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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日,2011-07-30 09:00
4:1- 2 前言:贖罪原因和條件
3-35 罪祭:A.血帶到聖所裡的(利 Lev 4:3-21)
B.血只抹在壇角的(利 Lev 4:22-35)
5:1- 6 罪例:A.誓言(利 Lev 5:1,4)
B.不潔(利 Lev 5:2,3)
7-13 窮人:A.以鳥類為罪祭(利 Lev 5:7-10)
B.以細麵為罪祭(利 Lev 5:11-13)
「罪祭」<H2403>:來自動詞字根“射不中的,迷失方向(犯罪)”,的名詞,陰性。
正如動詞因其語態的不同而意思各异:
則名詞之意思也有兩種:
罪的定義,非按今日世人標準而定(即功利主義),而以神的公義、聖別、堅愛為基準。凡是違反此基準的,都是罪惡。而此基準透過神的啟示,在五經中各項條例、案例、條約、審斷中來指明。其涉及之對象為“神、自己、他人”三個層面。其刑罰亦按罪的嚴重性、犯罪的動機,犯罪後的態度來決定。摩西律法的中心教導,就在闡述罪的各種層面和如何免除罪所帶來的影響,而罪祭就是其中除罪的重點教導。《利未記》第1至7章(利 Lev 1-7)的記載,就表明神給予人返回伊甸的路,免除古蛇所帶來的阻礙,使會幕成為神人同樂、同在的見證。
《詩篇》用本字13次,在《和合本》中多被譯為“罪愆、罪、過犯、罪孽”,而(詩 Psa 40:6)中譯為“贖罪祭”的,則是相同字根的另一字 <H2401>。
本字 <H2403> 首次出現於(創 Gen 4:7)該隱因其嫉妒,不行善,“罪”就蹲伏在門口。而指贖罪祭用意的字 <H2401>,首次出現於(出 Exo 29:14)。在《利未記》4至5章中(利 Lev 4-5),《和合本》對本字有時譯為“罪”,有時譯為“贖罪祭”,就文意而言,亦符合之。此種情況亦同樣發生在“愆祭”這字身上,另見其解釋。
在(利 Lev 4:1-6:7)經文中,罪的內容以“神的命令不可做的而做了”,和“自己成為污穢而不知”,以及“涉及對他人利益之事”三項為主體。經文並未詳述罪行或所有種類,因此所提出的罪,應只是成為範例以作為教導之用。例如:干犯聖物之罪(利 Lev 5:15),並未列舉受污穢或被侵占之物的種類,它只是成為一種通例以作為教導。又如:污穢自己之罪(利 Lev 5:2-3),亦是未全部例舉污穢種類,其功能亦同於前面所言。
考量能被贖之罪和不能被贖之罪,其罪所帶出的嚴重影響力才是決定因素,而不是罪的本身形態。經文之目的在於凸顯罪的影響力和藉由動機和態度來決定贖價。
自(利 Lev 1:1)起有此句話,此為本段落的開始,一直到(利 Lev 5:13)結束,由(利 Lev 5:14)再出現,而帶出愆祭的啟示,此為文章分段的手法。
此句重覆(利 Lev 1:2),故而《利未記》1至3章(利 Lev 1-3)是完整的一段,正如(Lev 4:1-6:7)也為完整的一段,都是針對以色列眾子的吩咐。而(利 Lev 6:8)以下則是另一個啟示的開始,是針對亞倫和他子孫的吩咐,直到(利 Lev 7:21)為止。而(利 Lev 7:22-7:36)再對以色列眾子的吩咐。
因此就《利未記》1至7章(利 Lev 1-7)的整體分段如下:
指達不到律法要求之行為,破壞履行盟約的必要條件,使約失效。用於創造的角度,可指未達到神賦予生命而存在的目的,這目的就是活出一個神的形象的生命,而神的形象就是義、聖別、聖愛,就是律法命令的實在內涵。
《和合本》譯“因著誤犯”。經文首先點出“能/應被赦免而獻祭的條件”。
“錯誤” <H7684> 和其同字根動詞“誤行” <H7683> ,以及相似字根而同意義的字“偏差” <H7686> ,這些字在本段落中,以及在愆祭段落中一再出現,表達同一意義,即“獻祭得贖不是無限擴大到任何罪行”,對於“擅敢行事”(原文意:高舉雙手)(民 Num 15:30),就是那任意犯罪的,並沒有提供獻祭贖罪的可能。
由(約壹 1Jo 5:16)中,有“不至於死的罪”,也有“至於死的罪”,就是根據律法所定規的。今日新、舊教將基督視為更完美的獻祭體系,認為他也能對任意犯罪的提供代贖,這實在是出於他們錯解經文,不顧新約經文中的勸戒!參(來 Heb 6:4-8),即蒙天恩後重新故意犯罪的,再無贖罪祭了。
選民會有錯誤,考究其背後因素,一為無知而非有意之犯罪;一為陷入肉體迷惑,被誘惑而走迷。對於前者,按《TWOT》解為“無知和忽視”,後者按《LXX》解為 ἀκουσίως <G193> “無自制力,未能自我約束”。古今中文譯本中有譯為“不知情,疏忽地,非故意性地,無意,不知不覺,不慎,身不由己”,《和合本》亦有多種譯法“誤犯,錯誤,有錯”。
出現在(利 Lev 4:2,13,22,27; 5:17)共5次,指不當行之事行出來。而(利 Lev 5:1-4)則強調人當行之事而未行出來,兩者互相補充。就律法用詞而言,即“逾越” <H6586> 和“不中的(目標)” <H2398> 兩種。經文在本處應視為範例,而非唯一犯罪的模式。
是特定大祭司本人,而非一般祭司。在本段中他所獻罪祭的記載中,並沒有如(利 Lev 4:15)以下對全會眾、官長、百姓所獻罪祭的記載中所提到“他將得贖罪蒙饒赦”的內容。對於犯罪後的大祭司,若按摩西犯錯後得懲的例子來看,此大祭司已失資格,惟聖經無此例子。按(來 Heb 5:1-3)大祭司也被軟弱所困,他需每日先為己罪獻祭(來 Heb 7:27)。
原文又可直譯成“關乎百姓的罪行”,《KJV》譯“按百姓的罪去犯”,《AV》譯“罪責帶給百姓”,《LXX》譯“使百姓犯罪帶來他的罪”。
由以上諸多譯法可得知,本詞句將祭司和百姓連結成一齊,祭司的犯罪必影響百姓,且其影響力甚大,以致所獻之物要以公牛為祭(其價值超乎勞工一年工作所得),且其血帶入聖所彈於幔子,抹於香壇,作為見證和遮蓋,因他使聖所蒙污,使禱告未能達於神。
此句話更指明是大祭司本身犯罪,而非百姓犯罪,但是罪責卻延及全百姓,因他使贖罪之路中斷,其罪更嚴重。
原文 <H6499>,此用詞在《利未記》中特指為大祭司和全會眾的罪祭,與燔祭、平安祭可獻公牛的用詞不同。在(出 Exo 29)中,為亞倫贖罪之公牛犢即本字,另(出 Exo 24:5)本字亦成平安祭獻上為立約之祭。(利 Lev 9:2,3,8)一歲“公牛犢”為 <H5695>,與本字不同,但比較(出 Exo 29)同為亞倫贖罪,則這兩詞應指同一種牛犢。
此動物按《TWOT》指出,有7種場所需獻此物:
1. 亞倫和其子的就職時所當獻之罪祭(出 Exo 29:1,3,10,11,14)
2. 大祭司犯罪之罪祭(利 Lev 4:3,4,5)
3. 贖罪日時,大祭司先為自己獻的罪祭(利 Lev 16:6,11)
4. 全會眾犯罪之罪祭(利 Lev 4:14,15,16,20,21)
5. 住棚節(民 Num 29:20,36)
6. 七七節(民 Num 28:28)
7. 月朔(民 Num 28:11)
彈在幕幔上,即香壇的前面,又抹在香壇的四角上,因此這個動作的意義,是針對香壇的功能而來。它與贖罪日的彈血位置不同,這血並未帶入至聖所裡面,只在聖所之內。大祭司的犯罪,使贖罪之路中斷,要恢復神的赦罪之路,香壇角色至為重要。真實的禱告加上血的代價才能恢後與神的交通,這也成為今日我們陷入犯罪時,重新得贖的途徑。〔香壇代表禱告,犯罪阻隔了禱告,使不能達到神前,需要付出血的代價,才能使之得潔淨而恢復。〕
本祭儀的方式同燔祭、平安祭兩祭。本祭燒獻物同平安祭方式處理。本祭與燔祭和平安祭的重覆祭儀的方式記載,表明了罪祭的得悅納能赦其罪,是立基於神的約,是神視其獻祭為恢得約的關係,因而接納其罪祭。亦即此罪祭代表著人願意付上罪價,顯示出神的公義。另一面代表著,神因其堅愛而憐憫,而潔淨罪人〔神悅納人內在的回轉、悔改、棄惡從善〕。
罪祭全燒獻,連燔祭中要剝去的牛皮也一齊燒獻,雖如燔祭般全燒獻,但是燒的地點不在祭壇上,而在營外潔淨之地。這代表罪祭本身不是為神所喜悅之祭,神雖接受此祭,仍以至好的(脂油)為對象來接受,其他的都需燒毀淨盡,他們代表那“罪”。罪祭本身兩種意含,
一為罪本身,是當全然毀滅的。經文用 焚燬<H8313> 而非“燒香” <H6999>,強調祭物本身代表罪。
一為贖罪價,是神所接受的,故記載上用平安祭所談的脂油燒獻,用來代表神接受人所祈求恢復交通的請求。
此組合詞首見於(出 Exo 12:3)逾越節的吩咐,代表他們是神所呼召特選被聚集的一個團體,他們既已和神立約,倘若有犯違反約的事,就失去選民的資格,所以就需獻罪祭以求恢復。
本字字根同(利 Lev 4:2)“錯誤,誤犯”,都是指相似含意。惟本節再加上“從議會眼中被隱藏之事”。《和合本》在本節中所譯的兩個“會眾”,在原文中是兩個不同的字,《TWOT》和《洪同勉》都認為,這應指不同對象,我們也同意。一個指一般以色列全體,一個特指有司法人員成組成的議會,則(利 Lev 4:15)會眾長老按手在公牛頭上,他們就是議會代表。因此經文所指出的罪行,是指雖干犯神的律法,卻可能不是明文規定的,而是違背了律法的精神,是議會無法判斷、察覺的罪行。由(利 Lev 24:10-23)“褻瀆聖名之罪”,(民 Num 15:32-38)“安息日撿柴之罪”來看,從律法的條文中都無法知道該如何審判,可知犯律法並非只是針對條文而已,因此整個律法的根本精意是需要不斷追尋而知道的。
本罪行一方面指出全會眾陷入無知的罪,仍然需要付出贖價,因為無知也是罪。且是全會眾都無知而犯,其影響層面更廣、更深、更需要馬上對付。另一方面也指出議會的功能,在於不斷尋求、明白神的心意,領導份子若失去從神那裡的教導,將會引導會眾落入罪的轄制而不自知。歷史告訴我們,這種事是不斷地在重演,不光是在以色列人身上顯露出來,在教會身上亦是如此。
本字另出現於(利 Lev 5:2,3,4)的案例中。(利 Lev 20:4)則指“人獻子給摩洛而對百姓隱藏其罪行”,(民 Num 5:13)“行淫婦人對其丈夫隱藏罪行”,(申 Deu 22:1,3,4)“對弟兄隱藏所迷失的牲口、財物,或受傷不助”。故本字有“為某種因素而隱藏”,都含有罪行之意。
《和合本》未譯出本字,本字亦可指“有罪責”,即點明了,雖是誤犯,且被隱藏,罪責仍不可免。本字名詞亦多譯為“愆祭”。
重覆大祭司罪祭的祭儀,表示此罪的影響力等同於大祭司犯罪
本字首見於(出 Exo 34:9)摩西求神赦免彎曲、悖逆和射不中之罪。其本用意在《TWOT》中指出:本字如創造一詞,是專用在神身上的字,指神給人的寬恕和赦免。但人對他人的寬恕則從未使用這字。在(利 Lev 4-6)有關贖罪的事上,共出現9次,都指獻祭者得赦免。
舊約的罪祭能否真的有赦罪功效?
一般引用(來 Heb 9:9; 10:1-18)而否定舊約的贖罪功能。然而我們認為,(來 Heb 9:13-14)更明確指出了,基督的血和牛羊的血,只是比較性的差別,而非指牛羊血無功效。因此牛羊血能聖別人,以致身體潔淨,但它無法對付罪的源頭,即那惡者和它的勢力,這些只有基督血才能對付的。《希伯來書》自頭到尾都用相互比較的方式來指出,基督所帶來的救恩是『更完整、更完全的』,而非在於否定其他神在基督之前所使用的工人、制度”。
牛羊血能聖別人,意指,就罪的代價已被滿足,神不再追究罪責而言。其教導目的就在於“使犯罪者有所儆醒,對罪的權勢有所了解,而避免再陷入其中”。但人帶著肉體,肉體無法對抗那屬靈的,也就讓獻祭者產生仰望神的信心,盼望那完全的救贖臨到,這就是「五祭」更深的教導目的。〔附註:對本句話,《洪同勉》在玩文字遊戲,先說贖罪(kipper)原意上與除罪無關,但在說赦免(salah)時,結論又說是罪的赦免。〕
《LXX》譯為“ ἀφεθήσεται ”將要被赦免(未來式被動態),希腊文基本含意為“豁免,使之自由”,意為“無債纏身”,故指“無罪責”之意。
(利 Lev 10:17)用另一個字“除罪” <H5375> ,《和合本》譯為“擔當”,以此來指出罪祭的功能,因此,“赦免”和“除罪”二字有相同意義,而“除罪”這字也在新約(來 Heb 10:4)中出現。
1. 以色列眾先知長久以來,在其信息中一致地談到:“對於雅威的約,以色列人都在歷代中不斷背離,但另一面神仍然憐愛而安慰處於困境之中的以色列人,給予恢復聖約的契機”。
今日以色列人從眾先知書中知道這事,也不斷尋求恢復聖約,但是就現今以色列人所建立的以色列國,對其所行之事的查驗後發現,他們仍然沒有尋得恢復之路。雖然他們中間有人想要恢復聖殿崇拜而為此努力著,雖然祭祀的恢復成為他們的盼望,但是對於祭祀的中心思想,他們卻仍未明瞭。
罪祭是恢復聖約的路,但其主要條件是有完美的大祭司和完美的祭物,再加上完全的信心和認識,就是堅愛和神的認識(何 Hos 6:6),才有恢復的契機。血和香是大祭司恢復職任的條件,只有在耶穌基督身上,我們才找到了,基督的血和代禱,是他成為完美的大祭司,也成為完美祭物的證據;基督的信心和認識,也是選民得以重新進入聖約的證據;基督所差的聖靈,也成為選民進入天上帳幕的憑據。如果只是恢復祭儀,而缺欠基督為救主,沒有信心和真認識,不知尋求聖靈的同在,恢復聖約是永不可及之事。
2. 《何西阿書》6章6節(何 Hos 6:6)“因我喜悅堅愛而非祭物/平安祭,且喜悅神的認識過於燔祭”。
罪祭是立基於燔祭、平安祭兩祭的意義,而這兩祭真實意義是“神的堅愛和認識”,等同於《箴言》所說之“神的敬畏和智慧”〔註:中文多譯為“敬畏神”,將原文的名詞轉譯為動詞,讀者不可不察!〕。要想恢復聖約,血和香是必然的條件,但是獻祭者本身應具有的堅愛(信心)和認識(律法,智慧),缺一不可。這要求不僅對大祭司是如此,對全以色列會眾也是如此!罪的影響力如果不能從獻祭中去認識它,等同於沒有信心來面對神所給予的門路,所獻的罪祭就真無除罪功能!同樣的,今日信眾對基督的福音沒有真認識,雖然口中認他是主,卻無信心相稱於生活的見證,那麼基督的血祭也就對他毫無意義了!
一般「基督教」認為:「獻祭是影子,故沒有赦罪功效!」
有上述看法的人,他們不明白神的話的功效。經上明明記著說:「神的每一句話都大有權柄、能力,我們是倚靠著神的口裡所出的每一句話而活著。」聖經上記有許多獻祭的內容,若是沒有赦罪功效,就互相矛盾!
從(來 Heb 11)亞伯獻祭而言,他因著信,被神稱義。那時並沒有耶穌基督的寶血,但是神看中他及他所獻的,但是他的祭物並不是耶穌基督,因為當時耶穌基督還沒有來到!神就已經悅納,就「稱他為義」,這表示他所獻的祭是有赦罪稱義的功效。
(利 Lev 9)祭司任職完後,到第八天就獻上祭物,其中包含公山羊作贖罪祭。經上記載,有雅威榮光顯現,有火從雅威面前出來燒盡祭物,表示神悅納他們及所獻的祭物。
所以,只要憑著信心,按著神所規定的去行,神一定會悅納。而是否有赦罪功效,就按經上所說的「必蒙赦免」。按神所定規的去獻贖罪祭,必定是有赦罪功效。若僅是新約時代的人才能得到赦罪功效,那麼舊約的人所作的豈不徒勞無工?
所謂的「基督教」認為,只有耶穌基督的獻祭才有功效,反對舊約中所說的獻祭功效。「猶太教」反而認為,若不按舊約中所說的獻祭,就無功效。雙方立場對立,各執己見,互不相讓,實際上是各有偏頗,互為極端!
為何不能持平地看呢?這些都是神的話,只要是神的話,每一句都大有能力。我們應當按神所啟示的,在當時你就去行,就對了。對於以後的啟示,是要以後人要憑信心去接納、去認識、去遵行的。在以後的啟示尚未出現時,我們不能否認早先的啟示是沒有功效的!不論是“用以後的啟示來否認以前的啟示”,或是“用以前的啟示來否認以後的啟示”,都是不對的。
聖經是要教導人去行的,在不同的時代中,都是由聖靈透過有恩賜的工人而傳達神的律法,教導人們如何獻祭敬拜神,都是在聖靈裡面,照著神的旨意而行,而不僅僅限於新約時代!
我們應當正確地、全面地看這些事。獻祭,是針對人誤犯了雅威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上,而不是故意地“擅敢行事/高舉雙手”去違犯神的律法。(民 Num 15)談到以色列人不信神所說的話,不願按指示進入迦南地,藐視神的話,神責罰這些人不能進入所應許的迦南地。他們明知道神旨意卻仍要違抗,如此地剛硬、頑梗的心,如此的罪惡,也常常出現在如今世代。
但如今有時對某此神的吩咐,還不是完全很清楚地瞭解真正的意思,卻常有人會斬釘截鐵地斷定某結論,不僅自己去作也誤導很多人去作,就造成了耶穌所說的情況:“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太 Mat 5:19)。
耶穌是要告訴我們“當對律法謹慎、尊重的態度。不可對神的律法有排斥、誤解、忽略的情況發生。”耶穌說這話,在當時是為了更正文士法利賽人對律法的“誤解”,並且有所刪減或增加,但耶穌並不是在反對人要守律法。文士法利賽人所提倡的律法解釋,其中由於許多錯誤的傳統說法而改變了律法的本意,因此他們的解釋並不是正確的解釋,耶穌是在更正這些錯誤的解釋,而不是叫人不要去遵行律法,因為神的話(誡命、吩咐、律法)一點一畫都安定在天、不可違背(詩 Psa 119:89,太 Mat 5:18)。
許多人引用《希伯來書》,認定惟有耶穌基督寶血有功用,其他的都沒有功用。但這是以偏概全的看法,不是《希伯來書》的本意。
談到耶穌被高舉起過天使,難道天使就因此失去功用了嗎?這是非常誤解的!因為天使也是大有能力的,他是要照著神的旨意而行,難道天使就失去功用了、廢掉了、不存在了嗎?
用這個極端的例子是為了告訴大家,對於獻祭的牛羊而言,經上明明記著說“能叫人成聖,使人的身體潔淨”(來 Heb 9:13),的確是有其功用的,不應該是廢掉的。
《希伯來書》的本意並不是在強調,因為某一個更好,就廢掉了比較不好的,而是人為地理解成了錯誤的意思,形成錯誤的說法,也不知因此誤導了多少的人!
對於耶穌和摩西的比較,兩者地位上有所不同,但並非因此否認摩西的功用,也絕不可因此而否認律法的功用——經由摩西傳給人的!
對於耶穌和亞倫等次作大祭司的,是談到耶穌基督作為天上的大祭司,比起地上的大祭司而言,其尊榮更大,所獻上的功效更大,並非因此而廢掉地上的聖所、祭司、祭物!因為(來 Heb 8:4)“他若在地上、必不得為祭司、因為已經有照律法獻禮物的祭司。”可見在地上還是按神原定的規定,由地上的祭司來任職,而耶穌是作天上的職事,在天上的聖所,獻上屬天的祭物,並未改變地上的職事!
我們如今肉身在地,主尚未再來,尚未成為新天新地,在地上是否仍要按神所規定的去作呢?
就《撒迦利亞書》(亞 Zec 14:16-21)記載,“萬國的人都要到耶路撒冷守住棚節(節期)……獻祭……吃祭物……”,難道這些內容全部都要以靈意化來解釋嗎?都是指將來的耶穌基督嗎?對於這些內容,若我們還不能完全了解,就絕不可以偏概全!
同樣的《以西結書》(結 Eze 40-48)記載,“當新殿、新祭儀、新聖城出現時,其中還是在獻贖罪祭。”有很多人將內容靈意化解釋,但是對於誠實的解經者而言,相信是不會完全贊同的。另有人推論說,那些只是關於猶太人獻祭,與我們外邦人無關,這種說法是對的嗎?
主後70年聖殿被毀,獻祭的事暫停,但並不表示以後不會再恢復!暫停的原因是在於以色列人不遵守神的命令,殺了神的先知,罪惡不斷地重演,直等到時候到了,神才使獻祭暫停。若按現今反對獻祭的說法,為何神要等到主後70年才廢掉獻祭?不在主耶穌來之時就廢掉獻祭呢?而實祭情況是,當時新約時代的使徒和聖徒,他們還在聖殿中聚會,甚至於保羅為了許願的事,還要到耶路撒冷去獻祭,都表明了當時並沒有廢掉獻祭。
這些規定都有其意義及目的,當然也有其時間性。只要新天新地尚未來到,主耶穌尚未再來,人還帶著肉體,神還按照挪亞之約使牛羊、五穀菜蔬、天地都還在,難道這些祭物就在新約時代就毫無功用了嗎?經上以影子和實體作為對比(來 Heb 10),雖說是“影子”也有其功用,但是常言道:「如影隨形」,不能說有了“身體”就沒有了“影子”!因此經文是使用譬喻性的方式來說明其對比,當重視譬喻的意義和目的,例如教會是基督的身體的譬喻說法,不能就字面上的意思來理解。
有人會問:「我們現今還要恢復獻祭嗎?」是否要恢復,要看神是否有廢掉!經上是否有說:「在耶穌再來之前,所有獻祭的事都廢掉了?」若是並沒有找到神明確的話對此說明,則先前所提問之“是否恢復”則為時尚早!?
不可否認的是,(羅 Rom 3:22-24; 8:3,4)明確地說,耶穌就是那贖罪祭物,透過他,已經定罪了“罪”,他已經把“罪”審判了,主要目的是叫人去遵守律法,不憑著人自己的肉體,而是憑著神聖靈,使律法的義能成就。”所以耶穌的獻祭,及舊約的獻祭,其最主要的目的是要“成就律法的義”,為此,就必須要遵行神的律法,人才有義。而人必須要靠著聖靈才能遵行神的律法,因為人的肉體就是受不了罪惡的迷惑才會犯罪,所以新約的重心是放在“神把祂的律法放在人的心上,叫人人都認識神,就是個個都能遵行神的律法典章,使律法的義成就在人的身上,如此便完成了神造人的原初目的,即有神的榮耀和形像,就是聖潔和公義。”
以保羅在《羅馬書》中對耶穌的獻祭之解釋,對照比較舊約關於獻祭解釋,可以發現都有共同的意義和目標,因此我們當以這共同的意義和目標來看有關獻祭的事。
願榮耀歸給神!阿們。
(利 Lev 1-7)是君王對屬下的曉諭、規定,並未訴及人的內在問題,但並非因此就對人的內在沒有要求!
就該隱及亞伯的獻祭而言(創 Gen 4),並不在於祭物的經濟價值高低。神所看中的是亞伯和他的祭物,是將人和祭物結合起來看的,不看中的也是如此。神看不中該隱及其祭物,原因在於他本身的忌恨兄弟,且不聽神的警告,因此反映出該隱的內在本質。
人誤犯罪,獻祭以求與神和好,不能只有外在祭物而無內心的渴求。(撒上 1Sa 15)神命掃羅王要除滅亞瑪力人一切所有的,但是掃羅王卻未遵行,而留下美物,欲獻與神,但卻遭神棄絕!
(撒上 1Sa 15:21-23)百姓卻在所當滅的物中、取了最好的牛羊、要在吉甲獻與耶和華你的 神。(22)撒母耳說、耶和華喜悅燔祭和平安祭、豈如喜悅人聽從他的話呢.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23)悖逆的罪、與行邪術的罪相等.頑梗的罪、與拜虛神和偶像的罪相同.你既厭棄耶和華的命令、耶和華也厭棄你作王。
人若不聽從神的命令,而按照自己的想法,雖然想藉著燔祭、平安祭獻給神,但是神是不悅納的!但絕不可以將上述經節誤解錯用!
獻祭的原則:人和祭物是相等的。以人按手在祭牲在頭上表明人與祭牲連結,以祭牲之死來平息神對人的罪的怒氣。對於所有人,神給予人贖罪的條例,就是神給予人恩典憐憫(使人可以平息神的怒氣,而不致死亡),人當願為己罪而付出代價,以示人內在是真心願意與神修好關係,人也可以明白,犯罪之人的結局,如同被宰殺的祭牲一樣,是死亡!這是透過獻祭的教導。
主耶穌是天上的大祭司,我們如今能作的是:
(申 Deu 29:29)隱祕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 神的、惟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
縱然如今聖殿未重建,祭司及獻祭制度暫時停止,到底以後如何演變,是關乎「隱祕的事」,在於以色列人是否悔改,神是否憐憫,時候是否滿足。
而「明顯的事」,是我們所能作的,我們身為外邦人,照著神啟示保羅的書信內容:
l 對於無心之過,就要著耶穌基督向神悔改認罪。
l 對於獻祭的事,不要忘記行善和捐輸,不要忘記對神的禱告和讚美,保罪稱這些是「祭物、禮物」。
l 對於忠心傳道的工人,我們要把一切的美物拿出來與之分享,這也是馨香的祭物。
與大家共勉!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