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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ast:2026:20260921090000 [2026/09/09 05:20 Wed -0500] – 建立 wcmfeast:2026:20260921090000 [2026/09/10 09:31 Thu -0500] (目前版本) – [4、人完成諸工作與那悔改之事相稱(徒 26:20)] l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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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證 ## 論證
  
-## 1、加爾文說(羅 3:20+## 1、約翰·加爾文。 “馬書3:20註釋” 加爾文說
  
-- A、律法規定,行為的獎賞是按著律法而定的。(107)等同給了得獎賞的途徑。 +- A、律法規定,行為的獎賞是按著律法而定的。(107 
-- B、沒有人能靠遵守律法而獲得義。(108)卻永遠得不到獎賞。 +  -其說法等同給了得獎賞的途徑。 
-- C、義不是靠律法帶給我們的,因律法使我們知罪,定我們的罪。 +- B、沒有人能靠遵守律法而獲得義。(108 
-    - 等同神給了人希望,又斷了人成功的途徑。 +  -其說法等同人卻永遠得不到獎賞。 
-- 加爾文等同在說:神是說謊的,因給了一個人永遠達不到的目標,好定罪祂所造的人。+- C、義不是靠律法帶給我們的,因律法使我們知罪,定我們的罪。(108頁) 
 +  -其說法等同神給了人希望,又斷了人成功的途徑。 
 +- 加爾文等同在說:神是說謊的,因給了一個人永遠達不到的目標,好定罪祂所造的人。
 - 這如同父親對兒子說:你每次考試都要 100 分,才是我兒子,否則就不是。 - 這如同父親對兒子說:你每次考試都要 100 分,才是我兒子,否則就不是。
  
 ## 2、審判法則:按行為,但若有贖價則可重來。 ## 2、審判法則:按行為,但若有贖價則可重來。
  
-- A、(羅 3:1-20)是論外邦人,引用(詩 14 篇)而論猶太人則在(羅 2 章)。因此「沒有義人」是指外邦人。舊約義人的見證太多了。(羅 1 章)是定罪外邦人。 +- A、(羅 3:1-20)是論外邦人是罪人,引用(詩 14 篇)而論猶太人則在(羅 2 章)。因此「沒有義人」是指外邦人。舊約義人的見證太多了。(羅 1 章)是定罪外邦人。所以猶太人與外邦人當因違反律法而成為罪人,原因則是「每一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肉體與律法的諸工作」倆內涵才是造成不能在神面前被稱義的因由,但一般解經者不是忽視之,就是錯解之。 
-- B、(羅 2:26)是第三假設句,(羅 2:27)則是直述句。 +- B、人是可以遵行律法,由(羅 2:26)是第三假設句,(羅 2:27)則是直述句來理解。 
-    - a、由(羅 2:26)「未受割者關注維護律法義的要求」,是極可能與事實相符,故外邦人去遵守律法,才是真割禮,才是與神立約的子民。+    - a、由(羅 2:26)「未受割者關注維護律法義的要求」,第三假設句極可能與事實相符,故外邦人去遵守律法,才是真割禮,才是與神立約的子民。
     - b、由(羅 2:27)未受割者成全律法(行盡律法要求),才成為審判的依據去審判猶太人違犯律法,則外邦人行律法才符合神審判法則。     - b、由(羅 2:27)未受割者成全律法(行盡律法要求),才成為審判的依據去審判猶太人違犯律法,則外邦人行律法才符合神審判法則。
 +    - c、因為人是可以遵行律法,能在神面前被稱義,神才會說要按人的行為審判人、定罪人。若果無人能因行為被神稱義,神的審判本身就是不公義了。
 ## 3、唯有可贖的罪,基督的血才有功效 ## 3、唯有可贖的罪,基督的血才有功效
  
行 30: 行 32:
     - c、(羅 3:27-28)     - c、(羅 3:27-28)
         - 「信心的律法」和「律法的諸工作」相比較。         - 「信心的律法」和「律法的諸工作」相比較。
-        - (羅 2:13)「律法的聽見者」與「律法的遵行者」之間的區別。+        - 等同(羅 2:13)「律法的遵行者」與「律法的聽見者」之間的區別。
  
 ## 4、人完成諸工作與那悔改之事相稱(徒 26:20) ## 4、人完成諸工作與那悔改之事相稱(徒 26:20)
  
 - A、行為是有價值的,能與悔改之事結合,無論猶太或外邦。 - A、行為是有價值的,能與悔改之事結合,無論猶太或外邦。
-- B、「律法的諸工作」可指律法的諸教導,也可指入猶太教所需的條件。都不是指按律法要求行出的義行,否則神就是說謊的。+- B、「律法的諸工作」可指律法的諸教導,也可指入猶太教所需的條件。都不是指按律法要求行出的義行,否則神就是說謊的。
 - C、「信心的律法」(羅 3:27) - C、「信心的律法」(羅 3:27)
     - a、(徒 24:14)保羅相信所有按照律法的事。     - a、(徒 24:14)保羅相信所有按照律法的事。
行 43: 行 45:
 ### 《羅馬書》中「律法的諸工作」,是指割禮、獻祭、守律法的聖別生活,入猶太教的三項要求。 ### 《羅馬書》中「律法的諸工作」,是指割禮、獻祭、守律法的聖別生活,入猶太教的三項要求。
  
-- 1、(羅 2 章):律法的真割禮,不在於肉,而在於靈。+- 1、(羅 2 章):律法的真割禮,不在於肉,而在於靈(即持續關注護衛律法義的要求之人)
 - 2、(羅 3-4 章):真挽回祭是耶穌的血,和耶穌的信心。 - 2、(羅 3-4 章):真挽回祭是耶穌的血,和耶穌的信心。
 - 3、(羅 5-8):對付罪,在乎獻上肢體給義作奴僕,隨從聖靈的意願者才能守律法。 - 3、(羅 5-8):對付罪,在乎獻上肢體給義作奴僕,隨從聖靈的意願者才能守律法。
-- 4、(羅 12-15 章):聖別的生活是以愛、接納為基礎。真祭物是自己的身體(羅 12:1)。+- 4、(羅 12-15 章):聖別的生活是以愛、接納為基礎。(羅 12:1 真祭物是自己的身體)。
  
 ### 聖別生活的表現(羅 12-15 章) ### 聖別生活的表現(羅 12-15 章)
  
 - 1、先決條件: - 1、先決條件:
-    - (羅 12:1-2)身體獻上不要被這世代同化,而要心思更新變化(羅 12:3-9)+    - (羅 12:1-2)身體獻上。(羅 12:3-9)不要被這世代同化,而要心思更新變化。
 - 2、真愛勝過惡:(羅 12:9-21)。 - 2、真愛勝過惡:(羅 12:9-21)。
-- 3、順服神排定的權柄:(羅 13:1-7)。+- 3、順服神排定的權柄:(羅 13:1-7)。先決條件:他是神的執事是為著你達到那美善
 - 4、愛完滿律法:(羅 13:8-10)。 - 4、愛完滿律法:(羅 13:8-10)。
 - 5、穿上基督,行在光中(羅 13:11-14)。 - 5、穿上基督,行在光中(羅 13:11-14)。
 - 6、接納軟弱者,別爭辯諸意見:(羅 14:1-15:13)。 - 6、接納軟弱者,別爭辯諸意見:(羅 14:1-15:13)。
 +    爭辯諸意見的內容如下:
     - a、日子:審斷這日強於那日(羅 14:5)。     - a、日子:審斷這日強於那日(羅 14:5)。
     - b、食物:吃百物與吃蔬菜(羅 14:2),不吃肉、不喝酒(羅 14:21)。     - b、食物:吃百物與吃蔬菜(羅 14:2),不吃肉、不喝酒(羅 14:21)。
 +    - c、以上兩項爭辯意見,是如何在何時、何種情況下才是表達對神的敬虔,而非在爭辯安息日節期的時間,更不是在論食物潔淨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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