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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3(回應 3):馬可福音的律法論(1)回應講論

講論者:林義鴻 LYH; 講解日期:20240608; 記錄:WCM。

本文乃回應: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3:馬可福音的律法論(1)概論、赦罪權柄

(約 20:22-23)耶穌將「赦罪權」賜給跟從的門徒

(來 8:10-13)神與以色列家立新約、將律法寫於子民心上(願遵行且能遵行律法)、蒙赦罪

(來 9:10; 10:3-10; 詩 40:4-8)耶穌基督能赦罪,因他成了真實的贖罪祭

(太 16:15-19)眾門徒也能有赦罪權。

(太 18:15-20)教會有赦罪權

[註:「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裏就有我在他們中間」:這是指處理教會中不順服真理有人,其中有兩三個人奉主的名作見證,這就有主在其中作為審判官,而此法庭就能有捆綁之權柄功效。然而,常有人誤用此節,誤以為是指任何人,進行一般的聚會;原意絕非如此,是有限定條件的。這一段就內容看來,是應該在主升天後才會發生的,因此視為是後來編輯加入的。]

——以上是指「真正實行律法的教會,是合神心意的教會」,而不是掛名的教會。

人愛權柄,但常是不配得的:得權柄的人,必須不自高、不膨脹,否則會墮落

人不應自高,因人本是塵土

(弗 2:1-4)人本是死在過犯罪惡之中

(出 15:24-26)由瑪拉苦水事件,得知人的疾病大多是由於罪,是神給人的管教。

(太 9)要跟從有赦罪權的人子

(可 1:22)耶穌教訓他們一直像一位擁有權柄者,而不像那些文士⋯⋯是帶著權柄的新教訓

「新教訓」

「癱子」是犯罪、不能行律法之人

補充:關於跟從主,耶穌所醫治的三種人有不同情況

1、(可 1:40-45)大痲瘋患者得潔淨,卻不聽從耶穌的話,阻礙了主的工作。

2、(可 2:1-12)癱子得醫治,但主並未要求他跟從。

3、(可 2:13-17)耶穌呼召稅吏利未

1)
[註約20:22 「你們應當要(開始)領受聖靈」:這句的「領受」是簡單過去命令式,即單純命令(表示點的動作,叫人開始作一動作,現在開始去做一件事。),主在他吹了一口氣之後,對門徒持續說,「開始去」領取聖靈;吹氣並無對象(受詞),和合譯本自行添加「他們」。「要開始領受聖靈」的說法,正如主叫那臥病三十八年的癱子起來「拿」(單純命令)他的褥子,叫他從現在開始當要拿起褥子。但這種單純命令是要叫此病人去做「拿」的動作才得完成。故門徒也要去做「領取」的動作才能得到。門徒何時去領取聖靈的動作,在此並無記錄,卻在(徒 1 章)詳載他們去禱告,要領取聖靈這動作。附註:若是「現在命令式」指「要持續做某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