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11(回應):加拉太書二至四章的律法論
壹、回應心得
一、(加 4:10)的難題釋義
1、外邦教會的猶太教化問題
A、如本章對於律法的曲解:
B、保羅其他書信中的問題:
2、猶太教會的外邦異教化問題
3、基督教歷史中的異教崇拜日子
二、對於使徒本身的攻擊
1、今昔看待的區別
A、保羅昔日被加拉太人奉如神的使者,如同基督耶穌,今入卻變成你們的仇敵(加 4:12-16)。正如保羅在船難時,在米利大島上所遭遇的一樣:同樣一個人,卻由「兇手」變成「神明」(徒 28:1-6)。
B、從外貌來論斷人,先知撒母耳揀選人時,也會犯此種偏見和誤解(撒上 16 章)。
C、猶太人按外貌(加利利地、拿撒勒人)看耶穌基督(約 7:52; 1:45)。
D、保羅從前也是如此來認識基督耶穌(林後 5:16)。
E、雅各書也提到「主耶穌基督的信」的反面,就是以外貌偏見來論斷人(雅 2:1-4)。
2、真假面貌的區別
A、這是猶太教的割禮派所造成的混亂,他們是「偷著進來的假弟兄」,改變保羅所傳的「福音的真理」(加 2:3-5)。正如他們在哥林多教會所行的一樣,
B、這些人是假使徒,是撒但的差役(林後 11:13-15),反對真使徒保羅。
C、真假先知的判斷功夫:真先知的本色(申 18:15-19),假先知的本色(申 18:20-22; 13 章)。[註一]
三、對於律法和福音的曲解
1、對律法的曲解:即對「律法的諸工作」被故意譯作「行律法」的惡劣行徑。
正如義勳本文中所言,全文抄錄如下:
二、「律法的行為/工作」(加 2:16; 3:2, 5, 10; 羅 2:15; 3:20, 28)
當相同的組合詞「信心的行為」(帖前 1:3; 帖後 1:11)、「善工」(美善的工作/行為)(徒 9:36; 羅 13:3; 林後 9:8; 弗 2:10; 腓 1:6; 西 1:10 等等)被正確理解和翻譯時,使可以明白「律法的行為/工作」是指何意。「善工」被《和合本》錯誤譯作「行善」(羅 13:3; 弗 2:10; 提前 5:10)。
「律法的諸工作/行為」之意,指按著猶太傳統所認知的,用以區分猶太人與外邦人的行為,以判別兩者身份的律法規定,如受割禮、受水洗、獻祭、守安息日、食物潔淨的事項。
單數用詞「律法的工作/功用」(羅 2:15),指律法的教導性功用。在(加 3:23-4:5)保羅將律法擬人化,是成為主人童年時的引導者(加 3:25),是託管者與管家的身份(加 4:2)。
由(徒 15 章)和(來 7-10 章)針對割禮和獻祭,兩大用以區分猶太人身份的事項上,已在外邦信徒身上被神和聖靈所暫停、消逝了。外邦人不再因這些律法的工作/行為,才被稱為神的選民,而是因著基督所成就的救贖的信實功用,外邦人被說服而相信得救了。
新約聖經未曾提說,有關「安息日、食物潔淨律、受水洗」等律法是被廢止的。
今日的人們,錯誤地認為(加 4:10; 西 2:16)兩節經文可以用來證明「安息日、食物潔淨律」這兩項律法已被廢止了。
(西 2:16)的經文所談論的是指「獻祭」事宜,而非關於「守諸日子」。
(加 4:10)的內涵則由下文深論之。
2、對於福音的曲解:即對「耶穌基督的信心」故意曲解為「信耶穌基督」。
A. 正如義勳所提出的。全文如下:
一、「耶穌基督的信心」(加 2:16ac; 2:20; 3:22, 26; 羅 3:22, 26)
當相同的組合詞「亞伯拉罕的信心」(羅 4:9, 16, 19)、「神的信」(羅 3:3)被正確理解和翻譯時,便可以理解「耶穌基督的信心」(原文直譯)是指何意。
「耶穌基督的信心」既可指「耶穌本身擁有對神的信心,如同亞伯拉罕一樣」,也可指「耶穌所成就的救贖的信實,是永遠有功效」。前者指基督的信心成為一種準則,後者指基督的信心成為一種救恩的基礎。
伍、結論
一、認為「信心」和「相信」只是用來描述「個人對神或基督的信心」的偏見
反對「基督的信心」或「基督的信實」的譯文——如《新約引用舊約》〈加拉太書〉作者 Mois es Silva 的看法——認為「信心」和「相信」只是用來描述「個人對神或基督的信心」,卻枉顧新約明明記載「神的信實」、「基督的信心」的經文內容。
B. 信望愛網路版: ἐξ ἔργων νόμου τὸ πνεῦμα ἐλάβετε ἢ ἐξ ἀκοῆς πίστεως;
你們接受聖靈是從律法的行為或信的信息呢?
註:「信的信息」亦可翻譯為「對信仰的聽從」。(參見註二)
貳、感言
一、兩位王對王、神對神的戰爭
二、律法與福音原是和諧如一的
保羅更正的「另一種福音、別的福音」,即《加拉太書》並其他書信,如(林後 11:2-15)的假使徒、撒但的差役,也是針對今日外邦各教派,把律法與福音「一刀切」的「基督教的時代論」的反駁。
撒但藉著「人」來更改神的旨意,雅威神也藉著「人」來澄清。
因此,「人」是神鬼爭戰的「兵器」,正如保羅所言:或肢體獻給那罪,做「不義的兵器」;或將肢體做「義的兵器」獻給神(羅 6:13)。
三、外邦教會受到「猶太教割禮派」的蠱惑,造成反神、反基督、反神福音、基督使徒的「加拉太書中的造反派」
附註
註一、穆斯林遇見耶穌
註三、、雅威聖會網站『使徒傳統與猶太教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