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gen:gen_c21v22_c21v34_20231223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 前次修改 | ||
commentary:gen:gen_c21v22_c21v34_20231223 [2023/12/10 08:36 -0600 Sun. (16 個月前)] – wcm | commentary:gen:gen_c21v22_c21v34_20231223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2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
行 8: | 行 8: | ||
===== 壹、結構分析 ===== | ===== 壹、結構分析 ===== | ||
+ | |||
+ | ===== (創 12-22 章)結構分析(以亞伯拉罕所受試驗為主題) ===== | ||
+ | |||
+ | * A、(12 章)初次試驗:呼召 | ||
+ | * B、(12-13 章)撒拉妹子與容讓 | ||
+ | * C、(14-15 章)拯救羅得 | ||
+ | * D、(16-18 章)生後裔 | ||
+ | * C’、(18-19 章)拯救羅得 | ||
+ | * B’、(20-21 章)撒拉妹子與容讓 | ||
+ | * A’、(22 章)最終試驗:獻子 | ||
+ | |||
+ | ===== (創 20: | ||
+ | |||
+ | * A、(20: | ||
+ | * B、(20: | ||
+ | * C、(21: | ||
+ | * D、(21: | ||
+ | * C’、(21: | ||
+ | * B’、(21: | ||
+ | * A’、(21: | ||
+ | |||
+ | === 說明 === | ||
+ | |||
+ | * AA’:「寄居」在基拉耳和非利士地。 | ||
+ | * BB’:「邀請同住」對比「彼此立約同居」。 | ||
+ | * CC’:「以撒出生」對比「以實瑪利離去」。 | ||
+ | * D:「從靈生的才是後裔」。 | ||
===== (創 21: | ===== (創 21: | ||
行 57: | 行 84: | ||
* 4、立約結束時,亞伯拉罕作兩件事:栽樹與求告,其意義在下文詮釋中詳述,這代表他將榮耀歸於雅威,對神的認識更進一步了。 | * 4、立約結束時,亞伯拉罕作兩件事:栽樹與求告,其意義在下文詮釋中詳述,這代表他將榮耀歸於雅威,對神的認識更進一步了。 | ||
+ | |||
+ | ===== 三、首次經文未記神說話或行事內容 ===== | ||
+ | * 22: | ||
+ | ===== 四、人與人首次立約,與神和人力約的差異 ===== | ||
+ | * 參見26: | ||
+ | |||
+ | | ||
===== 參、經文詮釋 ===== | ===== 參、經文詮釋 ===== | ||
+ | |||
+ | 以七個段落詮釋: | ||
+ | * 一、立約的起源(創 21:22) | ||
+ | * 二、立約的內容(創 21:23) | ||
+ | * 三、立約的方式(創 21:23-24, 31) | ||
+ | * 四、立約的背後因素(創 21:25-26) | ||
+ | * 五、立約的主人(創 21:27) | ||
+ | * 六、立約的見證(創 21:28-30) | ||
+ | * 七、立約的意義(創 21:31-33) | ||
===== 一、立約的起源(創 21:22) ===== | ===== 一、立約的起源(創 21:22) ===== | ||
行 64: | 行 107: | ||
==== 1、時間的特定 ==== | ==== 1、時間的特定 ==== | ||
- | * A、原文用三個時間用詞「事情發生於」(H1961)、「正當那時候」(H6256)、「她」(H1931)」,相同用法出現於(創 38: | + | * A、「事情發生於」(H1961)、「正當那時候」(H6256)、「她」(H1931)(此字可指: |
- | * B、前兩個時間用詞用以表達與上段經文連接,在亞伯拉罕家中後裔確立後,接續發生此次立約,兩者的意義被關聯起來。 | + | * B、「正當那時」(H6256)、「她」(H1931)兩個原文詞,組合成為時間用詞,用以表達特定時期,相同用法出現於(民 22:4; 申 1:9, 16, 18; 2:34; 3:4, 8, 12, 18, 21, 23)等等。 |
- | * 在新約中同樣的,確立誰是基督,才接連上與神立約的事發生。 | + | |
+ | * C、此特定時間用詞表達與上段經文連接,在亞伯拉罕家中後裔確立後,接續發生此次立約,兩者的意義被關聯起來。 | ||
+ | * 在新約中同樣的,確立「誰是基督」,才接連上「與神立約」的事發生。 | ||
==== 2、立約發起人與事由 ==== | ==== 2、立約發起人與事由 ==== | ||
行 102: | 行 147: | ||
==== 3、亞比米勒來求立約,但仍是以施恩者角度行此事 ==== | ==== 3、亞比米勒來求立約,但仍是以施恩者角度行此事 ==== | ||
- | * a、只單面向地要求亞伯拉罕行事,且單面向地要求立此約以保護他和他的後代,然而亞比米勒卻不考慮他自身也當被要求相應的付出,因為他自認為先前已經付出了,即他已向亞伯拉罕施堅愛了,所以他是站在施恩者的角度,要求蒙恩者亞伯拉罕要付出相應的回報,因而要求立此約。 | + | * A、只單面向地要求亞伯拉罕行事,且單面向地要求立此約以保護他和他的後代,然而亞比米勒卻不考慮他自身也當被要求相應的付出,因為他自認為先前已經付出了,即他已向亞伯拉罕施堅愛了,所以他是站在施恩者的角度,要求蒙恩者亞伯拉罕要付出相應的回報,因而要求立此約。 |
- | * b、最後強調亞伯拉罕是寄居者,意指他本不配得此約定,現在亞比米勒高舉了他,才向他立約。 | + | * B、最後強調亞伯拉罕是寄居者,意指他本不配得此約定,現在亞比米勒高舉了他,才向他立約。 |
===== 三、立約的方式(創 21:23-24, 31) ===== | ===== 三、立約的方式(創 21:23-24, 31) ===== | ||
行 138: | 行 183: | ||
==== 1、水井所有權的爭執 ==== | ==== 1、水井所有權的爭執 ==== | ||
- | * a、在迦南的南地,井是生存的必備條件,亞伯拉罕前因饑荒下埃及,表明在南地他沒有水井可供養生,現在他挖了一口養生的井卻被奪占,卻未發生戰爭以爭奪,亞伯拉罕的容忍顯出他才是施恩於亞比米勒的。 | + | * A、在迦南的南地,井是生存的必備條件,亞伯拉罕前因饑荒下埃及,表明在南地他沒有水井可供養生,現在他挖了一口養生的井卻被奪占,卻未發動戰爭以爭奪,亞伯拉罕的容忍顯出他才是施恩於亞比米勒的。 |
- | * b、亞比米勒要求不要對他「耍詭計」(創 21: | + | * B、亞比米勒要求不要對他「耍詭計」(創 21: |
==== 2、亞比米勒的回答 ==== | ==== 2、亞比米勒的回答 ==== | ||
- | * a、在(創 20: | + | ==== A、瞞上欺下的鬼話 ==== |
- | | + | * 在(創 20:4-5)中他回答神說:「他的國是公義的。」 |
- | | + | * 然而事實上,他的國卻是欺壓寄居者。他差人去奪人妻、他的僕人占人井,亞比米勒卻都說,他在這些事上是無知的。 |
- | | + | ==== B、「你也沒有告訴我」 ==== |
- | * 此話表明在治理他的國上,亞比米勒對臣僕的約束是薄弱的,不公義的事無法上達天聽,他沒有真正按公義治國。經文透過他三句話的回答,顯明亞比米勒的無知,沒有真正擁有神的敬畏,公義不通行在他的國中。 | + | |
+ | | ||
+ | |||
+ | * 神的律法要求以色列的審判法則,是寄居者和以色列人同歸一例,按同一律法典章行審判。 | ||
+ | |||
+ | * 亞比米勒此句話或指亞伯拉罕未曾上告法庭,但更可指寄居者無法上告法庭,因此亞伯拉罕只能趁此機會將這不公義的事告知亞比米勒。 | ||
+ | |||
+ | ==== C、「迄今我未曾聽過」 | ||
+ | |||
+ | * 此話表明,在治理他的國上,亞比米勒對臣僕的約束是薄弱的,不公義的事無法上達天聽,他沒有真正按公義治國。 | ||
+ | |||
+ | * 經文透過他三句話的回答,顯明亞比米勒的無知,沒有真正擁有神的敬畏,公義不通行在他的國中。 | ||
==== 3、神使亞伯拉罕茁壯 ==== | ==== 3、神使亞伯拉罕茁壯 ==== | ||
行 198: | 行 254: | ||
* 經文未記亞比米勒的反應,是否接受此七羊,或進而將水井歸還給他。 | * 經文未記亞比米勒的反應,是否接受此七羊,或進而將水井歸還給他。 | ||
* 雙方仍然起誓立約了,代表亞伯拉罕取得合法權利,可以正常居住在那地,也可以擁有養生的水井了。 | * 雙方仍然起誓立約了,代表亞伯拉罕取得合法權利,可以正常居住在那地,也可以擁有養生的水井了。 | ||
- | * 經文傳達,作為寄居者需要透過合法手續才能正式居住,就算是有神同在的亞伯拉罕,也需如此面對作為寄居者的難處,但經由他的容忍和公義的爭取,神賜下真正和睦相處的機會。 | + | * 經文傳達,作為寄居者需要透過合法手續才能正式居住,就算是有神同在的亞伯拉罕,也需如此面對作為寄居者的難處,但經由他的容忍和公義的爭取,神賜下真正和睦相處的機會。(太5: |
===== 七、立約的意義(創 21:31-33) ===== | ===== 七、立約的意義(創 21:31-33) ===== | ||
行 216: | 行 272: | ||
* 一方面別是巴意為「誓約之井」,表明他在神應許之地,取得第一分產業,是經苦難和堅忍得著的。 | * 一方面別是巴意為「誓約之井」,表明他在神應許之地,取得第一分產業,是經苦難和堅忍得著的。 | ||
* 在寄居地可以得一水井生存,就牧放者而言是一件美物,正如耶穌對門徒所教導的:「先求祂的國和他的義,這一切都必附加給你們。」(太 6: | * 在寄居地可以得一水井生存,就牧放者而言是一件美物,正如耶穌對門徒所教導的:「先求祂的國和他的義,這一切都必附加給你們。」(太 6: | ||
- | * 另一方面,這地是起誓立約之地,原文應譯為「七井」,是回應亞氏的七羊為證,透過命名表達此次立約背後,是證顯亞伯拉罕為義的,他沒有虧久亞比米勒什麼,對比(創 20 章)亞比米勒指責亞伯拉罕,送牛羊給亞氏,再次扭轉彼此身分了。 | + | * 另一方面,這地是起誓立約之地,原文應直譯為「七井」,是回應亞氏的七羊為證,透過命名表達此次立約背後,是證顯亞伯拉罕為義的,他沒有虧久亞比米勒什麼,對比(創 20 章)亞比米勒指責亞伯拉罕,送牛羊給亞氏,再次扭轉彼此身分了。 |
==== 2、亞伯拉罕種垂柳樹,且以雅威永存神的名求告(創 21:33) ==== | ==== 2、亞伯拉罕種垂柳樹,且以雅威永存神的名求告(創 21:33) ==== | ||
行 229: | 行 285: | ||
==== B、「永存神」 ==== | ==== B、「永存神」 ==== | ||
- | * 此用語聖經僅二次出現,《和合本》譯常出現的永生神,是用(H2416)「活的、有生命的」,或作名詞用「生命、活物」。 | + | * 此用語聖經僅二次出現,《和合本》譯常出現的永生神,是用(H2416)若做形容詞用,指「活的、有生命的」,或作名詞用,指「生命、活物」。 |
* 「永存」(H5769)在希伯來人觀念中,不是指永恆,而是指「在時間上的不確定,可指過去或未來無可追尋的時間」之意。 | * 「永存」(H5769)在希伯來人觀念中,不是指永恆,而是指「在時間上的不確定,可指過去或未來無可追尋的時間」之意。 | ||
* 因此「永存神」代表那掌控過去和未來的神,亞伯拉罕向這位神的認識推至極致,透過本次立約的過程,他體會到雅威神才是掌控過去與未來的神。 | * 因此「永存神」代表那掌控過去和未來的神,亞伯拉罕向這位神的認識推至極致,透過本次立約的過程,他體會到雅威神才是掌控過去與未來的神。 | ||
- | * (賽 40: | + | * (賽 40:28)本詞《和合本》譯為「永在的神」,祂既是創造的神,更是供應未來所需的神,使人從新得力,奔跑不困倦,行走不疲乏的神,這正是亞伯拉罕對神的認識。 |
+ | |||
+ | **亞伯拉罕紀事中「神的名」之描述:** | ||
+ | * (創 14: | ||
+ | * (創 16: | ||
+ | * (創 17: | ||
+ | * (創 21: | ||
+ | * (創 22: | ||
+ | * (創 24: | ||
+ | * (創 24:12, 27, 42, 48)「雅威,我主人亞伯拉罕的神」(老僕人所說) | ||
commentary/gen/gen_c21v22_c21v34_20231223.1702218979.txt.gz · 上一次變更: 2024/04/04 20:43 -0500 Thu. (12 個月前) (外部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