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論者:林義鴻 LYH; 講解日期:20240608; 記錄:WCM。
本文乃回應: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3:馬可福音的律法論(1)概論、赦罪權柄
[註:「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裏就有我在他們中間」:這是指處理教會中不順服真理有人,其中有兩三個人奉主的名作見證,這就有主在其中作為審判官,而此法庭就能有捆綁之權柄功效。然而,常有人誤用此節,誤以為是指任何人,進行一般的聚會;原意絕非如此,是有限定條件的。這一段就內容看來,是應該在主升天後才會發生的,因此視為是後來編輯加入的。]
——以上是指「真正實行律法的教會,是合神心意的教會」,而不是掛名的教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