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lev:lev_c0v0_c0v0_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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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lev_c0v0_c0v0_20241019 [2024/10/15 01:15 -0500 Tue. (6 個月前)] – 建立 wcm | commentary:lev:lev_c0v0_c0v0_20241019 [2024/10/26 21:42 -0500 Sat. (5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二、表達祭儀的動作] ly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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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利未記概論 2 祭物、祭儀總述 ====== | + | ====== |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41013; 講論日期:20241019; 編修:WCM。 |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41013; 講論日期:20241019; 編修:WCM。 | ||
行 17: | 行 17: | ||
* 初熟的新穗子 | * 初熟的新穗子 | ||
* 禁止蜜、酵(利 2:11); | * 禁止蜜、酵(利 2:11); | ||
- | * 除非七七節的新素祭要加酵(利 23: | + | * 特殊處:七七節的新素祭要加酵(利 23: |
===== 二、祭儀種類 ===== | ===== 二、祭儀種類 ===== | ||
行 29: | 行 29: | ||
* 燔祭、罪祭、愆祭、感恩祭、還願祭、甘心祭 | * 燔祭、罪祭、愆祭、感恩祭、還願祭、甘心祭 | ||
* 註:後三種是由「平安祭」細分出來。 | * 註:後三種是由「平安祭」細分出來。 | ||
+ | |||
+ | ==== 3、(利 7: | ||
+ | |||
+ | * 燔祭、素祭、罪祭、愆祭、職任祭、平安祭。 | ||
===== 貳、祭物與祭儀本身的特點 ===== | ===== 貳、祭物與祭儀本身的特點 ===== | ||
行 38: | 行 42: | ||
* A、都要流血犧牲、在壇上焚燒。 | * A、都要流血犧牲、在壇上焚燒。 | ||
* B、都是潔淨的食物。 | * B、都是潔淨的食物。 | ||
- | * C、都是易於馴養的。 | + | * C、都是易於馴養的。(古代尚無法馴養鹿)((故人非常難以做到的事,神不會要求人去做。神的律法,絕對不是人難以做到的,但基督教卻誤以為,神的律法是人們難以去做到的,以致於他們反對基督徒去遵守律法,為了他們自己的不順服而找出開脫的理由。)) |
- | * 註:不包括鹿,可能因難以馴養。 | + | |
* D、除感恩祭外,都需是完整無瑕疵的。 | * D、除感恩祭外,都需是完整無瑕疵的。 | ||
行 46: | 行 49: | ||
* A、都是代表最好的食物。 | * A、都是代表最好的食物。 | ||
* B、都是加工過的食物,即非原產物。 | * B、都是加工過的食物,即非原產物。 | ||
- | * C、但若單獨獻為初熟物,以上兩項不作為準則 | + | * C、但若單獨獻為初熟物,以上兩項不作為準則。((新約中耶穌提到,法利賽人會將薄荷、茴香、芹菜等調味品植物獻上,當作十分之一奉獻,但經文上未規定。)) |
* 註:或為特殊素祭,如疑恨的素祭(民 5:15)。 | * 註:或為特殊素祭,如疑恨的素祭(民 5: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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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利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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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燔祭、素祭、罪祭、愆祭、職任祭、平安祭。 | ||
===== 二、祭儀特點 ===== | ===== 二、祭儀特點 ===== | ||
- | ==== 1、親自按手、澆油放乳香 ==== | + | ==== 1、親自按手、澆油、放乳香 ==== |
- | * A、獻祭者需親自按手於祭牲頭上。 | + | * A、獻祭者需帶來祭牲,親自按手於祭牲頭上。 |
* 代表「代替、聯合」。 | * 代表「代替、聯合」。 | ||
* B、素祭則澆上油、放上乳香。 | * B、素祭則澆上油、放上乳香。 | ||
* 代表「喜樂、樂意」。 | * 代表「喜樂、樂意」。 | ||
- | ==== 2、親自宰殺 ==== | + | ==== 2、親自祭殺 ==== |
- | * 獻祭者要親自宰殺那祭牲。 | + | * 獻祭者要親自祭殺那祭牲。 |
==== 3、依部位有不同的處置 ==== | ==== 3、依部位有不同的處置 ==== | ||
- | * 祭司要將祭物的不同部位,按規定有不同的處置方式。 | + | * 祭司要將祭物的不同部位,按規定有不同的處置方式。((例如脂油要歸給神。)) |
==== 4、依目的有不同的處置 ==== | ==== 4、依目的有不同的處置 ==== | ||
* 依不同獻祭目的,祭儀的方式略有不同, | * 依不同獻祭目的,祭儀的方式略有不同, | ||
- | * 最終祭物以火焚燒,歸獻給神的方式也有不同, | + | * 最終祭物火焚歸獻給神的方式也有不同, |
* 祭司可分食的規定也不同。 | * 祭司可分食的規定也不同。 | ||
行 87: | 行 86: | ||
==== 7、祭儀舉行的條件 ==== | ==== 7、祭儀舉行的條件 ==== | ||
- | * 祭儀能否舉行,受限於祭儀勢點、祭司族群、獻祭者的身份,與符合潔淨規定。 | + | * 祭儀能否舉行,受限於祭儀地點、祭司族群、獻祭者的身份,與符合潔淨規定。 |
===== 參、為何要將祭物與祭儀分成多種? ===== | ===== 參、為何要將祭物與祭儀分成多種? ===== | ||
行 122: | 行 121: | ||
=== B、不同的素祭,不一定可單獨獻 === | === B、不同的素祭,不一定可單獨獻 === | ||
- | | + | * 非初熟、什一的素祭,不可單獨獻上; |
- | | + | * 代替贖愆祭的素祭(利 5: |
=== C、動物祭,可單獨獻上 === | === C、動物祭,可單獨獻上 === | ||
行 136: | 行 135: | ||
=== E、大痲瘋得潔淨後,需獻祭 === | === E、大痲瘋得潔淨後,需獻祭 === | ||
- | * 大痲瘋得潔淨後,需獻罪祭、燔祭、素祭、愆祭。 | + | * 大痲瘋得潔淨後,需獻罪祭、燔祭、素祭、愆祭、平安祭。 |
=== F、沾染不潔者,不需獻祭 === | === F、沾染不潔者,不需獻祭 === | ||
行 160: | 行 159: | ||
=== J、設立利未人的獻祭 === | === J、設立利未人的獻祭 === | ||
- | * 設立利未人的獻祭為「素祭、罪祭、燔祭」,(缺平安祭)。 | + | * 設立利未人的獻祭為「素祭、罪祭、燔祭」,(不獻平安祭)。 |
==== 2、不同祭儀組合的目的與意義 ==== | ==== 2、不同祭儀組合的目的與意義 ==== | ||
行 171: | 行 170: | ||
=== B、不需透過祭儀的事,表示較不重要 === | === B、不需透過祭儀的事,表示較不重要 === | ||
- | * 凡不需透過祭儀的事,代表是平常容易被連累,或不小心就容易染上的汙穢,其罪責較輕、影響力也較小。 | + | * 凡不需透過祭儀的事,代表是平常容易被連累,或不小心就容易染上的汙穢,其罪責較輕、影響力也較小。((例如可以透過洗身、洗衣而得潔淨。表示如馬有失蹄,人偶有微小過失,只要按神的規定行,就能除去,不一定要獻祭。)) |
=== C、組合祭儀時,都必先獻罪祭 === | === C、組合祭儀時,都必先獻罪祭 === | ||
- | * 有組合祭儀時,都必先獻罪祭,代表要先除罪,才能有後續歸給神的燔祭,及神人和諧的平安祭。 | + | * 有組合祭儀時,都必先獻罪祭,代表要先除罪,才能有後續歸給神的燔祭,及神人和諧的平安祭。((表示了神所重視的事,表現在次序上,除罪是最優先的。)) |
=== D、神所用的工人,神皆視為珍貴 === | === D、神所用的工人,神皆視為珍貴 === | ||
- | * 祭司立職、百姓首領立職、拿細耳人,三種成為神所用的工人,雖職位有別,但都是神所視為珍貴的。 | + | * 祭司立職、百姓首領立職、拿細耳人,三種成為神所用的工人,雖職位有別,但都是神所視為珍貴的,都獻相同的祭儀。 |
=== E、不同的祭儀各自表達所要完成的目的、傳達神救恩的豐富 === | === E、不同的祭儀各自表達所要完成的目的、傳達神救恩的豐富 === | ||
行 250: | 行 249: | ||
==== 2、供獻(G4374) ==== | ==== 2、供獻(G4374) ==== | ||
- | * 基本意同於「獻」(G399),同字根(G5342)。 | + | * 基本意同於「獻」(G399),倆者同源自字根(G5342)。 |
* 新約經文中用於指「獻祭的動作」,如: | * 新約經文中用於指「獻祭的動作」,如: | ||
* (太 5:23, 24; 8: | * (太 5:23, 24; 8: | ||
行 256: | 行 255: | ||
* (來 5: | * (來 5: | ||
* (來 9: | * (來 9: | ||
- | * 本字詞沒有用於表達「擔負、背負」之意,反而多用在獻祭的行動;若用於人,則另有多意。 | + | * 本字詞沒有用於表達「擔負、背負」之意,反而多用在獻祭的行動;若用於人,則另有其他多意。 |
==== 3、獻祭(G4376) ==== | ==== 3、獻祭(G4376) ==== | ||
行 264: | 行 263: | ||
* (徒 21: | * (徒 21: | ||
* (徒 24: | * (徒 24: | ||
- | * (羅 15: | + | * (羅 15: |
* (弗 5:2; 來 10: | * (弗 5:2; 來 10: | ||
* (來 10: | * (來 10: | ||
行 274: | 行 273: | ||
==== 1、燔(H5930) ==== | ==== 1、燔(H5930) ==== | ||
- | * 意為「使之上升」,指「燔祭冒煙上升」。 | + | * 意為「使之上升」,指「燔祭冒煙上升」。(((利 11: |
- | * 其動詞「獻燔祭」(H5928),如(拉 6: | + | * 其動詞「獻燔祭」(H5928),僅出現於(拉 6:9),意為:升起,使燔祭冒出煙霧。 |
* 《BDB》解釋: | * 《BDB》解釋: | ||
* 燔祭牲被完全消耗,且在祭壇火焰中上升到神面前,表達敬拜中靈魂的昇華。 | * 燔祭牲被完全消耗,且在祭壇火焰中上升到神面前,表達敬拜中靈魂的昇華。 | ||
行 294: | 行 293: | ||
* (士 20:26; 21:4) | * (士 20:26; 21:4) | ||
* (撒上 6:15; 1:8; 13:9; 15:22) | * (撒上 6:15; 1:8; 13:9; 15:22) | ||
- | * (撒下 6:17, 18; 24:25) | + | * (撒下 6:17, 18; 24:25)((Q:(撒下 24: |
* (王上 3:15; 8:64; 9: | * (王上 3:15; 8:64; 9: | ||
* 按經文的上下文探知,同獻此兩種祭時,目的並非為了贖罪的目的,反而是大多指討神喜悅。 | * 按經文的上下文探知,同獻此兩種祭時,目的並非為了贖罪的目的,反而是大多指討神喜悅。 | ||
* 由於「平安祭」從來不是為了罪而獻,所以我們可以從這些經文來探知「燔祭」的主要用意。 | * 由於「平安祭」從來不是為了罪而獻,所以我們可以從這些經文來探知「燔祭」的主要用意。 | ||
- | * 因此,燔祭的主要用意,應不是為贖罪而獻,除非是贊同「原罪論」,否則聖經並未提到燔祭是為了何種罪行而獻的。:?: | + | * 因此,燔祭的主要用意,應不是為贖罪而獻,除非是贊同「原罪論」,否則聖經並未提到燔祭是為了何種罪行而獻的。 |
==== 2、素(H4503) ==== | ==== 2、素(H4503) ==== | ||
行 333: | 行 332: | ||
* 《新約聖經》經文: | * 《新約聖經》經文: | ||
* 在新約經文中沒有平安祭這個字眼。 | * 在新約經文中沒有平安祭這個字眼。 | ||
- | * 經文中所使用的「平安」(G1515)一字有「和平、和諧、平安」之意,但在猶太人中的意義卻是主要指「救贖」。 | + | * 經文中所使用的「平安」(G1515)一字有「和平、和諧、平安」之意,即「雙方之間沒有發生戰爭」,但在猶太人中的意義卻是主要指「救贖」。 |
* 因此,獻平安祭的意義是廣泛的、未被限定在某單一意義上,用以表達神人之間與鄰舍之間美滿和諧的期待。 | * 因此,獻平安祭的意義是廣泛的、未被限定在某單一意義上,用以表達神人之間與鄰舍之間美滿和諧的期待。 | ||
行 344: | 行 343: | ||
* 《古希伯來字典》定義「內疚」; | * 《古希伯來字典》定義「內疚」; | ||
* 《KJV》譯作「有罪、荒涼、冒犯、侵入、破壞、有缺陷」。 | * 《KJV》譯作「有罪、荒涼、冒犯、侵入、破壞、有缺陷」。 | ||
- | * B、此二祭有時是互用,或交替在同一經節中出現,兩者基本意相通,但在使用範圍上,由(利 4-6 章)內容可略為區分。 | + | * B、此二祭有時是互用,或交替在同一經節中出現,兩者基本意相通,但在使用範圍上,由(利 4-6 章)內容可略為區分。(利 7: |
* a、(利 4 章)表列「祭司、全會眾、首領、百姓」四種不同身份者, | * a、(利 4 章)表列「祭司、全會眾、首領、百姓」四種不同身份者, | ||
* **必須獻「罪祭」之情況是:** | * **必須獻「罪祭」之情況是:** | ||
行 352: | 行 351: | ||
* 祭司和全會眾犯罪,被強調是影響力,或被引誘,而隱藏直到被發現; | * 祭司和全會眾犯罪,被強調是影響力,或被引誘,而隱藏直到被發現; | ||
* 首領和百姓犯罪,則只強調是誤犯。 | * 首領和百姓犯罪,則只強調是誤犯。 | ||
- | * **未提及需獻罪祭之情況:** | + | * **獻罪祭之限制:** |
* 對於「沒有做到其他誡命中正面的要求」的情況,《利未記》並未提及該如何處理,也未提及需獻罪祭。 | * 對於「沒有做到其他誡命中正面的要求」的情況,《利未記》並未提及該如何處理,也未提及需獻罪祭。 | ||
- | * 至於「故意犯罪,和犯了至於死的罪」,《利未記》也未提及需獻罪祭。 | + | * 至於「故意犯罪,和犯以致於死的罪」,《利未記》也未提及可否獻罪祭。 |
* b、**(利 5-6 章)表列出有一些情況,人違犯了需獻「愆祭」:** | * b、**(利 5-6 章)表列出有一些情況,人違犯了需獻「愆祭」:** | ||
* 傷及鄰舍的權益、 | * 傷及鄰舍的權益、 | ||
行 362: | 行 361: | ||
* 行事不忠、 | * 行事不忠、 | ||
* 欺詐。 | * 欺詐。 | ||
- | | + | |
* 「罪祭」與「愆祭」都只能應付局部的,且可挽回的罪責,其涵蓋範圍是有限制的。 | * 「罪祭」與「愆祭」都只能應付局部的,且可挽回的罪責,其涵蓋範圍是有限制的。 | ||
* 並未針對「犯罪的因由」此一最為困擾人的根本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方針; | * 並未針對「犯罪的因由」此一最為困擾人的根本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方針; | ||
行 374: | 行 373: | ||
* **(利 22:22, 24)定義了「何謂純全?」** | * **(利 22:22, 24)定義了「何謂純全?」** | ||
* 若是無法醫治、無法復原的的牲畜,便不可獻上。 | * 若是無法醫治、無法復原的的牲畜,便不可獻上。 | ||
- | * 因此,若是曾受過傷害,但得到醫治,得以復原牲畜,便算為完整,可以獻上。 | + | * 因此,若是曾受過傷害,但得到醫治,得以復原的牲畜,便算為完整,可以獻上。 |
* **Q:犯罪後得到蔽罪赦免的人,可否算為完全無瑕疵的人?** | * **Q:犯罪後得到蔽罪赦免的人,可否算為完全無瑕疵的人?** | ||
- | * 若是牲畜曾受過傷害,但得到醫治,得以復原者,仍然算為是完整的牲畜,便仍能獻上給神,被神接納。 | + | * 若是牲畜曾受過傷害,但得到醫治而復原者,仍然算為是完整的牲畜,便仍能獻上給神,被神接納。 |
- | * 若有人誤犯了可贖之罪,如同受了可醫治的傷,若這人經由獻上罪祭、愆祭,得到神的蔽罪,如同得到醫治而復原,因此這人最終在神面前仍屬於「完全」。 | + | * 若有人誤犯了可贖之罪,若這人經由獻上罪祭、愆祭,得到神的蔽罪,如同得到醫治而復原,因此這人最終在神面前仍屬於「完全」。 |
* 註:上述原則整理如下 | * 註:上述原則整理如下 | ||
* 受傷害如同人犯罪、 | * 受傷害如同人犯罪、 | ||
* 得醫治如同人獻祭、 | * 得醫治如同人獻祭、 | ||
* 復原完整如同得蔽罪而得以完全。 | * 復原完整如同得蔽罪而得以完全。 | ||
- | * 全聖經經文中對於「完全人之要求與準則」,可藉由關於「祭物之完整」的定義內容來明白之。 | + | * 全聖經經文中對於「完全人之要求與準則」,可藉由關於「祭物之完整」的定義內容來明白之。神非是要一批不曾犯過錯的人,而是要長大成熟的信徒。 |
==== 二、外在的行動,內在的態度,都要嚴謹、完全無瑕疵 ==== | ==== 二、外在的行動,內在的態度,都要嚴謹、完全無瑕疵 ==== | ||
行 388: | 行 387: | ||
* 祭儀的要求,等同於人對獻上完全時的態度。 | * 祭儀的要求,等同於人對獻上完全時的態度。 | ||
* 面對無瑕疵的祭物,聖經同樣要求祭司按嚴謹模式,表現當有的外在行動。 | * 面對無瑕疵的祭物,聖經同樣要求祭司按嚴謹模式,表現當有的外在行動。 | ||
- | * 希伯來人以外在行動,代表內在哲理,故祭儀就像徵人內心的態度。 | + | * 希伯來人以外在行動,代表內在哲理,故祭儀就象徵人內心的態度。 |
* 人要如何面對神的完美要求?就是要謹慎執行神的吩咐。 | * 人要如何面對神的完美要求?就是要謹慎執行神的吩咐。 | ||
+ | * 「完全」是有標準可循的,且可經由人自我檢查得知。 | ||
+ | |||
+ | ==== 三、儀式的意義 ==== | ||
+ | * 儀式代表各種次序的要求,藉由外在行動來傳達規範。((例如,除罪是最優先的。人的次序,男人是頭。)) | ||
+ | * 越是傳統的社會越重視儀式,越是開放(自由或放縱)的社會越鄙視儀式,但卻又不能沒有儀式以表達其所要重視的事物。((舊教(天主教)定義了七樣聖禮,新教馬丁路德改成了三樣聖禮,近代有的基督教派甚至認為沒有聖禮。現代社會也設立一些儀式,以表達所重視的事,例如法庭宣誓、總統就職宣誓儀式等等。)) | ||
+ | * 整體祭祀的儀式感充滿在經文中,卻成為今日外邦信眾所厭棄,不明白它們正是傳達神所要的聖別意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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