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50510; 講論日期:20250517; 編修:WCM。
(伯 12-14 章)總結了(伯 3-11 章)約伯與三友言論中的各種講論技巧,是講論技巧的結合體。
一方面,他不只反駁瑣法的論述,也將以利法和比勒達所提出的傳統判斷、人生哲理,作為他反駁時的套用內容。
另一方面,延續了前兩次對神的各項質問,同樣更深的向神質疑其困擾所在。
最終再對生命的價值與局限,提出他的看法。
此三章大致分成三大段
(伯 12:2-6)與(伯 13:1-5)約伯自認為,他對神權能的認識,並不亞於三位朋友。
此寫作方式呈現環繞式的主題,(伯 12:13, 16)重覆一個句子:「能力和智慧與祂同在」。
(伯 12:7-12)提出「智慧與悟性如何得著」,對比(伯 12:17-25)「論神的權能與智慧運作」。
約伯以法庭上的辯詞,一方面提證朋友的錯謬,另一方面等於是自己向神辯明心意,因此經文分成兩段,(伯 13:6-17)對朋友說話、(伯 13:18-28)對神說話。
經文不斷重述,生命苦短又不得重來,且神還對人定律例,限制人行動。
「人生的脆弱」對比於「神是嚴肅的審問官」。
約伯最後的結語,反映出他對自身受苦難的體會,停留在苦難帶給人的第一層認識。苦難中的人多會產生對來生的渴望,從約伯引喻大自然現象,可知他極其盼望重來一次,但此夢想又漸消失在痛苦的現實中。因此他結論,生命的局限是疼痛悲哀,靈魂在陰間沒有復活。
三友都以「智慧的多種來源」,作為內容依據,規勸約伯當要認罪、歸向神.
約伯提出,自己對於神的知識與智慧並非不及於三友,甚至比他們更加深刻,反諷三友的認識是虛假的。
他提出,他對神智慧的認識,是三友不曾思及的內容,就是神在人間行事,不只是賞善罰惡,而是對一切掌權者隨意賦予權力或剝奪之。
三友的智慧體會與現實不符,以致使約伯成笑話。
(伯 12:2)首先他指出,三友是自以為壟斷智慧,將自己等同於智慧,認為自己才是「神的子民」——此原文是特定用詞,指「與神立約者的選民」。
(伯 12:3)其次,他自認也是智慧分享者,且三友所論的只是一般真理,為世人所知。
「有心屬他的」(另譯),表示約伯也有自己的智識與判斷,並非不如朋友。本節可視為反駁「瑣法喻約伯是野驢無聰明」(伯 11:12)。
(伯 12:4)再者,約伯自認先前他是蒙神回應的,是義人、完全人,但在朋友眼中卻成了笑話。此言是批評朋友不依事實就隨意斷定約伯有罪,將約伯一生的見證視如笑話,是極其愚蠢的。
(伯 12:5-6)最後,他以災禍(原指毀滅)為題,針對安逸者、搶奪者、激怒神者三種人的對災禍的看法,是與三友所言「災禍是神對惡人的刑罰」完全相反。
常人(以上三種人為典型)對於災禍的看法,並非如三友所言「是引人到神前的媒介」,他們反而以為,災禍只給失敗者預留,而那些能夠在災禍中勝過的,仍然倖存而留有生命的,反是要因禍得福,是平安穩固的,更加堅定其看法。
可見,災禍並不能使這些人歸向神,反而讓他們自以為必須要設法在神所降的災禍中倖存,要設法勝過神。
知識與智慧不是只被少數人所掌控,也不是必須從深奧哲理中尋得,而是從大自然和受造之物中都可得到受教,如(羅 1:20)的言:「從世界的創造行動中,藉所行的諸事,可了悟看明神的能力和神權。」
(伯 12:9)「雅威的手作成這個」,與(賽 41:20)相同,或許《約伯記》是引述《以賽亞書》,認定萬有的受造與運行,都在雅威手中。
約伯反駁瑣法的觀點「智慧的奧祕難尋」(伯 11:6-7),且由受造物中弱肉強食的現象,也正好反駁「義人得福、惡人遭報」的說教觀點。約伯反而稱呼這一切現象都在神手中,在現世中的任何遭遇,都是神的手所作成的。
「經驗」(伯 12:11)與「人生閱歷」(伯 12:12)都可以使人得著智慧,此箴言式格言是套用朋友的觀點,也是凸顯朋友的話是自顯矛盾。
本段論「智慧是由神的作為來體會」,神能夠成就祂所願意的,就等同於顯示祂的智慧。
以「拆毀」和「禁閉」兩種反面作為,反襯出人無能力去建造和釋放的無奈;再以「留住眾水」和「差出眾水」兩面,表明災禍(枯旱與洪水)也來自於神。
此段正如反駁以利法所說:「神賜恩降雨的智慧」(伯 5:9-10)。
約伯認為,不能單單從「得恩」的面向去思考神的智慧,也當從「降災」的面向去思考神的智慧。
此兩面說法由(13 節)及(16 節)下半句更加以凸顯。
(伯 12:13)中、英文譯作「謀略」,已是過份意譯。
此字詞在(伯 5:13)可譯作「商議」,(伯 10:3; 18:7)亦同。
(伯 12:12)可譯作「理解力」。
(申 32:28)「因他們是失落『忠告』的子民,且在他們之中沒有『理解』。」
此句將這兩詞作一完整連結,表達能接受而且堅持來自神的忠告之選民,才是有能力去理解並執行神的旨意之國民,否則將陷入神報應的結局(申 32:30-34)。
此句對比「忠告與理解」,是神的另一種智慧的彰顯。
神容許惡者去引誘人迷失,就是神對人考驗與刑罰的手段。
比較(伯 9:5-10)「神的權能論」,以神對天地的創造與運行的作為,表明神的智慧。
本段則以神對人世間諸掌權者、智慧者的隨意處置,表明其智慧。
可將此段落分成兩小段,每一段都用四個分詞形容神的作為,再各加上一個直說語氣(18, 25 節)。
至此,約伯不斷以神對世界的負面作為,表明這也是神的智慧和權能的彰顯,不是三友以為的光暗分明、善惡有報那麼簡單的世界。
因此,評判事情不能過於簡略、單純,否則等同愚昧人般的錯謬。
本段將「眼」與「耳」一併談論,表達「理解」的意味,且是指親身經歷而明瞭。
由(伯 12:17-27)所談的事實,約伯自認其人生閱歷,不比朋友更加落後墜落(伯 13:1-2)。
本句中使用分詞法,常指人的倒斃死亡,故(伯 13:2)下半句可直譯作「我不是倒斃死亡者,比起你們」,《LXX》譯作「我比你們不是更加無意義(或缺乏理解力的)」。
(3, 4 節)連用兩個反意副詞「但是」,強調約伯與朋友之間的差異在於,他仍堅持向神理論,反觀朋友之言是向神投降,是捏造謊言者,是無用的醫生。約伯甚至向神指責,大膽地向神挑戰,因自己是無辜受害;但是朋友要他認罪,反而他們是造謊者,對他而言是虛無的、沒有價值的醫生。
常用以指「外邦的神明」(利 19:4; 26:1; 代上 16:26; 詩 96:5; 97:7),故可喻指朋友如外邦神明自認有能力救約伯,但在約伯來看是虛空、無益的偶像神明,沒有能力去治療他所遭遇的。
沉默算是有智慧,對所不明白的,不需強出頭,尚可掩蓋自身的無知和惡意,也不會造成弟兄更大的傷害(伯 13:5)。
約伯再次用法律術語向朋友指證,若他們持續所說的內容,等同於為神作偽證,神反而會責備之(伯 13:6-12)。
而約伯認為,若他不顧惜己命,堅持向神辯護,才是他救贖之路(伯 13:13-16)。因此他轉向神分訴案情,求神不要以驚惶來嚇他,反而要直接指明他犯何罪而遭禍(伯 13:17-23)。
最後他直言,神待他是不公的,對待他如同對待仇敵一般,這情勢能否改變呢?因為他認為自己已走到盡頭,如同衣朽爛、蟲蛀吃(伯 13:24-28)。
約伯以為朋友將自己定罪,是為神辯護,但卻是一種故意偏袒,而就公義的神而言,祂反而是厭惡此等假見證,必按律法懲罰此作偽證者。
朋友所追求後人的記念評價,如同灰燼毫無價值;他們所爭論的憑據,是泥土所築,經不起衝擊。
(伯 13:12)可視為約伯對三友所論的評價。
指責他人之罪是容易的,卻往往看不見自己的缺失,正如耶穌所言:「看見弟兄眼中木屑,卻不能察透自己眼中横梁。」(太 7:3)。
因著愛而自認是神的辯護者,要去指正弟兄的問題,是每一位熱忱的信徒常會去作的事,但若缺乏真正的智慧,常使自以為正義的行動,成為灰燼般無價值。
神的真理不能只憑片面事實去成就,約伯似乎已明白此事。
再次向朋友表明他的立場,即就算是神現在殺了他,他仍然仰望神。
他相信對神理論一事,是他救贖的唯一道路,因他不是那不虔者,神必不輕忽他。
約伯是肯定自己無罪,才敢如此爭論。
一方面,約伯仍然相信神是公義的,祂不會違背自己公義審判,所以他敢勇於向神爭辯;
另一方面,他視自己的爭辯,等同於向神控告神自己,這必會站不住腳,可能終將引起神憤恨報復而殺他。
由本段落再次看到約伯的堅持,他不但在遭受災禍時堅持不放棄神,在追尋事件的真實意義上,仍然堅持求得明白,雖死不退。
這是他的救贖:不是救他的性命、子女、財富,而是救贖真理。
這才是真正的靈界爭戰!個人生死事小,神永不變易的公義,才是大事!
比較耶穌在客西馬尼園的禱告,同是無罪之人,卻要承受苦難,且為世人所棄,定他為罪犯,耶穌也向神求問。
新約經文同樣都未記神向耶穌回應,如同神現在對約伯一樣,但耶穌選擇「別照我願意的,反是照祢願意的。」這是約伯無法看透且順服的。
約伯言己是義的,正如《摩西書》(五經)中記載列祖中為義的。
「因行為稱義」才是神原本旨意,「因信稱義」則是額外恩典。
「因信稱義」的道理出自於,亞伯拉罕「因信神言必成而被稱義」,基督徒也是「因信神以耶穌為罪價而被稱義」,而非只是信耶穌是神、是救主就能得救。
基督徒的「因信稱義」是「信耶穌被神旨意成就,成為贖罪祭,而被立為基督」,這是立基於耶穌首先「相信神言必成」,而後耶穌的行為是完全順服神言,謹守遵行神的旨意、律例、典章,順服到底,至死不渝,這就是「耶穌的信心」,是帶有「良善的行為」,所以是「出於/基於行為的信心」,符合(雅 2:17-18)所言!神也因耶穌具有基於行為的信心而拯救他,使他復活,因此,這樣的「信心」是立基於「神按行為報應人」的道理上。
基本上,稱某人為義(評定某人是良善),都以「行為」作為評斷依據,而非僅以「信某一對象」作為評斷依據。
約伯又說,神若答應他兩件事,他就不會逃避審判和辯論。這意指,神要先放下威嚇,減輕他的痛苦,他就可以放膽與神爭辯。
約伯將自己遭難而神不回應,如同是神在追究他的罪責,且在苦難中容讓更多的誣衊和攻擊臨到己身,使之雪上加霜(伯 13:24-25)。
理由是神追討他幼年無知所犯的罪孽,現在更嚴密察看他一切舉動,使他動輒得咎,遠超當受罰責,以致他如腐敗蟲蛀般,身體遭受更大痛苦(伯 13:26-28)
此段中,約伯等同是提起控訴的檢察官,控訴神的不作為,是對他不公正。
由此觀之,約伯極力想獲得一次公平的聽訟,卻未能滿足其願,因而發出諸多抱怨。這也是人之常情!誰能甘願受冤屈,卻又看不到平反的契機呢?
中、英文譯本多譯成「定界限、定日期」。
本字原指約定俗成的事、一種習慣,引申為法令、條例、界限、指定、誡律。是在時間、空間、數量、勞動或用途的約定。
本段經文,本字用於:
以上本字義均為神給予一種誡律、界限,使人不可越線,因神時刻關注著,參(伯 14:3)「神睜眼看著」、(伯 14:16)「步伐神數點著」。
這話是回應(伯 9:30-31)「以雪洗身、以鹼洗手,仍被神浸入坑裏」的無奈,好似人永遠無法達到神潔淨的要求,因神睜眼看著,極力要使人上法庭受審(伯 14:3)。
其以天地仍會滅沒,即便人與天地同壽,最終仍如衣漸舊而蟲蛀吃,且不能如老樹重生。
(伯 14:17)是表達神對其特別嚴格,「封閉」與「縫合」是表達其過犯罪孽無可釋放的機會。
因此他總結,神滅沒人的盼望(伯 14:19),最終只能肉身疼痛、哀悼己命。
學者們多認為(伯 14:13-15)表達約伯對生命的盼望,有的認為這可視為一種夢想。
理解本段經文是很困難的,因為有諸多分歧的看法和解釋,難有一個明確或決定性的證據,來判定復活的期望已在約伯心中,反而從諸多明確的用詞證明,約伯認定人一死百了,如(伯 14:21)「人不得知後裔有無尊榮或降卑」,就表明人死就與今世完全阻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