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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 3 祭司(回應 1)研讀心得與感想

副題:研讀感想與心得:回應義勳講章利6-10章祭司律法

本文回應以下文章:《利未記》概論 3 祭司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41031; 編修:WCM。

壹、問題討論

一、講章:『但是立凡人為祭司,祭司就必然存有無力與無益的問題(來 7:18),亞倫二子的問題就浮現此事實。』此說法有待商榷。

二、講章:『貳、5、因此,「祭司」一詞是由非以色列人所開創的』;

三、講章:祭司職任更改的理由,引用來7:11-16的經文

四、探討「亞倫與其子孫的祭司職任的設立」:

1. 此種祭司是「神人之間的中保」,是雅威在吩咐選民設立「雅威會幕」之後,特別揀選亞倫和他後裔擔當「雅威祭司」之職任。

2. 新約的祭司職任與唯一中保耶穌,他是繼承地上亞倫其後裔的「中保的祭司職任」(來8:6),但他不是「地上祭司」(來8:4-6),而是「天上祭司」(來8:1-3)。

故同是「中保和祭司」,但差異就是:

貳、心得

一、新約祭司的列舉四大點,非常要緊

二、祭司雖然有所更改,但不可把「神聖律法、典章」也加以更改

三、義勳最後提及的非常關鍵

文中提到:
『二、與祭司相關用詞的出現,所傳達的信息:
1、獻過祭的物(G2410):(林前 10:28)「外邦人獻給偶像的物,為著那告知者和那良心,不要吃。」
一般解經家大多將「良知」解為「是那告知者的良心」,而非被告者的。外邦祭司的祭祀,其果效未能改變神所明定之食物律法的法則,

但參與其祭祀而共食之人,是與鬼相交,對此保羅禁戒之。

2、竊取聖物(G2416)
*(羅 2:22)「憎惡偶像卻竊取(偶像)的聖物。」
外邦偶像的物品,在保羅看來,因其祭祀而成汙穢的,而非單指偶像本身才算汙穢。反觀,保羅不是竊取聖物者(G2417)(徒 19:37)。』

1、「吃祭物」

我看:保羅既然對外邦教會在「吃祭物」的篇章上,甚發費心力,多加指導外邦人。可見這是外邦教會的通病,而此種通病也真的在歷代基督教會史中,不但出現「此種可悲的現象」,而且越演越厲。真令有識者扼腕嘆息。除了是因與「鬼」相交之外,也把祭物應用到主的「晚餐」,使本應按照逾越節律法舉辦的晚餐變質、變為天主教的「變質說」,TJC的「靈化說」,以及其他領聖餐,卻不守神聖的節期的謬誤說等等,不一而足。

2、所謂竊取「聖物」

正如法利賽人一樣,是金銀比「聖殿」大,「禮物」比祭壇大(太23:16-18),猶太人也是如法炮製,視「偶像」為邪惡,卻竊取「其聖物」。

同樣,外邦人對於「祭祀本身」的理解度不過,以至於誤認『廟宇和祭祀」的意義,即自認「有知識有信心的人」可以自由行事,嚴重絆倒那些軟弱、無知的弟兄(林前8:9-13),甚至認為「祭祀偶像之物和偶像」不算什麼,而進偶像廟去吃他們祭鬼的宴席。他們真的是「又吃聖餐、又吃鬼宴」阿!(林前10:14-22)。

3、至於良心問題

考慮到「別人」的良知「論斷」是我「個人」行事的方針,而非依照我的良知作為判斷一切事物的準則(林前10:20-30)。

這是如今「外邦眾教派」都是以「人良知等同神律法」的謬誤認知(參見羅2:12-16)。

四、神聖顯示有兩方面

五、律法因過犯而添加(加3:19)

六、律法也因此事而違背祭司職任的亞倫不能執行

即沒有按照神藉摩西的吩咐,獻上「贖罪祭物」(利10:16-20):

參、感想

一、今日基督教對於祭司職任與律法的廢除,認為是遵守新約聖經,以至於對於猶太人仍然去耶路撒冷聖殿獻祭的舉動加以批判,甚至對於使徒保羅的各人舉動:

二、同樣,把「耶穌基督、神子」當作獨一神觀的基督教:

三、墮落的基督教把耶穌基督變成「三一神教的第二位」的扭曲、變質的真正意圖:

1、基督原是「神人之間的中保(祭司職任)」的「人」子耶穌(提前2:5),但被扭曲變質為「中保」所要面對的「神」自身。

2、難怪歷代以來的所謂基督教的各教派,各出奇招

3、希伯來書所啟示的耶穌

4、猶太教視耶穌不過是「人子」

四、賞罰不分新舊約

五、萬民祭司的錯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