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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 3 祭司(回應 1)研讀心得與感想

副題:研讀感想與心得:回應義勳講章利6-10章祭司律法

本文回應以下文章:《利未記》概論 3 祭司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41031; 編修:WCM。

壹、問題討論

一、講章:『但是立凡人為祭司,祭司就必然存有無力與無益的問題(來 7:18),亞倫二子的問題就浮現此事實。』此說法有待商榷。

二、講章:『貳、5、因此,「祭司」一詞是由非以色列人所開創的』;

三、講章:祭司職任更改的理由,引用來7:11-16的經文

貳、心得

一、新約祭司的列舉四大點,非常要緊

二、祭司雖然有所更改,但不可把「神聖律法、典章」也加以更改

三、義勳最後提及的非常關鍵

『二、與祭司相關用詞的出現,所傳達的信息:
1、獻過祭的物(G2410):(林前 10:28)「外邦人獻給偶像的物,為著那告知者和那良心,不要吃。」
一般解經家大多將「良知」解為「是那告知者的良心」,而非被告者的。外邦祭司的祭祀,其果效未能改變神所明定之食物律法的法則,但參與其祭祀而共食之人,是與鬼相交,對此保羅禁戒之。

2、竊取聖物(G2416)

*(羅 2:22)「憎惡偶像卻竊取(偶像)的聖物。」
外邦偶像的物品,在保羅看來,因其祭祀而成汙穢的,而非單指偶像本身才算汙穢。反觀,保羅不是竊取聖物者(G2417)(徒 19:37)。』

四、神聖顯示有兩方面:

  1. 一方面,雅威神對遵行其旨意者有神的榮光顯現、同在,聖火燒吞祭物;眾民因此歡呼、俯伏在地(利9章)。
  2. 另一方面,亞倫二子獻上神未吩咐的凡火(原文:別樣的火),被雅威所擊殺在祂面前:二人死屍立即被抬出,身為死人父親也不得表示哀痛,免得他們死亡,又免得神向會眾發怒(利10章)。
  

五、律法因過犯而添加(加3:19):

  1. 亞倫二子的罪過,促使「禁酒令」頒布(利10:8-9)。可能是由於「酗酒」導致此二子違犯神命。
  2. 祭司職任是「分別聖別和凡俗、潔與不潔」,教導選民學習一切律法律法(10:10-11)。
  

六、律法也因此事而違背祭司職任的亞倫不能執行:即沒有按照神藉摩西的吩咐,獻上「贖罪祭物」(利10:16-20):

  1. 律法不能加添、更改,但因二子慘死,父親亞倫認為雅威不會悅納他今天的「罪祭」,不能執行如儀。
  2. 摩西由發怒轉為「心裡以為美」(10:20)。可見,神僕因違命而發怒,也因體恤人軟弱而釋懷。
  

參、感想

一、今日基督教對於祭司職任與律法的廢除,認為是遵守新約聖經,以至於對於猶太人仍然去耶路撒冷聖殿獻祭的舉動加以批判,甚至對於使徒保羅的各人舉動:

二、同樣,把「耶穌基督、神子」當作獨一神觀的基督教:

三、墮落的基督教把耶穌基督變成「三一神教的第二位」的扭曲、變質的真正意圖:

    四、賞罰不分新舊約:
    
    1. 聖火降下吞吃祭物,因神喜悅祂的子民,民以歡呼敬拜回應(利9:23-24);聖靈降臨在一切諸的門徒身上,聖民以另一舌頭頌讚神(徒2:1-4)。
    2. 舊約祭司亞倫二子,因獻「別樣的火」而被「從神來的火」燒死在他面前(利10:1-2);新約教會亞拿尼亞夫婦褻瀆聖靈,也同樣撲倒在神僕面前(徒8:1-7)。
    
    五、萬民祭司的錯繆:
    
    1.新教改革的路德馬丁提出此主張:重犯「立凡民為祭司」的北王耶羅安(王上12:32),這種下亡國種子。同樣新教也變成「聖俗不分、潔污不別」。
    2. 為神所揀選的人才能做祭司:如亞倫子孫,可拉黨是利未人不得篡奪此聖職(民16-18章)。新約保羅是福音祭司,信徒不是祭司(羅15:16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