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gen:gen_c20v1_c20v18_202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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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gen:gen_c20v1_c20v18_20231111 [2023/11/08 08:39 -0600 Wed. (18 個月前)] – 建立 wcm | commentary:gen:gen_c20v1_c20v18_20231111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3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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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44: | 行 44: | ||
* A、亞伯拉罕所得應許,以兩面向為主軸,即「產業」與「後裔」,而經文都用他的妻子被稱為他的妹子,造成妻子被奪的事件,此兩次案例都與他從神得到應許的內容相連。 | * A、亞伯拉罕所得應許,以兩面向為主軸,即「產業」與「後裔」,而經文都用他的妻子被稱為他的妹子,造成妻子被奪的事件,此兩次案例都與他從神得到應許的內容相連。 | ||
- | * a、(創 12 章):到迦南之後神應許他「這地給你後裔」(創 12: | + | * a、(創 12 章):到迦南之後神應許他「這地給你後裔」(創 12: |
* b、(創 20):由(創 17-18 章)神明確應許生以撒,接著他來到基拉耳,同樣面臨「妻子被奪的考驗」,故「後裔得著的考驗」,與「他以為這地沒有神的懼怕而被殺」相結合(創 20:11)。 | * b、(創 20):由(創 17-18 章)神明確應許生以撒,接著他來到基拉耳,同樣面臨「妻子被奪的考驗」,故「後裔得著的考驗」,與「他以為這地沒有神的懼怕而被殺」相結合(創 20:11)。 | ||
行 61: | 行 61: | ||
* c、瞎子本身因看不見而被人引路,卻不去分辨引路者是否為明眼人,因此他落入坑中,這是咎由自取。 | * c、瞎子本身因看不見而被人引路,卻不去分辨引路者是否為明眼人,因此他落入坑中,這是咎由自取。 | ||
- | * 亞比米勒自己不去分辨亞氏夫妻二人言語是否為全部事實,只取自己想相信的內容,是如被引路的瞎眼者,被神究責也是理所當然。然而其所犯之罪因其本人被被認定在心的正直中做這事(創 20: | + | * 亞比米勒自己不去分辨亞氏夫妻二人言語是否為全部事實,只取自己想相信的內容,是如同被引路的瞎眼者,被神究責也是理所當然。然而其所犯之罪,因其本人被認定是在心的正直中做這事(創 20: |
- | * d、領路的瞎子看不見,卻仍敢作引路人,表明他對自己心中的看法充滿自信,這種自信的表現,正如亞伯拉罕心中也深信不疑,而說出了:「無疑的,這地並無神的懼怕,他們要因我妻而殺我。」(創 20: | + | * d、領路的瞎子看不見,卻仍敢作引路人,表明他對自己可以成為他人的引路者充滿自信,這種自信的表現,正如亞伯拉罕心中也深信不疑,而說出了:「無疑的,這地並無神的懼怕,他們要因我妻而殺我。」(創 20: |
- | * 亞伯拉罕自以為是的觀點導致了憾事,但他本身並未主動傷人,他說這話也並非有意害人,只是為了自保而說,這符合自我辯護法則,本身並未犯罪。然而那領路的瞎子所作的,並不等同於亞伯拉罕,那瞎子所說的、所做的已逾越本身所當說當做的,故落入坑中實屬應該,但亞伯拉罕卻無此罪責。 | + | * 亞伯拉罕自以為是的觀點導致了憾事,但他本身並未主動傷人,他說這話也並非有意害人,只是為了自保而說,這符合自我辯護法則,本身並未犯罪。然而那領路的瞎子所作的,並不等同於亞伯拉罕,那瞎子所說的、所做的已逾越本身所當說、當做的,故落入坑中實屬應該,但亞伯拉罕卻無此罪責。 |
==== B、亞比米勒的贖罪方式 ==== | ==== B、亞比米勒的贖罪方式 ==== | ||
行 73: | 行 73: | ||
* 《LXX》七十士譯本譯作「在各方面上妳說真話。」等同於認可(創 20: | * 《LXX》七十士譯本譯作「在各方面上妳說真話。」等同於認可(創 20: | ||
- | * c、在日後律法對犯罪者的處置,誤犯罪的贖罪是需付出賠償才能得到和睦,不論是對神(利 5-6 章)或是對人(出 21-22 章),都是相同法則。 | + | * c、在日後律法對犯罪者的處置,誤犯罪的贖罪是需付出賠償才能得到和睦(即 shalom 「平安」),不論是對神(利 5-6 章)或是對人(出 21-22 章),都是相同法則。「和睦」原文即 shalom,常被譯作「平安」,是應當努力付出代價才能得到的和好狀態。 |
* 今日新約外邦人歸主,對神仍是奴僕身分,對猶太信徒仍當付出禮物救助,都是按此律法原則對待。 | * 今日新約外邦人歸主,對神仍是奴僕身分,對猶太信徒仍當付出禮物救助,都是按此律法原則對待。 | ||
- | * d、需由中保代求才能解除咒詛(創 20: | + | * d、需由中保代求才能解除咒詛(創 20: |
* 亞伯拉罕是先知,他的禱告才讓人存活(創 20: | * 亞伯拉罕是先知,他的禱告才讓人存活(創 20: | ||
行 91: | 行 91: | ||
===== 二、兄妹的定義 ===== | ===== 二、兄妹的定義 ===== | ||
- | * 1、正如兄弟的定義,不必然是平輩之間的稱呼,叔侄之間也可稱為兄弟;也正如父子的定義,不必然是上下一輩的稱呼,只要是直系血脈,相差許多輩分也可是父子關係,此稱謂簡化不能按中國習慣用法去認定。 | + | * 1、正如兄弟的定義,在聖經中不必然是平輩之間的稱呼,叔侄之間也可稱為兄弟; |
+ | * 也正如父子的定義,在聖經中不必然是上下一輩的稱呼,只要是直系血脈,相差許多輩分也可是父子關係,此稱謂簡化不能按中國習慣用法去認定。 | ||
* 2、亞伯拉罕和撒拉以兄妹相稱,不能直接認定為同父異母關係,因按律法禁止其結婚(利 18:9)。 | * 2、亞伯拉罕和撒拉以兄妹相稱,不能直接認定為同父異母關係,因按律法禁止其結婚(利 18:9)。 | ||
- | * 但另一個例子(出 6: | + | * 但另一個例子(出 6:20)「暗蘭娶姑媽」。譯作「姑媽」一詞有以下可能解釋: |
+ | * 一、「姑媽」一詞原指至親者,可能是指姪女。娶姪女是律法所允許,但娶姑媽則不允許,但經文並未對此譴責,因此「姑媽」譯文值得商榷。 | ||
+ | * 二、「姑媽」一詞也可能是指姪女。根據《LXX》譯本譯為「他父親兄弟的女兒」,即暗蘭娶他的堂妹,在律法上是被允許的,因非直系血脈。 | ||
+ | * 因此亞伯拉罕和撒拉的輩分關係,可能是叔叔與姪女,或是堂兄妹關係,他們結婚也符合律法規定,並沒有違背律法、沒犯罪。 | ||
* 3、律法中的婚姻律是以男人為主體的界定,不得侵害以其他男人權利為基礎的婚姻律,其源頭即由(創 2 章)而來,女人是由男人而來,是屬於男人的權利,因這是神命定的。 | * 3、律法中的婚姻律是以男人為主體的界定,不得侵害以其他男人權利為基礎的婚姻律,其源頭即由(創 2 章)而來,女人是由男人而來,是屬於男人的權利,因這是神命定的。 | ||
行 117: | 行 121: | ||
===== 一、(創 20: | ===== 一、(創 20: | ||
- | * 1、本章故事可與上段(創 18-19 章)相比較,有許多相同用詞、情節、時間、用詞、神刑罰、人代禱等等,兩主人翁之間也產生對比,其結局亦不相同。 | + | * 1、本章故事可與上段(創 18-19 章)相比較,有許多相同用詞、情節、時間、用詞、神刑罰、人代禱等等,兩主人翁(亞伯拉罕與羅得)之間也產生對比,其結局亦不相同。 |
* 2、本章撒拉被奪時,亞伯拉罕的反應,也可和(創 14 章)羅得被擄時的反應,兩相比較。 | * 2、本章撒拉被奪時,亞伯拉罕的反應,也可和(創 14 章)羅得被擄時的反應,兩相比較。 | ||
- | * (創 14 章)的強壯,對比(創 20 章)的軟弱,在這兩處,他都是寄居身分,但前者他有盟約,後者他與亞比米勒無盟約。 | + | * (創 14 章)亞伯拉罕的強壯,對比(創 20 章)亞伯拉罕的軟弱,在這兩處,他都是寄居身分,但差異在於前者他與幔利那亞摩利人有盟約,後者他與亞比米勒無盟約。 |
* 3、本章也和(創 21 章)成一完整故事,結構分析指出,兩章的中心信息是「以撒生出而成就神應許」,這信息也是本章的主要背景。 | * 3、本章也和(創 21 章)成一完整故事,結構分析指出,兩章的中心信息是「以撒生出而成就神應許」,這信息也是本章的主要背景。 | ||
行 157: | 行 161: | ||
=== 說明 === | === 說明 === | ||
+ | |||
+ | * 因是一種法庭的審判證詞,所以呈現兩兩對應的見證模式 | ||
* AA’:都提亞比米勒是要死亡。 | * AA’:都提亞比米勒是要死亡。 | ||
* BB’:指出兩人身分,女人是已嫁,男人是先知。 | * BB’:指出兩人身分,女人是已嫁,男人是先知。 | ||
行 184: | 行 189: | ||
==== C、此組合詞表達意義 ==== | ==== C、此組合詞表達意義 ==== | ||
- | * 此組合詞聖經僅此出現,與「手潔心清」(詩 24: | + | * 此組合詞聖經僅此出現,與「手潔心清」(詩 24: |
==== 5、「他是先知,為你禱告,讓你存活」 ==== | ==== 5、「他是先知,為你禱告,讓你存活」 ==== | ||
行 198: | 行 203: | ||
* 本段經文開啟中保之職,連同(創 18 章)的論述,亞伯拉罕不光是信心之父,更是首位中保,其言語、思惟能與神交流,得神回應,實如大祭司之職。 | * 本段經文開啟中保之職,連同(創 18 章)的論述,亞伯拉罕不光是信心之父,更是首位中保,其言語、思惟能與神交流,得神回應,實如大祭司之職。 | ||
- | * 經文未提雅威要亞伯拉罕為亞比米勒禱告,反而是對亞比米勒指出他是先知、代言人,可為他禱告。因此祭司中保職分非人自取,而是神特別揀選,如日後亞倫一般。 | + | * 經文未提雅威要亞伯拉罕為亞比米勒禱告,反而是對亞比米勒指出他是先知、代言人,可為他禱告。因此祭司中保職分非人自取,不能自言有從神得啟示,就自認為中保祭司,而是須要 |
+ | * 神特別揀選,如日後亞倫一般。 | ||
* 基督也是如此成為天上大祭司,新約從未有神直接對耶穌說,要他成為中保,反而是透過使徒所得啟示,認他是神設立的天上大祭司。 | * 基督也是如此成為天上大祭司,新約從未有神直接對耶穌說,要他成為中保,反而是透過使徒所得啟示,認他是神設立的天上大祭司。 | ||
行 207: | 行 213: | ||
* 「夜晚」(創 20: | * 「夜晚」(創 20: | ||
- | ==== B、「害怕、畏懼」 ==== | + | ==== B、「害怕」(H3372)、「畏懼」(H3374) |
- | * 「他們都極其『害怕』(H3372)」,比較(創 20: | + | * 「他們都極其『害怕』(H3372)」, |
+ | * 比較(創 20: | ||
==== C、「神的畏懼」 ==== | ==== C、「神的畏懼」 ==== | ||
行 230: | 行 237: | ||
=== 說明 === | === 說明 === | ||
+ | * 因是一種法庭的審判證詞,所以呈現兩兩對應的見證模式 | ||
* AA’:「做了什麼?」請撒拉說亞伯拉罕是她弟兄。 | * AA’:「做了什麼?」請撒拉說亞伯拉罕是她弟兄。 | ||
* BB’:「得罪什麼?」要因我妻的緣故殺我。 | * BB’:「得罪什麼?」要因我妻的緣故殺我。 | ||
行 262: | 行 269: | ||
* c、他訴諸神的呼召的現況,成為飄流寄居者的窘境,而自謀解決方案。 | * c、他訴諸神的呼召的現況,成為飄流寄居者的窘境,而自謀解決方案。 | ||
- | ==== B、有學者以為卸責,推卸給基拉耳人、神、撒拉。 | + | ==== B、亞伯拉罕稱呼妻子為妹子,有罪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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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學者以為亞伯拉罕是推卸責任,將之推卸給基拉耳人、神、撒拉。 | ||
+ | * 他們比較亞比米勒在神前的辯解,認為他的解釋事實是自欺欺人的自我保護手段。 | ||
- | * 比較亞比米勒在神前的辯解,他的解釋事實是自欺欺人的自我保護手段。 | + | * 但筆者認為:亞伯拉罕確實沒有犯罪。 |
- | * 他確實沒有犯罪,但按耶穌的說法,他引誘人犯罪,只說了一半的事實,等於沒說。但是神並未追究他的責任,因他是保護自己的弱勢者,如耶利哥城的妓女喇合,他們的謊言不被察罪,神好似容許這般特殊情境,對弱勢者的保證並未違反公義法則。 | + | * 若按耶穌的說法,他引誘人犯罪,只說了一半的事實,等於沒說。但是神並未追究他的責任,因他是保護自己的弱勢者,如耶利哥城的妓女喇合,他們的謊言不被察罪,神好似容許這般特殊情境,對弱勢者的保護並未違反公義法則。 |
+ | * 亞伯拉罕證詞的中心思想是: | ||
+ | * 按經文的安排,亞比米勒無話可駁,只能接受亞伯拉罕的辯解,正如神接受亞比米勒的辯解,而給予處置,亞比米勒也是需按神的吩咐去賠還。 | ||
===== 五、(創 20: | ===== 五、(創 20: | ||
行 295: | 行 307: | ||
* B、亞伯拉罕此舉動也可視為,他將亞比米勒視同弟兄,彼此可以和睦同居。 | * B、亞伯拉罕此舉動也可視為,他將亞比米勒視同弟兄,彼此可以和睦同居。 | ||
+ | * 這也符合耶穌所說:「為仇敵禱告。」即為那原先為仇敵者,但是對方卻來求饒恕赦免,願按律法原則而行,那麼就應對其饒恕。 | ||
* C、藉由醫治亞比米勒家的不育,帶進下一章撒拉的生育,本事件就可以暗示何以撒拉不能生育的原因,是在於亞伯拉罕自身信心的問題。 | * C、藉由醫治亞比米勒家的不育,帶進下一章撒拉的生育,本事件就可以暗示何以撒拉不能生育的原因,是在於亞伯拉罕自身信心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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