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威聖會 聖經真理研究院

辨明真理、認真遵行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commentary:gen:gen_c20v1_c20v18_20231111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連向這個比對檢視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前次修改
commentary:gen:gen_c20v1_c20v18_20231111 [2023/11/10 20:04 -0600 Fri. (17 個月前)] wcmcommentary:gen:gen_c20v1_c20v18_20231111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3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行 95: 行 95:
  
   * 2、亞伯拉罕和撒拉以兄妹相稱,不能直接認定為同父異母關係,因按律法禁止其結婚(利 18:9)。   * 2、亞伯拉罕和撒拉以兄妹相稱,不能直接認定為同父異母關係,因按律法禁止其結婚(利 18:9)。
-    * 但另一個例子(出 6:20)暗蘭娶姑媽,《LXX》譯本譯為「他父親兄弟的女兒」,即暗蘭娶他的堂妹,在律法上是被允許的,因非直系血脈。因此亞伯拉罕和撒拉是叔叔與姪女,或兩人是堂兄妹,是他們二人最可能輩分關係,他們結婚也符合律法規定。+    * 但另一個例子(出 6:20)暗蘭娶姑媽」。譯作「姑媽」一詞有以下可能解釋: 
 +      * 一、「姑媽」一詞原指至親者可能是指姪女。娶姪女是律法所允許,但娶姑媽則不允許,但經文並未對此譴責,因此「姑媽」譯文值得商榷。 
 +      * 二、「姑媽」一詞也可能是指姪女。根據《LXX》譯本譯為「他父親兄弟的女兒」,即暗蘭娶他的堂妹,在律法上是被允許的,因非直系血脈。 
 +    * 因此亞伯拉罕和撒拉的輩分關係,可能是叔叔與姪女,或是堂兄妹關係,他們結婚也符合律法規定,並沒有違背律法、沒犯罪
  
   * 3、律法中的婚姻律是以男人為主體的界定,不得侵害以其他男人權利為基礎的婚姻律,其源頭即由(創 2 章)而來,女人是由男人而來,是屬於男人的權利,因這是神命定的。   * 3、律法中的婚姻律是以男人為主體的界定,不得侵害以其他男人權利為基礎的婚姻律,其源頭即由(創 2 章)而來,女人是由男人而來,是屬於男人的權利,因這是神命定的。
行 158: 行 161:
  
 === 說明 === === 說明 ===
 +  
 +  * 因是一種法庭的審判證詞,所以呈現兩兩對應的見證模式 
   * AA’:都提亞比米勒是要死亡。   * AA’:都提亞比米勒是要死亡。
   * BB’:指出兩人身分,女人是已嫁,男人是先知。   * BB’:指出兩人身分,女人是已嫁,男人是先知。
行 233: 行 237:
  
 === 說明 === === 說明 ===
 +  * 因是一種法庭的審判證詞,所以呈現兩兩對應的見證模式
   * AA’:「做了什麼?」請撒拉說亞伯拉罕是她弟兄。   * AA’:「做了什麼?」請撒拉說亞伯拉罕是她弟兄。
   * BB’:「得罪什麼?」要因我妻的緣故殺我。   * BB’:「得罪什麼?」要因我妻的緣故殺我。
行 265: 行 269:
   * c、他訴諸神的呼召的現況,成為飄流寄居者的窘境,而自謀解決方案。   * c、他訴諸神的呼召的現況,成為飄流寄居者的窘境,而自謀解決方案。
  
-==== B、有學者以為卸責,推卸給基拉耳人、神、撒拉。 ====+==== B、亞伯拉罕稱呼妻子為妹子,有罪嗎? ==== 
 + 
 +  * 有學者以為亞伯拉罕是推卸責將之推卸給基拉耳人、神、撒拉。 
 +  * 他們比較亞比米勒在神前的辯解,認為他的解釋事實是自欺欺人的自我保護手段。
  
-  * 比較比米勒在神前的辯解,他的解釋事實是自欺欺人的自我保護手段。 +  * 但筆者認為:伯拉罕確實沒有犯罪。 
-  * 他確實沒有犯罪,但按耶穌的說法,他引誘人犯罪,只說了一半的事實,等於沒說。但是神並未追究他的責任,因他是保護自己的弱勢者,如耶利哥城的妓女喇合,他們的謊言不被察罪,神好似容許這般特殊情境,對弱勢者的保護並未違反公義法則。+  * 若按耶穌的說法,他引誘人犯罪,只說了一半的事實,等於沒說。但是神並未追究他的責任,因他是保護自己的弱勢者,如耶利哥城的妓女喇合,他們的謊言不被察罪,神好似容許這般特殊情境,對弱勢者的保護並未違反公義法則。 
 +  * 亞伯拉罕證詞的中心思想是:他是因神呼召而成為寄居者,他要保持寄居者的身分就需靈巧的對應所處環境。既要保有呼召而非如羅得成為定居(所多瑪)者,智慧的處置是理所當然。 
 +  * 按經文的安排,亞比米勒無話可駁,只能接受亞伯拉罕的辯解,正如神接受亞比米勒的辯解,而給予處置,亞比米勒也是需按神的吩咐去賠還
  
 ===== 五、(創 20:14-18)終局處置:恢復名聲和生育 ===== ===== 五、(創 20:14-18)終局處置:恢復名聲和生育 =====
行 298: 行 307:
  
   * B、亞伯拉罕此舉動也可視為,他將亞比米勒視同弟兄,彼此可以和睦同居。   * B、亞伯拉罕此舉動也可視為,他將亞比米勒視同弟兄,彼此可以和睦同居。
 +    * 這也符合耶穌所說:「為仇敵禱告。」即為那原先為仇敵者,但是對方卻來求饒恕赦免,願按律法原則而行,那麼就應對其饒恕。
  
   * C、藉由醫治亞比米勒家的不育,帶進下一章撒拉的生育,本事件就可以暗示何以撒拉不能生育的原因,是在於亞伯拉罕自身信心的問題。   * C、藉由醫治亞比米勒家的不育,帶進下一章撒拉的生育,本事件就可以暗示何以撒拉不能生育的原因,是在於亞伯拉罕自身信心的問題。
commentary/gen/gen_c20v1_c20v18_20231111.1699668272.txt.gz · 上一次變更: 2024/04/04 20:43 -0500 Thu. (13 個月前) (外部編輯)

Donate Powered by PHP Valid HTML5 Valid CSS Driven by Doku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