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Lev 11-15)潔淨條例總論

《利未記》11至15章潔淨條例(1)

YH Lin

2011-09-03

總論

一、《利未記》11至15章之架構

  (利 11-15)章之架構源自伊甸園中,神分別食物之條例,也源自蛇誘始祖犯罪的罪例及咒詛和救贖的經綸。因此,就用詞、內容及教導目的,皆一脈相承。另外,由素食變葷食,則源自挪亞洪水事件的毀滅和拯救史源,其中,分別潔淨與不潔淨之活物,及得救後(出方舟)之獻上各樣潔淨之牲畜、飛鳥,亦是成為《利未記》獻祭的源頭。因此,選民是雅威神的創造和救贖的翻版。

  就對象言之,以色列人(利 Lev 11:2)女,「女人」及懷孕生子(利 Lev 12:2),並「亞當」(原文作人)(利 Lev 13:29),肚行者(利 Lev 11:42)。

  在分別食物、死屍並爬蟲,同(創 Gen 2:16-17; 3:1-5 蛇),女人生育不潔與潔淨法同(創 Gen 3:16);皮膚病條例同(創 Gen 3:17-19),參考《食物潔淨條例》乙文;「獻祭」同(創 Gen 4);「肉」同(創 Gen 2:21; 6:3)屬血氣。

二、勿因食物“使自己成為可憎,及使自己不潔,以致染了污穢”

  勿因食物“使自己成為可憎,及使自己不潔,以致染了污穢” (利 Lev 11:43)同(利 Lev 18:20-30)之“玷污自己和可憎惡的”,其所受的咒詛是“地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同樣的,出伊甸園(創 Gen 3:22-24)和洪水的洗淨地上一切污穢一樣作法。因此,食物禁忌乃是如同淫亂之不潔、可憎的嚴重性,正如(利 Lev 20:7-8,24-26)乃是(利 Lev 11:43-45)之聖潔要求的重複和強調一樣。是故,(利 Lev 11-15)章乃是與(利 Lev 18-20)章,構成上下對稱的結構和主題,甚至可以說,食色性也(飲食男女),比(利 Lev 18-20)章之食色禁忌更為嚴肅和嚴格,因為始祖犯罪乃是一切咒詛的源頭,肉體的、眼睛的情慾和今生的驕傲無不源自於此。

  只重視(利 Lev 18)的倫理道德,而勿略此潔淨條例,乃是輕重倒置、主客不分。

  (利 Lev 19)另有其目的,夾於(利 Lev 18)與(利 Lev 20)之中,自有其講究。因此,只有個人先能自潔成聖,克制肉體,方能進一步愛人如己,(利 Lev 19)的主旨,乃是以聖潔為源頭;(利 Lev 19:2),而勿吃帶血之物與異教法術、觀兆同列;(利 Lev 19:26)頭周圍及鬍鬚之周圍不可剪除和損壞,則與神當初之依神形像受造有涉(利 Lev 19:27,28),參(申 Deu 14:1-2)。

三、分段大綱

  由(利 Lev 11:46)劃分為四類:走獸、飛鳥、水族和爬蟲。前三類只用(利 Lev 11:19),而後一大類〔把昆蟲(利 Lev 11:20-23)列入此類中〕,則用了(利 Lev 11:20-38,41-45),除去(利 Lev 11:26-28,39-40)五節之外,21節之多,尤其對於沾染(利 Lev 11:24-28,32-45)的重視,更凸顯其在內室家中的侵入性及防備性。這些爬蟲,等同撒但使者一樣,喜於偽裝侵入教會(神家)中,造成的沾染。故宜慎加處置,成為聖潔自持的好管家。

  (利 Lev 11:46)故意把“走獸與飛鳥”分為一組,把所有的水族與地上爬蟲分為一組。而與本章內文之次序有別(1-8 走獸,9-12 水族,13-19 飛鳥,20-45 爬蟲),似把潔淨可作為祭物的先擺在一起(走獸與飛鳥),把非祭物列於後。 因此,就食物之性質言之,它們乃是宗教性的,是與神的聖潔及神的約之堅立(獻祭)有涉。

  比較(申 Deu 14)首尾(1-2, 21)強調與外人有別。主題內文(3-20)也只分四類:走獸,水族,鳥類,爬蟲。〔顯見(利 Lev 11)的聖潔條例,已擴及到(利 Lev 18,19,20)〕

  故(利 Lev 11)亦分四類,其敘述之次序同《申命記》申典,但用詞上則多出許多,尤其是“可憎”此字,但在走獸上可吃的方面,則少了《申命記》申典的野生七種(申 Deu 14:5),但多了可吃的昆蟲類(利 Lev 11:21-22)四種。並且《利未記》在爬蟲類上之著重描述及沾染不潔之死屍上著墨,在在顯示出其教訓的意義和目的之存在。《申命記》申典便只以一節(申 Deu 14:19)簡略之至。

  至於女人生育、皮膚病及漏症(此三種皆有獻祭規定)。

  • A. 皮膚病:只在(申 Deu 24:8,9),(利 Lev 13-14)之濃縮本並米利暗事件,並在(申 Deu 28:27,35)指出對埃及人的攻擊。瘡(出 Exo 9:8-12),參(撒上 1Sa 5:6)對非利士人的攻擊之痔瘡。換言之,選民違約遭咒,一如埃及人、迦南人和非利士人之遭咒。

  • B. 至於漏症:則只在(申 Deu 23:9-14)有類似的寫法,但加上方便所(作為便溺清除)。

  • C. 女人生育例:則未見於《申命記》申典中,此章乃《利未記》獨有,其重點與女人月事有涉(利 Lev 12:2),如同漏症例(利 Lev 15:19-24)及獻祭例(利 Lev 12:6-8; 15:28-30)。

四、(利 Lev 15:31)的“死亡論述”

  (利 Lev 15:31)的“死亡論述”把以色列人的污穢與神的聖所(帳幕為神住家)“區絶開來”〈H5144〉,此字共 9 次,它分別用於(利 Lev 22:2,3)之聖物上分別。(結 Eze 14:7)遠離偶像,(民 Num 6:2-3,5-6,12)用在拿細耳人(字根即分別)禁忌食物,與離俗歸雅威上。(何 Hos 9:10)選民向巴力委身,以乃此處選民在生理上不潔事上之分別。〔此字亦包括(利 Lev 11-15)之污穢區隔上〕

  可見在食物、生理上之分別與偶像巴力之分別是同等重要,彼此在聖別層面上,皆與神的聖所(住家)是否玷污有關。注意,《申命記》(申 Deu 23:9-14)在排泄便溺上的注重(與漏症同列),與營之聖潔相關,這是與仇敵(撒但及其軍團)爭戰是否勝負的關鍵,因與「裸露下體」(申 Deu 23:14)中“污穢”之原文為〈H6172〉,同(創 Gen 9:22)之「赤身(露體)」〈H6172〉,及(申 Deu 24:1)「有什麼不合理的事」〈H6172〉有關。

  (申 Deu 23:14)雅威常在營中行走,如同祂在伊甸園中行走,始祖因赤身而躲避神的面一樣(創 Gen 3:8),因此,在食物上違令、赤身,乃是羞恥受辱,不得見神榮顏的最佳範例。其他潔淨條例皆依附在此例上。 同理可證,凡不願在此種聖潔條例上與自己的污穢(即赤身、羞恥)分別的,就是遠離神,不得神同在,也不能爭勝,只有“死亡”等著他。

  (來 Heb 12:15-17)的聖潔論: 含涉“一點食物”把自己長子名分給賣了。含涉有人失了神恩,有毒根生出擾亂你們,因此,叫眾人「沾染污穢」,恐怕有「淫亂的」,「貪戀世俗的……」。這三種(污穢、淫亂、和貪戀)也在(弗 Eph 5:3-5; 西 Col 3:5; 加 Gal 5:19; 林前 1Co 6:10)出現,皆是與神國無分,也與基督無分的,豈可小覻?

五、對平民與祭司的要求

  1. 平民與祭司,在分別聖俗、潔與不潔的要求一致:
    平民(利 Lev 11-15; 11:44-45),祭司(利 Lev 22:1-9)(利 Lev 10:10)。
    (利 Lev 7:19-27)吃與摸,(利 Lev 21:1-4; 22:4-9)吃與摸。
  2. 但在獻神的食物上,要求有別:
    (利 Lev 21:6-8,17,21,22; 22:25)在祭司食物,(利 Lev 22:7)限制,(利 Lev 22:10-16)外人,(利 Lev 22:25)聖物分吃上。

六、雅威曉論摩西、亞倫說

  “雅威曉論摩西、亞倫說”共四次出現(利 Lev 11:1; 13:1; 15:33; 15:1),此二人同時被吩咐的,只在此處出現於《利未記》

  但在《出埃及記》中則在(出 Exo 7:8; 9:8; 12:1,43),亦四次出現:(出 Exo 7:8)使杖變蛇;(出 Exo 9:8)瘡災;(出 Exo 12:1)定逾越節;及(出 Exo 12:43)定外邦人吃羊羔之律例。

  《利未記》與《出埃及記》兩相比較:

  • (利 Lev 11:42)食物潔淨條例中的肚行者(蛇)、(出 Exo 7:8)變杖為蛇;
  • (利 Lev 13)嚴重皮膚病、(出 Exo 9:8)瘡疱;
  • (利 Lev 14:33)的房屋、(出 Exo 12)家與房屋;
  • (利 Lev 15)牀,會幕/我的帳幕、(出 Exo 12:43-46)在一個房子裡;

  對照後可以發現,兩者有相同的內容和用詞。我們可以說,(利 Lev 11-15)乃是延續《出埃及記》的救恩史,它是(出 Exo 1-12)神救以色列人出埃及地之後,選民對於這位雅威神,

“我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雅威,要作你們的神”(出 Exo 11:45)

  所當有的正確回應,即“要聖潔,不可污穢”。

“我是雅威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聖潔,因我是聖潔的,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爬物(埃及人)污穢自己”(利 Lev 11:44)

 

 

(利 Lev 11)食物潔淨條例-1

《利未記》十一章 食物潔淨條例緒論

  解釋《利未記》之動物,必由《創世記》的創造與墮落、洪水滅世、與方舟得救之歷史及教訓來作註腳。

  • (創 Gen 1:29-30)對人類與動物,吩咐素食和分別;
  • (創 Gen 2:16-17)對人類吩咐果類食物之分別;
  • (創 Gen 9:3-4)對於人類吩咐,作動物之主宰,並禁止吃血;
  • (創 Gen 9:5-7)對於獸與人吩咐,禁止流人血,及對干犯者之追討罪責,並重提神造人的原旨(依神形像受造,吩咐賜福:繁殖果實滋生,遍滿全地),並由出方舟之放出二種鳥類:烏鴉和鴿子,前者違背放出探地之原旨,沒有返回,後者則遵旨回報。

  由(創 Gen 8:7-12)之記載可知,神對動物的幾個原旨不可違背:

  1. 動物受命只能素食,並且只可草食(創 Gen 1:30);
  2. 動物由人命名,雖然同由神以土造,且吹生氣之靈生成(創 Gen 2:19-20),但不能成為人類配偶。牠們必須服在人類管轄底下,牠們有可能不受人制伏(創 Gen 1:26,28; 9:2-3),參(雅 Jam 3:7),故依神賜福角度言之,地上活物並無神加以賜福的記載,不像神對於水族鳥類及人類之賜福他們“滋生繁多(果實繁殖多),充滿和多生”(創 Gen 1:22,28)。
  3. 由三、四章(創 Gen 3,4)出現的蛇類狡猾描述,及違抗神旨,而受以肚行走並與人類為敵之咒詛;由土產和羊群首生的和脂油(上好的)的供物(禮物),其潔淨牲畜之特性已顯明,並且由神看中他的供物可知。那麼,七、八章(創 Gen 7,8)兩處提及分別潔淨與于潔淨的畜類和飛鳥為留種及獻祭之用。那麼,活物之潔淨性質之分別,乃在乎牠們是仍然遵照神的原旨吃草(創 Gen 1:30)。若是獸殺害人命(「強暴」在(創 Gen 6)出現敗壞/毀滅隨之)(創 Gen 9:5)。違背人的管制,還加以反抗殺害,則神必追究其責任,與人一樣都遭神譴(創 Gen 9:6)。

神為何定下這些規定?

  那麼,神為何定下這種分別食物的規定?為何這些是潔淨的,那些是不潔的?為何摸死屍是不潔的?

  這都可由底下之論述大略可知:

1. 活物受造是草食性的,不可違令(創 Gen 1:30; 賽 Isa 11:7; 65:25).

2. 牠們當受制於人類管制下(創 Gen 1:28)。牠們沒有滋生繁多,遍滿地面的賜福,表示牠們受限於生長繁殖。

3. (參考)牠們違抗溫順、乾淨之本性,變成強暴、敗壞,與罪人一樣時,便不再吃潔淨的草類食物,而變成暴躁之猛獸,或在污穢、腐臭、混濁的環境中生活,危害環境及人命,便成為不潔的活物。

4. (參考)由走獸之習性可知,牠們是分蹄、反芻的,好乾燥(乾淨)、草食性的家畜,皆是温順馴良的性情。

   反之,其他不潔活物皆違反此種特性,不是好潮溼,就是肉食性、雜食性、好腐敗臭爛,與死屍為伍等。喜好在地上爬行(爬蟲類),用掌行走及無鱗、無鰭(翅),就是無天上飛鳥之「翅膀」,也無地上有足有腿,用牠們腳來「蹦跳」〈H5425〉,此字原文有”驚嚇、嚇一跳“之含意,表示牠們有警醒、小心、謹慎的性情。另一含意有“放鬆、釋放”的意思,參(詩 Psa 105:20; 146:7),(賽 Isa 58:6)“解下”軛上索。

   這都與“分別、上升、與地面遠離、不愛地上的污穢混濁、小心避禍”有關之性情,因此由其特性特長來分,在濁世隨風尚潮流而去的水族,亦成不潔(來 Heb 2:1; 弗 Eph 4:14)。

5. 死屍〈H5038〉或死去〈H4194〉:

   罪的工價就是死(羅 Rom 6:23),死亡通過罪而來,臨及眾人/所有人(羅 Rom 5:12)。保羅在(弗 Eph 2:1,5)說:「死在過犯罪惡之中」,故而是與神的生命隔絕(弗 Epn 4:18)。犯了死罪者為神判定,但是非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 Rom 1:32)。這是死亡、死屍不潔的原因。
死亡乃是由於亞當一人犯罪而來(創 Gen 2:17; 羅 Rom 5:12),在亞當裡,所有的人都死了(林前 1Co 15:22),死亡成了最頑強、最後才會毀滅的仇敵(林前 1Co 15:26; 啟 Rev 20:14)。

   因此,吃不潔之活物與觸摸、抬拿其死屍者,皆是與罪及死亡作朋友,而且與違反神命令的人/動物相交來往,便是不與神同行來往,而是與狡猾之蛇、卑賤、陰險、詭詐之鼠類、兇暴之犬類、猛禽、猛獸為友者,這都是指與此世為友,而與神為敵了。

   再者,女人生育(出血)不潔、嚴重皮膚病不潔、漏症不潔,都是與喪失生命(血)有關的,與“死亡”有涉。因此被定(?)為不潔。生命乃是遵神命令者所擁有的美好禮物,死亡乃是違反神令(犯罪)的醜惡結局。

   (利 Lev 11)之內容與(利 Lev 10)亞倫二子違令獻上凡(異)火而死亡有關(利 Lev 10:1-2)。神叫祭司勿在任職時(進會幕時)喝任何酒類,且分別聖與俗、潔與不潔,並可使他們教化選民一切律例(利 Lev 10:8-11)。他們的死亡與“獻上凡火,是雅威沒吩咐的”有關。之所以會如此,可能與醉酒,及獻上“異樣(凡之原文)”、非聖別潔淨的火有關,因為在香壇上禁止奉上“異樣香火”(出 Exo 30:9)。同樣的,選民也禁止吃、或接觸這些“異樣、別種、外來的”食物,好與萬民有別,參(利 Lev 20:24)。

   與萬民有別乃是由“食物”之分別來作準則(利 Lev 20:25),這種以物喻人的教訓,可在彼得所見的異象、所得之啟示來作進一步的解讀(徒 Act 10)。

6. 食物潔淨例是否因只重視內心之潔淨,而不重視外在身體之潔淨?

  因為新約聖經似乎說:「凡物在信的人都是潔淨的」,因此許多人認為:「現今不再分別,凡物都可以吃,不必再守食物潔淨條例」。這樣的說法是正確的嗎?

   我們試加分析這種說法的矛盾和錯處來:

  • ① 聖潔的要求也由外在的食物玷污了人的“靈魂”(自己)本我(利 Lev 11:44-45 原文);淫亂得罪自己的身體(林前 1Co 6)。

  • ② 主耶穌與法利賽人的辯論,主題不是食物本身之潔淨問題,而是飯前洗手問題。

    主耶穌所反對的不是神的律法,而是猶太教的傳統(太 Mat 15 上; 可 Mar 7 上)。

  • ③ 在彼得的異象中所出現的,是挪亞時代所記載的三種活物,其中並無水族出現。

    彼得誤把牠們當成此處食物潔淨律,故他拒絕食用,他也從未違反此律(徒 Act 15)。

  • ④ 保羅的書信不是在論廢除此食物潔淨律。

    他在(弗 Eph 5:3-5; 西 Col 3:5; 加 Gal 5:19-21)對“污穢”的強調,以及他在(林前 1Co 10:1-13)對食物之重視,勸勉人禁吃祭偶像物,以致與鬼相交而得罪神(林前 1Co 10:14-22),證明他擁護神的此律(食物潔淨律)。

    保羅所反對的是對軟弱之弟兄(因食物而不敢吃或會因此跌倒),不能接納的問題。他以基督為例,同樣擔代不堅固人的軟弱,不求己利。他說:「無論是吃肉、喝、是什麼別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作才好」(羅 Rom 14:21)。他並未提出這與食物潔淨律有關,只是泛稱為肉或食物。更可由上一章(羅 Rom 13:13-14)的內容來看,所談的應離不開“荒宴、醉酒、好色、邪蕩、爭競、嫉妒、為肉體安排、放縱私慾”等方面的勸戒。

  • ⑤ 信心與愛、與聖靈中的義和喜樂,這些與聖潔是有區別的。

    保羅論及的是“公義、和平、喜樂”的待弟兄之道。但聖潔乃是對自己分別為聖之道,對人和對己之內容和要求,顯然有別。

    對照(林前 1Co 8-10)可知,同是指向吃祭偶像物的問題,其中的用詞、內容、主旨等等皆是相同,若是強解作食物潔淨律,乃是曲解文意,扭轉神的道:視神律之永恆常律性為暫時可變的!

7. 把神限定可吃的食物,變作一切活物都是潔淨可吃的。

  這造成了對一切動物的殺害,而放縱人肉體情慾、眼慾、及今生之驕傲這三件世界的事,都是由世界來的(約壹 1Jo 2:16),換句話說,是由撒但來的。今日「生靈」塗炭,不正是違反食物潔淨律之結果嗎?


(利 Lev 11)內容劃分

一、就生命與死亡的嚴格劃分法

  吃乃是得生命之法,死亡乃是與神的生命隔絕。此章以六段“死屍”(利 Lev 11:8, 11, 24-25, 26-28, 31-38, 39-41),跳接六段“活物”(走獸 2-7,魚 9-12,鳥 13-19,有翅昆蟲 20-22,爬物 29-30/41-45 重複爬物)。因此利十一章(利 Lev 11)之分段法,就內容而分,只有此兩種分法。

二、就文學結構和相同性質而分

  • ① (2-25)  走獸與有翅的活物(魚、鳥、昆蟲)。
  • ② (26-45)  走獸與無翅的爬物(滋生齧齒動物,腹行蛇類及多足類)

  每段皆由走獸(2-8, 26-28)開頭,但與爬物類交雜在一起(29-40)。這凸顯出,可吃之潔淨走獸,雖死了,亦可吃;對比於地上爬蟲,雖然活著,亦是可憎,都不可吃(42-42)。

三、就文章順序而分四段(列入種類)

  • 序(1-2a)
    • ① 走獸(2b-8)與水族(9-12),四種不潔走獸。
    • ② 鳥類(13-19),二十種不潔鳥類。
    • ③ 昆蟲(20-25),四種潔淨昆蟲。
    • ④ 走獸(26-28),與爬蟲(29-45),八種不潔。
  • 跋(46-47)

四、就文學與教導交融,分為三大段

  • ⒈四段列舉四類動物(2-23)
    • ⑴走獸(2-4)
    • ⑵魚類(9-12)
    • ⑶鳥類(13-20)
    • ⑷有翅昆蟲(21-23)
  • ⒉四段對不潔污染之措施
    • ⑴有翅昆蟲死屍(24-25)
    • ⑵走獸死屍(27-28)
    • ⑶爬蟲及死屍(29-28)
    • ⑷走獸死屍(39-40)
  • ⒊四段對爬蟲的防衞和教訓(41-45),四次“因我是”
    • ⑴凡地上爬物(41)
    • ⑵凡地上爬物(42)
    • ⑶凡爬物(43)
    • ⑷凡地上爬物(44)

五、就十一章與十二至十五章之分段比較,皆是二分法

  • 十一章,(一)走獸與有翅的。 (二)走獸與無翅的。
  • 十二章,(一)女人生育不潔。 (二)潔法。
  • 十三章,(一)皮膚病檢驗。 (二)衣服檢驗。
  • 十四章,(一)潔淨獻祭法。 (二)房屋檢驗及潔法。
  • 十五章,(一)男漏症及潔法。 (二)女漏症及潔法。

  以上足證本章亦只可分成兩大段。

潔淨條例(利 十一至十五章)

一、潔淨條例的內容

(利 Lev 11-15)記載的內容

  • ⒈食物潔淨律法:

    即走獸、飛鳥和水中游動的活物,並地上爬物的律法;

  • ⒉生育的律法:

  • ⒊大痳瘋災病的律法、潔淨日的律法:

    即為各類大痳瘋災病和頭疥、並衣服、與房子的大痳瘋,以及癤子、癬、火斑的律法,來指教污穢日與潔淨日之大痳瘋的律法。

  • ⒋患漏症和夢遺而不潔淨的,並有月經病的,和患漏症的,無論因女,並人與于潔淨女人同房的律法。

  共計四種潔淨律法。

⒈食物潔淨律法

  這只針對四種動物的律法,亦即在葷食上之限制,並無素食(五穀、菜蔬)上的限制。自挪亞出方舟後,神賜人葷食正如素食一樣,只是加以限制,參(創 Gen 9:304)。

  食物對於立約之民而言,是加以限制的,正如在伊甸園中,對於亞當夫婦的禁果之限制(創 Gen 2:16-17)。就蛇之引誘始祖,破壞此約而言,最具體的就是在食物限制上的破壞,即「去除限制」。

註:
「吃」的意義:

新約中指“相交,同夥(林前 1Co 5:11, 10:20)。
舊約中也指“擔當罪”(利 Lev 10:17)。
主耶穌、門徒與稅吏、罪人同桌,被批評(太 Mat 9; 可 Mar 2)。
彼得與哥尼流全全家同桌吃飯(徒 Act 11),
彼得又於安提阿教會吃飯時因故退席(加 Gal 2:11-13)。

舊約指掌握利用生殺之權柄,由(創 Gen 9:2-3)之懼怕、手中、食物的三種描述可知。

  又如,在洪水時代,與立約之民,挪亞全家的分別潔淨和不潔淨的活物(創 Gen 7:1-9),及各從其類的吩咐(創 Gen 7:14)。 出方舟之後獻上的祭物,亦為潔淨的活物(創 Gen 8:20),不潔淨的活物不能獻上給雅威神。

  當然,不潔的活物也不可作為食物,否則不但使自己變成污穢的,也會在當時造成該活物的絕種,因為在當時,不潔的活物只有一公一母(一對)作為留種的,不能隨便食用之,否則會違背留種的本意了(創 Gen 7:3)。

  神又特別吩咐他們要拿各樣食物積蓄起來,好作你和他們的食物(創 Gen 6:21),這“各樣的食物”,必是照著(創 Gen 2:29-30)中規定的食物(素食),分別是人類的和動物的。

  人類的食物由五穀、蔬果,之後又加上“凡活著的動物”(創 Gen 9:3),此種簡單的筆法,實在非常容易令人誤解為“一切的「動物」都可以當作人類的維生食物”,故《和合本》譯作「動物」的原文,本是只限於“昆蟲”。——(《和合本》的另一種譯文,原指“快速移動的小動物”)。 若是譯如另一字“爬行的”,則是與走獸(活物)有別。

  (創 Gen 9:2)中有四種動物,(創 Gen 9:3)突然限縮成其中的一種,可作為人類的食物,且重提(創 Gen 1:30)的綠色菜蔬的賞賜那樣。這種筆法真是特殊!

  (創 Gen 9:4)特戒“惟獨肉帶著血,那就是它的生命,你們不可吃”,這種限制亦在(利 Lev 17)中重提。

  而(創 Gen 9:2 上)之「你們的恐懼,和你們的懼怕,將在所有地上走獸、飛禽、地上昆蟲、和海中魚類,牠們被交在你們手中。強調“你們的恐懼和懼怕”,與“牠們被交在你們的手中”,並“給你們作為「食物」”(創 Gen 9:3),由其字裡行間點出了:牽制、征服、掌控的權柄,正如(創 Gen 1:29)所描述的用意。

  而(創 Gen 9:5-6)禁殺人命及追討刑責之原因:“因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這又重述了(創 Gen 1:26-28)的內容。

  至於(創 Gen 9:1,7)則是重述(創 Gen 1:26,28)的筆法。

  可見(創 Gen 9:1-7)的賜福內容乃是重述(創 Gen 1:26-31)造人的目的、賜福、吩咐、賞賜的內容。

  而(創 Gen 9:3)的“凡活著的”remes〈H7430〉,所意指的應與(創 Gen 3)對蛇的咒詛有關——蛇與女人為仇、後裔為仇,女人後裔之傷蛇頭,蛇傷其腳跟(創 Gen 3:15)。也與(創 Gen 4:7)神對該隱的警戒有關——當罪伏在門前,它的戀慕在你身上時,你卻要制伏它。 所談到的蛇就是這“罪”,會戀慕人,有如女人對男人的戀慕(創 Gen 3:16 下),因此(創 Gen 9:3)之 remes〈H7430〉應指向於蛇類動物,牠們必成為立約之民的「食物」,這樣的說法,正如同(民 Num 14)中,以色列民對迦南地七族的「征服」用語一樣,參(民 Num 14:9)。

  故(利 Lev 11)在食物潔淨法的最後吩咐中,又出現在(利 Lev 11:44)“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的「爬物/快速地滑動的」remes〈H7430〉污穢你們的「生命體/魂/nephesh」〈H5315〉”。

  在(利 Lev 11:46)“……和水中「游動」remes〈H7430〉的活「物/魂」〈H5315〉”。

  因此,在(創 Gen 9:3)的 remes〈H7430〉作為“食物”(交在你們手中),與(利 Lev 11:44)的 remes〈H7430〉“不可污穢自己”(你們要成聖),兩者對照參看,顯然(創 Gen 9:3)的“食物”不可能是指字面上的含意,因為同樣作為神立約之聖民,不可能有兩種標準,或說,不可能在食物上不加以分別、限制。因為,食物之食用與宗教立約之聯合、交往有涉。正如我們吃主的晚餐是與主耶穌的神相交,我們吃祭偶像的物是與鬼相交,是一樣的道理(林前 1Co 10 下)。同樣的,對於淫亂的弟兄,教會禁止與這樣的人來往,一同吃飯也不可(林前 1Co 5 下)。這在在皆陳明一個嚴肅的主題:“吃食物與立約有涉”。

  (利 Lev 11)之人與動物之間的“食物關係”,含有潔淨與污穢(當以為可憎)的分別用詞,這在(創 Gen 1)的第六日之創造中,動物與人類同在此日受造,但是對於動物(指地上走獸,應指家畜而言),特別分定是倒嚼又分蹄(完全分開的)(利 Lev 11:3 ),可作為食物。

「分別」

  “凡蹄分兩瓣”,原文是由三字組成: 分裂〈H6536〉,分蹄〈H6541〉,及劈開撕裂〈H8156〉,此三字之重複強調“完全分開”,毫無一點連接(無藕斷絲連)之關係。這種強調,在此章的結語上又再次強調出來:“要在污穢之間、潔淨之間,並在可吃的活物間、不可吃的活物之間〈H996〉分開〈H914〉”。

  注意,這種用詞完全與(創 Gen 1:4)“分開光與暗之間”;(創 Gen 1:6-7)“分開諸水與諸水之間的穹蒼”;(創 Gen 1:14-18)“光體分開在晝與夜之間”是相同的。神的三種“分開,創造的”:光、穹蒼、光體,正與立約之民在食物上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可吃的活物與不可吃的活物之間分開一樣。立約之神與立約之民同是聖潔的,一在天上一在地上,皆有所分開,彼此方能同行、來往。

  由光暗之分別(光),諸水間之分別(天),晝夜之分別(光體),食物潔與不潔之分別(立約之民),相互比較,則立約之民即如光、天和天上光體一般,是在地上有所分別,即作為神的聖民。其神聖的使命是“管理”,其掌握的具體權柄,乃在乎“分別”食物上,若在地上失去了這種“分別”,則這地將如同天昏地暗、混沌不明之未曾受造/分別前之光景!

  因此(創 Gen 2:1)以神的造物是“軍隊”型態出現(原文〈H6035〉,中譯“萬物”),正如選民是以雅威之“軍隊”出了埃及地一樣(出 Exo 12:41,51)。軍隊首重軍紀,嚴格之軍紀必定是分明上下層次和先後次序,方有順服軍令的可能。天上軍隊與地上軍隊皆在萬軍之主雅成的統領下,依序行進或安營,參《民數記》。因此,凡是立約之民,若不分別食物上的潔淨與不潔淨,就心被這位神聖之主“分別”出去。

「倒嚼」

  原文由〈H5927〉“使上升”,〈H1625〉“反芻動物”,兩字合成“使〔食物〕上升的反芻動作”。

  〈H1625〉的字根動詞為〈H1641〉,在(利 Lev 11:7)出現,據《TWOT》指“拉網”(哈 Hab 1:15; 箴 Pro 21:7),據《原文字典》“粗暴地拖曳、反芻、鋸開、捕捉、毀滅”等用法。

  〈H5927〉“使上升”首見於(創 Gen 2:6),指霧氣〈H108〉上騰,其名詞〈H5930〉則在(創 Gen 8:20)“燔祭(如在烟中上升)”中出現。

  那麼,此種反芻之動作猶如霧氣之從地上騰,如燔祭之在烟中上升那樣,皆是與升到天上〔神〕那裡一樣,原來這潔淨可吃的動物,乃是與神之在天上一樣,正如蹄分開雙瓣,與天上之神分開光暗、諸水、和晝夜一樣。

  在(哈 Hab 1:15)中,除了有〈H1625〉的字根動詞〈H1641〉,也出現了〈H5927〉。“他用鈎「鈎住」〈H5927〉,用網「捕獲」〈H1641〉”。經文描述迦勒底人的殘忍暴躁(哈 Hab 1:6),他們如漁夫捕魚,義人如魚,和無人管轄的“爬物”〈H7431〉remes 被他們用鈎“鈎上來”,用網“拉住他”,然後用拉網將集起來,為此他歡喜快樂。這種由海中以網網住,用鈎鈎上來的動作,正如反芻動物之把食物(潔淨的草料)提升、拉住一樣。又如魚之鰭、鳥之翼、昆蟲之翅,皆有運行活動力之含意。而「分蹄」如魚之鱗,鳥、昆蟲之足腿在地上蹦跳,有分別力,防護力。

(利 Lev 11:4)

「就與你們不潔淨」

  此片語子句在(4,5,6,7,8)共五次出現,集中在四足的走獸上,也在(26,27,28,29,31,35,38)共七次出現,集中在四足走獸(26-28),及地上爬蟲類(29-38)。著重在死屍不潔上,故此句出現共計十二次之多。

  談到「十二」之數,與以色列十二支派數相同,也與十二使徒數吻合。此種數目相同,代表了新約選民在食物法上的相同意涵:這些物不但於舊約選民不潔,也與新約選民不潔。

「不潔淨」〈H2931〉

  是形容詞 tame’ ,也用作動詞“成為不潔、或使不潔”。它不是提健康衛生上的不潔意涵,而是對神而言的、宗教上的不潔。這種不潔由另一個字「可憎的」〈H8263〉「成為可憎」〈H8262〉來襯托加強其意涵。

  查「成為可憎」〈H8262〉,動詞 shiqqes ,有兩含義:“視……為可憎的”(利 Lev 11:11,13),使役動詞“使……成為可憎的”(利 Lev 11:43; 20:25)。本字與亞甲文 saqqasu “不潔淨的、污穢的”為同源字。名詞陽性〈H8263〉 sheqes 指“可憎之物”。

  這都是以神的眼光來看的,因為神是聖別的,所以選民也要聖別(利 Lev 11:44)。

  「可憎」涉及四種不潔物:

  1. 水族(10-12)
  2. 鳥類(13)
  3. 有翅昆蟲類(20,23)
  4. 爬蟲類(41,43)

  雅威是他們的神,是從埃及地領出他們的,要作他們的神(利 Lev 11:45),他們的神不是像在埃及地的諸神——並不是聖別的、至高的神、天地的造物主神,而是受造物,卻被當成神明,被敬拜事奉。埃及人的神接受不潔的豬狗為祭物,埃及人也吃此不潔物,所以這些不潔的埃及神明和人民並祭物、食物,構成了不潔、可憎的偶像崇拜集團勢力,左右著當時的世代。因此,當選民經由雅威大能的手,在埃及地顯出十大神蹟異能,以分別出他(和選民)與埃及神明(和埃及人)之後,此潔淨條例乃是為了去埃及化、去迦南化(利 Lev 18:1-5; 20:22-26)。

  由於食物與立約之民的關係,其深具宗教敬拜的權利和義務,且具自身身分認定的功能,故誰是雅威的選民,誰認雅威是他的神,而雅威也要當他的神時,他就不可使自己成為污穢、可憎的,其理由在此。

  對比撒但魔鬼及其使者們,乃是污穢、可憎的。在聖經中,這種污靈與聖靈彼此對比,正如撒但魔鬼是與基督之對比,基督來要除掉魔鬼的作為,使因牠的作為去犯罪的人,成為不再犯罪的神的兒子,參(約壹 1Jo 3:8)。

  (約壹 1Jo 3:3-4)把“潔淨和罪”並題,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4 節),凡向他〔主〕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3 節)。那麼,(利 Lev 11)的潔淨律法,乃是今日基督徒自潔,如同基督潔淨的最佳典範,凡是違背此律法的,就是罪,就是不潔。凡是遵守此律法的,就是自潔,像基督潔淨一樣。

  (利 Lev 5:2-3)出現了不潔與罪之關係,但強調的是此人構成了罪責,乃在乎他自己的被隱藏(從他自己被隱藏),他不知道(非主動知道),由外在身體的觸摸不潔,進至內在隱藏之罪責!這種分別還是有所講究的,正如(約壹5:16-17)把罪分成至於死的罪和不至於死的罪。

「可以吃」與「不可吃」

  這種筆法,正如(創 Gen 2:16-17)的分別食物法。經文嚴格劃分出食物之關係“生死”問題。禁果與禁物二者亦同樣意指“維生物(食物)”,無論是人未犯罪前之素食品,或人犯罪後,罪與死入世遍及眾人後之葷食品,皆在乎神的誡命之聖別性、公義性和良善性(有益性),參(羅 Rom 7:8-11)。

  蛇即是罪者,牠是反神誡命,違神律法者,經文稱牠為“不法者/違背律法者”。就(羅 Rom 6:19)獻給“不潔者和不法者”作奴僕,以至於“不法”及“不潔者”( τῇ ἀκαθαρσίᾳ ),保羅把“罪者”( ἡ ἁμαρτία )與“不潔、不法”並提,正如把“神”與“義、聖”並題,在在要陳明,彼此之間的分別和要求之不同點:

罪的奴僕與義的奴僕,是由「獻身,順服」來界定分別的。

  那麼,食物法的分別亦重在此種「獻身、順服」。凡是在食物上,不獻身、不順服的人,就是罪的奴僕,反之,則是神的奴僕。具體、公開、清楚、明白的界定,就是此可吃、不可吃的食物法。

(利 Lev 11:4-7)

經文強調「不可吃」的部份

  「駱駝」、「沙番」、「兔子」、「豬」,前三者是倒嚼不分蹄,後者是分蹄不倒嚼,經文列出了此 4 種不潔物,卻未列出潔淨物,這分明是在強調不可吃的部份,有詳細的說明:如下文在雀鳥類列出20種(利 Lev 11:13-19),及地上爬蟲類列出 8 種(利 Lev 11:29-30),只有在昆蟲類中提出 4 種可吃的(利 Lev 11:21-22),那麼,具體提出不可吃的共有 32 種/樣,而可吃的只提出 4 樣。我們當想,這種筆法之用意何在?正如水族,並未列出具體種類,只提出兩個判別的標準“翅和鱗”(利 Lev 11:9-12),而牲畜也是兩個判別的標準“分蹄和倒嚼”(利 Lev 11:3)。而「與其類」,亦 4 次出現(利 Lev 11:14,15,16.19/22 原文)

「四」的含意

  四樣的“四”數,代表之含意,由(箴 Pro 30)喜用三加一之四數看出:

  • 四宗人(箴 Pro 30:11-14);
  • 二女兒,三不知足,加上不說夠〔彀〕的共四樣(箴 Pro 30:15-16);
  • 測不透之奇妙有三樣,不知的共四樣(箴 Pro 30:18-20);
  • 使地震動的有三樣,連地擔不起的有四樣(箴 Pro 30:21-23);
  • 地上四小物,卻甚聰明(箴 Pro 30:24-28);
  • 步行威武的有三樣……共四樣(箴 Pro 30:29-31);
  • “有三樣……共四樣”的用語,也出現四次(箴 Pro 30:15,18,21,29)。

  (箴 Pro 30:1-10)也出現四的架構:

  • (2-3)共四句;
  • (4)有四處:天、風、水、地;
  • (5-10)以三加一的形式出現。
    • (5-6)對神的言語;
    • (7-9)求兩件事;
    • (10)戒讒謗僕人。

  這正如(利 Lev 11:4-7)的筆法:三樣(駱駝、沙番、兔),加一樣(豬)。

  同樣,在(箴 Pro 31)具有四段結構,先三個短小單元,加上一大單元:

  • 三小單元
    1. 戒女色(2-3);
    2. 戒酗酒(9-7);
    3. 要公義(8-9);
  • 一大單元
    1. 理想妻子(10-31)。

  如此看來,最後加上的第四樣常是最重要的、最強調的點:

  • (箴 Pro 30)
    • 火(16)
    • 戲笑父母的眼瞎(17)
    • 男女交合的道(19)
    • 淫婦的道(20)
    • 婢女接續主母(23)
    • 〔守宮用爪掀牆,卻住王宮(28)〕
    • 無人能敵的君王(31)
  • (箴 Pro 31)
    • 理想妻子(10-31)

「豬」

  那麼,(利 Lev 11:7)「豬」的角色重要,牠是埃及人及迦南人崇拜之偶像神明,但牠只在舊約出現七次〈H2386〉,在崇拜污穢、淫亂、貪婪之偶像崇拜有關之經濟大宗,這也是同迦南人與希臘羅馬人的(賽 Isa 65:4; 66:17),列入拜偶像行為,與可憎之物倉鼠並提。

「駱駝」

  (利 Lev 11:4)駱駝乃是馱運之良畜,若宰殺而食之,乃非正常狀態。沙漠上的遊牧民族倚賴牠,正如草原上之牧民倚賴馬一樣,這是以東人、以實瑪利人的主要牲畜。

「沙番」

  (利 Lev 11:5)「沙番」,《聖經逐字》譯為“石獾”。《原文字典》“沙番的一個品種,蹄兔”,後者則與(利 Lev 11:6)的兔子〈H765〉“野兔”同一品種。《TWOT》指“兔,岩狸”,此二詞不同種。(箴 Pro 30:26)指牠是弱類,卻在磐石中造房。

「兔子」

  (利 Lev 11:6)「兔子」〈H768〉,《聖經逐字》、《原文字典》、《TWOT》皆指「野兔」。

 

 

(利 Lev 12-13)生育、大痲瘋潔淨條例-1

潔淨條例,(利 Lev 12-13)

YH Lin

2011-09-10,安息日 Sabbath

 

壹、緒論

利十二章、女人生育的潔淨律法

  未犯罪前,生育子女如神生/造人類是好的(創 Gen 1:26,28),懷孕生產本身(時刻、過程)雖是產難、痛楚,卻是好的。始祖犯罪後,罪與死/不潔物與死屍臨到世界。故(利 Lev 11)章以數目字“四/4”代表地/世界,列出4類(牲、魚、鳥、爬蟲),分了4次記載死屍不潔法(利 Lev 11:8, 11, 24-28, 31-40)。

  此章中,女人生子出血如月經之不潔,只能居家獨處7天及33天,共40天,生女更加上一倍時間80天(幾乎佔了全年的四分之一,將近3個月)。在這樣嚴格的區分男女及生育不潔,處處局限著女人。至於(利 Lev 13-14)之外在皮肉疥瘡等皮膚病,與(利 Lev 15)漏出精血之內在生命,皆與死有涉。因為血就是生命,失血即是喪命。而死亡正是罪的工價,故定為不潔,實在是針對著“那罪”。獻祭及潔淨的措施一如皮膚病及血漏症,此乃是神福音的先兆,得以重回神前事奉。

利十三-十四章、大痲瘋律法

「大痲瘋」(H6883)

   「大痲瘋」(H6883)字根動詞首見於(出 Exo 4:6)摩西手“長大痲瘋”。由(出 Exo 4:1-9)摩西顯三神蹟要叫選民信神向他顯現(出 Exo 4:1),此三神蹟為:

  1. 手杖變蛇,伸手抓尾變回杖→(利 Lev 11:42)腹行者。
  2. 手放在懷中抽出便長大痲瘋,再放入懷中抽出便復原→(利 Lev 13,14)大痲瘋及潔淨。
  3. 手取尼羅河水在旱地變血→(利 Lev 12)女人生子,出血。(利 Lev 15)血漏。

  此三種權能,表示神賜他手中有權柄,①能掌控魔鬼之蛇,②能潔淨罪污不潔,③能使生命之水變成死亡之血於旱地。

  則(利 Lev 11-15)之主旨乃是神藉著祂所用的僕人在此三種權能上,能得勝仇敵(魔鬼、罪污、不潔及死亡)。潔淨律實是選民/信徒對摩西、亞倫/中保耶穌信心得勝之律法,這是得勝之凱歌,這是神榮耀之彰顯,這是人不再犯罪,成聖,不再虧缺神榮,完成神造人是照其形像榮耀之原旨。因此,潔淨律為撒但鬼魔所懼怕,深恐選民若能明白而遵行之,則牠們必定因此戰敗被俘,而為選民所審判。被投入永火中,故牠們竭盡全力封鎖人的眼睛,大展迷惑,欺騙萬民之法術,務要使人眼瞎、無知自是,而成為牠們的奴僕,否則牠們就難如法老埃及人掌控選民了。這是古蛇之詭計,一如牠迷惑始祖,洪水時代的塞特子孫一樣,對於神定的食物及潔淨律的破壞、廢棄,雖干冒大不諱,亦必盡力為之的原因。

貳、分段大綱

(利 Lev 12)女人生育律法

  依潔淨日期之限定而分二大段,每大段再分二小段。

  • (一)她的潔淨日未滿時(2-5),“不能摸聖物,不可進聖所”(4)。
    1. 生男孩之例(2-4)
    2. 生女孩之例(5)
  • (二)她的潔淨日已滿時(6-8),“要帶祭物到會幕門日交祭司”(6)。
    1. 力量夠時獻的祭物(6-7)
    2. 力量不夠時獻的祭物(8)

(利 Lev 13-14)大痲瘋病律法

  依診斷後隔離到潔淨日之潔淨措施而分兩大段,每大段再分兩小段。

  • (一)人身、衣物的皮膚病之察看,診斷與隔離(13章)
    1. 人身方面(13:1-46)
    2. 衣物方面(13:47-58)
  • (二)潔淨日,人身與房屋的潔淨措施(14章)
    1. 人身潔淨(14:1-32)
    2. 房屋潔淨(14:33-53),跋(54-57)

參、註釋

(利 Lev 12)女人生育律法

(利 Lev 12:1-2)

雅威曉諭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婦人」

  此節只針對“摩西”一人的曉諭,不似(利 Lev 11, 13, 14, 15)之對摩西亞倫二人。並且由他來“曉諭以色列人”,而非如(利 Lev 13:1; 14:1,33),沒有“對以色列人曉諭”的話。故這是與其他四章迥然不相同的筆法,甚為獨特。並且曉諭的對象乃是「婦人」,而是在她懷孕生男孩的情況下,才有此特別的筆法和規定。

  探討的方向就是由摩西獨對以色列眾子中的懷孕生產的婦人。此與由摩西亞倫二人在食物與死屍之律法(利 Lev 11)中的「豬與蛇」兩大首尾最重要的活物之可憎和不潔,乃指迦南人和埃及法老之代表。而由(出 Exo 7:8-12)所記來對付法老及埃及行法術、邪術的〔依(提後 2Ti 3:8)他們的名字是雅尼和佯庇,他們在信仰上廢棄了,心地壞了。〕

  女人先被蛇誘而犯罪(提前 1Ti 2:14),她們若能照使徒(保羅/摩西)的吩咐而行(提前 1Ti 2:9-11),就必由生育之事得救(提前 1Ti 2:15)。在保羅強調的蒙頭教訓中亦強調,“先造的是亞當,後造的是夏娃”(提前 1Ti 2:13; 林前 1Co 11:8-9),這種次序等於是說,女人生育律法是在教示如何由被誘、犯罪到得勝仇敵之信心、愛心、聖潔、克己自守之道。

  • 其「信心」由沉靜學習以完全(一味)順服,不教訓男人,不轄管男人之沉靜來表現(提前 1Ti 2:11-12);
  • 其「愛心」由行善來表現(提前 1Ti 2:10);
  • 而其「聖潔、克己自守」則表現於廉恥自守之正派衣裳為妝飾,不以編髮、黃金、珍珠、和貴價衣裳為妝飾(提前 1Ti 2:9)。

「懷孕」(H2232)

  「懷孕」(H2232)原指“耕種,撒種(結種子)”,這如“繁殖,結 果實”(H6509)一樣。聖經把生產視如蔬果那樣結種子;

  (創 Gen 3:15)中女人的「後裔」勝過蛇的「種子」的應許,應驗在基督耶穌身上(加 Gal 4),在亞伯拉罕之約中擴大(創 Gen 12:7; 48:4)建立和持續(出 Exo 32:13; 書 Jos 24:3),大衛和種子(撒下 2Sa 7:12; 詩 Psa 18:50)。故在夏娃、亞伯拉罕、大衛之種子,被發現此同一性。

  (創 Gen 3:16)「懷胎」(H2032)是另一字,名詞陽性,而動詞(H2029)在(創 Gen 4:1; 25:21)中出現。女人能懷胎、結種子,乃是出於神的手(賜福)。施洗約翰的母親由不孕而老來懷孕,視為神除其羞恥(路 Luk 1)。

「生了」(H3205)

  「生了」(H3205)此字與「懷胎」(H2032)首在(創 Gen 3:16)中,女人被加增苦楚的兩個面向,故“生之苦”原文是指分娩的陣痛。女人犯罪前之懷胎生子,乃是神的賜福,犯罪後則成為神的咒詛,故原由與神同工同行之福,變成隔離分居孤獨之禍——參(創 Gen 5:1-4)把神之造人樣式、男女、賜福、稱呼,與亞當之生子樣式相似,及生男女、定名,皆同。因此,律法乃是為不義的人所定的(提前 1Ti 1:9),故女人生子就不潔。但是,律法卻帶來了福音之應許,可以得勝蛇的應許,故(創 Gen 4:1)夏娃生長子該隱,他原是神給夏娃之應許之子,能勝蛇子的(創 Gen 3:15),他卻因神不看中他的禮物而變成蛇之子,反而次子亞伯因信獻祭蒙神看中,成為神子,如同應許之子一樣,雖死猶生(來 Heb 11)。原來,殉道乃是打破蛇頭之法!

  婦女生產所受之分娩之苦(另字(H2342))(創 Gen 8:10),是使役用法。挪亞如產痛般苦惱地等候七天,但是卻是滿有信心期望之等候。在方舟之日子裡,猶如在母胎中,因此出方舟之日,猶如出生一般。經文把女人生子之痛苦如“患痛、軟弱之月經不潔之日(七天)”,一方面經歷犯罪受的刑期,另一方面卻是信心等候脫離苦難之期限。因此,唯有女人才能有此兩方面的經歷。對女人而言,不信的便只見刑期之長而繁複可厭,對有信心的,則憑信看見她的新生。她如死一般又再“重生”。生命吞滅死亡,產難又是美事一樁。

「月經污穢的日子七天」

  「七天」乃是神創造的完滿期,故表示,創造/分別的完成。「七」是神聖的,是“誓約”(原文同字)。故污穢七天,乃是創生/分別期滿的對比時期,以與女人犯罪被逐、被加增之苦楚對應。

  原由創生/分別,變成死亡(出血)/隔離(罪)。比較(利 Lev 13, 14)“關七天”亦類同。

「月經」(H1738)

  「月經」(H1738)原指“她的疾病。《TWOT》指“產後之排泄物導致她的不潔淨,觸摸屍體亦不潔,因許多排泄物沾染了會傳染。”這種解為公眾健康的話,又如何與贖罪有涉?女人此病既是與罪祭有關,就不是生理健康問題,而是宗教聖潔層面。

  此字在(利 Lev 15:33)亦與月經(H5079)並提,足見月經本身即是一種病態,凡此病態被神為不潔,故摸此期中的女人的,皆為不潔。生育被視同與月經病態式的不潔,乃因月經是出血,且是七天之久,已過了第七天,當守安息日敬拜神之本分,故只有污穢七天,並非死罪,但在(利 Lev 18:19)指與這月經不潔中的女人性交。經文用“親近”(H7126)“露出她的下體”(H6172)(H1542),表示並非只是同她躺在一起。(利 Lev 20:18; 18:19)原文上是:“不只是躺,他還露了她的下體(裸體),就是他露出她的源頭,她也露出她的血源”,故是死罪。

「污穢」(H5079)

  「污穢」(H5079)原指“被棄物”。字根有指“趕出,拒絕,思想”(亞甲文指“丟,不顧”),或指“逃跑,退避”等。本名詞陰性,《LXX》譯 ἀφέδρου 。在(利 Lev 15:25)指“血漏症”,在(利 Lev 15:19-20),指“月經”。

  女人每月都約有一次如此循環,構成了經期中及經期前後的病痛問題。可以說,女人都在其能生育的一生中,每月至少要受此病痛及出血之困擾。今人在神的潔淨律上已不如古人對於此病的看重,女人可以隨處亂跑,其自由自在造成的污穢漙汏力無遠弗屆,叫願意潔身自愛的人難以防備。此是現代化造成的特色:污染全地,污染人身、心、污染神聖所、污染神聖物。但聖經以義人(守神律者)的標準(結 Eze 18:6; 22:10)是不與行經之婦女親近,根據(利 Lev 18:19)之律。而以色列極惡之罪亦以此喻之(亞 Zec 13:1; 拉 Ezr 9:11; 代下 2Ch 29:5)。(結 Eze 36:17)談到污穢如下:

Eze 36:17 人子阿、以色列家住在本地的時候、在行動作為上玷污那地.他們的行為在我面前、好像正在經期的婦人那樣污穢。
Eze 36:18 所以我因他們在那地上流人的血、又因他們以偶像玷污那地、就把我的忿怒傾在他們身上.

可見女人行經之污穢不是生理病而已,它牽扯到宗教層面的偶像崇拜及殺人流血、破壞神形像之原旨。則女人行經、生育之污穢亦應等同此觀。以色列人就如一位曾是生產男孩,而如女經不潔期中之女人,他們應該如何由此種不潔中,像貞潔之女人沉靜學道、一味順服男人(即以摩西所代表的雅威)和領導和保護,居家安分守己,免得重蹈覆轍。耐心等候七天,加上三十天又三天的磨煉期,即四十天(人生曠野時期),就能安度而到彼岸的迦南地——來到雅威聖所,會幕門口,獻祭敬拜祂。

  (民 Num 19:9,13, 20-21)把女人月經不潔與摸人死屍並提,可知其中含意。這(利 Lev 11)摸動物之死屍不潔,只有一天,期限不同,反而是與流人血、偶像崇拜之不潔(死屍)等同。

  (拉 Ezr 9:11)污穢地指迦南地,那麼,列國之民在污穢中,和可憎之事充滿他們的不潔,選民與外邦人一樣變成女人生子之不潔可憎,皆與流人血拜偶像之不潔(死屍)同。(利 Lev 15:24)只是同她躺在一起,沒有性交。

「她就不潔淨」

  「她就不潔淨」(完成式),與「她將不潔淨」(未完成式),重複強調生子之不潔。

  (伯 Job 14:1-12)談到:人生自婦人是污穢的,故一生日短苦多,如雇工。樹有望發芽,但勇士死亡即消滅,亞當氣絕,即不在,如水盡河涸,此種肉生之人毫無復活重生之指望。故女人每次生子、女,她便污穢(33、66天),因她生了一個污穢,且受盡苦難,又不能重生的亞當(希伯來文原意:紅土)。

  耶穌說:“婦人所生的(即肉生的),與在天國裡的(即靈生的)截然不同,前者是屬肉的,後者是屬靈的。”參見(太 Mat 11:11; 約 Joh 3:3-4)。

(利 Lev 12:3)

「第八天要經嬰孩行割禮」

  此依(創 Gen 17)之約行之。「行割禮」乃是“割去包皮的肉”(創 Gen 17:11,14 原文),因亞氏(亞伯拉罕)以肉體生出以實瑪利來,神叫他守此約,以作為割去“肉體之身體”,即基督之割禮的記號(西 Col 2:11)。此基督之割禮即是神的約!保羅稱之為“信心之稱義”之記號(羅 Rom 4:11)。

「第八天」

  這是過了七天(七為完滿數)的第一天,乃是新生/新造。“造;生”的希伯來文原意:分開。新生/新造相當於是“分開的起頭/開始”。

(利 Lev 12:4)

「三十天加三天,她要居家,在潔淨的血中」

  原文強調日子,故字序先提“33天”,由每月的30天,再加上3天(一個小循環數)。加計3天,為與“每週的7天”相呼應,共計40天。生子之病痛不潔如月經病痛之日(7天),強調了兩次“她成為不潔”,家居的33天是“不潔的日子”(到她潔淨的日子的滿足)。

  為何由7天之月經不潔,加長到1個月加3天(33天)之不潔呢?經文未加以說明,但可由7+33=40可以推知,這40天乃是磨難苦楚的管訓期,是更與聖所、聖物相隔離的。原來「摸聖物」及「進入聖所」,代表她作為一位潔淨的人,當分別為聖地來到神面前,盡她所當盡之事奉敬拜神的本分職責,但是在此40天中,她已有4次無法到聖所去守安息日敬拜神。由於限定1天的不潔(如摸動物死屍),比較不會妨礙每週安息日敬拜,但是若7天不潔(如月經),就必會妨礙1次安息日敬拜,而40天或更長的不潔,便會更長久地遠離神!這種肉體之軟弱越是延長時間,便越是在肉體軟弱中、越是在被神視為不潔之罪污中,豈可容讓乎?

  “在潔淨的血中”與“直到她潔淨的日滿足”,都是指贖罪獻祭的血和日子,故“贖生命之燔祭”與“贖罪之罪祭”,就是她得以“從她的血源,成為潔淨”的關鍵。女人要在每月之不潔中、及生育的不潔中,等候“那潔淨的日子”。月經不潔之後不必獻祭,但生育不潔是罪(已經拉長且與女人當初之犯罪有關),乃是叫女人們深刻地記住“夏娃強出頭犯罪之可怕惡果,由其後代承擔此苦楚不斷。”

(利 Lev 12:5)

「生女孩,就不潔兩個7天,像她的月經不潔,且66天,她要家居,直到潔淨的血」

  生女加倍,(7天x2,33天x2)家居時間之延長。若生男孩,她個人的不潔期只是40天,但若生女孩,則是重複了“女人”,成為兩位女人的不潔。

  由(出 Exo 22:4, 7, 9)中的賊偷他人之物要“加倍賠還”觀之,女人生女孩,彷若賊偷竊之賠率。那麼,當女人強出頭,偷拿神的禁果並且吃掉了,神視女人為賊人,這是公平的處治。又依處治的原則(創 Gen 3:16 下)“妳的戀慕對著妳丈夫,他要管轄妳”,故女人要家居40天/80天,在家被管束不得自由。《利未記》的律法,源自《創世記》之律法上判例,作為此法之依據。

  由(利 Lev 12:2-5)之律法可知,女人生子女乃是被律法定為軟弱不潔的。肉體之病弱(軟弱)時間越是延長,越是遠離神的聖所聖物,她就越是成為如罪犯一般,不得自由。律法圈禁人在罪中,在律法下被看守著,直圈到那忠信(即基督耶穌)來到(加 Gal 3:22-23)。此種律法稱之為“看守律法”。對於罪人而言,乃是一種限制,使人肉體受限,不至於放縱。

  由(利 Lev 12:6-9)之律法可知,這是獻祭贖罪律法,是人在病弱、罪過中,因潔淨得以釋放自由的日子,是「神福音應許的律法」。這種律法亦是得勝罪與死亡的福音,故(利 Lev 12)之女人生育律,便含帶此兩種律法,叫人由女人之罪過病弱中之圈禁,看守到得潔淨日滿足之釋放/自由,即由罪中得以釋放的自由,從此可以在神面前事奉敬拜父神了。

  對比大痳瘋病隔離期(不限期)之更長,則其罪之重和必獻上的祭物更多(要加上愆祭、素祭),更是點明此種病症之嚴重和嚴肅性。由於女人生育律是與亞當大痳瘋律相稱的律法,女人雖首先被誘而犯罪,但其罪責反而不如本應盡看守保護重責的男人。

(利 Lev 12:6)

「在她潔淨之日滿足時候」

  女人生育律法強調,女人得潔淨的補救機會,正如對男人痳瘋病或嚴重之血漏症那樣(利 Lev 14, 15)。因此,等候常被求快速便利的今人所忽略。原來,「日子」代表的乃是“生命”,而日子之分別由造物主神所定,人只能依照生命的神所定的日子來生活行動。

  那些把神的日子視為日日都一樣的人,誤把(羅 Rom 14:5)解作安息日或神的節期的人,正是反律法的三一神教的共犯結構。他們無視於女人月經不潔(7天)、生育不潔(40天/80天),因大講兩性平等,叫女人可以無拘無束地在不潔時期胡亂行動,污染遍處,這正是撒但的使者四處橫行的原因。

  「在女人潔淨日之滿足」,是女人之福音。福音之可貴也在乎律法的限制和保護、隔離時期,使人可以自卑下來,反省自己的生命、存留、動作都在乎神(徒 Act 17:28)。此“滿足”(H4390)同(利 Lev 12:4),指她已經等候完畢,不必再等了,應許的“潔淨日”已來到。這潔淨日即是獻祭贖罪之日,也就是可以來到會幕門口,交給祭司她的祭物了。這真是極其喜樂、歡欣的自由日。所獻上的是「燔祭」和「罪祭」,未記先後獻之次序,但在(利 Lev 14:19)的大痳瘋潔淨日獻的,則是先罪祭後是燔祭。這如同獻罪祭一樣(利 Lev 5:7-10)。

「羊羔」(H3532)

  「羊羔」(H3532)即(利 Lev 12:8)之「羊羔」(H7716),這同逾越節之羊羔——(出 Exo 12:5)此兩字皆出現——必是公羊羔(陽性),故是歡慶鼓舞的日子,記念她得贖的日子,正如選民得救脫離埃及為奴之家的記念日。

  對照(賽 Isa 40:2)

「她爭戰日(勞役)已滿了,她的罪孽(扭曲/孤獨)(H5771)赦免了(蒙悅納)(H7521),因她已 為自己的一切罪加倍受罰自雅威神」

  則以色列人之被擄歸回日子(得救之福音),與女人生育之潔淨日之滿足並行,可知,女人生育期間彷如勞役(H6635)(爭戰),與肉體爭戰失敗之病弱,直到因信等候神的時候來到(即神國福音),可以得勝的日子。

(利 Lev 12:6-7)

「燔祭」與「罪祭」

  就「罪祭」之贖罪功效,及鴿子作為罪祭牲,則依(羅 Rom 8:3)而言,

(直譯)耶穌基督是神的兒子,因律法的無能是通過肉體在此情況下軟弱了,神就差自己的兒子在罪的肉體的樣式裡作贖罪祭,在肉體定罪了那罪。

亦即,神子作罪祭是審判了那掌死權的魔鬼,這魔鬼就是那罪。

  (來 Heb 2:14)此正是(約 Joh 12:31; 16:11)這世界的執政者被審判了。就(出 Exo 12)而言,就是指法老所代表的埃及一切的神明已被審判了(原文為敗壞)(出 Exo 12:12)。唯有先藉著神子之死敗壞仇敵的元帥,方能釋放牠的奴僕。

  就「燔祭」之贖放生命之功效及羊羔為燔祭牲,則依(羅 Rom 8:4)而言,

(直譯)耶穌基督在復活升天後求父,父就賜他“生命的聖靈”,降臨在信而切求的人身上,使“律法的義行”被完滿在我們這不依肉體,而依靈生活行動的身上。

亦即是,藉著生命之靈的內住,使我們成為在靈裡的人,而非在肉體裡的人(羅 Rom 8:11)。

  因此,罪祭的贖罪功能乃是先綑綁住那住在肉體中的“罪”(羅 Rom 7:20-21),燔祭的贖命功能乃是脫離那軟弱之“肉體”。罪與肉體在(羅Rom 8:3)組成了聯軍“罪的肉體”,就是那被舉起的“銅蛇”(約 Joh 3:14-15; 民 Num 21:9),凡被蛇咬的,一望這銅蛇就活了。

  西乃山之約的獻祭,只是出於“律法的行為/工作”,故不能在神前稱義(羅 Rom 3:20a),因為罪的充分知識是藉由律法誘殺人(羅 Rom 3:20b; 7:9-11)。新約是由基督耶穌的血所立的,是出於“信心的行為”,故能因信潔淨人的心,通過神的靈之澆灌、運行,能洗淨人的內在(良知),脫離死行,得以事奉活神(徒 Act 15:8-9; 來 Heb 9:14)。凡出於律法的而行的,都在咒詛下,亦即不照著律法書上所說去行——由(加 Gal 3:10)的兩句平行對應可知。若是到神面前獻祭的人,只是照律法所記的行事如儀,而不是以信心之聽從來行的,必不得赦罪(即被宣告為無罪),因律法的終極目標,是基督叫一切信的人得稱為義,此乃依(申 Deu 30:11-14)之預言應許:凡是悔改歸向神,遵行祂一切律例典章的人,就是凡行真理的,必來就光,要顯明他所行乃是靠神而行(羅 Rom 10:4-8; 申 Deu 20:1-10; 約 Joh 3;19-21)。耶穌才是真正的挽回祭(羅 Rom 3:24)。

「祭司」

  「祭司」是神人之間的中保,惟有靠著此中保獻祭於雅威面前,就是來到聖所“會幕門口”,她的罪才可以潔淨。“她的罪”由「她的血源」的露出來表現,參考(利 Lev 20:18)這段中“她的裸體之赤露”,就表示她的罪,她的羞恥。此經文同血漏症之女——參考(可 Mar 5:29)“她的血源”立刻乾了——故她的血源應指她的災病(血漏)。

  依(利 Lev 15:19-30)所記,乃是正如女人生子律法之延伸。舊約雖不記漏症得潔淨之原因,只以假設句出現,然後7天限期方潔(利 Lev 15:28)。新約則是因信得潔淨(得醫治)的方法——“妳的災病康復了”(可 Mar 5:34b)。這證明了女人漏症與月經不潔、生育、大痳瘋,皆視為與罪有關,由罪污導致「災病」——(τῆς μάστιγος)意為鞭打、瘟疫、災害——正如大痳瘋「病」(H5061)之原意。

  主耶穌就是這位祭司,女人對祭司必須有信心,這是律法中得潔淨的方法,否則她永遠不能算為潔淨。對於今日高舉每人可以自由的面見神,不必經由“中保/祭司的手”便可以奉獻自以為美的靈祭物的人,這是無神、無基督,只有自己,彷如夏娃、亞當一樣,重返受蛇迷惑之技倆中的無知。新約雅各把有災病者要請長老來醫治及信心的要求,及赦罪的應許,皆是一如此種祭司獻祭(雅 Jam 5:14-15)。

(利 Lev 12:8)

窮人條款

  此節放在7節之後,為窮人條款。在救恩之平等上無分男女、貧富或種族,一如罪祭(利 Lev 5:7),但僅限於“鳥祭”,並沒有“不加油、乳香的細麵依法十分之一”(利 Lev 5:11)。同樣的,大痳瘋得潔淨日則有此條款(利 Lev 14:21-22, 31-32)

(利 Lev 13)大痳瘋病律法,診斷

分段大綱

對祭司與大痳瘋病人

  此章由(利 Lev 13:2-44)“當有……”,可分為7小段(利 Lev 13:2, 9, 16, 24, 29, 38, 40)。   對祭司的要求有七段“察看”。

  • ① (2-8)亞當肉皮上,舊痳瘋,要被帶去,(癬3次,看7次);
  • ② (9-17)全身肉白、腫,毛變白,腫處長生肉;
  • ③ (18-23)長瘡;
  • ④ (24-28)火斑;
  • ⑤ (29-37)頭疥;
  • ⑥ (38-41)白火斑;
  • ⑦ (42-44)禿頭。

  對大痳瘋者之要求也有7種(45-46)

  • ① 衣要撕裂;
  • ② 頭要散髮;
  • ③ 要摀住(蒙住上唇);
  • ④ 口要喊叫;
  • ⑤ 災期;
  • ⑥ 獨居;
  • ⑦ 在營外。

※重在發散(共21次),即禁止罪之傳染,無論察看、關鎖、期限或獻祭。

對衣物大痳瘋病

47-58,是衣物的大痳瘋病

(利 Lev 13:2)

「人」

  「人」原文為“亞當”,正如(利 Lev 12:2)之“女人”;(利 Lev 12:42)之“肚行者(蛇)”。

  • (利 Lev 11-14)乃是依(創 Gen 3:14-19)雅威神審判的先後對象及內容而描述的。
    • (利 Lev 11)乃是以(創 Gen 3:14-15)對蛇之咒詛及與女人「種子」之爭戰為主軸;
    • (利 Lev 12)乃是以(創 Gen 3:16)對女人的審判內容為主軸;
    • (利 Lev 13-14)及是以(創 Gen 3:17-19)對亞當及地的咒詛為主軸來論述的。

「肉皮上」

  「肉皮上」這與割禮所割除之“包皮的肉”,皆重在「肉體」(H1320),但此處是“皮膚”的“皮”(H5785),指亞當的塵土本相和終究歸土的“肉體”,道出了犯罪者之結局。而皮膚上之疾病,正是他在被咒詛的地土上勞苦操作,“汗流滿面”後的反應。(由於大量流汗、悶熱潮溼,因此導致滋生諸多皮膚病變。)

「長了癤子」(H7613)

  「長了癤子」(H7613)指“隆起,腫起”。首見於(創 Gen 4:7)的「蒙悅納」。在(創 Gen 49:3)的「尊榮」,皆同一字根。

  在肉之皮上隆起,正是人肉體之升起,敵對了神,正如

(創 Gen 4:7)你行善,豈不「高舉」?你行不善“罪必戀慕你”。

  這正是肉皮隆起也!故皮膚的病變是人不行好獻祭(禮物)的結果,是罪深入人心所造成的結果。“皮”本是身體的外在防線,為要防止病(罪)變(入侵),如今卻不能防止,便由外在病變來表明內在的問題。

「長了癬」(H5597)

  「長了癬」(H5597)字根動詞指“聯合,附加,倒出,使長瘡”。《TWOT》指由名詞衍生而來之動詞,則名詞指“發疹,長癬”。癬是與罪聯合而附加的,正如該隱與亞當的例子一樣。

「長了火斑」(H934)

  「長了火斑」(H934)指皮膚上之白斑。字根同(H925),意為“閃亮,光亮”。

「大痳瘋的災病」(H6879)

  「大痳瘋的災病」(H6879)“皮膚病”此字出現30次,由經所記的患病者,皆與罪有關。如米利暗、烏西雅王、基哈亞,有關於“妒忿、貪婪”,這都是肉體的諸工作(加 Gal 5:19-21),都是顯而易見的,故可察看(H7200),那災病的現象(H4785),是深的(H6013)。

  至於約伯之皮膚病是出於撒但的“打擊”(H5060)(伯 Job 2:5),該字的名詞即是此“災病”(H6879)。查(伯 Job 1-3)章的用詞與(創 Gen 1-3)章、(利 Lev 13)章的用詞多有相同。如下列:

  • (伯 Job 1:1)「惡」,(創 Gen 2:9,17);
  • (伯 Job 1:10)「祝福」,(創 Gen 1:22, 28; 2:3);
  • (伯 Job 1:11)「擊打」,(創 Gen 3:8),(利 Lev 13)「災病」;
  • (伯 Job 1:21)「赤身」,(創 Gen 2:25; 3:1, 7, 10, 11);
  • (伯 Job 2:4)「皮」,(創 Gen 3:21; 利 Lev 13:2)「骨」,「肉」(創 Gen 2:23);
  • (伯 Job 2:1)「毒」「瘡」(利 Lev 13:18);
  • (伯 Job 3:1-3)「生」,(創 Gen 4:1; 利 Lev 12:2),「胎」(創 Gen 3:16)

  「災病」在(利 Lev 11)章為“摸”,原來,是人去摸(死屍不潔)而變為不潔。但(利 Lev 13)章是人本身(皮膚)(女人生育)是不潔,會因“接觸”而污染別人和聖物、聖所。

  「大痳瘋」的集合名詞為“大黃蜂”,在(出 Exo 23:28)是神所差遣之災害使者,攻擊迦南人,正如神差遣此大痳瘋病打擊埃及人一樣(出 Exo 9:8-12),參考(申 Deu 28:27)。

「祭司」

   「祭司」在(利 Lev 13)章出現56次,(利 Lev 14)章出現39次,共計95次之多,顯然這是祭司之重要職責。身為中保代禱者,也是察看之監督教會者。對於教會中隱藏的罪,要小心偵察防備,但對於已顯露的罪,則更是要小心察覺,使信徒早日明白自己的屬靈狀兄,以便加以處置(提前 1Ti 5:24-25)。

(利 Lev 13:3)

「要察看」

  「要察看」在(利 Lev 13)章有33次,在(利 Lev 14)章有7次,共計40次。「看」的意義很多,亦有隱喻“注意,理解,感覺,瞭解,學習,享受”。被動意為“被看見,暴露自己”(利 Lev 13:14)。強調被動意為“讓自己被看看見”。使役主動為“使人看見,顯露”。使役被動為“使被看見”(利 Lev 13:49)。使役關身為“彼此注視”。

  祭司首要的動作即是“注意了解。此字首見於(創 Gen 1:4),而(創 Gen 1)章的“神看”共7次,如同(利 Lev 14)章的7次“察看”(利 Lev 14:3, 36*2, 37, 29, 44, 48)。

「毛」(H8181)

  「毛」(H8181)泛指動物和人身上的毛、髮、體毛。全部共出現27次,有一半是在《利未記》中出現。皮膚病變與拿細耳人例之期限相比較,皆是7天剃髮,第8天獻祭,兩者有相同描述。

「災病」(H5061)

  「災病」(H5061)本節有4次,分別是“肉皮的、毛、現象、及痳瘋”。在本章中,共有40次。《TWOT》指“痳瘋病是一種刑罰”,但是我想,真正的含意不只於此也!

「已變」(H2015)

  「已變」(H2015)原指“向後轉”。首見於(創 Gen 3:24)“四面轉動的火(劍)”。本章有9次(利 Lev 13:3, 4, 10, 13, 16, 17, 20, 25, 55),大部份以毛髮變白為其徵兆。

「白」(H2015)

  「白」(H2015)的動詞首見於(創 Gen 11:3)“製磚,使變白色”。《TWOT》指“代表敗壞和死亡”。沒錯,亞當犯罪,不但汗流滿面(皮膚水汗),至終是“死亡”。

  • (利 Lev 11)章的吃、土地和「死亡」;
  • (利 Lev 12)章之女人生育、出血。血代表生命,出血代表「死亡」;
  • (利 Lev 13)章之男人皮膚病變:勞碌和「死亡」。——同女人一樣,原本耕種園子是福份,卻變成耕種自出的地之禍害。

「現象」(H4758)

  「現象」(H4758)的字根“看見”。首見於(創 Gen 2:9)悅人的“眼目”。(利 Lev 13)章共出現20次。

「深」(H6013)

  「深」(H6013)在(利 Lev 13)章共出現7次。 (箴 Pro 18:4; 20:5)指人的言語、思想如同深水。(箴 Pro 22:14; 23:27)淫婦、妓女之口是深坑,引人至滅亡,皆是負面的“深”。此處之“深奧的”,與(賽 Isa 33:19; 結 Eze 3:5-6; 23:32)指非選民之暴民之語深奧,隱晦不明。(詩 Psa 114:1)埃及為「異言之民」,皆負面意。故皮膚病變含有懷藏著惡而有死亡之徵兆,故斷為不潔。

「定他為不潔淨」(H2930)

  「定他為不潔淨」(H2930)本字是強調主動完成式,字根及此字皆同於(利 Lev 11:44)之「污穢」。此字在(但 Dan 1:8)出現,但以理固守食物潔淨律,不是因為吃偶像祭物才以為不潔。此章出現於(利 Lev 13:3, 8, 11, 15, 20, 22, 25, 27, 30, 44*2)共10次。

(利 Lev 13:4)

「關鎖」(H5462)

  「關鎖」(H5462),首見於(創 Gen 2:21)“合起來”。阿拉伯文有“關門,阻斷河水”二意。亞甲文有“停止,阻礙,關門”之意。其衍生詞有“包圍,有鈎的籠子,牢獄,邊境”等,故此詞是為隔絕、阻斷與他接觸來往而採取的措施。在此兩章中,(利 Lev 13:4, 5, 11, 21, 26, 31, 33)7次出現在人皮膚病症狀上。(利 Lev 13;50, 54)2次在衣物上。(利 Lev 14:38, 46)2次用於房子。

  關鎖是暫時性措施,直到診斷確定為大痳瘋災病,則隔離他獨居營外。在營外期間若有痊癒時,再由祭司出營察看,照潔淨措施實行後便可進營(利 Lev 14:2-8a),但只能居住在自己帳棚外七天(利 Lev 14:8b),第七天再剃光全身毛髮,洗衣洗身,第八天來會幕門口,獻上當獻的祭物及其他潔淨措施後,他才算潔淨(9-20),便可以在營中,恢復與他人的接觸、交通。這種隔離措施道盡了神對此病症之重視,而這也是此律法的目的,使人得以與神與人和好、親近的惟一道路和補救的措施。

「七天」

   「七天」在(利 Lev 13:4, 5, 21, 26, 31, 33, 50, 54; 14:8, 38)共10次出現,其中「第七天」共有八次,另外「七次」在(利 Lev 14:7, 16, 27, 51)共4次出現。

   “七”在此兩章如此重複地出現,乃是立基於神創造/分開天地及其中萬軍的“七日”,乃是創造分別充滿之完成。故與女人生子不潔之月經明七天(利 Lev 12:2),祭司任職住會幕門口七天(利 Lev 8:35)。故不分是祭司、女人、男人皆有同樣的期間。

「關鎖七天」

   這兩次的關鎖期,是對模糊不清狀況的等候,教導的用意如同挪亞察看洪水大軍之消退,先放烏鴉未回,再放鴿,共有兩次的「等了七天」。也與女人生育的七天不潔加上家居33天,或是雙倍(14+66天),直到日子滿足。雖主體是女人,但卻是對以色列男子的吩咐。

   “居家”與兩次“日子滿足”(禁足之反面意義,獻祭潔淨之正面意義),由挪亞在方舟內兩次的等了7天,與女人兩次的居家7天(7x2),男人皮膚病之兩次關鎖7天,及對祭及男人之分別看守(燔祭壇火不斷,女人居家)和潔淨日之獻祭職責皆同。

(利 Lev 13:5)

「止住了……沒有發散」

  「止住」的原文是指“站起來立住”,這是希伯來文動態式的意義,完全不同於希臘文靜態式的“靜止”含意。希伯來文之意思為:皮膚病症狀是由動態中止住了。

「發散」(H6581)

  「發散」(H6581)是 指“展開,擴散出去”,共21次,皆在(利 Lev 13-14)章中出現這奇妙字眼。

「災病」(H5060)

  「災病」原文同“觸摸”(H5060),這種把“災病/觸摸”視為“站住在他眼前不動了”的寫法,似如一活物之行動,或說是如播種一樣(利 Lev 13:5, 6, 7, 12, 22, 23, 27, 28, 32, 34, 36, 51, 53, 55)共21次,其中強調用法的不定詞獨立詞,後接本動詞:“的確擴散”,出現在(利 Lev 13:7, 12, 22, 27, 35)共5次,在(利 Lev 14:39, 44, 48)共三次。

  祭司之察看和關鎖是兩大處理法。對罪人顯露出的罪狀證據,則是由「深入表層」之病變之不潔及「擴散(播種出去」為兩大診斷標準,如同酵那樣的罪。深藏和感染力。祭司當仔細、小心、重複察看,此種罪的難以發現(晦暗不明)及頑固難除,具強大感染力,正如(利 Lev 5)章之罪祭(利 Lev 5:2-3),及此兩章之惡性皮膚病(摸)。

(利 Lev 13:6)

「發暗」(H3544)

  「發暗」(H3544),指“徽弱的,模糊的,暗淡”。在亞甲文為“變為虛弱”;阿拉伯文為“變得沮喪”。希伯來文多用於老眼昏花,如(創 Gen 27:1),此處為形容詞。《TWOT》指名詞有醫治之意,見《那鴻書》(鴻 Nah 3:19),此病體如同洪水大軍被止住了,且漸次消退/變為虛弱(創 Gen 8:1-5, 8, 11)。

「定他為潔淨」(H2891)

  「定他為潔淨」(H2891)此字之強調主動態完成式,在(利 Lev 13:6, 13, 17, 23, 28, 34, 37)共7次;r單純主動在(利 Lev 13:6, 34)共2次;本字根之形容詞(H2889)出現在(利 Lev 13:13, 17, 37, 39, 40, 41)共6次;本字根之名詞(H2893)出現在(利 Lev 13:7, 35)共2次。

  此字在新約(腓 Phi 4:8)保羅叫純外邦教會的人要思念“清潔的”中使用,它與“真實的、虔敬/敬畏的、公義/公平的等八德”並列,也同(雅 Jam 3:17)“上頭來的智慧”雷同。這證明了保羅叫教會要遵守律法上有關潔淨的律法,正如對於“真實、敬畏、公義等八德”之尊重。

  此詞之對比詞是(利 Lev 13:3)的“定他為不潔淨”,在本章(利 Lev 13)共出現10次。

  本章重在“潔與不潔”之診斷上,是潔淨律的主調,雖不多言「聖別」,卻是相關的;雖不言“罪”,卻是深藏不露,擴散出去導致了病變,產生罪的刑罰。此由(申 Deu 28:27-35)之違命受咒,及七個嚴重皮膚病例中可以得證,只有約伯之病由撒但之打擊而來,非出於他個人的罪。又在(出 Exo 12:17)對法老之災病,(出 Exo 11:1)的災(擊打)足證是因內在驕傲(米利暗,烏西雅王)不信(摩西,百姓),基哈西(貪財)而外顯出來的,乃是出於雅威神,而由祭司來裁定病狀,分別不潔、有罪與否,而加以關鎖,隔離此人,或焚衣物,拆除房子,逐出營外。故不潔應包括罪在內,這可由(利 Lev 16:16, 19, 21, 22, 30, 34)中“把一切罪孽過犯與污穢等同”的說法證明之。

  食物潔淨律、摸死屍、女人生子律中如人月經之不潔、漏症(精、血排出)、男女交合等,雖只是視為不潔,但這種不潔是與限制到聖所敬拜事奉、觸摸聖物、吃回物、守神安息聖日、節期等有關。《洪同勉》否認不潔與罪的關係,是錯在以賜福角度視男女交合、生子(創 Gen 1-2)章,但是他忽略了始祖犯罪後,“罪”與“死”入了世界,由生福變為死禍(創 Gen 3-4)章。

  (利 Lev 12)章不是指那生育的女人犯了何罪,而是她的生育是由交合而來,而交合的人是在罪中,是帶肉體的人,故生育乃是由罪的肉體生出的,就是肉體,也必是成為罪的身體。這既非由靈(神)所生,故皆在罪權下,而有死亡之虞,參見(羅 Rom 5)章下半。在亞當裡的人,皆被構成罪人,參見(羅 Rom 5:12)“在此情況下,眾人都犯了罪”,參考(羅 Rom 5:18-19)。同樣的,皮膚病是不潔,也是因肉體生出的工作結果,故律法定為犯罪之刑罰。女人生育、皮膚病及漏症皆要獻祭“贖罪”。獻祭物之血乃是要除罪(罪即指惡者魔鬼)(來 Heb 9:23)。(利 Lev 13-14)章之肉體的工作與肉體的意念(即罪的肉體之意念),此意念表現出來的即是死亡(羅 Rom 8:6 原文)。皮膚災病既是擊打,乃出於神形罰(殺死),故皮膚病是對死的身體,參見(羅 Rom 7:24; 8:11)。保羅認為,人一旦信主後,就不再是罪權下的人,但卻有人的肉體軟弱問題,若不解決,仍然會重回罪之迷感下之死亡結果。故律法引人到基督耶穌那裡,憑著耶穌的信,藉著聖靈,方能除罪勝罪,成聖而得永生,此乃(羅 Rom 7, 8)章的主旨,亦為潔淨律之主旨。

  由(利 Lev 11-15)章得知,不潔的期限有:

  • 1天:接觸動物死屍、接觸漏症患者等;
  • 7天:女人月經;
  • 40/80天:女人生育(利 Lev 12),
  • 7天:皮膚病變之關鎖7天;
  • 不定期限:確定感染嚴重皮膚病,逐出營外,不知何時中斷之隔離期。患漏症期間亦持續不潔。

1天及7天的不潔,不必獻祭贖罪,但超過7天之生育、皮膚病及漏症,則皆要獻祭後方得潔淨。不像1天及7天的不潔,只要用水洗衣洗身即可。獻上火祭乃是因著主的血、及神的靈的潔淨功能,使人得以“洗淨、成聖、稱義”(林前 1Co 6:11),此祭物的血能除罪(洗人的良知),也在乎永遠的靈(來 Heb 9:14),此即父神要差祂兒子,及祂兒子的靈來到世上的目的(加 Gal 4:4, 6; 羅 Rom 8:3, 4)。

(利 Lev 13:9-44)

  本段乃是重複(利 Lev 13:2-8)相同格式,現略過不詳加解釋,讀者請回顧前述,自行解讀。

(利 Lev 13:45-46)

「衣服要撕裂」「蓬頭散髮」

  這表示人要為此罪而哀慟、羞愧,參見(利 Lev 10:6)。因人是按神的榮耀和形像造的,故透過外在的不顧儀容,也表示犯罪是虧缺了神的榮耀(羅 Rom 3:23)。

  後一句直譯為“他的頭要散開(髮)”。《TWOT》指“剪髮”(利 Lev 10:6; 13:45; 21:10),而(民 Num 5:18)才指“散髮”。這可依(賽 Isa 15:2; 22:12; 耶 Jer 7:29; 41:5),皆與剪髮,剃光頭髮、鬍鬚有關之哀傷表示。而「身披麻衣」應是撕裂外袍後換穿為麻衣(賽 Isa 22:12, 拿 Jon 2:6)。但剪髮還是不如散髮好,因已不潔,只有不潔淨者才要剃頭髮(利 Lev 14:8, 9)。

「蒙著上唇,喊叫不潔」

  若蒙上唇,卻又喊叫,實在矛盾。原文「上唇」非陰性的“唇”,而是陽性的“鬍鬚”《原文字典》,或是“鬢”《TWOT》。於(結 Eze 24:17, 22; 彌 Mic 3:7)指整個臉的下半部,表示弔喪或羞愧。在如此羞愧、哀慟之下,還要口呼不潔,叫人勿接觸,故(利 Lev 13:46)上直譯為“那災病 將污穢 在他身上 所有日子 他是污穢的”,罪使人污穢,與潔淨的人分開。

「就要獨居營外」

  原文直譯為“他將獨居 由營到外 從他的居所”。他的居所就是他的帳棚,是在營中(利 Lev 14:8b),今要搬到營外獨居,但非一個人生活,因為還有其他類似的人,參見(王下 2Ki 7:3)。罪使人離開自己的居所,即在神軍營之外,不得與神親近,正如逐出伊甸園(創 Gen 3:24)。

(利 Lev 13:47-58)

「衣物之皮膚災病」

  人身與衣物是形成一體的,正如人身與居家之房子一樣。此災病之感染力擴大至衣物和房屋,故要焚衣拆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