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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 3 祭司(回應 2)論死罪與非死罪:有關律法中的大小罪責——從贖罪祭和贖愆祭說起

本文回應以下文章:《利未記》概論 3 祭司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41110; 編修:WCM。

經文

前言

摩西律法中的五祭,與祭司、祭儀,論及「罪、罪行、罪祭」,以及祭司人選和祭儀。

五祭之中,與贖罪有關的是「罪祭」和「愆祭」。

「犯罪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壹 3:4),而「罪的工價就是死」(羅 6:23)。

因為「因這緣故,怎樣透過一個人,『那罪』進入這世界,且『那死』透過『那罪』,且『那死』也照樣臨到所有人,所有人在此狀況下都犯了罪。」(羅 5:12)。

「那罪」,即是指「那惡者」(約壹 5:19-20),「那惡者」即是撒但魔鬼,就是那古蛇,他誘騙始祖,如今也誘騙新約的教會信徒(林後 11:2-3),他藉著撒但的差役,就是「假使徒」在教會中興風作浪,在主耶穌時,是藉著「文士和法利賽人」,在保羅所建立的外邦教會是藉著「奉割禮派」。在主後第四世紀時,是藉著「尼西亞會議」,議定「尼西亞信經」,逼迫和迷惑基督教會,直到如今的二十一世紀。

無論如何,那罪與罪惡仍然在「此世界的王」撒但所掌控的「世界」繼續使用「這世界的事」(約壹 2:16-17)來誘騙神的教會成員。「這世界的神」對不信者、即「滅亡之子」極具吸引力(林後 4:3-4),對幼稚無知教會中的信徒更是大展「迷惑的力道」,無所不用其極地使用「魅術」,促使他們失信、跌倒。

不能得救,就是不能有永生,也就是不能進入諸天之國,即不能承受神的國(太 19:16-20)。

綱要

「死罪」定義

A、舊約:

B、新約

一、「可赦免之罪」與「不可赦之罪」

1、可赦之罪祭物:贖罪祭和贖愆祭

2、不可赦之罪(來 10:26)

A、主耶穌的吩咐

B、使徒彼得的教訓

C、神的選民的借鏡

D、使徒保羅的教訓

E、傳異端的敵基督者、不認子者(約壹 2:18-23)

註:那些相信「耶穌是三位一體神」或認為「耶穌就是獨一真神」的人,也是「不認子者」!

F、猶大書的例證

G、啟示錄中未得勝者

二、不致於死之罪與至於死之罪(約壹 5:16-18)

1、可以代求的罪:即能夠透過代求而得到赦免的罪。

2、不可代求的罪:即不能夠透過代求而得赦免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