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5(回應 1):馬可福音的律法論(3)洗手吃食爭議

作者:WCM;講論日期:20240706;初稿日期:20240626。

本文乃回應: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5:馬可福音的律法論(3)洗手吃食爭議

針對〈參、二、1、新約福音並未更改舊約的潔淨律法〉內容

文中提到:

「耶穌的門徒是以俗手去吃那食物,耶穌並未否認,他否認的是俗手去吃那潔淨食物不會使人成為汙穢。潔淨的食物不因人的因素而改變成不潔淨的食物⋯⋯」

舊約律法的相關規定

平安祭的聖肉,若接觸了汙穢物,就不可吃,要用火焚燒;若不潔淨的去吃了聖肉,此人必要被剪除。

(利 7:15-21)平安祭肉的相關規定

據(該 2:12-13)若是被摸死屍者接觸祭肉,祭肉會被玷汙。

以上經文都只限於「祭肉」,是分別為聖的,並不是指一般的食物。這樣的祭肉,被染了汙穢之人接觸後,會被玷汙,變成不可吃之物。

雖然此處祭司談到「別的食物」,但這應該是指,獻完平安祭之後,眾人一同分享祭肉,一同吃食的筵席。此時,若有人染了死屍的汙穢,按律法規定,不應當共席同享,更不當吃聖別的祭肉,而應出營隔離生活才是,因此,若是出席接觸聖別之祭肉及席上的食物,必然造成汙穢。

由於是特指獻祭後的共享分食的場合,因此不能隨意將以上的規則擴展到一般場合,也就是說,染了死屍汙穢的人,並不會一起共食沾染,一般潔淨的食物,也不會接觸到這樣的汙穢。

一般潔淨可吃的食物,是否有可能會被玷汙成為不潔淨?

(利 11:29-38)「地上繁殖的滋生物的死屍」接觸沾染汙穢,會使潔淨可吃的食物變成汙穢的情況。

當「地上繁殖的滋生物」的死屍掉在食物上,且有水沾在其上的,就變成了汙穢(利 11:34)。

當「地上繁殖的滋生物」死屍掉在栽種的種子上,(若是乾燥的)則是潔淨的(利 11:37),若是澆了水,才會變汙穢(利 11:38)。

經文限定要符合二個條件,才會導致潔淨的食物變為汙穢:

意味著,沒有完全符合則不會造成汙穢,例如乾燥沒有水沾溼時。

因此,雖然要使潔淨的食物成為汙穢是有可能的,但並不容易,並非簡單地接觸不潔之物而已,必須完全符合以上條件才算。

關於如何處理不潔的舊約律法規定,見[註1]。

若食物是被染了其他汙穢的人摸了,是否也會受汙穢?

(利 15 章)患漏症者不潔且未水洗之手,所摸的瓦器要打破,所摸的木器要用水涮洗,這點是否與「食物」有關?

需要探討的是,(利 15:11-12)「患漏症者未水洗之手所摸的瓦器要打破」用法,是否是(利 11:33-34)的簡述?是否適用於食物沾染汙穢?

「地上繁殖的滋生物的死屍之汙穢」
「患漏症者不潔者之汙穢」

由於律法規定,患漏症者應出營隔離生活,因此上述情況可能是出營之前造成的接觸。

(可 7:2)「俗手(未洗過之手)」是否是汙穢的?我認為「不一定」!

「俗手(未洗過之手)」不一定就是汙穢的。

針對〈參、二、3、就猶太傳統,對於從外面世界中沾染不潔⋯⋯〉之看法

文中提到:

「律法只定規人若不潔,若為沾染的不潔,只要沐浴更衣即可隔日為潔。」

對於(可 7:1-20)的解釋

從「懷疑沾染不潔」來看

吃下了經由汙穢的手所拿的食物,能靠如廁潔淨之嗎?此一猶太傳統教導合理嗎?

關鍵在於這人是否不潔,而不在乎這些動作是否能潔淨!

「門徒本身並無不潔」是解釋本段的重要前提

由本段看出猶太拉比傳統的對與錯


附註

[註1]如何處理不潔的舊約律法規定

一、針對「不潔」的處置

二、針對因不潔所致之「罪」的處置(不含摸人的死屍)

據(利 5 章)規定,摸了不潔之物,但他卻「不知道」,或譯「從他被隱藏」,他便為不潔,且有罪了(利 5:2),而他自己知道了,他便有罪了(利 5:3)。

(利 5 章)所述有罪的三大原因: - 聽見起誓聲音者,卻不願誠實告知他人,有關他看見或知道的事,他失去一個見證者當有的責任; - 因著觸摸不潔; - 因著誓言冒失。

觸摸不潔分二種: - 1、觸摸任何不潔之物,定義應該是(利 11 章)內容: - 任何不潔之物, - 或不潔之獸類死屍,或不潔牲畜的死屍,或不潔滋生物的死屍; - 2、觸摸人的不潔,定義應該是(利 12-15 章)內容: - 應該是不包括「觸摸人的死屍」。

個人認為,這是描述在事先不知道的情況下,觸摸了不潔,事後才知道。因為不是馬上知道,所以應該是會將汙穢擴散出去,為此需要付出「贖愆祭」的代價。

另外,對於「因誤犯而從雅威的諸聖別中犯罪」之情況,獻祭的規定如下:

三、摸死屍者得潔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