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9 09:00
全段經文分兩大段,一以五祭實行時,獻祭者當要遵守的規矩為主;一以祭司代為獻上時,祭司當守的規矩和福利。此兩大段互為補充說明,在執行祭禮時,獻祭者和祭司之間各有職責,以完成整個祭禮。
五祭本身雖以五項不同名稱來稱呼,但就實際意義而言,分成三個部份。燔祭和素祭是一組,贖罪祭和贖愆祭是一組,平安祭則自成一組。而祭物也以牛、羊、潔淨鳥三種為限,因此在記載如何執行祭禮,亦多以「三」為主體結構。
在敘述如何執行五祭時,第一大段以燔祭、素祭、平安祭、罪祭、愆祭之次序進行介紹。第二大段則以燔祭、素祭、罪祭、愆祭、平安祭之次序進行介紹。令人注意的是,平安祭的次序變更,這是作者特別的敘述安排,是為了凸顯其中心價值,亦是五祭中最緊要的中心思想。
敘述各祭的經文分量為(以中文《和合本》為計算基準):
燔祭(1:1-17; 6:8-13),共計23節。
素祭(2:1-16; 6:14-23),共計26節。
平安祭(3:1-17; 7:11-36),共計43節。
罪祭(4:1-35; 6:24-30),共計42節。
愆祭(5:1-6:7; 7:1-6),共計32節。
由此可見,平安祭的分量最大,因此明顯是敘述的中心。(罪祭和愆祭是一例,則其內容的分量更大,所要對付罪的問題,更是教導的中心。)。
「雅威對摩西說」出現於(利 Lev 1:1; 4:1; 6:1, 8,19,24; 7:22,28)共計9次,其中燔祭、罪祭、愆祭、平安祭各有兩次,素祭一次。這是由於祭禮執行時,素祭是從未單獨被獻上,它都必須配合其他四祭而附帶獻上。因此素祭的意義,是作為其他四祭的意義之基礎而存在。本句在《利未記》的其他經文中,都是作為文章分段的開始而出現,但在(利 Lev 1-7)中,本句話並不必然作為文章分段的開頭,例如(利 Lev 5)中愆祭的記法,直到(利 Lev 6:1)才有本句,故本句的出現使用,反而在凸顯於未用在素祭的使用上,使得素祭的啟示都連接於燔祭之後。由(利 Lev 1利 Lev 2)和(利 Lev 6:8,14)的比較中,可以證實此目的,所以燔祭和素祭是一組,正如罪祭和愆祭是一組,參(利 Lev 7:7)。另一個凸顯的是,在本句出現第7次時,指出享受平安祭物的祭司福分,正如(利 Lev 7:27)平安祭也列在最末後。
就《摩西五經》的次序而言,由(出 Exo 40)會幕立起後,才記載五祭,則五祭是在解釋會幕運作的實際意義。會幕代表神住在選民中間(出 Exo 25:8; 29:45; 利 Lev 26:11-12),它成為神人和好的證據,而這個證據是由五祭的實行所代表的意義來證實。
是“上升”的陰性主動分詞,意為使之上升之物。LXX譯為 <G3646>:“完全的燃燒”。首次出現於(創 Gen 8:20)挪亞獻潔淨動物為燔祭。《詩篇》(詩 Psa 20:3; 40:6; 50:8; 51:16,19; 66:13,15)五篇中,將此祭與神的悅納、還願、喜愛等字詞相連,表達本祭的基本意義是“蒙神悅納”。由(利 Lev 1:3)中,表目的的介詞(le),指出獻此祭的含意“在神面前求悅納”。由(撒上 1Sa 7:9)在燔祭之前加形容詞(Kalil)<H3632>“完整的”,(詩 Psa 51:19)則將燔祭和形容詞(Kalil)並列,故而,燔祭在LXX中可被譯為“完全的燒獻物”。
是“給予”<H5414>的名詞,陰性,意為“禮物或貢物”。LXX譯為<G1435>:禮物,獻品。首次出現於(創 Gen 4:3,4,5),指亞伯和該隱的供物。《詩篇》(詩 Psa 20:3; 40:6; 45:12; 72:10; 96:8; 141:2)六篇中,《和合本》譯成“供獻,禮物,禮,禮物,供物,祭”等詞。本字在(利 Lev 1-7)特指穀物之祭(小麥,大麥),譯為“素祭”,是與原文有異,但與本段經文的文意卻頗為符合。詩篇中亦有用此字與神的“悅納”、“喜愛”相連,且連接於動詞“記念”之後(利 Lev 20:3),正如(利 Lev 2:2),表明此祭的主要意義在於“求神的記念”(記念神的約)。
字源來自“使和好”(<H7999> shalam),指付出代價以求得和解。《TWOT》指出此詞三大方面的意思:1.它象徵 shalom 的禮物,指與神和好以祈完好、興盛之祝福。2.它是團契性獻物,即與他人一同分享祭物,有同桌共享的意義,對象為祭司、家人、任何潔淨的被邀請者。3.它是獻祭過程中最後一項被獻上的,是終結性的獻祭,由字根的強調主動形“完成”而來,指“至終的,最後的祭牲”。首次出現於(出 Exo 20:24; 24:5),與燔祭一同出現,成為立約之祭。在(出 Exo 32:6)成為以色列民與牛犢的約禮之祭。《洪同勉》先生不贊同此立約的用法,他又說:「雖然就個人獻平安祭而言,它並不等同於盟約祭,但就團體性的獻祭而言,舊約中的使用常與立約或更新盟約相連。」實在是前後矛盾。
LXX譯為 σωτηρίου (σωτήριον) <G4992> 救恩,拯救之祭。《詩篇》中未曾提及此字,惟其字根“使和好,或答報”出現了17次,《和合本》中(詩 Psa 56:12)“我要將感謝祭獻給你”,原文應譯為“我要回報感謝與你”。《詩篇》不提平安祭,可視為平安祭是與神達到完滿和諧的狀態,這是詩人們所期望卻未達到的,因而不提獻上平安祭;反而在(箴 Pro 7:14)淫婦說:「平安祭在我這裡,今日才還了我所許的願」,她將平安祭和還願這兩同字源,同字意之詞並用,成為引誘之詞。
來自動詞字根“射不中的,迷失方向(犯罪)”,的名詞,陰性。
正如動詞因其語態的不同而意思各异:
則名詞之意思也有兩種:
罪的定義,非按今日世人標準而定(即功利主義),而以神的公義、聖別、堅愛為基準。凡是違反此基準的,都是罪惡。而此基準透過神的啟示,在五經中各項條例、案例、條約、審斷中來指明。其涉及之對象為“神、自己、他人”三個層面。其刑罰亦按罪的嚴重性、犯罪的動機,犯罪後的態度來決定。摩西律法的中心教導,就在闡述罪的各種層面和如何免除罪所帶來的影響,而罪祭就是其中除罪的重點教導。《利未記》第1至7章(利 Lev 1-7)的記載,就表明神給予人返回伊甸的路,免除古蛇所帶來的阻礙,使會幕成為神人同樂、同在的見證。
《詩篇》用本字13次,在《和合本》中多被譯為“罪愆、罪、過犯、罪孽”,而(詩 Psa 40:6)中譯為“贖罪祭”的,則是相同字根的另一字 <H2401>。
本字 <H2403> 首次出現於(創 Gen 4:7)該隱因其嫉妒,不行善,“罪”就蹲伏在門口。而指贖罪祭用意的字 <H2401>,首次出現於(出 Exo 29:14)。在《利未記》4至5章中(利 Lev 4-5),《和合本》對本字有時譯為“罪”,有時譯為“贖罪祭”,就文意而言,亦符合之。此種情況亦同樣發生在“愆祭”這字身上,另見其解釋。
在(利 Lev 4:1-6:7)經文中,罪的內容以“神的命令不可做的而做了”,和“自己成為污穢而不知”,以及“涉及對他人利益之事”三項為主體。經文並未詳述罪行或所有種類,因此所提出的罪,應只是成為範例以作為教導之用。例如:干犯聖物之罪(利 Lev 5:15),並未列舉受污穢或被侵占之物的種類,它只是成為一種通例以作為教導。又如:污穢自己之罪(利 Lev 5:2-3),亦是未全部例舉污穢種類,其功能亦同於前面所言。
考量能被贖之罪和不能被贖之罪,其罪所帶出的嚴重影響力才是決定因素,而不是罪的本身形態。經文之目的在於凸顯罪的影響力和藉由動機和態度來決定贖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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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日,2011-07-09 09:00
全段經文分兩大段,一以五祭實行時,獻祭者當要遵守的規矩為主;一以祭司代為獻上時,祭司當守的規矩和福利。此兩大段互為補充說明,在執行祭禮時,獻祭者和祭司之間各有職責,以完成整個祭禮。
五祭本身雖以五項不同名稱來稱呼,但就實際意義而言,分成三個部份。燔祭和素祭是一組,贖罪祭和贖愆祭是一組,平安祭則自成一組。而祭物也以牛、羊、潔淨鳥三種為限,因此在記載如何執行祭禮,亦多以「三」為主體結構。
在敘述如何執行五祭時,第一大段以燔祭、素祭、平安祭、罪祭、愆祭之次序進行介紹。第二大段則以燔祭、素祭、罪祭、愆祭、平安祭之次序進行介紹。令人注意的是,平安祭的次序變更,這是作者特別的敘述安排,是為了凸顯其中心價值,亦是五祭中最緊要的中心思想。
敘述各祭的經文分量為(以中文《和合本》為計算基準):
燔祭(1:1-17; 6:8-13),共計23節。
素祭(2:1-16; 6:14-23),共計26節。
平安祭(3:1-17; 7:11-36),共計43節。
罪祭(4:1-35; 6:24-30),共計42節。
愆祭(5:1-6:7; 7:1-6),共計32節。
由此可見,平安祭的分量最大,因此明顯是敘述的中心。(罪祭和愆祭是一例,則其內容的分量更大,所要對付罪的問題,更是教導的中心。)。
「雅威對摩西說」出現於(利 Lev 1:1; 4:1; 6:1, 8,19,24; 7:22,28)共計9次,其中燔祭、罪祭、愆祭、平安祭各有兩次,素祭一次。這是由於祭禮執行時,素祭是從未單獨被獻上,它都必須配合其他四祭而附帶獻上。因此素祭的意義,是作為其他四祭的意義之基礎而存在。本句在《利未記》的其他經文中,都是作為文章分段的開始而出現,但在(利 Lev 1-7)中,本句話並不必然作為文章分段的開頭,例如(利 Lev 5)中愆祭的記法,直到(利 Lev 6:1)才有本句,故本句的出現使用,反而在凸顯於未用在素祭的使用上,使得素祭的啟示都連接於燔祭之後。由(利 Lev 1利 Lev 2)和(利 Lev 6:8,14)的比較中,可以證實此目的,所以燔祭和素祭是一組,正如罪祭和愆祭是一組,參(利 Lev 7:7)。另一個凸顯的是,在本句出現第7次時,指出享受平安祭物的祭司福分,正如(利 Lev 7:27)平安祭也列在最末後。
就《摩西五經》的次序而言,由(出 Exo 40)會幕立起後,才記載五祭,則五祭是在解釋會幕運作的實際意義。會幕代表神住在選民中間(出 Exo 25:8; 29:45; 利 Lev 26:11-12),它成為神人和好的證據,而這個證據是由五祭的實行所代表的意義來證實。
燔祭<H5930>:是“上升”的陰性主動分詞,意為使之上升之物。LXX譯為 <G3646>:“完全的燃燒”。首次出現於(創 Gen 8:20)挪亞獻潔淨動物為燔祭。《詩篇》(詩 Psa 20:3; 40:6; 50:8; 51:16,19; 66:13,15)五篇中,將此祭與神的悅納、還願、喜愛等字詞相連,表達本祭的基本意義是“蒙神悅納”。由(利 Lev 1:3)中,表目的的介詞(le),指出獻此祭的含意“在神面前求悅納”。由(撒上 1Sa 7:9)在燔祭之前加形容詞(Kalil)<H3632>“完整的”,(詩 Psa 51:19)則將燔祭和形容詞(Kalil)並列,故而,燔祭在LXX中可被譯為“完全的燒獻物”。
召喚;指神要教導摩西,如基督呼召門徒的目的(太 Mat 4:19-21; 可 Mar 1:17-20)。
① 摩西被裝備,以致於能擔負教導神律法職責;呼召亦意為宣講(拿 Jon 1:2; 3:2,4; 賽 Isa 61:1)。
② 基督亦以此身份論及他(太 Mat 19:7-8; 可 Mar 10:3; 12:19; 路 Luk 16:29,31; 約 Joh 7:19 等)。
③ 基督亦按摩西所教導的內容,持續闡釋其意義,使徒們亦是如此。
④ (利 Lev 6:8)獻祭程序傳授亞倫和子孫,使祭司承繼教導工作(利 Lev 10:11)。
⑤ 獻祭形式化:目的
i. 確保每件事,都以有次序又合適的方式被執行。
ii. 防備任何暗昧不明的觀點和異教儀式被引進。
本字在LXX譯本譯為: ἀνεκάλεσεν :再一次召喚。
相會的帳棚;指神與摩西相會(出 Exp 25:22),將旨意啟示的地方。
LXX譯本: τῆς σκηνῆς τοῦ μαρτυρίου ,見證的帳棚。
(出 Exo 40:34-35)無神呼召,摩西不能進會幕。(出 Exo 33:7-11)稱帳棚為會幕,“渴求雅威”時所用的地點(出 Exo 33:7)。雅威面對面與摩西說話(出 Exo 33:11)。(林前 1Co 13:12)在天上帳幕時應驗於成熟之信眾。(出 Exo 25:21)在見證櫃施恩座(蔽罪蓋)上基路伯中間說話。見證櫃:有石版為證。蔽罪蓋:有基督之血。基路伯:屬天使者。動詞:支搭帳棚(約 Joh 1:14),(創 Gen 13:12,18)亞伯拉罕,(賽 Isa 13:20)巴比倫荒涼情境。
雅威對他說話,從會幕說:比較(利 Lev 1:2),對以色眾子說話,你對他們說。
① 兩次的“說”:此為日後神對先知啟示的模式(耶 Jer 1:4, 結 Eze 2:1; 但 Dan 8:17-19)。
② 相同格式,表明摩西是中間人。
將就近之物就近;指為親近神而以供物為代表內心渴望的行動。
LXX譯本: προσαγάγῃ δῶρα ,帶來禮物。
希臘文字義解釋如下:
「帶來」:(彼前 1Pe 3:18),基督為罪而死,為要領你們到神那裡。
「禮物」:(太 Mat 2:11; 5:23,24; 8:4; 15:5; 23:18,19; 來 Heb 5:1; 8:3,4; 9:9; 11:4)(可、路、弗、啟)。
(可 Mar 7:11)就是你從我這裡得益之物。(弗 Eph 2:8)得救是屬神的,是禮物。另外,此字亦指”賄賂“,為親近某人而帶來的物品。
指人所飼養的家畜,非打獵得到的動物。由(利 Lev 14:5)禁獻獵物(本節列舉獵物)。意為「被馴服的家畜」,像羊羔被牽到宰殺之地……他不開口(賽 Isa 53:7)
代表所要對付的是人肉體的問題(利 Lev 1:4)。
代表獻祭對象明確,絕不含糊!未用“神”,因為“神”可指巴力、或其他神明。
① 基督將自己獻上,是獻給父神雅威。從來沒有自己獻給自己的(來 Heb 7:27)!絕不是三位一體或是某些獨一神觀的矛盾說法!
② 信眾將自己獻上,是獻給神(羅 Rom 12:1; 6:13; 彼前 1Pe 2:5)。
③ 教會如童貞女獻給基督(林後 2Co 11:2),榮耀的教會獻給自己(弗 Eph 5:27)。
本節的文意上是:“亞當,當他就近,從你們之中,就近物給雅威,……”。表示這是一個常態的,每當有此就近物給雅威時的規定。經文並無“自願”的字眼。
字根“上升”,為主動分詞而來之陰性名詞,“上升之物”。
本節文意上是“若上升之物是他的就近物,從牛群,是公的,是完整的,……”
字根“記念”,公和母是為限制和區分各類祭的不同之處,使獻祭者清楚明白,所獻的是何種祭禮之用,並非用以區分價值高低。
《和合本》譯為“無殘疾的”,原指“完全的,全備的”。首次出現於(創 Gen 6:9)指挪亞是完全人。按(創 Gen 8:20)“挪亞獻潔淨牲畜、飛鳥……為燔祭”,則完全人獻完整祭物,才使本祭物成為神所喜悅,是一種馨香之祭。
本詞在本段中都是在界定壇的位置點,藉此強調壇位於雅威的相會之帳棚門口,若離此,其壇不當成為獻祭之壇。因此經文限定人要蒙神悅納,就必須就近神的壇,而非自立祭壇。比較《約書亞記》22章(書 Jos 22)兩支派半自立祭壇事件。
原指對著雅威的面,其介詞同前一詞“對著祂的悅納”,故連用相同介詞,以表示獻祭的目的,是“神的悅納”,而此悅納是經由雅威的面所評斷的。故而,人呈獻是否為美好的,蒙悅納的,不在於人自己評價,而在於按神的評斷,因為神看的是全面性的,不只以外在為準則。經文再次強調獻祭者所獻的,是按神眼中看為美善的,正如(創 Gen 6:9)挪亞在神眼中尋見美善一樣,這才是燔祭的真實含意。此詞在本章中出現四次,分別是 (利 Lev 1:3,4,5,11)。
《和合本》為“蒙悅納”。《洪同勉》則指“按著他的意願”,故指出於獻者是甘心樂意,而非勉強或視為重擔。但是本詞只出現在燔祭(利 Lev 1:3; 22:19)、平安祭(利 Lev 19:5; 22:21,29)、頭生祭(利 Lev 23:11)。由「悅納」這詞來自動詞“取悅於”,《TWOT》解此字有三意,1.指神或人的喜悅。2.指人的被接納。3.指渴望或心的意願。
由(利 Lev 1:3,4)名詞和動詞(被動態)一同出現,在強調獻祭者被神悅納,同樣出現在(利 Lev 22:19-29; 詩 Psa 51:16-19),動詞和名詞同時使用,經文之意不在於強調獻祭者的樂意,而在於神的悅納。類似用語在(出 Exo 28:38)“這要常在他額上,使他們在雅威面前蒙悅納”,都帶同樣介詞 (le)。另外,(詩 Psa 19:14)亦是相同用語,“悅納”和“在雅威面前”同時出現。
本句中只是用第三人稱“他的悅納”,(利 Lev 23:11)的格式和本節完全相同,用第二人稱複數“你們的悅納”,若解為“按著你們的意願(或樂意)”則與文章的文意不相容,造成初熟節的獻祭是出於人願不願意,而非神的命定,使人得蒙悅納之獻。(利未記七次,都帶 le)。LXX都譯為 δεκτὸν <G1184>,悅納。
《TWOT》解此意有四種:1.替代。2.補贖。3.除罪。4.認同。
《洪同勉》和《丁道爾註釋集“利未記”》作者哈理遜都認為是替代的含意。關鍵點在本節最後一句“為了他,他蒙悅納,用他,為遮蓋”。
LXX譯為:“ δεκτὸν αὐτῷ ἐξιλάσασθαι περὶ αὐτοῦ ”:對他而言,悅納,為他贖罪。
故而,按手在頭上,是為蒙悅納,得贖罪,可將《TWOT》的四種含意整合為一,表明所獻上的牲畜,就是自己,亦即自己的生命是當獻上的,正如(羅 Rom 12:1)“將身體獻上,這祭物是活的、聖別的、神所悅納的”。
中文譯為“贖罪”。《洪同勉》以為不當譯為贖罪,而當以為“修好,甚至代替的觀念”,就是“使他與神和好”的意思。
本字基本含意是遮蓋,塗抹。首次出現於(創 Gen 6:14),挪亞用覆蓋物塗抹方舟。
《TWOT》以為本字是由名詞而來的動詞,是為補贖,即獻上代替品以贖罪。
LXX多譯為 ἐξιλάσασθαι <G2433>:挽回。另(出 Exo 30:10)則譯為 καθαριεῖ <G2511>:使潔淨。因此本字指贖罪並無錯誤。正如(羅 Rom 5:9-11)基督之血使我們稱義而帶進與神和好。在本節中將贖罪和蒙悅納並提是一體的兩面結果,要與神修好,必要有贖罪在先。至於所要對付的罪是何種性,經文本身未強調,也未直接說明,但當贖罪和亞當一併考量,使我們重回伊甸事件。由經文再三用挪亞時期的用詞,可以總結伊甸之罪,由挪亞方舟的意義作一對付的預表。在此贖罪之意,不是指藉燔祭求贖罪,而是表明獻祭者是已蒙贖罪而獻。
《和合本》譯為“血灑”,此字原指大量液體倒出來。血在本節中出現兩次,參照(利 Lev 17:11)有血就有贖罪。但《洪同勉》則說血的角色不是代贖,而是死亡,但又前後矛盾,自言“奉上牲血,表示由祭牲替代,將生命奉獻,完全傾倒在雅威面前”,則血若不為代贖,何來祭牲替代之說?死亡是其過程,但是生命的付出是為得著更美好的生命,這正是基督之血甘願流出的意義,只言死亡而無盼望和目的,則五祭成為只有儀式而無福音。
只記牛要剝皮,且皮歸執行獻祭的祭司(利 Lev 7:8)。羊皮應是比照辦理,文學手法省略之。由以下經文在於強調全燒祭牲的執行,細節的記載,都為使燔祭牲得以全燒獻不得遺留。切塊之事,由(創 Gen 15:10)亞伯拉罕立約獻祭首次提及,因此,燔祭使人重新記念與神立約的意義,故而舊約中與神立約時,都將燔祭和平安祭並提(出 Exo 24:5; 書 Jos 22:21-19)。
原指排列整齊,常將本動詞與筵席相連(詩 Psa 23:5; 78:19)表明燔祭是神的筵席,全然歸與神,以滿足神。
不是洗祭牲之身,而是洗特定的內臟和腿,因它們帶有排泄物和塵污,洗淨後才獻上。實際執行順序是先水洗才火燒,但記載的順序是先記火燒,其次才補充水洗。此水、火合用,新約引為對人潔淨以獻與神。水洗只用在燔祭上,餘四祭皆未水洗,因所獻只限脂油。水洗就成為燔祭獨有的記號。此潔淨禮儀,讓人深思其意,全然歸神之祭,必經水、火。
《和合本》譯“馨香”,原文並無“馨香、芳香”之意。本詞首見於(創 Gen 8:21)。氣味:字源於“安息”<H5117>。撫慰:原指恬靜、愉快。
此組合詞僅用在燔祭、素祭、平安祭三種祭中。特別要說明的是,(利 Lev 4:32)是指罪祭的脂油如平安祭一樣,而非直接指罪祭也有氣味的撫慰。神所悅納的祭當是燔祭、素祭、平安祭三種。罪祭、愆祭兩種是為供人有路重回神面前,原非神所喜,卻為人的軟弱所設置的恩典之路。
接續(利 Lev 1:3-9)獻牛的燔祭,改以羊和鳥類為祭牲,記載形式重複,惟鳥類略有不同。鳥類嗉囊和穢物的除掉,等同於水洗祭牲的內臟和四腿;撕開而不斷裂,是為了避免因其體積過小,放置柴木時掉在壇下未能全燒獻。
燔祭是為得神悅納而獻,如同臣民對大君主的呈獻,不在於獻者的自願與否,而在於如何獻才能取得悅納。正確地明白經文所定規的準則,才是神頒此戒律的要旨!今日對外邦信眾而言,正確的按照神所定規的祭物、祭儀,才是惟一得著悅納之路。神所要求的,由經文內容,並非難行,那完全的祭物是基督,亦是得恩典的信眾自己。惟有完全的祭物和合宜的祭儀,此祭才是神所要的,而合宜的祭儀正指向信眾人生經歷,如何發出撫慰氣息,以得神悅,此祭儀即信心的果效。
關於《利未記》的五祭,弟兄將之整合成三種祭,分別是燔祭及素祭、平安祭、罪祭及愆祭。其中的平安祭,就獻祭者而言,位於中間;就祭司執行次序,位列最後,故平安祭是最中心的思想。人和神、人和人、人和祭司之間,成為完整的,重修和好。
(利 Lev 1:1-9)所用的字眼,確實是要回復到《創世記》,談人類犯罪之後,他該如何透過義人、完全人,他因信造方舟,因信來拯救當代的人,但當代人卻總是不信,所以就被定罪。而信的人就得拯救,得稱義,這是《希伯來書》對此事的評價。既然談到了挪亞的獻祭,可見我們要回復到,就《創世記》來看,歷代獻祭而蒙神悅納的例證。由這些例證,可得到許多神學上的教訓。(來 Heb 11)中陳列出許多信心的例證,其中有許多談到了獻祭,有三人。
談到亞伯,他的供物被神悅納,對應於該隱之土產的供物不被悅納,原因是神不悅納獻祭的人和所獻之物。《創世記》中強調,人所行的若是善的,必蒙悅納。《希伯來書》中強調,人憑著信心獻祭物。所以信心和行為,這兩方面是非常平衡的。若一個人不是完全的義人,其所獻的祭物,神是不會悅納的,因為神是厭惡罪惡的,罪人就算是獻上燔祭、素祭(如該隱所獻),神也是不喜歡的。所以,罪的問題若沒有先解決,人的獻祭也是神所不喜悅的。所以經文會引用《創世記》第3章,始祖違犯了神的誡命之後,神將他們趕了出去。人與神的生命隔絕了,就是因為違反了神的誡命,以致於他們不能夠在樂園中繼續享受神所賜給他們的「與神同工同行的福份」。人被趕出後,喪失了「與神同工同行」,所以要恢復與神和好,能來到神面前的唯一步驟,就是要他本人能悔改,就是要照神所定規的這些旨意、命令去行,唯有透過神所喜悅的方式,回到神面前。重視的是你這個人是否純正、正直,內心是否真的聖潔、良善,而不在乎你所獻上的祭物,而在乎你內心真正的改變!你要來到神的面前,獻上你的禮物,是要透過這些禮物,得到神的撫慰(使神得到撫慰)。罪人所獻的祭物,不可能化消神的怒氣,神不可能悅納之,這也是《箴言》中常講的。《希伯來書》第11章中,強調亞伯所獻的,是因著信心獻上的,表明了這「信」,是根據於「神所說過的話」!因此,對於「神所說過的話」,人必須是支持祂的,照著祂的話去做的,神才會悅納之。
談到亞伯拉罕,他也是因信獻上他兒子,神試驗他,他也是憑著信心來順服、敬畏神。他相信,雖然他的兒子死了,神也能讓他從死裡復活!這種從死裡復活的信心,也和亞伯一樣,雖然死了,亞伯也因信仍然說話,這就好比是從死裡復活一樣!
談到摩西,(來 Heb 11:28)他因著信,就守逾越節,就是獻上神所規定的羔羊,將血塗抹在各家門楣門框上,免得被滅命的天使滅,使各人得以逃脫,不被殺害,從死亡中得生,這也是因信稱義的另一種說法。
所以,從以上三種人所獻的三種物可得知,如弟兄所說,這三種祭物都是以立約的血,來作為與神和好、撫平祂的怒氣之最主要的證據。所以《出埃及記》中,以色列民與神立約,也一定要獻上燔祭和平安祭,要有牛羊的血作為立約的記號。這都是要告訴我們,燔祭其中所含帶的「贖罪」(《和合本》沒翻錯),是為了要「討神喜悅」,必須要付出「完整的、正直的、純潔的」祭物,也代表這個獻祭的人,以後就是正直的、完全的人,他所做的事代表他自己,經文中「按手聯合」,代表著他自已就是這隻牛、這隻羊、這隻鳥!他所做的,就是他自己本身所要達到的。
所以「燔祭」所要告訴我們的,不是只有獻上動物而己,因為動物都是出於神的,人把神所賜的東西又還給神,對人而言根本沒有付出什麼代價,頂多是人為飼養牲畜花費了些許精力。由於生命本身都是出於神的,若人僅僅是把神給的生命再還給神,對此,人實在沒有做什麼。要緊的是,獻祭的人自己是否是一個正直的人、完整的人,並且花費了工夫飼養並挑選出出完美的牲畜,人按手在其上,使之成為獻祭者的代表,最終將之獻給神,作為得以與神和好的禮物,這才是燔祭最主要的含義。燔祭的最主要目的,是討神喜悅,使神的怒氣撫平,從死亡中逃脫,得以存活,若不是為了這目的,為何要獻此祭呢?否則就會變成儀式了!
再一點我們談,當以色列人在西乃山下時犯罪,造金牛犢,按他們自己所喜悅的節期,獻上祭物給他們所認定的神,這使至高神非常憤怒!神不願意再讓他們存活,但摩西為他們代求,他說「願意為他們代死」,也就是他願意神咒詛他而不要咒詛這百姓。神說不可以,誰犯罪就當受罰、付出代價,每個人都是這樣。可是雖然如此,神仍然聽了摩西的禱告。談到摩西的禱告(出 Exo 33),特別記載他面對面與神溝通,談到說:「若我真的是你所認識的,能在神你面前找到恩典」,如此的寫法,和挪亞「在神面前找到恩典,蒙恩」的說法一樣。這表示,挪亞的獻祭和摩西的代禱都是等同的,都是獻上祭物,以求使神撫平他的怒氣,因有這些聖經根據,我們視之為等同。
願透過我們的這些講解,能使神得榮耀及讚美!
針對《利未記》第一章(利 Lev 1)燔祭的大主題進行回應。
從(利 Lev 1:1 - 6:7)雖涵蓋五祭,但從寫作的方式來講,是一種「上對下的命令條例」。不論人帶何祭物到神面前,最主要目的是為「蒙神的悅納」。所以我們可以發覺,從(利 Lev 1:1 - 6:7)中對五祭的規範,經文是強調神對人的定規,而不去強調人的內心,不去探討人的內在想法是什麼,而是強調獻祭的規則是由神所定,人應當按指定的地點(會幕門口),指定對象是雅威真神,指定祭物若是牛或羊,必須是公的、沒有殘疾的、沒有瑕疵的,若是鳥類,就是獻班鳩或是雛鴿。其中強調的是人當如何將祭牲帶到會幕門口,要牽牛羊來,按手在其上,代表他與祭牲聯合。獻時,要將牛剝皮,這是以此為特別說明。要宰殺、切塊,祭司將這些內放在壇的火上,而獻祭者要將臟及腿用水洗,這表示獻祭者與祭司互相配合同工。
(利 Lev 1:4)此處所記,燔祭有「贖罪」的用意,但在其他關於燔祭之記載就未提此。此處表明說,就人而言(人的原文是亞當 <H120>),自從亞當在樂園犯罪,虧欠了神的榮耀以後,由亞當所生出的人們,不論人們在神面前是如何地完全,因為都在亞當體系之下,對神而言,人們都是背負著虧欠神的榮耀(的問題)。如保羅在《羅馬書》中所論,在亞當以下的,雖不像亞當那樣犯罪,但「罪」藉著死作王,眾人都在罪的轄制下,被死所奴役。《利未記》是接續《出埃及記》,從(出)中看“亞當 <H120>”這個字,大多具有負面意義,多用於對埃及的懲罰,也例如(出Exo 4)摩西推託時,神說:「誰造人(亞當)的口?」,又當百姓在西乃山下犯罪,摩西代求時(出 Exo 33:20),神說:「人(亞當)不能見神的面……見了就會死」,所以《利未記》在燔祭的開頭用“亞當”一字,談到這是要「討神喜悅,為他贖罪」,我們就可知其如此說的緣由,是要根據《創世記》中,亞當犯罪以後來講。人(亞當)要如何成為神所悅納的,就是要透過人實際的行動,就是要按照神的規定及命令去行。他並不談人是否甘心樂意,是否人自己很高興、快樂地獻上,而是談神的規範,是很嚴格的!既要獻上燔祭,就必須是沒有殘疾的、公的牛羊。若是素祭,就有素祭的規範。對於贖罪祭,若是祭司或官長們的所獻的祭牲就有其性別的規範,對於平民百姓,又有另外的規範。
為何神要有如此的規範呢?
是要讓我們知道,神對於犯罪的人開恩,給了人一條可以親近祂的路。人惟有照著神所喜悅的方式、喜悅的地點,照著神所說規範的去作,配合祂的規範。所以從六章八節到七章末尾(利 Lev 6:8 - 7:38),這又是神透過摩西對亞倫子孫談到,作祭司的讓如何去執行這五祭。
從一章到六章七節(利 Lev 1:1-6:7),將平安祭放在五祭的中央,因為平安祭是要作為贖罪祭柔贖愆祭的典範,故將平安祭置於罪、愆二祭前面。在文章的描寫上,罪、愆二祭的描述便因此很精簡,此二祭就是照著平安祭的方式來獻上神所要的,比如說臟上的脂油、腰子及其脂油、肝上的網子及其脂油等。
若我們將獻祭者的規定,即「人所當行的」(利 Lev 1:1-6:7)」,一一對照祭司執行的要求,即「祭司所當行的」(利 Lev 6:8 - 7:38),可以看出,神要透過祭司,祭司也要透過獻祭者,彼此同工!此一真理讓我得知,神透過他的愛子,就是神差遣其愛子耶穌基督成為唯一的挽回祭,使眾人可以藉著此一挽回祭,得到一條進到神面前的管道,此一真理也是根據《利未記》第一章至第七章結尾所表述的法則。既然獻祭者要和祭司同工,我們也當知道:「耶穌基督雖然成為了世人的一個挽回祭,人若想要得到這恩典,人也必須要和耶穌基督一起同工!」這是極為重要的!因為一般常見的說法,都會把所有的責任歸在耶穌身上。他們認為「耶穌他成就了救恩,代替了一切,為我們成全了一切!」這是一般基督教界的講法。但是如果我們按照《利未記》給我們的真理,絕對不是這麼簡單的!因為人照著神的要求來擺上,透過祭的代求、代贖及代獻,這樣兩相的配合,才能夠達到神的喜悅!所以從《利未記》第一章至第七章裡頭,會談到「對人干犯的規範」及「對祭司干犯的規範」,這些規範都是極其嚴格的,也表示說,神是想透過在舊約中各種祭物的獻禮,要表明出以後新約的救法(救贖)。
我的補充到此,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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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日,2011-07-16 09:00
1-3 平時未經烹調的素祭
4-10 平時經過烹調的素祭
11-13 三項禁令:
11 禁酵和畜
12 首生祭非素祭(是舉祭,見 15:20-21,如十分之一物)
13 不可缺鹽
14-16 初熟的素祭(非首生祭 23:10)
原文“並且一個氣息,當……”。
自二章至七章,除另有四次(利 Lev 5:3,4; 6:3; 7:21)是以“亞當”來指稱主詞“人”之外,其他都以“氣息”來作主詞(共計17次)。
「氣息」
首次出現於(創 Gen 1:20),指神所造有生命的物,原文為“有氣息,活的,滋生眾多之物”。是神所造有氣息的活物,就當獻祭。
「素祭」
名詞解釋:
素祭<H4503>:是“給予”<H5414>的名詞,陰性,意為“禮物或貢物”。LXX譯為<G1435>:禮物,獻品。首次出現於(創 Gen 4:3,4,5),指亞伯和該隱的供物。《詩篇》(詩 Psa 20:3; 40:6; 45:12; 72:10; 96:8; 141:2)六篇中,《和合本》譯成“供獻,禮物,禮,禮物,供物,祭”等詞。本字在(利 Lev 1-7)特指穀物之祭(小麥,大麥),譯為“素祭”,是與原文有異,但與本段經文的文意卻頗為符合。詩篇中亦有用此字與神的“悅納”、“喜愛”相連,且連接於動詞“記念”之後(利 Lev 20:3),正如(利 Lev 2:2),表明此祭的主要意義在於“求神的記念”(記念神的約)。
「素祭」既然是指禮物或貢物,則原本屬神之物就不能列為素祭,例如頭生之畜、十分之一物等(利 Lev 2:12)。「獻禮物」所代表的含意,是以臣民向君主呈獻貢物之意來表達神與獻祭者的關係,因此在二章強調“記念”和“約”的使用,表示有立約之關係。
素祭在舊約中不能單獨獻上。
但《洪同勉》反對此說,他提出例證:「(申 Deu 26)和(利Lev 6:19-23)和(利 Lev 2)序言句式與(利 Lev 4:2)“罪祭”,(利 Lev 5:1)“愆祭”的句式幾乎相同,但與(利 Lev 1:2)“燔祭”,(利 Lev 3:1)“平安祭”有所差異」。
我們看法:
(申 Deu 26)是頭生祭(《和合本》譯“初熟”),按照(利 Lev 2:12)首生祭非素祭,而是舉祭,是當獻的原本屬神之物,並非禮物。
(利 Lev 6:19-23)亞倫受膏之日所獻素祭,按照(利 Lev 8-9)同獻的有燔祭、罪祭、平安祭物,因此素祭並非單獨獻上。每日早晚祭司所獻的,按(民 Num 28:1-8)有燔祭、素祭、奠祭,也並非只獻素祭。
另就文章序言句式而論,燔、平安兩祭都提及“就近物”(名詞)和“就近”(動詞)二字,和(利 Lev 2)相同,反而(利 Lev 4:2)和(利 Lev 5:1)並無此二詞。
另外(利 Lev 2:1)的開始有連接詞“we”和(利 Lev 3:1)一樣,表示燔祭、素祭、平安祭是一齊啟示的。(利 Lev 4:1)再有“雅威對摩西說話”,表示是一個新的啟示之開始,故就文章格式而言,不能證明素祭是單獨之祭。
另有學者寓意解經,將素祭解為耶穌的完全人性,而燔祭解為耶穌的完全神性,神人二性共同獻上。此種解經法已越過經文本身所要論述的,將個人神學觀點讀到聖經裡面,乃是一大錯謬!
《TWOT》指小麥研磨而成,雖普遍使用,在當時卻是昂貴的食品(結 Eze 16:13),富人才吃得起,一般人平時只能吃得起大麥。它用於招待上賓,(創 Gen 18:6)記載亞伯拉罕招待三位客旅為其首次出處。(利 Lev 2)中未提及素祭使用的細麵數量是多少,按照舊約其他經文,都以十分之一伊法為計算標準(約 2.2 公升)。《洪同勉》認為:「數量並不重要,可以酌量供奉。」然而,在同是論述素祭的第六章中,(利 Lev 6:20)其數量為“伊法十分之一”,這應是一個準則,否則若有獻上素祭的,其數量卻不足以一抓,這將何等矛盾!經文本身既是規矩,並需要前後文比對,絕不是隨意就好!
首次出現於(創 Gen 28:18)和(創 Gen 35:14),都是雅各立約的行為,使其所立之石分別為聖之意。他以此動作表明記念神向他啟示應許,因此素祭澆上油是必然的動作,在不同的素祭物都必用油。「聖別」是其中心思想。就實務上,澆上油可使細麵揉成麵團,以利用手抓取(利 Lev 2:2)。油被視為聖靈的預表,是由(詩 Psa 45:7)和(賽 Isa 6:1-3)所引喻而來。至於素祭的油能否套用此引喻用法,在新舊約中並無直接證據,故而根據舊約以色列人的認知,「聖別」應是主要意義。
油的數量如細麵一樣,在此處經文中並未記載,根據其他經文,例如(利 Lev 14:12)“一羅革的油”,約半公升(0.5 L),是調油之後再額外添加上去的。若按(民 Num 15:4; 28:5)則油的量為四分之一欣,約0.6公升(0.6 L),因此油的數量對比細麵的數量,約是1比4,油是相當充足的。
乳香出現於(出 Exo 30:34),是聖香的材料之一。聖香是祭司進會幕至聖所必要的物品,以香代表禱告,得以遮蓋祭司免死(利 Lev 16:13)。乳香和素祭一併燒獻,如同聖香的效果,使壇上火祭成記念,成為「氣味的撫慰」之效果(利 Lev 2:2)。平民的素祭等同於祭司燒香的含意。乳香在舊約其他經文出現都與素祭相連,惟獨《雅歌》三次(歌 Son 3:6; 4:6,14),都是負面寓義,指奢華與享樂。考量《偽經》的用法,此負面意義非聖經之原意。由(出 Exo 30:37-38)所命定,不可將乳香調用為自己作香之禁令,即已限定乳香之使用。至於乳香之量亦未記載,其他出處亦無可比較,惟就今日乳香仍在出產,少許的量即可造成極大香氣,其數量必不多。有以為是用小金杯盛用,但不可考,因為陳設餅之乳香亦可用於抹在餅的表面,而非必用杯盛之。有加乳香之素祭才是成為「氣味的撫慰」,反之則無法成為素祭。
素祭的燒獻和燔祭不一樣,是由祭司主獻,奉獻者並未參與獻祭,只在事前的預備妥當後,就交由祭司執行祭禮。因此此獻素祭,強調獻者事先的預備工作,由麥磨成細麵,橄欖壓榨成油,買來乳香,都需相當代價。
《和合本》譯“取一把”。舊約僅出現於(利 Lev 2:2; 5:12)。在用法上,使用同字根的動詞和名詞一併出現,正如“就近物的就近”一樣的形式。直譯為:抓取一抓(的量),此為細麵澆上油,用手掀住滿滿的一把,是一粘稠之物,而非鬆散之粉。然而(利 Lev 5:12)未加上油,則為鬆散之麵粉,該處指罪祭,而非素祭。
來自動詞“記念”的陰性名詞,指記念物或記念祭。舊約只出現於(利 Lev 2:2,9,16; 5:12; 6:15; 24:7; 民 Num 5:26),其中(利 Lev 24:7)是指陳設餅,其餘都指細麵作的祭物,當它燒獻時就成為記念祭物。
LXX譯為“ τὸ μνημόσυνον αὐτῆς ”,直譯“她的記念”。此希臘字 <G3422> 在新約聖經中出現於(太 Mat 26:13; 可 Mar 14:9),是指為耶穌膏抹的女人,她所作的要記念;另出現於(徒 Act 10:4)哥尼流的善行和禱告已蒙神記念。素祭代表善行和禱告,由其動詞“記念”出現於(創 Gen 8:1; 9:15,16)神記含挪亞和各樣有氣息的記載,他們都在方舟內而被神記念所表明了。因立約而記念,而立約要加「鹽」,表示恆久不變,故又名「鹽約」。
《和合本》譯“在壇上,……為馨香的火祭”。素祭要燒獻時,才可稱「馨香(氣味的撫慰)」,否則便不是(利 Lev 2:12)。至於未燒獻而歸給祭司的祭物,被稱為「至聖的」。
《和合本》譯為“至聖的”。本字於(利 Lev 2-7)二至七章中出現七次,都指祭物剩餘未燒掉,歸給祭司之部份,它們包含素祭、罪祭、愆祭三種。平安祭牲餘下的只稱為「聖的」,是平民可食用的,而非單單限定只有祭司可食用。
第一種爐烤,第一種盤煎,第三種用淺鍋。
而作成的成品亦有三種,分別是無酵餅、無酵薄餅、塊狀的。
用油的方式有三種:混調、塗抹、澆注。
材料方面:細麵三次,在三種調理方法中都出現,油亦是,但使用方法不同。無酵也出現三次。每一種調理,材料的記載有省略,以免重覆。
原文編號 <H7311>,《和合本》譯為“取出”。此動詞若為使役形式,用在祭物上都是指「獻上之物所餘下的,成為祭司所有」之用。其名詞多譯成“舉祭”(利 Lev 10:14-15)。
經文特別限定三項禁止令:①不可添加酵和蜜,②不可將頭生獻物當素祭般獻上,③不可缺少鹽。
就人所食用的麵餅,此二物可使食物更加可口,雖然素祭燒剩的歸與祭司在聖處食用,但就整體素祭物是合併製作獻上,因此,將素祭排除人的食慾因素,應是此禁止令的主因。一般解釋者亦以為不可過度寓意解為“與罪相關”,因為在聖經中,對此二物“酵和蜜”亦有用於正面含義之處。且“酵”亦可成為初熟物歸與神(利 Lev 23;17),亦加在平安祭中一同獻上(利 Lev 7;13)。而“蜜”則律法中從未提及此物參與祭物之列。就經文而言,並未視為不潔之物,只說不可同素祭燒獻。〔另詳見(利 Lev 7)注解〕。
按律法規定,凡頭生之物,包含人、牲畜、五穀都當歸與神,因此初熟物不是禮物/貢物,它們如十分之一物,理當歸祭司、利未人所有,是他們的產業。此禁令是在補充說明,素祭原為歸神之禮物貢物,不可將原本當給祭司利未人的初熟物,更改而作為素祭獻上。此種情況令人想到,主耶穌指責法利賽人更改律法的情況,他們允許人將當歸給父母的當成各耳板(太 Mat 15:5-6; 可 Mar 7:10-13),就是與本禁令的意義相同。
就11和12節(利 Lev 2:11,12),「火祭」和「氣味的撫慰」分別出現,其含意是相同的,亦即當祭物焚燒時,就產生氣味的撫慰,故此兩節都在指明禁止火獻之物。
故意在同一節經文中出現本字三次,分別是“命令、禁令、命令”,可見其強調法!作者自行解釋「鹽」的含意為:“你神的約之鹽”,此形式僅相似地出現在(民 Num 18:19)“在雅威面前為永久的鹽之約”。(民 Num 18)是針對祭司當得之份,神以立約角度談此應許。在本段中,獻者加鹽調和素祭物,成為立約之物,正如素祭燒獻時成為記念祭一樣。經文不只在指獻者本身記念神、記念神的約,也在指獻者祈求神記念他、記念與獻者之約。因此素祭物就成為獻者的禱告一樣,正如(出Eco 30:34-35)製聖香的規定,必須加乳香和鹽,成為祭司的香壇之焚香必要條件之一。
由“約”和“記念”二詞都首次出現於挪亞身上(創 Gen 6:18; 8:1)如同燔祭的用詞相同的模式,此二祭的基礎是挪亞的信心和義行,正如新約使用在哥尼流的身上一樣。神對祭物的要求,等同於對獻祭者的要求,由此可以明白。
本段為素祭物第三種,按前兩種祭物都以細麵(小麥)為主要成分,本段提出另一種成分,是大麥或其新鮮的脫殼穀物為祭時的規定。此正如燔祭為三種不同祭物,素祭物亦有三種,彼此對映。
初熟 <H1061>,和首生 <H7225>,在(出 Exo 23:19)將此二詞合用表示同一意義,但“首生獻物”按照(利 Lev 23:11)中,初熟節所獻之物,是搖祭而非火祭,是符合(利 Lev 2:12)的規定。而初熟物若當素祭來燒獻,在本段就指非小麥之其他植物祭。
“初熟物”在舊約中可指大麥、小麥、葡萄、無花果之類。經文在此用“火中烘烤的亞筆”,“亞筆”即“亞筆月”,就是大麥成熟之用份,即逾越節時分,因此它特指大麥也可當作素祭,正如前兩種小麥祭。
另一種則為“果園的脫殼物”,應是前一種的補充說明,《和合本》就在譯文加上“就是”,表明後一種含意是前一種的說明。(經文未加連接詞 “we”),由(利 Lev 2:16)重提脫殼物即可證明此意。此大麥祭物正如潔淨鳥類之於燔祭物一樣,同為窮人所獻。
(利 Lev 2:15-16)重複提到添加油和乳香,正如小麥祭一樣,亦為記念祭。就文章形式,和(利 Lev 2:1-2)相似,可視為文章前後對映,首尾呼應之法,再次強調凡為素祭必須加油及乳香,一併焚獻為火祭,才成素祭。
需要牢記的是,素祭是與燔祭一同獻上,都與立約有關。燔祭中特別強調「悅納」,素祭則強調「記念」。獻祭者求神「悅納」他所獻之完全的祭物;求神也「記念」祂的約,在神與人立約的關係上,神的約中的應許。就「立約的內容」而言,神有所應許,也有所命令。
「素祭」一字之解釋:《TWOT》談到的意思有“給予,引導,借給人的物”,從阿拉伯語的用法提到,將物借給人一段時間,使其可以生利,或是母畜會產奶,這些產生出的就成為了白得的禮物,故“禮物”的意思因此而生。阿拉伯人亦是閃族之一,素來有給人恩惠、禮物,供給別人需要,幫助窮乏者的傳統。聖經作者將此字原本描述對人的禮物,用來表達對神的禮物。
上文特別強調,「素祭」本不是神原本已規定應該歸給神的,好比是“什一捐,頭生的物”,這些物是人一定要獻的,若不獻則是虧欠了神。而「素祭」不是一種硬性的規定,而是在規定的奉獻以外,若你願意獻禮物,這些禮物就成為你愛神的表現。禮物本身就是代表愛,代表一種善行。對人的愛,就是供給人生活必須品,或是各方面的撫慰、幫助。對神呢?由於神不需要吃飯,不需要人的這些東西。而神所要的是:
「人(你)能夠記念祂的約,人(你)能夠照祂的約、祂的話、祂的應許,去遵守他的誡命(命令)。」
素祭中所談的東西數量及價值並不是太多,一般人應該是有能力獻的。
上一講曾提到,燔祭內容的用詞,與(創 Gen 1-8)有許多相同。同樣地,「素祭」與(創 Gen 4)“該隱與亞伯的「供物」”,此字就是「素祭」。由此我們有個疑問,當時他們倆人怎知要獻這些禮物?這些禮物是否神所規定的?從經文中看不出答案,只是記載了在他們倆人獻上禮物後,神的回應內容,以及該隱對神的回應。(創 Gen 4)所強調的是,若獻祭者本身所作的不符合神的旨意時,神是不悅納其禮物的。而(利 Lev 2)所強調的是,人若要獻,要按神所規定的去作。故這兩段經文描述的著重點不同。
我們當如何得知該隱、亞伯是否有神給予的規定呢?就我個人觀點,人要獻供物給神,不可能只是按照個人的想法、作法、他的愛心、或誠心,就可以隨便獻上。《TWOT》解釋(創 Gen 4)這段,就是以人的誠心來解釋,認為是因為該隱誠心不夠,而亞伯有足夠的誠心,所以悅納亞伯。這樣的解釋純粹是個人的想法,沒有什麼聖經根據。就(來 Heb 11)所言,“亞伯因著信心獻上禮物,蒙神悅納”。所謂「信心」是建立在對神的話語的支持上,也就是說,他是對神的話語的回應,他是照著神所指示的來作這件事,神因為他照著神所指示的作,因此神悅納了他及其供物。這是《希伯來書》所強調的,有神的規定為前提,其中含帶有神的應許,亞伯在應許尚未成就之前,就相信該應許將會發生,他就因此憑信心獻上禮物,所以他會蒙神悅納,神就因此稱亞伯為義。在神尚未成就所應許的話之時,亞伯和亞伯拉罕一樣,都是憑著信去作神所喜悅的事,然後就蒙了神稱義。
《希伯來書》第十一章(來 Heb 11)非常強調這兩點:①「按神指示,你憑著信心去作」;
②「在還沒有成就應許之前,你憑著信心去作」。
這樣的人被《希伯來書》稱作「信心的見證人」。
再來看挪亞,也說他是「因著信」。(來 Heb 11:7)
Heb 11:7 挪亞因著信、既蒙 神指示他未見的事、動了敬畏的心、豫備了一隻方舟、使他全家得救.因此就定了那世代的罪、自己也承受了那從信而來的義。
他「蒙神指示」,表示有神的話指示他,且神所指示的事尚未出現,他就「動了敬畏的心」。一個人會去作神所喜悅的事,他先是「動了敬畏的心」,他的信心是在於他對神指示的話產生了敬畏!人因有對神的敬畏,他才會透過信心來表現出他的行動,就是「豫備了一隻方舟」。這種行動是透過信心,而信心是基於神的指示。這三點是相關的,首先是「神的指示」,其次是「人動了敬畏的心」,再者是「人的行動配合」,最後的結果是「使他全家得救」,這乃是應許,由於挪亞的遵行而果然最終成就了應許,「因此就定了那世代的罪、自己也承受了那從信而來的義」也是神所應許的內容。
同樣的,關於亞伯拉罕蒙召(來 Heb 11:8)
Heb 11:8 亞伯拉罕因著信、蒙召的時候、就遵命出去、往將來要得為業的地方去.出去的時候、還不知往那裡去。
神有命令,所以亞伯拉罕「因著信」,「遵命出去」表示有行動。
又談到亞伯拉罕獻兒子(來 Heb 11:17)
Heb 11:17 亞伯拉罕因著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這便是那歡喜領受應許的、將自己獨生的兒子獻上。
神也有命令要他將兒子獻上,而他相信神的應許不落空,就是神曾應許「『從以撒生的纔要稱為你的後裔.』,既然如此,他相信就算以撒被殺了,也能從死裡復活,因為他相信神所應許的話不會落空。果然他就得回他的兒子以撒,因為神預備了一隻羊羔,替以撒死,使以撒如同從死裡復活過來。
以上都是要告訴我們,對於亞伯和該隱的獻祭,不可能神沒有指示,因為聖經中律法書,從《創世記》至《利未記》是一脈相承的,它不是詳細記錄,但是可以彼此關照,我們越讀就越要瞭解,無論遣詞、用字、內容、主題,它是前後連貫的,因此我們可以斷定,神一定有給亞當夏娃指示,規定他們該如何獻祭,就好比以色列人是神的新的選民,神一定會指示他們如何對神對人,讓他們有所依循而行。
對於「如何敬拜神」,許多人根據《和合本》的譯文,認為「人要用『心靈』和『誠實』拜神」(約 Joh 4:23-24),而且《TWOT》中也是類似說法,認為亞伯是用「誠心」來拜神,因此認為,「人只要誠心拜神就好了」。
但是,(約 Joh 4:23-24)的原文直譯是「人『在靈的裡面』和『在真裡的裡面』拜神」。『在靈的裡面』一定要講到「聖靈」的事,不是只有談到我們「人的靈」的問題,因為新的聖殿的敬拜,不在乎耶路撒冷,也不在乎撒瑪利亞城,它一定是在於神的靈降下在人的裡面,然後神的靈賜給人能夠用靈來跟神溝通、來敬拜神。而不是〔在沒有以上前提之下〕你想要用靈禱告就可以禱告,那是一種神的恩賜。但是《和合本》譯成「用心靈」(敬拜、禱告),讓人誤以為是人在心靈裡向神說話就可以了。實際上,所謂「在靈裡」(敬拜、禱告),絕不是指一位沒有得到聖靈的人,可以用他的靈來禱告。「用靈禱告」絕不是指「用人的心禱告」!這有很大的分別,一定需要有神的賞賜、聖靈的降臨及同在,人才可能有這樣的敬拜。今天的我們的敬拜和古代人的獻祭敬拜相比,也是同樣的,若沒有神的指示賞賜,人怎麼可能有能力來跟神敬拜?!
談到「在真理裡面」,所謂「真理」,就是神的話、神的指示,神的規定。我們當按神所規定的來敬拜神,而不是按照我們人自己的意思來敬拜神!所以獻上供物/禮物,還是要按神的規定。如前述,神規定要歸神的什一捐及頭生之物等(人的本分,當盡的義務),不能當作禮物來獻上,但是有的人就將這些弄混了,認為「不要緊,反正我的心是很好的,雖然是要歸給神的,今天我還是很誠心地將這些當作禮物獻給神,神難道不喜歡嗎?因為我很誠心啊!」這種情況是:「該歸給神的你不歸給神,而神說不要當成禮物的(本分義務),你偏要當作禮物獻給神,這豈是『誠心』?『誠心』難道是用這種方式表示?!而不是按照神所所喜悅的,神所定規的去行嗎?!」若人是按各自想法表示「誠心」,那麼就各有不同定義,便莫衷一是了!因此,我們談到獻祭、談到供物,就需要談到以上這些方面的內容,而這些內容也成為非常重要的內容。
另外一點,就獻祭的影子和實體而言。《創世記》比較於以後的《出埃及記》和《利未記》〔(出 Exo 25)西乃山下的獻祭,到(利 Lev 10)的獻祭〕,在獻祭內容上有三個特點。
1. 獻祭地點:
《創世記》中,沒有固定的獻祭地點。
(出 Exo 25)和(利 Lev 10)有規定而(創 Gen 4)對亞伯及該隱未規定獻祭地點。對亞伯拉罕也未規定固定的獻祭地點,雖說要他到摩利亞山上獻以撒,但是並非指示他某個固定獻祭的地點,而是在遊牧過程中,神在何處對他顯現、應許,他就在何處築壇獻祭,可見並非是固定的。之後的以撒也相同,他在別是巴獻祭,是因為神向他顯現並說話,他就因此築壇獻祭。雅各也是在其逃難時,神在伯特利向他顯現、與他立約,他因此獻祭。以上告訴了我們,在尚未來到西乃山,神所規定的獻祭之處時,對神獻祭的地點並未限定在空間上的某一處,就算是會幕,它也是可移動的,隨著人的遷徙而搬遷,因此獻祭地點也是不固定的。
2. 祭司:
《創世記》中,並未特定某種祭司執行獻祭。
(出 Exo 25)和(利 Lev 10)規定要通過某些特定的祭司來獻祭,而《創世記》中卻不同。較特別是有位“麥基洗德”,經上說他是“至高神的祭司”,看起來又好像不是人間的祭司。故就《創世記》而言,除了獻祭的人以外,未有其他特定的祭司。祭司和獻祭的人是否是合一呢?這是我們所發現之很大的不同。
3. 祭物:
比較特別的是,《創世記》亞伯拉罕要知道神是否賜給他產業時,神指示他數種祭物“牛、山羊、綿羊、班鳩、雛鴿”(創 Gen 15),這些祭物種類也與《利未記》所要求的相同。神指示他祭物後,他就照辦,似乎亞伯拉罕是熟悉的,知道的要如何去作這些事。〔在祭物的處理上有所不同〕
由以上可知,在祭物的種類上有相同之處,但其他的內容卻又有許多不同,例如獻祭地點不固定,不經由專門的、特定的祭司來執行獻祭。
希望大家藉由以上的回應,能因此對於獻祭之事有更多的參考。
就新約哥尼流的事件,與挪亞的事件進行對照,我們可以瞭解到,素祭的含意是「記念」,讓神能夠記念他的,一定是他「常常禱告」。「燒香」就是指「常常禱告」,主講者曾談到「平民的素祭等同於祭司燒香的含意」。還有就是「常常地賙濟人」,因為「賙濟人」本身就是「給人禮物、給人恩典」。就新約的角度,神對人的「禱告和賙濟」,都蒙神「記念」,這樣的文辭用字,是和(利 Lev 2)素祭的內容是一樣的,因此代表著,生活在新約時代裡之哥尼流的家,就是敬拜神的地點,就是神的使者進到裡面,來向他們說話、顯現、應許得救的重要地點,而哥尼流本身就是獻祭的人,所獻上的祭物是神所悅納、記念的「常常禱告和賙濟人」。
「常常禱告和賙濟人」,就(太 Mat 6:1)耶穌說:「你們的善事(義)不要行在人的面前」,“善事(義)”就是指“你們的義”(太 Mat 5:20),也談到「賙濟/施捨」和「禱告,禁食」,主耶穌特別解釋這些是「你們的義」,故主耶穌已經透過這些教導了我們,何為真正的「素祭」!使我們可以從新約的角度來瞭解之。
同樣地,在其他的“以物喻人”的事上,(徒 Act 10)彼得所見的另一種異象,其中出現的動物是與挪亞相關記載中的動物是一樣的。這是要表明,無論新約或舊約,《創世記》的第1章至第8章(創 Gen 1-8)極為重要,它是日後許多事物的原版、榜樣、重覆、擴張。日後所談的,都不會離開這(創 Gen 1-8)。
願榮耀歸給神!
「素祭」指的是土裡所生產的穀物,不論是小麥、大麥或是作物。(創 Gen 1)記載,地裡生長五穀菜蔬是在第三日。神曾應許以色列人,要賜迦南地給他們作為世世代代的產業,而(出 Exo 23)所談到之節期的條例,這些條例之所以能夠實行,非得要等到他們進入迦南地——得地後才能得土產,才能獻上給神。
素祭之所以談到「記念」,不論是從(創 Gen 8),或是從以色列人以後進迦南地,對於蒙神恩之人,敬畏神的人,將如(創 Gen 4)的亞伯,憑著信心來獻上神所喜悅的物。何況神透過摩西教導以色列人,當他們進入迦南地,從地裡有收成之時,他們要將初熟之莊稼帶到祭司面前,在雅威面前獻為搖祭。參照(申 Deu 26)的吩咐,他們將初熟的物帶到雅威面前,他們要宣告“他們的先祖像是流浪者、將亡者,經過多年的遷徙、苦難,神保守亞伯拉罕的後代子孫,讓他們成為大國……”。素祭中,要加上乳香(由樹泌出的樹脂)及油(橄欖壓榨而得),而小麥及大麥均是地中種植而得,如此方能成為雅威面前馨的火祭。
「素祭」是在神面前的一個「記念」,是記念神賜給以色列人土地,神已完成祂的應許,他們如今得到地了,可以從地中得到出產,照著神所規定的,憑著信心,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獻上。對於初熟之物,按規定當歸給神的只是一部份(十分之一),另外取一部份來(作素祭)。
神對人的要求總是照著人的能力能作到的,不論是高價的小麥粉(細麵)或是低價的大麥粉,不論是富人或窮人,都能照著神所賜的福,來擺上神所喜悅的供物。
又強調要加上「鹽」,是「神立約的鹽」。有另處經文談到此點,大衛的子孫所羅門王,晚年時隨從外邦女子去拜別的神,以致於神就把他的國分成兩部份,一部份賜給耶羅波安,後稱為“北國”,剩下兩個支派給所羅門的兒子羅波安。羅波安之子亞比雅常與北國的耶羅波安打仗,在爭戰前對眾人宣告:「雅威以色列的神曾立鹽約,將以色列國永遠賜給大衛和他的子孫……」(代下 2Ch 13:5)。「鹽」有防腐,使食物不腐壞的功用,「鹽約」引申為「不毀壞之約」。亞比雅之宣告乃有所根據,神也必「記念」他的約,既是「約」,就有兩造(雙方)間的關係。當兩造之間都遵守了約的條款,兩方面就各盡本分,各享權利。若單方面只欲享權利而不願盡義務的話,那是行不通的!所以素祭中強調是作為「記念」,記念什麼呢?據(創 Gen 8)與挪亞和各樣活物立約,求神記念“不再用洪水滅世”,而人當記念,不可如(創 Gen 6)所記那樣地“滿了強暴”,在各個方面敗壞、混亂,挑戰神所定的規則!
人要成為在神面前的一個記念,就當按神的喜悅去行,就是人要憑著信心。「憑著信心」不是一般人認為的「照著人的甘心樂意」,因為人甘心樂意的標準,不見得是符合神的標準。所謂「信心」,就是對於神的話、神的應許、神的約的「遵守和力行」。這樣的「遵守和力行」就是「對神的信心」。素祭雖可由不同的縠物以不同的方法製作而獻上,但都是要按照神的吩咐,人願意獻上,就帶到雅威的會幕門口,透過祭司來獻。
現今,神透過聖靈內住在得到聖靈的人裡面,透過不斷地「禱告」,祈求在地上,神的名能夠被尊祟、神的國度能夠彰顯,神的旨意能夠暢行。
對於人與人之間,就力行「賙濟」,不論願作大的或已在高位的,都要俯就卑微,以大來服事小的,不讓弟兄中最小的一個跌倒、失落。對弟兄中最小的,你要以耶穌基督的心腸,以作父母的心腸來輔導他、來幫助他,這就是對人的一種幫助、賙濟。
對於在教會當中服事神的工人,要把你一切的美物與他分享。對於擔心我們靈魂,而且不斷地引導我們的領導人,我們更是要在主裡聽從他的話。對於自己肉身的父母,對我們有養育之恩,我們也當照著神在十誡中的定規,要遵從父母、奉養父母、孝敬父母。
以上這樣才是「素祭」在現今的各個層面、各種方式,我們實際地以活生生的方式將之實行出來,就是以聖經為基礎,透過神的定規,把它呈獻在神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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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日,2011-07-23 09:00
延續前面燔祭、素祭的結構,均以“三”為其結構的方式。也談到三種祭牲。
1-15 牛為祭牲(公母均可)
6-11 綿羊為祭牲(公母均可)
11-16 山羊為祭牲(省略公母)
17 結語(可視為一至三章的總結,有關脂油和血)
此為五祭中獨有的用法,其他四祭都只用單詞用法,惟此祭用組合詞(平安+祭牲)。
平安祭<H8002> shelem,字源來自“使和好”(<H7999> shalam),指付出代價以求得和解。
若人未付出代價,而只是心中想要求和好,實際上那是一種虛妄的事情,這不是聖經所談到的「和好」。很多的人以為,得到救恩是「白白地得到」,實際上這是誤解了聖經的原意。聖經所談的「恩典」,目的也是要人去跟神和好,「恩典的目標」也是要人認識到「應該付出什麼樣的代價」。若你先前的代價沒有付完整,神就不會跟人和好。
《TWOT》指出此詞三大方面的意思:
1.它象徵 shalom 的禮物,指與神和好,以祈求完好、興盛之祝福。
2.它是團契性獻物,即與他人一同分享祭物,有同桌共享的意義,對象可以是祭司、家人、及任何潔淨的被邀請者。這是平安祭的意思。
3.它是獻祭過程中最後一項被獻上的,是終結性的獻祭,由字根的強調主動形“完成”而來,指“至終的,最後的祭牲”。之後的經文談到人的罪時,先獻上罪祭,其次是燔祭、素祭,最後是平安祭。
本字首次出現於(出 Exo 20:24; 24:5),就是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接受神所頒佈的十誡和約書的時候,本字與燔祭一同出現,成為立約之祭。
在(出 Exo 32:6)成為以色列民與牛犢立約之祭。《洪同勉》先生不贊同此立約的用法,他又說:「雖然就個人獻平安祭而言,它並不等同於盟約祭,但就團體性的獻祭而言,舊約中的使用常與立約或更新盟約相連。」就個人性獻祭而言,他不贊同本字與立約有關,但若就團體性獻祭而言,他又贊同本字與立約有關——實在是前後矛盾。實際上就聖經的觀點,不能將個人和團體一拆為二,就如不能將人的身體和人的心思意念一拆為二,這是不對的!聖經的意思是,二者是聯結在一起,只是各有其強調而已。
LXX有二種翻譯,一譯為 σωτηρίου (σωτήριον) <G4992> 救恩,拯救之祭。此一翻譯與中文的翻譯差別頗大!《詩篇》中未曾提及此字(指名詞字根),惟其動詞字根“使和好,或答報”出現了17次。《和合本》中(詩 Psa 56:12)“我要將感謝祭獻給你”,原文應譯為“我要回報感謝與你”。《詩篇》中不提「平安祭牲」(組合詞),而只提「平安」,可視為平安祭是與神達到完滿和諧的狀態,這應該是詩人們所期望卻未達到的,因而不提獻上平安祭;反而在(箴 Pro 7:14)淫婦說:「平安祭在我這裡,今日才還了我所許的願」,她將平安祭和還願這兩同字源,同字意之詞並用,成為引誘之詞。
另外,LXX在(撒上,下),(王上,下),(箴)這幾卷中,另譯為“ εἰρηνικός <G1516>”和平。此字之動詞出現於(創 Gen 44:4),意為“回報”,就是約瑟所言:「……你們難道是以惡報善嗎?」。本字根基本含意,就是付出代價而得到報酬、這報酬就是和平。
來自動詞“宰殺、獻祭”的陽性名詞,可指宰殺的動作或被宰殺的祭物。舊約出現此字,幾乎等同於“平安祭牲”,雖無“平安”字眼,亦為平安祭牲之專用詞。首見於(創 Gen 31:54; 46:1),是雅各所獻上的。第一次出現在雅各和拉班立約時所獻上的,第二次出現在雅各下埃及前,向他父親的神所獻上的。
此字又和公義組合成“公義的祭”(申 Deu 33:19; 詩 Psa 4;5; 51:19)。
聖經出現獻祭和人內在的情感比較之經文:(撒上 1Sa 15:22)聽命,(詩 Psa 40:6-8)樂意行神的旨意,(詩 Psa 50:14-15)求告,(詩 Pas 51:17)憂傷的靈,(何 Hos 6:6)堅愛,都以此平安祭牲作對比,因此眾先知事實上即在解釋平安祭牲的真實意義為何。
人若能明白其真實意義,就會「聽從神的命令,樂意行神的旨意,到神前求告,以憂傷的靈悔改,求神的堅愛」。
本節經文若未對照其他經文,和其實際操作空間,就容易造成讀者誤以為平安祭宰殺地點是特指會幕門口,有異於燔、罪祭於壇的北側(利 Lev 1:11)。就經文“會幕門口”的用法,它是一個概述性用詞,指會幕院區之內,而非指由會幕到祭壇之間的特定小區間。可以參照(利 Lev 8:3,4)會眾聚集到會幕門口,(利 Lev 8:31-35)祭司就職期間不可離開會幕門口,由此可以斷定,「會幕門口」是一種省略說法,意指「會幕整個院區」而言,故經文的文學手法是讀者當注意的,免得造成誤解。
來自字根“使肥潤”之陽性名詞,通常指動物祭牲的脂肪,在詩體中有隱喻意為“至好的”(詩 Psa 81:16; 147:14; 民 Num 18:12,29,30,32; 申 Deu 32:14)。此係在農牧社會中,油脂缺乏,故多認為動物油脂是物以稀為貴,引申為至好之物。脂油一般多分佈於內臟周圍,故經文記此「特定的脂油」是以內臟、兩腰子、肝為限,將之取下作為燒獻。對於其他夾雜在肉中的油脂,不列入此「特定的脂油」之中。獻脂油代表獻至好的給神,是神所喜悅的(賽 Isa 43:24),首次出現於(創 Gen 4:4)亞伯所獻之物。
可喻指人內在態度、思想。
可喻指人的肺腑、心靈。
可喻指人的心。
此三物在希伯來人的用法上,都指人的內在情形,因此日後詩人、先知隱喻解釋平安祭牲的由來,由此可知。
此指平安祭牲是接續燔祭燒獻之後才燒的,加上平安祭的脂油,即火上加油,可想而知,會使火更加旺盛。由(利 Lev 6:12)祭司在早晨燒獻燔祭後,燒平安祭牲的脂油,故平安祭多為晨祭,但就獻者而言,他可單獨獻平安祭物(附上素祭),而不必要再附上燔祭。然就經文使用此意,為將平安祭連接於燔祭之上,使得此三祭(燔祭、素祭、平安祭)的內涵意義連成一塊,則平安祭在神前面前歡樂(申 Deu 27:7),是基於已取得神的悅納(燔祭),並取得神記念其約之下(素祭),才有真正與神、與人和好、同樂之祭(平安祭)。
重覆第一段的規定,牲口由牛轉為綿羊,而在7節(利 Lev 3:7)又特指綿羊羔。
(利 Lev 1;10)燔祭,(利 Lev 4:35)罪祭,(利 Lev 5:6)愆祭。此動物在逾越節為特定祭物(出 Exo 12:5; 利 Lev 23:12),在潔淨禮作除罪祭物〔(利 Lev 12:6)生子,(利 Lev 14:10)大痳瘋,(民 Num 6:12)拿細耳人〕,在早晚燔祭、安息日、月朔、諸節期(民 Num 28)都使用之。基督是綿羊羔的預表應驗對象,新約已指明。
綿羊之尾巴可用來儲存身體脂肪,故亦當如脂油獻上。在迦南當地風俗,肥尾巴亦代表美食,其意義如脂油。首次出現於(出 Exo 29:22),是承接聖職的平安祭牲之公綿羊之肥尾巴。另出現於(利 Lev 8:25; 9:19)都指同一祭禮。惟獨最後一個出現於(利 Lev 7:3),指愆祭之公綿羊的肥尾巴。因此只要是綿羊,其肥尾巴都是必燒獻之物,代表至好的都歸神,如同脂油。
此字可指植物性麵餅類食物,亦可指動物性肉類食物,需按上下文意判斷指何種類別。基本含意是:按其字根“吃”,故廣義而言指「食物」。
《洪同勉》為避免解釋神為何需要物質的食物,引用(詩 Psa 50:12-13),反對本處譯為“食物”,而改譯為“肉食”。然而,考證舊約對“神的食物”再三提及(利 Lev 21:6,8,17,21,22; 22:25),另用“大能者的食物”(詩 Psa 78:25)指嗎哪,“天上的糧食”(詩 Psa 105:40)指鵪鶉,可見神以物質為食物的用法是確定的,因此是當解釋以物質為食物的含意,而非閃避問題。
就(詩 Psa 50),由上下文(詩 Psa 50:8-15)可知,詩人是以比較性來論祭物,而非指神拒絕人向他獻祭。神是靈,不以物質為食物,此為哲學思想;另有人以迦南偶像崇拜,多以牛羊視為神的食物,故聖經不會以此為神的食物,以免和偶像崇拜有關。此二觀點乃過度引申,未針對問題回答。
按(民 Num 14:9)以迦南人為選民的食物,此“食物”已有隱喻之意。另由(創 Gen 9:3)“食物”(該字與本字不同,但意義相同),該字已帶有隱意,指權柄上的征服。因此食物一詞在此指祭牲之脂油成為屬天的食物,是至好的,是已聖別的,歸與神所有之意。“神的食物”在於強調所獻上的祭牲,經由祭禮和火燒,成為神的,而非指神實際上吃了牠們。正如燔祭的氣味,並非神真的用鼻子聞其味才悅納一樣。挪亞的燔祭,神聞馨香氣而立盟約,此隱喻法,對本段而言更是明確。
由(利 Lev 3:11,16; 22:23-25)都明確指出,惟有平安祭牲的脂油才成為神的食物,其餘祭牲並無此用詞。脂油所代表至好的,是神的食物,新約耶穌以神的話為其食物,其意義上和應用隱喻法上,是一致的。
(利 Lev 3:11,16)中「神的食物」,一般解經家都反對將食物和聖別劃上等號。《TWOT》在解釋食物一詞,開宗明義地說:「人並非吃什麼就是麼」,引用了(申 Deu 8:3)的名詞為證。
考證(利 Lev 21)在針對祭司的分別為聖的理由上,
在(利 Lev 21:6)“他們要聖別的,歸他們的神,且他們不可褻瀆他們神的名,因為雅威的火祭就是他們神的食物,他們親自獻上,所以他們務要是聖別。”
在(利 Lev 21:8)“而你要聖別他,因你神的食物他獻上,對你而言他是聖別的,因我雅威是聖別的,就是使你們聖別的那位。”
在(利 Lev 21:22)“他神的食物是萬聖之聖,而出自聖的,他可以吃。”
由此三節明確指出,祭司分別為聖的理由在於祭司呈獻神聖的食物歸神,若是食物不能成為聖別出來的,就不能交由祭司去獻給神。而祭司成聖別,是因他們與聖別的食物有接觸。
由(利 Lev 7:17-21)限定吃平安祭肉的平民是當潔淨者,否則必從民中剪除,若食物本身無分聖俗,何來要求吃的人是潔淨的?
由(利 Lev 6:18,27)更加明確指出,祭牲經獻祭後,成為至聖的,摸的人都成為聖別,則食物和聖別劃上等號是再清楚不過的!摸祭肉的都可以成為聖,何況吃祭肉的更是聖別的!
神的食物也可以給祭司享用,獻祭者和其家屬若是潔淨的,也可以享用,但是罪愆祭所剩下的可為祭司享用,卻不被稱為神的食物,因此平安祭物所代表的意義是排除罪和不潔之後,經由將至善至美的歸神,則人與神,人與工人,與他人,才有真正的“平安”shelem。
第二次重覆第一段的規定,牲口轉為山羊。
原文可指山羊羔、母山羊、公山羊,並未特定為何種。《洪同勉》指其為雌性祭牲,應是誤解本詞在舊約的用法。山羊為畜牧中常食用之牲,其皮可作皮革,羊毛可作衣服,母羊奶可食用,具有多種用途,為更普遍性之牲口。
經文用意是:由燔祭、素祭三段式可以比照瞭解。惟更為簡精方式來記載,亦如前二祭文學手法,以簡精方式記載並非就無前段所要求祭禮。(6-11節省略燔祭柴火的規定,省略成為氣味的撫慰用詞。12-16節只省略燔祭柴火的規定,但後兩段都添加“食物”一詞。)
〔祭祀禮儀要和神對人的內在的要求相結合,否則不能得神悅納。人必須要明白神設立祭祀禮儀的目標,並設法達成,絕不能只重視外在的禮儀,而忽視了真正的目標。〕
原文為“你們的諸世代永久的律例”。此在《利未記》中出現17次(利 Lev 3:17; 6:18,22; 7:34,36; 10:9,15; 16:29,31,34; 17:7; 23:14,21,31,41; 24:3,9),其中“律例”分別用陽性和陰性兩種詞,但其意義相同。查考此17次用法,都與祭祀和守節期有關,而未用在道德的教導、要求上,則祭祀和節期的規定永久有效,為經文所強調。就今日而言,祭祀被暫停無法執行,但節期的規定在日子上的要求,並未受限。
此規定另只出現於(利 Lev 7:22-27)中,將脂油和血並列。聖經從未提到神吃血,但卻提到神吃脂油(申 Deu 32:38)。與其相反的,惡牧人卻吃脂油(結 Eze 34:3; 39:19之脂油和血)。《洪同勉》以為此例非常規,以為有些經文將脂油視為蒙神祝福及喜樂的事(申 Deu 32:14; 詩 Psa 63:6; 賽 Isa 36:6; 結 Eze 34:3; 39:19)。然而考證所引用之經文,事實並非如此。
(申 Deu 32:14)脂油應是指上好的羔羊,在同一節中亦指上好的麥子,成為神所賜的。
(詩 Psa 63:6)是指我心像飽足脂油,此乃隱喻用法,指人如神得飽足,有真平安和諧。
(賽 Isa 36:6)是指神的刀(審判)滿了脂油,即神的審判被執行,使公義被滿足。
(結 Eze 34:3; 39:19)則以惡牧人為喻,指責官長的失職。
因此脂油和血不可吃是通則、常規,不但指獻祭之脂油,一般性的動物特定部位之脂油亦不可食用。
血代表生命,不可食用,由(創 Gen 9:4)開始。而吃血等同殺人的經文亦一再地在先知書中指出,因此神並不飲血,血是灑於壇或帶進會幕彈於神前,是成為犧牲之證據,並非歸神享用。生命是神所賜,神並不以殺生為滿足,亦不以殺生為樂,但以血為記,反而更加凸顯神珍重生命的價值。〈生命是代表著神的創造與救贖,尊重之便是尊重神的工作!〉
脂油代表生命中至好的,卻要歸神所享用,代表人從神得著生命,就要按神的準則將生命中至美至善的,回報於神,因此不可自享至好的,等同於人不可自取榮耀、尊貴、權柄,人生中真正美善之事物,都當歸神所用、所享。
祭儀的三個含義(在錄音開頭,要補充)
燔祭、素祭、平安祭,若以逾越節筵席比較,就經文的使用和用意上,有異曲同工之妙,此三祭亦可應驗在基督的身上,此由新約經文中都可找到相對應的含意。此三祭亦為立約之祭,正如基督所立新約之意義。
眾先知指責以色列人的罪,以其所獻的祭物和自身的行為作比較,成為神不悅納的原因,此原因亦成為耶穌時代聖城和聖殿被毀的主因。但是不能以此來證明神已廢棄其所頒佈的律法。神絕未廢棄其所頒佈的律法,絕未廢棄所立的約!反而應當視為「這些人廢棄了神的約」之證據!
平安祭是祭司就職之祭(出 Exo29:19~28),亦對應耶穌在十字架之後,神立他為基督的含意。
以上主講者已將第三章的平安祭,從其結構、字句、意義,此意義是有關於由儀式的規範所帶來的,使我們內在的一種真心誠意地去遵行神的律例典章的意義。其目的從三種祭來看,首先是罪祭中之罪的解決,其次是透過燔祭而使神悅納,除去神人之間的隔閡,及素祭中神的記念,最後達到平安祭成為神的食物,就是獻上神所喜悅的、最好的脂油,由此達到人與神重歸和好,獻祭者也能因此成聖,分享這樣的和好,也能使受邀請的潔淨之人一同在和好的狀況下,就是在恢復、重整的關係下,有著和睦、喜樂、歡慶、豐富等等的平安(shalom)含義。
主講者最後也強調食物的神聖性,這是要告訴我們,人帶著肉體,會受到物質、外在所接觸的影響。現今之人們強調健康、衛生,所以很怕吃到有毒的、污穢的、不好的東西而危害人們的身體。如果人肉體的生命是如此寶貴,那麼如果人的身體已經成為聖靈的殿時,難道這「聖靈的殿/身體」就不需要成聖嗎?難道不需要使其更加聖潔,去除一切的污穢嗎?而跟人的身體最直接,最有所接觸〔污穢〕的,就是〔污穢的〕食物,以及淫亂的性關係。對於污穢的食物以及淫亂的性〔飲食男女〕這兩方面,神的律法有很清楚的規範〔食色性也——飲食和男女之事是人的本性〕。「神的食物」在獻祭上(利 Lev 1-7),以及「人的食物」在《利未記》11章以後(利 Lev 11)都在在地告訴我們:「“神與人交通之時”,及“人活在世上帶著肉體之時”,就應當按照神的規範,按照既詳細且清楚的祭儀規範,來保持聖潔。」
所以在我們的弟兄講完這些事情後,我倒是認為說:「今天我們所要解決的是,他們把它靈意化、內在化了,那就忽略了外在的形式。」對於“外在的形式、外在食物”,是現今許多人認為在新約時代中不必去遵行、不必去重視的。這種看法,實在是曲解誤會了“神為何要如此地重視這些規範”!祂清清楚楚地記載,也不斷地重覆〔在聖經中〕提到!如果我們將聖經中有關“獻祭”、“食物”、“節期”的內容完全除去,那麼,請問聖經還剩下什麼呢?請問聖經內容到底在重覆記載強調什麼呢?事實上是空空如也!這是要告訴我們,神不斷地重覆強調,是與我們肉體的身體有明確的關係,因為人之所以會犯罪,不是只有內心問題,因為內心常常是受到外在的肉體〔的影響〕,透過肉體的表現,他才有犯罪的實在,沒有這個肉體,他犯的是什麼罪呢?他犯的是哪些神所規定不可犯,或是當作的事情呢?都是這身體的問題〔與身體的外在表現有關〕。所以當我們講到“身體”時,一定要牽扯到“實際上的規範”,若沒有實際上的規範,就是身體上的食物以及淫亂等等規範,我們怎麼知道什麼是“犯罪”呢?這是我回應所強調的一點。
另外強調的是「脂油」,代表著“肥美,稀少”所以成為“至好,上好”之意。就聖經角度來看,亞伯將上好的脂油獻上,神就因他有信心獻上此物,就稱他為義,他雖然死了,神也為他說話。可見,神是要我們透過信心〔獻上〕,若沒有信心,你所獻的物神還是不會悅納。該隱是沒有信心的,所以他獻上之物,本是神賜給他的,他不過是還給神而已,有什麼值得可誇的呢?但是人若真憑著信心,對神的話的順服、遵行,那才是神叫人獻祭之最要緊的要求!
所以經上說:「人非有信,不能得神的喜悅,因為到神面前的,必須相信神是,並且是成為一切尋求祂的人的賞賜者/還報者」(來 Heb 11:6 原文直譯)。人今天來到神面前,他必須要相信神是怎樣的一種〔神〕,而且是神要成為怎樣的一種〔神〕,就是要尋求得神賞報的那種信心。人要尋求這位神,就平安祭而言,就是要得到與神和好的回報,他必須要有這種信心,來產生他的祭物。人若沒有這種信心,若沒有這樣的渴望、尋求神與他的和好,那麼他是獻什麼祭物呢?這種祭物就變成外在的儀式了!而神是看透人內心的,神不是看人外在的。
一般“基督教”就說:「既然神是看人內心的,所以人外在的祭物是不重要的。」開玩笑!若是外在的這些祭物是不重要的,那麼你要怎麼表達你的信心呢?若說有信心而不獻上這些祭物,這是不對的!
所以「人的內容/內在,及外在的形式,這兩方面都是缺一不可的!」
就好比說,人有身體,也有內在的靈魂,兩者必須完整地合在一起,才是完整的行動,神看的也是這“完整的行動”。
因此當我們看亞伯拉罕所獻的,在《創世記》22章(創 Gen 22)神叫他將其最愛的獨生子以撒獻上時,他就憑著信心將他最愛的獻上。經文記載,是在亞伯拉罕的晚年,是他的孩子好不容易在他一百歲生下來,又經過幾年孩子長大了,神才叫他把這孩子獻上。神應許說:「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結果卻要把這最好的、最愛的、唯一的獻上,那他的希望不就落空了呀?可是經上說,他是憑著信心,相信神縱然取去,神還會賜給他,好像從死裡復活一樣(來 Heb 11:17-19)。對於要獻上最愛的,他當然會憂愁,真是如此!他生了一個肉身的長子以實瑪利,當他的妻子說要將他趕出去,他也很憂愁!但是當他聽到神對他說:「你不要憂愁,撒拉對你說:『要將他趕出去』這句話是沒有錯的,因為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他就相信了,就遵行了,趕出一個弱女子〔夏甲〕和一個小孩〔以實瑪利〕,給他們的只是一點點的食物和水,就打發他們走。他對於他的兒子都敢這樣地忍心,所以他對於他最愛的兒子也是一樣地將之奉獻,這個就是「脂油」〔的含意〕。
以後他的孫子雅各,他最愛的妻子拉結先死了,在死前生了他最後最愛的兒子便雅憫。對於雅各而言,他對便雅憫更是疼愛。愛妻拉結生兩個兒子,先是約瑟,是他最愛的,但在十七歲時就因兄弟間的嫉妒而被賣到埃及,但雅各並不知道,以為約瑟死了,他最愛的神都奪走。當他只剩下最愛的么子便雅憫的時候,甚至他聽見埃及的宰相也要求要帶走他的么子,來換回他的兒子。這件事對他是很大的爭戰,因為他要決定到底是要犧牲他最愛的么子的性命來救他全家呢?還是要保全他最愛的兒子而犧牲他的全家?最後,他的選擇就是「來到神的面前,憑著信心獻上平安祭物」,神就對他說:「不要怕,你去……神必與你同在,……你的孩子必給你送終。」(創 Gen 46:1-4),他得到了神的應許,就來到了埃及。
這件事情就要告訴我們,你最愛的,到最後你還得要獻上,因為神常常從人最愛的當中來表現出,你最愛的是神呢?還是最愛的是你自己呢?
「愛神?還是愛你自己?」就平安祭的意義來講,是人一生中最最大的一個爭戰。所以我們弟兄說:「平安祭乃是三祭中最大的,最後的目的。」
這也是要告訢我們,我們的神,耶穌基督是祂最愛的兒子,可是神把祂最愛的這個兒子,都甘願為我們來捨了,這樣的神的愛,是透過「祂最愛的,為我們捨了」〔來表明〕,那我們對神呢?我們要如何來回報神呢?就是要獻上神所喜悅的平安祭,把你最好的、最愛的、唯一的來獻上〔給神〕,這樣才是你真正地獻上平安祭。
同樣的,講到保羅特別在《歌羅西書》(西 Col 1:28-29)這二節很重要,一般人都忽略了這二節的重要性。
Col 1:28 我們傳揚他、是用諸般的智慧、勸戒各人、教導各人.要把各人在基督裡完完全全的引到 神面前.
Col 1:29 我也為此勞苦、照著他在我裡面運用的大能、盡心竭力。
保羅談到他們在傳道時,是用諸般的智慧,勸戒教導各人,其最大目的在於使每個人在基督裡「完完全全的」引到神面前。是「完完全全的」,這個真好!神要的是「完完全全的祭物」,人就是這「完完全全的祭物」,好像是燔祭牲是要「完完全全的獻上」,而平安祭是要「上好的脂油」,所以不管是「完全的燔祭」或是「上好的脂油」,都是保羅所瞭解到的!
保羅這樣的瞭解是依據於“耶穌基督也是這樣的一種祭物”。就《以弗所書》(弗 Eph 5:2)特別談到:
Eph 5:2 也要憑愛心行事、正如基督愛我們、為我們捨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 神。
「愛我們、為我們捨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這件事,告訴了我們,他成為了真正的燔祭牲和平安祭,是一種「愛」。不論是神「愛」我們,或基督「愛」我們,都是用「捨去自己,把自己擺上」的含義〔來表明〕。
保羅他當然也把自己完完全全的擺上!同樣的,他也特別談到說,他要把各人,就是他所教導、所傳講的人,也要能在基督裡面,跟基督一樣,完完全全的把他們擺到神的面前。
他是為這樣的事來勞苦,而我們有沒有為這樣的事來勞苦呢?有沒有為了把每一個人完完全全的像燔祭物一樣、像平安祭物一樣,把他們帶領得這麼樣的完完全全呢?還是呢,你只顧著傳你的福音,結果傳了以後就丟掉了,你就不顧他了?你說:「我還有很多人要救!」你不斷地去生,結果你就不養,也不把他們完完全全的領到神面前,結果這些人都是小孩子、都是幼稚的,結果撒但就哈哈大笑:「神所要的完全的人在哪裡呢?」結果讓神沒有辦法來對撒但說:「看哪!這裡在地上有一個人像約伯那樣的,他是一個完全的、敬畏神的、真正遵行神律法的、遠離惡事的人。」祂還可以在地上說:「約伯是祂的一個證人。」祂也可以來對撒但直接發聲。撒但如何來激動這位神,神仍然能夠真正的以約伯,在地上配作為平安祭牲。
今天回應這些事情,盼望神和我們人都能夠透過這平安祭牲,能達到真正的重整。“真正的重整”是在神所立的新天新地裡面,當神的帳幕在人間的時候,當人跟神之間同住的時候,同在一個聖殿裡面的時候,神與人完完全全地和好,享受神應許的那些福份(豐富),裡面就不再有死亡、哭泣,裡面只有生命、平安。
“聖靈的意念”就是生命、平安,我們若想要達到這樣的“生命、平安”,就必要照著聖靈的指示。我們在聖靈的事情上,或許會因為沒有被聖靈充滿,也不祈求聖靈〔降臨〕,就不懂得如何照著聖靈的引導〔去行〕,也不會瞭解聖靈的意念是生命、平安。擁有“生命、平安”乃是因為我們遵守了聖靈所引導給我們之神的律例典章。亦即,只有照著神律例典章而行的人,靠著聖靈引導而行的人,他才有“生命、平安”。
我們今天一致呼籲,“生命、平安”是神所重視的,是尊貴的,也是聖靈的意念。若是聖靈住在我們裡面,我們是否深深地體會到,聖靈在我們裡面要引導我們進入到這樣的“生命、平安”裡面呢?我們有沒有真正地瞭解到,我們必須要遵行神一切的律例典章,才能得到這樣的“生命、平安”呢?
願神神夠光照、啟示、憐憫我們,阿們。
平安祭中兩次談到,這是祭司在雅威面前呈獻雅威的食物。平安祭的內容在《利未記》第7章(利 Lev 7)有更加詳細的描述。此祭物一部份歸給神,一部份歸給獻祭的祭司,還剩下一大部份歸給獻祭者,強調的是,神、人、祭司之間各有應得的分,也透過在會幕門口前之公開的祭典,達到神人之間的平安、和諧。
對於食物所涵蓋的意義,就《創世記》(創 Gen 31:54)雅各當初帶著他的妻子家當,逃離他的岳父拉班,後來拉班追上了他,神透過夜夢責備拉班,以致於他便與女婿雅各彼此立約、吃飯——這個「吃飯」,就是這裡所談的「食物」。
另外,《出埃及記》(出 Exo 18:12)摩西的岳父葉忒羅,帶著摩西的妻子及二個兒子來到摩西面前。葉忒羅因為聽見,雅威為以色列人所施展的大能,而歸榮耀給雅威真神,獻上燔祭及平安祭,摩西、亞倫和以色列的長老就和他在獻祭的地方一同吃飯。
以上兩處均與「獻祭」、「食物」有關,也可知這與「立約,取得彼此間的和諧,成為盟友」是有極大關係的。
既然平安祭帶有濃厚之“立約”的色彩,那麼透過「食物」所強調的內在意義,就是“彼此能信守盟約,彼此負擔各自的義務,享受彼此當享的權利”。
「食物」,在希伯來文是該字根的名詞意思,若作為動詞用,就是「吃飯」的意思。千萬不要小看「吃」,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8至10章(林前 1Co 8-10)談到「吃祭物」的問題,但往往一般人沒有弄懂這部份內容,大多會斷章取義,輕忽了“食物的內在更深層意義”。他們大多錯誤地引用(林前 1Co 8:8)。
1Co 8:8 其實食物不能叫 神看中我們.因為我們不喫也無損、喫也無益。
錯誤的解釋都會引用這一節,認為說:「食物不能叫神看中我們」,這是一個天大的錯誤。這句話的意思要從前後文來看。保羅在(林前 1Co 10)特別地引用“以色列人在古時所犯的,就是隨同外邦的神,拜外邦的神,去吃他們的祭物。”他用古代的事情來警戒當時的哥林多教會,在(林前 1Co 10:14)強調“要逃避拜偶像的事”,且強調“同領基督的杯,就是分享著耶穌耶基督的身體,透過餅杯的一同分享,表現出教會是在主裡,是一個身體,也可稱為是一個家。”又引用“古時候的祭司,是侍奉祭壇的,就吃祭壇上的物,是跟祭壇有分。”那麼“如果人去吃祭偶像的物,那麼他就跟拜偶像有關,甚至於是跟魔鬼相交,是吃魔鬼的筵席。”這是保羅在(林前 1Co 10)中特別的吩咐!這是對祭偶像的物,拜偶像的事情,他的一個警戒。
對於那些打著是基督徒名號的,但他們的所作所為卻是遠離耶穌基督教導的這些人,保羅更有以下教導的方針。他在(林前 1Co 5:11)講到說:
1Co 5:11 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喫飯都不可。
所以我們不要輕忽「食物」及「與他人一起吃飯」的內在、更深一層的含義!
回歸到平安祭,在(利 Lev 7)有規範說“祭物要在什麼時候吃,什麼樣的人有資格吃、或沒資格吃”,只要大家詳細去看,就可知道這些規範。
我回應的是說,就保羅的教導勉勵,更讓我們來對照《利未記》第3章(利 Lev 3)所說之「神的食物」的重要性。透過祭儀,透過獻祭這整個的活動,就代表著跟神的相交,是神跟人的和諧。反之,若不是在會幕門口——就是剛才引用的(林前 1Co 8-10)這一大段——而是在偶像廟裡,在外邦的祭祀埸合,你若認為說“食物不能叫神看中我們”,斷章取義,錯用這一節經文的話,那就會帶來(林前 1Co 10)中保羅所說之“嚴重的禁戒”!因為那是拜鬼,是偶像崇拜,與魔鬼相交,是牠的筵席。
我以此回應作為補充,願神保守大家,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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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日,2011-07-30 09:00
4:1- 2 前言:贖罪原因和條件
3-35 罪祭:A.血帶到聖所裡的(利 Lev 4:3-21)
B.血只抹在壇角的(利 Lev 4:22-35)
5:1- 6 罪例:A.誓言(利 Lev 5:1,4)
B.不潔(利 Lev 5:2,3)
7-13 窮人:A.以鳥類為罪祭(利 Lev 5:7-10)
B.以細麵為罪祭(利 Lev 5:11-13)
「罪祭」<H2403>:來自動詞字根“射不中的,迷失方向(犯罪)”,的名詞,陰性。
正如動詞因其語態的不同而意思各异:
則名詞之意思也有兩種:
罪的定義,非按今日世人標準而定(即功利主義),而以神的公義、聖別、堅愛為基準。凡是違反此基準的,都是罪惡。而此基準透過神的啟示,在五經中各項條例、案例、條約、審斷中來指明。其涉及之對象為“神、自己、他人”三個層面。其刑罰亦按罪的嚴重性、犯罪的動機,犯罪後的態度來決定。摩西律法的中心教導,就在闡述罪的各種層面和如何免除罪所帶來的影響,而罪祭就是其中除罪的重點教導。《利未記》第1至7章(利 Lev 1-7)的記載,就表明神給予人返回伊甸的路,免除古蛇所帶來的阻礙,使會幕成為神人同樂、同在的見證。
《詩篇》用本字13次,在《和合本》中多被譯為“罪愆、罪、過犯、罪孽”,而(詩 Psa 40:6)中譯為“贖罪祭”的,則是相同字根的另一字 <H2401>。
本字 <H2403> 首次出現於(創 Gen 4:7)該隱因其嫉妒,不行善,“罪”就蹲伏在門口。而指贖罪祭用意的字 <H2401>,首次出現於(出 Exo 29:14)。在《利未記》4至5章中(利 Lev 4-5),《和合本》對本字有時譯為“罪”,有時譯為“贖罪祭”,就文意而言,亦符合之。此種情況亦同樣發生在“愆祭”這字身上,另見其解釋。
在(利 Lev 4:1-6:7)經文中,罪的內容以“神的命令不可做的而做了”,和“自己成為污穢而不知”,以及“涉及對他人利益之事”三項為主體。經文並未詳述罪行或所有種類,因此所提出的罪,應只是成為範例以作為教導之用。例如:干犯聖物之罪(利 Lev 5:15),並未列舉受污穢或被侵占之物的種類,它只是成為一種通例以作為教導。又如:污穢自己之罪(利 Lev 5:2-3),亦是未全部例舉污穢種類,其功能亦同於前面所言。
考量能被贖之罪和不能被贖之罪,其罪所帶出的嚴重影響力才是決定因素,而不是罪的本身形態。經文之目的在於凸顯罪的影響力和藉由動機和態度來決定贖價。
自(利 Lev 1:1)起有此句話,此為本段落的開始,一直到(利 Lev 5:13)結束,由(利 Lev 5:14)再出現,而帶出愆祭的啟示,此為文章分段的手法。
此句重覆(利 Lev 1:2),故而《利未記》1至3章(利 Lev 1-3)是完整的一段,正如(Lev 4:1-6:7)也為完整的一段,都是針對以色列眾子的吩咐。而(利 Lev 6:8)以下則是另一個啟示的開始,是針對亞倫和他子孫的吩咐,直到(利 Lev 7:21)為止。而(利 Lev 7:22-7:36)再對以色列眾子的吩咐。
因此就《利未記》1至7章(利 Lev 1-7)的整體分段如下:
指達不到律法要求之行為,破壞履行盟約的必要條件,使約失效。用於創造的角度,可指未達到神賦予生命而存在的目的,這目的就是活出一個神的形象的生命,而神的形象就是義、聖別、聖愛,就是律法命令的實在內涵。
《和合本》譯“因著誤犯”。經文首先點出“能/應被赦免而獻祭的條件”。
“錯誤” <H7684> 和其同字根動詞“誤行” <H7683> ,以及相似字根而同意義的字“偏差” <H7686> ,這些字在本段落中,以及在愆祭段落中一再出現,表達同一意義,即“獻祭得贖不是無限擴大到任何罪行”,對於“擅敢行事”(原文意:高舉雙手)(民 Num 15:30),就是那任意犯罪的,並沒有提供獻祭贖罪的可能。
由(約壹 1Jo 5:16)中,有“不至於死的罪”,也有“至於死的罪”,就是根據律法所定規的。今日新、舊教將基督視為更完美的獻祭體系,認為他也能對任意犯罪的提供代贖,這實在是出於他們錯解經文,不顧新約經文中的勸戒!參(來 Heb 6:4-8),即蒙天恩後重新故意犯罪的,再無贖罪祭了。
選民會有錯誤,考究其背後因素,一為無知而非有意之犯罪;一為陷入肉體迷惑,被誘惑而走迷。對於前者,按《TWOT》解為“無知和忽視”,後者按《LXX》解為 ἀκουσίως <G193> “無自制力,未能自我約束”。古今中文譯本中有譯為“不知情,疏忽地,非故意性地,無意,不知不覺,不慎,身不由己”,《和合本》亦有多種譯法“誤犯,錯誤,有錯”。
出現在(利 Lev 4:2,13,22,27; 5:17)共5次,指不當行之事行出來。而(利 Lev 5:1-4)則強調人當行之事而未行出來,兩者互相補充。就律法用詞而言,即“逾越” <H6586> 和“不中的(目標)” <H2398> 兩種。經文在本處應視為範例,而非唯一犯罪的模式。
是特定大祭司本人,而非一般祭司。在本段中他所獻罪祭的記載中,並沒有如(利 Lev 4:15)以下對全會眾、官長、百姓所獻罪祭的記載中所提到“他將得贖罪蒙饒赦”的內容。對於犯罪後的大祭司,若按摩西犯錯後得懲的例子來看,此大祭司已失資格,惟聖經無此例子。按(來 Heb 5:1-3)大祭司也被軟弱所困,他需每日先為己罪獻祭(來 Heb 7:27)。
原文又可直譯成“關乎百姓的罪行”,《KJV》譯“按百姓的罪去犯”,《AV》譯“罪責帶給百姓”,《LXX》譯“使百姓犯罪帶來他的罪”。
由以上諸多譯法可得知,本詞句將祭司和百姓連結成一齊,祭司的犯罪必影響百姓,且其影響力甚大,以致所獻之物要以公牛為祭(其價值超乎勞工一年工作所得),且其血帶入聖所彈於幔子,抹於香壇,作為見證和遮蓋,因他使聖所蒙污,使禱告未能達於神。
此句話更指明是大祭司本身犯罪,而非百姓犯罪,但是罪責卻延及全百姓,因他使贖罪之路中斷,其罪更嚴重。
原文 <H6499>,此用詞在《利未記》中特指為大祭司和全會眾的罪祭,與燔祭、平安祭可獻公牛的用詞不同。在(出 Exo 29)中,為亞倫贖罪之公牛犢即本字,另(出 Exo 24:5)本字亦成平安祭獻上為立約之祭。(利 Lev 9:2,3,8)一歲“公牛犢”為 <H5695>,與本字不同,但比較(出 Exo 29)同為亞倫贖罪,則這兩詞應指同一種牛犢。
此動物按《TWOT》指出,有7種場所需獻此物:
1. 亞倫和其子的就職時所當獻之罪祭(出 Exo 29:1,3,10,11,14)
2. 大祭司犯罪之罪祭(利 Lev 4:3,4,5)
3. 贖罪日時,大祭司先為自己獻的罪祭(利 Lev 16:6,11)
4. 全會眾犯罪之罪祭(利 Lev 4:14,15,16,20,21)
5. 住棚節(民 Num 29:20,36)
6. 七七節(民 Num 28:28)
7. 月朔(民 Num 28:11)
彈在幕幔上,即香壇的前面,又抹在香壇的四角上,因此這個動作的意義,是針對香壇的功能而來。它與贖罪日的彈血位置不同,這血並未帶入至聖所裡面,只在聖所之內。大祭司的犯罪,使贖罪之路中斷,要恢復神的赦罪之路,香壇角色至為重要。真實的禱告加上血的代價才能恢後與神的交通,這也成為今日我們陷入犯罪時,重新得贖的途徑。〔香壇代表禱告,犯罪阻隔了禱告,使不能達到神前,需要付出血的代價,才能使之得潔淨而恢復。〕
本祭儀的方式同燔祭、平安祭兩祭。本祭燒獻物同平安祭方式處理。本祭與燔祭和平安祭的重覆祭儀的方式記載,表明了罪祭的得悅納能赦其罪,是立基於神的約,是神視其獻祭為恢得約的關係,因而接納其罪祭。亦即此罪祭代表著人願意付上罪價,顯示出神的公義。另一面代表著,神因其堅愛而憐憫,而潔淨罪人〔神悅納人內在的回轉、悔改、棄惡從善〕。
罪祭全燒獻,連燔祭中要剝去的牛皮也一齊燒獻,雖如燔祭般全燒獻,但是燒的地點不在祭壇上,而在營外潔淨之地。這代表罪祭本身不是為神所喜悅之祭,神雖接受此祭,仍以至好的(脂油)為對象來接受,其他的都需燒毀淨盡,他們代表那“罪”。罪祭本身兩種意含,
一為罪本身,是當全然毀滅的。經文用 焚燬<H8313> 而非“燒香” <H6999>,強調祭物本身代表罪。
一為贖罪價,是神所接受的,故記載上用平安祭所談的脂油燒獻,用來代表神接受人所祈求恢復交通的請求。
此組合詞首見於(出 Exo 12:3)逾越節的吩咐,代表他們是神所呼召特選被聚集的一個團體,他們既已和神立約,倘若有犯違反約的事,就失去選民的資格,所以就需獻罪祭以求恢復。
本字字根同(利 Lev 4:2)“錯誤,誤犯”,都是指相似含意。惟本節再加上“從議會眼中被隱藏之事”。《和合本》在本節中所譯的兩個“會眾”,在原文中是兩個不同的字,《TWOT》和《洪同勉》都認為,這應指不同對象,我們也同意。一個指一般以色列全體,一個特指有司法人員成組成的議會,則(利 Lev 4:15)會眾長老按手在公牛頭上,他們就是議會代表。因此經文所指出的罪行,是指雖干犯神的律法,卻可能不是明文規定的,而是違背了律法的精神,是議會無法判斷、察覺的罪行。由(利 Lev 24:10-23)“褻瀆聖名之罪”,(民 Num 15:32-38)“安息日撿柴之罪”來看,從律法的條文中都無法知道該如何審判,可知犯律法並非只是針對條文而已,因此整個律法的根本精意是需要不斷追尋而知道的。
本罪行一方面指出全會眾陷入無知的罪,仍然需要付出贖價,因為無知也是罪。且是全會眾都無知而犯,其影響層面更廣、更深、更需要馬上對付。另一方面也指出議會的功能,在於不斷尋求、明白神的心意,領導份子若失去從神那裡的教導,將會引導會眾落入罪的轄制而不自知。歷史告訴我們,這種事是不斷地在重演,不光是在以色列人身上顯露出來,在教會身上亦是如此。
本字另出現於(利 Lev 5:2,3,4)的案例中。(利 Lev 20:4)則指“人獻子給摩洛而對百姓隱藏其罪行”,(民 Num 5:13)“行淫婦人對其丈夫隱藏罪行”,(申 Deu 22:1,3,4)“對弟兄隱藏所迷失的牲口、財物,或受傷不助”。故本字有“為某種因素而隱藏”,都含有罪行之意。
《和合本》未譯出本字,本字亦可指“有罪責”,即點明了,雖是誤犯,且被隱藏,罪責仍不可免。本字名詞亦多譯為“愆祭”。
重覆大祭司罪祭的祭儀,表示此罪的影響力等同於大祭司犯罪
本字首見於(出 Exo 34:9)摩西求神赦免彎曲、悖逆和射不中之罪。其本用意在《TWOT》中指出:本字如創造一詞,是專用在神身上的字,指神給人的寬恕和赦免。但人對他人的寬恕則從未使用這字。在(利 Lev 4-6)有關贖罪的事上,共出現9次,都指獻祭者得赦免。
舊約的罪祭能否真的有赦罪功效?
一般引用(來 Heb 9:9; 10:1-18)而否定舊約的贖罪功能。然而我們認為,(來 Heb 9:13-14)更明確指出了,基督的血和牛羊的血,只是比較性的差別,而非指牛羊血無功效。因此牛羊血能聖別人,以致身體潔淨,但它無法對付罪的源頭,即那惡者和它的勢力,這些只有基督血才能對付的。《希伯來書》自頭到尾都用相互比較的方式來指出,基督所帶來的救恩是『更完整、更完全的』,而非在於否定其他神在基督之前所使用的工人、制度”。
牛羊血能聖別人,意指,就罪的代價已被滿足,神不再追究罪責而言。其教導目的就在於“使犯罪者有所儆醒,對罪的權勢有所了解,而避免再陷入其中”。但人帶著肉體,肉體無法對抗那屬靈的,也就讓獻祭者產生仰望神的信心,盼望那完全的救贖臨到,這就是「五祭」更深的教導目的。〔附註:對本句話,《洪同勉》在玩文字遊戲,先說贖罪(kipper)原意上與除罪無關,但在說赦免(salah)時,結論又說是罪的赦免。〕
《LXX》譯為“ ἀφεθήσεται ”將要被赦免(未來式被動態),希腊文基本含意為“豁免,使之自由”,意為“無債纏身”,故指“無罪責”之意。
(利 Lev 10:17)用另一個字“除罪” <H5375> ,《和合本》譯為“擔當”,以此來指出罪祭的功能,因此,“赦免”和“除罪”二字有相同意義,而“除罪”這字也在新約(來 Heb 10:4)中出現。
1. 以色列眾先知長久以來,在其信息中一致地談到:“對於雅威的約,以色列人都在歷代中不斷背離,但另一面神仍然憐愛而安慰處於困境之中的以色列人,給予恢復聖約的契機”。
今日以色列人從眾先知書中知道這事,也不斷尋求恢復聖約,但是就現今以色列人所建立的以色列國,對其所行之事的查驗後發現,他們仍然沒有尋得恢復之路。雖然他們中間有人想要恢復聖殿崇拜而為此努力著,雖然祭祀的恢復成為他們的盼望,但是對於祭祀的中心思想,他們卻仍未明瞭。
罪祭是恢復聖約的路,但其主要條件是有完美的大祭司和完美的祭物,再加上完全的信心和認識,就是堅愛和神的認識(何 Hos 6:6),才有恢復的契機。血和香是大祭司恢復職任的條件,只有在耶穌基督身上,我們才找到了,基督的血和代禱,是他成為完美的大祭司,也成為完美祭物的證據;基督的信心和認識,也是選民得以重新進入聖約的證據;基督所差的聖靈,也成為選民進入天上帳幕的憑據。如果只是恢復祭儀,而缺欠基督為救主,沒有信心和真認識,不知尋求聖靈的同在,恢復聖約是永不可及之事。
2. 《何西阿書》6章6節(何 Hos 6:6)“因我喜悅堅愛而非祭物/平安祭,且喜悅神的認識過於燔祭”。
罪祭是立基於燔祭、平安祭兩祭的意義,而這兩祭真實意義是“神的堅愛和認識”,等同於《箴言》所說之“神的敬畏和智慧”〔註:中文多譯為“敬畏神”,將原文的名詞轉譯為動詞,讀者不可不察!〕。要想恢復聖約,血和香是必然的條件,但是獻祭者本身應具有的堅愛(信心)和認識(律法,智慧),缺一不可。這要求不僅對大祭司是如此,對全以色列會眾也是如此!罪的影響力如果不能從獻祭中去認識它,等同於沒有信心來面對神所給予的門路,所獻的罪祭就真無除罪功能!同樣的,今日信眾對基督的福音沒有真認識,雖然口中認他是主,卻無信心相稱於生活的見證,那麼基督的血祭也就對他毫無意義了!
一般「基督教」認為:「獻祭是影子,故沒有赦罪功效!」
有上述看法的人,他們不明白神的話的功效。經上明明記著說:「神的每一句話都大有權柄、能力,我們是倚靠著神的口裡所出的每一句話而活著。」聖經上記有許多獻祭的內容,若是沒有赦罪功效,就互相矛盾!
從(來 Heb 11)亞伯獻祭而言,他因著信,被神稱義。那時並沒有耶穌基督的寶血,但是神看中他及他所獻的,但是他的祭物並不是耶穌基督,因為當時耶穌基督還沒有來到!神就已經悅納,就「稱他為義」,這表示他所獻的祭是有赦罪稱義的功效。
(利 Lev 9)祭司任職完後,到第八天就獻上祭物,其中包含公山羊作贖罪祭。經上記載,有雅威榮光顯現,有火從雅威面前出來燒盡祭物,表示神悅納他們及所獻的祭物。
所以,只要憑著信心,按著神所規定的去行,神一定會悅納。而是否有赦罪功效,就按經上所說的「必蒙赦免」。按神所定規的去獻贖罪祭,必定是有赦罪功效。若僅是新約時代的人才能得到赦罪功效,那麼舊約的人所作的豈不徒勞無工?
所謂的「基督教」認為,只有耶穌基督的獻祭才有功效,反對舊約中所說的獻祭功效。「猶太教」反而認為,若不按舊約中所說的獻祭,就無功效。雙方立場對立,各執己見,互不相讓,實際上是各有偏頗,互為極端!
為何不能持平地看呢?這些都是神的話,只要是神的話,每一句都大有能力。我們應當按神所啟示的,在當時你就去行,就對了。對於以後的啟示,是要以後人要憑信心去接納、去認識、去遵行的。在以後的啟示尚未出現時,我們不能否認早先的啟示是沒有功效的!不論是“用以後的啟示來否認以前的啟示”,或是“用以前的啟示來否認以後的啟示”,都是不對的。
聖經是要教導人去行的,在不同的時代中,都是由聖靈透過有恩賜的工人而傳達神的律法,教導人們如何獻祭敬拜神,都是在聖靈裡面,照著神的旨意而行,而不僅僅限於新約時代!
我們應當正確地、全面地看這些事。獻祭,是針對人誤犯了雅威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上,而不是故意地“擅敢行事/高舉雙手”去違犯神的律法。(民 Num 15)談到以色列人不信神所說的話,不願按指示進入迦南地,藐視神的話,神責罰這些人不能進入所應許的迦南地。他們明知道神旨意卻仍要違抗,如此地剛硬、頑梗的心,如此的罪惡,也常常出現在如今世代。
但如今有時對某此神的吩咐,還不是完全很清楚地瞭解真正的意思,卻常有人會斬釘截鐵地斷定某結論,不僅自己去作也誤導很多人去作,就造成了耶穌所說的情況:“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太 Mat 5:19)。
耶穌是要告訴我們“當對律法謹慎、尊重的態度。不可對神的律法有排斥、誤解、忽略的情況發生。”耶穌說這話,在當時是為了更正文士法利賽人對律法的“誤解”,並且有所刪減或增加,但耶穌並不是在反對人要守律法。文士法利賽人所提倡的律法解釋,其中由於許多錯誤的傳統說法而改變了律法的本意,因此他們的解釋並不是正確的解釋,耶穌是在更正這些錯誤的解釋,而不是叫人不要去遵行律法,因為神的話(誡命、吩咐、律法)一點一畫都安定在天、不可違背(詩 Psa 119:89,太 Mat 5:18)。
許多人引用《希伯來書》,認定惟有耶穌基督寶血有功用,其他的都沒有功用。但這是以偏概全的看法,不是《希伯來書》的本意。
談到耶穌被高舉起過天使,難道天使就因此失去功用了嗎?這是非常誤解的!因為天使也是大有能力的,他是要照著神的旨意而行,難道天使就失去功用了、廢掉了、不存在了嗎?
用這個極端的例子是為了告訴大家,對於獻祭的牛羊而言,經上明明記著說“能叫人成聖,使人的身體潔淨”(來 Heb 9:13),的確是有其功用的,不應該是廢掉的。
《希伯來書》的本意並不是在強調,因為某一個更好,就廢掉了比較不好的,而是人為地理解成了錯誤的意思,形成錯誤的說法,也不知因此誤導了多少的人!
對於耶穌和摩西的比較,兩者地位上有所不同,但並非因此否認摩西的功用,也絕不可因此而否認律法的功用——經由摩西傳給人的!
對於耶穌和亞倫等次作大祭司的,是談到耶穌基督作為天上的大祭司,比起地上的大祭司而言,其尊榮更大,所獻上的功效更大,並非因此而廢掉地上的聖所、祭司、祭物!因為(來 Heb 8:4)“他若在地上、必不得為祭司、因為已經有照律法獻禮物的祭司。”可見在地上還是按神原定的規定,由地上的祭司來任職,而耶穌是作天上的職事,在天上的聖所,獻上屬天的祭物,並未改變地上的職事!
我們如今肉身在地,主尚未再來,尚未成為新天新地,在地上是否仍要按神所規定的去作呢?
就《撒迦利亞書》(亞 Zec 14:16-21)記載,“萬國的人都要到耶路撒冷守住棚節(節期)……獻祭……吃祭物……”,難道這些內容全部都要以靈意化來解釋嗎?都是指將來的耶穌基督嗎?對於這些內容,若我們還不能完全了解,就絕不可以偏概全!
同樣的《以西結書》(結 Eze 40-48)記載,“當新殿、新祭儀、新聖城出現時,其中還是在獻贖罪祭。”有很多人將內容靈意化解釋,但是對於誠實的解經者而言,相信是不會完全贊同的。另有人推論說,那些只是關於猶太人獻祭,與我們外邦人無關,這種說法是對的嗎?
主後70年聖殿被毀,獻祭的事暫停,但並不表示以後不會再恢復!暫停的原因是在於以色列人不遵守神的命令,殺了神的先知,罪惡不斷地重演,直等到時候到了,神才使獻祭暫停。若按現今反對獻祭的說法,為何神要等到主後70年才廢掉獻祭?不在主耶穌來之時就廢掉獻祭呢?而實祭情況是,當時新約時代的使徒和聖徒,他們還在聖殿中聚會,甚至於保羅為了許願的事,還要到耶路撒冷去獻祭,都表明了當時並沒有廢掉獻祭。
這些規定都有其意義及目的,當然也有其時間性。只要新天新地尚未來到,主耶穌尚未再來,人還帶著肉體,神還按照挪亞之約使牛羊、五穀菜蔬、天地都還在,難道這些祭物就在新約時代就毫無功用了嗎?經上以影子和實體作為對比(來 Heb 10),雖說是“影子”也有其功用,但是常言道:「如影隨形」,不能說有了“身體”就沒有了“影子”!因此經文是使用譬喻性的方式來說明其對比,當重視譬喻的意義和目的,例如教會是基督的身體的譬喻說法,不能就字面上的意思來理解。
有人會問:「我們現今還要恢復獻祭嗎?」是否要恢復,要看神是否有廢掉!經上是否有說:「在耶穌再來之前,所有獻祭的事都廢掉了?」若是並沒有找到神明確的話對此說明,則先前所提問之“是否恢復”則為時尚早!?
不可否認的是,(羅 Rom 3:22-24; 8:3,4)明確地說,耶穌就是那贖罪祭物,透過他,已經定罪了“罪”,他已經把“罪”審判了,主要目的是叫人去遵守律法,不憑著人自己的肉體,而是憑著神聖靈,使律法的義能成就。”所以耶穌的獻祭,及舊約的獻祭,其最主要的目的是要“成就律法的義”,為此,就必須要遵行神的律法,人才有義。而人必須要靠著聖靈才能遵行神的律法,因為人的肉體就是受不了罪惡的迷惑才會犯罪,所以新約的重心是放在“神把祂的律法放在人的心上,叫人人都認識神,就是個個都能遵行神的律法典章,使律法的義成就在人的身上,如此便完成了神造人的原初目的,即有神的榮耀和形像,就是聖潔和公義。”
以保羅在《羅馬書》中對耶穌的獻祭之解釋,對照比較舊約關於獻祭解釋,可以發現都有共同的意義和目標,因此我們當以這共同的意義和目標來看有關獻祭的事。
願榮耀歸給神!阿們。
(利 Lev 1-7)是君王對屬下的曉諭、規定,並未訴及人的內在問題,但並非因此就對人的內在沒有要求!
就該隱及亞伯的獻祭而言(創 Gen 4),並不在於祭物的經濟價值高低。神所看中的是亞伯和他的祭物,是將人和祭物結合起來看的,不看中的也是如此。神看不中該隱及其祭物,原因在於他本身的忌恨兄弟,且不聽神的警告,因此反映出該隱的內在本質。
人誤犯罪,獻祭以求與神和好,不能只有外在祭物而無內心的渴求。(撒上 1Sa 15)神命掃羅王要除滅亞瑪力人一切所有的,但是掃羅王卻未遵行,而留下美物,欲獻與神,但卻遭神棄絕!
(撒上 1Sa 15:21-23)百姓卻在所當滅的物中、取了最好的牛羊、要在吉甲獻與耶和華你的 神。(22)撒母耳說、耶和華喜悅燔祭和平安祭、豈如喜悅人聽從他的話呢.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23)悖逆的罪、與行邪術的罪相等.頑梗的罪、與拜虛神和偶像的罪相同.你既厭棄耶和華的命令、耶和華也厭棄你作王。
人若不聽從神的命令,而按照自己的想法,雖然想藉著燔祭、平安祭獻給神,但是神是不悅納的!但絕不可以將上述經節誤解錯用!
獻祭的原則:人和祭物是相等的。以人按手在祭牲在頭上表明人與祭牲連結,以祭牲之死來平息神對人的罪的怒氣。對於所有人,神給予人贖罪的條例,就是神給予人恩典憐憫(使人可以平息神的怒氣,而不致死亡),人當願為己罪而付出代價,以示人內在是真心願意與神修好關係,人也可以明白,犯罪之人的結局,如同被宰殺的祭牲一樣,是死亡!這是透過獻祭的教導。
主耶穌是天上的大祭司,我們如今能作的是:
(申 Deu 29:29)隱祕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 神的、惟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
縱然如今聖殿未重建,祭司及獻祭制度暫時停止,到底以後如何演變,是關乎「隱祕的事」,在於以色列人是否悔改,神是否憐憫,時候是否滿足。
而「明顯的事」,是我們所能作的,我們身為外邦人,照著神啟示保羅的書信內容:
l 對於無心之過,就要著耶穌基督向神悔改認罪。
l 對於獻祭的事,不要忘記行善和捐輸,不要忘記對神的禱告和讚美,保罪稱這些是「祭物、禮物」。
l 對於忠心傳道的工人,我們要把一切的美物拿出來與之分享,這也是馨香的祭物。
與大家共勉!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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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日,2011-08-06 09:00
原文為“被舉高者”,是動詞“舉起”的陽性名詞,在希伯來文化中被舉起的,都帶有宗教含義,因此被舉高者不光指社會地位上為首領者,也在宗教層面有領導、重大影響力者。
因誤行而犯了罪:用詞的安排有別於大祭司和全會眾,而4:27“這地之民”的犯罪過程將這組合詞拆開置於“從雅威的吩咐即那不可行的一項去行”這句固定形式的前、後。考量經文用詞的考究,大祭司和全會眾是成一組,有別於領導者和這地之民為一組,將對全體的影響力和對小眾的影響力區分出來,不在於區分罪行的大小,而在於罪的勢力的專注層面。第一組所犯的,可能比較於第二組所犯的罪行為小,但所造成罪的勢力遠大於後者。此原則和經文安排由5:1-4列舉之罪案的目的,有關聯(另詳見該段解釋)。
原文在句首的連接詞 “ô”<H176> אוֹ (o) 其含意,《洪同勉》取其第一意義“若”而譯成“或”,因而將本節與上節分成犯罪的兩種情況,意指這犯罪者是有人使他知道,他才獻上罪祭。但是《LXX》則譯為“並且被他知道了”,取 “ô”<H176> 的第二意義,因此是連於上節,指犯罪者自己知道了(即《和合本》的譯法)。考查“知道”的被動語態用法,它接後面受詞,則指後面受詞知道某件事,但如何知道的,由經文本身無法判別,因此經文的含意反而是取這兩種的綜合意義,不論是自己去知道,或者自己無知而被他人告知,都可以成立。大衛王兩次犯罪,一次數點百姓人數,一次殺人奪妻,都是被先知告知而認罪,“領導者”可指君王(王上11:34),則大衛之罪是否符合本條例,可再研究。
《和合本》未譯出“多毛”這詞,本祭物在聖經上常是罪祭的代表性祭品,(利9:3,16:5,23:19)都作為全以色列百姓的罪祭,而與大祭司以公牛犢為罪祭區別出來。意為若為大祭司為全國舉行之祭典,則公牛犢和多毛公羊各代表兩個層面,以區別祭儀。
多毛公羊在(利 Lev 17:7, 代下 2Ch 11:15)則代表另一種罪:淫亂。此由公羊的發情時期所延伸出來的含意,而此淫亂罪正是毀約的常用詞。聖經常以拜他神為淫亂罪為喩,以夫妻婚約被破壞來喩指聖約被違而廢。而領導者犯罪需獻多毛公羊,考究時代背景,古代族長多妻制為常例,律法並不以為是罪,但是族長過度放縱自己,常常成為被領導者的痛,經文特以此縱慾的動物為罪祭,事實上就領導者有警戒作用。
迦南偶像崇拜常伴隨淫亂,希臘羅馬時代亦多追隨,新舊約時代都處於相似背景,則此人的肉體,最易犯的罪要被對付,聖經一再記載,就在指明人的肉體是不堪引誘,正如始祖犯罪,放縱肉體而輕視聖戒。
祭儀上有幾項不同於前一組,除了祭物不同外,血未帶進聖所,而只抹祭壇角和倒在壇腳。另執行祭儀者由大祭司(利 Lev 4:3,15)轉為一般祭司(利 Lev 4:25,30)。祭物除脂油燒獻外,未提如何處置祭肉。此三項差異,都在表明其罪的影響力,遠小於前一組,也更可能成為常態性犯罪,此為經文另一面教導的意義。
血的處理方式不同,但血的記號在意義上是一樣,沒有血,則罪不得赦免,(來 Heb 9:22)是希伯來書作者對罪祭的解釋,即(利 Lev 17:11)“因肉的生命在血中,且我指派給你們,在壇上來贖罪,為著你們的生命,因那血是在生命中贖罪”,的省略說法。《洪同勉》牧師一再否認罪祭有除罪、贖罪功效,因他誤解下列事情:
1. 按手即是代替,而非轉移罪,但祭物代表罪價,按手與之聯合,代表祭物的死,即犯罪者的死,罪的工價是死,此理不廢,但死的對象被改變,正如基督代替我們付出罪價的道理一樣,否認按手不能轉移罪責,則今日信眾亦未得著基督的代贖。洪牧師未能區別罪過和罪價的意義。
2. 同樣 Kipper一詞的堅持不能除罪,以致罪祭流血不能使獻者除罪,誤解(來 Heb 10:4)牛羊血斷不能除罪的含義,也在於未能區別罪價和罪的勢力的意義,不明白神為何要以基督之血對付的,不只在於罪行、罪價,更是在對付古蛇,那魔鬼,罪的權勢轄制罪奴的光景。
3.抹血的目的為潔淨(利 Lev 8:15),洪牧師反對,是為除罪,但經文的用意在強調罪有污染力,正如污穢會污染擴散,聖潔本身亦有感染力,這都不是單單限定在事件本身的問題,而是往外擴散影響力的問題。罪會使祭壇、香壇不潔,代表它成為阻隔人來到神前的障礙,以血來潔淨就代表將罪污的力量除去,那麼潔淨的意義就等同除罪污,不能將潔淨和除罪切成兩個不相干的事,否則(利 Lev 5:1-4)和(利 Lev 11-15)章有關污穢之事,又如何成為有罪呢?
4. 「血」按(利 Lev 5:11-12)以細麵為罪祭,確實血不是惟一的除罪代表,(來 Heb 9:22)“凡物幾乎都以血潔淨”,即按本段經文而用“幾乎”一詞。但是血和細麵都同是代表代價,這是聖經明確的含意,目的也都在乎除罪,不能說細麵就無贖罪功效,血也就無除罪,這完全違反經文用意。
5. 領導者和這地百姓的罪祭肉,由祭司在聖處食用,為至聖的,洪牧師以為祭物處理全無除罪的象徵含意。“吃祭物不代表將罪吃掉”。然而經文區分大祭司和會眾的罪祭身要全然燒滅,而另一組則成食物。就燒滅和吃食的含意,由(利 Lev 7:17,8:32,10:17)都指未食盡的祭物都要焚燒,都是相同含意,意指使之盡除,不留餘地。不是將罪吃掉,而是將罪的感染除去,是罪價的取走方式。祭司吃罪祭肉,等同基督將罪服在他腳下,都是行使權柄去對付罪的。
五經只出現在(創 Gen 23:7,12,13; 出 Exo 5:5; 利 Lev 4:27;20:2; 民 Num 14:9),另三次在(拉 Ezr 4:4;10:2; 尼 Neh 10:31)。就出現的經文含意,以“這地”代表神應許之迦南地,這詞就擁有特殊意義。它限定得入神應許地者才有獻罪祭的資格,而得入應許地者,由(民 Num 15:14-16,26-30),也包含那寄居的外邦人,所羅門建殿禱告詞也提外邦人來聖殿敬拜祈求,因此這詞就指向凡以雅威應許為相信的人,就有資格獻罪祭求贖罪。
以母多毛山羊和母綿羊羔兩種為祭,再加上(利 Lev 5:7-13)潔淨鳥和細麵為祭,則平民的罪祭種類更多,是按個人能力來付罪價,表明罪價的要求是都能符合每一種人的條件,然而經文並未指明如何評定財富能力,反是交由犯罪者自行評定當付罪價,目的在於讓願意贖罪者都能得贖,這就是福音。
本段落按用詞的排序,應如《LXX》的譯法,將2-3節視為同一案例,由(利 Lev 5:1,2,4)每節的首字“氣息”引出三項罪例。《和合本》按希伯來文直譯,易造成讀者以為(利 Lev 5:2,3)兩節為兩種不同罪例。
就(利 Lev 5:1-4)節有數個用詞都出現三次:“氣息”<H5315>,“犯罪”<H816>,“隱瞞”<H5956>,“知道”<H3045>,與起誓有關的字也出現三個 <H423>,<H7650>,<H7651>。
就原文可有兩種情況,一是指法官要人以起誓方式來見證他所知道的事,正如歐美法庭常有手按聖經起誓所見證為實的例子。另一種則指《馬太福音》(太 Mat 26:63)大祭司指著永活的神起誓,要求聽見此誓言者當誠實回答,而耶穌就按事實回答之。聖經未再以這組合詞出現,無從判斷當屬何種,惟就犯罪事實是在於聽見起誓聲音者,卻不願誠實告知他人,有關他看見或知道的事,他失去一個見證者當有的責任,他就當背負罪過。
起誓 <H423> 和(利 Lev 5:4)另一用詞發誓 <H7650>,在希伯來文中基本上是相同含意,一同出現在(創 Gen 24,26章),(利 Lev 5章),(民 Num 5章),(申 Deu 29,30章),《LXX》將這兩個希伯來文,譯成了同一個希臘文。有人將起誓 <H423> 視為“發咒”(如《思高譯本》),惟考量這兩詞一同出現的地方,都在指“誓言”而言,而非“咒詛”(本字亦確有此含意,)《TWOT》以為“誓言是鄭重的口頭陳述,而約是協議的實質內容”,因此這兩詞都以神的約為基準來論述的,因此耶穌聽見大祭司的誓言,他原先不予答覆公會對他誣告,現卻直接陳述他是神的兒子,因他原當按律法要求而行,就是死也要做此最後見證。
願意與否將所知之事告訴他人,這原是無關犯罪,但現在是以見證人身份,按神的誓約原則來說話,保持沉默都有了罪,他是違背當行之義而不行。和四章(利 Lev 4)所說犯了神所吩咐不可行的而行,成互補說明罪的形態。
本詞常成為審判之語,就刑罰而言是指犯罪者要負擔罪的刑責,就救恩而言則指犯罪者可因代價的付出而被饒恕。聖經這兩方面的含意同用在一個詞裡,如罪祭、愆祭,都是如此用法,就表明律法本身就已含有救贖的應許在其中。(賽 Isa 53:4)“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賽 Isa 53:12)“他擔當多人的罪孽”,都再再地按律法的原意指明救贖的原則。
本字在此出現動詞一次,名詞二次,形容詞五次,《和合本》分別譯成“染了”、“污穢”、“不潔”。《LXX》則分別以 <G3392>,<G167>,<G169> 翻譯之,新約分別出現5次,10次,31次。本字及衍生詞舊約中共出現279次,約有64%在《利未記》、《民數記》,15%在《以西結書》。因此要明白聖經不潔的定義,應由《利未記》、《民數記》二卷來規範。新約中並未詳細解釋何為「不潔」!欲明白之,當視舊約定義。
本處的不潔分成不潔的物、生物的死屍、人的不潔三大項,和合本譯法則只剩二項,《LXX》則譯成五項,然就經文的目的,在指出一切的不潔,不論是從物,從生物,從人而來的,是包含全律法書所指稱的。
按聖潔律的規定,不潔的事其處理方式不同於犯罪之事,以隔離和水洗為主,另部份不潔者如生育、大痳瘋、血漏等則加上贖罪規定。本處經文以“摸”為染不潔途徑,因此所要處理的是以特定事物作為範例。
人染不潔而不自知,其罪在於人的疏於防範,失去儆醒,否則聖經有明知會染不潔仍要去行,如十六章的罪祭牲處理,那燒牲者回來後以水洗而得潔。故而染不潔而自動水洗得潔,神不怪罪。因此人犯此罪正如誤犯,是無知亦為罪。
(P.S和合本譯“他卻不知道”,按希伯來用詞 <H5956>“隱藏”後接受詞,此形式在利4:13,5:2.3.4,民5:13,代下9:2,伯28:21中都以被動語態,後接“mi”的受詞方式,表示後接受詞被隱瞞,《洪同勉》指“忽略”,《馮象》譯為“未加注意”,《思高譯本》為“未發覺”,《呂振中譯本》為“茫然不知”)〔污穢並不可怕,可怕的是人未加防範,且不儆醒,沒有按神的旨意加以潔淨之。耶穌觸摸法定不潔者,目的為要帶來醫治。他承擔了他人的不潔,之後可按神的規定而得潔淨。〕
指未經仔細思量,衝動、浮躁而發誓。“冒失”另出現於箴12:18“說話浮躁的,如刀刺人”,詩106:33摩西用嘴說了“急躁的話”,同字根詞(HB4008)出現於民30:6,8指妻子冒失許願。另“用嘴唇”(HB8193)在民30:6,8,12申23:23都指許願之事。因此在本節的用詞上,經文含意應指向“人隨意許願而後輕忽其言之罪”。《LXX》則用“遺忘” λάθῃ 譯之。
總觀以上三項罪例,都以個人自身為行為之承受者,未提及他人受損事宜,然以律法觀點,受損的是神的約、神的聖別、神的信實。雖以人的口、手的小毛病為罪例,卻危及神的形象,經文以此案例在教導,那肉體中最微小的罪行,卻能成為大罪,若人不去儆醒對待的話。
使役主動多指“稱謝、頌讚”之意,惟使役關身則指“認罪”之意。又是一個雙重含意的字詞。
人的告白、認罪和人對神的稱頌似乎為絕然不同之事,然而此用詞將神與人的差別表面清楚,神的全然信實、公義、聖別,每一先知得見或聽聞神時,都顯出人的不潔,不足而自卑,因此悔改認罪是神所喜悅的靈祭,就另一角度而言它是對神的完全之贊美。使役關身之認罪亦出現在以斯拉(拉 Ezr 10:1),但以理(但 Dan 9:4,20)身上。另大祭司在贖罪日的認罪(利 Lev 16:21),被擄者的認罪(利 Lev 26:40,尼 Neh 9:2,3),故本用詞可指個人,也用在集體的認罪上。(《LXX》譯為 ἐξαγορεύσει :說出、宣佈、透露)
雖然本字在五祭中僅出現這次,卻成為新約救恩的必然條件,耶穌的教導中,對自身省察而辨明其罪,才是真正悔改者。若果不知認其罪,基督的救恩與他無益,然今人接受基督者,多不知當認何罪,實為撒旦蒙蔽心眼。
此為首次出現,就經文安排在同一節中出現愆祭和罪祭,目的在指明兩祭實為一祭,只是各有強調之處。罪祭出現於四章為主,以重大之罪染力為其強調點,愆祭出現於五~六章,以個人罪行和賠償受害者為強調點。
表示“力有未逮”之意,相似用法另出現於(利 Lev 5:11,12:8,14:21)。耶穌出生時,其父母即按本段經文獻上兩隻潔淨鳥類(路 Luk 2:24)。
兩隻鳥一按燔祭方式全燒獻,一按罪祭方式流血後歸祭司食用。
細麵不加油和乳香,就非素祭而成罪祭,雖祭儀同素祭方式,餘下亦歸祭司如素祭,但不加油和乳香(即聖別和禱告),就不能算是氣味的撫慰,只是成為罪祭為其贖罪得赦免。
1. 《利未記》此處所談的是「誤犯的罪」,文中談到“他必蒙赦免”(利Lev 4:26,31,35; 5:10,13等),是“可得赦免的罪”(民 Num 15:22-29)。
2. 談三個案例,透過贖罪祭物,祭司為他代贖。
3. 窮人可用較小的代價。
4. 不管付出何種符合規定的代價(公山羊、母山羊、羊羔、班鳩或雛鴿),都為了對付所誤犯的代價。
5. “擅敢行事的罪”(民 Num 15:30-31)。
6. 新約經文中談到“至於死的罪”,(約壹 1Jo 5:16)作者說不當為這罪祈求神赦免,不為其代求。
7. 對於罪行的大小、影響力、感染力,在律法上是清楚區分的。
8. 新約中耶穌所談到:法利賽人誣耶穌是靠鬼王趕鬼,褻瀆聖靈之罪總不得赦免(太 Mat 12:22-37)。
9. 有些人將“褻瀆聖靈之罪”定義為:“在新約的時代,不聽耶穌基督福音的話,此罪不可得赦免”;但是對於舊約經文中所規定之不可得赦免的罪,他們認為:“那些是可以得赦免的”。
10. 他們的這種看法,是過份地強調耶穌福音赦免範圍之廣泛性,過份地將赦免範圍擴充到連舊約中所說不可赦免的罪也能得赦免。
11. 他們的這種看法,並不符合耶穌在此講論的主題。
12. 而耶穌講論的實際主題是:耶穌靠神的靈趕鬼,神的國就臨到;透過這神蹟清楚地證明,神的國已經臨到當時他所在的以色列國。如此清楚的證明,竟被誣陷為是靠污穢的鬼王所為,即將聖靈當成邪靈,就是褻瀆!
13. 在當時,法利賽人自認為是聖的,而認定耶穌是邪的,靠的是邪靈。而耶穌認定法利賽人將聖靈當作邪靈。到底誰是對的?當然耶穌基督所說為是!
14. 反觀現今,許多信“三一神教”之人,對於律法中所說“可赦的、不可赦的罪”,他們並不在乎!他們認為:“現今人們不必再遵守律法所說的一切話,只相信福音就得救!”
15. 他們這樣的看法,就如同是過去的法利賽人一樣,將律法中所說的「神聖的話」,當作無所謂,認為這對現今的人沒有功效。在耶穌來了以後,就靠福音得救!
16. 至於他們所認為的“福音”,指的是“人只要信,不需要什麼行為,罪也可得到赦免,就是說,你只要在心中相信耶穌是救主、是獨一真神,從此你的罪一了百了,就是以後犯了罪,只要大膽的認罪,也可得赦。至於你的行為是否改正並不重要,因為一切都靠著恩典!”
17. 他們將恩典加以擴大化、極大化,這絕對不是忠實的基督徒所應當作的!
18. 不能否認的是,只有耶穌基督的寶血有贖罪的功效,此血比牛羊血更加寶貴。其所付出的代價及神所喜悅的程度,絕不是一般的牛羊血可以代替的。
19. 但是,若想以新約之規定,用以否認舊約對於“誤犯之罪的赦免功效”,甚至於用以否認“擅敢行事不可赦免”的規定,認為人在信了主之後,儘管犯了律法中規定之“不可赦之罪”,仍然是完全可以赦免的,也就是對於“至於死的罪”和“不至於死的罪”並不加以區分。這是大大的錯誤!倘若如此,福音與律法就不一樣了!
20. “福音”是,耶穌為了我們的重罪,付出了如此大的價值,為要除掉我們的罪!若按前述誤解,耶穌所行的一切便枉然了!
21. 耶穌所付出的重價,是為了從罪的感染力中挽回我們。耶穌已將罪的勢力釘死,將人(罪奴)從罪的權勢中釋放出來,成為自由之人。
22. 這些得以自由的人,應當遵守神的律法,成為義的奴僕(義奴),以至於成聖!當把他們自己的身體獻給義的神,就以至於成聖!
23. (羅 Rom 6)清楚地說:“人從前作為罪奴,是聽從罪,把自己獻給不潔不法,以致於不法。”這是指人在過去,在罪的大權勢下成為不潔又不法的。“不法”即“違背律法”,“不潔”即“違背律法中的潔淨條例”。
24. 我們如今若成為了“義奴”,就應當信從“義”,就應當從“神的律法”。“順從神”和“順從神的律法”,這兩句話是合一的、一致的!
25. 因此,(羅 Rom 6)中所講的「以致於成聖」,就是說:「人因為順從了『神的律法』,就是『聖潔的、公義的、良善的律法/誡命』,人才能因此活著,才有永生!」
26. 反之,若你信了主後,還把自己的身體/肢體獻給罪,作為罪的兵器,那你仍然成為是不法不潔的,請問你還能因此活著嗎?這是撒但在整個的“基督教”中所佈撒之極大的欺騙的「網羅」,要網住那可憐的、無知的人!
27. 可憐無知的人啊!若你真的不知道這事的可怕,還罪有可原!但若你已知道律法中所說的不得赦免的,還去干犯,就如(來 Heb 2,6,10)所言,並非在新約中任何的罪都可得赦免!
28. (來 Heb 2:2-3)“那藉著天使所傳的話既是確定的,凡干犯背逆的都受了該受的報應。(對應於)我們若忽略了這麼大的救恩怎能逃罪?”這表示,若你干犯了律法,就會受審判。反言之,如此大的救恩能救你,你卻忽略它,你當然要受罪的形罰,不能逃罪!這是“對比法”。
29. (來 Heb 6:4-8)“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並嘗過 神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因為他們把 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他。”這表示這樣的人又回到了未被救之前的情況中,又重犯了原先的罪惡,就不能叫他重新懊悔,因為他整個丟棄了耶穌基督救贖的功勞,就是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地羞辱他。
30. 所以被救贖的人就不可再故意犯罪,也不可受人欺騙,認為這無所謂,結果又真的去犯了,這就如“像狗豬一樣重染污穢”。
31. (來 Heb 10:26-29)“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人踐踏 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
32. 我們要千萬小心,要照著律法所說的,不要再犯罪!雖然救恩是這麼地大,主寶血是如此地有功效,使人成聖之約的主寶血這樣地寶貴,我們又有恩典的聖靈臨到我們身上,使我們可以倚靠聖靈來勝過罪惡,可以倚靠神的大能大力來遵行神的律法。
33. 人若偏偏不願意倚靠神的大能大力,反而還要放縱自己的肉體,那麼他該受的刑罰該如何地加重呢?
願榮耀歸給神!
1. 此段經文所談的是:官長和平民,因無知而誤犯罪,因此有了罪責。神早已將祂的標準、祂的條例,藉著摩西向官長和百姓宣告了。但是或因疏忽、不明白而犯罪,達不到神的要求,儘管如此,還是在神的面前有了犯罪的行為,而沒有理由可以推卸!這是經文所強調的。
2. 至於“如何知道所犯的罪”,並非經文所強調的。這種描述方式就如同:(利 Lev 5:1-3)中,經文並不強調是“這人的污穢不潔對別人隱藏”,或是“別人的污穢對他來隱藏,以致造成這人的不潔”。
3. (利 Lev 5:1-4)的內容是:”這人心知肚明,故意不去行正直的事。(利 Lev 5:2-3)沾染不潔,干犯了神的潔淨條例,縱然從他的眼前來隱藏,但他還是有了罪責。有了犯罪的事實,即未達神的要求。
4. (利 Lev 5:1-4)經文所強調的是,不論是怎樣隱藏的,只要是干犯了神的律法(其中含潔淨的條例),就有了罪責。干犯了神的律法,就是達不到神的要求,其中特別談到干犯潔淨條例的內容。
5. 這就如同前文(利 Lev 4:22-23, 27-28)談到官長和平民誤犯,不論以後是怎樣知道的,只要干犯了就有了罪。
6. 人千萬不可以為說:「只要不知道就沒有罪」,而當在知道有罪之後,就要承認所犯的罪(利 Lev 5:5)。
7. 有人說:「不知者不罪。」這不是經訓,乃是世人對其無心之過所尋求的下台階之語,我們絕不可將之奉為行為的準則!
8. 以聖經所示的標準,當你達不到神的要求時,不論你是否已知,你在神前都是虧欠的!經文更強調:“當你知道有罪後,就要去承認,尋求解決的方法。”
9. 以贖罪祭、贖愆祭經文編排的重點,在於描述罪的感染力,使人在犯了之後而不自知,惹神忿怒。
10. “罪”具有隱藏性,經上常將之與“黑暗”結合在一起,而“公義”則常與“光明”一起。可見,“罪”常在暗中發揮著強大感染力,令人難以察覺!
11. 神立下贖罪、贖愆的條例,這是神對人的恩典,因祂憐憫人在肉體中生活,或因無知,或因他人的故意隱藏不潔而受沾染。
12. 神立下這些條例,使人從罪污(不法與不潔)中得以分別與聖潔。通過這些條例,人就可以明白何為污穢、世俗化的,並極力遠離、僻免之,與之有所分別。
13. 沾染污穢被視為罪(利 Lev 5:2,3),為何神如此地注重人的生活細節?
14. 因為神拯救以色列民出埃及,在《出埃及記》《利未記》均特別強調,神要讓他們分別「何為聖,何為俗,何為潔淨的,何為不潔污穢的,好讓以色列民在萬民中有別,使他們成為聖別,歸給雅威作其子民。」
15. 同樣的,如今我們透過耶穌基寶血的買贖,在主耶穌的國度裏成為神的子民。神選召我們也是要我們能分別聖與俗、潔與不潔,以作為神的子民。
16. 神要求不同身份地位者各有其贖罪贖愆規定,但都同時透露出,神要每一個人都能夠察覺、承認自己的罪,願意為所干犯的付出代價而得贖,不會因為人的財力不足而失去救贖的機會。
17. 不論富人或是窮人,均有所適從,由此更能體會出,一方面神是公義的,另一方面神又是憐憫的!同樣地照顧卑微弱勢者需求。
18. 神特別要人體認到罪的污染性、在陰暗中的強大感染力,使人認識瞭解這罪,並明白犯罪者終被神棄絕而滅亡。
19. 人在還能夠尋求到神的赦免時,就當認真地面對罪的問題,照著神所要的付出,承認自己所犯的一切。
20. 從整個《利未記》來看,由於人是在群體中生活,若人不對付自己所犯的罪,就會向外影響到他人,最終會致使整個國家民族都陷入在罪中,這是神所不樂見的。故祂就從整體的角度,分別針對各種身份等次進行規定,好使從上到下每一個人都能除掉誤犯的罪污,確保整體的聖別潔淨。
我的強調到這裡,感謝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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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日,2011-08-13 09:00
此句在1-7章出現九次,而只有三次(另一次6:19),未接摩西要向誰說話。此用法有兩意義:
二、它將愆祭分成兩段,和罪祭本身也分成兩段,都是先提這祭的意義,再提罪的範例,因而就(利 Lev 4:1-6:7)成三的組合:
A 罪祭:4:1-35
B 罪例:5:1-6
C 窮人:5:7-13
A' 愆祭:5:14-19
B' 罪例:6:1-7
經文的安排,凸顯窮人的罪祭仍能夠獻上,表面對罪的對付,沒有一人能夠推卸責任,就是最低微、窮乏之人,也當對所犯之罪負起罪責;另一面則是神的拯救也同樣臨及最卑賤的百姓,提供他得贖管道,有能力對所犯之罪負起罪責。
由同字根的動詞加名詞所組合的套詞,是希伯來文學慣用方式,表達明確、實在有此事。其字根指“違反神的律法是一個有意的背叛行為。”(本句話另可譯成“犯罪干犯雅威”,出現在利6:2,民5:6,書22:31,代上10:13,代下12:2;26:16;28:19,22;30:7,另一變體是第一人稱,犯干犯我的罪,出現在利26:40,結14:13;20:27;39:23,26,以上引自TWOT)
本套句在聖經中出現,都指向人的行事不忠,違反約定,可指對神,也可指對人。聖經共出現20次,有四個範例可以來明白其含意:
1. 民5:6,12,27:指淫婦對丈夫的不忠,而隱瞞她的罪行。
2. 民31:6:指巴蘭的計謀,使以色列人陷在淫亂、與巴力毘珥相交。
3. 書7:1:指亞干貪戀當滅之物。
4. 書22:16,20,22,31:指約旦河東兩支派另立祭壇,造成分裂的恐慌,而指責犯了毘珥和亞干的罪行。
由以上的例子,此句的罪行,確實是有意的去犯罪,且含有意隱藏其罪行,然而經文並未提及他的罪行被知道,反而是強調犯罪者當他有此罪行時,是“因著錯誤”,無論出於無知或忽視,或是肉體無自能力而干犯制,他就要主動帶來罪價以贖其罪。主動認罪是他得赦免的主因。
另出現在利19:8,該處為單數的“聖物”,而本節則為複數的“聖物”。聖經其他地方多以“歸雅威為聖的(人、物)”,此複數型的“聖物”數量、種類眾多,但就本節所針對祭司賠償而言,應特指歸祭司利未人特有的獻品,如各種祭牲、十分之一物、頭生等物品而言。
本節中若有違犯此聖物,當獻公綿羊並賠償五分之一價銀,而在利19:8則罪責為從民中剪除,兩者的處理方式不同,在於其罪的嚴重性不同。本節由22:14誤吃祭物,是干犯祭司權利而言,未提及罪及雅威,或未使雅威的聖潔成為通俗,故可以贖罪,反之,19:8怠慢雅威的平安祭牲,留到第三天還吃,是已成為可憎嫌的,不再蒙悅納的,等同擅敢行事(高舉雙手)之罪,不可原諒。
相較於17節,未提所犯之事的內容,而以“雅威的吩咐中不可行的去行了一項”,此句同四章四次的重複用法,考量經文前後安排模式,第四章和第五章有彼此補充說明的用法,一為不可行而行,一為當行而未行,則本處亦可有相同用法。因此15節是指雅威的聖物歸祭司(利未人)的部份,應有賠償,而17節則可指非歸祭司所有的其他聖物、聖地而干犯之罪,故而未提賠償。
來自“謀算、安排、擺置”的陽性名詞,指對事物的評估價值、或次序上的等值。伯28:13智慧無人能評價,詩55:13我評定你如我的同伴和我的知己。因此可指將公綿羊評定為愆祭價值,洪同勉和馮象都誤以為將公綿羊評估為銀價格,而以銀價歸與祭司,祭牲並未流血。然而按7:2-5愆祭牲是和罪祭相同處理模式,一樣經過流血而成贖罪祭物。雖然細麵可作罪祭不流血,贖銀亦當贖生命之用,但經文更強調“沒有血罪不得赦免”。
干犯聖物雖無提到罪及雅威,但在19節將此15-16和17-18兩種罪行總結為“它是愆祭,對雅威實在是有罪責”。因此公綿羊是對神犯罪的罪價,不是將之估價換成銀子給祭司,而是指祭司要視為罪價而為他代贖,流血來贖罪蒙赦免。
舍客勒是古代重量單位,因地方、時代不同而有不同的重量,經文強調按聖所的重量單位來評定,是將評價的權利交由祭司,則評定的準則是一致的,不因時地而變。此評定是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當賠給祭司權益受損的標準。因此祭司所得是公綿羊的祭肉和公綿羊價值的五分之一。
指付代價而和好,且名詞即“平安祭”。TWOT譯為“締結和平之約”,用在付戰敗金,賠償受虧負者,還願等多方面。表達為進入一種完整和統一的狀態,一種重建關係,而付出應當的代價。在約書中(出21:34-22:15)使用的含意,即本處的含意。 本動詞有公平、完好的含意,經由對神、對人付賠價,使原先不公平得以彌平,使受損者的權益恢復,此觀點是聖經救贖的基礎。新、舊約神的拯救,必要有此補償的條件被滿足,救贖才會臨到。
希伯來文原位“它的第五個”,意為數算物品時,在第五個數目作記號挑選出來。此用法另於6:5;22:14;27:13,15,19,27,31民5:7,都指賠償的數目。6:5和民5:7是同義,都指虧負他人的賠償。其餘則用在對當歸祭司之物時,違背原先承諾或侵佔祭司權益時的賠償。比較約書的賠償以五倍或四倍,對偷盜者懲罰性賠價,在此賠價少了許多,兩者的罪行嚴重性不同。
此字首見於創41:34,47:24,26(相似字根的三個詞),都是指約瑟要求埃及百姓因其救濟而將土地歸為法老所有,日後土地生產的五分之一,盡歸法老所有。此用字就帶有拯救的代價含意,現透過賠償五分之一,則成為犯罪者再次蒙救的記號。
洪同勉以為本段是指人不知自己是否犯罪,但良心不安,故猶太人稱此祭為懷疑祭。然而律法無他處可資證明良心罪之事,經文言“他無知”,不在於犯罪者自以為有犯罪,或懷疑有犯罪,而是指犯罪者犯罪後,不知道已干犯神的吩咐,但是經由他人告知或審判為有罪時,他應當負起罪責之意。經文強調犯罪事實並不因人的無知,可以逃罪責。
此無知而犯罪之例,仍當負罪責,是律法一貫原則。律法審判“罪”是明確的,雖良心是個人認罪重要因素,但律法的定罪,更強調犯罪的事實。耶穌言及人內心犯淫亂罪,不是以良心做審判準則,而是仍按律法原則,只是將犯罪行為的發生源頭,事先告知門徒,正如殺人的源頭是人的怒氣、怨恨,淫亂的源頭是人的肉體情慾。
另出現於民15:28,將同字根的名詞和動詞同時使用,都在強調誤犯的事實。只要犯罪者願承認己罪,就有得贖之路。(和合本譯為“他誤行的那錯事”)
本節基本含意在補充前段15-16的事,對雅威聖物的不忠相映行雅威吩咐不可行。
六2-3三項罪例:(以確實不忠為此三項罪行的評斷語)
“戰利品”:(HB1498):來自動詞“搶奪”的陽性名詞。BDB譯為“劫奪物”、“戰利品” GB724“掠獲物”。動詞首見於創21:25亞比米勒僕人霸佔一口水井,創31:31雅各怕拉班把女兒奪去。
以上三詞都在指出人對鄰舍的所有權否認而據為己有的罪行。
這三項罪例,若按事實可謂故意犯罪,符合“確實不忠”的含意,但是由6:3-4罰則,表明犯罪者最後仍是認罪而付價贖罪,故而仍得以有贖罪的管道。犯罪的動機應是出於個人貪婪,但被查知有罪時,願意承認而賠償,表示此人尚有是非公義之心,尚可蒙憐憫寬恕。
先以五句話,都延用6:2的用詞,表示當歸還的種類。和合本將歸還和賠償都譯成同義詞“歸還”、“如數歸還”,易使人產生誤解。比較出21-22章賠償原則,是按有無罪責,和罪責大小而區分應否賠償及賠償數目。本段經文並未詳述額度,但亦非只是原物歸還再加五分之一而已。就文章而言,歸還原有侵佔物是第一步,再賠償其總數又加上五分之一,如此才有警戒作用。
先知們所指責的(耶7:9;亞5:3,4;瑪3:5),由利19:12“不可以我的名起假誓,你將褻瀆你神的名”,成為耶穌指正法利賽人的虛偽之一(太5:33)。起假誓傷及人的信實,使人的可信度喪失,而人的可信度,對神而言就是信心,因此,起假誓更內在的問題,是對神喪失信心,而信心是神救恩的基本原則,罪例的最後一項“起假誓”,將罪與信心的關係,藉此連結而作為教導。(律法並不提信心,只是以“信心的行為”做評斷要件,律法並不直接評斷人內在信心。)
由5:14-6:7,共三次描寫除罪過程,而“按著你的估價”、“為愆祭”(兩次)、“從羊群中完整的公綿羊”、“祭司”、“牽來”、“贖罪”、“蒙赦免”在三段中都一再出現,成為愆祭特別組合用詞,表達愆祭是對付人的不忠、不信的條款。對人的失信,對聖物的輕忽,等同對神的聖約不忠,因此犯罪者先處理對人的應有責任後,才能得著神的赦免,(五節即在強調此事,“他過犯的日子,他要給它”,意指何時認錯,何時應賠償,才接續六節“他要帶來他的愆祭”)。
罪和愆祭的記載,主要以“對價原則”為描述方針,是評定罪的大小,影響力,而決定當付出的贖價以向神求赦免。犯罪者的身份地位、財富和所犯之罪的感染力是息息相通相連,故而依“對價原則”而區分祭物、賠償的大小。此“對價原則”亦應用在新約,在對付全人類所犯諸罪,神只有以祂的愛子為代價,才符合“對價原則”以贖回神的眾子。但就個人得救而言,保羅亦有此“對價原則”,羅12:1“以身體為祭物”,弗5:1-2“成為神的效法者,好像蒙愛兒女,在愛中行事,好像基督愛你們,並為我們交付自己成為供物和祭品獻給神,歸為馨香的氣味”,此兩處經文都在指出信徒亦當有對價原則的觀念,蒙恩者就要付出自己回報給神,這不是單指全職事奉的工人,平信徒就是如此。
罪、愆祭是為得赦免才獻上,新約希伯來書10:18“這些(罪)的赦免之處,不再為罪而獻祭”,作者指出基督之血已全然成為罪、愆祭物,就不再以動物血為祭了,人得除罪是出於基督的信心,而信徒若再有犯罪之事,只要不是至於死的罪,他仍能認罪、悔改、代求,不再重犯而得赦免。然而若犯罪以致有虧負弟兄的,仍按對價原則付出應有代價,以符公平。
(利 Lev 5:15)中文《和合本》未將原文全部翻譯出來,原文意思為“他「的確」是不忠實,行了詭詐”。 在(利 Lev 6:2)也同樣未譯出。但在(利 Lev 5:19)則有譯出“「實在」有了罪”。在原文中是一種強調用法。
為何要強調“他在雅威面前實在有了罪”? 是為要表明,人犯了罪,不能因無知、忽略、軟弱等原因而推卸罪責。「不知者無罪」不是真理!
無知愚妄的罪是很難治的! 必須要知道這是實在有罪的!必須要正視無知愚妄所帶來的罪惡,纔能去對付這罪! 因為無知愚妄而犯的罪,若忽略遺忘,這將導致這些罪深深地隱藏潛伏,暗暗地蔓延出去,大大地影響別人,也影響自己的內在,讓神的榮耀因此受虧損。
這“罪”因人的詭詐、不誠實而隱藏潛伏,導致這“罪”瀰漫至全世界。 「撒但是詭詐說謊者的父」。 按神形像新造之人,是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首當對付的是「當棄絕謊言,對鄰舍說誠實話」。 這撒但魔鬼,就是古蛇,對我們的始祖說了謊話,施行了詭詐。而始祖們因為無知,也忽略了神誡命的要點“不可吃,吃了一定要死”另一方他們又無法制止自己的肉體,所以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力!導致我們人都落入了始祖們所犯的罪和罪責中,我們被連累牽連到現在!甚是可怕! 這可怕之事乃起因於人的無知、肉體上的不謹慎,造成了極大的後續不良影響!
《利未記》4章到6章(利 Lev 4-6),不斷地告訴人們要如何對付罪,以及罪的影響力。教導人們當付出什麼樣的代價/對價,才能恢復與神的交通,否則就會與神斷絕。 從新約的角度而言,許多人對“福音與律法間的關係”暗昧不明,讓人嘆息難過。 福音是神的救拔,而贖罪祭和贖愆祭均是補贖的救拔,透過聖靈教導我們,如此的救拔在新約中,是透過耶穌基督的血,才能真正地贖我們內在良知的罪責,也就是讓我們內在“罪的良知”,變成“清潔的良知”,這是耶穌基督的血之功效,是第一步。 其次,人透過耶穌基督,完完全全地遵守了神的律法。 在新約中,(約壹 1Jo 2:1-2)目的要求我們不要犯罪,但若人犯了罪,就要透過天上的大祭司、我們的中保耶穌基督,來到父那裡,就是天上的聖所,為我們代求,為我們贖罪。
神設立他作挽回祭/施恩座/蔽罪蓋,將全天下人的罪責放在耶穌基督身上,人就當真心地承認自己的罪,悔改,到神面前求告他的名,神就會赦免。但又在《約翰壹書》開頭中特別強調,我們當行在光中,好像神在光明中。——「行在光中」代表沒有黑暗,不犯罪,而是堅愛,不恨惡弟兄——若我們如此,神兒子的耶穌的血就不斷地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 1Jo 1:5-7)。
在新約的時代,人有了罪,要透過耶穌基督的寶血,承認自己的罪,才能得到赦免。 神是用水、血、聖靈,為他的兒子耶穌作見證,若人還是否認自己的罪,不認罪悔改,不靠著神這樣的救法,那麼這人就是把神當作說謊的,真理就不在這人心裡了(約壹 1Jo 1:8)。
“福音”與“律法”有所區分。律法是使人知道何為罪,是判罪的準則。 (利 Lev 5:1-4)是罪祭的案例,(利 Lev 6:2-5)是愆祭的案例,均是判罪的標準,是簡要地把律法的主要功用告訴我們。 在經文中,所犯的罪均是以律法作為標準來講述,我們千萬不可將這些講述加以靈意化,誤以為現今不必再遵守律法! 我們當知道,若是廢掉律法,就等於刨去福音的根本,因為福音是建立在律法所規定的事項上。 現今的“基督教”大多認為人不必遵守律法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導致許多人糊塗地犯罪,又糊塗地去認罪,又糊塗地以為罪已經得赦免,如此不斷反覆。這樣的說法帶有極強的內在化、神秘化的色彩,因為自述在犯罪後感到內在良心的不安,就趕緊去認罪,之後就有內心輕鬆的感覺體驗,以此體驗來認定自己已經沒有罪了。
我們當慎思「是可以用個人的感覺體驗來作為判斷是否有罪的標準?」 用個人的感覺體驗來判斷是不準確的!因為個人的良知不見得是完整的、剛強的、可能有人的良知是軟弱的、有所缺欠的! 保羅就曾說,因有人對神的律法、真理的無知,他還可能去拜到偶像,因他按照過去拜偶像的慣例去作,他的良知是軟弱的,就確實有了罪(林前 1Co 8:7-10)。 有的人因常常犯罪,直到良知變成麻木不仁的地步,結果他的良知既不能成為斷定善惡的標準,他又沒有神的律法如明鏡般地可茲察看,也沒有別人能提醒規勸他,以致於這人就終日在“無知”、“愚妄”中不斷地重複,這就是現今基督教界的問題。
並不是說我們已經完完全全地通曉五祭中的所有問題,乃是用一種誠實地心態,面對罪惡及罪責,設法明白如何去對付罪的權勢,要如何按照神所定的標準、規範,竭盡一切力量,要把人完完全全地領到神的面前,這是我們當盡的責任,也是任何一位作為神的兒女之人所當盡的。
關於“至於死的罪”與“不至於死的罪”的內容,經文談到了在聖物上,對自己及別人等方面內容。 (利 Lev 6:2-3)是有關財物上的詭詐,屬於一種「貪婪」,這雖說是可以贖的,是“不至於死的罪”,但若是人繼續地犯、時常地犯,不按照經文的規定去對付這罪,這罪是不會離開人的! 人若不憑著信心,不靠著聖靈,也不強調這罪的隱匿性及強大沾染力,則這罪就如同是“隱匿難以發現的頑固污漬”,緊緊地吸附著人,而人卻不自知! 這罪是隱藏在人裡,絕對不會離開,除非人是竭盡一切力量,倚靠神的大能大力趕逐牠,靠主的寶血洗淨除去這罪! 這罪不離開人,是因為人沒有真正地去對付這罪,牠就從小到老,緊緊地纏累著人,絕不放掉人。
如經上所記: > (約壹 1Jo 5:16-17)“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
(來 Heb 2:2-3)“那藉著天使所傳的話、既是確定的、凡干犯悖逆的、都受了該受的報應.”
若人干犯了神的律法,神會處罰人!
更嚴重的記在保羅書信中,一般人常說保羅書信是在講福音、得救、永生,可是細察《哥林多前書》第五章,有人娶了繼母,保羅認定是淫亂(亂倫罪),必須要將他從教會中趕出去(林前 1Co 5:2),這是教會對內應有的權柄。
保羅又提到: > (林前 1Co 5:11) 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喫飯都不可。
(林前 1Co 6:9)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 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 (林前 1Co 6:10) 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 神的國。
這當中有些似乎是“不至於死的罪”,如 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搶奪人的),保羅明確地說「都不能承受 神的國」,就是「不能進天國」。
保羅又在第十章引用以色列人的例子:
1Co 10:6 這些事都是我們的鑑戒、叫我們不要貪戀惡事、像他們那樣貪戀的。 1Co 10:7 也不要拜偶像、像他們有人拜的.如經上所記、『百姓坐下喫喝、起來玩耍。』 1Co 10:8 我們也不要行姦淫、像他們有人行的、一天就倒斃了二萬三千人。 1Co 10:9 也不要試探主、〔主有古卷作基督〕像他們有人試探的、就被蛇所滅。 1Co 10:10 你們也不要發怨言、像他們有發怨言的、就被滅命的所滅。 1Co 10:11 他們遭遇這些事、都要作為鑑戒.並且寫在經上、正是警戒我們這末世的人。
他們有五個均與貪婪、吃有關的例證,保羅引用他們因貪婪、貪吃而犯罪之事,用以警戒哥林多教會之人,對於吃祭偶像之物的事,一定要去避免,因為舊約中的例證,就是新約中教會的例證!
這說明了,雖然這些事看似小罪,但若這些事是集體去犯,大家都是因無知而被引誘去作,而且不斷地重覆作這些事,神是不會原諒的! 因此《約翰壹書》中就告訢我們,
(約壹 1Jo 3:9) 凡從 神生的、就不犯罪。
“不犯罪”原文意思是指“持續不犯罪”。
但是我們面臨的問題常常是「大罪不犯,小罪不斷」。 若“小罪”常常纏累在我們裡面,我們該怎麼辦?這就是我們在此要告訢大家的!
聖經不斷地要告訴我們,神是按照我們各人的行為來審判人。
(啟 Rev 21:8) 惟有膽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這是第二次的死。
共列出七種人,當中「可憎的」經上指的是「吃不潔的食物」、「拜偶像的」等等違犯神的律法、潔淨條例的人。「可憎的」與「膽怯的、不信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一同並列,是不能進天國的,反而要進入火湖裡。
但願我們不要成為上述的人,反而我們要成為完完全的人,像耶穌基督那樣,他來到地上為了完成使命,多次盡諸般的義,就是多次完滿了神一切的律法。作為基督徒,他是我們的榜樣!
我們不要像亞干犯罪,也不要像巴蘭貪婪一點點的工價,而是應該切切實實地將“詭詐、不實”去除,把始祖的無知,就是“偷竊神所吩咐不可偷竊的、不可吃的”等惡行,從我們當中去除。
願榮耀歸給神!
對於贖愆祭內容作補充。
以二個層面,一是對聖物的誤犯(利 Lev 5:15),另一是對人的干犯(利 Lev 6:1-3),都是“在雅威的面前不忠實”,都是對雅威的犯罪。
《利未記》所強調的是,人在與神背約的情況中,如何與神重修舊好,恢復約的關係,主要是解決罪及罪責的問題。
對聖物的干犯,按主講者所強調,要照祭司所評定安排,按聖所的舍客勒的公綿羊,以及他所干犯聖物的五分之一,帶到聖所前。
這五分之一,主講者說過,根據(創 Gen 47)的歷史典故,全埃及人因著七年大饑荒,將自己所有的一切都賣給了以約瑟為代表的埃及法老王。之後約瑟定下,他們所生產的“第五份/五分之一”將歸給 法老。能收取“五分之一”的,表示他擁有如同(創 Gen 47)所談到的主權、所有權。
根據(出 Exo 21-23)的條款,其目的是要作為審判量刑的依據,內容着重於人干犯後如何去處理。 其中談到,若所偷之物被賣或被殺,則判處五牛賠一生、四羊賠一羊(出 Exo 22:1)。若所偷之物仍在手中,相當於未遂犯,則判處加倍賠還(出 Exo 22:4)。對於受託之物被偷,偷者亦要加倍賠還(出 Exo 22:7)。對於兩個人的案件為某物起爭議,由審判官裁定有罪者加倍賠還(出 Exo 22:9)。
(利 Lev 4-6)不強調經審判官定罪的問題,而是強調人因無知、非故意而犯罪,但仍有罪的責任,一旦知道後,就當認罪,要按規定執行除罪的工作。 另又強調「從他的眼前隱藏」,不論是如何隱藏,人還是有罪責,一旦知道後,經文說明了該如何執行除罪的工作。
兩相比較,(出 Exo 21-23)是有關於經過審判官審判過程的,而(利 Lev 4-6)並不談審判過程,而是談到人被通知或察覺到自己有罪。不論是在受託物上、交易上、戰利品上、撿拾物上侵害了鄰舍權益,或為了得利而作不實的起誓, 一旦有了罪責,就當透過神所給的解決罪的方法,去作除罪的動作。
(利 Lev 6:5)《和合本》譯為「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但在原文上並非這個意思。 試想,若按《和合本》意思是「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被定罪,那麼就當按照(出 Exo 22)所記載的條文來賠償,但此處並非如此。
(利 Lev 6:5)此處原文的意思是「在他贖愆祭的日子」,這是由(利 Lev 5)「對聖物的干犯」起所引申出來的,這人要按摩西所評估安排,要帶沒殘疾公綿羊,加上賠還的五分之一,來作認罪、贖罪的工作。
故(利 Lev 6)或許是在強調,這是發生在尚未經過審判官審判的情況下。 就例子而言,或許被你所欺壓之人尚未向審判官提出控告,但你並非就可以因此逃罪、沒有罪責。 這等同於你因著無知、不知道、隱藏而犯罪,但仍強調「有罪責」。你對於鄰舍權益的損害,就算對方未向審判官對你提出指控,但你在神面前、在人面前就有了 罪,就需要解決罪及罪責的問題。因此才有(利 Lev 6)中所記的「恩典的條例」,讓人能時時刻刻地對罪作反省,而不需要每每遇事,兩造之間都要在審判官前爭告!因為以色列人同為單一民族,若常因着人與人間 的利益衝突,互相控告,這就有失一家人的精神。
在新約中,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中也有如此勉勵:若教會中有利益衝突,不要到外邦人面前去控告。本來在神的律法中就有法條準則可供依循,教會若為討回權益而在外邦人面前控告,豈不使外邦人得到笑話教會的把柄?
就(利 Lev 5-6)的贖愆祭內容而言,目的是要叫人可以去省察自己。
對於沾染不潔(利 Lev 5:2-4),當事者有可能不知情,但是對於侵吞他人的抵押品或戰利品上(利 Lev 6:2-3),當事者不太可能不知道,應該是心知肚明的。
就此處經文編寫的角度而言,對他人的虧欠就是對神的犯罪(利 Lev 6:2)〔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其嚴重程度被強調至如此等級,表示極為嚴重!並非因為受害者未主張其權益時,加害者就能逃避罪責!反而是在強調,沒 有經過控告的這一道程序,加害者就應主動地歸還賠償,其標準要按贖愆祭所規定的,按摩西所估定的祭牲,即無殘疾的公綿羊,加上所侵害價值的五分之一,帶到 聖所處,來認罪、贖罪。
這強調了“對罪的解決,對神的修好,也算是對人的表態,承認他傷害了別人”,這被傷害的人包含了祭司(利 Lev 5)、鄰舍朋友(利 Lev 6)。 這是贖愆祭所強調的,包含在宗教上,在神的面前、在人的面前,對罪的對付和解決。
(出 Exo 21-23)所強調的是,「在人與人之間的干犯,在法律責任上人所應該賠還的」,而不強調賠還之後是否要獻祭。也就是強調「人在法律上的民事責任」。
(利 Lev 5-6)除了已講過的民事責任外,更加側重於「對罪的對付」,「對神干犯與對人傷害後的關係修好」。 據(利 Lev 6:7)祭司要在雅威面前為他贖罪……必蒙赦免。 表示本段所提到的罪,通過人的認罪,擺上贖價,賠還五分之一,他的罪能得到赦免,得到解決。
神的律例典章是相輔相成的,在不同層面有不同的注重與強調。此處強調在對神的不忠、背約上,如何解決罪的問題,以重新與神修好。
願神賜福給各位,阿們。
在(太 Mat 5:21-26)中,主耶穌談到有關仇恨的問題: > Mat 5:23 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 > 24 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 > 25 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裡了。
這一段和(利 Lev 6)對照,強調你一旦有了過犯,虧欠了弟兄,使弟兄向你懷怨,你就要趕快地主動去與弟兄和好,賠償他該得的(對人),然後才去到神前獻禮物,針對得罪神的部份求得神的赦免(對神)。
主耶穌基督在此的教導,應該是依照著(利 Lev 5-6)的原則而言。
另外,主耶穌基督在(太 Mat 18:15)談,
Mat 18:15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若你的弟兄犯了罪,或得罪你,你要主動去規勸弟兄。
聖經上主耶穌不斷地強調「愛的指正」,之後又談「愛的赦免」(太 Mat 18:21-35),
Mat 18:35 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
這些在新約中的教導,並非無中生有,乃是按照舊約律法的要求,要「指摘你的鄰舍」,要「愛人如己」的原則(利 Lev 19:17-18)。
Lev 19:17 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 18 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愛人如己」是表現在「當你見到弟兄有錯時,你要把錯誤向他指出來,而不能任憑他繼續犯罪!」
從經文也可得知,有一些罪,當事人不知道或不主動表明出來,而弟兄看見就當主動地勸告他。
(約壹 1Jo 5:14-16)強調說,你若看見弟兄犯罪,你要主動地為弟兄禱告,因為我們知道神會聽我們的禱告,這種「愛的代禱」是合乎神旨意的。我們一旦知道,就要為弟兄代禱。
1Jo 5:16 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 神必將生命賜給他.……
所以,不論是主動地勸告、主動地代禱、或是主動地與弟兄和好後才去獻祭,這些要求都是根基於神的律法,因此,「律法是福音的根基」!
如果我們今天廢掉「律法」的根基,那麼我們就沒有所謂的「福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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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日,2011-08-20 09:00
出現在6:8,19,24三次,只有兩次接“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眾子說”,而6:19之後接“這是亞倫和他眾子的就近物,就是他們就近給雅威,自從膏 他日子,……”,故經文整體而言分成6:8-23燔、素祭的指示,和6:24-7:21罪、愆、平安祭的啓示,兩大部份。6:19-23是在這前一大段 中,針對每日獻祭中,有關素祭的補充說明,它缺少分段的強調經文“這是……的律法”(6:9,14,25;7:1,11)。
由1:1-6:7兩大段,第一大段為燔、素、平安三祭,第二大段為罪、愆二祭,比較本處的分法,平安祭由原和燔、素在一起,改為和罪、愆一起,且都 列在每一大段的最後一個。經文安排的目的,在對民的啓示中,燔、素、平安三祭為一組,是與罪無關的祭品,強調獻祭是為與神和好。在對祭司的啓示中,罪、 愆、平安三祭為一組,是與每日當獻的祭無關,強調獻祭使選民們被聖別而結合成一獨特團體。
“律法”〈H8451〉:是動詞“投、擲”(簡單主動)、“教導”(使役主動)的陰性名詞。其意為經由指示方向,使之明白當行的法則。TWOT以為 基本的含意是教導,它是神旨意的啓示,更明確些,律法是指任何一套規則,是針對約中的規定事項,是試驗以色列人確定他們是否完全聽從神的一個標準。因此律 法成為指南,更是以色列的憲法。 本字首次出現於創26:5“因亞伯拉罕聽從了我的聲音,又堅守我的典章、我的命令、我的法則、我的律法”。此四個名詞都是首次出現,日後此四詞有個別出 現,有兩個一組出現,事實上是包含全部意義就是“神的聲音”。它們都是由神啓示而來,是說出神的心意,使人得以行在正路。
律法不只是針對以色列人頒佈的,由民15:16,29寄居者與以色列人同有一樣的律法,以賽亞先知預言彌賽亞臨到時,萬民都要等候他的律法(賽 42:1-4),神的律法必從他而出……成為萬民之光(賽51:4-6),因此外邦人也要按同一律法被神拯救,因律法本身已包含福音的應許。
經文用“這是……的律法”為分段點,它要將五祭的各項規定成為法則,是永遠的法則(6:18,22;7:34,37),表明它們成為神所使用的管 道,使人得以和神相交,和聖民相交的法則,是永遠不改的,但是就另一層面而言,律法既是教導,它就不是只有字面意而已,真正的教導意義是聖靈的意義,聖靈 將此五祭的教導意義,闡明在新約基督的身上,而執行祭儀的模式,也闡明在教會的運作上,由使徒和眾長老來執行。
本段經文重心點放在祭司當行的職任,而此職任分成兩個層面,一是祭司在執行祭儀時,當有的職責為何,一是祭司在執行祭儀後,如何處理未燒獻的祭物。 因此一方面是祭司工作上的要求,一方面是祭司工作後的權益。工作要求上,以一~五章為基礎模式,再加上每日獻祭的獨特要求所構成,而祭司權益上,則以 2:3素祭物所剩的歸亞倫和他眾子,作為指示原則,在本段經文中更為詳述記載,然而正如前面已述及食和獻根本上有相同用意,則祭司權益的說明,一方面是對 祭司而言,工人得工價,一方面則對祭物而言,所獻的盡都歸神,經由筵席般的模式,神人同享。
聖經對祭司的職事有三個要求,一是在祭祀時主持祭儀,一是在審判中參與審斷和尋求神的裁斷,一是對律法的教導和解釋。在新約中是由使徒和眾長老來執 行這三個職任。第一個層面即對神敬拜的主持,徒2:41“門徒都堅守著使徒的教訓和交通、擘餅、祈禱”,雅5:14-15長老代求以蒙赦免,提前5:19 長老有管理教育之責。第二個層面即參與評斷,徒15:2,4,6,22,23,16:41指使徒和眾長老評斷外邦人不需受割也能蒙救恩的真理評斷,太 8:17-18、林前6:1長老代表教會行審判。第三個層面即教導工作,徒20:28長老作全群的監督,牧養神的教會,多1:5,9長老要以合乎信實的話 教導、使能在健全的教導中勸慰人並且能駁斥頂撞者。保羅自己在多處經文也將自己視為有祭司權利(參林前9:13)。使徒可算是長老中的長老,他們選立長老 (徒14:23),也都執行長老所當行的職分。耶穌設立十二使徒,其用意即在教會中執行祭司在聖殿中的職任,他們不是取代祭司,而是按祭司職任行使在神特 選的教會中,兩者之間由使徒行傳中可知,並無衝突。
“聖”是本段經文再三強調,此詞原指分別,即當人按神的命令去從事某些特別分別出來的事物時,才被視為聖的。它不是由人自以為聖而聖,或自認有聖靈 在我裡面就是聖。聖是經由外在行動而成為聖,祭物、會幕內的物件、地區,成為聖,都是經由祭司分別後而成立。6:11,27“觸摸到它們,他要聖別”,就 聖經它處比較,能觸及祭物的,只限祭司家中的男丁,他們雖未參與祭儀也可分享祭物,百姓和祭司女眷都不能觸摸。此句一方面摸聖物而被感染成聖,是聖經一貫 原則(出29:37,30:29),另一方面它更指向未參與的祭司家男丁,有分於聖,因他們本身是特被分別的一群。若是非祭司家族者觸摸它們,反而使它們 成為污穢,由7:19-21可證明。
“聖”、“潔”、“俗(污)”此為五經中三種區分,當人沾染不潔的人、事、物時就成為“俗污”;若從俗污中分離出來,不被沾染或經潔淨儀式者,他成 為“潔”,但他非為“聖”;只有已是“潔”的人再經分別歸與神,才算是“聖”。此三個層次之區分,為五經一再提及,不可混淆。聖物會被污成不潔之物,而污 穢之物不會因觸及聖物或成聖者而成聖,其間差異,和人的聖和污不同,經文另有記載。
(P.S如:潔淨物如牛、羊,可被獻上成聖的,但不潔物如豬不能被獻而成聖的;但不潔之人經潔淨後,若他願意亦可獻己成聖,如拿細耳人。)
新約基督使我們成聖,是在信徒受水浸與污穢分離後,再經由聖靈將我們獻上而成聖,我們的成聖代表信徒是呈獻給神的人,若是被污,沾染各樣不潔,就是 俗污,若不再經潔淨和重新獻上自己,成聖不是長久不變的。成聖是需要聖靈長久持續工作,以保持之,在每日裡去分別污穢事物而有的結果,正如祭司每日早晚二 祭以聖別。
雅威再次對摩西說話,從下句話,吩咐的對象由以色列眾子改為亞倫和他的眾子,因此話的內容雖是同為燔祭,但是所列舉的幾項要求,都是祭司職責。
經文中特提一點,排放燔祭時,並在其上燒平安祭的脂油(12節),將燔祭和平安祭並列,在燒獻燔祭時,也同時燒獻平安祭脂油。在三章中未記平安祭脂油是否一次就全燒獻結束,然就本處而言,平安祭脂油是成為壇火常燒時的助燃劑,使燔祭壇的火得以不熄滅。
燔祭和平安祭一同燒獻,使兩祭成為一體,也將兩祭的意義結合在一起,因此就一~三章經文,燔、素、平安三祭是連貫的,以雅威對摩西說為起首,都是撫 慰氣息之祭,則三祭又成一祭,所帶出的教導意義也當是一個完整的、全體性的內容它們都與人的罪行無關,而在於表達神人如何相處的條件和目標,是在未受罪污 阻攔之下,神悅納人的步驟。人未犯罪,並不代表他就是蒙悅納者,也未能隨意來到神前與神和好。神藉會幕前的三種祭,向選民啓示如何得著神喜悅的路,這才是 啓示的目的。
“條例”,原文為“律法”,是指任何一套規則,成為神對人指導的準則(詳見前述)。TWOT強調律法與約的關聯,律法是約中的規定事項,易言之,律 法就是約的細項內容。律法成為選民是否完全聽從神的一個標準(申8:2;士3:4)。干犯、背棄、更改、廢掉律法,就等同對約的干犯、背棄、更改、廢掉。
在6:8,14,25;7:1,7,11,37出現七次,分別為“燔祭的律法”、“素祭的律法”、“罪祭的律法”、“愆祭的律法”、“它們是一個律 法”、“平安祭律法”(出現兩次)。五祭就是律法,就是選民與神立約的內容之一,神既未廢棄與以色列人的約,五祭就未廢棄。雖就耶路撒冷聖殿被毀後,五祭 就不再公開舉行(現今以色人中仍有極少數人在舉行獻祭),由新約經文將它們屬靈的意義解明,也指出天上會幕有真祭司和祭物,但聖經從無直接記下神已廢棄五 祭律法。
壇火常燒獻著:在此神指示祭司職責是使燔祭火,無論有無平民獻燔祭,都必須保持燔祭壇持續燒著,這與出29:38-42相符合,早晚各一次的燔、素奠祭,沒有停止之日。即便他人不獻祭,作為祭司者,每日兩次獻祭不鬆懈。
6:10細麻袍和褲:這代表祭司身份的衣服,在會幕內從事最低微的事也需穿著,但離開會幕,就當脫下這衣服。經文事實上在強調祭司服只在會幕內穿 著,無論從事任何工作都代表神職工作,但神僕離開神的面前,就失去神聖代表,其外在記號也要取下。 灰:本字和肥油、油脂同義,但與平安祭之脂油不同字根,故雖有雙重含意,但LXX就直譯為“ ”灰燼,事實上脂油本身火燒後不可能留下灰,只有 柴灰,它倒在營外潔淨之地,即全以色列營帳之外,但非人們方便之處(申23:12)。雖是灰燼亦是潔淨,故成為罪祭脂油以外的祭物焚燒之處。此正應驗於來 13:11。
①祭司的第一個職責,使燔祭壇火常燒著,且在會幕中祭司服都常穿著,來服事每一個與祭祀有關的事。舉灰與倒灰也成為祭司常態工作,只要壇火 常燒著,就必有這項工作。壇火是由天而降(9:24),此火代表神的同在和悅納,也代表神與祭司之約的記號,亞倫子孫有責任延續此火,正如以色列民有責任 延續選民後代,使之常在神律法之下。燔祭對選民和祭司,同有其代表之意義,共同成為神悅納之民。
②本段的燔祭是針對每日早晚兩次的常獻祭之處理,6:19-23則是針對常獻之素祭的處理,此事由經文特別強調詞“整夜到早晨”(9節)、 “每日早晨”(12節)、“早晨一半、晚上一半”(20節)可以查知。因此經文是由通例為先,而特例再補述接續的方式來記載。百姓所獻的,是在祭司獻後, 才接續執行,但並非每日都必有百姓的獻祭,它們可算是特例。
燔祭的律法,經文用第三人稱單數的動詞十個,表達祭司當有的職責,在素祭中亦有十個動詞表祭司應有的職責,惟人稱上就以“他”、“他們”、“你”三 種方式來記載祭司的動作。燔祭的十個動作分為前七(10-11節)、後三(12節),素祭則分為前六(14-18)、后四(20-22),都以兩段式來記 載。
“這祭”:希伯來文為“那位將它就近(給神)的”,是指亞倫眾子中的一位祭司,洪同勉和和合本都誤以為是祭物。本小段是與二章百姓獻素祭時,祭司的動作和所表徵的意義:紀念,都一樣的指示。只是將二章祭儀以更為簡略方式重述,並非與二章有所不同。
“吃”是本段對剩餘的素祭物處理原則。在6:16-18吃,出現四次,在6:26-30對罪祭剩餘的,也是四次。如何吃,在何處吃,在何時吃,以及吃者的資格,是六~七章中主要界定的。吃食的規定,由祭司延伸到百姓,十一章即由本段吃食規矩而來。
聖經強調食物的分別,因食物與人的生命延續有關,不光是食物上,在其他與生命延續有關,如生育、交配、如廁等方面,都有所規定如何分別。生命的創 造、延續、終結都在於神,耶穌引用舊約“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而是神口中的話”,他不是廢掉食物律法,反是更堅固食物律法,因這是神口中的話。耶穌只在反 駁魔鬼的引誘,那惡者要耶穌違反神的話,自己變石為食,將生命延續的權柄從神那裡奪取,耶穌反而更堅守神的命令和自己的職分,不逾規矩。
經文另強調祭司食用時,不可再攙酵,而要無酵的食用。雖然祭物是祭司的權益,但也不能逾過祭司職權去更改祭物性質。
一是祭司要吃百姓的素祭,一是祭司不可吃祭司的素祭,都成為永遠的法則。
本節開首語為“亞倫眾子中所有男丁”,經文是在指示祭司家族的男丁的權益,他可以吃剩餘素祭,他觸摸到他們也成為聖別,這要做永遠的法則直到諸世 代。吃素祭和觸摸成聖,只能針對祭司家族的男丁,不能往外擴展到其他人身上。經文限定的目的,在使祭物歸神的祭儀中,不被外人玷污。
本節開首語為“祭司的所有素祭”,經文則指示是祭司本身當獻的素祭,由20節經文文意是指每日早晚兩次的常獻祭,就如同燔祭是全然燒獻,完全不可 吃。也正如祭司本身獻罪祭時,祭物也全然燒獻而不留餘物,故經文可謂對祭司自身獻的,並無他人可以取代他為中保。八章摩西為亞倫和眾子獻祭,此時亞倫尚未 就職,故其祭物餘下的歸摩西(8:29),但是就職所獻的,亞倫和眾子也可吃(8:31),故經文進一步只限定為每日早晚常獻祭(燔、素兩種),和祭司犯 罪所獻罪祭,才是不可吃的。
祭司的素祭,數量為十分之一伊法細麵,以煎盤烹調,做成塊狀,此三項特別吩咐,讓祭司素祭有別於百姓的素祭(15節),亦有別於就職禮的素祭(8:26)。因此二章素祭的形式,由本段和八章的比較,可歸納成:
“膏”:動詞(20節)、名詞(22節)各出現一次,表明每日常獻祭,是由大祭司執行的,不是交由任何一位祭司來執行。大祭司每日的獻祭,來 10:11“所有祭司天天站著事奉並屢次獻同樣祭物未能除罪”,即指常獻祭非為除罪,而天上祭司卻一次為罪獻上祭物。天上和地上的大祭司,其職分和功效是 不同,但天上大祭司同樣天天為信徒代求的服事,仍與地上的大祭司相同。
經文呈現上下對映方式來記載,其中心點為罪祭肉和血使衣服、器皿成聖,若要離聖需經水洗步驟,否則沾聖物的物品不能再被使用。相較於6:20是指人 要因觸聖物而成聖,6:27-28指物件的成聖,它們在成聖后不能被其他人或物再去沾染,除非經由離聖,否則將使他者成為得罪神的。
此以水洗代表離聖,正如以水洗代表離污的含意,水洗是代表死亡,而與原來處境斷絕關係。此處的水洗並非指血濺之衣、煮肉之器是污穢的,反是由經文開首語“凡觸及它的肉的,他要聖別”,它們是成聖的。
相似的經文在利11:33,15:12,是指用水離污的方式。物件本身無聖、污之分,但經由獻祭而使物件成聖,出29:21聖衣的成聖開始,會幕內 使用的器皿也都被聖化。同理,物件也經由死亡、污穢物的沾染而成不潔的。聖經在教導,物件的使用,等同人的權力使用,它們代表主人自己,不可輕忽。
6:25經文比較4:24,29,33相似重複,故是指官長和蔗民的罪祭,正如6:30用詞是重提4:5,16血帶進會幕,故是指祭司和全會眾的罪 祭,但本節用被動態,有別於前三處(4:24,29,33)用主動態,且宰殺重複兩次,同7:2都指罪、愆兩祭必經死亡以得贖。
6:26,29經文相似6:16,18,凡是“諸聖之聖物”(即至聖物),都相同法則來處理。
6:27-28由6:18指祭司家族男丁因接觸諸聖之聖物而成聖,但本處不是針對人而論的,經文並非重複論述,而是按相同原則由人而談及物,以下三 項物品因接觸罪祭而成聖,就用詞的詞性而言,衣服、瓦器、銅器都是陽性,正如句首的“凡是”是陽性詞,經文不是論“誰”聖別,而是“何物”會聖別。三項成 為聖別的物要如何處理,以水洗為主,而瓦器若用水洗不能完全被洗淨,故被打碎不會再被使用,意義上等同全然歸神,就不會被污染。經文再三強調已被聖別的人 和物,都不可被俗污,就新約而言,羅6:12-13保羅以罪和義的區別來表達被聖別者當保持不再犯罪的聖別狀態,若再犯罪等同被俗污,重回罪奴的身份。
6:27-30由25-26節將通例啓示後,用三個“凡是”作為擴充啓示,因此亦可視為特例的說明,第一個“凡是”是針對已成諸聖之聖物,使他者也 成聖時的處理原則。第二個“凡是”是重提祭司男丁可吃罪祭牲,將主祭者吃祭肉,擴充為只要是祭司家族男丁都可食用。第三個“凡是”是再次重提血帶進會幕之 罪祭肉不可吃要用火焚盡,此律法由來13:10所引用,耶穌的血被帶到天上的聖別,就能贖全會眾,使百姓成聖,其贖罪功效即按律法的規定被計算,而非按今 日新、舊教的錯誤,他們以為惟有耶穌是神,其血才能贖萬民,這等思維是反律法的結果。
分上下兩段,2-5節記載祭司執行愆祭的步驟,補充五章未記之祭儀。6-10節記載祭司當得之分,將四種祭祭司所得作總結。
經文以三個主動詞的句子來記愆祭祭儀:宰殺(2節上)、灑血(2節下)、獻脂油(3節)。而3-5節在說明如何獻脂油,其方式和平安祭牲一樣。與罪祭祭儀比較,沒有彈血或抹血的動作,又因祭物限定為公綿羊,故提肥尾巴。祭儀上的不同,成為愆和罪祭的區分。
經文以三個“凡是”來記祭司所得。6-8由祭司在聖處吃愆祭肉,引伸出罪和愆的規定是同一律法,對祭司所得的部份是一致的,以及引伸出獻燔祭之祭司得燔祭牲的皮(應包括牛、羊兩種)。9節針對獻素祭之祭司得素祭的種類,10節則對未烹調之素祭歸祭司家族平分。
7,8,9節原文最後一句都是一樣“它是歸他”,指明這四祭呈獻祭物的祭司當得之物,但是罪和愆的分配,由6:29凡祭司男丁都可食用,並非單給執行祭儀者。
9-10節“素祭的分配”,參究6:16-18規定,百姓所獻以未烹調之素祭為主,故由全祭司均分,而祭司就職所獻為烹調之素祭為主,由就職者所食用,每日的常獻素祭則全燒獻。
就祭物的分配,以亞倫全家均分為原則,經文除燔祭牲的皮獨歸執祭者外,就職的素祭,為就職者所有,一生只有一次,其餘都是平分享用。猶太傳統為獨尊 大祭司,而將祭物分為兩等份,使大祭司所得和其餘祭司的總和相同,是按7:31“歸給亞倫和歸給他子孫”的解釋而來。這樣解釋造成日後祭司們為能被立為大 祭司以奪權和奪利,產生許多弊端,造成不必要的禍害。
耶穌在世並未獨享群眾的供給,由福音書證明他反而常是食、宿短缺,與門徒同處。保羅傳道時間更將自己工作所得供給同工,不願累及教會,雖然工人得工 價的原則,他未打破,但爲福音緣故,將他應得的分放棄,成為工人的楷模。因愛而放棄可享的權益,律法沒有禁止,但就選民自身當獻的物仍不可少,這是選民應 盡之責,是證顯為蒙召得恩的代表。
6-10是愆祭的結束,也是四祭物的總結,經文以祭司所得作總結,來對照祭司在會幕裡的勞苦事奉。保羅寫給提摩太的書信中,先提長執的職分(提前3:1-13),後提他們當得的敬奉(提前5:17-19),即按本處經文的安排。
對祭司獻祭的啟示(利 Lev 6:8-7:21),談到有關祭司的義務及權利,有別於(利 Lev 1:1-6:7)對百姓的規定。經文重視祭司與人民間的區別,不應兩者混為一談,否則不合經文主題。因為經文明確表明,雅威曉諭的對象是「亞倫和他的子孫」(利 Lev 6:24)。
祭司每日晝夜的工作,強調壇上的火不能熄滅,不論晚上白天,表示祭司的職任不能中斷,要常常維持。
以新約而言,耶穌基督在天上作大祭司,他的職任永不更改。同樣的,我們在地上,保羅說:「我們是天上的國民」,這是指「教會」而言。「教會」中的領導者就是祭司,如使徒、先知、教師、長老等,要常常為教會來儆醒。
(來 Heb 13)談到「你們要順服那些為你們的靈魂常常儆醒的領導者」,因為他們為教會儆醒是很特別的事!教會中有的人並不知道,以為他事奉了、獻上了就沒有事了,但事實上,事奉以後會遺留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就是此處經文所說的「〔燔祭燒剩的〕灰」。這些灰若不清除掉,會影響、阻礙後來的祭物燃燒。而祭司/領導人們需要整夜守候,除去阻礙的灰,以保持壇上的火持續燒著。這是既卑賤(扒灰),又極其辛苦的工作,因為別人睡但他不能睡(夜不能寐)。這些領導人們要整夜為人們的靈魂儆醒、禱告。這些領導人們為了百姓的罪,不但白天要為他們獻祭,晚上也要為自己儆醒。所以主耶穌曾談到無用僕人的比喻:「這僕人白天在田間作完工作,晚上還要先事奉完主人,待主人吃完飯後,僕人才能做自己的事。」不僅僅是白天,連晚上也要工作!因此,教會的領導人當注意,不能像一般人白天作完工作,晚上就能休息。
聖經上對於教會全職的工人的要求是:「全部時間奉獻,不分晝夜」。因為信徒們出問題的時間並不分白天夜晚,若僅白天為工作時間,那麼若信徒或教會在夜晚出了問題,該怎麼辦呢?
所以就主耶穌基督在禱告的職事上,聖經記載他在特別之時,會整夜上山禱告,特別談到是「在神的禱告處禱告」(路 Luk 6:12),為要應付文士、法利賽人因安息日事件,心術不正,狂熱到要殺害耶穌基督,此時耶穌整夜禱告,揀選了十二門徒。同樣的,在門徒還不了解耶穌變餅的含義,眾人要立耶穌作王之時,記於(太 Mat 14)耶穌上山整夜禱告,特意吩咐門徒渡過風浪之加利利海,目的要訓練門徒,即使主耶穌不在他們身邊,但主仍然與他們同在。這種「信心的同在和代禱」,耶穌基督知道,門徒會遭遇撒但用篩子來篩他們,所以特別為彼得來禱告。主耶穌特別為門徒的問題來儆醒、在神面前禱告。當然,作為神的工人,也要為自己,為這些灰,就是在事奉後,有時候會將成就歸給自己,他就要好好地在神前省察自己!
這種靈交靈修的禱告,對於神的工人而言,常常是在晚上,不斷地儆醒禱告。保羅常常為教會禱告,應該也是在白天工作完之後,在晚上常常禱告。(弗 Eph 1, 腓 Phi 1, 西 Col 1, 帖前 1Th 1, 帖後 2Th 1)保羅為他所建立的教會禱告,讓這壇火能繼續地常燒,這是他非常重視的。
「穿上細麻衣」的含義,(啟 Rev 19:7-8)指“新婦赴羔羊的筵席時,必須穿上細麻衣,是聖潔的光亮,是聖徒的義”。聖徒的義行,是指這些已經成聖的、要赴主耶穌羔羊筵席的人,要穿上細麻衣。這些不是指普通的人、或一般的信徒。他們必須要在服事時,收拾灰之時,要穿上很重要的「聖服」。這「聖服」代表著神的全副軍裝,要常常地穿在身上,以應付撒但不斷的攻擊。所以,祭司服是很重要的「爭戰的福份」,也是「聖別的福份」。這「聖潔」一定要和「義」有關,也就是要照神所說的、所做的一切律例典章,人要好好地去謹守、儆醒,使他與一般的世俗有所分別。
早晨要在壇上加上柴火,就是要在壇上把木頭放在火中燒。耶穌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這“十字架”原文就是“木頭、木柱”。因此,天天拿木頭燒在壇上,就等同於“天天背起自己的木柱(十字架)”。
脂油代表最好的部份,天天擺上至好的脂油燒,表明了耶穌基督將自己最好的擺上,就是為我們捨了他自己的生命。
今天這些教會真正的領導人,也應常像耶穌基督一樣,“天天背起自己的木柱,為教會捨棄自己的性命”。
也如同保羅,在(腓 Phi 3:10)說,他得以認識這位耶穌基督,且得以認識他復活的大能,且能與他在受苦的同伴上有分,藉著同行於他的死,來認識這位耶穌基督。
藉此也可以了解,保羅也是一位真正地把柴火擺上,把脂油燒在壇上的人。
弟兄有提到關於祭司特有的份。 聖經上重視“吃”,(林前 1Co 9:13)談到:“在祭壇上事奉者,也吃祭壇上之物”。耶穌談到:“工人得工價”,保羅也說:“牛在場上踹穀,不可籠住他的嘴”。這些都要告訴我們,神的工人無分新舊約,就有他應得的分,是非常美好的。他為著教會的靈魂儆醒,而教會就應當將物質的養生之物供應給工人,讓他可以將所供奉給他的,當作是馨香的祭歸給神,而為教會祝福、為你們禱告。
所以這些歸給祭司的福份,也成為了馨香的祭物。這福份不僅是祭司獨得,而是成為了神所悅納的祭物。因此,對奉獻者而言,其所獻的絕非空空地丟出去,乃是同樣成為了極大的福份。正因如此,(利 Lev 6:14-7:10)整篇不斷強調,不論是素祭或平安祭,都是祭司該得的份,且沒有獻祭者也能得到這些份。這些都要讓我們了解,一切神所喜悅的祭物,或是因犯罪求潔淨赦罪所獻的祭物、一般的民中所有獻祭事奉之事,祭司都要有份於此,使這些民都能得到這一份。
因此“吃”跟人的靈魂是很有關係的,也是和“與神相交,與基督相交”非常有關係。尤其,基督為我們獻上了他自己的祭物,我們如今就理當將自己的身體獻上,歸給祭司(基督)來使用,因為我們己經是屬於基督的人了,我們是從死裡復活的人了,我們不再是屬於我們自己的,所以如今你當將自己分別出來,獻給神,這是應當做的!你若不分別出來,若不奉獻出來,那麼你就虧欠了神,就是虧欠了神的榮耀。
關於舊約中“獻祭、飲食、諸般的洗濯等規矩”,這些是肉體的條例,有時限,命定到更改/振興的時期為止(來 Heb 9:10)。雖然如此,但這些原則,是神學上的教導,有很深的含義,如同該處強調用了 5 處的“律法”一字,也是表明“教導”。
我針對這些教導,告訴弟兄們,我們應當要如何作為一個領導的人,應當更加地辛苦勞碌,那麼當然神所給予我們的報酬,也一定是多過於我們所付出的。
我身為傳道者,深深地體會到:當一個人全身奉獻,又真的忠實地為教會勞苦工作時,神所給他的報償應該不僅僅是物質上,更是在屬靈上豐富地供應他。無論是神給他的恩賜、神給他的智慧、神給他的能力,和他在遭遇到各種困難、逼迫、患難時,神與他的同在、與他的深交,絕非普通人、普通信徒所能了解、所能體會、所能得到的。
這些種種的福份,都是因為他完全地奉獻,成為一位祭司事奉時,神所賜給他的!
願榮耀歸給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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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日,2011-08-27 09:00
7:11-21平安祭的律法
經文結構:
1.洪同勉按祭司可得的分這主題,將7:11-34視為論平安祭的指示
A.11-14:平安祭的麵餅,其中一個歸祭司。
B.15-21:平安祭的牲肉,歸給獻祭者的部分應如何處置。
C.22-27:由“從民中剪除”的觀念,(由上段落)引申其原因:不可吃脂油和血。
D.28-34:平安祭的牲肉,祭司應得的部分。
2.若按五祭的律法為分段,視7:22-34為文學寫作技巧,正如5:1-6將罪和愆並提方式,是為將對百姓的吩咐和對祭司的吩咐,視為一整體的目的,則7:22-34用“對以色列人說”,將啓示對象轉變,有其特殊意義,使一~七章的結構更為完整,正如罪、愆兩者所要對付的主題是一致性的,對民和對祭司的吩咐,其中心主題也是一致性的,那麼7:11-21本身則有以三為主的結構:
A.11-14:獻感謝祭牲的規定
B.15-18:祭牲的食用期限
C.19-21:食用祭牲的資格限定
本段內容,與其他四祭指示明顯是對祭司的要求有所不同,然而若由“這是平安祭的祭牲之律法”此主題,則所論內容並未離題。編寫者故意將要求的對象,由祭司轉變為獻祭者,其目的在於顯示平安祭的功能異於其他四祭。其他四祭都單為獻祭者的需要而設計的,但平安祭的功能卻使全體選民和祭司、神,乃至外邦潔凈者,都一同共享同筵。平安的意義,由一同赴筵,同桌共食所表達,反之,排除在筵席之外者,是仇敵、敵對者、無分者。
A.11-14:
本段以“他必須獻”為每一小段的起首,11為序言,則可分成三個要求:
a.12節:三種麵餅的配搭。此三種的記載方式,等同2:4-5的素祭,只強調調油或抹油,未記乳香和鹽。由民15:3-4規定,燔和平安祭兩種都必須配搭素祭獻給神,因此未提乳香和鹽,並不代表不是素祭,只是因獻者要將其中一個歸祭司食用,故以製成餅。日後以色列人傳統按十分之一原則而定出餅數為十個,其中一個歸祭司。
b.13節:特加上有酵的食物餅。以色列人通常食用麵餅為加酵後的發酵餅,無酵餅是特為祭祀和守逾越節才製作的。平安祭是一分享祭,代表同領神恩,與神和好,正如五旬節亦獻無酵餅的素祭和加酵的新素祭一樣(利23:16-18),五旬節是領受神西乃律法的紀念日,代表選民同領神恩的日子,是一神人同樂的日子,出24:11即指明以色列被分別出來者,在神面前吃、喝。新約五旬節聖靈降臨,正是重演此平安、喜樂的日子,使神人再次和好。
有酵餅表豐富,正如無酵餅表困苦(申16:3),先獻困苦餅,再獻豐盛餅,表明領受神恩,是先經困苦,才有喜樂。惟所有獻餅都只經舉升成搖祭,並未經火歸神,無論平安祭的餅或新素祭的餅,都不是馨香的火祭。
c.14節:所有獻物中取一歸灑血的祭司。眾多中取一做代表獻與神,此為祭祀中的常例,在救恩的模式上,也套用這一格式。以一個來代表全體,全體不需經歷那一個代表者的經歷,也能成為和那一個代表者的身份一樣。保羅在羅5:12-21中,亞當和耶穌基督的代表性,就是套用此模式。
舉祭(H8641):來自動詞“舉升”的延伸詞,TWOT指出,它的用法和搖祭(H8573)的用法大致類似。兩者都是特指祭物中歸給祭司的份之用詞。在其他地方,可指奉獻出來的物件,一般若只譯成“禮物”或“祭物”,而沒有說明祭物如何處理,就減輕本字原有的意思。(例如和合本出25:2,3;30:13,14,15;35:5,21,24;36:3,6等多處經文)LXX譯為 (GB851)取走的一部分。BDB則解釋,凡歸祭司或供會幕、聖殿使用的物品,都可稱之舉祭。
B.15-18
本段開首語“他的平安的感謝祭牲的肉”,就點明針對平安祭肉的處理要求,用了“日子”四次,作為食用時限的要求。經文亦可區分成三小段:
a.15節,感謝的祭牲限當日食畢。感謝(H8426):來自“承認”(H3034)的陰性名詞。可指“表白”或“讃美”兩意思,書7:19約書亞勸亞干“認罪”,詩26:7發“稱謝”的聲音,故LXX多譯為 (GB133)“讃美”,而TWOT則指“宣認”。“表白”,對罪或神的性情與作為皆可。故若用於罪應譯“認罪”,若用於對神的敬拜,應譯為“讃美”。讃美神是當及時的,由食物不可留到早晨的規定,聖經另出現三處,一在出12:10逾越的羊肉,一在出16:19曠野的嗎哪,除第六天收的雙倍之外,一在出29:34承接聖職的肉和餅(即平安祭)。考量以上出處的用意,都有當日事當日畢的用意,強調時辰不可拖延,要及時完成之意,比較下節還願和甘心之祭物可多延長一日,經文在比較獻平安祭的源由不同,要求也不同。其意即領受神恩而對神讚美當及時完成,其要求最嚴;若出於許願後的還願,神雖未定還願期限,但其要求略遜感謝祭;若出於心甘情願的平安祭,是出於自發性的分享,其要求限定更弱,此由利22:17-23對祭牲要求,三種中甘心祭最鬆,而日子要求則感謝祭最嚴,比較出以上結論。
b.16節:還願或甘心的祭牲,可在獻祭當日和次日吃食。還願(H5088):來自“發誓”(動詞)的陽性名詞,此詞僅用在對神的誓言上,可指誓願內容,也可指獻上祭物以還願。首見於創28:20,31:13雅各向神許了誓願,神也要求他還願,故本字是口頭向神所許之願(民30:3-4),許願成立後就有責任謹守、還願(申23:22)。許願者可為以色列人,亦可為外邦人(鴻1:15)。許願的原因可為報答神恩(民21:1-3),亦可為神成就某事所表現敬虔的熱忱(詩132:1-5)。許願的內容,除了律法已明定的規範(如十一物本當歸神,不可再許願用以還願),和神所憎惡的(申23:18淫亂所得的財物),其他事物都可以用之起誓。許願本身不是神所要求的宗教責任,而是選民自身對神的回報,因起誓到還願的整個過程,是顯示選民信心的證據,透過還願祭成為對神的信心的流露。
甘心(H5071):來自動詞“使願意”、“激勵”的陰性名詞,此動、名詞除了詩68:9是神為主詞之外,其他43次都是指人對神的,正如還願一樣。本詞與還願比較,更強調非強迫而自願的動作。首見於出35:21(動詞)、29(名詞)是在更新立約之後,百姓對會幕建造所需物資甘願獻出。
比較這三詞,感謝、還願、甘心,都是對於神的恩回饋的表達,其差別只在述說人對神回饋的快慢而已,及時的讚美需配上及時的限制,自動自發性的,則容許加倍的時限。
c.17-18節:第三日吃祭物者成可憎惡的。律法中以第三日為期限的,利19:6-7是重述本段,民19:12,19和31:19則重複記載死屍不潔者,當潔淨的日子。第三日在聖經用法,代表事件的結束點,亞伯拉罕獻以撒,在第三日到達神所指示的地方(創22:4),雅各逃離拉班,第三日才有人告訴拉班,表示逃跑事實已成立(創31:22),示劍族受割後,第三日正疼痛,表示整族行割禮之事已完成(創34:25),約瑟解夢在第三日應驗(創40:20)。耶穌第三日復活,表示死亡的事實已成立,是已死透來了,而非昏睡。在本段落中,第三日表獻祭成聖及與神與人的和好已成立,就不當再污穢神的聖潔。(利19:8)。
神已確定、接納的,若再去要求,就被視為不敬,是違抗神的。祭牲的分享在第二日以前完成,表示神的悅納已確定,事實已成立,第三日再去食用,等於再否認人已與神和好的事實。新約基督十架已顯明在信徒眼前,若再犯罪墮落,又再重新歸於悔改,他們把神的兒子重釘十架,明明的羞辱他。希伯來書作者即按本處律法原則來解釋信徒犯罪的嚴重性,等同否認神原先透過基督的拯救。
“可憎嫌的”(H6292):僅出現於利7:18,19:7,賽65:4,結4:14。LXX譯為 (GB3393):意為殺人造成的污染、血污。BDB譯為foul thing(含人厭惡的事),refuse(不被接受的)。由賽65:4與豬肉相提,結4:14與自死的,或被野獸撕裂的相提,可以判定是不潔的物。因此在聖處吃不潔的肉,是違反神的聖潔要求,要擔當自己的罪孽。
本處經文的啓示,在於將神已確立之事,以不信的模式去對待之,就必召來禍事。日後先知對選民諸多警示神的審判,以色列人以不信回應先知,就按此律法原則對待他們剛硬的心。
C.19-21
本段以“污穢”為錀字,出現六次,按三小段啓示神的要求:
a.19節:肉出現三次,將經文呈上下兩句對映方式:挨污之肉為不潔,反之,潔淨者可吃祭肉。“肉”都置於兩句的字首,表明本段和上一段經文,都是針對祭肉的處理原則,惟本段重點在於吃肉者的身份條件。19節上下兩句也呼應20,21節兩種情況,19節上句“接觸到任何污穢”,在21節句首重複,19節下句所有潔淨者則對比20節污穢在他身上。
肉會接觸到污穢,表明祭肉已離開聖處,才會接觸污穢。聖經要求一切到會幕的人與物,都必須是潔淨的,故在聖處是不會觸及污穢的,平安祭即是與家人、窮乏者、寄居者共享,就會帶離聖處,不在聖處內食用。
新約以基督是人與神和好的平安祭,若有人將使他成聖之約的血以為是平常的,此“平常的”原指通俗的,意為污穢的,這人將受何等嚴重的刑罰(來10:29),作者亦是引用本處條例原則。使徒行傳十五章,教會評斷神潔淨的都有分於這祭肉,亦按本節下句原則。
潔淨者就是遵守潔淨律法(21節的規定)者,外邦人也是遵守此律法而被猶太人教會所認定為潔淨者。由徒十、十五、加二章都因外邦人未行割禮被拒於外,此為猶太人誤解未受割者為不潔者,而非外邦信徒不遵守潔淨律。因此當外邦人可以同吃此祭肉,就代表外邦信徒也遵守此律法。
b.20節:自身為污穢的,吃祭肉要被剪除。
經文“他的污穢在他身上”,按潔淨律的說法,如男人患漏症,女人月經,都是自身為污穢的,不是去染污而成為污的。自身既已是污者,就與聖物無份,若貪食祭肉,就有了罪責。污者本身不被定罪,但污者不去分辨聖與污,才有罪責。“從民中剪除”:此組合詞代表極端刑罰,由出12:15,19首次出現,指不守逾越節規矩者要被排除在救恩之外。剪除一詞原可指立約之意,故全句可譯為“這有氣息者要被斷約離開他的民”,此話可指被治死之意,也可指逐出團體。
自身有污者去吃祭肉,將使祭肉成為污穢,他人就無法享用,結果使平安祭的功能失效,因此其罪至大。
c.21節:人被污後,仍去吃祭肉,也要被剪除。
比較5:2-3以不潔的物、死屍、人的不潔三項,本節以人的不潔、不潔的牲畜、不潔的可憎物三詞來對映,所描述的種類是一致的。五章指觸及不潔未去潔淨者是有罪,本處則指觸及不潔者再涉及聖別的祭肉,也是有罪。
“可憎的”(H8263):聖經僅出現在利7:21,11:10-42(8次)、賽66:17,結8:10和18節“可憎嫌的”的出現經文地方相似。由利十一章八次經文,都指不可吃的不潔動物,因此這詞等同“不潔淨的”,申十四章論食物律法單用“不潔淨的”,未提“可憎的”。故本用詞專用於神定為不潔之肉類。本字來自動詞“憎惡”的陽性名詞,LXX譯為 (GB946)可憎的事物。同字根相似詞(H8251),則專用於偶像上的可憎之事物。本字在聖經中是針對宗教性,而非為著衛生、健康方面,不潔之食物是按宗教意義來區分,而非按今人健康考量而區分。將不潔食物和偶像並列,應是我們思考神何以將不潔食物定為可憎的原因和方向。
7:22-34平安祭的補充條款
此補充條款經文清楚分成兩段,都以“雅威祂說話,對摩西說道,去對以色列眾子說話,說道……”為開首語:
7:22-27禁吃脂油和血
7:28-34祭司當得平安祭的分
經文既是對著以色列眾子的吩咐,則兩段經文都是針對以色列民的應盡責任,而非針對祭司的職責。全段經文只記祭司的工作是燒脂油(31節),其餘工作和祭儀都是獻祭者要行的。(灑血的動作被省略未記)。
脂油出現七次,貫穿兩段經文,正如三章平安祭所強調,此美好之物被聖別單單歸獻神。第一段由不可吃脂油而延伸重提不可吃血,第二段由脂油燒獻而提及胸歸亞倫和他的眾子,右腿歸執祭之祭司,其寫作模式相同。
7:22-27
經文以“不可吃”三次(23,24,26)為主要要求,而吃者要被剪除(25,27)作為違律者的刑罰說明,因此經文結構如下:
A.任何脂油不可吃
1.牛和綿羊和山羊(23)
2.自死的和撕裂的(24)
B.吃牲畜脂油者,從民中被剪除(25)
A’.任何血不可吃
鳥類和牲畜的(26)
B’.吃血者,從民中被剪除(27)
7:23-25禁吃脂油,是否包含所有的脂油?洪同勉牧師以為單限可以獻祭祭牲而應燒在壇上的那些脂肪,其他部份的脂肪和其他牲畜的脂肪是可以吃。但是由24節的補充條款,非獻在壇上的脂油,也不可吃,可以當其他潤滑功用來使用,因此不是其他脂油也可吃,而是任何脂肪都禁吃。若脂油和肉相參雜的,並不被視為脂油,而是肉類,是可以吃。
經文禁吃的要求是廣的,正如任何血都不可吃一樣,否則人們在遵守此戒律時,將無所適從,不知分辨何者是歸神的,何者是給人的。
牛、綿羊、山羊是三章平安祭牲的種類,禁吃脂油和血是3:17最後的規定重複詳述,因此本段可視為三章的補充條款。全文聖經未再提有關禁吃脂油的事蹟,它只出現在利末記三、七章之中,然而他屬靈的意義:“至好、美善的當盡歸於神”,一再出現在其他經文,不斷被傳頌。
7:26-27禁止吃血的律法命令,在創9:4,利3:17,7:26-27,17:11-14,19:26,申12:16,23,15:23,五經律法一再重複吩咐此一禁令,徒15:20,29特別再提此禁令於外邦信徒。考究古代外族祭祀禮儀,在祭祀中吃血是一常態性,各民族都有類似作法。神的禁令對選民而言,就有與外人分別的用意,正如律法其他規定,都有這個目的。
“任何人,就是吃任何血的”經文的強調法,將人的種類和血的種類並提,使禁令更顯清楚明白,沒有任何可資質疑之處。以色列人因此在執行動物宰殺時,有一定的方式,使其血得以流盡,反觀今日有人以為肉中帶血汁為美食,有用悶殺而不放血,有肉未全享熟而帶血汁,皆是異教作法,當戒之。
7:28-34
經文以“就近者”(和合本為“獻……的”)為兩段式的句首,將本段分成上下對映的結構,用詞重複。
A 序言(28-29a)
B 對以平安祭牲為就近的人之要求(29b-32)
C 對將平安祭血和脂油就近的祭司之賞賜(33-34)
兩段都有幾個錀字重複對映:平安祭牲、脂油、胸、右腿、舉祭、搖祭、賜給。對以色列眾子而言,他們要將右腿奉為(H5414)舉祭給祭司,然而就神而言,將搖祭的胸和舉祭的腿成為祭司的分,是神賜給(H5414)亞倫和他眾子的。經文將獻祭牲者所給祭司的,視同是神賜給祭司的。此原則亦應用在獻祭和頭生物、十分之一物上,人將這些物品奉給祭司所有,是視同是奉給神的。神、祭司、選民彼此構成穩固、對等的三角關係,是神國彰顯的記號,在新約中則用神、使徒先知、教會來構成神國,其理相通。
7:28-32
首先在29-30中經文用三次“要帶來”:他的就近物、雅威的火祭、胸。獻祭者親手處理祭牲後帶來幾個部位,血未提及之外,平安祭的脂油、胸、右腿,都是獻祭者當帶來的。雅威的火祭,就是在胸腔上的脂油。和合本誤譯為脂油和胸,但是只有脂油經火燒歸神,胸歸亞倫家族並未經火。胸為“搖祭”(H8573):此字來自動詞“上下振動或前後搖擺”(H5130)的陰性名詞。本字僅出現在“出”、“利”、“民”、“賽”(以賽亞19:16;30:32都指審判的手“掄起”,僅此二次)。LXX在本節(30,33)特別譯為 再加上去的(祭物),意指特別的禮物,在他處則與“舉祭”混合都譯為禮物。有學者因其動作的特殊性而聯想到十字架的形狀,(丁道爾舊約聖經註釋:利未記P89),就其字根動詞,可指多種手部的運動,將之聯想為十字架形狀的動作,是過度寓意解釋。洪同勉牧師將“搖祭”整理成七項①平安祭的胸②承接聖職的祭物(8:25-29)③大痲瘋的潔淨祭物(14:12)④初熟的莊稼一捆(23:11)⑤疑妻行淫的素祭(民15:25)⑥拿細耳人的祭(民6:20)⑦五旬節初熟物(23:20),其中欠缺了建會幕時民所獻的亦稱搖祭(出38:24,29)、頭生的潔淨牲畜(民18:18)。而在民8:11-21利未人被獻為搖祭,此符合LXX的譯法,是加上去歸與神的,但成為祭司擁有的祭物和人。
31-32則記所帶來的就近物,如何分配。脂油:燒在壇上;胸:歸祭司平分;右腿:獨歸執祭者。
7:33-34
句子開首先提平安祭的血,補充前段未提部份。右腿是“分”(H4490):來自動詞“計算、指定”(H4487)的陰性名詞。TWOT解釋為上好的部份,一般以為“右”代表比“左”的尊貴而來的解釋。申18:3將此分再擴大解釋為“前腿”和“腮”和“肚腹”(和合本譯為脾胃),基本上只是將祭牲的部位更廣的範圍歸給祭司做他們的產業,經文並非彼此有所衝突。
7:35-38五祭的跋
經文以兩段式重複格式,作為一~七章五祭的跋,其格式為:這是……就是雅威祂吩咐……在……日子……。
7:35-36亞倫和他眾子受膏供祭職的吩咐。
7:37-38五祭就近物就近的吩咐。
跋的形式就將一~七章的內容,作一總結,一是針對祭司職分,一是針對供物的規矩,兩方面要求,構成選民來到神面前的必要條件。
7:35-36和合本的譯法,使人產生誤解,以為在說祭司當得的分,但原文並無此意。“分”未在本段中出現,經文是指出亞倫和他眾子受膏,為要給雅威供祭司職分,這是神恩賜他們,從以色列眾子膏立他們。雅威特選亞倫和眾子為祭司,是神恩與他們,才能得此聖職。
“他獻他們的日子”就是“他膏立他們的日子”,經文未直接指明“他”是誰,和合本譯為“摩西”,若按原文應指雅威神自己。
亞倫的膏油(H4888):此用法僅此一次,表明膏油臨到亞倫和他眾子身上,正如利10:7“雅威的膏油在你們身上”的意思。
7:37-38經文格式重複35-36節,目的在強調祭司職事和諸祭規矩兩者是不可分離,沒有祭司來執行祭儀,諸祭物就不能代表獻祭者來求得神的喜悅,沒有中保,就沒有路到神面前。
“承接聖職”(H4394):來自動詞“使充滿”的陽性名詞。LXX譯為 (GB5050)完全勝任。僅出現在出埃及記、利未記、代上(僅一次29:2),和合本若指寶石譯為鑲嵌,若指祭司譯為承接聖職。TWOT指出,“使人兩手充滿”是指人使自己的服事,或祭司分別為聖的服事。此一特殊用法,將服事的含意,是兩手都充滿,就是兩手滿得福分的意思,表達出來。
五祭對新約外邦信徒的價值
1.文章寫作方式,是新約書信的模式。要瞭解新約寫作,就要瞭解五經文學形式。
2.經文的教導原則也是新約書信教導原則。由中保(祭司或先知)傳達神的知識,中間人的教導原則不變。律法條文所教導原則也適用於新約。
3.區分聖與俗的原則和規矩都一樣。針對人和物,或人的內和外,聖別區分的要求沒改變,聖俗觀點沒廢除。
4.五祭的內容是福音內容的基礎。瞭解五祭各祭的含意,並明白祭司的功用,才能認識福音的本質。
5.祭祀是神的救恩史成就、應驗的記號。在未來,外邦人和以色列人將一同獻祭,是神國臨到的應驗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