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gen:gen_c18v1_c18v22_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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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gen:gen_c18v1_c18v22_20230909 [2023/09/06 04:59 -0500 Wed. (19 個月前)] – 建立 wcm | commentary:gen:gen_c18v1_c18v22_20230909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2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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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1: | 行 11: | ||
==== 一、(創 18: | ==== 一、(創 18: | ||
- | * A、(創18: | + | * A、(創18: |
* B、(創18: | * B、(創18: | ||
* C、(創18: | * C、(創18: | ||
行 49: | 行 49: | ||
* 由結構分析上下對應的內容,可以清晰分辨作者信息的重覆:義人得救。 | * 由結構分析上下對應的內容,可以清晰分辨作者信息的重覆:義人得救。 | ||
* 對於義人亞伯拉罕和羅得,是透過其義行而得福,是對(創 6 章)挪亞得救的主題,再次詳細說明義行的重要性。其次義人仍需教導和磨難,唯有在磨難中仍堅特信心者,才值得雅威賜福於後裔。亞伯拉罕夫妻是合格者的代表,羅得一家是失敗者的象徵。由生子得嗣子的過程比較,可以得出經文的教導意義。 | * 對於義人亞伯拉罕和羅得,是透過其義行而得福,是對(創 6 章)挪亞得救的主題,再次詳細說明義行的重要性。其次義人仍需教導和磨難,唯有在磨難中仍堅特信心者,才值得雅威賜福於後裔。亞伯拉罕夫妻是合格者的代表,羅得一家是失敗者的象徵。由生子得嗣子的過程比較,可以得出經文的教導意義。 | ||
+ | * 鄺炳釗先生的創世記註釋中,將18: | ||
===== 二、對於雅威的顯現為常人,要正確理解其意義 ===== | ===== 二、對於雅威的顯現為常人,要正確理解其意義 ===== | ||
* 雅威的顯現為常人,對亞伯拉罕和羅得是一樣的意涵,不能由三人或二人的不同而區分。 | * 雅威的顯現為常人,對亞伯拉罕和羅得是一樣的意涵,不能由三人或二人的不同而區分。 | ||
- | * 然而比較耶穌死而復活後的顯現,有相同作為和言語,表達他們都是神的使者,以靈體顯為人身,並非證明「耶穌復活後就是雅威」的神學依據,反而是顯明成為神使者都擁有的能力。 | + | * 然而將此二處的顯現,與耶穌死而復活後的顯現相比較,發現均有相同的作為和言語,表達他們都是神的使者。 |
+ | * 以靈體顯為人身,並非證明「耶穌復活後就是雅威」的神學依據,反而是顯明這是成為神使者都擁有的能力。 | ||
===== 三、雅威來訪亞伯拉罕家中之目的 ===== | ===== 三、雅威來訪亞伯拉罕家中之目的 ===== | ||
行 60: | 行 62: | ||
* 2、對於亞伯拉罕則是愛心的考驗:善待客旅,等同律法中要求善待寄居者。(對羅得亦是如此) | * 2、對於亞伯拉罕則是愛心的考驗:善待客旅,等同律法中要求善待寄居者。(對羅得亦是如此) | ||
* 3、整體的故事表明雅威是公平的(創 18: | * 3、整體的故事表明雅威是公平的(創 18: | ||
- | * 4、在應許路上,將以撤和羅得的二子比較,前者是憑信得應許而生的,配得承續雅威之約,後者是憑人意而生的,是與雅威之約無分。 | + | * 4、在應許路上,將以撒和羅得的二子比較,前者是憑信得應許而生的,配得承續雅威之約,後者是憑人意而生的,是與雅威之約無分。 |
===== 參、經文詮釋 ===== | ===== 參、經文詮釋 ===== | ||
行 68: | 行 70: | ||
==== 1、本段回應(創 17 章),但並非同一個顯現 ==== | ==== 1、本段回應(創 17 章),但並非同一個顯現 ==== | ||
- | 本段回應(創 17 章)雅威顯現事蹟,唯本次顯現不是延續(創 17 章)同一個顯現,因為亞伯拉罕起初的回應似乎不認識來訪者。 | + | * 本段回應(創 17 章)雅威顯現事蹟,唯本次顯現不是延續(創 17 章)同一個顯現,因為亞伯拉罕起初的回應似乎不認識來訪者。 |
- | 顯現的目的,開始並未和(創 17 章)直山其內容,而是在接受招待後才由下段對話中顯明,因此本段的接待成為下段祝福的先決條件。這過程也是(創 19 章)羅得得救的方式。 | + | |
==== 2、時間記載是(創 18-19 章)的特點 ==== | ==== 2、時間記載是(創 18-19 章)的特點 ==== | ||
行 124: | 行 126: | ||
* (創 18: | * (創 18: | ||
- | * 此作法有學者以為,對於遠來客旅,原本可能成為敵人的,使之轉化為朋友。他並非將對方視為君王或主人,而是遊牧社會接待客旅的常態表現。 | + | * 此作法有學者以為,對於遠來客旅,原本可能成為敵人的,此連續動作可使之轉化為朋友。他並非將對方視為君王或主人,而是遊牧社會接待客旅的常態表現。 |
==== D、三位一體神觀的錯誤引據 ==== | ==== D、三位一體神觀的錯誤引據 ==== | ||
行 148: | 行 150: | ||
=== b、接待客旅的意義 === | === b、接待客旅的意義 === | ||
- | * 亞伯拉罕並非接至他帳棚內款待,口中的水和食物好似簡單的事,顯出他的謙卑,卻又不失主人的風範。 | + | * 亞伯拉罕並非接至他帳棚內款待,雖然由他口中說出要提供水和食物,看似簡單的事,然而由他最終慷慨提供的食物種類及數量,即「又嫩又好的牛犢⋯⋯取來奶油與奶,和那牛犢,就是已料理的」,足以顯出他的謙卑,卻又不失主人的風範。 |
- | * 「接待客旅」之舉在新約(來 13:2; 太 25: | + | * 「接待客旅」之舉在新約(來 13:2; 太 25: |
* 經文一開始就顯出亞伯拉罕並不知道他們是誰,因此這樣的行為是一種常態性行為,更表明亞伯拉罕在寄居生涯中,常常善待同是客旅者,此更是律法要求以色列人去善待他人的背後主因。此義行是值得讚揚的,也是這兩章所強調的。 | * 經文一開始就顯出亞伯拉罕並不知道他們是誰,因此這樣的行為是一種常態性行為,更表明亞伯拉罕在寄居生涯中,常常善待同是客旅者,此更是律法要求以色列人去善待他人的背後主因。此義行是值得讚揚的,也是這兩章所強調的。 | ||
- | * 但是有學者認為:「不應過度專注於此——《每日研經叢書》。」這種想法是反律法者的常態偏激心理所致。 | + | * 但是有學者認為:「不應過度專注於此。」——《每日研經叢書》。這種想法是反律法者的常態偏激心理所致。 |
==== F、(創 18:6-8) ==== | ==== F、(創 18:6-8) ==== | ||
行 157: | 行 159: | ||
=== a、就食物分量和種類而言 === | === a、就食物分量和種類而言 === | ||
- | * 一方面是足量且富足,另一方面是奶與肉合併食用,在潔淨行上和食用習慣都符合當代條件。 | + | * 一方面是足量且富足,另一方面是奶與肉合併食用,在潔淨律上和食用習慣上都符合當代條件。 |
- | * 對比現今猶太飲食條例 Kosher 的規定,明令禁止奶與肉合併調理食用。該條例將猶太人老祖宗亞伯拉罕及三位雅威神所差的使者們,一同定為有罪。這就是猶太人錯誤遺傳的明顯例子,把無罪的當作有罪。[註 ((**[附註]猶太飲食條例 Kosher 禁止奶與肉同食**\\ | + | * 對比現今猶太飲食條例 Kosher 的規定,明令禁止奶與肉合併調理食用。該條例將猶太人老祖宗亞伯拉罕及三位雅威神所差的使者們,一同定為有罪。這就是猶太人錯誤遺傳的明顯例子,把無罪的當作有罪。 |
- | \\ | + | |
- | 若去詢問奉行猶太飲食條例 Kosher 的猶太人:「奶類與肉類是否可以一同食用?」必然會得到否定的答案,因為 Kosher 條例明令「禁止奶類(含奶酪、奶油等)與肉類(不含魚類)合併調理食用。」這豈不是將老祖宗亞伯拉罕及三位雅威神所差的使者們,一同定為有罪?如此明顯的矛盾,猶太人竟然不察!以致於如今的猶太人仍然處處戒慎恐懼這一條規定,深怕違犯之。\\ | + | * **猶太飲食條例 Kosher 禁止奶與肉同食,但這正是「以人的傳統廢了神的誡命」之實例。參見史密斯,查爾斯·沃德。“創世記 18:22 的註釋”。《史密斯的聖經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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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細節說明:\\ | + | * 進一步說明: |
- | 後世的猶太拉比們針對律法《妥拉》內容,提出各樣的解釋看法,記錄於《Talmud》,譯作「塔木德、他勒目」,逐漸形成了一套猶太飲食條例,名為「Kosher」,譯作「可食、潔食」(kosher,字面含義為「合適的」),其中明令「禁止奶類與肉類合併調理食用」,其根據源自《妥拉》裏一處被申令過三次的經文: | + | |
- | 然而,這一條律法的起因是為要禁止人們效法異教徒的生活習慣及敬拜方式,因為據近代學者研究指出,古代異教徒會以「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的方式去崇拜神祇或款待遠人客旅。此律法禁令意義便是:「不要用異教徒崇拜偶像的那一套來敬拜雅威你們的神。」\\ | + | |
- | 所以,猶太 Kosher 飲食條例之「肉與奶不可同食」此一說法,並不符合《妥拉》律法的本意,屬於按人意添加的規定,不屬於雅威神的妥拉律法。\\ | + | |
- | 參考《以斯拉百科網》猶太文化 > 猶太飲食條例 http:// | + | |
- | ))] | + | |
=== b、特別點出撒拉 === | === b、特別點出撒拉 === | ||
行 211: | 行 213: | ||
=== b、此三問句表達撒拉深處的懷疑,然而雅威責備的話語卻是柔和的。 === | === b、此三問句表達撒拉深處的懷疑,然而雅威責備的話語卻是柔和的。 === | ||
- | * 「難成」(H6381)被動語態,表達難以達成,超過己身能力。《希伯來詞典》指執行一件根據判斷所採取重大行動,常被譯為奇妙、神奇、非凡的動作。 | + | * 「難成」(H6381)被動語態,表達難以達成,超過己身能力。《希伯來詞典》指執行一件根據判斷所需採取的重大行動,常被譯為奇妙、神奇、非凡的動作。 |
=== c、懷疑與不信之區別 === | === c、懷疑與不信之區別 === | ||
行 230: | 行 232: | ||
* 聖經非常重視時間上的限定,不論是個人或民族的經歷上,都在神特定時期承受救恩或應許,即所謂「時候的滿足」。 | * 聖經非常重視時間上的限定,不論是個人或民族的經歷上,都在神特定時期承受救恩或應許,即所謂「時候的滿足」。 | ||
* 另外,在敬拜的時間、各人生命的時間長短、應許之子出生的時間上,都特別強調是在於神所指定的,沒有一人能改變、增減此時間,也不能自行決定此時間。 | * 另外,在敬拜的時間、各人生命的時間長短、應許之子出生的時間上,都特別強調是在於神所指定的,沒有一人能改變、增減此時間,也不能自行決定此時間。 | ||
- | * 由創造的時間與安息的時間、挪亞洪水的時間、寄居埃及的時間、應許之子生出的時間,作者都已傳達時間是代表神權的象徵,越過此權力象徵,而要自定時間者,如亞伯拉罕生以實瑪利之舉動,則是神所厭惡的,對於今日信徒而言,更是如此。 | + | * 由創造的時間與安息的時間、挪亞洪水的時間、寄居埃及的時間、應許之子生出的時間,作者都已傳達時間是代表神權的象徵,越過此權力象徵,而要自訂時間者,是如亞伯拉罕生以實瑪利之舉動,則是神所厭惡的,對於今日信徒而言,更是如此。 |
==== 3、生命上的復活 ==== | ==== 3、生命上的復活 ==== | ||
行 236: | 行 238: | ||
==== A、「在那諸子中進入老邁的,人生路徑對於撒拉是中止的」(創 18;1)。「在我衰老後,歡悅的事豈臨到我呢?」(創 18:12)。 ==== | ==== A、「在那諸子中進入老邁的,人生路徑對於撒拉是中止的」(創 18;1)。「在我衰老後,歡悅的事豈臨到我呢?」(創 18:12)。 ==== | ||
- | * 「老邁」(H2205)、「路徑中止」(H2308)、「歡悅之事」(H5730)、「衰老」(H1086),以上詞語都表達亞伯拉罕和撒拉,按現今醫學的看法,是指過了生育期,月事中止,已無生育能力而言,也並男女性事的慾望。 | + | * 「老邁」(H2205)、「路徑中止」(H2308)、「歡悅之事」(H5730)、「衰老」(H1086),以上詞語都表達亞伯拉罕和撒拉,按現今醫學的看法,是指過了生育期,月事中止,已無生育能力而言,也無男女性事的慾望。 |
* 經文特用「活的時候」或可譯作「生命的時間」,等同於他們的身體恢復年輕,如同死而復活一般,因此保羅會說:「亞伯拉罕所信的神,就是賦予死人生命,並呼召那不存在之事物如同存在的神。」(羅 4:17)。 | * 經文特用「活的時候」或可譯作「生命的時間」,等同於他們的身體恢復年輕,如同死而復活一般,因此保羅會說:「亞伯拉罕所信的神,就是賦予死人生命,並呼召那不存在之事物如同存在的神。」(羅 4:17)。 | ||
行 243: | 行 245: | ||
* 最後結束的內容相當讓人訝異,在爭執有沒有笑,這並非毫無意義,也不是單單為著指責撒拉的不誠實。 | * 最後結束的內容相當讓人訝異,在爭執有沒有笑,這並非毫無意義,也不是單單為著指責撒拉的不誠實。 | ||
* 「笑」一詞有正反兩意,正面意有「喜笑、歡喜」之意,也有反面惡意的「嘲笑、戲弄」之意。然而神早已應許所生之子要命名為「以撒(喜笑)」,若撒拉不笑,就無「笑」子,因此神要再次確定她笑了。 | * 「笑」一詞有正反兩意,正面意有「喜笑、歡喜」之意,也有反面惡意的「嘲笑、戲弄」之意。然而神早已應許所生之子要命名為「以撒(喜笑)」,若撒拉不笑,就無「笑」子,因此神要再次確定她笑了。 | ||
- | * 作者用此雙關語,再次賦予撒拉有笑的本錢,不論在信心上、在身體上,她被被激活了。 | + | * 作者用此雙關語,再次賦予撒拉有笑的本錢,不論在信心上、在身體上,她都被激活了。 |
===== 三、(創 18: | ===== 三、(創 18: | ||
行 256: | 行 258: | ||
==== B、「同行」是為了送走他們 ==== | ==== B、「同行」是為了送走他們 ==== | ||
- | * 這不光是一種禮貌,更是表達視同伙伴,不拾分開。 | + | * 這不光是一種禮貌,更是表達視同伙伴,不捨得分開。 |
* (約參 1: | * (約參 1: | ||
==== C、「站立在雅威面前」 ==== | ==== C、「站立在雅威面前」 ==== | ||
- | * 此語亦出現於(創 19: | + | * 此語亦出現於(創 19: |
==== D、「同行⋯⋯站立⋯⋯」之意義 ==== | ==== D、「同行⋯⋯站立⋯⋯」之意義 ==== | ||
行 271: | 行 273: | ||
==== A、(創 18: | ==== A、(創 18: | ||
- | === a、神論亞伯拉罕知道對待所多瑪的目的和理由,如商議對象般不隱瞞事實,則神視亞伯拉罕是可以商量的對象。 === | + | === a、神讓亞伯拉罕知道對待所多瑪的目的和理由,如商議對象般不隱瞞事實,則神視亞伯拉罕是可以商量的對象。 === |
* 有學者提出,神會視他如內閣會議的成員,有兩個理由: | * 有學者提出,神會視他如內閣會議的成員,有兩個理由: | ||
行 280: | 行 282: | ||
* 神並非視亞伯拉罕為傀儡,唯有亞伯拉罕與神同行,知曉神的心,行神所願意之事,神的應許才是真正成就。 | * 神並非視亞伯拉罕為傀儡,唯有亞伯拉罕與神同行,知曉神的心,行神所願意之事,神的應許才是真正成就。 | ||
- | * 且神所要的,並非單單只有亞伯拉罕夫妻二人的完全,更是希望在其後裔也能看守雅威的道路,即將「遵守律法」之法則,通行在一切以亞伯拉罕為信心之父的人身上,這不只是猶太信徒的路,更是外邦信徒的路,這也是保羅引證本段內容於(羅 4 章)中欲表達的意義。 | + | * 且神所要的,並非單單只有亞伯拉罕夫妻二人的完全,更是希望在其後裔也能看守雅威的道路,即將「遵守律法」之法則,通行在一切以亞伯拉罕為信心之父的人身上,這不只是猶太信徒的路,更是外邦信徒的路,這也是保羅引證本段內容於(羅 4 章)中所欲表達的意義。 |
==== B、(創 19: | ==== B、(創 19: | ||
行 286: | 行 288: | ||
=== a、雅威給予人認罪悔改的機會 === | === a、雅威給予人認罪悔改的機會 === | ||
- | * 雅威審判罪人,絕非隨犯隨判,而是必然有審判時期,因此在此時期到來之前,祂給予人認罪悔改的機會。對於始祖犯罪便是如此;挪亞時期,神給予當代世界有一百二十年的時間;對於所多瑪罪過,由(創 13:13; 14 章; 15 章)的暗示,神早已知曉且給予時間。 | + | * 雅威審判罪人,絕非隨犯隨判,而是必然有等候審判的時期,因此在此時期到來之前,祂給予人認罪悔改的機會。 |
+ | * 對於始祖犯罪便是如此; | ||
+ | * 挪亞時期,神給予當代世界有一百二十年的時間; | ||
+ | * 對於所多瑪罪過,由(創 13:13; 14 章; 15 章)的暗示,神早已知曉且給予充分時間。 | ||
=== b、所多瑪具體的罪行 === | === b、所多瑪具體的罪行 === | ||
行 294: | 行 299: | ||
* ⑶(耶 23:14)。 | * ⑶(耶 23:14)。 | ||
- | * 三位先知從經文中讀出所多瑪的眾罪:淫行、欺壓弱者、不隱瞞其罪(意為不悔改,不以為恥)、在虛偽中行事、支持惡者的權勢、享安逸卻不扶助困乏人。 | + | * 三位先知從經文中讀出所多瑪的眾罪:淫行、欺壓弱者、不隱瞞其罪(意為不悔改,不以為恥)、在虛偽中行事、支持惡者的權勢、享受安逸卻不扶助困乏人。 |
=== c、罪的控告 === | === c、罪的控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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