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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世根基系列 4:禁果與律法、論智慧的真假與虛實、從伊甸園說起

作者:林義鴻 LYH; 草稿日期:20240318; 初稿日期:20250203; 講論日期:20250208; 編修:WCM。

前言

網上內容一

〈最新消息⋯⋯七七叭叭TALK第401期20250204〉 地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Ophg9K-_s

網上內容二

〈馬英九和病毒為伍 正在禍害臺灣【知定講堂 曹興誠】EP90〉 地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kvryNvl-SE

心得感想

網上內容三

〈律法、耶穌和早期基督教〉作者:Owen Chao 地址:https://seventhousand.net/en/node/2047

我的批判

壹、源頭探索

一、伊甸園中的吩咐命令、禁吃善惡知識樹果

二、「知識與智慧」卻又是神賜給選民的,此一弔詭也!

三、新約保羅論及律法

(註:以下內容涉及了被誤譯的新約經文,連帶著誤導了許多讀者,造成了許多誤解。建議有能力者查考原文,配合參考《雅威聖經譯本》,這是本會眾同工多年查考原文聖經的成果精華。)

1、律法本身是罪嗎?不是!為何本來叫人活命的誡命,反倒叫我死!此二弔詭也。

保羅認為,西乃山頒布的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 7:12)。

律法不是罪,律法的功用是使人驗知「那罪」,誡命來到後「那罪」復活。

論及「那罪與律法」時,他先探討「律法本身是罪嗎?」

然後,他進一步探討:「本來叫人活命的誡命,反倒叫我死(羅 7:10)!」此二弔詭也!

2、「那罪」如同有自由意志,誘騙了我、殺了我。

3、他又進一步探討:「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此三弔詭也。

他又解釋說:

我的分析

A、律法的屬靈性質,與我的屬肉性質不同(羅 7:14a)

我的身份是「已被賣給那罪下」(羅 7:14b),此即「罪奴」,論述內容回到律法中「賣身為奴」的範疇中。

這就是更為深沉的奴隸制度問題:

B、然後,他又進一步解釋:推論和結論(羅 7:18-21)

C、最後的論述:解釋、推論與結論(羅 7:22-25)

貳、四大問題

參、解鎖:認清「諸般律法」的含意

「律法 nomos」在《羅馬書》出現經文

一、綜合出現不同屬性的律法

1、外邦人沒有律法,「對他自己是律法」(羅 2:14)

A、《和合本》誤譯為:「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B、但是,依照原文:「因為每當那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依本性可以去行那些屬於律法的事時候,他們雖沒有律法,對他們而言,律法是存在的。」

C、由上下文脈言之

2、每一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不被稱義於祂面前,因為「罪的充分知識」透過律法(羅 3:20)。

A、「每一肉體」

B、「出於律法的諸般工作」

C、「人的心思律法」雖想方設法要順服「神律法」,但是「人的肉體」卻依然只能順服「那罪的律法」

3、透過「那些諸工作的(律法)」(羅 3:27a)

4、透過「信心的律法」(羅 3:27b)。這樣,我們透過「那律法」使「律法」失效?決不發生此事,反而我們堅固著「律法」(羅 3:31)。

5、「那丈夫的那律法」(羅 7:2)

6、「那神的那律法」(羅 7:22)

7、「在我肢體中另有個律法」、和「我的心思的那律法」交戰、擄掠我附從那「在我肢體中的那罪的那律法」(羅 7:23);一方面,對我的心思而言,我服役於「神的律法」;另一方面,對那肉體而言,我服役於「罪的律法」(羅 7:25)。

8、「那生命之那靈的律法」(羅 8:2a)

9、「那罪的那律法」(羅 8:2b)

10、「那死的那律法」(羅 8:2c)

二、探討不同「修飾性或描述性」的「律法」

三、探討不同「屬性」的律法

四、(羅 10:1-4; 14:1-23)律法與基督

基督是反律法的嗎?不是。是廢律法的嗎?不是(太 5:17-18)。

反律法與敵基督的陣營,它們提出的論點就是:

一方面,抬高基督位格,使他成為至高的神格

另一方面,貶低受造者的人格,否認人可以遵守神聖律法

總之,以上就是「救恩論」說法中的兩大謬論。

五、律法與聖靈

六、律法與誡命是屬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