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gen:gen_c18v1_c18v22_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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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gen:gen_c18v1_c18v22_20230909 [2023/09/06 07:56 -0500 Wed. (19 個月前)] – wcm | commentary:gen:gen_c18v1_c18v22_20230909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2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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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1: | 行 11: | ||
==== 一、(創 18: | ==== 一、(創 18: | ||
- | * A、(創18: | + | * A、(創18: |
* B、(創18: | * B、(創18: | ||
* C、(創18: | * C、(創18: | ||
行 49: | 行 49: | ||
* 由結構分析上下對應的內容,可以清晰分辨作者信息的重覆:義人得救。 | * 由結構分析上下對應的內容,可以清晰分辨作者信息的重覆:義人得救。 | ||
* 對於義人亞伯拉罕和羅得,是透過其義行而得福,是對(創 6 章)挪亞得救的主題,再次詳細說明義行的重要性。其次義人仍需教導和磨難,唯有在磨難中仍堅特信心者,才值得雅威賜福於後裔。亞伯拉罕夫妻是合格者的代表,羅得一家是失敗者的象徵。由生子得嗣子的過程比較,可以得出經文的教導意義。 | * 對於義人亞伯拉罕和羅得,是透過其義行而得福,是對(創 6 章)挪亞得救的主題,再次詳細說明義行的重要性。其次義人仍需教導和磨難,唯有在磨難中仍堅特信心者,才值得雅威賜福於後裔。亞伯拉罕夫妻是合格者的代表,羅得一家是失敗者的象徵。由生子得嗣子的過程比較,可以得出經文的教導意義。 | ||
+ | * 鄺炳釗先生的創世記註釋中,將18: | ||
===== 二、對於雅威的顯現為常人,要正確理解其意義 ===== | ===== 二、對於雅威的顯現為常人,要正確理解其意義 ===== | ||
行 54: | 行 55: | ||
* 雅威的顯現為常人,對亞伯拉罕和羅得是一樣的意涵,不能由三人或二人的不同而區分。 | * 雅威的顯現為常人,對亞伯拉罕和羅得是一樣的意涵,不能由三人或二人的不同而區分。 | ||
* 然而將此二處的顯現,與耶穌死而復活後的顯現相比較,發現均有相同的作為和言語,表達他們都是神的使者。 | * 然而將此二處的顯現,與耶穌死而復活後的顯現相比較,發現均有相同的作為和言語,表達他們都是神的使者。 | ||
- | * 以靈體顯為人身,並非證明「耶穌復活後就是雅威」的神學依據,反而是顯明成為神使者都擁有的能力。 | + | * 以靈體顯為人身,並非證明「耶穌復活後就是雅威」的神學依據,反而是顯明這是成為神使者都擁有的能力。 |
===== 三、雅威來訪亞伯拉罕家中之目的 ===== | ===== 三、雅威來訪亞伯拉罕家中之目的 ===== | ||
行 125: | 行 126: | ||
* (創 18: | * (創 18: | ||
- | * 此作法有學者以為,對於遠來客旅,原本可能成為敵人的,使之轉化為朋友。他並非將對方視為君王或主人,而是遊牧社會接待客旅的常態表現。 | + | * 此作法有學者以為,對於遠來客旅,原本可能成為敵人的,此連續動作可使之轉化為朋友。他並非將對方視為君王或主人,而是遊牧社會接待客旅的常態表現。 |
==== D、三位一體神觀的錯誤引據 ==== | ==== D、三位一體神觀的錯誤引據 ==== | ||
行 150: | 行 151: | ||
* 亞伯拉罕並非接至他帳棚內款待,雖然由他口中說出要提供水和食物,看似簡單的事,然而由他最終慷慨提供的食物種類及數量,即「又嫩又好的牛犢⋯⋯取來奶油與奶,和那牛犢,就是已料理的」,足以顯出他的謙卑,卻又不失主人的風範。 | * 亞伯拉罕並非接至他帳棚內款待,雖然由他口中說出要提供水和食物,看似簡單的事,然而由他最終慷慨提供的食物種類及數量,即「又嫩又好的牛犢⋯⋯取來奶油與奶,和那牛犢,就是已料理的」,足以顯出他的謙卑,卻又不失主人的風範。 | ||
- | * 「接待客旅」之舉在新約(來 13:2; 太 25: | + | * 「接待客旅」之舉在新約(來 13:2; 太 25: |
* 經文一開始就顯出亞伯拉罕並不知道他們是誰,因此這樣的行為是一種常態性行為,更表明亞伯拉罕在寄居生涯中,常常善待同是客旅者,此更是律法要求以色列人去善待他人的背後主因。此義行是值得讚揚的,也是這兩章所強調的。 | * 經文一開始就顯出亞伯拉罕並不知道他們是誰,因此這樣的行為是一種常態性行為,更表明亞伯拉罕在寄居生涯中,常常善待同是客旅者,此更是律法要求以色列人去善待他人的背後主因。此義行是值得讚揚的,也是這兩章所強調的。 | ||
* 但是有學者認為:「不應過度專注於此。」——《每日研經叢書》。這種想法是反律法者的常態偏激心理所致。 | * 但是有學者認為:「不應過度專注於此。」——《每日研經叢書》。這種想法是反律法者的常態偏激心理所致。 | ||
行 161: | 行 162: | ||
* 對比現今猶太飲食條例 Kosher 的規定,明令禁止奶與肉合併調理食用。該條例將猶太人老祖宗亞伯拉罕及三位雅威神所差的使者們,一同定為有罪。這就是猶太人錯誤遺傳的明顯例子,把無罪的當作有罪。 | * 對比現今猶太飲食條例 Kosher 的規定,明令禁止奶與肉合併調理食用。該條例將猶太人老祖宗亞伯拉罕及三位雅威神所差的使者們,一同定為有罪。這就是猶太人錯誤遺傳的明顯例子,把無罪的當作有罪。 | ||
- | * **猶太飲食條例 Kosher 禁止奶與肉同食,但這正是「以人的傳統廢了神的誡命」之實例。** | + | * **猶太飲食條例 Kosher 禁止奶與肉同食,但這正是「以人的傳統廢了神的誡命」之實例。參見史密斯,查爾斯·沃德。“創世記 18:22 的註釋”。《史密斯的聖經註釋》** |
* 若去詢問奉行猶太飲食條例 Kosher 的猶太人:「奶類與肉類是否可以一同食用?」必然會得到否定的答案,因為 Kosher 條例明令「禁止奶類(含奶酪、奶油等)與肉類(不含魚類)合併調理食用。」這豈不是將老祖宗亞伯拉罕及三位雅威神所差的使者們,一同定為有罪?如此明顯的矛盾,猶太人竟然不察!以致於如今的猶太人仍然處處戒慎恐懼這一條規定,深怕違犯之。\\ | * 若去詢問奉行猶太飲食條例 Kosher 的猶太人:「奶類與肉類是否可以一同食用?」必然會得到否定的答案,因為 Kosher 條例明令「禁止奶類(含奶酪、奶油等)與肉類(不含魚類)合併調理食用。」這豈不是將老祖宗亞伯拉罕及三位雅威神所差的使者們,一同定為有罪?如此明顯的矛盾,猶太人竟然不察!以致於如今的猶太人仍然處處戒慎恐懼這一條規定,深怕違犯之。\\ | ||
* 進一步說明: | * 進一步說明: | ||
行 212: | 行 213: | ||
=== b、此三問句表達撒拉深處的懷疑,然而雅威責備的話語卻是柔和的。 === | === b、此三問句表達撒拉深處的懷疑,然而雅威責備的話語卻是柔和的。 === | ||
- | * 「難成」(H6381)被動語態,表達難以達成,超過己身能力。《希伯來詞典》指執行一件根據判斷所採取重大行動,常被譯為奇妙、神奇、非凡的動作。 | + | * 「難成」(H6381)被動語態,表達難以達成,超過己身能力。《希伯來詞典》指執行一件根據判斷所需採取的重大行動,常被譯為奇妙、神奇、非凡的動作。 |
=== c、懷疑與不信之區別 === | === c、懷疑與不信之區別 === | ||
行 231: | 行 232: | ||
* 聖經非常重視時間上的限定,不論是個人或民族的經歷上,都在神特定時期承受救恩或應許,即所謂「時候的滿足」。 | * 聖經非常重視時間上的限定,不論是個人或民族的經歷上,都在神特定時期承受救恩或應許,即所謂「時候的滿足」。 | ||
* 另外,在敬拜的時間、各人生命的時間長短、應許之子出生的時間上,都特別強調是在於神所指定的,沒有一人能改變、增減此時間,也不能自行決定此時間。 | * 另外,在敬拜的時間、各人生命的時間長短、應許之子出生的時間上,都特別強調是在於神所指定的,沒有一人能改變、增減此時間,也不能自行決定此時間。 | ||
- | * 由創造的時間與安息的時間、挪亞洪水的時間、寄居埃及的時間、應許之子生出的時間,作者都已傳達時間是代表神權的象徵,越過此權力象徵,而要自定時間者,如亞伯拉罕生以實瑪利之舉動,則是神所厭惡的,對於今日信徒而言,更是如此。 | + | * 由創造的時間與安息的時間、挪亞洪水的時間、寄居埃及的時間、應許之子生出的時間,作者都已傳達時間是代表神權的象徵,越過此權力象徵,而要自訂時間者,是如亞伯拉罕生以實瑪利之舉動,則是神所厭惡的,對於今日信徒而言,更是如此。 |
==== 3、生命上的復活 ==== | ==== 3、生命上的復活 ==== | ||
行 262: | 行 263: | ||
==== C、「站立在雅威面前」 ==== | ==== C、「站立在雅威面前」 ==== | ||
- | * 此語亦出現於(創 19: | + | * 此語亦出現於(創 19: |
==== D、「同行⋯⋯站立⋯⋯」之意義 ==== | ==== D、「同行⋯⋯站立⋯⋯」之意義 ==== | ||
行 281: | 行 282: | ||
* 神並非視亞伯拉罕為傀儡,唯有亞伯拉罕與神同行,知曉神的心,行神所願意之事,神的應許才是真正成就。 | * 神並非視亞伯拉罕為傀儡,唯有亞伯拉罕與神同行,知曉神的心,行神所願意之事,神的應許才是真正成就。 | ||
- | * 且神所要的,並非單單只有亞伯拉罕夫妻二人的完全,更是希望在其後裔也能看守雅威的道路,即將「遵守律法」之法則,通行在一切以亞伯拉罕為信心之父的人身上,這不只是猶太信徒的路,更是外邦信徒的路,這也是保羅引證本段內容於(羅 4 章)中欲表達的意義。 | + | * 且神所要的,並非單單只有亞伯拉罕夫妻二人的完全,更是希望在其後裔也能看守雅威的道路,即將「遵守律法」之法則,通行在一切以亞伯拉罕為信心之父的人身上,這不只是猶太信徒的路,更是外邦信徒的路,這也是保羅引證本段內容於(羅 4 章)中所欲表達的意義。 |
==== B、(創 19: | ==== B、(創 19: | ||
行 287: | 行 288: | ||
=== a、雅威給予人認罪悔改的機會 === | === a、雅威給予人認罪悔改的機會 === | ||
- | * 雅威審判罪人,絕非隨犯隨判,而是必然有審判時期,因此在此時期到來之前,祂給予人認罪悔改的機會。對於始祖犯罪便是如此;挪亞時期,神給予當代世界有一百二十年的時間;對於所多瑪罪過,由(創 13:13; 14 章; 15 章)的暗示,神早已知曉且給予時間。 | + | * 雅威審判罪人,絕非隨犯隨判,而是必然有等候審判的時期,因此在此時期到來之前,祂給予人認罪悔改的機會。 |
+ | * 對於始祖犯罪便是如此; | ||
+ | * 挪亞時期,神給予當代世界有一百二十年的時間; | ||
+ | * 對於所多瑪罪過,由(創 13:13; 14 章; 15 章)的暗示,神早已知曉且給予充分時間。 | ||
=== b、所多瑪具體的罪行 === | === b、所多瑪具體的罪行 === | ||
行 295: | 行 299: | ||
* ⑶(耶 23:14)。 | * ⑶(耶 23:14)。 | ||
- | * 三位先知從經文中讀出所多瑪的眾罪:淫行、欺壓弱者、不隱瞞其罪(意為不悔改,不以為恥)、在虛偽中行事、支持惡者的權勢、享安逸卻不扶助困乏人。 | + | * 三位先知從經文中讀出所多瑪的眾罪:淫行、欺壓弱者、不隱瞞其罪(意為不悔改,不以為恥)、在虛偽中行事、支持惡者的權勢、享受安逸卻不扶助困乏人。 |
=== c、罪的控告 === | === c、罪的控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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