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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 2 祭物、祭儀總述(回應 3)從祭物看生命的意義與價值

本文回應以下文章:利未記概論 2 祭物、祭儀總述

作者:WCM; 初稿日期:20241020; 講論日期:20241026; 編修:WCM。

死有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

有資格成為祭物,雖然被殺,但卻是榮耀的,因為是特選的,是「上升」歸給那至高神。「上升」是「燔祭」一字的本意。

特別挑選出來的動物,才能成為祭物,條件必須符合:完整、無瑕疵。

(創 9:3-4)「那血」並未被賜給人作食物

(創 9:3-4)

「生命」或譯「性命、魂」

「吃動物的肉」並不是「吃動物的性命、魂」,但「吃動物的血」就是「吃動物的性命、魂」。

(利 17:10-14)「那血」被賜給人「為人們的性命蔽罪」

(利 17:10-14)

「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生命」或譯「性命、魂」。

神將潔淨的動物的肉賜給人作食物,但是神未將「血」賜給人作食物,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神將那血賜給人用來在壇上為人們的性命蔽罪。

因此,「那血」的功用不是用來作食物,而是可以用來「為人們的性命蔽罪」。

流血犠牲,獻在壇上,其生命價值提升,惠及於人

一隻被驗可、特選出的完整牲畜,符合潔淨的種類、完整無瑕疵之要求,若能因此而成為祭物,求得神悅,或為人們的性命蔽罪,為人犧牲,其所能達到的功用,遠大於其一生平順、自然老死的價值與意義。

人一生的意義與價值,如何評判?

也類同上述祭牲的價值判斷。以下列舉經文內容為例:

耶穌基督之榜樣:受苦、犠牲、利己、利人

例如耶穌的一生,其在世受苦,學會了聽從順服神的旨意,獻上自己成了永遠的贖罪祭,其意義及價值之大,遍及所有聽從他的人!

「他學會了那聽從且完全」是「利己」、「為人蔽罪」是「利人」。

使徒保羅及同人之榜樣:好像成為代罪品、贖罪祭(林前 4:13)

例如使徒保羅及同人們的寫照,也是「我們好像成為⋯⋯萬物的贖罪祭⋯⋯」。

例如保羅也提到過「外邦人的供獻」

犯罪的代價及後果極其嚴重

從起初那魔鬼持續犯罪、那持續行那罪的人是出於那魔鬼(約壹 3:8)

魔鬼、撒但、古蛇,是犯罪者的鼻祖。

那神的那羔羊耶穌的工作:持續除去這世界的那罪

意義:

犯罪就是違背律法

意義:

犯罪者就是「那罪」的奴僕,「那罪」指的是「惡者撒但」

犯罪會遭致自身的災禍

犯罪會導致連累

結論:不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