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檔(MP3);★主講錄音MP3, ★回應一錄音MP3, ★回應二錄音MP3, ★回應三錄音MP3
安息日,2011-08-27 09:00
7:11-21平安祭的律法
經文結構:
1.洪同勉按祭司可得的分這主題,將7:11-34視為論平安祭的指示
A.11-14:平安祭的麵餅,其中一個歸祭司。
B.15-21:平安祭的牲肉,歸給獻祭者的部分應如何處置。
C.22-27:由“從民中剪除”的觀念,(由上段落)引申其原因:不可吃脂油和血。
D.28-34:平安祭的牲肉,祭司應得的部分。
2.若按五祭的律法為分段,視7:22-34為文學寫作技巧,正如5:1-6將罪和愆並提方式,是為將對百姓的吩咐和對祭司的吩咐,視為一整體的目的,則7:22-34用“對以色列人說”,將啓示對象轉變,有其特殊意義,使一~七章的結構更為完整,正如罪、愆兩者所要對付的主題是一致性的,對民和對祭司的吩咐,其中心主題也是一致性的,那麼7:11-21本身則有以三為主的結構:
A.11-14:獻感謝祭牲的規定
B.15-18:祭牲的食用期限
C.19-21:食用祭牲的資格限定
本段內容,與其他四祭指示明顯是對祭司的要求有所不同,然而若由“這是平安祭的祭牲之律法”此主題,則所論內容並未離題。編寫者故意將要求的對象,由祭司轉變為獻祭者,其目的在於顯示平安祭的功能異於其他四祭。其他四祭都單為獻祭者的需要而設計的,但平安祭的功能卻使全體選民和祭司、神,乃至外邦潔凈者,都一同共享同筵。平安的意義,由一同赴筵,同桌共食所表達,反之,排除在筵席之外者,是仇敵、敵對者、無分者。
A.11-14:
本段以“他必須獻”為每一小段的起首,11為序言,則可分成三個要求:
a.12節:三種麵餅的配搭。此三種的記載方式,等同2:4-5的素祭,只強調調油或抹油,未記乳香和鹽。由民15:3-4規定,燔和平安祭兩種都必須配搭素祭獻給神,因此未提乳香和鹽,並不代表不是素祭,只是因獻者要將其中一個歸祭司食用,故以製成餅。日後以色列人傳統按十分之一原則而定出餅數為十個,其中一個歸祭司。
b.13節:特加上有酵的食物餅。以色列人通常食用麵餅為加酵後的發酵餅,無酵餅是特為祭祀和守逾越節才製作的。平安祭是一分享祭,代表同領神恩,與神和好,正如五旬節亦獻無酵餅的素祭和加酵的新素祭一樣(利23:16-18),五旬節是領受神西乃律法的紀念日,代表選民同領神恩的日子,是一神人同樂的日子,出24:11即指明以色列被分別出來者,在神面前吃、喝。新約五旬節聖靈降臨,正是重演此平安、喜樂的日子,使神人再次和好。
有酵餅表豐富,正如無酵餅表困苦(申16:3),先獻困苦餅,再獻豐盛餅,表明領受神恩,是先經困苦,才有喜樂。惟所有獻餅都只經舉升成搖祭,並未經火歸神,無論平安祭的餅或新素祭的餅,都不是馨香的火祭。
c.14節:所有獻物中取一歸灑血的祭司。眾多中取一做代表獻與神,此為祭祀中的常例,在救恩的模式上,也套用這一格式。以一個來代表全體,全體不需經歷那一個代表者的經歷,也能成為和那一個代表者的身份一樣。保羅在羅5:12-21中,亞當和耶穌基督的代表性,就是套用此模式。
舉祭(H8641):來自動詞“舉升”的延伸詞,TWOT指出,它的用法和搖祭(H8573)的用法大致類似。兩者都是特指祭物中歸給祭司的份之用詞。在其他地方,可指奉獻出來的物件,一般若只譯成“禮物”或“祭物”,而沒有說明祭物如何處理,就減輕本字原有的意思。(例如和合本出25:2,3;30:13,14,15;35:5,21,24;36:3,6等多處經文)LXX譯為 (GB851)取走的一部分。BDB則解釋,凡歸祭司或供會幕、聖殿使用的物品,都可稱之舉祭。
B.15-18
本段開首語“他的平安的感謝祭牲的肉”,就點明針對平安祭肉的處理要求,用了“日子”四次,作為食用時限的要求。經文亦可區分成三小段:
a.15節,感謝的祭牲限當日食畢。感謝(H8426):來自“承認”(H3034)的陰性名詞。可指“表白”或“讃美”兩意思,書7:19約書亞勸亞干“認罪”,詩26:7發“稱謝”的聲音,故LXX多譯為 (GB133)“讃美”,而TWOT則指“宣認”。“表白”,對罪或神的性情與作為皆可。故若用於罪應譯“認罪”,若用於對神的敬拜,應譯為“讃美”。讃美神是當及時的,由食物不可留到早晨的規定,聖經另出現三處,一在出12:10逾越的羊肉,一在出16:19曠野的嗎哪,除第六天收的雙倍之外,一在出29:34承接聖職的肉和餅(即平安祭)。考量以上出處的用意,都有當日事當日畢的用意,強調時辰不可拖延,要及時完成之意,比較下節還願和甘心之祭物可多延長一日,經文在比較獻平安祭的源由不同,要求也不同。其意即領受神恩而對神讚美當及時完成,其要求最嚴;若出於許願後的還願,神雖未定還願期限,但其要求略遜感謝祭;若出於心甘情願的平安祭,是出於自發性的分享,其要求限定更弱,此由利22:17-23對祭牲要求,三種中甘心祭最鬆,而日子要求則感謝祭最嚴,比較出以上結論。
b.16節:還願或甘心的祭牲,可在獻祭當日和次日吃食。還願(H5088):來自“發誓”(動詞)的陽性名詞,此詞僅用在對神的誓言上,可指誓願內容,也可指獻上祭物以還願。首見於創28:20,31:13雅各向神許了誓願,神也要求他還願,故本字是口頭向神所許之願(民30:3-4),許願成立後就有責任謹守、還願(申23:22)。許願者可為以色列人,亦可為外邦人(鴻1:15)。許願的原因可為報答神恩(民21:1-3),亦可為神成就某事所表現敬虔的熱忱(詩132:1-5)。許願的內容,除了律法已明定的規範(如十一物本當歸神,不可再許願用以還願),和神所憎惡的(申23:18淫亂所得的財物),其他事物都可以用之起誓。許願本身不是神所要求的宗教責任,而是選民自身對神的回報,因起誓到還願的整個過程,是顯示選民信心的證據,透過還願祭成為對神的信心的流露。
甘心(H5071):來自動詞“使願意”、“激勵”的陰性名詞,此動、名詞除了詩68:9是神為主詞之外,其他43次都是指人對神的,正如還願一樣。本詞與還願比較,更強調非強迫而自願的動作。首見於出35:21(動詞)、29(名詞)是在更新立約之後,百姓對會幕建造所需物資甘願獻出。
比較這三詞,感謝、還願、甘心,都是對於神的恩回饋的表達,其差別只在述說人對神回饋的快慢而已,及時的讚美需配上及時的限制,自動自發性的,則容許加倍的時限。
c.17-18節:第三日吃祭物者成可憎惡的。律法中以第三日為期限的,利19:6-7是重述本段,民19:12,19和31:19則重複記載死屍不潔者,當潔淨的日子。第三日在聖經用法,代表事件的結束點,亞伯拉罕獻以撒,在第三日到達神所指示的地方(創22:4),雅各逃離拉班,第三日才有人告訴拉班,表示逃跑事實已成立(創31:22),示劍族受割後,第三日正疼痛,表示整族行割禮之事已完成(創34:25),約瑟解夢在第三日應驗(創40:20)。耶穌第三日復活,表示死亡的事實已成立,是已死透來了,而非昏睡。在本段落中,第三日表獻祭成聖及與神與人的和好已成立,就不當再污穢神的聖潔。(利19:8)。
神已確定、接納的,若再去要求,就被視為不敬,是違抗神的。祭牲的分享在第二日以前完成,表示神的悅納已確定,事實已成立,第三日再去食用,等於再否認人已與神和好的事實。新約基督十架已顯明在信徒眼前,若再犯罪墮落,又再重新歸於悔改,他們把神的兒子重釘十架,明明的羞辱他。希伯來書作者即按本處律法原則來解釋信徒犯罪的嚴重性,等同否認神原先透過基督的拯救。
“可憎嫌的”(H6292):僅出現於利7:18,19:7,賽65:4,結4:14。LXX譯為 (GB3393):意為殺人造成的污染、血污。BDB譯為foul thing(含人厭惡的事),refuse(不被接受的)。由賽65:4與豬肉相提,結4:14與自死的,或被野獸撕裂的相提,可以判定是不潔的物。因此在聖處吃不潔的肉,是違反神的聖潔要求,要擔當自己的罪孽。
本處經文的啓示,在於將神已確立之事,以不信的模式去對待之,就必召來禍事。日後先知對選民諸多警示神的審判,以色列人以不信回應先知,就按此律法原則對待他們剛硬的心。
C.19-21
本段以“污穢”為錀字,出現六次,按三小段啓示神的要求:
a.19節:肉出現三次,將經文呈上下兩句對映方式:挨污之肉為不潔,反之,潔淨者可吃祭肉。“肉”都置於兩句的字首,表明本段和上一段經文,都是針對祭肉的處理原則,惟本段重點在於吃肉者的身份條件。19節上下兩句也呼應20,21節兩種情況,19節上句“接觸到任何污穢”,在21節句首重複,19節下句所有潔淨者則對比20節污穢在他身上。
肉會接觸到污穢,表明祭肉已離開聖處,才會接觸污穢。聖經要求一切到會幕的人與物,都必須是潔淨的,故在聖處是不會觸及污穢的,平安祭即是與家人、窮乏者、寄居者共享,就會帶離聖處,不在聖處內食用。
新約以基督是人與神和好的平安祭,若有人將使他成聖之約的血以為是平常的,此“平常的”原指通俗的,意為污穢的,這人將受何等嚴重的刑罰(來10:29),作者亦是引用本處條例原則。使徒行傳十五章,教會評斷神潔淨的都有分於這祭肉,亦按本節下句原則。
潔淨者就是遵守潔淨律法(21節的規定)者,外邦人也是遵守此律法而被猶太人教會所認定為潔淨者。由徒十、十五、加二章都因外邦人未行割禮被拒於外,此為猶太人誤解未受割者為不潔者,而非外邦信徒不遵守潔淨律。因此當外邦人可以同吃此祭肉,就代表外邦信徒也遵守此律法。
b.20節:自身為污穢的,吃祭肉要被剪除。
經文“他的污穢在他身上”,按潔淨律的說法,如男人患漏症,女人月經,都是自身為污穢的,不是去染污而成為污的。自身既已是污者,就與聖物無份,若貪食祭肉,就有了罪責。污者本身不被定罪,但污者不去分辨聖與污,才有罪責。“從民中剪除”:此組合詞代表極端刑罰,由出12:15,19首次出現,指不守逾越節規矩者要被排除在救恩之外。剪除一詞原可指立約之意,故全句可譯為“這有氣息者要被斷約離開他的民”,此話可指被治死之意,也可指逐出團體。
自身有污者去吃祭肉,將使祭肉成為污穢,他人就無法享用,結果使平安祭的功能失效,因此其罪至大。
c.21節:人被污後,仍去吃祭肉,也要被剪除。
比較5:2-3以不潔的物、死屍、人的不潔三項,本節以人的不潔、不潔的牲畜、不潔的可憎物三詞來對映,所描述的種類是一致的。五章指觸及不潔未去潔淨者是有罪,本處則指觸及不潔者再涉及聖別的祭肉,也是有罪。
“可憎的”(H8263):聖經僅出現在利7:21,11:10-42(8次)、賽66:17,結8:10和18節“可憎嫌的”的出現經文地方相似。由利十一章八次經文,都指不可吃的不潔動物,因此這詞等同“不潔淨的”,申十四章論食物律法單用“不潔淨的”,未提“可憎的”。故本用詞專用於神定為不潔之肉類。本字來自動詞“憎惡”的陽性名詞,LXX譯為 (GB946)可憎的事物。同字根相似詞(H8251),則專用於偶像上的可憎之事物。本字在聖經中是針對宗教性,而非為著衛生、健康方面,不潔之食物是按宗教意義來區分,而非按今人健康考量而區分。將不潔食物和偶像並列,應是我們思考神何以將不潔食物定為可憎的原因和方向。
7:22-34平安祭的補充條款
此補充條款經文清楚分成兩段,都以“雅威祂說話,對摩西說道,去對以色列眾子說話,說道……”為開首語:
7:22-27禁吃脂油和血
7:28-34祭司當得平安祭的分
經文既是對著以色列眾子的吩咐,則兩段經文都是針對以色列民的應盡責任,而非針對祭司的職責。全段經文只記祭司的工作是燒脂油(31節),其餘工作和祭儀都是獻祭者要行的。(灑血的動作被省略未記)。
脂油出現七次,貫穿兩段經文,正如三章平安祭所強調,此美好之物被聖別單單歸獻神。第一段由不可吃脂油而延伸重提不可吃血,第二段由脂油燒獻而提及胸歸亞倫和他的眾子,右腿歸執祭之祭司,其寫作模式相同。
7:22-27
經文以“不可吃”三次(23,24,26)為主要要求,而吃者要被剪除(25,27)作為違律者的刑罰說明,因此經文結構如下:
A.任何脂油不可吃
1.牛和綿羊和山羊(23)
2.自死的和撕裂的(24)
B.吃牲畜脂油者,從民中被剪除(25)
A’.任何血不可吃
鳥類和牲畜的(26)
B’.吃血者,從民中被剪除(27)
7:23-25禁吃脂油,是否包含所有的脂油?洪同勉牧師以為單限可以獻祭祭牲而應燒在壇上的那些脂肪,其他部份的脂肪和其他牲畜的脂肪是可以吃。但是由24節的補充條款,非獻在壇上的脂油,也不可吃,可以當其他潤滑功用來使用,因此不是其他脂油也可吃,而是任何脂肪都禁吃。若脂油和肉相參雜的,並不被視為脂油,而是肉類,是可以吃。
經文禁吃的要求是廣的,正如任何血都不可吃一樣,否則人們在遵守此戒律時,將無所適從,不知分辨何者是歸神的,何者是給人的。
牛、綿羊、山羊是三章平安祭牲的種類,禁吃脂油和血是3:17最後的規定重複詳述,因此本段可視為三章的補充條款。全文聖經未再提有關禁吃脂油的事蹟,它只出現在利末記三、七章之中,然而他屬靈的意義:“至好、美善的當盡歸於神”,一再出現在其他經文,不斷被傳頌。
7:26-27禁止吃血的律法命令,在創9:4,利3:17,7:26-27,17:11-14,19:26,申12:16,23,15:23,五經律法一再重複吩咐此一禁令,徒15:20,29特別再提此禁令於外邦信徒。考究古代外族祭祀禮儀,在祭祀中吃血是一常態性,各民族都有類似作法。神的禁令對選民而言,就有與外人分別的用意,正如律法其他規定,都有這個目的。
“任何人,就是吃任何血的”經文的強調法,將人的種類和血的種類並提,使禁令更顯清楚明白,沒有任何可資質疑之處。以色列人因此在執行動物宰殺時,有一定的方式,使其血得以流盡,反觀今日有人以為肉中帶血汁為美食,有用悶殺而不放血,有肉未全享熟而帶血汁,皆是異教作法,當戒之。
7:28-34
經文以“就近者”(和合本為“獻……的”)為兩段式的句首,將本段分成上下對映的結構,用詞重複。
A 序言(28-29a)
B 對以平安祭牲為就近的人之要求(29b-32)
C 對將平安祭血和脂油就近的祭司之賞賜(33-34)
兩段都有幾個錀字重複對映:平安祭牲、脂油、胸、右腿、舉祭、搖祭、賜給。對以色列眾子而言,他們要將右腿奉為(H5414)舉祭給祭司,然而就神而言,將搖祭的胸和舉祭的腿成為祭司的分,是神賜給(H5414)亞倫和他眾子的。經文將獻祭牲者所給祭司的,視同是神賜給祭司的。此原則亦應用在獻祭和頭生物、十分之一物上,人將這些物品奉給祭司所有,是視同是奉給神的。神、祭司、選民彼此構成穩固、對等的三角關係,是神國彰顯的記號,在新約中則用神、使徒先知、教會來構成神國,其理相通。
7:28-32
首先在29-30中經文用三次“要帶來”:他的就近物、雅威的火祭、胸。獻祭者親手處理祭牲後帶來幾個部位,血未提及之外,平安祭的脂油、胸、右腿,都是獻祭者當帶來的。雅威的火祭,就是在胸腔上的脂油。和合本誤譯為脂油和胸,但是只有脂油經火燒歸神,胸歸亞倫家族並未經火。胸為“搖祭”(H8573):此字來自動詞“上下振動或前後搖擺”(H5130)的陰性名詞。本字僅出現在“出”、“利”、“民”、“賽”(以賽亞19:16;30:32都指審判的手“掄起”,僅此二次)。LXX在本節(30,33)特別譯為 再加上去的(祭物),意指特別的禮物,在他處則與“舉祭”混合都譯為禮物。有學者因其動作的特殊性而聯想到十字架的形狀,(丁道爾舊約聖經註釋:利未記P89),就其字根動詞,可指多種手部的運動,將之聯想為十字架形狀的動作,是過度寓意解釋。洪同勉牧師將“搖祭”整理成七項①平安祭的胸②承接聖職的祭物(8:25-29)③大痲瘋的潔淨祭物(14:12)④初熟的莊稼一捆(23:11)⑤疑妻行淫的素祭(民15:25)⑥拿細耳人的祭(民6:20)⑦五旬節初熟物(23:20),其中欠缺了建會幕時民所獻的亦稱搖祭(出38:24,29)、頭生的潔淨牲畜(民18:18)。而在民8:11-21利未人被獻為搖祭,此符合LXX的譯法,是加上去歸與神的,但成為祭司擁有的祭物和人。
31-32則記所帶來的就近物,如何分配。脂油:燒在壇上;胸:歸祭司平分;右腿:獨歸執祭者。
7:33-34
句子開首先提平安祭的血,補充前段未提部份。右腿是“分”(H4490):來自動詞“計算、指定”(H4487)的陰性名詞。TWOT解釋為上好的部份,一般以為“右”代表比“左”的尊貴而來的解釋。申18:3將此分再擴大解釋為“前腿”和“腮”和“肚腹”(和合本譯為脾胃),基本上只是將祭牲的部位更廣的範圍歸給祭司做他們的產業,經文並非彼此有所衝突。
7:35-38五祭的跋
經文以兩段式重複格式,作為一~七章五祭的跋,其格式為:這是……就是雅威祂吩咐……在……日子……。
7:35-36亞倫和他眾子受膏供祭職的吩咐。
7:37-38五祭就近物就近的吩咐。
跋的形式就將一~七章的內容,作一總結,一是針對祭司職分,一是針對供物的規矩,兩方面要求,構成選民來到神面前的必要條件。
7:35-36和合本的譯法,使人產生誤解,以為在說祭司當得的分,但原文並無此意。“分”未在本段中出現,經文是指出亞倫和他眾子受膏,為要給雅威供祭司職分,這是神恩賜他們,從以色列眾子膏立他們。雅威特選亞倫和眾子為祭司,是神恩與他們,才能得此聖職。
“他獻他們的日子”就是“他膏立他們的日子”,經文未直接指明“他”是誰,和合本譯為“摩西”,若按原文應指雅威神自己。
亞倫的膏油(H4888):此用法僅此一次,表明膏油臨到亞倫和他眾子身上,正如利10:7“雅威的膏油在你們身上”的意思。
7:37-38經文格式重複35-36節,目的在強調祭司職事和諸祭規矩兩者是不可分離,沒有祭司來執行祭儀,諸祭物就不能代表獻祭者來求得神的喜悅,沒有中保,就沒有路到神面前。
“承接聖職”(H4394):來自動詞“使充滿”的陽性名詞。LXX譯為 (GB5050)完全勝任。僅出現在出埃及記、利未記、代上(僅一次29:2),和合本若指寶石譯為鑲嵌,若指祭司譯為承接聖職。TWOT指出,“使人兩手充滿”是指人使自己的服事,或祭司分別為聖的服事。此一特殊用法,將服事的含意,是兩手都充滿,就是兩手滿得福分的意思,表達出來。
五祭對新約外邦信徒的價值
1.文章寫作方式,是新約書信的模式。要瞭解新約寫作,就要瞭解五經文學形式。
2.經文的教導原則也是新約書信教導原則。由中保(祭司或先知)傳達神的知識,中間人的教導原則不變。律法條文所教導原則也適用於新約。
3.區分聖與俗的原則和規矩都一樣。針對人和物,或人的內和外,聖別區分的要求沒改變,聖俗觀點沒廢除。
4.五祭的內容是福音內容的基礎。瞭解五祭各祭的含意,並明白祭司的功用,才能認識福音的本質。
5.祭祀是神的救恩史成就、應驗的記號。在未來,外邦人和以色列人將一同獻祭,是神國臨到的應驗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