:8; 13:9; 15:22)
-    * (撒下 6:17, 18; 24:25)+    * (撒下 6:17, 18; 24:25)((Q:(撒下 24:25)此處是大衛數點百姓,惹神發怒,的確是得罪了神,但是為何又沒有贖罪祭?難道與罪無關嗎?A:此處應屬特例,因為並不是在會幕或聖殿中,與《利未記》中常規內容不盡相同。))
     * (王上 3:15; 8:64; 9:25)等等。     * (王上 3:15; 8:64; 9:25)等等。
     * 按經文的上下文探知,同獻此兩種祭時,目的並非為了贖罪的目的,反而是大多指討神喜悅。     * 按經文的上下文探知,同獻此兩種祭時,目的並非為了贖罪的目的,反而是大多指討神喜悅。
行 333: 行 332:
   * 《新約聖經》經文:   * 《新約聖經》經文:
     * 在新約經文中沒有平安祭這個字眼。     * 在新約經文中沒有平安祭這個字眼。
-    * 經文中所使用的「平安」(G1515)一字有「和平、和諧、平安」之意,但在猶太人中的意義卻是主要指「救贖」。+    * 經文中所使用的「平安」(G1515)一字有「和平、和諧、平安」之意,即「雙方之間沒有發生戰爭」,但在猶太人中的意義卻是主要指「救贖」。
     * 因此,獻平安祭的意義是廣泛的、未被限定在某單一意義上,用以表達神人之間與鄰舍之間美滿和諧的期待。     * 因此,獻平安祭的意義是廣泛的、未被限定在某單一意義上,用以表達神人之間與鄰舍之間美滿和諧的期待。
  
行 344: 行 343:
       * 《古希伯來字典》定義「內疚」;       * 《古希伯來字典》定義「內疚」;
       * 《KJV》譯作「有罪、荒涼、冒犯、侵入、破壞、有缺陷」。       * 《KJV》譯作「有罪、荒涼、冒犯、侵入、破壞、有缺陷」。
-  * B、此二祭有時是互用,或交替在同一經節中出現,兩者基本意相通,但在使用範圍上,由(利 4-6 章)內容可略為區分。+  * B、此二祭有時是互用,或交替在同一經節中出現,兩者基本意相通,但在使用範圍上,由(利 4-6 章)內容可略為區分。(利 7:7)「如那罪祭,正如那愆祭,對於它們是同一律法」
     * a、(利 4 章)表列「祭司、全會眾、首領、百姓」四種不同身份者,     * a、(利 4 章)表列「祭司、全會眾、首領、百姓」四種不同身份者,
       * **必須獻「罪祭」之情況是:**       * **必須獻「罪祭」之情況是:**
行 352: 行 351:
         * 祭司和全會眾犯罪,被強調是影響力,或被引誘,而隱藏直到被發現;         * 祭司和全會眾犯罪,被強調是影響力,或被引誘,而隱藏直到被發現;
         * 首領和百姓犯罪,則只強調是誤犯。         * 首領和百姓犯罪,則只強調是誤犯。
-      * **未提及需獻罪祭之情況:**+      * **獻罪祭之限制:**
         * 對於「沒有做到其他誡命中正面的要求」的情況,《利未記》並未提及該如何處理,也未提及需獻罪祭。         * 對於「沒有做到其他誡命中正面的要求」的情況,《利未記》並未提及該如何處理,也未提及需獻罪祭。
-        * 至於「故意犯罪,和犯了至於死的罪」,《利未記》也未提及獻罪祭。+        * 至於「故意犯罪,和犯以致於死的罪」,《利未記》也未提及可否獻罪祭。
     * b、**(利 5-6 章)表列出有一些情況,人違犯了需獻「愆祭」:**     * b、**(利 5-6 章)表列出有一些情況,人違犯了需獻「愆祭」:**
       * 傷及鄰舍的權益、       * 傷及鄰舍的權益、
行 362: 行 361:
       * 行事不忠、       * 行事不忠、
       * 欺詐。       * 欺詐。
-    c、**「罪祭」與「愆祭」的功效是有限制的:**+  C、**「罪祭」與「愆祭」的功效是有限制的:**
       * 「罪祭」與「愆祭」都只能應付局部的,且可挽回的罪責,其涵蓋範圍是有限制的。       * 「罪祭」與「愆祭」都只能應付局部的,且可挽回的罪責,其涵蓋範圍是有限制的。
       * 並未針對「犯罪的因由」此一最為困擾人的根本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方針;       * 並未針對「犯罪的因由」此一最為困擾人的根本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方針;
行 374: 行 373:
   * **(利 22:22, 24)定義了「何謂純全?」**   * **(利 22:22, 24)定義了「何謂純全?」**
     * 若是無法醫治、無法復原的的牲畜,便不可獻上。     * 若是無法醫治、無法復原的的牲畜,便不可獻上。
-    * 因此,若是曾受過傷害,但得到醫治,得以復原牲畜,便算為完整,可以獻上。+    * 因此,若是曾受過傷害,但得到醫治,得以復原牲畜,便算為完整,可以獻上。
   * **Q:犯罪後得到蔽罪赦免的人,可否算為完全無瑕疵的人?**   * **Q:犯罪後得到蔽罪赦免的人,可否算為完全無瑕疵的人?**
-    * 若是牲畜曾受過傷害,但得到醫治,得以復原者,仍然算為是完整的牲畜,便仍能獻上給神,被神接納。 +    * 若是牲畜曾受過傷害,但得到醫治復原者,仍然算為是完整的牲畜,便仍能獻上給神,被神接納。 
-    * 若有人誤犯了可贖之罪,如同受了可醫治的傷,若這人經由獻上罪祭、愆祭,得到神的蔽罪,如同得到醫治而復原,因此這人最終在神面前仍屬於「完全」。+    * 若有人誤犯了可贖之罪,若這人經由獻上罪祭、愆祭,得到神的蔽罪,如同得到醫治而復原,因此這人最終在神面前仍屬於「完全」。
     * 註:上述原則整理如下     * 註:上述原則整理如下
       * 受傷害如同人犯罪、       * 受傷害如同人犯罪、
       * 得醫治如同人獻祭、       * 得醫治如同人獻祭、
       * 復原完整如同得蔽罪而得以完全。       * 復原完整如同得蔽罪而得以完全。
-    * 全聖經經文中對於「完全人之要求與準則」,可藉由關於「祭物之完整」的定義內容來明白之。+    * 全聖經經文中對於「完全人之要求與準則」,可藉由關於「祭物之完整」的定義內容來明白之。神非是要一批不曾犯過錯的人,而是要長大成熟的信徒
  
 ==== 二、外在的行動,內在的態度,都要嚴謹、完全無瑕疵 ==== ==== 二、外在的行動,內在的態度,都要嚴謹、完全無瑕疵 ====
行 388: 行 387:
   * 祭儀的要求,等同於人對獻上完全時的態度。   * 祭儀的要求,等同於人對獻上完全時的態度。
   * 面對無瑕疵的祭物,聖經同樣要求祭司按嚴謹模式,表現當有的外在行動。   * 面對無瑕疵的祭物,聖經同樣要求祭司按嚴謹模式,表現當有的外在行動。
-  * 希伯來人以外在行動,代表內在哲理,故祭儀就徵人內心的態度。+  * 希伯來人以外在行動,代表內在哲理,故祭儀就徵人內心的態度。
   * 人要如何面對神的完美要求?就是要謹慎執行神的吩咐。   * 人要如何面對神的完美要求?就是要謹慎執行神的吩咐。
 +  * 「完全」是有標準可循的,且可經由人自我檢查得知。
 +   
 +==== 三、儀式的意義 ====
  
 +  * 儀式代表各種次序的要求,藉由外在行動來傳達規範。((例如,除罪是最優先的。人的次序,男人是頭。))
 +  * 越是傳統的社會越重視儀式,越是開放(自由或放縱)的社會越鄙視儀式,但卻又不能沒有儀式以表達其所要重視的事物。((舊教(天主教)定義了七樣聖禮,新教馬丁路德改成了三樣聖禮,近代有的基督教派甚至認為沒有聖禮。現代社會也設立一些儀式,以表達所重視的事,例如法庭宣誓、總統就職宣誓儀式等等。))
 +  * 整體祭祀的儀式感充滿在經文中,卻成為今日外邦信眾所厭棄,不明白它們正是傳達神所要的聖別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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