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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gen:gen_c20v1_c20v18_20231111 [2023/11/08 08:39 -0600 Wed. (18 個月前)] – 建立 wcmcommentary:gen:gen_c20v1_c20v18_20231111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3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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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亞伯拉罕所得應許,以兩面向為主軸,即「產業」與「後裔」,而經文都用他的妻子被稱為他的妹子,造成妻子被奪的事件,此兩次案例都與他從神得到應許的內容相連。   * A、亞伯拉罕所得應許,以兩面向為主軸,即「產業」與「後裔」,而經文都用他的妻子被稱為他的妹子,造成妻子被奪的事件,此兩次案例都與他從神得到應許的內容相連。
-    * a、(創 12 章):到迦南之後神應許他「這地給你後裔」(創 12:7),接著因飢荒下埃及,就面臨「妻子被奪的考驗」(創 12:10-20),故「產業得著的考驗」與「他的害怕被殺」結+    * a、(創 12 章):到迦南之後神應許他「這地給你後裔」(創 12:7),接著因飢荒下埃及,就面臨「妻子被奪的考驗」(創 12:10-20),故「產業得著的考驗」與「他的害怕被殺」被聯一起
     * b、(創 20):由(創 17-18 章)神明確應許生以撒,接著他來到基拉耳,同樣面臨「妻子被奪的考驗」,故「後裔得著的考驗」,與「他以為這地沒有神的懼怕而被殺」相結合(創 20:11)。     * b、(創 20):由(創 17-18 章)神明確應許生以撒,接著他來到基拉耳,同樣面臨「妻子被奪的考驗」,故「後裔得著的考驗」,與「他以為這地沒有神的懼怕而被殺」相結合(創 20:11)。
  
行 61: 行 61:
  
   * c、瞎子本身因看不見而被人引路,卻不去分辨引路者是否為明眼人,因此他落入坑中,這是咎由自取。   * c、瞎子本身因看不見而被人引路,卻不去分辨引路者是否為明眼人,因此他落入坑中,這是咎由自取。
-    * 亞比米勒自己不去分辨亞氏夫妻二人言語是否為全部事實,只取自己想相信的內容,是如被引路的瞎眼者,被神究責也是理所當然。然而其所犯之罪因其本人被認定在心的正直中做這事(創 20:6),故可評定為誤犯之罪。+    * 亞比米勒自己不去分辨亞氏夫妻二人言語是否為全部事實,只取自己想相信的內容,是如被引路的瞎眼者,被神究責也是理所當然。然而其所犯之罪因其本人被認定在心的正直中做這事(創 20:6),故可評定為誤犯之罪。
  
-  * d、領路的瞎子看不見,卻仍敢作引路人,表明他對自己心中看法充滿自信,這種自信的表現,正如亞伯拉罕心中也深信不疑,而說出了:「無疑的,這地並無神的懼怕,他們要因我妻而殺我。」(創 20:11)。 +  * d、領路的瞎子看不見,卻仍敢作引路人,表明他對自己可以成為他人引路者充滿自信,這種自信的表現,正如亞伯拉罕心中也深信不疑,而說出了:「無疑的,這地並無神的懼怕,他們要因我妻而殺我。」(創 20:11)。 
-    * 亞伯拉罕自以為是的觀點導致了憾事,但他本身並未主動傷人,他說這話也並非有意害人,只是為了自保而說,這符合自我辯護法則,本身並未犯罪。然而那領路的瞎子所作的,並不等同於亞伯拉罕,那瞎子所說的、所做的已逾越本身所當說當做的,故落入坑中實屬應該,但亞伯拉罕卻無此罪責。+    * 亞伯拉罕自以為是的觀點導致了憾事,但他本身並未主動傷人,他說這話也並非有意害人,只是為了自保而說,這符合自我辯護法則,本身並未犯罪。然而那領路的瞎子所作的,並不等同於亞伯拉罕,那瞎子所說的、所做的已逾越本身所當說當做的,故落入坑中實屬應該,但亞伯拉罕卻無此罪責。
  
 ==== B、亞比米勒的贖罪方式 ==== ==== B、亞比米勒的贖罪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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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XX》七十士譯本譯作「在各方面上妳說真話。」等同於認可(創 20:13)撒拉說:「他是我的兄弟」並非說謊,而不能責怪她。     * 《LXX》七十士譯本譯作「在各方面上妳說真話。」等同於認可(創 20:13)撒拉說:「他是我的兄弟」並非說謊,而不能責怪她。
  
-  * c、在日後律法對犯罪者的處置,誤犯罪的贖罪是需付出賠償才能得到和睦,不論是對神(利 5-6 章)或是對人(出 21-22 章),都是相同法則。+  * c、在日後律法對犯罪者的處置,誤犯罪的贖罪是需付出賠償才能得到和睦(即 shalom 「平安」),不論是對神(利 5-6 章)或是對人(出 21-22 章),都是相同法則。「和睦」原文即 shalom,常被譯作「平安」,是應當努力付出代價才能得到的和好狀態
     * 今日新約外邦人歸主,對神仍是奴僕身分,對猶太信徒仍當付出禮物救助,都是按此律法原則對待。     * 今日新約外邦人歸主,對神仍是奴僕身分,對猶太信徒仍當付出禮物救助,都是按此律法原則對待。
  
-  * d、需由中保代求才能解除咒詛(創 20:17-18),正如會幕獻贖罪祭,必要經由祭司中保才能將血的代價呈獻到神前。+  * d、需由中保代求才能解除咒詛(創 20:17-18),正如誤犯者須到會幕獻贖罪祭,必要經由祭司中保才能將血的代價呈獻到神前。
     * 亞伯拉罕是先知,他的禱告才讓人存活(創 20:7),他在這次事上仍是肉體軟弱,害怕被人殺害,但他仍是神的先知,就有責任為認罪者禱告,而非以受害者身分代禱。     * 亞伯拉罕是先知,他的禱告才讓人存活(創 20:7),他在這次事上仍是肉體軟弱,害怕被人殺害,但他仍是神的先知,就有責任為認罪者禱告,而非以受害者身分代禱。
  
行 91: 行 91:
 ===== 二、兄妹的定義 ===== ===== 二、兄妹的定義 =====
  
-  * 1、正如兄弟的定義,不必然是平輩之間的稱呼,叔侄之間也可稱為兄弟;也正如父子的定義,不必然是上下一輩的稱呼,只要是直系血脈,相差許多輩分也可是父子關係,此稱謂簡化不能按中國習慣用法去認定。+  * 1、正如兄弟的定義,在聖經中不必然是平輩之間的稱呼,叔侄之間也可稱為兄弟; 
 +  * 也正如父子的定義,在聖經中不必然是上下一輩的稱呼,只要是直系血脈,相差許多輩分也可是父子關係,此稱謂簡化不能按中國習慣用法去認定。
  
   * 2、亞伯拉罕和撒拉以兄妹相稱,不能直接認定為同父異母關係,因按律法禁止其結婚(利 18:9)。   * 2、亞伯拉罕和撒拉以兄妹相稱,不能直接認定為同父異母關係,因按律法禁止其結婚(利 18:9)。
-    * 但另一個例子(出 6:20)暗蘭娶姑媽,《LXX》譯本譯為「他父親兄弟的女兒」,即暗蘭娶他的堂妹,在律法上是被允許的,因非直系血脈。因此叔叔與姪女,或兩人是堂兄妹,是他們二人最可能輩分關係,他們結婚也符合律法規定。+    * 但另一個例子(出 6:20)暗蘭娶姑媽」。譯作「姑媽」一詞有以下可能解釋: 
 +      * 一、「姑媽」一詞原指至親者可能是指姪女。娶姪女是律法所允許,但娶姑媽則不允許,但經文並未對此譴責,因此「姑媽」譯文值得商榷。 
 +      * 二、「姑媽」一詞也可能是指姪女。根據《LXX》譯本譯為「他父親兄弟的女兒」,即暗蘭娶他的堂妹,在律法上是被允許的,因非直系血脈。 
 +    * 因此亞伯拉罕和撒拉的輩分關係,可能是叔叔與姪女,或是堂兄妹關係,他們結婚也符合律法規定,並沒有違背律法、沒犯罪
  
   * 3、律法中的婚姻律是以男人為主體的界定,不得侵害以其他男人權利為基礎的婚姻律,其源頭即由(創 2 章)而來,女人是由男人而來,是屬於男人的權利,因這是神命定的。   * 3、律法中的婚姻律是以男人為主體的界定,不得侵害以其他男人權利為基礎的婚姻律,其源頭即由(創 2 章)而來,女人是由男人而來,是屬於男人的權利,因這是神命定的。
行 117: 行 121:
 ===== 一、(創 20:1-2)故事背景 ===== ===== 一、(創 20:1-2)故事背景 =====
  
-  * 1、本章故事可與上段(創 18-19 章)相比較,有許多相同用詞、情節、時間、用詞、神刑罰、人代禱等等,兩主人翁之間也產生對比,其結局亦不相同。+  * 1、本章故事可與上段(創 18-19 章)相比較,有許多相同用詞、情節、時間、用詞、神刑罰、人代禱等等,兩主人翁(亞伯拉罕與羅得)之間也產生對比,其結局亦不相同。
  
   * 2、本章撒拉被奪時,亞伯拉罕的反應,也可和(創 14 章)羅得被擄時的反應,兩相比較。   * 2、本章撒拉被奪時,亞伯拉罕的反應,也可和(創 14 章)羅得被擄時的反應,兩相比較。
-  * (創 14 章)的強壯,對比(創 20 章)的軟弱,在這兩處,他都是寄居身分,但前者他有盟約,後者他與亞比米勒無盟約。+  * (創 14 章)亞伯拉罕的強壯,對比(創 20 章)亞伯拉罕的軟弱,在這兩處,他都是寄居身分,但差異在於前者他與幔利那亞摩利人有盟約,後者他與亞比米勒無盟約。
  
   * 3、本章也和(創 21 章)成一完整故事,結構分析指出,兩章的中心信息是「以撒生出而成就神應許」,這信息也是本章的主要背景。   * 3、本章也和(創 21 章)成一完整故事,結構分析指出,兩章的中心信息是「以撒生出而成就神應許」,這信息也是本章的主要背景。
行 157: 行 161:
  
 === 說明 === === 說明 ===
 +  
 +  * 因是一種法庭的審判證詞,所以呈現兩兩對應的見證模式 
   * AA’:都提亞比米勒是要死亡。   * AA’:都提亞比米勒是要死亡。
   * BB’:指出兩人身分,女人是已嫁,男人是先知。   * BB’:指出兩人身分,女人是已嫁,男人是先知。
行 184: 行 189:
 ==== C、此組合詞表達意義 ==== ==== C、此組合詞表達意義 ====
  
-  * 此組合詞聖經僅此出現,與「手潔心清」(詩 24:3-4)相似意義,為重複強調語詞,在(創 20:6)神說的話中省略成「心的正直」。此語表達亞比米勒娶撒拉的行為意圖上,沒有故意犯罪,但沒有暗示他就是無罪的。+  * 此組合詞聖經僅此出現,與「手潔心清」(詩 24:3-4)相似意義,為重複強調語詞,在(創 20:6)神說的話中省略成「心的正直」。此語表達亞比米勒娶撒拉的行為意圖上,沒有故意犯罪,但沒有暗示他就是無罪的。
  
 ==== 5、「他是先知,為你禱告,讓你存活」 ==== ==== 5、「他是先知,為你禱告,讓你存活」 ====
行 198: 行 203:
  
   * 本段經文開啟中保之職,連同(創 18 章)的論述,亞伯拉罕不光是信心之父,更是首位中保,其言語、思惟能與神交流,得神回應,實如大祭司之職。   * 本段經文開啟中保之職,連同(創 18 章)的論述,亞伯拉罕不光是信心之父,更是首位中保,其言語、思惟能與神交流,得神回應,實如大祭司之職。
-  * 經文未提雅威要亞伯拉罕為亞比米勒禱告,反而是對亞比米勒指出他是先知、代言人,可為他禱告。因此祭司中保職分非人自取,而是神特別揀選,如日後亞倫一般。+  * 經文未提雅威要亞伯拉罕為亞比米勒禱告,反而是對亞比米勒指出他是先知、代言人,可為他禱告。因此祭司中保職分非人自取,不能自言有從神得啟示,就自認為中保祭司,而是須要 
 +  * 神特別揀選,如日後亞倫一般。
   * 基督也是如此成為天上大祭司,新約從未有神直接對耶穌說,要他成為中保,反而是透過使徒所得啟示,認他是神設立的天上大祭司。   * 基督也是如此成為天上大祭司,新約從未有神直接對耶穌說,要他成為中保,反而是透過使徒所得啟示,認他是神設立的天上大祭司。
  
行 207: 行 213:
   * 「夜晚」(創 20:3),「清晨」、「早起」(創 20:8),表明亞比米勒對於神的警告極其重視,立即反應並與他的臣僕商議這事。   * 「夜晚」(創 20:3),「清晨」、「早起」(創 20:8),表明亞比米勒對於神的警告極其重視,立即反應並與他的臣僕商議這事。
  
-==== B、「害怕、畏懼」 ====+==== B、「害怕」(H3372)畏懼」(H3374) ====
  
-  * 「他們都極其『害怕』(H3372)」,比較(創 20:11)「不存有神的『畏懼』(H3374)」,前者為動詞,後者為名詞,為同一字根詞,意涵相同。+  * 「他們都極其『害怕』(H3372)」, 
 +  * 比較(創 20:11)「不存有神的『畏懼』(H3374)」,前者為動詞,後者為名詞,為同一字根詞,意涵相同。
  
 ==== C、「神的畏懼」 ==== ==== C、「神的畏懼」 ====
行 230: 行 237:
  
 === 說明 === === 說明 ===
 +  * 因是一種法庭的審判證詞,所以呈現兩兩對應的見證模式
   * AA’:「做了什麼?」請撒拉說亞伯拉罕是她弟兄。   * AA’:「做了什麼?」請撒拉說亞伯拉罕是她弟兄。
   * BB’:「得罪什麼?」要因我妻的緣故殺我。   * BB’:「得罪什麼?」要因我妻的緣故殺我。
行 262: 行 269:
   * c、他訴諸神的呼召的現況,成為飄流寄居者的窘境,而自謀解決方案。   * c、他訴諸神的呼召的現況,成為飄流寄居者的窘境,而自謀解決方案。
  
-==== B、有學者以為卸責,推卸給基拉耳人、神、撒拉。 ====+==== B、亞伯拉罕稱呼妻子為妹子,有罪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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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學者以為亞伯拉罕是推卸責將之推卸給基拉耳人、神、撒拉。 
 +  * 他們比較亞比米勒在神前的辯解,認為他的解釋事實是自欺欺人的自我保護手段。
  
-  * 比較比米勒在神前的辯解,他的解釋事實是自欺欺人的自我保護手段。 +  * 但筆者認為:伯拉罕確實沒有犯罪。 
-  * 他確實沒有犯罪,但按耶穌的說法,他引誘人犯罪,只說了一半的事實,等於沒說。但是神並未追究他的責任,因他是保護自己的弱勢者,如耶利哥城的妓女喇合,他們的謊言不被察罪,神好似容許這般特殊情境,對弱勢者的保並未違反公義法則。+  * 若按耶穌的說法,他引誘人犯罪,只說了一半的事實,等於沒說。但是神並未追究他的責任,因他是保護自己的弱勢者,如耶利哥城的妓女喇合,他們的謊言不被察罪,神好似容許這般特殊情境,對弱勢者的保並未違反公義法則。 
 +  * 亞伯拉罕證詞的中心思想是:他是因神呼召而成為寄居者,他要保持寄居者的身分就需靈巧的對應所處環境。既要保有呼召而非如羅得成為定居(所多瑪)者,智慧的處置是理所當然。 
 +  * 按經文的安排,亞比米勒無話可駁,只能接受亞伯拉罕的辯解,正如神接受亞比米勒的辯解,而給予處置,亞比米勒也是需按神的吩咐去賠還
  
 ===== 五、(創 20:14-18)終局處置:恢復名聲和生育 ===== ===== 五、(創 20:14-18)終局處置:恢復名聲和生育 =====
行 295: 行 307:
  
   * B、亞伯拉罕此舉動也可視為,他將亞比米勒視同弟兄,彼此可以和睦同居。   * B、亞伯拉罕此舉動也可視為,他將亞比米勒視同弟兄,彼此可以和睦同居。
 +    * 這也符合耶穌所說:「為仇敵禱告。」即為那原先為仇敵者,但是對方卻來求饒恕赦免,願按律法原則而行,那麼就應對其饒恕。
  
   * C、藉由醫治亞比米勒家的不育,帶進下一章撒拉的生育,本事件就可以暗示何以撒拉不能生育的原因,是在於亞伯拉罕自身信心的問題。   * C、藉由醫治亞比米勒家的不育,帶進下一章撒拉的生育,本事件就可以暗示何以撒拉不能生育的原因,是在於亞伯拉罕自身信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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