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概論 7 獨特的律法(利 25-27 章)(回應 1)心得與感想
經文
前言
(利 25-27 章)的禧年即是主所宣佈的「新約福音信息」,以安息年為本,同樣核心的(利 26 章)也是以人守安息日、地得享安息為主,(利 25 章)對應的(利 27 章)「許願例」,其實是「誓願」,新約耶穌反對的是錯誤的誓願對象,摩西律法與主耶穌都非反對「起誓」,保羅自己也許願作拿細耳人願,雅各書也提到「誓願」(雅 5:15),顯然,律法中的許願例並不廢除。
概論
壹、安息年與禧年的福音(利 25 章)
一、恢復與扶助的核心思想(利 25:10b-13/25:35-38)
二、彌賽亞耶穌的使命宣達與遵行(路 4:16-19; 太 11:28-12:21)
三、使徒保羅對此的教導與實行的榜樣(徒 20:17-38)
貳、律法生死禍福的分別(利 26 章)
一、律法審判的準則(利 26:1-2)
二、遵命得福的內容(利 26:3-13):結構
三、違命受咒的內容(利 26:14-33)
四、審判的最終目的(26:34-45)
參、誓願條例的性命贖價(利 27 章)
一、結構清晰 ABCDEFEDCBA
AA’:同是雅威對摩西說、要對以色列眾子講論誡命
BB’:特許願的性命估價與十一的贖回與限制
CC’:牲畜與永獻物接不可變動或贖回
DD’:同是污穢牲畜贖回要增五分之一
EE’:房與地的的贖回要增加估價
二、許願例的特色
三、利 23-27 章對應利 1-10 章的獻祭條例:
四、對於永獻的:
五、教訓(參見拙著:利 27 章的五、教訓)
3、希臘文聖經中,(徒 23:14)有出現名詞 GK331,anathema (咒詛、發誓),與動詞 GK332 anathematize (使受咒詛、發誓、受誓所約束),参見(可 14:71);而在(路 21:5),有出現與此動詞同字根的名詞 GK334,音譯同 GK331,(獻給神的供品、放在壇上、許願祭)。
GK331 對應希伯來文 HB2764(永獻的)(利 27:28),在新約也在(羅 9:3)(被咒詛)、(林前 12:3; 16:22; 加 1:8, 9)等五次出現。
GK332 對應希伯來文 HB2763(永獻)(民 18:14; 21:2, 3),在新約也在(可 14:71; 徒 23:12, 14, 21)等四次出現。
因此,只有永獻的(當滅之物),此詞在新舊約聖經中有交集,但是,次數還是少得可憐。因此,對於新約教會的我們,無論是許願或發咒起誓的事,對一般信徒(尤其是非猶太人信徒)是陌生的,少見的。這就變成一種稀奇的事。而且新約對於發咒起誓的用法,都是負面的,彼得三次不認主與猶太人發誓要殺保羅等是。
由以上所論述的,到底新約要如何來看待許願或還願呢?要如何來實行呢?
應該依照(民 30 章)的許願例來行許願的事宜;應依照民 6 章來行還特許的願。
永獻的要依照本章,以及(民 21:2-3)約書亞記所記的內容等。
什一捐,在(民 18 章; 申 14:22-29),重複(利 27:26-33);(瑪 3 章)等都是。新約耶穌責備法利賽人時,也提到這是當獻的(太 23 章; 路 11 章)。
總之,次數雖少,但無論是新舊約聖經,在還許願與不可當還許的願上,彼此還是相通的,不可廢棄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