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7(回應 3):馬可福音的律法論(5)叔娶寡嫂律爭議的心得與感想
壹、我的心得
(可 12:24, 27)使用了 πλανάω planaoo(G4105),字義:錯誤、誤導。耶穌在這兩節一前一後重複此詞:
一、撒都該人也是「被不斷地誤導、被一直大大地被誤導了」,他們如同迷路的羊一般。
二、法利賽人,他們去誤導別人,耶穌喻之為:「瞎眼領路的,瞎子領瞎子,兩個人,都要一同掉入坑裡⋯⋯」(太15:14);若不是我天父栽種的,必要拔出來(太15:13)。
一、撒督該黨派的見解
撒督該黨派的見解:沒有復活、沒有天使和靈(徒 23:8,中文和合譯本譯「靈」為「鬼魂」)。
二、此種信仰是接近「唯物論」
此種信仰是接近「唯物論」、屬於此世,沒有來世的盼望。換句話說,就是只憑眼見,不憑信心的「不信派」。
只看見地上的塵世福分,也就是依照律法書上所言:遵命得地上的各種福氣,違約遭受地上各種災禍(利 26 章; 申 28 章)。
三、他們引用「叔娶寡嫂制」的律法(申 25:5-10),否認有來世「復活」
他們引用「叔娶寡嫂制」的律法(申 25:5-10),否認有來世「復活」,因為按照「肉身復活」的觀點,其他死人若肉身都復活了,七位都是丈夫,哪位才是元夫?也就是說,復活後必然變成「一妻多夫」,以此矛盾來反對有復活說。
四、新約聖經的復活論不是肉身復活
新約聖經的復活論不是肉身復活,是「靈體」的復活:依照主耶穌的反駁內容:
五、論及死人必復活
「我是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出 3:6),即三祖的神(出 3:16)。
這就是說:神是活人的神,不是死人的神。律法書早已闡明。
貳、讀義勳此文的心得
一、有關架構分析的緊要性:這是正確解經的關鍵。
A、(可 12:18-27)結構分析:
B、(申 25:5-10)與(申 25:1-19)之間的關聯:
由文意的角度分析與說明:ABCCBA 結構
A、(1-3)對惡人合理的責打
B、(4)合宜的報酬
C、(5-10)為兄弟立名
C’、(11-12)保護兄弟的名譽
B’、(13-16)公平的交易
A’、(17-19)對仇敵適時的報仇
說明
由用語的角度分析與說明:ABCABC 結構
說明
二、撒都該人為何會犯如此大的問題
三、基督耶穌與使徒保羅對當代大祭司的挑戰
四、今日世俗國家的大法官的職權與能力也被質疑
1、參考美國的大法官釋憲問題(註二)
2、現今台灣的大法官釋憲問題(註三)
五、新約解讀律法書的關鍵:明白經書和神的大能。
2、明白神的大能:
神的大能就是能使死人復活。撒都該人不信死人會復活,因為他們不信神是使死人復活的神。
他們認為:人死了,就死了,不能再活。這就是對於神的大能的無知,因為神不是死人的神,而是活人的神。
耶穌根據荊棘篇裡的記載,三次重複「雅威是三祖的神」(出 3:6, 13, 16),這就是神復活的大能;亞伯拉罕所信的神就是:使死人復活的神(羅 4:17)。
撒都該人卻不信「死人會復活」,這等同是不信「神」的人。
參、衍生的問題
一、界定丈夫的「兄弟」問題:路得再嫁波阿斯
二、大衛接續掃羅王妻妾問題(撒下 12:8; 3:7; 21:8-14)
三、子王接續父王的妻妾問題:大衛王之子押沙龍與大衛的妃嬪親近(撒下 16:20-23)
附註
註一、參考資料
論兩位大祭司:以利亞撒和以利亞實 20240713 LYH
經文
一、以利亞撒:亞倫之子
1. 出6:23-25亞倫四子之第三子,28:1
2. 利10:6,12,16悲劇下的處理方式;
3. 民3:4繼任兄長為祭司職任
4. 職守:
5. 25:7-11其子非尼哈的刀。
6. 什亭事件後衍生的處理方式:
二、以利亞實:以利約乃之子(代上 3:24)
1. 祭司以斯拉進入他的子約哈難的屋裡(拉 10:6)
2. 大祭司建立羊門(尼 3:1)、大祭司府門(尼 3:20-21)
3. 他的家譜(尼 12:10-11)、他的三代人:他、耶何耶大、約哈難,做族長(尼 12:23)
4. 神殿中庫房的祭司與多比雅結親(尼 13:4-7),其孫子耶何耶大的一子,和倫人參巴拉的女婿,被趕出(尼 13:28)。
註二、參考美國大法官釋憲問題
註三、現今台灣大法官釋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