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羅按猶太文士的文學寫作習慣,多以「三層架構」和「二面向」對稱、對比、重複的形式為羅馬書的主要模式。
在整體文章架構上,由三個主要層面組成,構成它的書信的主軸。此三個不同論述點:1~8章神的救恩的謀略,9~11章神的救恩的次序,12~15章神的救恩的實現,都圍繞着救恩的主題……
保羅按猶太文士的文學寫作習慣,多以「三層架構」和「二面向」對稱、對比、重複的形式為羅馬書的主要模式。
在整體文章架構上,由三個主要層面組成,構成它的書信的主軸。此三個不同論述點:1-8章神的救恩的謀略,9-11章神的救恩的次序,12-15章神的救恩的實現,都圍繞着救恩的主題。
而在前言引論和結語總論中,則以對稱方式,前後呼應。這兩大段引論和結語中,各以三小段主題為其小架構,也都彼此呼應。同樣的,在首個主論述中,亦以三小段為其小架構,由定罪到拯救、最後得勝三步驟,描述神福音的主要內容。而在二、三個主論述中,則反以兩個主要面向為其架構,其下再以三個細架構作為內容。
保羅活用文學格式,而不受固定形式所拘束,因此其架構和面向的使用,是多變化的,不是單純的格式。由摩西五經的寫作,分析其形式和架構,也同樣得此相同結論,即以「三」為其重複強調,再以階梯式和軸心式的變化,使得文章既重複強調卻又不斷有新意補充,在讀此種經文時,其解釋和論點,就不可以單一小節和純字面意的方式來了解,而是應由上下文路、整體性來認識,並深思引喻和背後延伸意的用意。
「三」的使用,不在於神觀的意義,因在猶太思潮中,並無此觀念(猶太人從不用三來描述神觀),反是在異教文明才有的。但是三的使用,卻由摩西五經立下典範,成為猶太寫作中最常使用的模式。由創世記一章的文學分析中,就充滿三和二(重複)的格式,無論此方式是否為神啟示的模式,在認識新、舊約經文上,不能離開此鑰匙,否則難以窺探神話語的奧秘。
保羅雖受過希臘式教育,但在拉比系統中亦應有受過長期教導,因此問答式的教學方法應是相當熟悉,在古代希臘教學和希伯來拉比教學的影響下,此種自問自答成為羅馬書最常使用的模式。在本書卷中共計58次的疑問句型,僅在1、2、5、12、13、15、16七章中未使用,其餘九章中,3-8章(5章除外)使用27次,9-11章更高達28次。但在譬喻的使用上則少出現,而人物的例証僅提亞當、以撒、撒拉、以掃、雅各、以利亞,因此羅馬書根本上以論証說理為主,比喻和例証為副。另14章則用3次。惟問句多達58句,但其中有些是不需回答的問句,因此回答的内容,就可成為分段的依據,而構成文章結構分析的判別點。
在引証和譬喻的使用上,一般比較明確引用舊約經文次數有44次,包括十三卷書:創、出、利、申、撒下、王上、詩、箴、賽、何、珥、哈、瑪,共55處經文。另外相似經文出現的有耶利米、約伯等經卷,然而整體而言以賽亞和詩篇是最多引証的經卷。而在用詞使用上,亦有取舊约多處經文作一連貫性引用,如羅三10-18。
組合詞的使用上,以神為所有格的組合詞共66次,最為獨特,在新約其他書卷從無如此多的組合,將神的一切作為、屬性、所有權、幾乎全都包含在本卷之中。這樣的強調法,比較以形容詞加”神”的受詞之組合詞,僅出現七次(其一次用分詞當形容詞9:16),且只出現在九、十五、十六這三章中,作者的意圖很清楚表明,他在指出福音的本質和來源、目標、都是由神而出,且歸回到神自身。基督、聖靈是他的工人,來成就救恩的工具,正如律法和應許是在表達神的最終準則所在,全書的最中心是神本身。
神的所有權組合詞
以形容詞加”神”的受詞之組合詞
架構分析
A.前言一1~18
B.先前的失敗一19~三20
C.神拯救的方式三21~五
D.得勝的模式六~八
C.神拯救的計劃九~十一
B.以後的得勝十二~十五13
A.結語十五14~十六
第一章
1 保羅、耶穌基督的奴僕,蒙召的使徒,被分別出來為傳神的福音。
2 這(福音)是祂事先應許了,透過祂的眾先知,在聖經中,
3 是關於祂的兒子,就是按照肉體,那出於大衛的後裔而被生的。
4 就是按照聖別的靈,出於死人的復起,
以大軍之能被顯明,
是神的兒子,基督耶穌我們的主。
5 透過他,我們獲得了恩典和使徒職份,
爲了祂的名,在那眾列國中使人進入信心的聽從。
6 在這些人中也有你們,基督耶穌的蒙召者。
7 給那一切住在羅馬者、神所愛的,蒙召者,聖徒。
願恩典和平安由神我們的父和主耶穌基督給予你們。
1:1-7經文架構分析:
文章開首清楚以三段式,三句話來介紹寫信者、寫信內容概要和受信者的身份。而在對映角度上,經文也呈現多種對象的對映:寫信者與受信者都以三個詞介紹之,而福音的主角:耶穌基督,也以兩種不同身分介紹。多種對映如福音的傳授者和信從者的關係,最後祝福詞以恩典與平安,父神與基督雙重臨到,因此架構如下:
1:1 A、寫信者:保羅,三個詞介紹(耶穌基督的奴僕,蒙召的使徒,被分別為神福音)
1:2-6 B:書信概要:神的福音
「1」福音源頭:是神事先應許,透過祂眾先知,在聖經中 1:2
「2」福音主題:耶穌基督,他兩種身分
a、按肉身:大衛的苗裔(被生出) 1:3
b、按聖靈:神的兒子(被宣告) 1:4
「3」福音傳與受:a、領取恩典與使徒職份者使人有信之聽 1:5
b、承受者為耶穌基督的蒙召者 1:6
1:7 C、受信者:住在羅馬者,三個詞介紹(神所愛、蒙召者、聖徒) 1:7
結語:雙重祝福詞。
福音的源頭(二節)亦用三個詞來界定,而福音的對象耶穌基督按聖靈的角度(四節)也用三個介詞片語(在大能中、按著聖靈、出自死人中復起)來表明,對比在三節中按肉體角度只用兩個介詞片語(出自大衛苗裔,按著肉體),則福音的最凸顯點是基督的死而復活,是藉神的大能運行的結果,才有今日使徒奉差傳福音的事。
耶穌基督的身分,保羅特別以祂的兒子(三節)、神的兒子(四節)、我們的主(四節)、主(七節)、重複指明:神子和我們的主這雙重身分,亦是經文所強調。神的福音(一節)、神的兒子(四節)、神所愛(七節),此三個有關神作為表達所有權的所有格套詞,貫穿前、中、後經文,更是羅馬書寫作的中心要旨。
(三~四節)中介紹耶穌基督,由介詞“有關於”所帶出三個所有格定冠詞:祂的兒子,那被生出的……,那被宣告為……,而後兩個詞句才詳細說明,並互為對比,由此可以窺知保羅寫作風格:三重結構,雙重對比,在文章中一再使用。
1〉1:1
保羅的身份,以三個片語介紹出來,亦點出其寫作的中心,神的福音。全書是以希伯來文士寫作方式表達,故頭章的用詞次數,對比性都如同舊約先知書般用法。三片語首以“僕人” 介紹自已,此意不在於強調其卑微,而是表達保羅在服事上無自主權,是必然當從事的本分,與1:4我的主-基督耶穌做相應。其次“蒙召的” 1至7節出現三次(1,3,7節),保羅和受信者都是蒙召的身份。
最後“被分別出來” (G873)﹕由“出自” 和“被界定” (或宣告)組合,表示某人或物特別被分別顯示出來,如太13:49,耶穌的比喻中,惡人要在義人中被分別出來。而1:4這位耶穌也是特別被界定出來為神的兒子。
另一種讀法則可譯為”保羅,蒙召的基督耶穌之僕人,被特派於神的福音之使徒”,此譯法將原希臘文三個陽性單數主詞”保羅、僕人、使徒”作對等詞,更符合本書文章所要傳達信息,理解第一節希臘文十個詞,將使我們最終理解整個文本。
2〉1:2
“所應許的”(G4279)﹕由“事先” 和“報告” 組合,表示神的僕人們(眾先知)在從前所記載的典籍中已報告予眾民知道,福音不是新約以後才被人知道,神在律法中已預先告知在律法條文以外眾民有另一條路是神拯救之道,凡願尋求神的,在耶穌未來臨前,他們已期待那位成全者來到,故福音是已先報告給舊約下的眾民,在新約中藉耶穌成全後,由眾使徒再傳給猶太和外邦。現羅馬書只是將舊約先知傳予猶太人的福音,現今傳給外邦人而已。
1:2“從前應許的” 與1:1“福音” 有同字根“報告” 。保羅所傳的福音就是眾先知先前所報告的,是作者故意藉此文字上的相似,來突顯彼此間的關聯,亦即福音是舊約律法所告示的其中一個主題。
3〉1:3-4
以三個 tou指示代名詞表達這位耶穌的身份(如同介紹保羅的三片詞)。首先“他的兒子” ,有別於保羅的身份和先知們,是僕人。在位分上更高,是屬神的,(4節又再強調一次),他不只是基督,那受膏者,從事神的權柄彰顯而已,更表達生命來源不同於人(亞當),故才能成就神的欲願。
其次“出生”(G1096)﹕原指生發,事件的完成,字根有生產之意。在2:26“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 用的是同一個動詞,指“成為” 或“變成” 之意。“按肉體” 由林後5:16“不再按肉體認識(基督)”。當人以肉體來看這位耶穌時,是錯誤的認識,正如太13:54-58家鄉的人因耶穌肉身身份而跌倒,不相信他是神所差來的。在本節中,因第2節的應許,要成就在大衞的應許上,按神對大衞說的,這位基督是成為大衞後裔,來執行王權的。而因大衞是人,肉身的,故指他在肉身上以大衞子孫來到人間,以成全神的應許說的。最後的“tou”以三個介詞片語來解釋他被宣告是神的兒子。
由文章上下的對應,第3節的兩個介詞“ek” 和“kata” 與第4節的“kata” 和“eks” 相同,惟第4節多了一個“en” 在大能中,特被強調出來。由1:16“福音是神的大能”再次凸顯大能。表達今日的救恩能夠顯明在世上,都是出自神的大能,按祂的計劃﹑籌謀﹑安排﹑實踐,而使福音能達到一切相信者的救恩。故本節強調此介詞片語,即耶穌能成為神所重用,從死人中復起,按著聖別的靈被立為神的兒子的背後動力,就是神的大能。
4〉1:5
領受了(原文:抓住了)“恩惠和使徒的職分”。
恩惠charis(G5484)﹕按TAGL分析字源為chairw(G5463)﹕高興,喜悅。本字意為﹕快樂的展示,魅力,美麗,優美。舊約七十士譯本引譯(H2580)音譯hen ;美善,美好,喜悅,恩德。在中文譯本中大多譯為恩,恩惠,感謝。按本字在舊約的用法,常指出於律法的行動所帶來的美好結果,用於神和人的身上,表達領受者身心上的受益。
使徒的職分apostol(G651)﹕按TAGL分析字源apostellw(G649)﹕差一位信差或代理人前往,傳話或命令。本字意為﹕受差遣擔任使者或代理人的職份或責任。舊約引譯 (H7971)音譯shalah ,差遣,打發。常用於神差遣祂的使者之意,現保羅奉差遣完成神所交付使命,即為下一句“為要在眾民族中為了祂的名,歸入信心的順從”。
8 首先,
一方面我不住的感謝我的神,透過基督耶穌,為你們眾人緣故,
就是你們的信心不住的被宣揚在全世界緣故。
9 因為神是我的見證人,是在我靈裡、在祂兒子的福音上,我不斷服事的,
(見證)我怎樣不斷的生發關於你們的思念。
10 常常在我的禱告上,或許可以於何時,在神的旨意中,
我不住懇求將有一豐盛的旅途去到你們那裡。
11 因為 我不斷切慕去見你們,為要分賜你們某樣屬靈的恩賜,
以至於使你們被堅固。
12 然而這事是在你們中間,透過那在彼此間,你們的同我的信心同被激勵。
13另一方面我不願意你們不知道,弟兄們!
就是我屢次親自預定去到你們那裡,惟直到如今仍不斷被攔阻,
為要也在你們中間擁有一些果子,如同在剩餘的眾民族中一樣。
14 無論對希臘人和野蠻人、對聰明人和無知人,我都是有責任的。
15 照樣盡我所有的,所切願的,也向你們在羅馬的人傳講福音。
16 因為我斷不以福音為羞愧。
16B 因它(福音)是神的大軍之能,使那一切堅信者進入救恩,
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17 因為神的義在這(福音)上正被揭露出來,出於信以致於信。
正如所記:而義人出於信必活著。
18 因為神的忿怒從天上正被揭露出來,在人的每一種不敬畏和不義上,
這種人在不義中壓制真實。
1:8-18經文架構分析:
就8-18節可視為一完整架構,分為上下兩個對稱結構如下:
(8-12) 我一方面……就是……因為……
(13-18)我另一方面……就是……因為…….
然而16節福音是其中心點,16-18節連續使用四個因為,來說明之,因此特別將之分離出來,但就架構而言,16-18應包含在13-18之中。
A、到訪的目的:一方面
1、保羅的禱告:
我感謝神……你們的信心被傳開 1:8
我事服神……生發對你們的思念 1:9
我祈求神……有一豐盛之旅到你們那裡 1:10
2、見面的目的:屬靈恩賜分賜,以致你們被堅固 1:11
3、見面的含意:同被激勵 1:12
B、到訪的目的:另一方面
1、保羅的意願:預定、被攔……到你們那裡得果子 1:13
2、見面的原因:我是有責任的 1:14
3、見面的目的:傳講福音 1:15-18
a、保羅盡職傳福音給在羅馬的人 1:15
b、因他不以福音為恥 1:16a
c、因福音是神的大能……使眾信者達到救恩 1:16b
d、因福音是神的義………出於信以致於信 1:17
e、因神的忿怒………在每一不敬畏和不義者身上 1:18
保羅將一方面是……另一方面是……,拆離在8和13節之開首詞,就一般用法是很少如此使用,因此大多數譯者會忽略之,或者將此二詞譯為”真地”…….“然而”…….。但是考量文意上,保羅在8-12節是一完整句子,則9-12只是在修飾說明8節他禱告的內容,對映13節的用詞有相同用法,則8和13節應視為保羅針對同一件事:到訪羅馬,兩種說詞。前一種是他在神前的禱告,能面見在羅馬與信眾見面,分享他的屬靈恩賜,後一種是現今實際限制,無法到羅馬與信眾見面,故現藉書信向羅馬信眾講福音。
就對稱性,8-10用三個動詞表達保羅與神的關係,13節亦用三個動詞表現保羅現在的處境。11-12見面的目的,用Hina帶出內容,13節也同樣形式表達。
5〉1:8
我感謝eucharistw 由美好和喜悅組合(2168)﹕意表非常的喜樂,讚美。對象﹕我的神,媒介﹕基督耶穌,目的﹕你們眾人,原因﹕你們的信心被傳揚在全世界。羅馬教會的信心,一方面指對神的任託,一方面指對神交付的使命上盡忠,因出於對神的話(應許)的堅定不渝,而表現在對周圍的人,行出美善。這包含傳福音,對耶路撒冷的捐輸,接待神的工人(保羅),是保羅所聽聞,也是他所期待教會的(比較1章和15-16章)。
6〉1:9
神是保羅的見證人,也是保羅所事奉的。見證的事為﹕“我不住地製作你們的記念” 。記念( 3417)﹕名詞,你們(5216)屬格,可當形容詞用,和合本譯“不住的題到你們”。直譯“屬於你們的記念” 。但原文字型前有定冠詞(同路22﹔19,林前11:24,25)逾越節的晚筵上,“對於我的記念” 則應譯為“達到我的記念” 。表達行出某動作的結果,達成主所期許的目標,故主的吩咐,行這樣事,是指按逾越節晚筵中,是一家人同聚,表達相愛﹑接納﹑寬容的時候,門徒如何按此教訓,在門徒中彼此去行出愛來,就是達到我的記念。而非在教會中行晚筵的儀式,來表達對主的記念。(記念的名詞或動詞不論何種譯法, 但要明白記念的意義, 不是單針對人, 而是對某人的所行的事之思念, 故可譯:製作記念我的記念)。
事奉後接兩個介詞片語,表示事奉的範圍﹑內容。首先“在我的靈裡”,en ﹕介詞,可表示地點,時間,也可用於憑藉法,當指地點“在”,指藉詞“用” 。
“我的靈” ﹕靈的定義,由約4:23-24,事奉敬拜者要在靈和真裡拜祂。這“靈” 是指經由天上賜下的聖靈,內住在人的靈,表現在方言禱告中(林前14:14)。由本卷1:4“聖別的靈” 所傳達之意,是在聖靈臨到以後,事奉的地點不再是在肉體中,單由亞倫(利未)後代所執行的,而是一切有聖靈內住,能以方言禱告者所執行。由2:29和7:6所指靈和典籍(中譯儀文,原指被雕刻後的文件)的對比中,更能顯出,今日的事奉,不再單僅能由律法中所規定祭司在聖殿中事奉,而是擴展到原先律法頌佈前,每一尋求神的,都能在神所定規的方式上來事奉祂,故保羅在其他書信中提及,教會和得贖者身上就是神的殿。
“祂兒子的福音” ﹕1:1,神的福音,2:16我的福音。福音(好資訊)是出自神,關於祂兒子,由工人傳開。保羅事奉的內容,是有關於神的兒子所成全,帶來給世人的福音,由1:3-4節已闡明的。
1:10 |常常在我的禱告上,不住懇求,是否終究於某時,我將有一豐盛的旅途,在神的旨意中去到你們那裡。|[是否終究:「懇求是否怎樣」表達出他渴望於某時成就某事。《和譯》意表不確定是否合神旨意。然而原文強調是不確定何時,但保羅能確定神的旨意要他去羅馬。「豐盛的旅途」是有豐盛收獲之旅、但不見得是平坦順利之旅。]
7〉1:11
“因見面以分給你們某一樣屬靈的禮物” 。比較提前4:14及提後1:6,“按手分賜給你”,兩處經文都表示經由在上者按手將禮物賜給在下的。保羅作為神的僕人,有權柄將屬靈的禮物賜與需要者。禮物雖來自神,卻需經由祂的工人傳遞給祂的子民,而非某解經者說“保羅不大可能會聲稱自已能把禮物(中譯﹕恩賜)授予別人” 。否則神的禮物,就如他人所說,只要渴慕就可向神求取,無需工人媒介,此說完全悖離神的行事原則,即“神不直接面見人,必藉使者傳達” 。此一屬靈禮物,由1:12這(touto5124)指示代名詞所代表,藉著彼此間的堅信,而同得鼓勵。就當世代,假使徒充斥,到處迷惑人,使人對神的話誤解,失去真信心,故保羅需要親自見面來排除假使徒的迷惑,藉著在靈裡真誠交通,就能破除誤解,恩賜被成全,達於神的兒子信心與真認識的一致。此非單由書信的交通所能達成,因當時通信不如今日之便利,惟有見面方能細談和互相交通. 故下言:你與我的信心.保羅藉此表達他切慕面見羅馬信徒,化解假使徒所帶來的錯誤。
1:11分賜羅馬信徒屬靈禮物,目的在1:13得著一些果實。果實可指兩方面,一方面羅馬教會有責任傳福音,去得著在羅馬的其他人,因福音現已傳給了世人, 不再是隱藏. 故教會的任務是將使徒所傳講的,就是報告現今已因耶穌成全神所預備的救恩,不光是重述舊約先知所事先報告的,更是這報告已完成了,故對使徒而言,他可以來到羅馬收拾果實。另一方面羅馬教會領受恩惠(美善)了,就當將應獻禮物:“對傳福音給他們的猶太人”捐輸當成果實,由使徒來收取。
8〉著作羅馬書的目的
保羅著作羅馬書的目的,出於假使徒攻擊他不是使徒,說他所傳的福音是違背律法,此背景可由使徒行傳﹑加拉太書中得證。因此羅馬書一開始就介紹自己是使徒,確認他有資格傳講神的話,(其他眾多書信亦如此)。再者,馬上介紹福音的本質,以及人為何需要福音,來說明福音與律法並非悖離,相互排斥的。神的行事準則,自古迄今並無更動,對舊約的人和新約下的人都一視同仁去對待。福音不是只在新約才開始,神拯救罪人,在摩西五經中已顯明,諸應許是律法中的一部份,不可分離,故耶穌在世說他來是為成全律法,而非廢棄律法,是因他來應驗神在律法中諸應許,是需由祂的愛子來完成的,藉著他的降生﹑受苦﹑受死﹑復活﹑升上天,每一步驟都代表神大能的實踐,使神的計劃一一成就了。
9〉1:16
“福音是神的大能,使一切堅信者「進入」救恩” 以“eis (希臘文greek以下簡稱為G或省略之)” 來表達目的或結果,英文聖經NAS,NIV及ESV都譯為for,表示目的。NKJV及DARBY都譯為to,表示結果。一般中文聖經也都譯為“要” (思高本為“為使” )表目的。可譯為“可以” 或“達到” 表結果,則視為分詞片語,等同“神的大能” 的彰顯結果。“救恩” 意指出於“拯救我們的神”(詩68:19),透過祂所差來的人來拯救,使人免陷入“危難” “被限制” “窮困” 等環境中(參舊約TWOT)。就使徒們而言,現神所差來的人,由耶穌為代表,一般學者都解為人屬靈生命得拯救,強調脫罪﹑稱義﹑不滅亡﹑進入天國。惟救恩的涵意不光只在人屬靈生命層面,更廣大的意義在於表達神對其受造之物(天﹑地﹑人﹑萬種活物),因罪的玷污所帶來的敗壞,重新的再造,成為新天﹑新地﹑新人。故此救恩不只在內在的改變,外在身體的得贖,最終萬物的更新,神的榮耀得以被彰顯在祂所創造的世界中(參羅8章)。因此救恩的範圍不只是針對人而已,人只是罪魁禍首,所帶來的對大地和萬物咒詛,更是神所要首先恢復的,使有神形像﹑樣式的人,真正成為神的榮耀彰顯,在大地上執行神的管治。「義人因信得生」這就是「這一禮物」,就是「福音」。這福音內容豐富,但常被人狹窄化,只重「因信稱義」;然而「因信稱義」是指「本於信」,因此而得以成為義人,接下來還要「以致於信」,就是「義人因信得生」,就是要憑信遵行順服神的一切律法,方能得生。就是要按照耶穌的信心,對神的話、即神的律法有絕對的相信、絕對的順服,而去作成、應驗神的律法/神的話。
1:16“一切堅信者” 現在時態分詞,表持續相信﹑堅持者。這“信心” 溤蔭坤說﹕「信心是得救的媒介或管道,卻不是得救的條件,好像沒有這條件,神的拯救大能便不能發生功效似的」,的確,信心不是一種功德,以換取神的救恩,但信心卻是神拯救中的條件。神的行事是信實永不改變,這是我們所眾知的,因此祂說出的話,成為我們的支撐。當人願意以此支撐,來行走他的一生,如舊約所說﹕「實行它們(指神的律例﹑典章)的人,他必要在其中活著」(利18:5)。此話在以西結20:11,13,21被重覆三次,代表確定性。因神既已說出,亞伯拉罕就將祂的話當成他一生的支撐,神就以此為義。神願意受祂自己所說出的話限制,雖有一時地阻撓祂的計劃,且使神有所虧損祂的榮燿,祂仍堅守祂的約,持續等候,寬容﹑付出代價,使祂的計劃終必成就。而祂所造的人,因這樣信實的話,學習神在善的工作上的堅定不渝,這等人亦終必得著神所預備的救恩,報應他們榮耀﹑尊貴及和睦。惟不願以神的話為其支撐者,神亦報應憤怒﹑苦難﹑困苦在他們所上,此為羅2:6-11所申論的。因此神按他的義,必將得福得禍的條件講清楚,獎懲分明,所以” 信心“是條件而非只是媒介或管道,因這是神自己訂定的。
10〉1:17
” 神的義“dikaiosunh qeou”(G1343)和(G316)。
溤蔭坤六種解釋﹕
一. 神的屬性﹔
二. 一種地位(身份)﹔
三. 神的能力或拯救的行動﹔
四. 強調關係﹔
五. 兩種意思的合併﹔
六. 綜合接納。
“義” 的定義,保羅不能離開舊約的意思來使用它,否則他會詳加解釋,而下文並無此詞擴充或解釋,因此保羅用這詞來表達的意思是讀者所熟悉的(So seifrid, Justification. 44; cf. Williams, “Romans” 260)(引自溤蔭坤“羅馬書註釋” 卷壹 P. 253 注 46)。因而需查考舊約背景來瞭解它。
由TWOT編號1879 (Hebrew以下簡稱為HEB或H, sadeq 6662)的解釋﹕(公義,義)
I. 字根基本含義﹕合乎倫理或道德的(判斷)標準。原是「弄直」,代表某種「標準」。最早用法都與審判者的職責有關。(該篇文指出,創15:6,18:10,30:33三處不適用,然經文的含意卻顯明是適用此定義的。)
II.
1. 倫理上的定義﹕以約伯所行﹑所言之見證,義人的義是指願遵行神的命令,以維護社會的和諧 shalown。他是事奉神的人(瑪3:18),是順服神律法的,與神的本性一致,以美善(hen)對待缺乏無助者。他一切義行的來源乃出於神(或律法)公義的判斷(詩72:1-2)。由約伯書29:12-15﹔31:31-32,24-25,13﹔可見約伯的義行。而公義的行為源於一個新心(結36:25-27)。
2. 在法理上的定義﹕指在律法前人人平等。無罪與有義是同義。而個人都可依據自己的善行,求神拯救脫離悲慘的審判。
3. 在神自己的表現上﹕祂是公義的審判者(代下12:6,詩11:7,耶12:1,哀1:18),祂的標準,話語所定的審判都是義的(詩119,名詞計出現14次,形容詞1次),神的義在法理上必然結果是以救恩為伸冤(對選民)的觀念(參賽1:27,46:13救恩與義平行)。神的救恩是藉由義的彰顯而來,因此神的表現在三方面﹕(1) 神是義的,祂遵照這約拯救祂的百姓脫離危難、敵人、惡人,為他們報仇。(2) 因著百姓的罪,神必審判刑罰,不以以色列的罪行為義。(3) 對於犯罪者,給予稱義的方法,包括悔改歸正,相信神給予的應許是信實不變的,如同耶穌基督的信心一樣。重新轉向神,按義人所行的標準而行,重得(1) 中所談的救恩。
III. 神的義,按希臘式想法,「神一致並標準的行動」,神自己就是標準,而非受標準約束。但按聖經的說法﹕神是受祂自己說出話(標準)而約束,來顯明神是義的。因此SchrenK說﹕「義,是指關係,當某人符合他人因著彼此的關係而加諸於他的某種要求時,他就是義的。」「公義和救恩的聯結乃深椬於盟約的觀念中,義,就是屐行盟約的忠誠與盟約的應許」。因強調盟約,神的公義成為信守應許。
一,“馮” 在其書中P246-247言﹕「義與約二者,保羅從沒拉上關係」。其解釋完全是誤解新約的意義。神與選民(以色列民)以外的外邦人原本沒有關係,但因基督所成就的新約臨及世上,願意相信神的應許已達及一切尋求並行出神的義者,故今以色列民與外邦人成為一。此乃弗2章所論主題。所以神的義都是從神與子民的關係來看的。詩98:2-3,神向萬國顯示“義”和“救恩”,只是祂對全世界顯明「祂向以色列家所發的堅愛和信實」而與外邦人無分嗎﹖此種解釋亦誤解經文,將應許只局限在屬肉的以色列人身上,如此則98:9節,神何能按公義審判世界﹖如果世界不能聽聞神的救恩。因此本詩不只論到神向屬肉以色列民,顯明祂的義和救恩,而對外邦人刑罰,以證明神的得勝,並且更是神的義顯明於祂施行拯救義人,向著堅信的以色列民記念祂的堅愛和信實,四極都看見神的救恩,而向雅威歡樂,因同樣的準則亦要行於外邦人中。
二,“溤” 在其書中P256-257言﹕「神的義不可能是神公平或正直的屬性,因為不是神的公平使我們得救(神的公平本身只會使我們被定罪)」,「神的義宜解為主要指神的拯救行動,…一種義的賜予,…在這行動中,神把義者的地位賜給信耶穌的人」。然而按舊約“義” 和“公平”(或正直)常一同出現,可由詩98:9“義” 和“公平” 其意相同看出。由前述II2,3可知,正因為神的公平審判,祂給予受審者有悔改的路可行走,而非一味刑罰。神的公平表現上不能只於在審判﹑刑罰上,在祂已立的應許和救恩的道路上,神也是公平﹑公義的。“行義的蒙福,犯罪的受懲” 是神的公平表現,“悔改蒙赦,硬心抵擋的忿怒待之” ,也是神公平的表現。保羅對“神的義” 的定義不光在首項的表現上,更強調後項神的恩待上。再者,將神的義解為神的義的賜予,此錯誤解釋讓人的責任不見了,“義” 和“律法” 被切割分離,人只要“信耶穌” 就可得著一切,而將神的義要彰顯在人的目標拋棄了,人不再需要行出神義的要求了。
11〉“出於信歸於信”
1:17“出於信歸於信”另有釋經者比較羅3:21-22的思想,顯示相同的節拍,而引出﹕“本於信”,指信心乃是稱義的根據或方法﹔“以致於信” 指顯明給那些相信的人(任何相信者都是這義的受惠者)(以上說法乃溤蔭坤所贊同)。
類似本節詞語的片語包括﹕GREEK ek dnamews eis dunamin(詩84:8 [LXX 83:8] ,英文譯本KJV,NAS,NIV都為 from strength to strength,和合本﹕力上加力,思高本﹕體力越行越有)。GREEK ek kakwn eis kaka (耶9:2)英文譯 from evil to evil,和合本﹕惡上加惡,呂振中本﹕出於壞而歸於壞的,思高本﹕變本加厲作惡。 GREEK ek thanatou eil thanaton及 GREEK ek zwhs wis zwhn(林後2:16) 英文譯本NAS, ESV from death to death; from life to life 。GREEK apo doxhs eis doxan (林後3:18)英文譯 from glory to glory,和合本﹕榮上加榮。因而要把這詞語視為一種辭令式語法,意即「自始至終都靠著信」(當代聖經)。在神為人的救恩而顯明祂的義這事上,一切都是由於信,從開始直到末了。至於把兩個介詞片語賦予不同“意義” ,解釋“階段”,“進程” 都只是個人領受延伸之意。英文譯本NAS,ESV 翻譯本句亦為 from faith to faith,表示“信”是一種進展,從始至終,強調“信”的單一性﹑唯獨性之意。由下句“義人出於信心必活著”,與LXX (七十士希臘文譯本之簡寫,下同)“我的信”,馬索拉版“祂的信” 的差異,本句省略主詞,“信”是作者故意強調的。
“顯明出來”(GEB601)被動現在直說語氣:“正不斷被揭示”,指從前神所應許的現已成全,不斷被神的工人(使徒們)傳講,神的義是被證實了,1:17b“出於信歸於信”等同1:17c,“義人出於信必活著”。舊約先知所說的印證了新約基督所成就而使徒所傳講的話。
12〉1:18
“人的不虔不義”不虔(G763):無懼怕,LXX對應馬索拉版,舊約為(H7562)/(H7563):錯誤、惡的事,或為(H2555)強暴、暴力。不義(G93):舊約為(H5766)不公平、不公義。此二字在舊約中常平行使用(賽26:10,結18:24,28:15-16,33:12,15,18詩58:3,125:3,伯27:7,34:10)是指敵對神屬性的行為,涵意上有重疊之意。“人”在此指以色列人和外邦人。按2:12-16,神對這兩種人,採同一準則:“內外律法”,行審判。由一章不斷出現“顯明”(601及5319),“宣告”(3724),“報告”(31)等字根,表達人類都能知道、驗識、看見、領悟神的能力和神榮,使猶太和外邦都無可推諉。
1:16-18節四個因為(1063)相連,故是相關聯的解釋1:15,保羅為何盡其所能要將福音傳於羅馬,因它是與全人類的福禍相連。按Bassler(Impartiality204-5)的解釋羅一18和一16-17的邏輯關係:保羅將哈二4和利十八5所表達的兩項對應而相反的原則,視為反映他信息的核心(信心和律法的行為相對)。但事實上利十八5:人若遵守(典章),就必因這而活著和哈二4,義人因信必活著,兩者之間并非是衝突相反的。人對神所說的話,視同應許,盟約,在利十八5,神應許當人去遵守他的律例、典章時,就有生命賜予。故人因著信,不憑著肉體遵守這盟約的責任,神必按人信心的果效報酬他。羅一18神的忿怒,不是指他要愛人類,而人類拒絕他的愛,神受傷而怒,而是神站在約的上面,已先施堅愛,拯救以色列人脫離埃及法老權勢(就是羅七章所論罪的權勢),他已守約,但人卻不愿守約,盡其在約上(顯明在律例典章上)的責任而有罪責,故神的忿怒(咒詛)才臨到,正如一18下半句,這些人以不義來阻攔神的信實(就是他的守約)。神的義的顯明,在正面上以一16-17表明在救恩上,而反面以一18忿怒臨及,這就是神的義的表現,不可分割的。
1:18“真理”(G225)原指無隱瞞、不遮蓋。意同1:19“顯明”(5318):發光,照明出來的。1:20“被領悟”(3539),“被看見”(2529)。這些詞都指向神已向人類顯明祂的能力,榮耀,驗識的準則。1:19-20即解釋神忿怒的正當性,1:19“神所驗識的事”是指神對義和敬畏的定義、準則,是被人知道的,在那些行不虔不義的人身上,是明顯的。1:20藉由神對世界的創造行動上,和祂可被領悟的諸行事上,祂那永遠的能力和神榮,被人看見了。只是人類不愿順從“真理”,反而壓制、囚禁它。本段落應按創世紀一~十九章所記人類的犯罪史來明白,由亞當(始祖)犯罪、該隱殺人、供水事件、所多瑪被毀一連串的刑罰,表明在摩西成文律法來寫下前,神早已按人的不虔不義報應在罪人身上。都印證神的審判,不只是對有成文律法的猶太人,而是一切犯罪的,因為行事準則,神早已告知,放在人心裡,彼後二4-8及猶6-7都提及相同事件:洪水及所多瑪,神不寬容他們,只搭救義人挪亞一家和羅得,正如羅一16-20所述情形一樣。
19因這緣故,神所熟知的事在他們中間是明顯的,
因為神曾向他們顯明。
20 因為祂諸不能看見的事,從世界創造行動中,
藉所造諸物,連祂那恒久的大能和神榮,
可被不斷了悟的看清楚,為使他們是無可答辯的。
21因這緣故,他們熟知神,卻不當作神榮耀祂,或感謝祂,
反倒在他們的爭辯中被延誤,而他們無通達的心就被矇昏了。
22自稱是聰明者的被愚弄了,
23而曾以人類和飛禽和走獸和昆蟲朽壞的肖像樣式,
更替神那不朽壞的榮光。
24所以神交付他們在他們心中的私慾裡,
以致彼此玷辱他們的身體污穢中。
25這類人曾以虛假更替神的真實,且敬拜事奉那受造物,來取代造物主;
祂是當讃美的,直到永世,阿們!
26因這緣故,神交付他們以致可鄙視的邪情中。
因為不但他們的女人更替本性的用處,以致違反本性。
27 且也同樣男人撇棄女人本性的用處,在彼此慾火中被焚燒,
男和男之間作成了那羞醜的事,在他們自己身上得著他們欺哄應有的報應。
28且正如他們在確知裡不曾驗中有那神,
神就交付他們以致不被認可的心思,去作達不到(神前)的事。
29 已被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損害所滿溢;
充滿了嫉妒、兇殺、爭吵、詭詐、慣行惡事;
30 諸多的中傷、誹謗、神所憎恨的、高傲、
傲慢、自誇、設計惡事、對父母不順從
31冥頑不靈、不守約、無親情、無憐憫。
32這類人確知神的法則,就是:凡實行這樣事的人,他們配當死亡。
不但他們不斷的作,更贊同實行這些事者。
1:19-32架構分析:
1:19-20前言:神的知識是明顯的………………. ……人無可答辯
1:21-24第一個審判:知道神…..又更替神的榮光……神交付他們進入……
1:25-27第二個審判:更替神的真實…………………..神交付他們進入……
1:28-31第三個審判:不驗中神………………………..神交付他們進入…….
1:32結語:確知神的法則………………….人配當死亡…………
三個審判的內容型式各有不同方式呈現:
1、 控方提證;神的創造結果人可知曉。 (19-20)
控方控訴:知道神卻不榮耀神,反以偶像取代神。 (21-23)
控方求刑:交付於身體污穢 (24)
2、控方控訴:重述第一次控訴相同罪行 (25a)
控方提證:神本當讚美 (25b)
控方求刑:交付於可鄙視的激情 (26a)
控方理由:更替本性 (26b-27)
3、控方控訴:已喪失驗可神的能力 (28a)
控方求刑:交付於心思的不驗可,行不能達到神前之事 (28b)
補充說明不能達到神前之事細項: (29-31)
A、被四種罪所充滿(間接受格單數)(29a)
B、滿有五種罪行 (所有格單數) (29b)
C、十二種諸多罪過(直接受格負數)(30-31)前七項為一組,後五項同為否定詞為一組
一19-32本段經文以三個重複審判為主架構,每一個審判都由人的行為帶出神回應,以相同詞句“神交付他們進入……”,做為連結。且神的審判的嚴重性,是逐步加強,所敗壞的對象,由身體(24節)到激情(26節)到心思古(28節),是由外而內的敗壞。人的行為在第一個審判中,以六個直述動詞“榮耀”、“感謝”、“被延誤(意:徒勞無功)”、“被矇昏”、“被愚弄”、“更替”來描述,其中三個主動動詞,三個被動動詞。在第二個審判中,以三個直述動詞“更替”、 “敬拜”、 “事奉” 三個主動動詞來描述。在第三個審判中,以一個直述動詞“驗中”主動詞為描述,但在29-31節中用21個詞分三組來表達其罪行。此三組中,第一組以分詞“被充滿”帶四個受詞;第二組以形容詞“滿有”帶五個受詞;第三組則以數目上為複數的使十二個受詞所構成。
前言和結語則同以神的知識和神的法則兩詞相對映,且知識(G1110)和確知(G1921)是同字根,一是形容詞,一是動詞,分置於前言和結語中,構成整個定罪的主因。“神的知識”或譯 “神所熟知的事”,由20節三個詞來界定:“祂不能看見的事”(即指人看不見神這件事)、“祂永恆的能力”、 “神權”(或譯神榮、神本質),而人藉受造物可以領悟地看清楚這些原被隱藏的屬天之事。
整體文脈充滿著因果之論,三段審判詞都先提出人所犯的罪過,而帶出神的刑罰,其用詞為“交付”,這詞在當代常指將犯罪之人交付官府審判之意,因而保羅在此不言神直接的刑罰,而是當一位主控者,反而執行刑罰的是人的諸多污穢的罪行,此種隱喻式的說法,要按律法的控告原則來理解。神對犯罪者從不直接面對之,而是交給祂所已頒布的審判官——律法,來執行其公義、聖別的報應,因此人犯更多更大罪行,在律法之前其刑罰更嚴厲。並且就猶太人的觀點,外邦人因其罪孽遭報,原不配神直接面對之,視同那惡者是當遠離神的,故而保羅在本段中的文詞用法,充分表達是針對外邦人的控訴詞,以為這等人的罪行已將屬神的形象完成踐踏,其良知損毀,完成符合羅馬時期羅馬
人的行為舉止。
13〉1:20
“世界的創立”(G2937):本字可指受造之物(如8:19-22帶定冠詞)或創造的行動,此處無定冠詞,不特定某物,故可指行動方面而言。神“創造的諸行動”之意,由創一-二章已表明在創造的過程中,他的次序視為美的事,所分別的,所期許的,都一一顯明,使人從中得知神的形象、樣式的內涵為何。再者“所造之物”(G4161)(名詞中性複數間接受詞)僅在此和弗二10出現。可指物或事,若指物,世上神所創造之物,人藉此而看見神,此非聖經一貫所表達的方式,反之指事,包括他的創造及他在歷史中所行的事,更明確地解為神與以色列民的交往(Barth),人藉此而看見神,因他是歷史的神,掌管歷史,藉他所行的諸事,一再顯示他的能力和榮耀所在,以及他行事的準則永不改變,人類就能領悟神所表現出來的。希臘時期,猶太護教文學的論點,引用希臘哲學觀點,就是外邦人可透過自然界可見之物,而獲得關於看不見神的至少局部的知識,此論點與保羅在這裡的觀點并不相符。按羅二14-15外邦人仍存有律法,只是非成文律法,人的本性和共知,如未被遮蓋,昏暗,按人裡面原有神的形象樣式,在他的行事中,可判知何者是符合神所定的律例,故在外邦人中人仍可藉神在他一生所遭遇的事,知道神的準則。
14〉1:23
“更換”(236)有更替衣服之意,可譯“取代”,“改變”。本節所提各種偶像是希臘、羅馬、埃及、迦勒底等最文明國家中的多神宗教所崇拜,但依申四16-18 及25-28,神警戒以色列民不可敗壞自己,雕刻偶像,然而歷史印證他們卻如此犯罪,以偶像取代神而終被神逐出應許地,分散在萬民中,因此本節偶像之罪,不單指外邦人,以色列人事實上也犯同樣錯誤。
本節可指向獻祭的條件。在利未記中記載“人若”獻牛、羊、鴿子等潔凈之物時,當如何獻祭,所代表之意,利未記是重新恢復神原先喜悅的祭祀方式,并非之前人不知如何獻祭,正如創世紀中列祖的築壇獻祭,并無成文律法所定規事項,但列祖知如何獻神所喜悅的。故是因人更替了獻祭方式,以各樣不潔之物,和不符神要求的方式來獻,所以摩西所吩咐的,是重回原先神所定的而已。正如本節所論述,原先人是知道神,只因犯罪之後,以其他形象來取代神去敬拜祂的原則相同。
15〉1:24
“成為去彼此玷辱自己身體的污穢中”,污穢(G167):不潔凈,舊約為(H2932)污穢不潔的或(H8441)可憎、痛恨的,所指并非單是道德上的污穢,圣經上所指往往是身和心的雙重不潔,而且身體的不潔往往先被提出并且不潔的結果是無法到神面前敬拜。這種犯某種罪,帶來該罪應有的刑罰,是舊約聖經先知所一再強調的,1:23,由偶像崇拜的罪帶來1:24神的交付審判,結果因身體的污穢不能去敬拜神是本段落第一個例子,其原則在第二、三例中也是如此。所以,這裡所謂性道德方面的罪,不只是道德上產生愧疚,所帶來的傷害臨及自己的身體和對方的身體,并對方親屬權力上的受損。最終造我們身體的神也受辱了,因人不善用,保護自己身體,使賜生命的主人失去祂當得的權利。
16〉1:26
女人的罪,指向她濫用自己的身體,但非指女人的同性戀如下節男人的罪。按五經所提及的,獸交(利十八23,二十16)多指是女人所犯(男人亦有),而所用之詞(H8397)tebel ,按TWOT解釋,指在性這方面顛倒神所設立的次序(利18:23,20:12)。女人在身體的使用上,并無自主權,按律法精神,女人是依其父親或丈夫的許可,才能許愿,使用身體去還愿(民三十章),故女人本性的功用是順從丈夫的,不可與其他受造之物(其他男人和獸類)結合,且由創三及六章,兩次犯罪,都先提出是女人自己出頭,與蛇,天使交合,產生各種罪來,女人違背本性,是指她違反神所創造的秩序,在身體上而言,就產生在偶像崇拜上廟妓的淫亂,此即本段所論主題,崇拜上的混亂。至於先提女人的罪,後提男人的罪,按先知書的編輯方法,後面所論述的往往才是所要強調的,故男人的罪的嚴重性,不單是因同性戀在性質上較具攻擊性(參創十九章所多瑪事件),而且他違背神直接的命令:生養眾多并使自己的身體受損,傷害神造男造女的旨意,其罪更重。
女人取代本性的功用,成為逆性,保羅的用詞強調對應23及25節上,與偶像崇拜上相聯,若因受迷惑而濫用她們的身體,正如夏娃和洪水時期與天上使者生子的女人一般,在宗教上的混亂,靈和心的昏暗,以致身體的污穢帶來惡果,正如始祖犯罪,罪臨及世上每一個人,因而本段落的女人,不光指外邦女人在廟妓上的罪惡,猶太女子不愿服在男人之下亦是經文所暗指,同樣的犯罪。
17〉1:27
男同性戀,在希臘,羅馬文化中,男人利用小童的雞奸,而現在文化中是一種彼此相慾的關係,雖對象有所不同,但主題上都是男人的主動慾火貪戀表現,是孌童或其他男人不是重點。男和男“成就”那“可羞恥的事”,“成就”在一-七章出現於1:27;2:9;4:15;5:3;7:8,13,15,17,18,20,十次,由按著(2596)和工作(2038)組成,指工作上的完成、成就。意義上與字根(2038)無分別,“可羞恥的”(G808)字根:無和外表,形狀,組合,其意與(G2158)比較,指殘疾、不完美,故為完善、尊貴的反詞。舊約為(H6172),(利18:6,出20:26)赤裸、私處,引為恥辱、蒙羞。故本組合詞為男與男作出露下體,可恥的事,而按律法是致死的罪,是神人所憎惡的。
18〉1:28a
“且正如他們在確知裡不曾驗中有那神”,按1:19神所驗識的事已顯明給人,人就能夠驗識神,然而人卻不愿去驗可、承認神所啟示的。在此句中有故意之意,如和合本所譯的。1:28b,“神就交付他們,成為不被驗可的魂中,去行達不到(神前)的事”,作者再次強調,是人內在的問題,而作出外面的罪惡,而神就按其所行的惡,成為刑罰來報應他們。
19〉
知道(G1097):驗識、理解,舊約為(H3045),對事物的觀察而認識進而認可它。本字根出現於1:21驗識神,1:19形容詞(G1110)所驗識的事。組合詞(G1922名詞)充分的驗識1:28,(G1921動詞)1:31“充分驗識神的義的要求”。一章中四次使用本字根,表達人有足夠能力去對創造他的神觀察祂所啟示的準則,并由該準則來行出應對應的行為,然人的本身的頑梗,而所行出的違背神創造人并賜予他有神形象樣式的本意,顯明人的惡是應當受交付審判,而無藉口可言。
20〉1:30
怨恨神的(G2319):由神和可恨惡組成。此類的組合詞,早期僅具被動意義,指被神所恨惡的,因後期對“神所恨惡的”認識不明白,未按律法所告知的準則來明白,而演變為主動意義:恨神的。類似組合詞有譯為被動的:蒙神教訓(2312帖前4:9),神所默示(2315提後3:16),神所愛的(2321提阿非羅)。以為主動的:攻擊神(2314徒5:39神所攻擊的),敬畏神(2318約9:31存有神的敬畏的)。按希伯來語法,常以神為主體,而非人為主體,來談對於神的事,此與希臘思想以人為主體來談論神的事,有極大不同,因而按舊約的用詞,神所敬畏的,是指神藉其律法來教導人,為使人不落入沉淪中,此為神出於愛而害怕他的子民受傷害之意。同樣神所恨惡、不悅的,是因人不按律法而行,成為神的仇敵,故本節所指的罪,要按律法所定規的標準,人所違犯的,并不特定為何罪過。
21〉
按一章的論點,引用創一-三及六-七章;耶二5,11;詩106:19-20;申4:15-18;利18:22-23,20:13;哈二4,眾多經文表達相同涵意,保羅的論述,不能離開先知和律法,也不應與先知和律法的吩咐相左。故本段若解為單指外邦人的罪,與猶太人無關,則先知和律法對猶太人所告示的,豈非落空了。若說保羅因熟讀舊約聖經,因此當他要描寫外邦人的罪,就借用舊約以色列人犯同樣罪的字彙,此種說法太過牽強,失去保羅的主題,而自己發明出“特別啟示”,“普通啟示”等名詞,來自圓其說了。
第二章
1所以,人哪,那每一審斷人的,你是無可答辯了。
因為在何事上你審斷別人,你就定罪自己;
因為那審斷人的,你正實行同樣的事。
2然而我們曉得:
神的判決是按照真實對待實行這樣事的人。
3人哪,那審斷人的,就是實行這些(審斷人的)事者,又去作它們的,
你算定這事:你將必逃脫神的判決?
4或者祂慈善、克制、延長怒氣的豐富你持續輕蔑了,
你不驗知:神的慈善是為要持續引領你歸於悔改?
5 竟按照你剛愎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存忿怒,
在神忿怒和公義判決揭開的日子。
6祂將必按照各人的諸工作報應各人。
7 一方面對那按照美善的工作的堅定不渝,不斷尋求榮光、尊貴和不朽壞的人,
以永生報應。
8另一面對那出於抗爭且不信服那真實,反被不義所說服的人,
以忿怒和暴怒報應。
9 並且苦難、困苦加在每一作成那惡事之人的氣息上,
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10 然而榮光、尊貴和平安給與每一行出那美善的人,
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11因為對神而言,祂不是以貌取人的。
12因為凡在律法之外犯了罪,也將必在律法之外自行滅亡。
而凡在律法之內犯了罪,也將必透過律法受審斷。
13因為並非那律法的聽見者在神面前為義的,
乃是那律法的遵行者才將必被稱義。
14因為每當外邦人,那沒擁有律法的,若藉本性去遵行那律法的事,
他們雖沒擁有律法,對他們自己而言他們就是律法。
15 這類人自己持續證顯那律法的工作在他們心中是刻寫的,
當他們的良知持續一同見證,
並且同時在推理上相互控告或甚而做出辯護時,
16 在神審斷人的隱密事的那日子裡,按照我的這福音,透過耶穌基督。
2:1-16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對於所論述對象為何,是明白本段的關鍵所在,有以為是針對外邦而論的
(如李保羅),但絕大多數學者以為是針對猶太人而論(如陳終道、鮑會園、cranfield、
種籽聖經註譯的Harrison、活泉新約希臘文解釋),而馮陰坤則以為主要是猶太人,但不
必完全排除異教的道德哲士。就文章主要對話者以”你”(出現於3、4、5節)為詞,
同樣出現於17節,其間6-16節都是解釋1-5節的內容,雖然6-16節所論對象是猶太和
外邦兩種人,但是總體而言,是針對猶太人而辯論。
文章本身由1-16節是連貫的,6-10是以5b神忿怒和公義判決為基礎所延伸論述的,
而11-16節則以連續四個因為來解釋之。然而2節是其中心思想,”神的判決”而其審
判的原則由2節按著真實,6節按著個人的行為,16節按著我的福音,此三項分別論述,
因此文章勉強分成三段如下:
一、神的判決是按照真實2:1-5
A、審判他人者是定罪自己,不能答辯
a、在何事審斷人,就在何事定罪自己 1a
b、審斷人的,實行同樣的事 1b
B、我們早已知道:神的判決是按真實而行2
A`、審斷他人者的無知
a、自己算定:可逃脫神的判決 3
b、不能驗知:神的慈善、寬容、恆忍是為領人悔改 4-5
二、神報應人是按照個人的行為2:6-11
A、神報應各人6
B、正面:以永生報應那按善工的堅持者7
C、反面:以忿怒、暴怒報應那不信服真實者8
C`、反面:以苦難、困苦加在那坐成惡事者9
B`、正面:以榮光、尊貴、平安加在行善者 10
A`、神不以貌取人 11
三、神審斷人是按照保羅的福音2:12-16
A、外邦人無律法而犯罪,在律法外自行滅亡12a
B、猶太人有律法而犯罪,透過律法受審斷12b
B`、猶太人非聽見律法為義,而是律法遵行者都被稱義 13
A`、外邦人的本性、良知、推理即是律法的功用 14-16
1〉2:1
所以(G1352):應是由G1223和3739組合的縮寫。譯為“因這緣故”指一章保羅所論述,世人犯罪仍不以為意。所以後接“你是無可推諉的”(G379)由無和答辯(626)組成:無可辯訴,沒有藉口,出現於1:20,為法庭用詞。保羅用詞由一章18節“他們”,到本章開始用“你”。如果因所用受詞不同,就一定表示對象不同,惟舊約中常在論述時,主詞和受詞的格數,常常變換,但卻表示同一對象,此為文學上的技巧,應注意的是所論述的主題是否一致。按本章1-16節,依李保羅“羅馬書(一-八章)機構式研經注釋”,P64-66,本段思想前後呼應,1-5節人的論斷定自己的罪,對應12-16節人的本性和共知定自己的罪,并非特定猶太人或外邦人才去論斷人或被按本性和共知來見證自己裡面有神律法的功用。
另有論者以為2:4回應智慧書(次經)15:1-3,論及猶太人所犯任何罪,都不足以動搖他們以神選民身份所享有的,在神面前的特殊地位,保羅有意打擊猶太人的優越。然而按智慧書15:1-3節這段話,強調“承認”出現三次,對神的主權高舉,是表明神才是掌控者,人能從認罪後,不再犯罪,不再受罪迷惑像外邦人被偶像、圖畫等引誘誤入迷途。基本上智慧書11-15章的目的,不是在說猶太人犯罪,不會危及他們的地位,而是人犯罪所帶來的懲罰,是要人想起所犯的罪,藉以警告他們離棄惡事,相信神(12:2)。并以偶像崇拜的愚妄和結果為戒,對讀者的提醒,注意神的義。因此同樣用美善、寬容等字眼,故保羅和智慧書的論述并不衝突。因此本(二)章的對象按2:9-10可指一切人類而言。
2〉2:1
“你”後接兩個呼格“人”“一切論斷的”。前一個“人”在1:18已出現“人的不虔和不義”,并不特定指誰,故本節并非專論猶太人是論斷者,而是論人去評斷別人和人的本性去評斷自己,都是按神的律法來定罪,由2:6“他必按各人的工作結果報應各人”。神是以一生的果效、行為來審判他,不是按他能否教導,評斷罪的知識來審判他。因此2:2“神的判決是按著真理對實行這樣事的人”。 表明神的判決是公正的。
3〉2:3
判定(G1345):義的要求、條例,舊約:(H2708)chuggah ,律例。亦出現於2:28及8:4。LXX對應希伯來文(2708)律例都用本字,故本節可譯:充分驗識神的律例,按二14-15,外邦人亦有律法,故本節意為世人都知神的準則。就是(G3754):解釋世人所知道神的準則為何,“實行這樣事的人,是有死亡的對應”。表明人明知是死罪,仍不悔改。此正合2:4-5所論述的,不單神對猶太人寬容、等候,對世人都是如此。(由5:16,18及啟15:4,19:8應譯為所斷為義行的).
4〉2:3-4
人算定所行的結果有兩項,一、逃脫神的判決(2:3b)。二、輕蔑神的美善、寬容和不輕易的發怒之豐富(2:4a)。故持續他的剛硬和不悔改的心來面對神。輕蔑(G2706),由使之屬下和意念組成,意:經評估而輕視之。屬內在思想上的一種背叛。
悔改(G3341)轉換和心思組成,意:悟性上的改變。保羅書信中只用四次,而動詞(3340)只有一次(林後12:21)。大多出現在對觀福音書、使徒行傳和啟示錄中。有論者說“悔改”一詞:離棄一種惡的生活方式(如林前6:9-11),也離棄一種好的生活方式,在這生活方式中人靠一己遵守道德律的成就(腓3:6),不足以涵蓋信心的本質,故保羅贬值它,多談信心,少用悔改這現象。實際上,悔改一詞是針對罪人入門時的用詞,不是針對信徒,信徒不能再不斷去脫離死亡行為的悔改(來6:1-6),保羅書信是給教會的,不是對未信者傳教,故本詞也不需常使用,並非保羅贬值它。再者腓3:6所論是保羅自身見證,按肉體他是無可指責,強調之前保羅所誇口的是信賴肉體(腓3:3)現在則以在基督裡誇口。故保羅並非離棄原先所恪遵的律法生活方式,而是離棄憑著肉體去行神的律(參羅七章)。
5〉2:6
“行為”(2041),工作,成就,功用。本字為名詞,但和合本及許多譯者和論者,喜將它變為動詞“行”來使用,此為中希文化上的差異,造成對文詞意義的誤解。本字在舊約中有二字對應。一、(H4399)受雇傭、工作(字源H4397使者,代理人的派遣)。二、(H6467):工作的結果,用於神,表神在歷史中的作為。用於人,表人的行為結果。(字源H6466去做作工)。本字詞在新約亦有兩方面意思,一指工作,一指果效,故指用於人的工作或工作成品,可譯作:行為、作品。用於律法則可譯為:功用、工作。中文譯法常將此字混用,“律法的工作”成“行律法”;“善的工作”成“行善”;“工作的律法”成“立功之法”;“善的工作者”成“行善的”;“神的作為”成“神的工程”。
律法的“工作”(2041),2:15為單數,3:20為複數,基本上的意義差不多,在二章中,對應2:18-22指該工作性質為教導。按“律法”當“主詞所有格”而非一般辯稱“受詞所有格”,將律法視同人位,如“罪”一般,是“律法”在教導人去明白神的旨意(3:20)。然按著律法所教導的,正如2:13“律法的聽見者”,不能說他是義的,惟有“律法的實行者”才是被稱為義。故人聽見律法所教導,卻憑著肉體去實行,按七章保羅自身的經歷,可知必失敗反被陷入罪中而定罪,故我們說“律法的工作”并不能使人達到稱義,而非“達到律法所要求的行為”不能使人稱義。所以終結問題的所在,保羅說不是律法本身有問題,故他稱律法是“屬靈”、“聖別”、“公義”、“良善”(7:12-14)而是人本身有問題,是人的裡面,就是在肉體中沒有良善,故因人的屬肉無能得勝那屬靈的引誘,就是那“罪”(即撒旦)在人的肉體中活動。此爲七章所論述主題,論者如不以此章的論點來看“律法的工作”之意義,則往往錯解為“行律法的不能稱義”,而大大貶值律法了。
6〉2:7
“善之工作的堅定不渝”。“堅定不渝”(5281)由在下和停留組合,表不屈不撓的精神。舊約對應(H8615)期待、指望。故本字是人對某事物的堅持、剛毅不氣餒。“善之工作”就等同“律法的工作”(2:15)非指道德價值,而是神所規定、喜悅的事。“善”按馬太19:17,路18:19耶穌指出除了神以外,再沒有善的。因此“善”的定義,并非按人的道德價值來判定,而惟有按神的標準:律法來判定。故善之工作即律法的工作,也就是按律法所教導的標準去行的人,堅定不渝的尋求榮耀、尊貴、不朽。此三項都是從神而來的,故即表達所尋求的是神的喜悅和旨意,神必報答他永生。在本節中,並未提及人的缺點、軟弱,而不能行出此堅定尋求,保羅只是談及神審判的準則而已,人能否做到,在此不是他要論述的。
7〉2:8
“不信服真理,反被不義說服”。不信服(544),被說服(3982),此二字同字根,原指說服,信任。對應舊約(H982)穩固、依靠,及(H2620)尋找一屏障,尋求保護。本字名詞(4102)信心、信實,對應舊約(H530)穩定、可靠。其動詞(H539)尋求一個支撐。因此所謂“信心”是在一個穩固可靠的支撐下不動搖的情況。故指神,則是神的話,應許、誡命是一穩定不變的支撐,不會改變,故可譯為信實、確實。指人則可譯確信、忠信。本字動詞,則可指尋求支撐,以被堅立之意。
8〉2:9
“一切成就惡事的人之氣息上”。本句型人的氣息(5590)+(444)(活命、魂)是舊約中常用的組合語。在創六一七章洪水事件中,人的氣息成為神審判的對象。保羅用詞句,再次可證他以創世紀一~十一章所記為他論述的依據,在此情形下,成文律法並非他的談論重點。
9〉2:6-11
按行為受審判的原則,是否與「憑信心,不靠行為」得救原則相抵觸(加2:15-16,羅3:28)。馮蔭坤的書中P359-363的結論:一、保羅並非真的認為有人可以在藉基督而來的救贖之外,獲得末世性的恩澤(P361)。二、神以公平按行為審判的原則同樣適用於基督徒和非基督徒,兩種情形之間卻有一重要分別,對不信者,這原則絕對嚴格施行,對信者,「憑恩藉信」原則已生效,這原則並不廢除按行為受審判的原則,卻免除信徒在得救與否上直接地受制於這原則,信徒先按「憑恩藉信」原則稱義,再按行為(信心的果子)受審判,以判定是否會得或得多少賞賜(P362-363)。以上所引述的內容,反應今日基督教的迷思,將以下列數點一一 釐清:
一、首先信心和行為是不可切割、分離,由雅各書中很清楚的表明。保羅的書信中,常被人誤以為兩者是對立、不相容的,而忘了他所要強調肉體和罪使兩者(信心和行為)分離。所以他所要對付的不是行為,而是肉體和罪。
二、今日基督教講“得救”,多用馬丁路德和加爾文的觀點,卻從不去探討兩人的觀點有何錯誤,是否符合聖經的原則,就直接引用不諱.一信就得救,且是永遠得救,來思考聖經經文的涵義。當其基本命題是錯誤的,所引論出來的也就荒謬了。“得救”(動詞4982)羅馬書八次,“救恩”(名詞4991)則五次。“得救”的定義,不只在得永生;初信之時的稱義,並非保證班永保得救。“得救”的時機、範圍,常因使用的時候,對象不同,而有所差異。如何界定“得救”,要按聖經經文當時目的而決定。
三、使徒們再三強調惟有藉著基督,才能被神稱義、得救。但並非否認基督第一次來臨前,神亦稱義於人、拯救於人。否則舊約中的義人,就得不著神的救恩,來十一章所引述的見證者,神將如何對待他們?所謂藉由基督,按羅3:22、加2:16都是“通過基督的信”在此將信心的標準立為基督,亦即列祖和先知們的信心總結在基督,正如來1:1-2神的曉諭最終藉由他,因信心就是對神的話的回應。日後神的接納、寬容人,就按基督信心的標準。另一方面因基督的信所成就的,將“罪”定為罪。建立愛子國度,是人類從撒旦國度得以遷入神的國度中,不再受“罪”的控訴,不再憑肉體慾願從事,而憑聖靈所教導、所加添能力行事。所以“惟有藉著基督”一詞只是簡略說法,並不能否定先前的義人們所行的、所見證的、所蒙的福分。
四、神的話我們說它是永不改變、信實、公義。如果說神的審判標準有兩套,一對不信者,一對信者。正如論者所言,神對待猶太人是一套行事方式,對待外邦人是另一套方式,這是何等褻瀆神,將神視同隨意行事單憑祂喜好,任意更改祂所說的準則,那我們所信的準則何在?神又如何要求他所造的,按祂的信實而行?可見神審判的標準從未改變。正如耶穌自己的見證,律法一點一劃也不能過去,都要成就。所以祂審判的準則在舊約和新約都是一樣,對任何人,在何時都是一致的,才能說明神是公義、公平、信實。故2:6-11本段審判原則與“憑信藉恩”的原則不衝突。保羅所說“按各人的工作結果報應各人”是永不更動,而人也確實按此審判原則受審。使徒用信和美善的原則,是因神的寬容,暫不審判罪人,罪人所欠的罪債,仍未被完全抹去,只是被遮蓋了,藉由所立的基督為遮罪蓋。而後被稱義,視同無債而已,後續仍需按主人所行的準則,去行出愛來。
五、最後的審判,才是我們要注意的。保羅在一~三章的審判,是按舊約所定下的審判標準…..律法。而其時機是人一生的果效呈現神面前之時,在人尚未被奪取生命之前,人仍然有機會悔改回到神前求救,人死了就按其果效來受審,故信心是在他還活著時相信神的話,按神所訂下準則行出信心的果效,如果在活著時,仍無神義的果效被驗出,不論生前是否為信徒,受的審判都一樣標準,這就是2:6的重點。這一嚴格原則是不分信者或不信者。
六、林前3:10-15,得賞賜之對象,是神的工人,在其神所交付的任務上,受試驗後的結果。如對一般信徒,神並無像使徒或其他工人託付使命,門徒一生經試驗過的信心所表現出來的成果,也成為神評價審判依據,而其獎賞正如啟二~三所論,在啟2:23也重述羅2:6之言。可見惟有得勝的才有獎賞,不是失敗者仍有永生的賜與之錯謬講法。
10〉2:12
“沒有律法”(460),由下文在律法內的對比,應譯“在律法之外”。故這裡的“律法”是指成文律法,而非說外邦人沒有神的律法,而是他們沒有成文律法。反而是指因他們犯了罪,干犯神所賜在他們裡面的律法,也在“律法”之外滅亡,就是按他們裡面的律法審判而滅亡。保羅在本節中只談定罪的審判,並非暗示,神審判的結果就是沒有人有資格獲得永生的賞賜。在本段中(12-16節)所強調的是審判,而非救恩或獎賞。故未提何種人可從審判中得逃脫。說保羅有以上的暗示,實際上就要誤導人以為人所付出的結果,不論善惡,都不能得神賞賜。使人落入不需要按義的律法來行,以求得神喜悅。
11〉2:13
“律法的聽見者”和“律法的實行者”的對比。本段話參見雅1:22-33。本節和3:20的翻譯,常使人不知所措,在本節中強調的是人實行律法所規定的被神稱義。3:20則是律法的諸工作所教導出來,因人屬肉體的,故不能行出律法所規定的要求,以致不能被神稱義。彼此之間原無衝突,所強調的原是不同的對象。論者說:事實上沒有人能完全地遵行律法,以致他能靠自己的行為稱義。在人無基督的信之前,人憑自己屬肉的,確實無法完全地遵行律法,惟當人學習像基督、亞伯拉罕般的信心,也像他們經過驗可的信心,他所行的就是完全符合神的律法要求。如有一個達不到的標準,神將它擺在受造者之前,則神的話就是虛謊,是要陷人於罪,不如當初神就不要造有祂形象樣式的人類。惟有是人能達到的標準在眾人面前,這才是審判的依據。問題不是神所訂的標準(律法)太高,而是人的內在問題使人達不到這標準。基督來到這世上,就是來對付這一個問題,故他一再說律法是要成全而非廢掉,這是神的慾願,是必要成就的。而人內在問題不是人自己能解決的,故藉那完全的人之死,將罪的權勢拘束,人才能藉神所賜的聖靈,不再陷入肉體的失敗,得以行出神義的要求。
12〉2:14-15
“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應譯為“對他們自己而言,他們存有律法”。一個外邦人順著本性行出律法的事,是要證明律法的(教導)工作寫在他們心裡,正如林後3:3神以聖靈將律法的功用刻寫在人的心裡。舊約先知(耶利米、以西結)所記神應許這事,並非指以前的人類神未將律法放在心裡,而是因以色列民心已昏暗,思念成虛妄(1:22),故先知再一次提出神律法是要刻寫在他們心中,表他們要清潔內心,將硬心轉為肉心,才能按神的律法,行出神所喜悅的事。
本段落中本性(5449)、共知(4893)、推思(3053)三詞都出現於1:21-28相似字詞,是彼此驗證神所驗識的事,就是神的律法,外邦人早已知悉。共知本身不是內在律法,也不是道德標準的來源,心裡的律法要求才是。共知是一種機能,共知的功能是見證(參9:1)。本段中“心”和“共知”一同作見證。“心”可指其後的推思,人的內在,人可以按神的心意而做出審判。故由外邦人行出合乎律法的行為以及他們的共知,加上對行為所作的判斷能力,合成一股三重見證,證明律法的功用是刻寫在他們心裡的事實。(馮蔭坤P381)內裡總稱。“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直譯“控告甚或做出辯護”。其意即審斷,。人可判斷。
17然而假若你仍自稱為猶太人,
並持續倚靠律法,
又不住的以神為誇口,
18 又不住的驗知那旨意,
也能持續驗中那更有價值的事,當你從律法受教時。
19並且既確信自己是瞎子的領路人,
是那在黑暗中者的光,
20 是愚笨人的管教者,
是孩童的教師,
是在律法上擁有知識和真實的講論體系。
21 所以,你不斷教導別人,卻從未教導自己。
不斷宣講不可偷竊的,卻不斷偷竊。
22 不斷說不可姦淫的,卻不斷姦淫。
不斷憎厭偶像的,卻不斷掠劫廟中之物。
23不斷以律法為誇口的,你們透過那律法的違犯,卻不斷侮辱神。
24因為神的名因你們的緣故,在外邦人中不斷被褻瀆,正如經上所記。
25因為一方面你若持續實行律法,割禮是有益;
但另一面你若持續是律法的違犯者,你的割禮早已變成未割的。
26 所以,假若未割者持續關注護衛那律法的法則,
他的未割豈不將被算定為割禮嗎?
27 且生來未割者,行盡那律法,
將必審斷你這透過成文典籍和割禮,卻作律法的違犯者。
28因為不是那在外表為猶太人的,他就是(猶太人),
也不是那在外表的,在肉身的割禮。
29 反是那在內裡的才是猶太人,
且是心的割禮,在靈中而非成文典籍。
對於這位稱讃之事,不是出於人,乃是出於神。
2:17-29經文架構分析:
文章開首以連接詞de表示接續前一段經文所談論的,針對猶太人而定其罪。架構
上以ABCCBA環狀對稱形式呈現,首尾都出現猶太人(17、29節),而B和B`都以”所以
”帶出結論式的定罪,指出猶太人是律法的違犯者,中心部分則以兩個”因為 ”指出
猶太人使神的名受褻瀆,他們的割禮是無益的。架構如下:
A. 猶太人以神為誇口a1 五個誇口內容,以直述動詞呈現(17-18)
a2 五個誇口內容,以直述受詞呈現(19-20)
B. 猶太人以五種罪行定罪自己(以律法為誇口)(21-23)
C. 因猶太人緣故神的名在外邦中受褻瀆 (24)
C’因猶太人是律法的違背者,其割禮變成非割禮 (25)
B’外邦未割禮者遵行律法而定罪猶太人(26-27)
A’真猶太人是在乎心、在乎靈,是得神稱讚者(28-29)
A和B段都以猶太人的狀況為主題,對比B’和A’以外邦人的狀況,而C和C’則以猶太人犯罪後的結果褻瀆神的名和使割禮失去功效為對比。
A和B段由以神為誇口開始,到以律法為誇口結束,共使用三組以五句話為內容,來批判猶太人的行為。而在25-26節則以連續三個第三類條件句(表達極有可能成為事實)接27節未來式的審判,作為批判猶太人的理由。
有學者以為既然26-27節是以假設句來表達外邦人遵行律法的法則,則保羅不是以為外邦人是可以遵行律法的,而只是一種論證的手法,作為指控猶太人也是落在罪中的一份子。若是這論點是可行的,則25節本身也是可行的,它也是假設句,那麼猶太人就非必然是律法的違背者,相對的猶太人中也有不是律法的違背者,則他們就不是保羅所能指控的罪人。因此,以假設句型來否定外邦人是可以成為遵行律法法則的人之事實,在文意上是行不通的。
以神為誇和以律法為誇,其含意是相同的,且不是負面說法,雖然其間插入猶太人的罪行,使其誇口落空。在羅馬書五章中,保羅繼續使用相同詞句指稱有信心的、蒙稱義者,也當以神為誇,其行為也當使誇口落實,則外邦人遵行律法法則,在五章中保羅再次驗證此事實。
13〉2:17“以神為誇口”,2:23“以律法為誇口”
相同句型表律法在猶太人心中等同神的地位。保羅不是在貶低律法,如是則他所論述的與其對手將無交集點,反而是高舉律法,貶低猶太不真正實行律法,干犯律法的行為,怎能以律法為自誇呢!律法是神的呼出、神的聲音、神的道,代表神的心意。猶太人以有神所托付的律法為榮,視不知律法的外邦人為不潔,此為新舊約所一貫思想,並無錯誤。錯誤在於擁有律法,反不遵守律法,利用律法謀利,而玷辱那託付律法給他們的神。
你若自稱為“猶太人”。“猶太人”來自“猶大”,意是贊美,以色列被擄歸回者以猶大族居多,因此本詞成為以色列民的通稱,其意代表他們是被神所稱贊的,以其遵守律法的傳統和受割為自誇。2:17以下,保羅論述猶太人也被定罪,不是因他們行律法,或有律法的行為。反是他們違反律法的行為,能知不能行。
“倚靠”(1879):指停留、棲息、靠一靠,並非執行,猶太人將律法視同附身符,可提供保護,卻只在肉體上誇口,而非指5:3的誇口,那是經過神驗可在苦難中誇勝。以為有神和律法,是其他民族所不知的而自誇,而非去行律法,成全律法而誇。保羅隨後以2:26-27外邦人關注護衛律法、成全律法,2:28-29外邦人有屬心的、在靈裡的割禮。3:29神也是外邦人的神,三項事實反駁猶太人的誇口。
14〉
羅馬書寫作目的,雖然一~八章的諸多內容,不是針對某一特定者來論述,但也不是在談保羅自己的神學。而是對於割禮問題,引發猶太和外邦人間的隔離。在身體記號的差異,以及對成文律法的功用沒有清楚,造成兩者無法合一,使基督所成就的工,就是拆除那隔離的墻,再次被人所重築。以受信者既已聽從福音,對摩西五經的教導已有初步認識的基礎上,保羅由創世紀所記,開始來論述神起初揀選的原則。這原則早於成文律法,而不受成文律法所限制(但也非彼此衝突)。故1:16-2:16可指在成文律法未頒佈前,人類受審的準則和過程。2:17-3:8是指有成文律法後,受成文律法教導的也受審。教會中的假先知、假使徒、律法傳統主義、並神秘主義(天使崇拜、苦修僧)等等,才是保羅傳福音之後,所要對付的,可知傳福音一事在使徒而言,並非難題,而是人進入教會後,將其種種出於世上的、撒旦的思想作風帶到神的子民中,並未按神的心意,以律法為準則,來彼此對待,才是諸多書信共同的難題。
經文中多次將猶太和外邦並提而論,雖有先後次序,但神對兩者的方法和原則,都無分別。因此一~八章所寫的目的,在於闡釋人得以進入神國,並走這一天路的準則,都是按神的計劃來成就。不分種族,不分先後,也不出於人的肉體,也非出於律法的諸工作。藉此講解,使教會明白神的救恩的奧秘,不再憑肉體和傳統,單按信心和律法,建立基督身體。
15〉
就神稱罪人為義,是等同應許一般。按神因亞伯拉罕的相信,是先應許並稱義,並非亞伯拉罕就此成為完全人,經過以實瑪利事件,神再將誡命和割禮告知他去遵守,故罪人因信神應許而被稱義,不代表他就是完全了,神只是因他的信心,暫且不追究其罪責,此後仍按神律法是否被遵行,查驗他的信心是否為真實。
16〉2:18
「出於律法的受教,能驗識那慾願(屬神的)又能驗中那更優越的事」驗識和驗中兩詞亦出現於1:28節中。猶太人既經由律法受教,理當明白神的慾願和認可真正有價值的事,結果仍和外邦人一般犯罪被神交付歸於不被驗中的心思中。本節即開始強調,藉由外在的教導,雖尊貴、真實如律法,亦不能使人行出律法。
17〉2:19-20
本段落有論者以為引自賽四二6-7。雖用詞有局部相似,但以賽亞先知所說對象是那公義的僕人;基督,神託付他的使命,是對以色列和外邦人。本段保羅引述的對象是那些假先知們,這些人深信自己的使命,卻非神託付的使命,是自認為先知,事實是假使徒。今日眾多傳福音者,豈非如此,不明神的道,卻光憑一股熱忱,所傳講的,正如20節的模範(3446):外貌、形體、字源(3445)成形,形成.指形式,設定好的形式,講述的系統,亦即他們在律法上驗識和真理有系統的講述,但對實行律法、成全律法卻棄絕不行出。
18〉2:21
“教導”假先知的教導,是人對律法傳統解釋的增添或刪除。正如耶穌所對抗的文士法利賽人一樣。他們對摩西律法的真義誤解,故所教導的,也必不像基督對神律法的真認識。
2:21-22這種人的罪,也像耶穌所指責的一樣,所犯的仍無改變。總括一是明知故行,二是以傳統取代真義。“偷竊”:不光是行竊,而是在對孤兒寡母寄居者的欺壓、奪取,對貧窮者不鬆手。“奸淫”:正如耶穌所指責重婚罪,使被離棄的婦人犯奸淫。“掠劫廟中之物”:對流遷在外地的猶太人而言,偶像廟中的聖物買賣,是當時猶太人賺錢的手段之一。(參馮P400)
19〉2:23-27
律法的違犯者(or事)出現三次,表這些人犯罪的嚴重性,結果侮辱神(23節),割禮變成未受割(25節),被外邦人審判(27節)。
2:25遵行律法的受割猶太人,割禮對他們有益。是指藉身體的記號,可不斷提醒神立約的要求,正如頭上的額帶,手上的經文匝的功用。割禮也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紀念,向他保證神會履行那約的應許。故割禮要有價值的先決條件是人先履行當盡之約的責任:“神所吩咐的,我們都要遵行”(出24:3.7)而遵行神所吩咐,就是履行、看守、成全律法,不單努力遵行而已,更應滿足律法的要求。肉身的割禮,在五經中常引出內在的割禮的實質意義,藉身體的割,來強調內心的割,也才能遵行律法,因行律法不在乎肉,而在乎靈。憑肉體無人能稱義,惟在聖靈裡才能成全。有論者說保羅在此節的意思是負面的:割禮絕不能使人得救,因割禮帶來遵行律法的責任,而沒有人可以完全地遵行律法。此論點完全否認神應許的價值,不明白割禮的內涵,光從外在的割來認識神立約內容,也否認神為何要亞伯拉罕行割之目的。
20〉2:25-27
真有能實行律法、遵守律法、成全律法的人嗎?除了基督一人以外,眾人能達此要求嗎?基督教對此解釋大多採用經文是第三類的條件句子,是假設性的論證,而非真有外邦人能行出律法來。第三類條件句子,可為真實,也可為否定,在於論點的結果為何,而非單因是假設句,就否認它是可執行的。由2:28-29用(5318):和合本譯“外面”,原指“公開的、可見的”。及(2927):和合本譯“裡面”,原指“隱秘的、內在的”,作對比。並且進一步闡述割禮為心的割禮在靈裡,非成文典籍。最後一句:對有心的割禮者,其稱頌者是來自神的(意如和合本譯:這人的稱贊……從神來的),表明確有來自神的贊許。如說是否定意,則神要稱許何人?且猶太人也可安眠,因這一切的辯論都是虛假的,有何外邦人能真正來審判他們呢!若這不可實行的論證是真實的,今日所有外邦人都要行肉體的割禮,則保羅終身所對抗的都成虛空了。
本段落割禮之事,參耶9:25-26。神對有割禮而心沒割禮的刑罰,強調光外在割禮是無功效的,神原有的心意是心的割禮,將心中的邪情私慾割除的,才不被肉體所轄制,不因肉體軟弱而不能行。由耶9:23-24,人自誇自己的智慧、勇力、財富,是身受割、心未割。惟認識、明白雅威才是神,是在地上行堅愛、公平、公義的神,這種人才是真受割、行出神所喜悅的事者。
21〉2:27,29
儀文(1121)有契約之意,指成文律法。本節強調心的割禮,是出於聖靈的能力,而非出於律法的教導所能作的。
儀文(1121):刻寫下來的典籍表被確定,難已更正的,故引為刻板的,死的。與“靈”對比,靈指氣、風、活動的,不易限定,引指活的、有生命的、靈巧。在此處不直接用“律法”字眼,可喻表屬人的傳統律法解釋而成為生活諸般外在儀文,不再是使人活的律法,反成約束人的諸習慣。正如割禮的頒佈原指不要依靠肉體,心中的割除才是神吩咐的目的,而人卻誤認用在肉體的記號,才是神所要的。此種更改就如羅1:22-28人類的更換神諸多旨意和榮耀。原本猶太人是知曉神律法真意,但歷經各項外來宗教、文化、經濟、軍事上的攻擊、誤導,以致人的傳統解釋漸漸變成正統,成為像有律法的權柄,等同律法,最終超越律法,使人反而違犯律法。
稱贊(1868):名詞、專有、陽性,指之稱贊的事(非指人)。它與猶太人的自誇互比。神誇贊這種有心的割禮者,對自誇有律法割禮者成為反面譏笑。本詞句首有一關係代名詞,故直譯“對於這位的稱贊的事”。
第三章
1所以,猶太人的那非凡之處是什麽?
或那割禮的那益處是什麽?
2 在各種生活形態上多得很!首先,真的,他們曾受託神的話。
3這有何妨呢?
假若有些人不堅信,難道他們的不信使神的信實失效嗎?
4 但願這不成就!
反倒這神總是真實的,反而每個人都是撒謊的。
正如經上所記:為要在祢的話上祢被稱為義,
且在祢被審斷時你將必得勝。
5我按人(的想法)說:
但假若我們的不義薦明神的義,我們該回答什麽?
難道神,那位彰顯忿怒者是不義的嗎?
6 但願這不成就!
否則神將如何審斷這世界呢?
7但假若神的真實在我的虛謊中,越發彰顯,達到祂的榮光,
為何我還持續被審斷如同罪人呢?
8而難道正如我們不斷被譭謗,且正如有些人不斷說我們有說過:
讓我們作那諸惡使那諸善可以來到?
對於他們的審斷是公正的
3:1-8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為第三段針對猶太人的定罪,以四句問句和回答來呈現,而第1、2句一組,第3、4句一組, 後一組形式是重複前一組的方式,即第1、3句的回答是簡略的,而第2、4句回答是詳細的,且都引用例證來加強其事實,架構如下:
第一問答:神的話被託付給猶太人,是其非凡之處 3:1-2
第二問答:神的信實透過人的虛謊'被証顯出來 3:3- 4
第三問答:神的義顯明在他將審斷這世界 3:5-6
第四問答:神的真實不因人的虛謊被掩飾 3:7-8
在二、四句(4、8節)中,以正如經上所記和正如有人說,相互戶應。而在二、三、四句開首,都以假設句(第一條件句,表與事實相符)呈現,且都已審斷為主題,第二句指出人審斷神,第三句指出神審斷世界,第四句指出猶太人被審斷。而神的話、神的信實、神的義、神的真實在每一句中各別出現,成為審斷的依據。在主詞人稱上的轉換,1-3節用”他們”,5-7節用”我們”或”我”,而8節則先用”我們”,結束時再用”他們”,而構成前後環繞效果,將每一猶太人都包含在受控告底下。
就問句的使用上,四組問句都以兩個句型呈現,在第一組中以連續兩個疑問詞(Ti)作問句,而後三組則都以一個疑問詞(Ti)後接疑問否定詞來做問句。就問句的意義而言,1、3節的問句是直接問法,而5、7節的問句是間接問法,亦即1、3節是要回答的問法,而5、7節問句本身就是答案。因此雖然保羅的直接回答是簡略式的,但整體而言就是一個答案,其答案隱藏在問句中。
1〉3:1-31
本段落以神的信(3節),耶穌基督的信(22、26節),和人的信三個字詞,表達神人同心,“信”的定義也就間接闡明。而透過這信實,神的義,經由耶穌的血,人也被算為義。人和神的通道再次相連,不被罪隔絕了。
2〉3:1-8
以神的聖諭為中心,論述猶太人對此被信託之事的實際回報為何,來定其罪過。3:2猶太人在每一生活型態上有很好的好處,然首要的是……。(5158)指生活方式、言行舉止、心思習慣的模式。基本上猶太人因律法所要求的聖別,經文所表達的思考模式,使其內外的生態,確與外邦人不同,這也成為他們自認與人不同之處。若熟識舊約者,按它所吩咐、所教導去生活者,對他們實際上的益處是非凡的,不可否認的。惟保羅的重點由此轉向更要緊的事:神的聖諭曾已託付(4100被動式),即他們是被神所信賴,要將神的欲願實行、看守、成全。然由3-5節他們的不相信(569),說謊(5583),不義(93),真實表達他們失職了,違背神的期盼,成為不可託付的對象。
3:3廢掉(2673:使失效、無用、斷絕)。保羅在羅馬書中用了六次恰好三個不會廢:3:3神的信,3:31律法,4:14應許。
三個要廢:6:6罪的身體,7:2丈夫的律法,7:6罪的律法(參8:2)
3:4原文直譯:神生發(或成為)真實,人成為說謊者。意指神被看出/被發現是真實,猶太人被發現為說謊者。所用動詞(1096命令式),與一般描寫是真實所用動詞(1510)不同。此處強調在神自己所說出的話上,神自己是信實不變,祂自己以堅愛守約證明祂成全這事。反證猶太人在神的話(約)上是違約、背叛、成為說謊者。亦符合下半句的事實。詩五一4,神在法庭上進行訴訟,“祂的聖諭被稱為義,在祂被論斷的事上必得勝”。表明神對大衛犯罪之事,祂是公義、信實,大衛是不義、說謊的,是從神對大衛的審判上被發現的。祂以實際行動來表明,正如大衛是實際行動是犯罪的一樣。因此本節要強調“成為”這動詞之意義。
3〉3:3, 5, 7
三種詭辯,是仿照希臘辯論法所提出的,是奉割派對使徒的攻擊,三節中人稱上的改變:他們→我們→我,是凸顯辯論者的惡。第二、三句的舉薦(4921)和彰顯(4052)意義上是相似的。保羅的駁回是以舊約經文大衛所言(4),創世記18:25亞伯拉罕所言(5),以及對保羅的譭謗(8)來印證。
4〉
以神、律法為誇口,實質內容是以人肉體地位來自誇。(肉體意屬亞當的,那違反神命令者)。今所謂基督徒,從加爾文以來,認為他已得救,從撒旦國度被遷至愛子國度,地位和以前不同了,就誤認神按新約(如同猶太人誤認神按舊約),神必拯救他子民到底為自誇,同犯一樣毛病。人對神立約的內涵不明白,以人的認識來曲解神約,猶太和外邦都一樣。
9所以那又如何呢?我們高舉自己嗎?
決不是的,因為我們已經控訴猶太人同希臘人,眾人都是在罪下。
10正如所記:
沒有義人,甚至一個也沒有;沒有洞察周詳的人;
11沒有詳細尋究神的人;
12眾人偏離正路,一同成為無益;
沒有作出慈善的人;連一個也沒有。
13 他們的喉嚨是被敞開的墳墓;
他們習慣用他們的舌頭弄詭詐;
有毒蛇的毒汁在他們的嘴唇下,
14那嘴持續充滿咒罵和苦恨是屬他們的;
15他們的腳飛快的,要流(人)血;
16毀壞和凄涼在他們的路上,
17而安泰之路他們不曾驗知。
18他們的眼中沒有神的敬畏。
19然而我們既已曉得:
凡那律法它要求的,係對在律法之內的人講論,
為叫每一張嘴被堵住,且使那全世界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20 因這緣故,每一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將必不能在祂面前被稱義,
因為罪的完全認識是透過律法。
3:9-20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的控訴由前頭(9節)和結語(19節)都以”我們”為主詞,將對猶太和外邦的罪狀,按照律法的法則作出判語,因此文章段落當以20節為分界線。李保羅先生的分析,將段落分在18節,而將19-20節列在3:21-31之中,以致無法清楚指明保羅的控訴是以律法為基準的控訴,因為19-20節就表明這事實。架構如下:
前言: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下3:9
1、第一個判語:以五個”沒有存有”呈現其罪行3:10-12
2、第二個判語:以五個"他們的….”呈現其罪行 3:13-17
3、第三個判語:他們的眼中沒有神的懼怕3:18
結語:全世界都伏在神審判之下3:19-20
9和19節以"眾人都是在罪下”和"全世界都伏在審判之下”彼此呼應。在用詞上9和19節也都是以法庭的控訴辯護為例證,(9節的控訴和在罪下,19節的被堵住和應受審判或伏在審判下)。
19-20節本身也呈現ABBA模式:
A、律法要求,是對在律法內者說的19b
B、每張嘴被堵住,全世界伏於審判19c
B‵、每肉體出於律法的行為,不被稱義20a
A‵、透過律法才有罪的完全認識20b
10-12節五個"沒有存有”,帶出五句話指出五種對象,13-17節五個"他們的喉嚨、舌頭、嘴唇、腳、道路”也同樣帶出五句話。18節將”沒有存在”和”他們的…..”結合,作為結論,成為判語的中心點,此觀念是希伯來聖經對於犯罪者的評判,多出現在詩篇和箴言中,也出現在創22:11、撒下23:、尼五15、伯六14、代下十九9、賽11:2、3;33:6等等眾多經文中。
5〉3:10-18
以猶太人列祖所犯之罪為基礎,引伸為全人類都被控訴在罪中。所以本段落非自單一處經文引用,而是保羅自己的總結,不一定完全按舊約經文直接引述,故本處經文在解釋上,不能以單一句詞來代表保羅的神學內涵。最常見是3:10“沒有義人,一個也沒有”。以這引句,來全盤否定2:7、10、26-29,“恒心行善者,可得神的稱贊”“遵守律法就是真猶太人”等論點。認定這種義人是不存在,都屬假設性說法。果真如此,無論新舊約都不斷出現的義人字眼,都要重新解釋,這種一桿打翻一船人的荒謬說法,竟被諸大學者所贊同,何等瞎眼!本段的前後文,既已總結,世人都被控訴,且都被定為有罪,伏在神的審判之下。其論述的主題是以罪人為對象,義人不被包含其中,當然沒有義人。
再者既是起訴狀,惟有罪人才被起訴,罪人就是1:17-3:8所論犯以上諸罪者,新舊約的諸多義人,並沒有犯這些罪過,怎能說他們也被列在罪犯中?保羅在本句中,不引用舊約直接經文,而以概括性來說,是要受信者自行評量,自己是屬何種罪人,從中思考自己當初得入教會,蒙神施恩,不是出於自己的義,而是單靠神的恩和基督的信,自己也憑這信堅持以致蒙拯救。所以保羅不是在否認人無法行義,無法憑信在靈裡行出神旨意,果真如此,神拯救的人,仍是一批廢人,終要沉淪滅亡。
6〉3:11-12
引自詩13:2-3,惟省略神在天上的行動,而宣告神「重看」的結果。明白 (4920):曉悟、明智、實用的判斷力。希伯來文為(H7919):洞察周詳。指對神的話語的理解。尋求(1567):詳細尋找。希伯來文為(H1875),用在對神,則為努力不懈的祈求。行善的(4160+5544):作出美善的人。此三詞亦即所謂義人的定義。詩十三篇表達神的愛,期望有願明白、尋求,行出他的美善的人,然在亞當之下(即人是屬肉)神宣告他未見一人是屬他的。
7〉3:13-14
強調口舌之罪,口為心聲。由雅3:2-10對口舌的見解,它代表人的外在顯露,對應人的內心問題。故中心問題是人的心出錯了。
3:15-17暴力殺害,由徒22:20,太23:35,路11:50,啟16:6是對無辜人、先知殉道者、聖徒,亦即他們殺害神的工人,反抗的是神。“和好的路”也指是與神和好,而非指與人和好。故此三句都是對抗神的行為。
8〉
行(2041):名詞、意為諸工作、功用、果效(和合本常譯為動詞),對“律法”的諸工作,都是指“律法”的工作成果,可譯:律法的果效。對“人”的諸工作,指人一生行為上的成果,可譯:人的行為。在羅馬書中,此字是指人或指律法,要按前後文所談對象而定,和合本或其他譯本,常譯為人的行為,而忽略有時是指律法的果效。
9〉
“律法的功用”(2:15;3:20,28;加2:26;3:2,5,10)僅出現於保羅給羅馬和加拉太教會的書信上,時間約在耶城會議(徒十五)後6-9年間。法利賽派的門徒勢力仍盛,其錯誤傳統教訓影響當代教會至鉅。就保羅使用這句,在表達律法的功用(功能)是一、能知曉何為善惡,分別其標準。二、能驗識善惡之外,另有一惡者,其罪更惡。三、律法的影子功用,喻指本體是基督,在獻祭系統上為天上的影子。(有體就有影,就物理學(光學)有體無影是不存在,此影與體的比喻說法是文學表達方式的一種,不可因而推諭有本身就不需要影子了)。
10〉
“神”和“罪”在羅馬書中是相抗,用相似名詞或動詞。
1:18 神所驗識的事 3:20 罪的充分驗識
6:22 神的奴僕 6:6 罪的奴僕
7:25 神的律法 7:25 罪的律法
8:9 神的靈內住 7:17,20內住裡面的罪
由以上,罪不再單是一種狀況,而是代表一個實體,即那惡者之意。
11〉3:19
曉得(3608):明白、有生而知之意,如人對於真理,不須藉外物,而自然絕對知覺也(司徒雷登JOHN LEIGHTON STUART)。保羅用此字,表達由3:10-18對猶太人指控之諸多罪行,是猶太人已明白,故能共識其指控的真實性,而引出其結論:“凡那律法它要求是對在那律法之內的人講論,為叫每一張嘴能被堵住,且使全世界都伏於神審判之下”。說(3004):有命令要求、告訴、報告、宣稱之意。講論(2980)有說話、講道、宣佈意。前者重於說話的內容,後者著眼於說話本身的行動。堵住(5420)有關閉、攔阻意、使人無話可說(無可辯解)。“在那律法之內”本片語亦出現於2:20;7:23,林前14:21,太12:5。無定冠詞之介詞片語出現於羅2:12;2:23;加3:11;5:4,腓3:6,路2:2 3,徒13:39。有無定冠詞其意指人或事。論者以生活在律法的權力範圍內的人,即是指猶太人,且將本句與6:14在律法之下混為一談。按2:12及2:20強調在律法內的人擁有驗識和真理之講述系統。若犯罪藉由律法被定罪,故本片詞是指生活在律法的教導下的猶太人,以教導律法為己任,並以此為自誇者,他們是擁有律法的知識,並施行律法的諸工作。律法不是壓制者主體,而是工具,人或那惡者(罪)使用這工具來壓制人,才是神及神僕所要對付之對象。故基督來臨他說是成全律法,是因律法被當代文士所誤用,成為壓制人的,使人在傳統中被捆綁,不能得到律法所要帶來的生命、公義、聖別和愛,反誤認律法是難行的,是重擔。加上那惡者藉人的肉體軟弱,以律法為定罪工具,使死的懼怕臨到眾人(參羅七章)。所以基督在世時,其仇敵是那假先知們(文士、法力賽人),他的死則對付屬靈仇敵,那惡者(罪)。其後眾使徒所要對抗的,也和他們的主一樣(太10:24-25)。羅馬書所論述的對象,就是那些奉割禮者,他們以肉體的事奉為憑,抗拒福音真理,要解釋羅馬書保羅的心意,不能離開這主題。
12〉3:20
“凡有血氣的”直譯應為“每一個肉體”意為所有屬肉的,是舊約創6:17,12,13用詞,其意不在強調全人類、或人的軟弱和必死,而是指如亞當,在亞當之下,像亞當一樣單按自己欲願行事犯罪。是與挪亞所代表的義人,完全人,與神同行者相反。保羅不是否認人可以在神面前稱義,而是否認屬 肉的本於律法的諸工作(教導的工作)被稱義。“在神面前”的意義: 在神面前被審查的省略說法, 下句用“因為罪的充分驗識透過律法” 來解釋上句。罪的充分驗識等同罪的律法,即7:23在我肢體中的那罪的律法,現透過律法的教導工作,把我擄去了。它勝過我心思的律法(那願意為善、喜歡神的律法),因我在肉體上順皈罪的律法了(7:25)。故下半句亦是強調人的肉體問題(由7:23-25),讓人無法本於律法的諸工作被稱義,而非指律法叫人認識罪,以致無法稱義。所以根本上保羅還是回到問題癥結是人出問題,而非神頒佈的律法有問題。
13〉3:20
所以(1360):因這緣故。本節是一個總結,是按3:9-18及上節的推論,而做出的結語。3:10-18的諸多罪行,是人在肉體中所犯下的。肉(4561):肉身、肉體,亦出現於1:3論基督,2:28論割禮,4:1論亞伯拉罕。強調人屬地的身體,常與屬靈的身體相對。保羅在本節中,不用“人”而用“肉”,有其強調論證目的。1:3基督“按著肉身出自大衛後裔所生”是針對猶太人血統上誇耀而寫的,然由1:4,他被宣告為神的兒子,是按著靈來凸顯,按著肉本身,并不能成就任何事,只單應驗神的話而已,惟按著靈,他才能在大能中自死人中復起,故基督不是單憑肉來成全神的救恩,而是按靈,即按信心成就。2:28在肉身上的割禮,是與在靈裡心的割禮相對,因此3:20的肉,不單指“人”而已,而是與靈、心相對應的,表明來源和憑藉的主體是在亞當裡,而非在基督裡。這種人“出自律法的諸工作不能被稱義”。“律法的諸工作”本句的出現,都與“罪”相關,而與“信”相對(耶穌基督的信)。此工作在三~四章中,專指獻祭上的意義,正如二章指肉體的割禮。因在三章的用詞遮罪蓋(2435:挽回祭or處所),贖放(629),血,4:25被交付(3860)都與代贖有關。神的救恩在奉割禮派主張是,肉體要行割禮,並至聖殿獻祭者,才能得著。此種論點否認耶穌代贖目的,及聖靈運行功用,而為保羅所要辯述中心,神的美善(恩惠)是律法的諸工作:割禮、獻祭所不能換得,而律法的教導工作:使人分別善惡並行出善來,在每一肉體中,就是在亞當下之人,也無法成就。故保羅的結論之真義為:肉體上的割禮和諸般祭物,以及律法教導,因人在罪的權下,(非在律法權下),按自己的肉體,無力出於教導和獻祭,使自己免於犯罪,也不能行出神律法所要求的諸義,來被神稱義。
14〉3:20b
“因罪的充分驗識透過律法”。“罪的驗識”在句中是主詞而非受詞,故不能譯為“律法叫人知罪”。此句型於來10:2“諸罪的共知”,10:3“諸罪的紀念”有類似用法,惟希伯來書是複數詞,應指人的諸罪。在羅馬書中用單數詞,於七章中所用相同,是如同人位一樣,強調“罪”在主導,行事。“罪的驗識”指罪的工作,由7:8,13,17,20都指明是罪在工作,其所用動詞為(2716):成就、作成。罪的工作是利用律法教導功能,使人都伏在審判之下。本句只是保羅的第二個結論,其申論應詳七章之論述。
3:21但如今隔開了律法,神的義既已被顯明出來,
被那律法和那諸先知所證實。
22 且神的義透過基督耶穌的信心,
歸於那一切堅信者,
因為並沒有區別。
23 因為眾人都犯了罪,並不斷虧缺神的那榮光,
24 當(眾人)白白地被稱義時,藉祂的恩典,
透過那在基督耶穌裡的那贖放,
25因著先前所犯眾罪的不再追究,
神已為自己預定他為蔽罪祭,
透過信心,在他血裡,
為了祂的那義的展示標記。
26 在神的克制中,為了祂的那義的那展示標記緣故
在現今時期裡,歸致祂自己存有義,
並稱義那出於耶穌的信心者。。
27所以,誇口何在?
絕無可誇!
透過什麽律法呢?那諸工作嗎?
絕不!乃是透過信心的律法。
28 因為我們堅決算定人藉著信被稱義,隔開了律法的諸工作。
29 難道神僅僅是猶太人的,不也是外邦人的神嗎?
是的,也是外邦人的神。
30 若果,神真是一位,祂出於信稱義割禮,也透過信稱義未割禮。
31所以,透過那信心,我們使律法失效嗎?
但願這不成就!反倒我們不斷堅固律法。
3:21-31經文架構分析:
論述完神的忿怒揭露在一切不義者身上,經文重回一17神的義的論述,由三21-五21這大段中,指出神給人得稱義的途徑,而3:21-31是稱義的中心論述段落,4:1-25則引歷史為例証來說明此稱義的確實,5:1-21則是稱義者可以擁有的兩種確據——通路和掌權。
經文首先強調”現今”的事實,連續用兩個”神的義”表達(21~22a),再用兩個"因為”來說明理由(22b~23),而24-26節是接續23節的補充說明,其間無主要動詞(25節主動詞是在說明24節的耶穌基督),故以23節的主動詞為其修飾對象。27-31節則以四句問句來做結論,指出神以耶穌基督做為祂義的展示標記,所達致的結果。因此21-31節的中心點即為24-26節的內容,其架構如下:
在基督裡的贖放,成為神義的展示標記
一、救贖事實:A、隔開律法,神義已顯明 3:21
B、透過基督的信心,神義歸於一切堅信者 3:22a
二、救贖理由:A、因為沒有區別 3:22b
B、因為都犯了罪,虧缺神的榮光 3:23
三、救贖媒介:耶穌基督3:24-26
四、救贖結果:堅固律法3:27-31
分析24-26節內容,經文呈現如下方式:
24、白白的被稱義著,藉著祂的恩典,透過在基督耶穌裡的那贖放
25a、 神立他為挽回祭,透過信心,在他血中(方法)
為了祂的義的展示標記。(目的)
25b、 (時間比較)因先時所犯的眾罪的不追究目的(原因)
26 在神的寬容裡,(原因)
為了祂的義的展示標記緣故 (目的)
(時間比較) 在現今時期裡,
歸致祂自己存有義,並稱義著那出於耶穌的信心者。(結果)
由以上圖示,則“在基督耶穌裡的那贖放”沒有對稱句子出現,是其中心點,其餘句
子都是呈現對應或對比模式來強調之。
分析27-31節內容,亦是以問答方式呈現,文章亦呈現 ABBA方式,
A27a 結論:人無可誇口
B27b-28、透過信心的律法,人被稱義
B’29-30、 神是一位,祂出於信心稱義猶太和外邦
A’31結論:透過信心堅固律法
15〉3:21
「在律法以外」是與「在律法的諸工作以外」(3:28)和「在諸工作以外」(4:6)同義。由上述可知保羅在用詞上“律法”、“律法的諸工作”、“諸工作”三個方式表達相同涵義。神的義的顯明,不是人按律法的諸工作所能賺得。論者將它解為「在律法制度以外」,這樣解釋則神是違反自己所定的法則、神自己成為不義。由3:21b“被律法和先知所見證”可知保羅不是在排斥律法制度。律法中早已提及贖罪的需要,且神也指明贖罪的方法(獻祭),在申6:24-25人若謹守遵行神一切誡命,就常得美善(即恩惠)和存活(即生命),且義要歸於這樣的人。所以人若違反律法,按律法他去獻祭求遮蓋,是遵守神的誡命。他原仍被稱為義,然當人以此方式而自誇自義時,事實上“罪”並未被消滅。故仍要在每年的贖罪日上,為眾人贖罪。得以潔凈,脫盡一切的眾罪(利16:30),然而希伯來書作者指明,此每年常獻之祭物,不能叫那來到神前的人得以完全(來10:1)。由利十六章兩只公山羊,一代表遮蓋。一代表遣走。其意已指明此獻祭制度,並不能審判、拘束那“罪”,使人脫離罪的轄制。此為律法和先知所見證主題。惟有那應許者來到,藉他的身體和順從,成為祭物,才能使人脫離罪的轄制。這仍是按律法的制度來成就的,只是不按屬地,屬肉的祭司體系,而是按屬天、屬靈的會幕體系而成。神的心意在律法上顯明,祂不只是要讓人有得遮蓋的機會,而不立刻被處死,更要的是人能不再犯罪得罪他,不再使神的榮耀被虧缺。故他藉眾先知指明一條道路,是人可赦免其罪過,不再紀念他們的罪惡之路(耶31:33-34),被造者能行出創造者的形象,才是神所期盼的。若將神自定的制度廢除,就等同廢除神的救恩。因此本節“在律法以外”不能解為在律法制度以外,而是重述前面諸工作的果效,不能得神的義之顯明。
律法和先知的見證,由四章亞伯拉罕和大衛為代表。亞伯拉罕的信心,見證他被稱為義,是在成文律法之先,神因他信神的應許,而非因亞伯拉罕受割禮或獻祭。大衛的悔改,見證在諸工作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信心和悔改,成為神稱義的方式,是使徒所領受的啟示(徒10:42-43,26:20-23),也成為當代所面臨的問題所在。(奉割禮派所反對的)。
16〉3:22“耶穌基督的信”
論者提出一、保羅在本卷中完全沒有明白地提到或是叫讀者留意基督的信心或信實。二、保羅從未以基督為“信”這動詞的主詞。三、3:21-4:25共用十八次“信心”除3:22,25,26外,餘十五次都一致地是指人對神或基督的信靠。四、早期教父中把這片語解為受格意義的信基督。五、加2:16保羅在「因耶穌基督的信」之後,隨即說「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表明基督是信心的對象,不是運用信心的主詞。六、對於「你們要有神的信」(可11:22)為一種“不自然”的感覺。聖經的辯駁如下:
一、3:24-25“在基督耶穌裡的贖放”,“本於他的血”。都和“耶穌基督的信”一同並列。基督的信實,是以他的血為表現,順服至死(腓2:8)。4:25他被交付審判,更顯明他的信心。由客西馬尼的禱告詞: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照你的意思(太26:39),更證明他對神的信託。5:19基督的順從(5218)由1:5及16:26信心的順從,可知順從是在信心裡的,由信心所產生的,故保羅並非完全沒提基督所信從的。
二、在保羅用詞中3:3“神的信”出現一次,也沒有用神為“信”的主詞。雖然動詞“相信”未用在基督和神身上,但形容詞“信實”(4013)用在神的有林前1:9,10:13;林後1:18,約壹1:9。用在基督的有帖後3:3,提後2:13,來2:17,3:2,5很清楚地提到基督是信實的。(啓19:11)
三、信心除3:22,25,26提及基督的信,其於的3:27,30(二次),31,4:13,14,16並無主詞,並未特定是人或基督或神,正如1:17一樣,故在3:21-4:25段落中,強將信心之定義只放在人身上,而忽略人得救是因神信實的應許,和基督信實順服,這種先入為主觀念排拒他人解釋,偏離福音真義。
四、早期教父的解經,已有太多學者論述,他們對經文的解釋,多已偏離使徒教訓,排拒猶太對聖經的解釋,加上神觀上的偏頗,這論點無需探討。革利免一書引用詩22:6-8交托(H1556)雅威表達基督對神的信心,是教父中最好證明,並非將基督等同神,而去信基督。
五、加2:16:「並且曉得:人不得稱義,本於律法的諸工作,除非透過耶穌基督的信,我們也相信歸入耶穌基督,為使我們被稱義,本於基督的信,而非本於律法的諸工作。因為每一個肉,本於律法的諸工作不得稱義」。本節的用詞等同羅3:20,22,26的組合句型。而“相信歸入耶穌基督”是眾使徒的用詞,不可忽略句型必帶介詞eis太18:6,約1:12(約翰福音書有太多相同用詞),或介詞epi徒11:17。由徒16:31“信靠在主耶穌之上”及16:34“信了神”以及羅9:33“信靠在他之上者”及10:9“信神”,可見其差異性。這是因眾使徒明白,信靠的惟一對象是神,對基督的信靠,是本於他的
血之贖放,他不是信靠的對象主體,而是信靠之終點,亦就是他是我們信心的榜樣和依據。透過他信心的運用,成就神義的要求,使我們這跟隨者,成為他的兄弟。最佳解釋見來12:2。
六、可11:22“要擁有神的信(實)”,此句正符合羅3:3“神的信實能失去效用嗎”所強調不單對神要有信心,且是對神自身是信實的,他的話安定在天,永不更改,要信徒像神一樣,正如神是完全,我們也要完全一樣說法。信徒所擁有的信心是和神一樣信實不變。這就是最合理的期許,最自然說法。
17〉3:22
分別(1293):區別,分別安置,亦出現於羅10:22,林前14:7。舊約七十士對應用詞(H6304)救贖,出8:23,LXX與武加大譯本譯作“分開”or“區別”。(可能是注釋,或根據不同經文而雷同(H6395)。另由3:24(629):付完了贖金LXX為(H6306)贖銀。按猶太人在埃及得贖脫離為奴之家的過程,神安置贖價(出8:23),時候(出9:5),記號(出10:2)在其中,今日神救贖之民的經歷,亦等同出埃及之以色列,顯明神的行事準則是相同,並沒有不同的處置或命令。由3:22b-24a可視為三個“因為”表示神的義的顯明,惟有按神的方法而得,不是靠人的肉身身份和屬肉的祭獻體系代贖成就。
18〉3:21-26
神的義已被顯明出來,保羅以三個dia(透過,通由)管道來表達顯明的途徑。因此耶穌基督的信實,表現在他裡面的贖放,也就是用他的血所表明的信實。Campbell提出這裏是以同一介系詞dia開始一連三個片語,這三重的重複構成21-26節的核心。論者以三點反對此說法。
<一>22節“透過耶穌基督的信實,進入一切相信者”不是形容21節“已被顯明出來”的副詞,而是形容22節“神的義”的形容詞。22c-24a三個“因……”也就不必視為插入句。24b“透過基督裏的贖放”亦可直接連於24a的“稱義”。
<二>三個dia開始的介詞片語,各有自己所形容的名詞或分詞,而不只在形容神的義(即22節的神的義,24節稱義,25節蔽罪祭)。
<三>把pistis釋為信實是論者反對的。
以上論者之論點解釋於下:
一、本段落的寫作結構,由作者的用詞清楚看出其中心思想為何。“義”名詞五次,動詞二次計七次。“信”名詞三次,動詞一次。“神的義”二次,“祂的義”二次,“神的榮光”“祂的美善”“神的寬容”各一次計七次。dia四次,eis三次,en四次。本段以神作主詞,而主動直述動詞只有一個“設立”(4388預先置留)25a“神已設立他為蔽罪祭”是全段的錀句。其前後句數約相同,本句位在中間,以本句的思想為全段成就的要因。神的義被顯明出來,是基於基督已被立為蔽罪祭。故神的義的滿足是透過他的信心和順服,本於他的血的見證,神的美善才臨及相信者身上。三個“因為”只是說明這個過程的必要性,等同插入說明用法。
二、三個dia所接之形容對象:神的義、稱義、蔽罪祭,雖有不同用詞,但其意義是相同。同樣指向審判上的需要,神的義的要求是通過惟一的祭牲:耶穌基督,而使來到審判臺前的相信者得被視同清潔、無污穢的。故這三個用詞是連貫性的,以三個dia更能顯示其思路的一致性。
三、pistis釋為信實或信心,是最自然的釋譯。將名詞轉為動詞之意反而是特殊的譯法,違反文字使用者原先之意,否則作者本可直接用動詞的“相信”,來免去誤解。因此是後人自己的錯謬,神觀上的迂腐不化所導致的誤解。
19〉3:23“虧缺了神的榮耀”
神的榮耀之定義,按當人犯了罪,使自己身體成為羞恥、污穢的,對神原先所造,是“神的形象和榮耀”(林前11:7)的身體產生昏暗無光。由摩西和耶穌都曾變貌臉發光,在他們與神相遇時,他們反映出神的榮耀,在外貌上是可見的改變。這種榮光,不光指內在屬性而已,更在身體上變化,不再是那必朽壞的身體,而是榮耀、屬天的身體。今日也成為我們盼望的目標。司提反見證後看見神榮光,表他見證是代表神的啟示。
出埃及記當摩西上西乃山,因雅威和他說話就發光,是在亞倫在山下造犢像後所記。在山上有神榮光,山下有牛犢形象。故以色列民看見摩西臉面後就怕接近他,正符合保羅所引用,是他們犯了罪,對神的榮光被虧缺而懼怕。1:20神永久的大能和神榮,眼不能看見,即表明是因人的肉身犯罪,以致看不見神原先的榮光,亞當犯罪後逃避神的面,以後被逐出更見不到神的面,該隱犯罪之刑罰之一,即不得見神的面。
1:23人將神的榮光變換成朽壞的樣式,由原可見之榮光,成不可見的。最終只能憑肉來見那屬地的形象……偶像。
1:25最終用虛假更換神的真實,進一步變換神原先所賜於人內在屬性。本節做為人犯罪結果,最終的刑罰,失去神的榮光為總結。
20〉3:26
“信耶穌的人”原文直譯:“本於耶穌的信心者”,是與3:20“本於律法的功用”相對應。耶穌-律法,信心-功用。此為作者強調對比,耶穌一生的果效以信心為總結,他所行不違反律法,所教訓是律法真意,最後應驗律法和先知的證明(3:21-25),他才是神的義彰顯的管道。而耶穌的信心等同4:16亞伯拉罕的信心。論者反對將本句解為耶穌的信心,而以受詞所有格解為“本於相信耶穌的人”,並以加3:7,9要解為信耶穌基督(原文直譯應為:那些本於信心者)及同樣與本句相同之加2:16,3:22也都指因信耶穌基督,且強調本句型有七次(羅馬書中)都是描寫一些人的特徵,在本節和4:16同指有某種特徵的人。這特徵就是信耶穌基督。以上論點辯駁如下:
一、以耶穌基督為信仰中心,視他為神,和父同等。三一神論為主,將對耶穌視同對那父神一樣,強調信仰對象是誰,而非按希伯來思想,強調信仰內容為何,這種基本思考模式相反,就無法按舊約所要介紹的那位要來者,所帶來的信仰內容認識清楚,而單強調他是誰,這非聖經的惟一主題。反是聖經要我們認識的是,那位造物主祂的心意、計劃、喜悅是什麼,而教導我們按這些成為我們的準則去行出祂的榮耀,不是只單信祂是誰並祂的兒子是誰。論者一再強調信耶穌基督,卻提不出這信的準則在那裡,則神稱義那些信者的標準何在?今日神稱義那些信者的標準就是耶穌的信心,也就是亞伯拉罕的信心,亦即相信神所說出的話祂必然成就的信心,是以神已說出的話為一切標準,而非相信某一對象才得救。
二、加拉太書用詞和羅馬書相同,則不能以加拉太書自認的觀點來解釋羅馬書,若加拉太書的解釋是有誤的,對羅馬書也一樣。反是要以其他經卷的意思來論證才能佐證。就羅3:3 “神的信”能譯為“信神”?啟14:12“謹守神的誡命和耶穌的信心”能譯為“謹守神的誡命和信耶穌”?既然“信心”是名詞,有何道理硬要解為動詞。後接所有格,一般是主詞所有格,為何論到基督和神,就要解為受詞所有格?不能因無法自圓其說,就自創文法,修改其文意。
三、本句型是描寫有某種特徵的人,但這特徵亦可解為按那信心創始成終(來12:2)的耶穌為典範,如同來十一章列祖的信心。列祖的信心不是對耶穌有信心,或信耶穌,而是對神的話有信心,今日這特徵也就是擁有相同原則的人而言。將原文譯為「那信耶穌的人」,完全忽視原文那個介系詞,論者並無法解釋。
21〉3:27
“透過什麼律法?那諸工作?不,乃是透過信的律法”。
諸工作對比信,諸工作就是指肉體的行為。弗2:8-10保羅清楚指出得救是通過信,不是本於自己(本性),不是本於諸工作(律法)。但在十節他指出我們是祂所製作之物,在基督耶穌裏被創造的,為著善的諸工作。兩個諸工作,都指律法的工作,第一個諸工作是人屬肉體不能行出,故神拯救不是因人的行為,而是透過信。第二個諸工作是人得救後,按神的靈內住在人裡面,人不再屬肉體,不按肉體心思去行,而按聖靈心思行出神的律法諸工作,就是善的諸工作。所以羅3:27要表達的是人在神面前本無可誇,因人得赦免被稱義,不是人透過那諸工作,不是人的肉體的行為被神誇贊,而是人相信神的應許,相信神所預備的挽回方式,神透過耶穌基督的信心為標準,神的義就臨到有相同信心的人身上。
論者一般以本節的“律法”(3551)是比喻性用法,解為「原則」、「準則」、「制度」、「體系」、「方法」,認為本詞在保羅的羅馬書中改變它的意思,由3:21及七章等處而賦予不同意思。且由古典希臘文用法中可以有rule,order意。但按猶太人對律法的尊重,本字不能指摩西律法以外之延伸意。
一、3:20,21,27,28,31是一整段的描寫相同主題,都是指舊約或摩西律法,不可能隨意改變它的意思,否則讀者無法明白他在談什麼。
二、由27節與28節的對應詞語,如下:
信的律法(27節) =人因著信被稱義(28節)
諸工作[的律法](27節) =在律法的諸工作之外(28節直譯)
27節原文並無“諸工作的律法”一詞,而是用“透過什麽律法?那諸工作”作者故意省略用法,免得產生“諸工作的律法”與“律法的諸工作”之混淆,故“諸工作”意指“律法的諸工作”,等同2:15,3:20之用法。
三、在保羅的心意,律法只有一種,舊約或摩西律法,只有分頒佈成文律法之前和之後的差異點,律法的定義和內容並無不同。然在羅馬書七章有眾多的用詞如:丈夫的律法;神的律法;心中的律法;肢體中犯罪的律法;罪的律法;生命的靈之律法;死和罪的律法;這些用法,只在表達律法的屬性而已,亦即律法是在何者所掌控的底下來運作,而不是在說有諸多種律法在交戰。交戰的主體是人,交戰的地方在人的身體裡。雖然在希臘古典文學中有以法律一詞作文字遊戲的例子,但保羅不是在賣弄文學遊戲,而是在闡明神的道,且書信是給眾人聽讀的,豈可隨便使用其涵意,造成對神的話誤解呢!
四、保羅從頭到底對律法都無貶低、負面之意,而是外邦人對律法不明白,不能真正明瞭人被定罪的主因是人靠肉體成全神的律法,而不是律法本身有何不能行。本節即再次說明透過信的律法使人無可誇口,若透過諸工作,人就有所誇口了,他靠肉體成全神的律法了。由林前15:56“那罪的能力就是那律法”是指“罪”藉律法因人的屬肉而不能行神所願意的,使“罪”得以掌權。在人心中,就顯出“罪”是何等惡,這“罪”就是那惡者,在人心中興風作浪,使人對神的律法誤解,進而棄絕律法,否認遵行律法的必要性,使神的心意落空,神對人的期望失落。
22〉3:30
“若果真神是一位”。相似信仰告白有:可2:7;10:18;12:29,32;路18:19;約8:41;林前8:4,6;加3:20;弗4:6;提前2:5;雅2:19。保羅、馬可、路加、約翰、雅各,諸使徒同樣提出這信念,這不光是猶太人的傳統,而是神的啟示,在舊約中申6:4;亞14:9;瑪2:10告訴我們這不變真理。
23〉3:29-30“神是一位”
保羅是指審判和稱義,都由同一位神執行,神並無不同標準對待猶太和外邦。由前面律法的功用,都在兩者間作工,定罪的標準是一樣。而神寬容先前所犯罪過免去懲罰的因素,也不靠兩者,有何代贖讓神滿足,反是神自己付代贖滿足祂義的要求。故神稱義的標準是本於ek信,通過dia信,而臨及一切相信者,就是本於耶穌的信心者,亦即相信於使我們主耶穌從死人中復起的那位之人。
24〉3:31
“我們持續堅立律法”。透過信如何堅立律法?前面已述說律法的教導工作和諸般獻祭工作,不能使憑肉體行事的人,得以稱義,故神安置真正的挽回物:基督。他付出神的義之要求所必需之代價。是因他的信心置於神的應許上,使被挽回的人和他,同得神榮耀。所以通過這信心,使神頒佈的律法,得以被實踐在神所造有祂形象的人身上,讓神的榮耀被彰顯出來(因這律法代表神的榮美)。律法並未失去效用,它仍代表神的準則,顯明神的心意,現透過這信心,讓同有基督信心者,能使律法的諸工作結果於自身上,完成實現神的榮美。
25〉
保羅論述的爭執點,與奉割禮派的差異,在於神贖放的管道之解釋上的不同。按舊約律法的獻祭條例,啟示當人犯罪,如何重得到神前伺立的方式,是透過亞倫體系之祭司,用潔凈祭牲來付出贖價,被神悅納後,神不再看獻祭者的罪責。今保羅從聖經的啟示,得知此赦罪系統的不足和預表性,看明神藉此系統向人應許天上的敬拜體系,要臨到人間,是藉由那真實、完全的代贖者,才能滿足神義的要求。所以彼此間的爭執,是出於對神啟示有不同看見而論的,並不是去否認舊約律法的不足和缺失,反而,何者的啟示才是神真正的心意,是讀者所要辨明。
26〉
出埃及的以色列民,是因法老的壓迫奴役,就是罪和死的權勢在人身上,經文並不強調以民之罪因素。過紅海時將法老的追兵阻隔、滅絕,是因法老的剛硬追逼,就是那惡者的控訴不斷在人的身上,同樣不強調以民有何罪責因素。故神的稱義,即神拯救的開端,是由神的愛出發。神先預備贖價,主要在於脫離那罪的權勢。首要在罪責上的暫緩追究,次在罪污上的清潔,最終站在愛子國度中的身份,行出義行,與罪斷絕關係。這就是出埃及,在曠野,進迦南的教導目的。
27〉3:31
廢掉(2673):失去功效,(由在下和逗留組成,引為無用、無效)在本節對律法而言,是使律法的諸工作失效,停止其工作之意。本字詞在羅馬書有3:3廢掉神的信實,3:31廢掉律法(的諸工作),4:14廢掉那應許,6:6廢掉罪的身體,7:2廢掉丈夫的律法,7:6從(罪和死的)律法上廢掉
前三種保羅的答案很清楚,並不廢掉。后三種則是肯定必廢掉,由其他經文林前15:26死,加3:17應許,加5:4基督,加5:11十字架的絆腳,弗2:15在規條中誡命的律法,提後1:10死,來2:14掌死權的。都有相似說法。因此律法的諸工作,仍有功效,由下句“堅定”(2476),是立定,樹立意,更可說是使律法的諸工作完成之意,透過信來達成的。由5:2“在恩上堅立”,當神自付贖金後,使人得以站立律法,意同人在神的美善上站立了。故本節保羅之意是現今人可透過信,使神所頒佈神聖的、美善的、屬靈的律法之功用,完全實現出來,使神的義顯明,使神的榮光彰顯,使神創造和救贖之功完成。
28〉
耶穌被成為義人,由彼拉多夫人(太27:19),彼拉多(太27:24),百夫長(路23:47),彼得(徒3:14),約翰(約壹2:1,3:7),雅各(雅5:6)等人多次見證為實。他自己也說“我的審判是義的”(約5:30),被人攻擊時也說“智慧按他的行為已被稱義”(太11:19),駁斥法利賽人時說“要憑你的話你被稱義,也憑你的話你被定罪”(太12:37)。因此耶穌被稱義,是按其言行,且最終死在十字架上,而斷定他為義,正如約壹3:7 “行義者才是義的,正如那位(指耶穌)是義的”。羅5:18“耶穌的義行使萬人歸入生命的稱義”,同樣指向義的得著有其行為印證。羅馬書及加拉太書,多次提出律法的諸工作不被稱義,若譯釋為行律法,則與新舊約評斷何為義的準則,全然相背。羅12:5-8及加3:12-13常被誤為“律法的義”和“信心的義”的對抗。且律法的義,被認為是人作不到的,故被神棄絕,而重新設立信心的義,因而一般論者認定人不要再按律法的義去行,亦即不再去遵行律法了。這種錯謬的演變,是完全否認耶穌的義行,也要成為門徒當有的義行。
按保羅對稱義的定義,由6:7“已死的人被稱義脫離那罪”及林前6:11“你們已經洗凈、成聖、稱義了”,稱義就是在法庭上被宣判無罪被分別出來視同潔凈的。這是指門徒重生開始,以信心的道路為依歸,以聖靈的心思為思念,站在神兒女的地位上,忍耐等候那看不見的盼望,就是我們身體的贖放,有聖靈來分擔我們的軟弱,而行出那義來,才是神救贖的最終目的,使神的義被彰顯,就是祂的話(律法)彰顯在祂所創造、救贖的天地中。故稱義是透過信,這原則是持續無間斷,我們因相信神的話是信實,而持守、遵行這命令直到肉身死亡時,一生的果效被神按其話(律法)評定是出於信的,最終在神面前被稱義,是按我們出於信心的義行。
3:24,26“稱義”用現在分詞,表連續性,重生的稱義只是開端,不是單在初信時候要有信,而是信的持守到底者,才是被不斷稱義的。
四章
1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麽?
對我們的先祖亞伯拉罕按著肉體去尋得的?
2因為若亞伯拉罕出於諸工作被稱義,他就持續有可誇口的,
但不是向著神。
3因為經上說什麽?
「亞伯拉罕他堅信神,他就算定歸為義」。
4 惟對作工者而言,工錢並不按著恩典被算定,
乃是按著當得價款。
5 且對沒作工者而言,只堅信在那位稱無敬畏者為義的身上,
他的信心就被算定歸為義。
6也正如大衛說人的福分,這人就是隔開了諸工作,神持續算定是義的。
7 「有福阿!那眾不法之事被赦免,那諸罪過蒙遮蓋的人
8 有福阿!一個好漢,就是主決不算定為罪的人」。
9所以,這福分加於受割者身上,不也加於未受割者身上。
因為我們說:對於亞伯拉罕那信心被算定歸為義。
4:1-9經文架構分析:
第四章以亞伯拉罕信心為例證,說明因信稱義的計算時機,條件和方式、全章分三
個段落如下:
1-9:亞伯拉罕因著信,按著恩被計算為義
10-22:被計算的時機、方式、條件
23-25:被計算的應驗對象
在文章呈現格式上,一再使用對映和對比的模式,在用詞和句型上都如此。
A、提問:亞伯拉罕按肉體尋得什麼?4:1
B、回答:1、因為出於行為被稱義,就有可誇之處 4:2
2、因為a、經上說:亞氏是堅信被計算的4:3
i、對作工者,得工價不是按著恩被計算4:4
ii、對未作工者,是他的信心被計算為義 4:5
b、大衛說:人的福分是隔開行為而計算4:6
i、有福阿!眾罪蒙赦免者 4:7
ii、有福阿!主不計算為罪者4:8
C、結論:1、福分加於受割者,也加於未受割者 4:9a
2、理由: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 4:9b
文章前、後都以"我們說……”為句子的開首詞,2和3節以”因為”當作回答問
題的內容,而4-8節都是附屬在第三節的理由之再說明,以經上說和大衛說彼此呼應,
而每一個說話,都以兩句話來重複呈現其內容。而第九節的結語,也是1-8節格式的
濃縮版,同樣用”所以…..因為……”為模式。在提問的格式上1、3節都是問句,是
一種故意的模式,而引證希伯來經文上,3b和7-8兩段,在17和18節中也重複此格
式。
另就6-9節的文章含義和用詞結構,本身也呈現ABBA架構:
6、正如.…..福分(名詞).......大衛說......算定為義
7、有福阿(形容詞)................眾罪.........
8、有福阿(形容詞)................罪............
9、所以........福分(名詞).........我們說......算定為義
1〉4:1-17
與3:27-30的平行情況(參馮蔭坤“羅馬書注釋”卷壹P544)
三27a 並無可誇。 四1-2並無可誇。
三27b-28稱義是因藉信,在律法的諸工作以外。四3-8在諸工作以外。
三29-30 受割和未受割都藉信稱義。 四9-17受割和未受割都藉信成亞氏子孫。
由以上平行對稱,可看出四1-17是在說明三27-31。也可以說,保羅所表達爭執的點為何種條件下才是真子民,承受產業(律法)者,是按肉體上的割禮、獻祭的滿足,聽教於律法下,而成為以色列民,還是有心裡的割禮(受聖靈)、天上敬拜的實踐(耶穌為祭物、大祭司、蔽罪蓋)、遵行律法的,才是真以色列民。所以四章的諸工作,狹義上是指亞伯拉罕的受割,廣義上就是律法的諸工作。亦即仍回到辯論主題:針對猶太人為何自誇而論述。由二章猶太人自誇的是神是猶太人的神,律法頒佈和看守的是猶太人,這原都與外邦人無分。然保羅先以執行律法、守衛律法、履行律法,來駁斥猶太人,雖他們從小聽教於律法,卻不去按律法而行,割禮與他們是無益的(二17-29)。再以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顯明出來,神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受不受肉體割禮並無差別(三21-31)。因此四章的律法,是指割禮而言,不是泛指摩西五經。(最多保羅亦延伸到獻祭條例上而論的)。猶太人不是以他們是遵守律法自誇,全卷並無此句,若他們確實遵守律法,就有所誇。正如保羅在腓三3-6所言,他不能否認猶太人的自誇,故羅馬書的主題,不是在爭論要否遵守律法,而是奉割禮派所帶到教會中的偏差:不能單憑有耶穌基督的信,成為門徒,而還要求受割、獻祭才可以。
2〉4:1
“按著肉體”經文之意是指亞伯拉罕按著肉體為祖宗或指亞伯拉罕按著肉體得著什麽。本段若指強調時間上先後次序,亞氏的信心是先於神頒佈律法(受割禮而言)。若指亞氏的工作與神的美善(恩典)和他自己的信心之差異而論,其肉體並無可誇,這兩種解釋是可融合為一。四章中按著肉體和按著該得債款為一組,對不按著美善(4節)和(16節)兩詞保羅強調肉體和美善的對比。正如三章諸工作和信心的對比。
3〉4:2
“並非來到神前”。指亞氏的工作(從夏甲生子之事)並非是在神面前行事,而是單憑肉體行事。亦可指亞氏被吩咐受割,不是出於他有義可誇口之處,能夠提到神面前被稱讃。
4〉4:3
亞伯拉罕相信神的應許和4:5大衛相信神的恩免,其對象都指向神,雖兩者在相信時的條件不同,一在爭戰後落入恐懼中,一在犯罪後落入刑罰而悔悟中,但都不是出他們的工作得稱義,而是出於神的美善(計劃),使應許之子(以撒和所羅門)那預表者得以生出。故以色列人的受割就無所誇口,並且未受割者亦可得著兩人相同之福分。創十五章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後的獻祭工作,保羅不提及此事,故意隱藏,表明亞伯拉罕的諸工作不被誇口。且由他的獻祭帶來他的後裔將受逼為奴之啟示,此段落的記事有負面教導之意,正如4:15所隱藏之意。
5〉4:5
“相信在那稱不虔者為義者上”與出23:7“神必不以惡人為義”其衝突點,是由大衛所說的來定義不虔者,即4:6-8所表明,他是悔改尋求赦免者,相信神仍願按其美善施與寬容,以大衛自身為證。而出二十三章則是神告誡以色列民中的審判者當注意審判的公平性而言。彼此對象不同,一為犯罪者當有悔改相信,一為判官當有公義,論述目的不一樣。本節與1:18的差異點,也是同上所論。
4:4“作工的得工價”按亞伯拉罕其作工可指娶夏甲得以實瑪利,亦可指他行割禮來確信神再次的提醒應許。現奉割禮派,去成全律法的諸工作,以求得神的報償。因其出發點是在亞當之下以肉身成全,以致神的應許無法成就,如同亞氏娶夏甲般,故4:4b不按美善來計算其工價,不是神所要的。神要的是人不再屬肉體,受死和罪權勢控制,而相信神能使人活在祂的靈管制下,此為4:5之意。
6〉4:6-8
大衛公開所犯之罪,承認其惡,憂傷其過,並且相信神的寬容、堅愛,是基於出埃及記33-34章神對其犯罪之列祖作為,深知神的心而得神稱義,此為奉割禮派所反對。大衛犯罪並未以律法的諸工作為補救之道,因他深知人不能以各樣美善工作來填滿犯罪所帶來的傷害,更不能潔凈罪污,而是出於神重造式的救贖,遣走不法,遮蓋眾罪,不計算為罪的人,才是人的喜樂所在。
7〉4:9
“對於亞伯拉罕而言那信心被計算為義”重覆4:3“他相信神就對他而言被計算為義”保羅兩次的提及“信”,表明亞氏在創十五及十七的記載,經由按肉體的作工娶妾生子之教訓後,他不再憑自己能力去成就神的應許,而單單相信神有能力並要做成(4:21)。因這緣故,那喜樂(福分)就臨及猶太和外邦,並無分別。外在記號不是蒙恩的必要條件,它是神的提醒和人願相信的表徵而已,神要的是藉此表明人的內心之順服,相信祂的能力,等候祂的時。新約中神以聖靈所帶來的方言,取代外在割禮為神施恩的記號,證明神與蒙揀選者立約,正如當初與亞氏立約一樣,外邦人不再肉體受割而是在內心的割禮,割除一切邪情私慾,一切出於亞當的背叛。
10 所以怎麼被算定?
是在受割時或在未受割時?不是在受割時,乃是在未受割時。
11 且他獲得受割的兆頭,
就是那在未受割時、那信心、那義的印記,
叫他做那一切透過未受割而堅信者的父,
以致於那被算定的事對他們而言是義的。
12 且是受割者的父,
是對於不單出於受割的人,
更也是對於循序而行的人,
也就是按我們祖先亞伯拉罕在未受割時信心的蹤跡者。
13 因為不是透過律法,乃是透過信心之義,
那應許給與亞伯拉罕,或給與他的後裔,使他成為世界的承繼產業者,
14 因為若是那些出於律法的產業承繼者(存在著),那信心就早已落了空,
而那應許就早已失去功效了。
15 因為律法不斷的成就忿怒,且那裡不存有律法,就沒有違犯的事。
16 因此,出於信心(才是承繼產業者),
為要按著恩典,對那全部後裔而言,使那應許成為穩固的事,
不單對於出自律法者,更也是對於出自亞伯拉罕的信心者,
他是我們眾人的父。
17 正如所記:「我已派定你為許多民族之父」。
在他所堅信的神面前,
就是那位賦以死人生命,並呼召那不存有之事物如同存有的神。
18 他趨近盼望,在盼望上堅信,
以致他成為許多民族之父,
按著曾被說過的:「你的那後裔將照樣存有」。
19 並且他細察自己的身體早已死了,
當在信心上不軟弱時,
他已是將近百歲了,
而且(看透了)撒拉的子宮之死絕。
20 但是達成神的那應許,
沒有因不信而疑惑,反倒因信被剛強,當他將榮光歸給神,
21 並且充滿信念:【祂曾應許的事,祂必有大軍之能且去作成】之時。
22 因此,他被算定歸為義。
4:10-22經文架構分析:
提問:怎樣被計算? 4:10a
問答:1、計算的時機:在未受割時4:10b
2、計算的結果:A、做未受割而堅信者的父 4:11
B、做未受割而詢亞氏信心蹤跡者的父 4:12
3、計算的理由(方式):A、不是透過律法,乃是透過信心的義而應許4:13
B、若出於律法,應許就失去功效4:14
C、律法只能成就神的忿怒4:15
4、計算的結果:A、出於信按著恩,應許成為穩固 4:16a
B、結果的承受者:出於律法者,更出於信心者 4:16b
5、計算的事證(內容):A、亞伯拉罕的信心內容4:17-18
B、亞伯拉罕的信心事証4:19-21
6、計算的結果:他被算定為義4:22
文章一再重複計算的結果,以三個層面來闡明,第一個結果(11~12節),用兩個介詞eis來表
達其目的和結果,第二個(16節)則用dia Touto、第三個(22節)用dio。
計算的事証上,17-18和19-21兩段都呈現ABBA的模式:
17-18
A、 正如所記:立為許多民族之父 4:17a
B、所堅信的神,是賦以死人生命,使無成有 4:17b
B’他趨近盼望,在盼望上堅信 4:18a
A’按著被說過成為許多民族之父4:18b
19-21
A、當他信心不軟弱時,他已是近百歲4:19a
B、他看透自己身體和撒拉子宮 4:19b
B’關於神的應許他不因不信而疑惑,反因信被剛強 4:20a
A’當他將榮光歸給神並被說服時4:20b-21
就文章而言,16b-22是說明16a亞伯拉罕這一位的信心見證之內容,而以兩個關係
代名詞(os)在 16b-17和18-21兩大段來說明之。
9和22節兩個結語也用相同結構詞,只是九節加了”那信心”,其他用詞和結構完
全相同,而22和3b節則是完全相同用詞,則結語"他被算定為義”一再被重複引用,相
似的句子尚有5b、11b共有五處,成為本章的中心思想。
8〉4:10
“所以怎麼計算(那信)?”是在未受割情況下,也在未受割時候,被計算。按創15-17章記事先後及當時情況,(en) 可指在何種情況下,也可指在何種時候下。保羅所以強調的首次被算及以後猶太人被算的條件,都是按信心的表現來計算,而非按諸工作來計算。計算的原則並無改變,猶太人不能以受割來自義。4:11表明受割的意義就是信心的義之印記(4973)。印記,可譯為封印的記號,指被封存的應許,要因信得成就。故亞氏的受割為記號,是表明他自己願意因信等候神的應許,這記號不但是在提醒他不可再憑肉體的工作,更表示他的盼望,這要成為他的後裔學習目標。然後代猶太人錯解此記號之涵意,反成為得救的憑證,而要求外邦人信徒也要受割才能成為應許的族類。誤將記號視同信心的見證,證明他們是蒙神稱義的,完全將神設立割禮之約,轉換成肉體的工作。先將信心和工作混雜,後再排除信心只留下工作,最後單強調工作,此種變換正符合1:23-26所寫。
9〉4:13“透過律法”
等同4:2“出於諸工作”,亦即4:11“割禮的記號”,正如“透過信心的義”等同“透過基督信心被稱義”。本節用詞只是三章的節略用法。應許(1860):原指宣告之詞,轉意為應許、誓約,4:13-16出現三次為本段錀詞,其內容即4:13b“使他成為世界的承繼產業者”。承繼者(2818)在舊約創15:3-4為(H3423),是要承繼迦南地為產業的人,是亞氏也是他真正的後裔才能得著。這應許給亞氏是在創15:7所記,而創15:6“亞氏相信雅威,祂就算他為義”,是他能得到應許的先決條件,故保羅是詮釋十五章與十七章之間聯連性,不是提到以後西乃律法為承受條件,而是割禮與信心的對比性。
10〉4:13-16
“律法”出現五次,其意都是指割禮的律法。在本段落中律法如同記號、表徵,是一影像,對比本體:內在的割禮——信心的記號。而本於律法者(14節及16節)其意是相同指受割的猶太人。14節是說應許單給猶太人,那信就無效了,16節再說應許不單給猶太人,也給本於亞伯拉罕信心(即同本於耶穌的信心3:26)者。由二章保羅說“透過典籍和割禮是律法的違犯者”(27節)律法是指摩西五經,而典籍是指成文律法,尤指獻祭律法。故典籍和割禮是因應人的軟弱犯罪,所輔助加添的律法,不能因此外添的律法使神原先的應許失效。4:15 惹動(2716):由1:27及2:9都是指完成某件事。在本節中可譯為“作成”、“完結”。就亞伯拉罕而言,割禮的律法執行後,平息神對他的指責,表明他不再憑肉體行事。就以後的猶太人,若指割禮的律法執行,表明要像他們祖宗,割除內在污穢,憑信而活,滿足神約的要求。若指獻祭律法執行,表明求神遮蓋其罪污,平息神的忿怒。因此4:15b“沒有律法,就沒有違犯”意同“沒有割禮,就沒有按肉體的行為”,也可說“沒有獻祭的執行,就沒有犯罪的事”。不論是割禮或獻祭,就會因人的問題,將神原先補救的律法之目的,改變成儀式或儀文。此強調儀式就是奉割禮派問題所在,是他們所引以為誇,也正好證明他們是犯罪的,憑肉體而活的人。此種看重外在儀式更甚於神原心意,是因出於人的不信,將神頒布律法的目的拋棄了,使原為顯明神的義,要使人憑信遵行祂的誡命之目標失去了。故當猶太人將割禮和獻祭儀文化時,本節的惹動就可譯為“生發”,“成就”如5:3當他們去執行這樣的儀文律法,就愈生發神的忿怒了。故4:15常引起論者們的誤解,如同3:20,5:20一樣,對律法的真正功能錯解,而只強調律法的定罪功用。事實上律法的首要功用是教導,而非定罪,由7:7“不透過律法,我就不能驗識罪”,律法是要讓人知道神定的是非,使人有路可遵循。至於定罪也是為要教導,而非單為刑罰。不能因律法有定罪的教導,就棄絕律法逃避律法的要求,像鴕鳥般視而不見神的律法,更甚的有認為律法已失效,新約不需遵守了。
11〉4:15
4:15有反諷之意,對猶太人而言,“沒有律法就沒有違犯”亦即“沒有違犯,就沒有外添的律法”,割禮和獻祭原非神心意,他們愈高舉,愈表明他們違犯神心意。
論者以“律法命令人遵守它的誡命,卻沒有同時給人遵行律法的力量,因而凡違犯了律法,而有罪的人帶進審判中”(參加3:10),但事實上全節思想可表達如下:律法存在,有罪的人違犯律法,違法的行為激起神的忿怒。”然而本節意義如下
一,就本節上下文意,是以割禮為主體之論述,不是遵行律法(摩西五經)的問題,所用之G(3847)是逾越律法之意,指超過神所吩咐的話,亞伯拉罕以肉體去成就神應許後裔,就是逾矩違法。
二,在新舊約中,對神的話,人能否有力量去遵行。新約中聖靈內住和代求,由羅8:26和腓4:122表明人的信心與聖靈內住彼此同工互補,而不是單由神賜人力量去遵行。反而由可9:23,“在相信者而言凡事都有能力的”,林後13:3“基督進入你們裏面不是軟弱,而是在你們裡面有能力的”。律法的教導,是未給人一種能力去遵行,因這是人自身的本分,人有神的樣式和形象,本就當照神的話去施行。神造亞當時,吩咐亞當耕種、看守、稱各種活物,當吃園中一切果子,惟不可去吃善惡知識樹之果,并未說是因亞當沒有力量遵行神命令而犯罪,而是人的自高自傲,思念肉體,勝過思念神靈所欲,以致不遵守律法。不能將不能遵守律法,歸罪在律法上,否則就是歸罪在頒布律法的神,怪罪神未賜人力量去遵行。故新約中再三強調“信心”才是解決的方法,人相信神的話是可行的、必行的,而去行,由基督為我們榜樣(聖靈內住其中和我們一樣),成為激勵,就能遵行神的話(律法)。律法仍是要去遵行,不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
三,在本節“律法”是主詞而非受詞,不是人遵守律法所帶來的結果,而是律法本身的工作或功能,“律法作成忿怒”如同5:3“苦難作成堅忍”,應指律法作成忿怒的要求,平息忿怒所需條件。不論是人是神,其受傷害的補償,是按律法的規定得赎價,惟按律法所定规的,才顯明是義,就是神本身,也同樣按此規定模式得滿足,就是從基督的血來平息,正符合本節之意,下半句更可證明,沒有按律法付代價的事,就沒有過犯需彌平。
12〉4:16
“信”和“美善”的定義,是連於3:24-25,基督成為蔽罪蓋是神的美善,基督對神的信心是信徒的模範,都不是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割禮和獻祭),亦即13-15節連三個因為(G1487),說明律法的諸工作帶來應許,成全應許,本節開頭“因這緣故”就是這三節的總結。
13〉4:17
“他所信的神就是賦以死人生命,并呼叫不存有之事物如同存有的那位”,參照來11:6,“他存有且他成為尋找他的人之獎賞者”。亞伯拉罕所相信神的兩方面內涵,一,使死人得生命,由4:19,“已死的身體和子宮的死絕” 亞伯拉罕和撒拉身上,應驗他對信神能重賦生機予他們,表明他的信心和基督的信心相同。二,不存有如同存有,由來11:6神存有報賞且成為報賞,當他堅信到底時,對神的報賞不懷疑,相信必然得著應許。
14〉4:18
,“他趨近盼望,基於盼望上堅信,以致他成為多國的父,是按照先前所記的:你的後裔照樣存有”(如諸天的眾星不能數算),仍有(G3844),在本句中當副詞性直接受格,衡量用法,表說明動作的範圍,故應譯“來到”或“在旁”,兩個盼望(G1680),同詞其意應相同,指神的盼望,由神的應許所帶來的盼望,中譯(或英譯)多數將它們分指人的盼望和神的盼望,在上下文中并無相關經文可佐證,故此種譯法是出於人的解釋和想像。經文應是強調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在神的應許成就之盼望上,而其結果使他成為多國之父。
4:l8C是引用創15:5,按希伯來經文全句之意,神應許他的後裔如同諸天的眾星不能數盡般存在著,因此“諸多的族類之父”是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的屬靈之父。是按天上來計算,而不是按地上(屬肉)來計算。
15〉4:19-21
信心(G4102)出現兩次,間接受格,不信(G570)出現一次,間接受格,都可當原因或憑藉格,表“因”或“藉著”信、不信,也可當位置格。然本三詞都連於動詞(一次分詞動詞,兩次主動詞),意義上可有分別,第一個“信”可譯對信心上不軟弱(參14:1,同句型,表間接受詞)。第二個“不信”可譯“沒有疑惑神的應許因沒有信”,(表原因或憑藉格)。可比較太21:21“要擁有信心不疑惑”,羅14:23“若疑惑而吃的,就必定罪,因不是出於信心”,雅1:6“他在信心中尋求,一點不疑惑”。第三個“信”可譯“在信心上被剛強”(表位置格)。但都用憑藉格來用也解釋得通,雖然本段是以“信心”為主題,但信心的表現上,在身體上生出以撒是其結果。經文在新舊約中都未曾提及他們夫妻身體上有何神跡復生,反而強調以撒的生不是憑著肉體,成為基督的預表,故去探討他們的身體狀況,反是脫離主題。能因信生出以撒,被神看重算他為義是主題,如何生出以撒的方式,非經文要探討的。
16〉4:22
本句是回應4:3的簡略寫法,和4:9共出現三次,表明因信算為義是本章中心點,而信心的表現是由4:19-21來印證他信心的內涵(4:17)。
23而這不單為他被記下:他被算定
24 更也是為我們,就是必將被算定的人,
也就是那堅信於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人中復起的那位之人。
25 他被交付是由於我們的墮落,
而他被復起是由於我們的公義判決。
4:23-25經文架構分析:
經文以三句話呈現,第二句話在說明第一句話的受詞”我們”,第三句話在說明第二句話的間接受詞”我們的主耶穌”,(其直接受詞指神,即相信的對象是神)。因此環境相扣而構成一段總結,將神計算亞伯拉罕的模式,也同等應用在我們這堅信者身上,而我們所相信的內容由第二、三句話呈現,等同17節亞伯拉罕相信的內容,用詞上和格式上都相似。
A、計算的應用:不單為他計算,也為我們必將計算4:23-24a
B、計算的對象:堅信那位使耶穌死裡復活的(神)4:24b
C、計算的模式:他被交付是為我們的過犯4:25
他被復活是為我們的公義判決。
本段落的套用亞伯拉罕的稱義模式,其基本立基點不光只在亞伯拉罕生以撒的事蹟上(18-19節),更進一步隱指亞伯拉罕在創22章獻以撒的事蹟上,將亞氏獻子喻指神犧牲他的愛子耶穌基督,這等犧牲才使我們得以被計算為義的根本條件。
17〉4:23-25
信者今日比照亞伯拉罕的信心(等同耶穌基督的信心)而被稱義,仍是像亞伯拉罕所期望,持續等候神今日應許在我們身上成就。亦即相信神的兒子代死和復活,所帶來的福分,而能堅持到底者才是被稱為義的。亞伯拉罕所面臨的長期考驗亦在我身。
4:24-25主詞以“我們”為主,表已相信神救贖稱義者,含保羅和受信者,且保羅再次強調“復活”的重要性,其意義正如4:17,亜氏所信的那位神,是怎樣的神。而基督耶穌被交付和被復活,正表明他的信心內涵,這都成為今日要承繼這救恩為產業者當有的信心明證。
第五章
1.所以,我們既已稱義,出於信 讓我們持續存有和好來到神前。
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2.且,透過他 我們早已擁有一通路進入這恩典中,
在這裡面 我們早已站穩(伺立)了,
且,我們持續以神的榮光的盼望為誇口。
3.且,不單單如此更也 我們持續以諸苦難為誇口。
我們早已曉得就是: 苦難成就堅定不渝,
4.且 堅定不渝成就驗可,
且 驗可成就盼望,
5.且 盼望它沒有羞愧,
就是: 神的愛早已傾注
在我們心裡 ,
透過聖靈,那曾賜給我們的。
6.的確,當我們還是軟弱時, 基督仍然按定期為無敬畏者死了
7.因為,是罕有的 有將為義人死的,
因為,或有勇氣有為善人去死的,
8.但 神不斷的薦明祂自己的愛
歸給我們,
就是:當我們仍然還是罪人時, 基督已為我們死了。
9.所以,如今在他的血中, 我們已被稱義了,
豈不更要透過他,從忿怒中我們將被拯救。
10. 因若,當我們還是仇敵時,
透過祂兒子的死,我們已得與神復和。
既已得復和,
豈不更要在他的生命中,我們將被拯救。
11.且不單單如此,更要我們持續以神為誇口,
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
如今透過他,我們已獲得這復和。
5:1-11經文架構分析:
A.信徒因信已稱義,享有和諧來到神前5:1
B. 信徒以神的榮光的盼望為誇口 5:2
B’更以苦難為誇口5:3a
因知道:1.苦難的結果是沒有羞愧(四句推論詞)5:3b-5a
2.神的愛已傾注 5:5b
表現於a.基督替無敬畏者死5:6
雙重強調:i、罕見替義人死 5:7a
ii、罕見替善人死 5:7b
b. 神薦明祂自己的愛 5:8a
雙重強調:i、基督替死帶來稱義、得救 5:8b-9
ii、基督替死帶來復和、得救 5:10
A’已獲復和者,更以神為誇口5:11
經文本身呼應三21-27的內容,由五1-2是由三23-26節所延伸其意義而來,三21言及人缺虧神的榮光,三26神就因著耶穌的信心而稱義那些同樣擁有耶穌的信心者,五1先以此為基準,論及當人既出於耶穌的信心而稱義了,就當要持續不斷來到神的面前,以擁有神的榮光的盼望為誇口。因此,三21-五21當是一完整文理結構,闡述神救恩臨及罪人的方式和結果。
五3-4苦難、堅忍、驗可、盼望四詞,都出現於二9、7、18-28、四18,是引用前面所論罪人定罪的內容,現今既不再定罪,則此四詞反成為正面的稱義後,所帶出的福分。雖然八35、25、21、24都再次使用三個詞人(驗可未出現),亦應視八章為延續五章的結論,用在於生命得勝者身上(此即八章的主題)。
五5神愛已經被傾注,且現在仍是持續著(現在完成式),五8神將祂的愛持續不斷
薦明歸於我們,是當我们仍是罪人時,基督就為我们死了這事實來說明,因此五章神的
愛是一個已經臨到的事實,是由三21開始的拯救行動,一直到五章為止的,信眾可以
作王掌權的應許,這是一完整救恩的論述。反觀八章神的愛和基督的愛,是對一位在實
際爭戰中的勉勵和應許,所用時態(八35、39)都是未來式,與五章文意上有所不同。
五6-10亦以三23-26為基礎,重新論述拯救的結果,而在五2、3、11節誇口一詞
,正呼應三27的誇口,因此三21-27由五1-11重述加強,而三28-31由五12-21的內
容再次申論之。
五1-11文詞詳細分述如下:
1-2節:由四個主動詞帶出四句話,第一、四個動詞為現在式,第二、三個動詞為現在完成式,因此成為ABBA架構,其中間兩個現在完成式,成為說明現在可以擁有到神前和誇口的理由,是接續稱義的事實所帶出的結果:擁有通路和站穩(侍候)。此句可對比三17”他們不驗知和諧的路”,罪人無法進到神前,因這路已被阻斷了,現在由三章神藉基督將這通路重新建立,五章保羅就勉勵信徒當持續保有和好來到神前。
經文以假設語氣現在式表達保羅的期許,而非一般學者自行推論,更改文意而成直述語氣現在式,就經文鑑別原則,愈難以理解的經文,愈屬於原先文稿的用法,並且與第六章相連其文意,保羅在此不是光在談一件已成就的事實,而是期許信者能夠持續把握這事實,因第六章受浸事實,是為信者再次抓住這事實:我們已將舊人浸入死亡,新人已和基督重得生命,來服事神,而重新認定自己是做神義的兵器。再者,與神復和的事,是過去、現在、未來的事,並非單在某一時期才需與神復和,因此信徒不光因神已和我們復和為滿足,更需要持續保守在這一復和的狀態中,我們才有可能進入以神為誇
口的地步。
最後由用詞的時態變化,更可以證明保羅要用假設語氣,而不用直述語氣,在1-5節是現在式五個,現在完成式三個,過去分詞一個(稱義),保羅是要受信者能立基於神已成就的事,而持續保持這狀態下去,雖然只在第一句話中使用假設語氣,但期許的含意貫穿1-5節中。3-5節:由副詞“不但如此,且更是要…”為句首詞,表達文意上接續2b的誇口內容,而以現在完成分詞”知道“作為主動詞”誇口”的副詞,表達先知道何種事實,才使人可以誇口。此事實以兩個hoti所帶出的子句來呈現,第一個子句指出由苦難到盼望的過程中,以兩個直述語氣現在式“作成”和“羞愧”為起、終的動作,表示此事實是持續不斷的狀態。第二個子句指出神的愛已經傾注在我們心中的事實,以現在完成直述語氣,表達神傾注愛是過去已完成,而現在仍然持續保持這事實,故而神的愛從過去到如今,都不斷在傾注。經文更以“透過所賜給我們的聖靈”作為傾注的媒介,所用動詞“賜給”為過去分詞,表達神賜聖靈是早於神的愛傾注,其意為有神所賜的聖靈者,才是擁有神的愛臨在者,沒有得著神賜的聖靈,就沒有神的愛傾注不變的事實。
6-10節:由副詞“的確”為句首詞,表達文意上接續5節神的愛臨在的事實。6、8兩節是主要論述句子,7、9、10節則是說明主要句子的理由,故帶主動詞而以de做為連接詞,成為一完整句子。6節先以基督“已死了”為主動詞,而以分詞“還是”表達狀態,以介詞片語”按時機”表達時間,雙重說明基督死的事實。7節則以兩個”因為”作說明死的可貴之處,其句型是一樣的,用詞是相似的,而成雙重詞調的說明,此重複之目的,在於凸顯為罪人死的事,世上未曾有過。8節首先以”舉薦”為主動詞,後接oti子句來說明神的愛舉薦的內容,以介詞片語”歸給我們”表對象。在此子句中,同以6節句型和用詞,將6和8節連成一重複的表述內容。8-9節用詞、句型和10節相似,罪人對映仇敵都使用分詞”還是”表狀態,基督的死對映他兒子的死,在他的血中對比在他的生命中,被拯救重複使用,稱義對映復和,也都使用比較副詞”豈不更要"作為前後句子的反差效果。因此8-9和10都是重複強調神的愛舉薦的內容,其功用正如7節的兩個句子重複強調基督的死之珍貴。
11節由副詞”不但如詞,且更是要………”為句首詞,重回3節的論點,而以介詞“透過”所帶出的兩個介詞片語,重複強調耶穌基督作為媒介,正如1b-2節的句型,則主動詞“獲得”為過去直述,等同1節首次“已稱義”之意含。
1〉5:1-2
用詞和結構是由3:21-26的簡略而成,故“藉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藉由他”其意為“藉由基督耶穌裡的贖放”,“藉由基督耶穌的信心。”
A.擁有(G2192)二次,表擁有和睦和擁有一帶領的通路,都指向來到神面前站立且侍立侍奉為目標。與(G4314):一般譯本僅譯with與、和。但原意是來到某人面前,故應譯來到神面前。人被稱義就擁有和睦來到神面前,等同擁有導向的通路(G4318),稱義後不單與神和睦,更要來到他面前站穩且在他面前侍奉。
B.兩個dia,回應“擁有”兩次,而以eis表目的,“進入這美善中”就是至聖所。
C.站立(是G2476“樹立”,“立定”的現在完成主動詞)其意有二,一指站穩,一指侍立侍奉。和合本譯“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直譯“進入這美善中,在其中我們已站穩(或伺立)”強調現在應有的光景:站穩。
D.“並且以神榮耀的盼望為誇口”,誇口亦指歡慶、誇耀、喜樂之意。本句如表來源,則如上所譯,如表性質,則譯“以屬神之榮耀的盼望為誇口”比較3:23,同樣“神的榮光”和6:4“父的榮光”,8:21“神兒女榮光的自由”,9:23,“他榮光的豐滿”,15:7“神的榮光”,本句型表性質,較符合保羅全書的用法,在此句“盼望”可視同尚未成就的應許。
E. 相合G(1515):和睦、諧和,舊約為(H7965),表一種和好關係所帶來的興盛情景,可用人和人,也用於人與神之間。羅馬書出現10次,表達和神之間完整無虧缺的情景,由3:23人因犯罪的虧缺藉稱義(被宣布為無罪)而有的福分。
F.5:2eis…en進入這美善中,在這(美善)中,經文強調出稱義的結果使我們進入并在其中的“美善”。被稱義而得擁有和睦和在美善中站穩,兩件事都透過基督所達成。5:12-21美善的字根計出現七次,也都是透過神和基督帶來的。
2〉5:3-5,
“在苦難中誇口”,苦難(G2347):字源,擠壓,逼迫(2346),由太13:21為道而遭受的欺壓、虐待。保羅之意,蒙召稱義者,雖擁有諸多福分和盼望,但伺立在神面前的,并非是光鮮亮麗的服侍,而是諸多考驗的開始,出自那惡者和惡者所利用的人,必然壓迫屬神的。
生(2716):出現於1:27,2:9,4:15,指實現,完成,而非生成。故其意為經歷苦難而不跌倒者,這種人成就出“堅忍”的意志,作為堅忍的果效,老練(1382):原指試驗后而稱許,合格,故譯為驗中,驗可。有堅定不渝的信心,就成就神的試驗,而被驗可了。
“不至於羞恥”,原意:沒有羞愧。盼望是沒有羞愧,意即盼望必成就,神的榮光必彰顯,原因在下句:聖靈將神的愛傾注在我們裡面。神已賜下聖靈并他兒子的生命,是今日我們能勝過苦難考驗的憑據,亦即我們可像他兒子一樣行他所喜悅的,不再被罪引誘和轄制,也能勝過死亡的威迫,正如基督所說:你們是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5:48),今日的基督徒不能承受考驗,不知何為考驗,就在乎不明白他兒子的生命(死和復活)與我們的直接關聯性,並且聖靈的降臨目的和功效也一樣不明白(可悲的是有無聖靈降臨己身的憑證都不知道)。
3〉5:1-5
本段落動詞(直述語氣)現在式五個(5:1擁有,5:2,3誇口兩次,5:3作成,5:5羞愧),現在完成式三個(5:2擁有,站穩,5:5傾注),現在完成式表過去已完成的事實,現在持續在這事實中,故本段落保羅以兩個過去被動分詞(5:1稱義,5:5賜給(聖靈))表過去已完成的事實為基礎,表現信徒現在應有持續不斷的光景,來安慰,鼓勵信徒堅持下去,不要受他人(奉割禮派)的攪擾。
4〉5:6
軟弱(G772):無強壯,指有病,乏力,由6:19肉體的軟弱意味猶太人和外邦人未歸入基督之前的情景。我們的身體就如夏娃之於亞當的身體一般,蛇先引誘夏娃,現蛇亦以罪的形式引誘我們身體犯罪,使我們落在罪和死的權下。
5〉5:6-11
本段落是接續5:5神的愛如何臨到我們,以三個(G5607)存有,帶軟弱、罪人、仇敵三詞,後接(G599過去式動詞)已死,兩次及死亡(G2288名詞),構成本段主題。直述語氣主動詞現在式三個(5:7敢作,5:8舉薦,5:10複合),過去式三個(5:6,8死兩次,5:11領受),未來式三個(5:7死,5:9,10得救),神的愛在過去他兒子的替死,現在使我們領受複合,未來使我們從審判和生命中得救,來表達他的愛落在我們這些原不配得的人身上。5:8-10的結構是一致的。
我們是...替...死,更多... ...在他的血上,將要得救。
我們是...藉...死,更多... ...在他的生命上將要得救。
由上下對比可知:5:9透過他從忿怒中得救等同5:10在他的生命中得救,從審判中逃離出來,就是在基督生命中有分的,故永生是在未來審判中并判為義的,不只是初信被稱義,是暫時的,而是考驗過的人之賞賜。
5:10“作仇敵”之意,按8:7,肉體的心思是與神為敵。猶太人以肉體的割禮和祭司肉體條例為誇口,外邦人玷污身體不看重分別,這都是作神仇敵。由8:7下半句,“不順服神的律法,也沒有能力(順服)”,評判仇敵的準則是律法,由1:18-3:20保羅已說明清楚。在本段落中軟弱,罪人,仇敵都指向人憑肉體行事,而不憑信而行所犯過錯。
6〉
5-8章的講論中心是以4:24-25耶穌的死和復活之意義,引伸出來。5:10“他的生命”,在2:7;5:21;6:22,23,都用“永生”,因此4:25“復活是為我們的稱義”,由5:10“在他的生命中得救”,可表明基督的復活所帶給我們的是,他的生命在我們裡面,而活出能被神稱義的生命,這才是復活的涵意。神的愛的顯露,是因神的盼望而有的行動,他以對他兒子所行的諸樣計劃中,引出他的盼望,就是引導眾人按他長子的榜樣,在今世中學得完全,使在人裡面原有神的榮光,再次彰顯。保羅以(G3568)如今和(G3570)現今(出現於5:9,11;6:19,21;8:1,18,22;以及6:22;7:6,17)十次,表達信徒現今的光景和之前的比較,來安慰鼓勵。
經節 |
以前 |
現今 |
未來 |
5:9 |
:是罪人 |
:被稱義 |
:從忿怒中得救 |
5:11 |
:為仇敵 |
:領受復和 |
:以神為誇勝 |
6:19 |
:肢體獻給不潔不法 |
:肢體獻給義作奴僕 |
:聖別自已 |
6:21 |
:做罪的奴僕(6:20) |
:以為可恥 |
|
6:27 |
:得著果子,結局是死 |
:從罪得自由 |
:聖別自己的果實 |
7:6 |
:在捆綁我們的罪中死了 |
:從律法中被釋放 |
:靈的新樣侍奉 |
7:17 |
:住在我們裡面的罪作出 |
:不再是我作成它 |
:從這該死的身體救拔出來(7:24) |
8:1 |
:在肉體上服事罪的律法(7:25) |
:沒有定罪 |
:必死的身體活起來(8:11) |
8:18 |
:領受被立為兒子的靈(15) |
:現今時期的苦難 |
:將要來的榮光 |
8:22 |
:受造物服於虛妄(8:20) |
:受造物一同嘆息和受產難 |
:等候我們身體的贖放(8:23) |
5:9 以前:是罪人 現今:被稱義 未來:從忿怒中得救
5:11 ::為仇敵 :領受複和 :以神為誇勝
6:19 :肢體獻給不潔不法 :肢體獻給義作奴僕 :聖別自已
6:21 :做罪的奴僕(6:20) :以為可恥
6:27 :得著果子,結局是死 :從罪得自由 ::聖別自己的果實
7:6 :在捆綁我們的罪中死了 ::從律法中被釋放 ::靈的新樣侍奉
7:17 :住在我們裡面的罪作出 :不再是我作成它 :從這該死的身體救拔出
來(7:24)
8:1 :在肉體上服事罪的律法(7:25) :沒有定罪 :必死的身體活起來(8:11)
8:18 :領受被立為兒子的靈(15) :現今時期的苦難:將要來的榮光
8:22 :受造物服於虛妄(8:20) :受造物一同歡喜和 :等候我們身體的贖
受產難放(8:23)
12,因這樣緣故,那罪怎樣透過一人,進入這世界,
且那死透過那罪,那死且照樣臨到萬人,
在此狀況下,眾人都犯罪了。
13. 因為律法以先 罪已存於世界中,
但罪不被算定,
當沒有律法時。
14.但是,那死已作王掌權了
從亞當直到摩西 也臨在那些不去犯罪者身上
即不按亞當違犯的模式(去犯罪)者身上
他(亞當)是將要來者的預像。
15.但是 不是正如那墮落般而是照著那恩寵般。
因若藉一人的墮落,眾人都已死了 神的那恩典和在耶穌基督裡恩典中的那賞賜,
豈不更要豐盈歸給眾人。
16.且透過一人犯罪 不是相似那賞賜,
一方面那判決是出於一人 以致於定罪,
另一方面那恩寵是出於眾多的墮落 以致於判決無罪。
17. 因若藉一人的墮落,
那死作王掌權,
透過一人 ,那些獲得那恩典和義的那賞賜之豐富者
豈不更將要在生命中作王掌權,
透過一人耶穌基督。
18.所以這樣看來,正如透過一人的墮落
以致於眾人歸於定罪 ,照樣也透過一人的義舉
以致於眾人歸於生命的公義判決。
19.因為怎樣透過一人的不聽從,
眾人已被列為罪人, 照樣也透過一人的聽從,
眾人將被列為義人 。
20.但是律法從旁進來了,
致使墮落更加增了, 但那罪在那裡更加增,
那恩典就格外的豐富。
21.以致於怎樣那罪在死中作王掌權, 照樣那恩典透過義能夠做王掌權
直到永生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5:12-21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落一再使用類比法模式,以”怎樣…照樣…”的用法,來說明罪與義的果效
如何套用在世人身上。第一次的使用指罪和死的臨到世界(12節),第二次指墮落和恩
寵在世人身上作王掌權(14-15節),第三次指墮落、不聽從和義舉、聽從使世人被列為
罪人或義人才18-19節),第四次指罪和恩典同樣作王掌權(20-21節),因此文章形成
AB A` B`型式重複述說,由每節句首的連接詞可以分成:
A.12. 因這緣故,怎樣…罪入世界,死照樣臨到世界
13. 因為…罪已存於世界中…
B.14. 但是(alla),那死已作王掌權了…
15. 但是(alla),非正如墮落般,而是照著恩寵般;因為假若…豈不更要…
16. 並且…一方面…以致於…另一方面…以致於…
17. 因為假若…豈不更要…
A`18. 所以這樣看來,正如…墮落…照樣…義舉…
19. 因為怎樣…不聽從…照樣…聽從…
B`20. 但是(de) …但是(de) …
21. 以致於怎樣罪…作王掌權, 照樣恩典…做王掌權
12和18節都以一個結論式開始其論點:”因這緣故”和” 所以這樣看來”。
14-15和20節同以兩個反義詞開始其論點,雖然用詞有異,但用法相同。
“做王掌權”出現在14、17(兩次)、21(兩次)節,其主詞由死亡(14節)、死亡(17節)、
獲得恩與義的賞賜者(17節)、罪在死中(21節)、恩透過義(21節),由類比法而不斷更替
,更加凸出在後面出現者的寶貴和高超,則做王掌權是本段的鑰字。
“透過一人”出現11次,在12、15、16、17、18、19中,先指亞當,後指耶穌基督
,是整個辯論技巧的中心點。
就文章文義而言,12、14、18、20-21、是主要論點,13、15-17、19是說明論點,
或補充其內容,因此形成平行效果如下:
1. 透過一人影響眾人:亞當>>>眾人(12)
亞當>>>摩西>>>將要來者的預像(14)
基督>>>眾人 (18)
2.罪與律法的關係 :罪不被計算,當沒有律法時(13)
律法從旁進來,墮落更加增 (20)
3.做王掌權 :死(14)
恩典 (21)
7〉5:12-21
稱義和美善都是透過基督而來,同樣5:12-21美善出現七次也強調是出自神的基督。
5:9,10兩次的更多的得救,5:15更多的美善和白恩加給5:17更多的領受美善和白恩。
5:9,10得救是未來式,5:17掌權和5:19被指定為義人也是未來式。
因此,5:12-21是在解釋5:1-11,神的愛和神的盼望的內容。
8〉5:12-6:23
此一大段落,保羅喜用(G5618):怎樣,恰似,就如;後接(G3779):照樣,五次:5:12,19,21;6:4,19,以及用(G5613):如同,好像;後接(G3779)二次:5:15,18,合計七次,另(GEB5613)單獨出現於5:16,(G3779)也單獨出現於6:11。這種“就如同... ...照樣”的用法,後接詞往往是有勝於前接詞之意。保羅用此方法,表達本段落的主題是前後連貫,5:12-21是以掌權者的轉換更替為主題,是神和那罪為主角。6章是從奴僕轉換掌權者時,奴僕應盡的責任為主題,是信徒和那罪為主角。而6:1-11是從奴僕現今應站立的地位而言,而6:12-23則是奴僕侍立的內涵。也回應5:2的立穩和侍立。
9〉5:12-21
是接續反駁奉割禮派所帶來的干擾,以律法的諸工作(割禮、獻祭、教導)都不能得勝罪和死。而以商業計賬(四章的引用)而言,由不能計算賬目(5:13)到賬目增大,盈餘(5:15)其主因是出於美善,故由罪所帶來的虧損(3:23),現因美善而帶來盈餘。奉割禮派者以肉體行律法的諸工作,來因應罪和死亡,并以人類生命的延續(生兒育女)對抗死亡,但保羅說,神是以基督和他的義行去對付,故信徒對付罪和死,也以效法基督的信心和基督完全的義行(遵守成就律法)為惟一方法。
律法本身并未提供一條使人逃離罪在人心裡的控訴,也不能提供力量使人按律法的誡命之吩咐,就能去施行。故律法本身并不是去對付死和那惡者,對罪的發動,律法無法阻止它,只能指出它是惡的,是神所厭惡的,律法是標準,但惟從神來的那位,以信心來對付死和那惡者,從人的身體去對付罪在人身上的發動力量,使人的身體服從人的內在那無虧良知,才是真正使人脫離罪的轄制和控告。
10〉5:12
罪透過一人進入世界。相同用法, 來10:5基督進入世界。神對付那罪,都是透過人的身體。由創世紀中夏娃是亞當的身體,洪水時期神的兒女揀選人的女子,也是藉人的身體,生出壓制當世代的偉人。那惡者如污鬼要附在人的身體,占有人的身體,使身體污穢成為它所居住。今神以其愛子成為人,擁有人的身體,并保持身體聖別,不染不潔,不違背律法,而成為義的,聖別的來獻給神,向那惡者見證人的身體,可不為罪管轄,成為審判罪的證據。
“因為罪,人都犯了罪”原文為“出於這個罪,人犯了罪”,G介詞片語意為:在此狀況下,按此條件。指罪人相似於亞當犯罪模式,按肉體行事,在身體上犯了同樣的罪,故本句不是說人都會犯罪,也不是原罪在人裡面,而是強調當人在屬亞當時,順從罪在身體私欲上的引動,就會犯罪
由5:14b“那不犯罪的人”就是,“有不按亞當違犯的樣式者”。當人聽從聖靈的心思,憑信攻克己身,叫身服我者,如基督、保羅,他們就不犯罪了。
11〉5:13
“沒有律法”指沒有成文律法(摩西律法),不是指創世時神所吩咐的,而是刻在石版明文的標準。若只靠人的內心作判別標準,罪不能計算為罪,就是對那惡者的定罪,是按神親自所頒布的律法,為審判標準。不是不計算人所犯的罪刑。當基督的死以後,神就定它的罪案,審判那惡者為罪,將之扔入火湖中(啓20:14)。本節的“罪”比較4:8“主決不計算為罪”,其間不同在於5:13是主詞,而4:8是直接受詞,故本節直譯“但罪沒有被計算”。因此其意義應由8:3“在肉體中定那罪的罪案”,來明白。“罪”成為一個有位格的,是實際存在的,就是撒旦,那惡者,而不是一個物件或事情,它如聖靈般,有其能力和意志,且實際運作在人肉體裡面。
12〉5:14
“犯一樣罪過的”直譯應為“違犯的樣式”,樣式(G3667):依標樣而成之物,由強調內涵上的表現樣子,而不是外貌的相似。出現於1:23;6:5;8:3,且按後兩次出現的意思,指人在身體中(人還在世上時)不是與亞當違犯神命令相同者的犯行,也同樣要俯伏在死的權下,正如8:3基督成了“罪的身體之樣式”,就是成為贖罪祭牲,就必要經過“死的樣式”,暫時伏在死的權下。全句譯如下“按著亞當違犯的樣式沒有犯罪的人,死仍然作王掌權”。故人的身體會死亡,不是表死人都是曾犯罪的,亦即不是表示人會死,是因人都犯罪。按新約對已死的聖徒,說他們是睡了,表明聖徒是暫時脫下該屬地的身體,為要等候那屬天的身體穿上,舊約的以諾和以利亜,未經肉身的死而被提到天上,新約保羅也認為當基督再臨時,已死的聖徒要先復活,而在世的聖徒要直接被提,未經死亡(帖前四13-18)。因此死的作王掌權,不是永久,而是直到基督作王掌權時,死就被廢掉,這就成為不犯罪的聖徒的盼望,(參5:17,21)。只是還未成就這事前,死仍會臨及不犯罪的聖徒。
“亞當是那將要來到者的預像”,由路24:21“將要來到的”就是耶穌基督,預像(G5179):墼打而成的模型,亦出現於6:17“教導的模式”。指一種模範、榜樣,也可指外在的像。(徒7:43)
13〉5:15
直譯“但不是如同墮落(的榜樣),而是像美善(的榜樣)”,本句是續14節下半句,對亞當是榜樣的說明,不是如中文(和合本)所譯,把兩樣作比較。墮落和美善是不用比較,也不能比較其優劣。故基督是亞當的預像,是指當亞當被造之時,由神的形象和樣式的預像,是神原先的心意。
14〉5:15b-17
以三個(G1063)gar“因為”來解釋神用基督來取代亞當違犯的結果,所帶出的果效:15b,更多的盈滿,16成為義,17將在生命中掌權。對比18-21節所帶出的果效:18生命的稱義,19將被指派是義人,20格外的滿溢。21美善掌權達到永生。故15b-21都是在解釋14-15a,死在屬亞當的人掌權,生命在屬基督的人又重新掌權。在這一段落中,亞當犯罪所帶來的果子是過犯(G3900或譯墮落)6次,罪(G266或譯錯失,射不中)2次,死(G2288)3次,(“過犯”6次再加上“犯罪”(G264)16節1次計七次)。基督的死和復活所帶出的果是義行(G1345)16,18節二次,稱義(G1347)18節一次,義人(1342)1次,公義(1343)17,21節二次計6次。美善(5485)15(二次),17,20,21節計5次,再加上恩寵(5486)15,16節,2次,計七次,白恩(G1431或譯禮物、賞賜)15,17節2次,恩賞(1434)16節1次,生命(2222)17,18,21節3次,因此可歸納其對比如下。
過犯、違犯,七次 義行、稱義、義人、公義,六次
罪,二次,定罪,二次, 罪人, 犯罪 美善、恩寵,七次,白恩,三次
死(2288)三次,死(599)一次 生命,三次
15〉
5:15b和17結構相似,義的白恩等同美善的白恩
15b“這人”耶穌基督的美善之白恩,強調基督成為人,是與亞當相稱。
16a“恩賞并不相同於透過一次犯罪”,由16c“而恩寵出於許多次的過犯而達到義行”,是比較他們的不同次數,表達神的寬容。
17在生命中掌權是未來式,19被派定為義也是未來式,表現今的稱義和權力的轉換,都還不是必然的,信徒需堅定於盼望中,直到未來的成就,才是真正從罪和死的權下脫離。
18-19本段無主詞,由20-21,那罪和那美善的對比,18-19主詞應指那罪和那美善的各自帶出的結果。
15及20“過犯”都特加定冠詞,故不是在說亞當的一人過犯,而是等同那罪,20-21律法的從旁進來,帶來兩個目的,以(G2443) hina來表示
20節參照加3:19,“所以是什麽律法呢?是為違犯之事增設的(律法)”并由13節律法是為那罪被計算而設立的。故本節中“過犯”是指那罪所違犯的,因律法的設立,顯明出來。
21節第二個(G2443) hina,同上節結構由20b,“因著那罪增多,那美善也格外滿溢”,帶出美善也如同罪在死中掌權作王,透過義就是基督,它作王掌權直到永生。本節不是在保證人得永生,而是美善作王的結果帶來永生,是故人當憑信活在美善中,就是作義僕結出聖別果實,其最終成就就是永生(6:22)
第六章
6:1-8:39經文架構分析:
信眾已由五21說明可以藉著義,藉著基督讓恩典作王掌權,但是在實際未來日子中,如何得勝那罪與死亡,自六章起,作者由五17”將要在生命中作王掌權”以未來式預示其日後的爭戰,開始闡述得勝的憑據和方法。
全段落以三次”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麼?”為每一分段的開始,出現在六1、七7、八31。作者指出三種可以使信眾得勝的方法。架構分析如下:
六1-七6: 應用基督復活的果效。
A.受浸(6:1-14)
B.献(6:15-20)
C.結果子(6:21-7:6)
七7-八30:依靠基督和聖靈的扶助
A.透過基督拯救該死的身體(7:7-25)
B.按靈生活,治死身體行動(8:1-11)
C.透過那靈代禱和得榮期望(8:12-30)
八31-39: 神與基督那不能隔開的愛
在六1-七6中,以三個”所以如何呢?”為段落的開始,在七7-八30中,以三個問與答為段落的開始,文章架構清楚。爭戰的標的物是我們的肉體(或身體),爭戰的規則是律法,爭戰的仇敵是那罪(即撒旦)。
在第一段中,以過去的經歷為主,在動詞時態上大多為過去式。在第二段中,以現在的經歷為主,在動詞時態上現在式增多了。在第三段中,以未來將遭遇的為主,以未來式為主要時態。
Ch6
1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麼? 我們能夠恆居在罪中,以致恩典可以更加增?
2.願這事不發生!我們在罪上已死的人,怎能仍將要活在其中?
3. 抑或你們持續不驗知: 凡是我們曾被浸入基督耶穌的,是被浸入他的死?
4.所以,我們已同他被埋葬,,透過那浸 ,歸入那死,
為要基督怎樣從死人中復起,透過父的榮耀,
我們也照樣可以生活行動,在生命的新樣裡 。
5.因為假若我們既已聯合於他死的樣式上,,
在復立上更將要聯合。
6. 在這事上我們持續驗知:我們的舊人已被同釘十字架,
以致可以使罪的身體失去功效,
就是不再使我們持續奴役於那罪。
7. 因為已死的人現已被稱義,脫離那罪了。
8. 但假若我們已同基督死了,
我們堅信:我們也將要同他活著。
9. 我們既已曉得: 基督已從死人中復起,
他不再死,
他的死不再作主管轄,
10.因為他死的事,是向罪死,僅有一次,
而他活的事,是向神持續活著。
11,你們也照樣當持續算定自己,一方面向罪是死的
另一方面向神是持續活著,在基督耶穌裡。
12.所以,別持續容那罪 在你們必死的身體中作王掌權,
進入去聽從它的私慾之事。
13.別持續獻你們的肢體, 給罪做不義的兵器
卻當要獻自己 給神,彷佛出於死人中活著,
且你們的肢體 給神做義的兵器。
14.因為 罪將不做主管轄你們,
因為 你們不是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
6:1-14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以三個”所以”做為分段的開始,每段落都是結論式的說明,說明信眾不當在未來的日子容許罪作王掌權,是接續五12-21的主題,而以信眾受浸的經歷做為論證的理由,架構分析如下:
1.以三提問為序言: 我們不當停留在罪中 6:1-3
2.以ABB`A`方式申論:我們與基督同死同活 6:4-11
A.受浸同埋,也照樣能夠在生命新樣中生活行動6:4
B.若聯合於死和復活,知罪身失效,因已脫離罪6:5-7
B`若同死同活,知死不再做主管轄,因持續向神活6:8-10
A`計算自己,也照樣向罪死,向神活6:11
3.以對比方式為結論:別容許罪作王掌權6:12
A.二命令句:不要獻肢體給罪,成不義兵器6:13a
反要獻肢體給神,成義的兵器6:13b
B.二理由:因為罪將不做主管轄你們6:14a
因為不是在律法之下,反是在恩典之下6:14b
1-3節三個提問,作者只回答第一個問題,其餘兩個問題,問題本身就是答案。4-11節中,4和11節都出現”也照樣”的推論模式,而5-7和8-10則以”假若…知道…因為… ” 的推論模式。12-14節中,先以三個命令句作結論,再以兩個” 因為 ”為理由,其中13和14b節都以” 不是…反是… ”來表達其對比性。
在三段落中,都各自出現一次未來式,2節”將要活”,8節 ”將要同活”,14節 ”將不做主管轄”,以致將過去基督的死和復活,與信眾受浸的事實相結合,產生在未來中將要發生的果效。
1〉
律法是因罪而外添,將違反神旨意的過犯,顯出其增大,而使人明白其惡極(5:20),原本神是將他的律法安置在人心中,就是內在律法,但因人的內心剛硬,拒絕神,神就外添於外在成刻寫下來的成文律法。保羅在羅1-6章中每當提及律法都與罪相連,是因為此律法是指成文律法,是外在刻下的,非寫在內在心版上,就義人而言,成文律法頒布不是為他們,而是為犯罪的罪人,使罪人明白所犯之罪的惡極,故保羅所說“在律法下”其意就等同“罪作王”。不是指律法在轄制人,人被律法所控制,而是罪籍著律法在我身上作成各樣的私欲,以致犯罪服在那罪(撒旦)權下。6:14-15在律法下,其情境等同3:9在罪之下。律法不等同罪,而是指現今信徒不當再像以前服在罪的轄制下,讓罪能透過律法來引誘,殺死我,其詳細描寫,保羅在七章才清楚解釋律法和罪的關係。比較加拉太4:4,5,21,5:18被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之下,其意非指信徒不再遵守律法,而是順從聖靈心思而行的人,就不再被罪在人的肉體中透過律法所誘騙,以致犯罪,反而能結出聖別果實。
2〉
六章保羅論述的技巧有二,一是統一律,就是人只有一種選擇,只能活在一種狀況下,所以就“死在罪中”而言,就不能再“活在罪中”,否則違反統一律。此為6:1-14的論述中心。二是矛盾法,就是人只能成為某人的僕人,不能服侍二主,所以順服誰就成為誰的奴僕,否則相互矛盾,此為6:15-23的中心。
3〉
“所以而我們將可說什麽?”本句型出現於3:5;4:1;6:1;7:7;8:31;9:14;9:30,七次,其所要論述的主題一致:罪和律法及信心之間的關係。“罪”在六章中帶定冠詞有14次,無定冠詞2次,它像一個有位格的人,由5-7章中,它有行動,能作王掌權,誘騙人,奴役人,有其能力和管轄範圍,是和聖靈作對。故保羅描寫人現今爭戰的對象,不是屬血氣的,而是與空中掌權者,在人的身體上為戰場,以人的身體為目標的爭戰,重點在於身體上的分別。
4〉6:1
“仍在罪中”。“罪”是間接受格,故譯為“對於罪我們持續停留”(為間接受詞),而6:2“在罪上死了”且譯為“關於罪我們已死了”(為關聯性)。經文不在強調在某範圍裡,而是透過重複使用間接受格,表罪的影響力。
5〉6:3
“受過浸”是外在儀式,要和獻身(在肢體上服侍)相連,明白身體是屬誰作主,并明白一同生長,一同活著的意義,與罪斷絕關係,藉由內在的獻身和外在身體的分別,受浸的功用才是有效的。故4-8節G字根“同”出現在:埋葬(4),生長(5),釘十字架(6),死(8),活(8) 計五次,都是強調身體上的聯合,而不光是心思上的認可。
6〉6:4
“透過父的榮耀”即父的榮光,亦即父的能力彰顯。下半句“我們也照樣在生命的新樣中生活行動”,省略了這介詞片語,但仍意為透過父的榮光才能成就這事。“生命的新樣”強調生命性質的改變,與舊人相對。
7〉6:5-10
6:5-7,和6:8-10是結構相同的對稱句,相互補述,
6:5因若。。。也。。。 6:8但若。。。也。。。
6:6驗識。。。不再。。。 6:9曉得。。。不再。。。
6:7因已死的人。。。 6:10因他死的事。。。
所以“在他死的樣式上一同生長”等同“同基督死了”
“在他復立樣式上將是同長”等同“將與他同活”
“我們的舊人同釘十架,以致罪的身體無能為力”等同“基督從死人中復起,不再死”
“那罪不再奴役我們”等同“死不再管轄他”
“那已死的人從罪中被稱義”等同“他死是向罪死,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
本段落將基督的死和活,聯結於信徒身上,信徒地位上的改變,是立基於基督所成就的救恩上。且不只是基督自己的經歷,信徒也按此經歷,而與他相合,故不單是經歷6:4的水洗事上,也暗指經歷靈洗的經歷。
8〉
“復活”在本章中用(G1253):起來、復甦(出現於6:4,9;7:4;8:11,34)。(G386):重新站立,復立(出現於6:5,1:4)。(G2198):活著,有生命(出現於6:2,10,11,13)。其中“復立”的字根(G2476站立),同6:13獻(G3936)的字根,表示復活的意義,是能在神面前站立服侍。
9〉6:11
這樣(G3779+2532):照樣也是...。由於6:5-10是在陳明6:4水洗的意義,6:4b“我們照樣也是在生命的新樣中生活行動”的結果,就是11節所對應的意思。
10〉6:11-19
由自己(G1438),身體(G4983),肢體(G3196),肉體(G4561)等詞所組合,彼此對應。
6:11:算自己對罪是死的 12:在必死的身體作王 13a:獻肢體做不義的兵器
6:13b:獻自己給神 13c:仿佛(身體)從死中活著 13d:獻肢體做義的兵器
6:16:獻自己做奴僕 19a:透過肉體的軟弱 19b:獻肢體做奴僕
因此,以上詞字之內涵是相同,重要的是我們這現存的肉身,如何使用它。“獻”出現五次,是就獻祭上而論,信徒以身體為活祭獻上,而不是奉割禮派所強調外面祭司的祭祀的獻祭。這樣的獻上,由6:16-17的聽從(出現四次)表明,是內在順從而外在身體的分別之意。
11〉6:12
“聽從身體的私欲”私欲(GEB1939)本字原指人的欲望,無好壞的分別,視應用的場所而定其涵意,而羅馬書出現於1:24; 6:12 ;7:7,8; 13:14,都是指向壞的意義。本字根動詞(GEB1937),用法相同,出現於7:7; 13:9。在1:24心的私欲,加5:16,肉體的私欲,多2:12屬世界的私欲,彼後2:10汙穢的私欲,約壹2:16眼目的私欲。表明私欲的屬性若是為個人欲望的滿足,這種私欲就是違背神的,不論這種欲望的需求是出自心或眼或身體。本字所對應舊約是(H8378)創3:6那樹的“慾誘”指知識善惡果令人渴慕,始祖就順從這慾願以致犯了神律。現今在亞當之下的人類,就因那惡者的權下,被它壓制的結果,就去聽從身體的慾願而犯罪,像亞當犯罪的樣式。故保羅期望信徒認清,既已在身體的主權上轉移為神的,就不當仍像以前一樣服在罪權之下,仍聽從私欲。(現今歐美即以人內在情慾為最高標準)
12〉6:12-13
兩個命令詞“別容罪掌權”及“別獻你們的肢體給罪”。神既已成就他救恩上的工作,將信者從那罪和死的權下,遷移主權了,人在自身的責任上,就當盡這兩方面的事,要認定“罪”已不能在我們這死的身體掌權,雖然身體仍會死,但神應許那更美好,永存的靈體給得勝者,就不要再怕死而服在罪下。另一面,我們的肢體不再是罪的兵器,而是義的兵器,不要再讓肢體服侍罪,犯罪得罪神,要認清肢體是屬神的,是聖別的,與罪是隔絕的,就不再被罪欺騙、迷惑,落入身體的私欲中。
13〉6:14
“因罪將不能轄制你們”,動詞為未來式,對應5:17“將在生命中作王掌權”未來式強調動詞的必然性,罪仍會在今世持續引誘,攻擊我們的,但它已不能像以前轄制,掌權,因現在美善作王掌權(5:21)。
15.所以,如何呢? 我們可以犯罪,
因我們不是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
但願這事不發生!
16你們從前迄今不曉得: 你們持續獻自己為奴以致聽從誰,你們就是奴僕聽從誰;
或屬乎罪,以致於死
或屬乎聽命,以致於義。
17.然而恩典在於神, 你們從前是罪的奴僕,
但(現今)已從心裡聽命於你們被交給的教導之模範中,
18. 且你們已被釋放脫離那罪,
你們已是給義做奴僕了。
19.我就按人(的常話)說, 因著你們肉體的軟弱緣故:
因為你們從前怎樣已獻你們的肢體,
給那不潔和不法為奴僕,以致不法,
你們現今照樣已獻你們的肢體,
給那義為奴僕,以致聖別。
20.因為當時你們是罪的奴僕,對於義是不受約束的。
6:15-20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相似前段的架構,先提問,再回應,後申論之,正如前段接續五12-23主題而
論證,同樣本段亦接續六12-14而申論之:
1.提問:在恩典下就可以犯罪嗎?6:15a
2.回應:但願這事不發生!6:15b
3.以三重對比申論:現今不當再犯罪
A.奴僕原則:作罪奴以致死,或作聽命以致義6:16
B.恩典原則:從前是罪奴,現今是義奴6:17-18
C.肉體緣故:從前獻肢體給污穢和不法,現今獻給義6:19-20
由六12-14中,保羅提出”獻”、 ” 聽從”、 ” 肢體”和 ”兵器”的觀點,在本段中除直接按14節內容所引發的問題外,這幾項觀點除了兵器用詞改為奴僕,其他都在本段中重複出現。因此本段是上段經文的重述補充,所以在架構和用詞都雷同。
申論中A和C以相似結果互相呼應,16節以致於死,以致於義,對映19節以致不法,以致聖別。B和C則以時間先後做為狀態改變的相同效果。A和B之間,則以句首結構相同做呼應,都以hoti帶出說明(16和17節)。
”奴僕”的動詞出現一次(18節),名詞兩次,形容詞四次,共有七次,是本段的鑰字。相對的,義和罪各出現四次,彼此對立。
19和20節兩個”因為”,19節是說明人的肉體軟弱緣故,只能獻自己為奴,不能自主,20節則說明19節從前的狀況,再次加強罪奴與義無關。
18和20節都提及自由一詞與為奴相對,18節得自由脫離罪,20節對於義而言是自由的(意為與義無關),彼此間似乎衝突,但在18節中人是被動的釋放,改變主人之意,事實上下句指出人仍是義的奴僕,地位上仍然未改變,而20節指出反面效果,當人仍是罪的奴僕時,就不能是義的奴僕,事實上保羅意指自由是不可能的,人無自由可言,只能成為一種主人的奴僕,就是日後成為義奴,若再犯罪也將落在罪奴的名下。
14〉6:14-15
“不在律法之下,而在美善之下”由四-五章律法的主要功用,是作教導和補贖,引出那惡者的背後誘騙之因。在未得神的真正贖價來到前,人類在地位上仍受那罪和死的律管轄中,如同未得產業的嗣子服在管家之下,受管家的約束。現既已得贖,承繼產業,可按父的心意自行按律而行,不受外面律法約束,來成全律法的義行,這就是在神美善安排、計劃中,顯明神的榮光。
15〉6:16
奴僕(G1401)名詞,出現於6:16(二次),17,20、奴僕的(G1400)形容詞,出現於6:19(二次),作奴僕(G1402)動詞,出現於6:18,22。在本段中同字根出現計八次。表明在主權的使用上,人并不是自主的,能夠自行決定他身體的歸屬,不是屬於罪(那惡者),就是屬於義(神),人只能被動選邊站,不能自我中立,獨立存在,人若不能看清這事實,自以為自己是自己的主人,就是被撒旦 誘騙了,落在那惡者權下而不自知。
16〉6:17
"感謝神"出現於7:25,林後8:16,9:15,一般譯為“感謝神或要對神感謝”,視為向神感謝的禱文。然直譯應為“美善是屬乎神的”,所帶的句子,常是神的美好安排,以回應神本身是美善,所行的也是美善的。“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直譯“你們被交付的教導模式”,由5:14“那將要來著的模式”指基督而言,這裡“教導的模式”就是指基督所教導的。
“交付”於1:24,26,28指交付在心的私欲中,本節是從心中聽從於被交付的事物中,前者是犯罪者的結局,落入心的私欲洪流中,後者是攻克私欲而聽從基督所教導的模式中,就從罪中得自由。故作門徒能不犯罪,有不犯罪的自由,是因在身心的私欲被管束,并順從學習基督樣式,遵行神律法。不是成為門徒,就能不犯罪,對罪有能力阻擋,而是需要被教導、學習。在日常生活中對私欲的管束,不放縱,免得肉體的軟弱得勝了,重陷罪中。“模式”G(5179):出現於5:14,在本節強調是一種典範、模範。“教導的典範”指基督所教訓的,經由使徒教導,傳於門徒的典範。
1:24,26,28交付在罪中,由林前5:5,交付給撒旦,敗壞身體,犯罪者的刑罰是身體為價,如能認罪悔改,靈魂仍有得贖機會。(以大衛為例子)
17〉6:17
“美善屬乎神”,本句是由“在美善之下”引續而來,解釋“不在律法之下,而在美善之下”的意思。出於神美善的施予,臨到相信者,使曾做罪奴的,現今得以聽從教訓的典範,句中(G3754) :因為。表17b-18都是神美善的顯露。教訓的典範是對比5:14亞當的典範,正如美善和過犯的對比。由5:14當不按亞當樣式犯罪的人,仍在死的權下,神就來拯救那不願被死壓制而去犯罪的人,使他們從罪中被釋放。
呼召的多,選上的少。惟有不願沉淪於罪中的人,神才拯救他們。而被救者日後的考驗是合格的,才證明他配得被選上。由6:17從心裡聽從,表明這種人根本上改變了,律法和割禮都是在心裡了,所以獻肢體給義,給神。表明他們在身體上如祭司侍奉般的服侍,是神的奴僕。
18〉
5-7章論述的律法,都指摩西的成文律法,本身并無改變,改變的是誰在掌權作王的問題,按舊約“律法”的本意,有教導,指引方向之意,或有譯“路標”,保羅所用之詞,“罪的律法”,“心思的律法”,“在我肢體中的法律”,其意指人被該主題所引導之下對律法的態度,對律法的實踐功用上差異。原先人因在亞當之下犯罪,如同亞當過犯的結局,被罪和死所轄制,現在因基督的死和復活,神重新改變當權者,使信者得進入愛子國度,受義管轄,對律法本身的實行要求,其標準仍是一樣,故五章論信者地位上的更替,六章論信者本身的認知更替,進而在身體的主權上服從新主人,服侍新主人,就是義,就是神本身。由6:7“已死的人,從罪中被稱義”是福音的起頭,藉由受浸同死的意義,再由7:6“在靈的新樣中侍奉”最後由8:4“律法的義行得以充滿在按著靈生活行動者身上”,表明福音的最終目的,就是律法的義行是能被顯露出來的,人類不是一定會犯罪,不能有律法的義行,此與猶太人只追求義的律法,卻終仍落入罪的轄制何等差異。保羅的推理是按出埃及的史實,被召的選民,由出埃及,過紅海,在雲中的曠野路,表明神今日仍呼召他的新選民,出罪的國度,受浸與追兵斷絕,在聖靈的浸中受今生試驗,試驗合者格得入迦南,神永世國度中。
21.所以,當時你們擁有什麼果子? 現今在此狀況下你們以為可恥的,
因為那些事的結局是死。
22. 但現今你已被釋放脫離罪,而向著神已成奴僕,
就持續擁有你們的果子以致於聖別,而結局是永生。
23. 因為罪的諸工價是死,
但神的恩寵是永生,在基督耶穌我們的主裡面。
Ch7
1抑或你們,持續不驗知,弟兄們!
因為我是對驗知律法的人說: 律法做主管轄人是儘在他活著時候。
2 因為在丈夫之下的女人
對還活著的丈夫而言,她被律法管束,
但是丈夫死了,她就早已從律法中被釋放了。
3所以,這樣看來
丈夫活著,她要取得淫婦的稱號,若她歸與別的男人;
但若丈夫死了,她是不受約束,脫離律法,
她不是淫婦,雖歸於別的男人。
4.由此,我的弟兄們!對律法而言你們已被處死了,
透過基督的身體,為要你們歸與別人,
就是歸與那從死人中復起的,
以致於我們可以結果子給神。
5.因當我們還在肉體裡時,那眾罪的邪惡,
就是透過那律法在我們的肢體裡運行的,
以致於去結果子給死。
6.但現今我們已被釋放脫離那律法,既在拘禁我們的狀況中死了,
由此,去服事是在靈的新樣中,
而不是在成文典籍的舊樣中。
6:21-7:6經文架構分析
應用基督復活的果效,在六1-14向罪死、向神活,是心志上的抉擇,人要自己計算這事,在六15-20作罪奴或作義奴,是心思上明瞭,人無自由抉擇作自己的主人。
在本段中則以信眾的身分地位上來論述,接續六15-20奴僕原則的說明,以夫妻婚姻
原則再次論證,我們已是改變身分了,是成為基督新婦的地位。
文辭上接續六15-20先前和現今的比較差異,而以結果子為鑰詞,在文章首尾呼應,文義上如下示:
1.提問與回應:先前擁有什麼果子?現今以為可恥的6:21a
2.以今昔果子比較回答:作罪奴結局是死,作神奴結局是永生 6:21b-23
3.事實例證:A.律法例證:死才能脫離律法限制 7:1-3
B.律法應用:信者對律法而言是被處死,脫離律法 7:4-6
經文架構:
六21b-23中經文呈現AB A` B`型式:
A.因為那些事結局是死21b
B.但成為神奴,結局是永生22
A`.因為罪的工價是死 23a
B`但神的恩寵是永生23b
七2-3中經文亦呈現AB A` B`型式:
A.丈夫活著,她被律法約束 21b
B.丈夫死了,她從律法中被釋放 22
A`.丈夫活著,歸於他人是淫婦23a
B`丈夫死了,歸於他人不是淫婦 23b
七4-6中經文以重複對應方式呈現:
A.由此a.對律法而言被處死了 4a
b.透過基督身體,結果子給神 4b
b’還在肉體裡時,結果子給死 5
a’在拘禁我們的狀況中(律法的限制) 死了 6a
B.由此a.在靈的新樣中服事6b
b.不在成文典籍的舊樣中服事6c
19〉6:19b-23
本段的結構明顯,由三組G gar(因為)及G non(如今)組成最後以gar(因為)(23節)做總結。
6:19a“因你們肉體的疾病,我就按人的常言來講論”本句是為回應6:17-18神美善的安排主題,此用法由3:5可清楚。故本句不是6:19b以下論述主題的結論。肉體的疾病(軟弱),表現於外就是不法,污穢,而表現於內指人心願意順服神的律法,卻無力克服肉體私欲。
第一組,因為...如今...,19b:因為你們從前怎樣... ...現今照樣... ... 。
”污穢”(G167)不潔凈,即按利11-15章身體潔凈條例而論
“不法”(G458):違反律法,由上述則對應利17-20章內在潔凈條例而論,仍與身體有關。
“進入聖別”(G38):按利11-20章的中心論點“神是聖別,所以你們要聖別”,表明信徒現是進入聖別的狀況中,持續按聖別而活。
第二組,因為...如今...,20-21a:因為當你們從前是... ...如今你們... ...,和合本譯法有誤,直譯為 20:“因為當你們從前是那罪的奴僕,對於義是不受約束的,
21:所以當時你們得著什麽果子?如今對於這事你們以為可恥的”。
“以為可恥的”,是按律法準則看出何為羞恥,若信徒不再須遵守律法,如何看出羞恥?
“對於這事” 希臘文句型雷同5:12希臘文前為偶數,後爲單數,其意相同,指在此狀況下,在是罪奴狀況下,以為可恥。
第三組,因為...如今.21b-22:因為那此事的結局... ...但如今從罪中的釋放... ...。
20〉
保羅在四-八章中,每一章的結束4:24-25;5:21(G dia透過基督);6:23(G en在基督裡);7:25(G dia透過基督);8:39(G en在基督裡),都以基督為結尾詞,表明福音是透過他,在他裡面完成的。撇開基督,奉割禮派,什麽也不能達成,不論他們所憑據的是可等神聖,也無功效。
21〉6:16-23
保羅以七個希臘文(eis)表結果
16a.為奴的進入聽從 16b.聽從罪進入死 16c.為聽從的進入義
17.從心裡聽從進入你們被交付的教訓典範
19a.給污穢和不法為奴僕進入不法 19b.給義為奴進入聖別
22.你們擁有你們的果子進入聖別。
結局(G5056):末期、終點,21節結局是死,對應16b,19a,而22節結局是永生對應16c,17,19b,22.
22〉6:23
“罪的工價”意為“罪的報償”,而“神的恩寵”就是5:15及16所論“那要來到者,不是按過犯的典範,而是按恩寵的典範”以及“定罪出於一次的…恩寵出於眾多過犯而進入義行”。藉由死和永生,定罪與義行的對比性,顯出神恩寵的寶貴。
“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強調在此範疇中,停留在此地位上,按此準則堅持到底之意。此句型為保羅所愛用,等同約翰福音“在我裡面”(約十七章)。當信者按基督的教訓典範而行,以基督為模範,行其義行,就是在他裡面。
第七章
1〉
7:1-6.本段落是接續6:15-23所論何謂“在美善之下”,當行的事,而續論“不在律法之下”的意義。并藉此說明而引出律法和罪的關係,再由7:7-13接續申論,故本段有承先啟后之用意。不能單認定.本段落為六章主題的結束,而與七章後段分離,以致認為本段應用在一般信徒身上,而七章後段就非一般外邦信徒的經歷之錯解。
7:1.保羅是對能驗識律法者說明律法功能,表明受信者羅馬教會是明白并經歷、實踐律法的,否則外邦人是不知律法。由所用字眼表明一般信徒不論是猶太或外邦,都對律法知悉,不只是聽聞。
首先要辨明,六章脫離罪,向罪是死的,七章脫離丈夫的律,向律法是被處死的(7:4)意義上并不完全相同。保羅的用詞差異,表明是指信徒如何脫離律法控訴的關係,正如7:2-3有婦之夫歸於別的男人,而不被控訴為淫婦。故不是指藉基督之死結束與律法的關係,而是不在被律法的控訴而服罪以致於死,反而按神美善計劃,重新有與罪對抗的地位。
其次,律法的作主掌權(7:1GEK(2961) :作主掌管 ,同6:9.14)是和‘死和罪’的作主掌權不一樣,死和罪的權勢必要過去,但律法從未被說會死或廢棄,反而它會被成全,以彰顯神的榮光。
2〉7:1
“律法作主掌管人,當他活著時候”是延續6:14-15“不在律法之下”的解釋,惟死才能脫離律法權力管束,故犯罪者在律法之下必要付出代價“死”。因此當基督的死(和復活),既已成就神律法義的要求,當判那惡者就是罪,門徒也要同經此條件而死和復活,才能不在律法之下。
3〉7:2
“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約束(GEK1210):捆綁,捆鎖,直說語氣被動現在完成式(時態同“廢掉”GEK2673).丈夫和律法都是間接受格陽性,故指婦人對還活著的丈夫和律法,她是受約束。下半句“但若丈夫死了,她就從丈夫的律法被廢除了”。廢掉指失去效用,停止工作,故指丈夫的律法對她不再有管轄的功用。“丈夫的律法”意指關乎丈夫的律法,屬格當性質或來源意,即律法中丈夫對妻子的管轄之律例。由7:4-6的引論,丈夫是指何種意義,最大的困難在於是要將每一個細節都當作一件事實來解釋這樣的例證,還是找出保羅整個教導的大原則?由六章已死的是“舊人”“罪的身體”(6:6),由7"5“在肉體中結果子給死”,7:6不在典籍(or刻寫)的舊樣中服侍。而另一個男人由7:4,“歸於別人,就是歸於從死人中復起的那位”指基督,由7:6在靈的新樣中服侍”。同是被轉換主權的婦人和信徒,都無權利可爭辯,正如五-六章主題轉移時人類無話可說,由七-八章,那内在的我與外在的我的爭戰,保羅由將人分為二的方式來看,死去的是舊人,罪身,肉體,現今的掌權者是基督,是新人,內在有靈居住的我(當信者是在正常狀態下,勝過肉體私欲者)。丈夫不等於律法,不是律法死了,不是律法政權倒了。(有此解釋是今日論者們最大錯亂)。今日對信徒自身的經歷,是“死亡可以解除罪的約束”。死亡不是解除神的律法,而是解除罪的律法(8:2)。所以保羅的教導原則,與他所要表達的每一細節的對應,這之間并無衝突。
在初選召者未被拯救之前,一切對犯罪者掌權的,不是論外面的那控告者,那罪,死亡,或是犯罪自身的私欲、肉體、罪身,保羅在此表明他們對信徒是不再有權來轄制了,因信徒已歸入基督的死之中,死亡已解除這一切的捆綁了。
4〉7:4-5
“結果子”(G2592)給神和死。按6:21-22聖別的果子,指生命的表現上的差異而言,是一種行為的果效,故人從律法的控訴中得釋放,目的(原文 hina): 對於神,我們可結出神所喜悅的生命,結果,就是義、善。亦即蒙拯救之信徒,其日後生活的果效,最終要在神面前交賬。引出七章後段的爭戰問題,能否得勝,關乎我們結出什麽果實給神。
7:4“透過基督的身體對律法而言你們已被處死”。就審判角度,舊約為人代受刑罰而言,基督的身體就成為我們受刑的代替者,因此就律法執行面上,我們就被視同被受刑而死。故本節可說明,脫離律法,亦即7:6“從律法中被解放”的意義,是脫離律法對犯罪者的控訴(詛咒 加3:12-13)。
P.S.律法的控訴是為伸張公義,教導人按公義而行,引人到神面前求救,是正面的。撒旦的控訴是為帶來死亡,恐嚇人對死懼怕,攻擊人肉體軟弱,為向神爭權誇勝,事負面的。由7:7-11那罪的工作可證之。
5〉7:5
惡欲(G3804+266):原文直譯“那眾罪的惡欲”。本句型之涵意,由6:12“身體的私欲”和7:8“在我裡面各種私欲”來明白。眾罪亦出現於4:7,11:27都指具體的罪行,本句型和下句:那透過律法的,其意相通,即“那眾罪的惡欲,就是那透過律法的”。
7:5發動(G1754運行):直說語氣,過去未完成,關身語態,第三人稱單數。表在過去已開始并持續至上下文所指的時間,并未說明動作是否已完成。此運行是否已結束,由下文“如今已從律法得解放,在拘留我們的(律法)中已死了”表明7:5的運行事可以結束,眾罪行的惡欲是可以被管束的,在於7:6下半句,是在靈的新樣中奴僕服侍,而不是在典籍的舊樣。故7:5-6本段落是7:7以下的序論,不可(參加五下)將它們從中切斷,視為不同對象的論述,而是7:7以下在解釋7:5-6所帶來的誤解。
肉體(G4561):指血肉之驅,在亞當之下的人,等同6:19、7:24的用詞(G444)(此字在對應希伯來文,即“亞當”之意)故不是講“在未重生的狀況”,“生活於舊的、非基督化的政權下”,而是實際上人的身體,它由諸般的需求:食物、情感、傳宗等事物,是人外在生命的表徵。常與靈相對。本字在七章出現三次,八章十三次,其意義相同,指人的身體不按律法的規定而行,不服從聖靈的心思,以致污穢,不法的狀況。而人的靈或人的心思,是人內在生命的表徵,是已被重生,有無虧良知的信徒,應管束其身體。(7:23,25)
6〉7:6
靈的新樣,等同6:4,生命的新樣,亦即8:4,不按著肉體生活行動。典籍的舊樣,就是儀文下的舊人,如同法利賽派,靠肉體成全律法,將律法儀文化,刻版化。這兩種的差異,不在於都要去遵守律法,討神喜歡,因這原本當行的,而是在實際行動上的表現,一是憑按靈而行,一是憑儀文按肉而行。神最終事以誰終究遵守成全了律法而定獎賞,經上告訴我們,憑儀文按肉而行的,終不能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在神面前稱義,因他們達不到神的準則。
一般論者在這事上被誤導,以為在靈的新樣中服侍,是不靠任何行為來立功勞,而是出於心裡願意侍奉的心去侍奉即可。然而不知侍奉神就是按神的準則——律法,來服侍神,靈的新樣是使我們可以遵行神律法的意義。
7.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麼?律法是罪嗎?
但願這事不發生!
但是,我未曾驗知那罪,若非透過律法,
又因我從未曉得那私慾,若非那律法先前不住地說:不可貪戀。
8 然而那罪透過誡命已先占有基地,
就在我裡面做成各種的私慾,
因為隔開了律法,罪是死的。
9.然而,我從前隔開了律法, 我是活的,
然而,當誡命來到時, 那罪就活了起來。
10. 然而, 我就死了,
且那誡命那進入生命的,對我而言,不斷被我發現它是進入死亡。
11. 因為那罪透過誡命已先占有基地,
就誘騙了我, 且透過它(誡命)殺了(我)。
12.由此,那律法真地是聖別的,而那誡命是聖別、義、良善的。
13.所以,那良善對我生發出死嗎?
但願這事不發生!
但是,是那罪,為要罪能夠被顯明是透過良善對我做成死,
為要罪能夠極度地生發出有罪的。
14. 因為我們既已曉得:那律法是屬靈的,
然而我是屬肉的,已被賣於那罪下。
15. 因為我持續做成的, 我不驗知。
因為我持續願意的, 我並不實行,
反而我持續恨惡的, 我倒去做。
16. 但若我持續不願意的, 我仍去做它,
我就不住的贊同那律法是高尚的。
17. 但如今不再是我持續做成它,
反是那持續住在我裡面的罪(做的)。
因為我既已曉得:良善不持續住在我裡面,就是在我的肉體裡面。
因為那期願的事 對我是持續預備好,
然而那做成的事即那高尚的 卻沒有(持續預備好)。
19. 因為我持續願意的, 我並不做出良善,
反而我持續不願意的惡, 我倒去做它。
20. 但若我持續不願意的, 我仍去做它,
就不再是我持續做成它,
反是那持續住在我裡面的罪(做的)。
21.這樣看來,
我不斷的發現這律法,
就是我願意行那高尚的,那惡就與我同在。
22.因為我持續贊喜神的律法,按著那內在的人而言,
23.然而我不斷的觀覺另一個的律法
就是在我的肢體中(的律法)和我的心思的律法交互爭戰,
而在那罪的律法中,就是存在於我的肢體中的,擄走我。
24.何等磨難阿!我這個人。
誰將拯救我脫離這死的身體?
25.恩典在於神!
透過耶穌基督我們的主。
這樣看來,我自己一方面以心思持續服事,神的律法,
另一方面以肉體持續服事罪的律法。
7:7-25經文架構分析
三次的提問和回答,構成本段落模式,雖然第三次的問與答相當簡短,卻是構成整段的結論和重心。前兩段都提罪透過誡命(8節)或良善(13節),作成死亡的果效,但是第三段提出透過耶穌基督而有神的恩典(25節)。架構如下:
一.罪利用律法作成私慾
提問:律法是罪嗎? 7:7a
回應:但願這事不發生! 7:7b
引言:a. 若非律法告知,就不驗識罪 7:7c
申論:b. 罪透過誡命已先占有基地,做成各種的私慾 7:8a
c. 從前隔開了律法,罪是死的,我是活的 7:8b-9a
c’ 現在,誡命來到,罪活了起來,我就死了 7:9b-10
b’ 罪透過誡命已先占有基地,誘騙了我,殺了我 7:11
結語:a’ 律法是聖別的,誡命是聖別、義、良善的 7:12
二.罪利用律法作成死亡
提問:良善生發出死嗎? 7:13a
回應:但願這事不發生!7:13b
引言:A. 對那罪的認識
a.罪被顯明透過良善做成死亡 7:13c
b.罪生發出(它是)有罪的7:13d
申論:B. 我們曉得:
a.律法屬靈,我屬肉,被賣於那罪下 7:14
b.因為我做成的,我不驗知 7:15a
c.因為我願意的,不實行,反而我恨惡的,倒去做 7:15b
d.但若我不願意的,仍去做,是住在我裡的罪做的 7:16-17
B’我已曉得:
a.因我肉體中沒有良善居住 7:18a
b.因願與善同在,卻不能作成那善 7:18b
c.因我願意的善不做,不願意的惡倒去做 7:19
d.但若我不願意的,仍去做,是住在我裡的罪做的 7:20
結語:A’a.我發現:我願行善,惡就同在,雖我贊喜律法7:21-22
b.我觀覺:肢體和心思交戰,肢體的律擄走我7:23
三.透過基督拯救該死的身體
提問:誰能拯救脫離該死的身體7:24
回答:神的救恩,透過耶穌基督我們的主7:25a
結語:一面心思服事神的律法,另一面肉體服事罪的律法7:25b
由以上分析,清楚指明其重複效果,則其論述的焦點清晰明白,一個已蒙神呼召者在遵行律法以行善的事上,不是靠自己的意願、心志、喜好能夠成事,因出於肉體都使它們歸於無效,無力勝過那屬靈的。由首段中,自引言到結語,行成對硬結構,第二段亦是如此,惟在第三段中其問與答,提供一條得拯救的路,但是其結語卻說出現今的事實,則期望與事實之間的衝突如何協調,要由八章來解答。
7〉7:8
“沒有律法,罪是死”,死代表沒有生命的表現,沒有能力,沒有果效。沒有律法,罪不能定人的死刑,然律法賜下,是告示何為罪,為要人不去犯罪,是人自身的私欲,讓罪在肉身上作工,給罪抓住資源,而殺死人。是罪在人裡面發動私欲,不是誡命做主體。
8〉7:7-12
論述律法不是什麽,7:13-20論述律法是什麽,是接續解釋在律法之下的含意。“律法”由保羅的用詞,它應是達到生命(10)、聖別、義、良善(12)、屬靈(14)、美好(16),但當罪在人的肉體工作,以致對律法扭曲成刻寫的(在石版上)(6),達到死(10),是罪(7),是拘留我們(6)。故對律法的驗識清楚,才能明白保羅在七章的爭戰,對信徒的意義,不致誤解為未信者的爭戰或猶太信徒的掙扎。
9〉
七章整體論述,應依照申30章所強調,心裡的回轉,則神必在他們心裡行割(意割除肉體),故七章的爭戰,起於人蒙召後,心思轉向神,內在良知甦醒,他的內心愛慕神,故也願意服侍神的律。但因人仍在這世上,帶有屬血肉的身體,罪持續透過身體引誘,攻擊人,這時爭戰再起,神才透過所賜下的圣靈,居住在人的裡面,對抗罪的訴訟,而使人能因信對付自己身體的軟弱,使身體服從內在的人,就是那新人。
10〉
就法庭審判,罪已被定罪(7:13),但就刑罰實際執行而言,尚待新天地來到,罪和死才被仍到火湖(啓20:14,10)。在現今世代中,罪仍然在人的身體中居住(7:5.8.17.18.20.23),它仍想占有人的身體,像未蒙召之前一樣,在人裡掌權。但當人在身體上拒絕罪作主,如同之前拒絕罪在心思上作主,就等同在人的身體上執行對罪的判決,然若人順從肉體的私欲,則罪重新在身體上作主掌權,就使人進入死亡的權下。
11〉7:7-25
保羅用“我”來作主詞,這代表包括保羅在內的信徒,必然會面臨的爭戰。7:14“我屬肉”,不是保羅軟弱犯罪,而是血肉之驅會有滿足自身的種種需求和欲望,而不按律法規範行事的掙扎,以及單靠血肉之軀的力量,如苦修僧般去達成律法的規範(如3:20上半句),正像奉割者所強調,憑肉體成全律法的錯誤,這都是屬乎肉,按肉而行,為肉的計謀。而律法是屬靈,代表它是屬神的,是彰顯神一切屬性的,故是聖別、公義、良善(7:12),另一面它是內在的、活的、有生命力,不是儀文化,只在外面要求人,反是從裡面使人來到神前,而達到生命(7:10),故保羅同意它是優美的(7:16)達於至善的。因此我屬肉,表身體有罪居住(7:17,20),以致我就死了(7:10),雖我已蒙拯救,在今世身體仍持續受罪誘騙(7:11),并未脫離,對那屬靈的律法的愛慕和服侍常事無力,因我的屬肉,律法就無能、軟弱了,它不能直接對抗人的肉體私欲了,現透過神自己兒子在罪的肉體之樣式中(8:3),就是成為贖罪祭牲(5:14),在肉體中為罪,定那罪有罪,使律法的義行被充滿在我們身上(8:4),這就是神拯救的方式和最終目的,使原屬乎肉的我們,不被肉體的私欲所轄制,而能將律法的義行行出。
12〉7:8-13
保羅以三段式論證,用“罪透過。。。 。。。”(7:8,11,13),來說明律法(誡命)與罪的關係。
一,8-9節:“罪透過誡命持續占有基地,在我裡面作成各種的私欲”。8b-9說明罪工作的結果。
二,10-11節:“罪透過誡命持續占有基地誘騙了我,且透過誡命殺死了”,再次解釋罪的工作及結果。
三,12-13節“為要顯明罪是透過那良善的對我作成死亡,為要極度地生發那罪透過誡命是有罪的”。誡命在此段落中,是成為被利用者,本身確實是無能為力,軟弱生病的(8:3),它在那罪的操弄下,對陷入肉體私欲的我,只有行審判之能,而不能救我。
由創四章亞伯和該隱的事上說明,當他們會去獻祭給神,表示神將救贖之道告知他們,惟亞伯更加察知神所愛的獻祭牲代表人自己,故他獻最好的羊羔。該隱發怒變臉,嫉妒弟兄,神再次告知該隱當警戒之事,表示律法是為阻止罪而顯出。但因該隱自身的不信和私欲(正如夏娃一樣),以致放縱而順服罪,殺死弟兄,神按其公義審判該隱,正如律法必要定罪人有罪而致死,而這一切的發生,都是罪在人肉體工作的結果。
13〉7:1-13
所用動詞主要為過去式,可回應5:12-21在以往神透過基督所成就的救恩,對罪顯明它的有罪,使我們脫離它的權勢。但正如5:12-21死仍然臨到那不犯罪的,7:7-13,罪仍然會臨到已蒙呼召者身上,持續誘騙、控告。7:14-8:11所用動詞主要為現在式,可回應六章蒙召者已受浸歸入死,法老的權勢不能再追及,而要獻身為奴服侍神。由7:14-25身體的私欲問題阻止人來服侍神,且這樣的事是持續不斷的發生,在今世中爭戰永無止息,如何才是真正獻身服侍神,而不受肉體私欲阻擋,成為信徒的難題。在曠野中的磨練,是為進迦南攻擊仇敵得產業前的預備,故8:1-12指出如何勝過身體的壓迫和那惡者的計謀,而成為真正未來產業的承續者。這就是時態上的差異之涵意。
14〉7:14
“我是屬肉,被買在罪(權勢)之下”,被賣的是我的肉體,心思卻是自主的,且由7:18“住在我裡面,就是住在我肉體裡面”是罪,故7:23的抗戰,是由我的肢體和我的心思為主體的爭戰,然因8:9“神的靈住在你們裡面,我們就在靈裡而不在肉體裡”這個爭戰最終身體要再次被心思所奪回,身體就歸為聖別。保羅這兩章的用詞,肉體、身體、肢體其意相通,而心思,內裡的人(7:22),人的靈,其意亦同。
15〉7:10,14,16,18,21,23
保羅觀察結果,他用“發現那誡命那達於生命的對我而言,它進入死亡”(10),“曉得律法是屬靈,我卻屬肉”(14),“同意律法是優美的”(16b),“曉得沒有良善住在我裡面,就是在我肉體中”(18a),“發現這律法(我所意願的),對我而言去行這優美的(律法),對我而言就有那惡常同在”(21),“看見在我肢體中另一個律法,對我心思的律法抗戰者,而擄去我在那罪的律法中,就是存在我的肢體中”(23),這六個觀察,使保羅下了最後的結論7:24-25,“我,亞當,忍受嚴厲的磨練阿!誰能從這該死的身體救拔我出來?美善歸於神,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以上7:10和21,兩個發現,都有同樣兩個與所期望的相反結果。神的律法是要帶來生命給人,人也是意願去遵行這優美的律法,但結果神的律法只能對人宣判死刑,人的身體居住的那惡者使人行出所不願意的干犯律法,這兩種雙面性:律法作為罪所利用的工具,和律法作為神彰顯其意旨的方法,立志行善的我,同樂於神的律法和在肉體為罪所控制下的我,落在干犯神律法的罪中。律法的雙面性和“我”的雙面性相配。而7:15-16a,17,18b-20,22,11-13是保羅觀察這爭戰的實際過程。
16〉7:21-25
律法出現七次,(七,八章計28次),神的律法——罪的律法,心思的律法——肢體的律法,善——惡,三個對比,故律法在本段中是指摩西律法如何被遵行的客體,主體是人對律法的實踐態度。當人屈服肉體的欲望,行出奸淫、污穢、邪蕩、拜偶像、邪術、仇恨、紛爭、妒忌、惱怒、結黨、分立、訛醉荒宴和諸類之事(加五19-21),是肉體的行為,表明罪在人裡面透過罪人的血肉之軀掌權了,律法被罪所踐踏,這就是所謂“罪的律法”。當人的心思因蒙恩更新後,喜悅神的律法,惟獨單靠人的心思,仍無法管束人的肢體,故神賜下生命之靈,就是聖靈,內住在人的靈(說方言)裡,並且當人常被聖靈充滿,就是被律法的義行充滿,不再為肉體圖謀,籍著靈治死身體的行動,就必將活著。被呼召稱義的,就可以不在罪和肉體所轄制,不再讓那惡在我們身上出現了。
17〉
希羅主義者,有靈肉分離之說,靈的清潔,不被身體的作為所影響,靈可永保良善,雖身體是污穢、死亡,故他們對身體的使用,順其所需。另有一說,身體的控制,影響到靈的純潔,故他們極端的壓制身體所需,苦待其身,以求得靈的純潔。這在當代造成風潮,也影響信徒對身體的定義和分別上的混亂,按保羅七-八章之意,靈肉并不分,他們是彼此影響,信徒的身和心都要被潔凈、分別歸神,不能單方面成全。故蒙召先由心思轉換開始,身體受浸分別出來,聖靈在降臨并內住在靈裡,不斷剛強內在的人,使內在的人可管束其身體,雖受苦難,不改其志,堅守神律法達到良善。 這是聖經啟示的方法,和希羅主義完全不同,也和今世各種宗教不同。
18〉7:14-23
按Dunn解釋將本段視為重複三次講論靈肉的掙扎,都在解釋對律法的辯護:14-17,解釋:使律法表面上顯為不美好的是那罪;18-20講出罪發生效力是藉人裡面的兩個“我”;21-23講出罪能發生效力的第二個原因是這兩“律法”。故7:21-25的律法,是罪在人裡面操控後,使人對律法有不同實踐的方式。并非律法本身有何惡或不同,而是對律法的掌控以致被分為兩種律法,所以可釋為一種是遵行實踐出來的神律法,是人心思所喜悅的律法,一種是被違背、干犯的律法,是人肢體被罪誘騙,隨從而最終至於死地步的律法,律法的內涵是一致的,是優美的。若將“律法”解為普通原則、定律,則爭戰的主體就易被誤解為神的律和罪的律,而非人本身的問題,人在這場爭戰中就無責任了。
第八章
1. 這樣看來現今,沒有一個是定罪的,那些在耶穌基督裡的人。
2. 因為那生命之靈的律法在基督耶穌裡,已釋放你脫離那罪和死的律法。
3. 因為那律法無能為力的事,在此狀況中透過肉體,它軟弱了。
神既差遣自己的兒子,在罪的肉體之樣式中,
且為著罪,在肉體中祂定了那罪的罪案,
4. 為要那律法的法則可以被實現在我們身上,
就是那不按著肉體,反是按著靈持續生活行動的人。
5. 因為那按著肉體的人,常是留心於那肉體的事,
然而那按著靈的人,留心於那靈的事。
6. 因為那肉體的心思是死亡,然而那靈的心思是生命與平安。
7. 因這緣故,那肉體的心思是與神為敵,
因為常常不服從神的律法,
因為也無能為力(去服從)。
8. 且在肉體裡的人,常是無能為力使神喜悅。
9. 然而你們不是在肉體裡,反是在靈裡,
如果神的靈真的持續住在你們裡面。
但若有人沒擁有基督的靈,這人就不是屬乎他的。
10.但若基督在你們裡面,一方面這身體是死的因罪緣故,
另一方面這靈是生命因義緣故。
11.但若使耶穌從死人中復起的那靈,持續住在你們裡面,
使耶穌基督從死人中復起的那位,也必透過祂持續內住在你們裡面的靈,
將要賦以你們那必死的身體生命。
8:1-11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經文結構與8:12-30的結構相似,都由一個結論句引出說明,以三段式逐一
深入說明其前言之意義和實際方針,保羅不只在探討神學意義,更實際指導受信者有
一可行的道路,來到神前得蒙悅納。
經文以”這樣看來”第三次(7:21、25兩次)出現,一方面它是延續前兩次總結
含意,另一方面在本處它帶出更深含意和說明。它不光是7:21和7:25的結論式句子,
更可視為8:2-11的前言。其架構如下:
8:1前言:在基督耶穌裡者沒有定罪。
8:2-6神透過基督耶穌和那靈從罪中釋放。
8:7-8肉體是無能為力。
8:9-11 神透過基督和那靈從死中釋放。
每一小段都以上下對映方式呈現:
8:2-6:A因生命之靈的律法而釋放脫離罪和死的律法 (2)
B因差自己兒子在肉體中將罪定罪,使律法法則實現 (3-4)
A`因按著靈生活行動者圖謀那靈的事 (5)
B`因那靈的智謀是生命和平安 (6)
第一小節以生命之靈和神的兒子兩種媒介達到神公義要求,以致沒有定罪。
第二小節以肉和靈的對比式來說明人當如何取得神不再定罪的方式。
8:7-8:A因那肉體的智謀是與神為敵 (7a)
B因常是不服神的律法 (7b)
B`因沒有能力去服(神的律法) (7c)
A`且沒有能力使神喜悅 (8)
本小段再度強調肉體的無益,與神為敵即不能使神喜悅,不服從神的律法也不能
夠去服從是再三強調語法。要能不被定罪,只有將律法法則實現出現,否則按神的公
義,即便是已在基督裡被稱義赦免其罪的人,仍然按肉體來行事,就必重新若入違反
神律法而被定罪。
8:9-11:A、在靈裡者,神的靈內住。 (9a)
B、沒有基督的靈,就不屬基督 (9b)
B`、有基督在裡面,那靈就是生命(10)
A`、復活的靈內住,將賦以生命(11)
本小段再以基督和那靈為主角,他們的工作果效是釋放死亡,而賦以生命。
是再補充第一小段的內容。第一小段罪出現四次,死亡出現二次,第三小段則相反,
罪出現一次,死亡出現四次,相同的是生命(名詞或動詞)都出現兩次(8:2、6、
10、11)。”靈”在首段出現五次,末段出現六次。”肉”在首段六次,次段二次,
末段一次(再加上一個”身體”)。”律法”在首段四次,次段一次,自第七節後第
八章不再出現。
由用詞的使用頻率而言,2節罪和死分別在3-6節針對罪,在9-11節針對死,
做加強論述,但是兩者也都在這兩段同時出現,也都提到基督和那靈,因此分析這兩
段經文時,不可切割,事實上應視為重複說明。
1〉8:1
“在基督耶穌裡”的定義,是已和主同死同活,生命上聯合,更重要的是遵守基督所吩咐的,才是真正屬他,在他裡面,亦即惟有遵行神律法的,(由基督和聖靈幫助),才是沒有定罪。定罪(GEB2631):原文為“按著審判”,出現於:18,5:16,8:1。而動詞(2632)出現於:2:1,8:3,34,14:23。本字強調審判後的譴責、責難,故指被定為有罪。因此本句不是說得救後的基督徒,就沒有審判之事,因犯罪、干犯律法的審判,是不分得救前後,一視同仁。而是說當得救後的,惟持續停留在基督耶穌裡的人,才沒有定罪,原因由8:2說出。
2〉8:3
“律法的無力,在此狀況它軟弱透過肉體”,G句型可参考8:15比较5:12及6:21,譯為“在此”,而非“因為”,指律法的軟弱,乃是因肉體的緣故,而非律法自己無能力。下半句基督的受差,是因律法本身無法將“那罪”定罪,需要那無罪的代贖者,透過它的義行而在肉身中定“那罪”的罪刑,毀掉那罪的作工,打破那罪的權勢,證明人的肉體可以遵行神的律法。基督不只是在意志心思、情感上不容罪掌權,更重要是他以血肉之軀來遵行律法,表明肉體是可服在靈(或心思)之下,人可不受肉體左右,而單憑神心意而活。
3〉8:4
“為使律法的義行可以被充滿在我們裡面,就是那不依肉而依靈生活行動的人”。義行(G1345):出現於1:26;2:26;5:16;5:18;8:4,來9:1,10,啓15:4;19:8,路 1:6計十次。名詞,中性,是一正直的行動、公義的行動。亦即符合律法要求的行為。本句表達人行出律法的要求行動,不單是基督工作的結果,更是神從起初差遣它兒子來的目的。被充滿(G4137):出現於1:29,8:4,13:8,15:13,14,19。在這裡為被動假設過去式,表可以被充滿,完全被占有。我們被律法的義行占滿,是指我們去遵行律法,正如耶穌說我來是要充滿律法(太5:17)。由13:8“愛別人者就充滿律法”雖有主、被動之分,但其意相同,是指所行的是符合律法,被動式不是指不需自己的努力去充滿,否則就不需去愛別人來充滿律法。主要的關鍵在我們是否已依靈而非依肉來行動,這不光在乎人的動機,也不是在論我們是否盡全力來做到多少,而是一個得勝的方程式,不再像奉割禮者,只憑肉來充滿律法,而以成就多少律法自誇。P.S.被動假設法帶G hina:爲了可以被... ...。由8:2、3節生命之靈的釋放和神兒子的受差遣,目的是要使律法的義行可以被充滿在... ...。此用法不是說律法的義行被賜予,被算為某人的,如稱義的用法般,而是律法的義行可被某人所實踐完成。
4〉8:5-7
以三個“因為”來解釋依肉和依靈的意義。五節體貼(G5426):指思想、意念著某事,有圖謀之意。六節體貼G是名詞,舊約對應為智慧、通達、聰明。故保羅用此字,意同13:14的預先籌謀(4306)表依肉是為肉的需要去圖謀、籌劃,因肉體的智慧有其可誇的,它能敵對神,不服在律法之下,也沒有能力服。本段落保羅明顯指出人有他自己的意念來決定,是以肉體的事為念,還是以聖靈的事為念,他將按自己的決定得著相應的結果,因此人的責任無可免除,在遵行律法之事,不可推給罪,也不可推說基督成全,自己就不需去充滿律法。
5〉8:9-11
經文以(G1512):果真,果若是,後接三個(G1536+1161)但若,組成條件句。釋者常以“既然”譯之,將條件句變成事實句,是一大錯誤。8:9a,保羅先說一件事實:“你們不是在肉體裡,乃是在靈體”,引出下面條件句“果真神的靈持續住在你們裡面”。神的靈內住的問題有二,1.有無內住,2.是否常久內住。基督徒中間沒有“有聖靈”或者“沒有聖靈”的分別,但基督徒有真假之分。(加2:4:私下引進的假弟兄),聖經從未有信徒自然擁有聖靈,而是信徒需懇求愛慕聖靈,因它有教導認識神話語的奧秘和得勝肉體的幫助。惟有聖靈持久內住,亦即被聖靈充滿著,才是在靈裡,不在肉體。
8:9 “但若沒有擁有基督的靈者,這人不是屬他的”
8:10“但若基督在你們裡面這身體因罪是死的,那靈因義是生命”
8:11“但若那使耶穌從死人中復起的那靈,持續住在你們裡面,那使基督耶穌從死人中復起者,也透過他內住你們裡面的靈,賦予你們必死的身體生命”
保羅再次以重疊語法述說靈與肉的差異,因此神的靈、基督的靈,那靈,使耶穌從死人中復起的那靈,內住你們裡面的靈,都指聖靈而言。8:10是按5:21對應,罪指撒旦,義指基督(即5:21的美善)。
12所以這樣看來,弟兄們!
我們持續是有義務者,不是對於那按著肉體去活的肉體。
13因為假若你們按著肉體活著,就將要去死;
但假若你們藉著靈不斷治死那身體的行動,就將要活著。
14因為凡蒙神的靈引領的,這些人他們是神的眾子。
15因為你們不是獲得奴役的靈,再次陷於懼怕中,
反是獲得立為義子的靈,在此狀況下我們是不住的呼叫阿爸、父!
16那靈親自對我們的靈持續同作見證:我們是神的眾子。
17 但假若是眾子和眾後嗣,一方面是神的眾後嗣,
另一方面與基督同作後嗣。
如果我們真的持續同他受苦難,以致我們也能夠同他被榮耀。
18因為我不斷算定:在現今時期的苦難,是不配於將到顯明於我們的榮耀。
19因為那受造物的熱切期待,它不斷等候神的眾子的顯現。
20因為那受造物持續被服於虛空下,不是自願的,反是因著那使它屈服的。
21. 因這緣故,那受造物自己也懷著盼望將要被釋放,脫離那敗壞的奴役,
進入神眾子榮耀的自由。
22.因為我們既曉得:
那全部受造物
不斷一同歎息,並同受產難直到如今。
23 且不但如此,更何況我們自己擁有那靈的初熟果的,
也自己在裡面不斷歎息,
不斷等候著立為義子,就是我們那身體的贖放。
24.因為為著盼望我們曾被拯救,
然而盼望被看得見就不是盼望。
因為那看見的何必還不斷的仰望呢?
25.但假若那看不見的我們不斷的仰望,
我們就透過堅定不渝不斷的等候著。
26.然而那靈也照樣不斷一同扶助我們的軟弱,
因為按照他的需要,我們未曾曉得祈求什麼,
反倒那靈親自用說不出的歎息持續代求。
27.然而那監察人心的,既曉得那靈的智謀是什麼,
因為他按著神(的定規)不斷為聖徒懇求。
28 然而我們既曉得:
就是對於那愛神者,神使萬有持續一同作工進入良善中,
即是那些按預旨所蒙召的人。
29. 就是祂已預知的人,也已預設他們相似於祂兒子的形象,
使他在眾弟兄中為長子。
30. 然而即是祂已預設的人, 祂也已呼召他們;
並且即是祂已呼召的人, 祂又已稱義他們,
然而又即是祂已稱義的人, 祂也已榮耀他們。
8:12-30經文架構分析:
8:12前言:我們有義務按靈去生活
8:13-16 主論1:是神子就藉靈治死身體的行動
8:17-20 主論2:是後嗣就同基督受苦難
8:21-27 主論3;等候仰望禱告身體的贖放,那靈能扶助軟弱
8:28-30 結論:神使萬有同工,使愛神者得榮
三段主論都以相同模式作深論式說明原因,其模式如下:
1.事實和期望: 8:12b 8:17 8:21
2.原因:第一因 8:138:18 8:22-23
第二因8:148:19 8:24-25
第三因8:15-16 8:20 8:26-27
三個主論將何謂按着靈去生活行動的內容和理由分別敘述,而結論亦以三節三句話
提及神的計畫如何逐步成就,來作保證。李保羅先生和馮蔭坤先生兩位,都將8:12-13視為8:1-11的總結,而視8:1-13為一完整段落,其原因馮氏提出三點:(一)”這樣看來”是從上文推至結論。(二)8:4-9肉與靈的對比,在12-13中繼續出現。(三)”生命”這一主題也粢持續到第死十三節末句。這三點都可以成立,但是(一) ”這樣看來” 結論式句型,除了表達前面所述的一個結論,由8:1的開首語同樣使用這詞,則8:1-13都應併入7:13-25之中,成一完整段落,如真這樣子來分段落,那麼分段的解釋來理解作者的含意,是沒有必要了。由7:6-8:30是一完整結構來看,8:12的結論式導言,接續7:7的模式。(二) 肉與靈的對比是8:1-11的主論,但是在這一主論中,卻未能看出信者如何藉靈來生活行動,也就是說,在這一段經文中未能提出按靈去生活者的實際表現為何,因此8:12-30是針對這個主要問題作回答,若將8:12-13從本段中切斷,就無法看出保羅用這麼長的經文主要對付的問題為何了。(三) ”生命”這一主題不只持續到第十三節而已,雖然8:1-11用了” 生命”(名詞)三次,而8:12-13用了”活”(動詞) 三次,但肉與靈的對抗,最終是”身體的贖放”(23節),才是生命主題的完整結語。因此由經文本身以”因為”將8:13-15連貫成一連續說明來看,硬將8:12-13和8:14-15分割,而以”因為”做為8:14-30的開首語,這不是保羅習慣用法,在文意上也不能連貫。
8:14以下用兒子、後嗣為主要用詞,是與8:1-13的用詞不同,但是由8:3神差
祂的兒子這事就已設下伏筆,祂的兒子的得勝和日後眾子的得勝既是一樣的,所以保羅必須在8:14以後重回”兒子”的身分問題,解決信徒的身分地位,才能解決同樣帶着肉體的困擾,因為第一個兒子如何得勝而被立為長子,其他的兒子也當同樣得勝而得着立為義子。8:14的文詞由此而轉,就能夠明瞭保羅的用意。
一:首段主論分析(8:12-16):
事實和期望:不按著肉體去活。 8:12b
原因和理由:1、因為藉者靈治死身體的行動,就必活著 。 8:13
2、因為這人蒙神的靈引導,是神的眾子 。 8:14
3、因為這人得立為義子的靈,可以呼求:阿爸父8:15-16
靈出現六次;肉體三次;兒子(用三個不同詞)三次(GB5207、5206、5046);
8:12-16中,敘述動詞(GB1510)三次:我們是(12),他們是(14),我們是(16),
神三次。
“但假若”出現在8:13、17、25三節中,分別成為三段主題的中心點:治死身體
行動,同受難、堅定等候(祈求)。
二:次段主論分析(8:17-20):
事實和期望:與基督同為後嗣,同受苦難、同得榮光。8:17
原因和理由:1、因為現今時期的苦難不相配於將來的榮光 8:18
2、因為受造物都熱切等候神的眾子顯現 8:19
3、因為受造物都被迫服在虛空之下 8:20
17節兒子和後嗣計出現三次,字根”同”出現三次,18-20節連續三個”因為”。
三:末段主論分析(8:21-27):
事實和期望:受造物懷著盼望得釋放,進入神眾子榮耀的自由8:21
原因和理由:1、因為受造物和我們都在嘆息等候 8:22-23
2、因為先前為著盼望而得救,現在持續仰望等候 8:24-25
3、照樣那靈扶助我們的軟弱,不斷代求 8:26-27
盼望(名詞四次,動詞二次)六次,嘆息三次,等候二次,禱求三個不同詞各一次(GB4336,5241,1793),那靈四次。23節的等候,帶出24-25節的盼望、仰望、和等候。22-23節的嘆息,帶出26-27節的禱告、代求、懇求和嘆息。因此24-27節只是22-23節的延伸說明。同樣的,22-23節是說明21節受造物的盼望。
四:結論的經文分析:
由”我們曉得”帶出28和29節的”就是”的兩個句子,而28節用兩個間接受格
定冠詞,帶出兩個同位語的句子。而29節的前面句型模式,在30節連續使用三次,
則本段架構就形成三中有三的模式:
28a愛神者………….,即是按預旨蒙召者 28b
29a祂預知者,祂預設他們……..
29b使他…….為長子。
30a祂預設者,祂呼召之。
30b祂呼召者,祂稱義之。
30c祂稱義者,祂榮耀之。
6〉
上段落,聖靈的內住,成為信徒得勝肉體和撒旦的保證。在今世中身體雖會受損、死亡,因聖靈的內住,身體也將復活重生,對信徒而言,就可不再懼死,故8:12-13,是以此狀況下(希臘文直譯:這樣看來,所以)而說我們是何種人。“我們是欠債者”,即我們是有義務在身的,有履行某種責任的。
8:12b“不是對於順著肉體去活的肉體”,此句解釋8:9“不是在肉體”的意思
8:13a“因若順著肉體而活,必將枯死”此句解釋8:10a“身體因罪是死的”之意
8:13b“但若對於靈,治死身體的行動,將必活著”,也解釋8:10b“靈因義是生命”。8:12-13濃縮而言:我們是欠那靈的債,我們是對那靈有履行義務的責任:治死身體的行動。(參加5:24)
7〉
7:24-8:13主題為從肉體的死亡進展為靈的生。
肉體14次,身體4次,死(動詞和名詞)9次,靈12次,生(動詞和名詞)6次,罪6次,律法7次。
7:24從這死的身體救出,是生命的靈之律法釋放(8:2),是神兒子受差在罪的肉體樣式中定那罪的罪責(8:3)是神的靈內住(8:9),是我們治死身體的行動(8:13)。保羅向我們述說,我們可以不依肉而活,而能依靈而活,在乎基督所成就的審判,和聖靈內住我們裡面。我們被成全為產業的繼承者,就在那願攻克己身,叫身服我者身上,達成神的計劃,由下段落陳明。
8:14-30主題為神兒子的榮光顯示出來。這是神既定計劃。
榮光(18.21),得榮光(17.30),就是身體的贖放(23),神兒子的顯出(19)本段與林前十五章對照,原是羞辱、軟弱、朽壞的,現成為嗣子,將來就變成榮耀、有能、不朽壞的。8:26靈的分擔,為達目標(G5241),就是使兒子得榮光,8:29同形(G4832)她兒子的像,就是有他兒子的榮光,8:30神已預定、呼召、稱義、得榮光的作為,成為今日信徒的保證,神先前對眾聖徒所作的,以後也必作在那願意堅信到底者身上。
8〉8:13
“依肉持續活著,必定枯死”,必定(G3195):必定要成就的未來。本句型為複式動詞(直接語氣動詞+不定詞動詞),表達事情的肯定性,過於它的將來性。出現於4:24;5:14;8:13,18,38。既是肯定說法,表其必然結果, 故信徒仍依肉持續活著, 其結局是死亡,如樹木之枯萎,與神的生命斷絕。保羅所強調的死,不是肉體(身體)的死,而是宗教上,屬靈的生命死亡。(由此句,完全推翻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錯謬)。
“但若對於靈,持續治死身體的行動,就將活著”。治死之意,是使其失效,不發生功用,不是要毀掉它的生命(即屬肉生命),故指屬靈上的治死。本句是再次駁斥割禮派在身體行動上的誇口:行肉的割禮,以及駁斥撒都該人在身體行動上的誇口:耶路撒冷屬肉祭司的獻祭。保羅不是說身體的道德、倫理的行為要治死,而是宗教性的身體動作要治死。割禮和獻祭,是身體的行動,是以肉體成全律法諸工作的作為,必要治死。不光這兩項事上要如此,舉凡依肉而活的行動,都是治死的對象。本節類同6:10的用法,本節中肉和靈,以及6:10罪和神,都是間接受詞。故“向罪死”“向神活”即本節所解釋的。按以色列出埃及是向埃及而言,是死的,已分離不再有關連,到西乃曠野神的山之前,神親自顯現向他們說話,如今聖靈降臨在我們裡面向我們說話。以色列民對神吩咐的律法典章,他們同聲說願意遵行這道,因他們是欠神的救恩,有義務遵守神律法,現我們也是欠聖靈的債,有義務遵守聖靈所教導的,治死身體作為。9〉8:14-17
本段是以產業的承繼者是為以後能攻占迦南美地所預備。承繼者不是白白承受,而是要去爭戰攻得應許產業,故17節“我們果真同受苦,為要我們也同得榮”。神立我們為產業繼承的義子(G5206),不是按世上承繼方式,而是按出埃及的以色列民一樣,在曠野被預備,先受律法教導和成全,才能面對仇敵的攻擊、誘騙。
8:14,“蒙神的靈帶領著是神的兒子”此結論是出自9-11節三個“若”所導論而出的結果。神的兒子,保羅定義和奉割禮派的差異,是他們以肉體和血統定之,保羅則以為“不在肉體”,乃在乎“神的靈”。
8:15“因不是領受奴隸的靈再進入懼怕中”,由來2:15,指怕死(死亡,懼怕)為奴者,“乃是領受被立為義子的靈”,保羅雖未寫出這種狀況會進入什麽,然由上句的反面推敲是喜悅、歡樂。G在此狀況中(參8:3),“我們呼叫阿爸父”。(參加4:5-6),領受神的靈者,一面他呼叫阿爸父,是見證我們是他的兒子(16節),是一種宣告,成為兒子的確信。一面他呼叫,在舊約是指對神的敬拜。神在舊約中嚴格界定敬拜者的條件,和敬拜他的地點、方式,以區分對眾偶像敬拜的分別,今因以色列人失去見證,轉向萬民中揀選他所預定的,理當按相同原則來敬拜他。然在時、空對萬民的限制,加上聖城和祭司系統被以色列人神格化,將萬民排拒在外,故神回到起初敬拜的模式,有神的名(靈)同在的,就是敬拜他的地方,故保羅再次提及聖靈內住著,就是有神的靈臨到處所,藉他裡面的聖靈禱告神時,就是以方言禱告(林前14:2,14)時,他是敬拜神的。
8:16“那靈親自一同見證,與我們的靈(說):我們是神的嗣子”。同聖靈見證的,是我們的良知(參9:1,2:15).被見證的對象是那背逆神的(邪靈,撒旦的控告,奉割禮派的不信者,悖逆者),是因敬拜神不是用口、舌、血肉,而是靈(約4:24)(方言禱告,就是我們的靈禱告),所以我們的靈(掌管我們的良知,內在的人,我的心思,它容納神的靈成為神的燈,探索人的心腹,成為見證,箴20:27),因聖靈內住而更新,才能敬拜神。林前十四22“說方言是為不信者作證據”,即對不信者作見證,然本處保羅不用方言,而用我們的靈,是因羅馬信徒依肉持續活著是不信者,故以我們的靈為見證者,見證我們是神產業的繼承者。
10〉8:14
“對神的靈而言,凡是被引領的,這些人,他們是神的兒子”。
被引領的,即上節治死身體的作為者,是欠聖靈的債,聽從聖靈引領的,這些人就是神的兒子。兒子的意義,在此不是強調身份、地位而言,而是在本質上、生命上與神相同。正如耶穌的教導,「若你們遵守我的誡命,你們必住在我的愛裡,正如我遵守我的父的誡命,並且我住在祂的愛裡」(約15:10),惟遵行基督的吩咐(就是遵守父的誡命: 律法典章),才是連接於真葡萄樹者,這種人既藉受浸和他同死,就要因聖靈內住,引導,治死身體作為,行出律法的義來而與基督同活。
11〉
就對他人的愛,也當站在欠債者身份,要按主人的吩咐去愛鄰舍。(羅13:8-10)按救恩的成就,是藉基督的死和聖靈的內住更新,帶來神的拯救,故對救助我們的基督和聖靈,我們都是欠債者,都有義務履行主人們的吩咐。由8:8“住”及8:11“住”兩次,強調“住在你們裡面”的靈,必賜以生命,正如林前15:45“未後的亞當是賜人生命的靈”。他們一同執行神拯救的計劃,理當要被尊崇,因他們都按神的旨意行事,知神的意願,正如神曉得他們的心意。
12〉8:15
奴隸的靈和兒子的靈對比,是為解釋依肉而活和治死身體作為的內涵。懼怕是指對肉身死亡的害怕,就順從肉而活,以滿足肉的需求。
肉與靈的對比,其意同8:6死和生命的對比。肉體的心志就是依肉而活,靈的心志就是內在的人活起來(他治死外在身體的作為)。而這對比的產生,是因亞當犯罪後,所傳下來的血肉之身,是被誤用、污穢、羞辱,如同亞當一樣,故神需要將這原是祂所造的身體,重新更新,成為聖別、榮耀的身體。所以耶穌和保羅都強調救恩,是由內在引到外在,而全部潔凈。按死有內、外之分,先後之別。以前我們先在內在心思上死了,與神的律法斷絕,聽從了那罪,最終我們外在的身體,終究要死。現救恩由眾先知已啟示,基督成全,使我們的石心更換為內心、新心,使心思重新復甦,藉受浸重得那無虧的良知,祈求聖靈內住,聽從那靈教導,治死外在身體的作為,切望身體最終得贖。此由耶穌責備法利賽人,只注重外在身體的潔凈的諸多教訓,和他對門徒在山上寶訓中的教導,要從靈、從內心的潔凈做起,才是真正遵行神的律法。這和保羅七、八章所論靈、肉之爭的意義,是相同的。
“奴隸的靈和兒子的靈”,原文直譯應為“奴役的靈” 和“收養為子的靈”。此二字是比較特別,在此可當形容詞所有格用。馮蔭坤先生將奴役的靈,解作人的心志、態度上是被逼聽從那靈(他將靈在此解為同一位,就是聖靈),兒子的靈,解為人願意讓聖靈在人心裡工作,將人更新改變,成為將來承繼產業的嗣子。這兩個用詞的用法是相對,表人對聖靈工作的態度,一是被迫聽從,一是自願聽從。但事實上比較林前2:12,提後1:7的用法,是指兩種不同的靈,而非同一靈不同功用。由加4:16林後11:42.都指不同靈而言。故本節表實際服事上的地位是兒子而非奴僕,故能呼叫阿爸父,且得父所差的靈幫助來服事祂,明白父所施美福(恩典)之事,成就父所預定我們必要完成的計劃(使命),在未來成為承繼這世界為產業的後嗣。
13〉8:17
“但若是兒子,便是後嗣,這後嗣是屬神的,那同為後嗣是屬基督的”;是兒子,指有領受被立為子的靈,即領受神靈者,才是後嗣,為要日後承繼產業。單就後嗣而言,是屬神的後嗣,如同為後嗣,則是屬基督,和基督一樣的模式來成為後嗣,故下半句要論如何成為和基督一樣模式的後嗣,就是“同受苦楚”(4841):字根(3958),使苦惱,出現於太16:21,耶穌第一次向門徒啟示,他要上耶城,受長老祭司長文許多的苦。8:18本字根的名詞(3804):因感受某事的影響,在感情上的反應、忍受。耶穌到耶城,首先的逼迫不是身體上,而是心思情感上的被棄。祭司文士的攻擊,跟隨者四散,最親近的門徒不知警醒,才是他所受的苦楚。本節及下節用此字眼,表達人最先、最主要的,是人內在的爭戰上,惟在內在心靈的剛強得勝者,才能成為治死身體行動者,也才是充滿律法義行在其身者。能經歷這種苦楚考驗,才能同得榮光。
14〉8:18
我想(3049):我算定(同4:3神算定為義)。這是信心的圖謀、計算,不是靠經驗而得的判斷,因將來的榮光尚未來臨。顯於我們的“榮耀”(601):使無遮蓋,引為使光亮、打開。名詞用於8:19,神兒子的“顯露”,表神兒子的榮光顯露出來。
“將來的”(3195):同8:13“必將”死。表肯定會臨到的榮光。8:19受造物(2937):22節所有的受造物,在28節萬有(3956)及32節萬物(3956)。此受造物指神創造之一切,本段中他們被置於虛空之下而歎息、受產難,等候神兒子的顯露。神創造天地後,再造人來管理萬有,代表神執行祂的次序。那惡者透過引誘始祖犯罪將神的管理人置於它的權下,代表它將奪取神創造物的管理權,如同奪取神的產業。保羅先說我們被神重新立為後嗣,就是要恢復神起初原定計劃,使人重掌萬有,顯出神的榮光。故今日我們受苦的目的,不單為我們自己將來得榮、身體贖放,更要因萬有陷於亞當罪中所帶來的轄制解放,使原為神產業的天地,再次重回神既定的旨意。故8:28萬有一同作工(4903),是出自它們的切望,而與神的兒子同工,進入美善(18),即進入神律法所帶來的福分、利益,人和萬有同得釋放,同蒙神所賜的榮光。因而8:32保羅確認神必將萬有賞賜給我們,顯明我們成為萬有的管理員,代表神掌權(同基督)。8:20因那叫他如此的(5293):原文直譯:由於那使它屈服的。由4:13,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成為世界的承繼者,因5:12罪入世界掌權,以致現在萬有受它奴役。這不是因萬有犯罪受神刑罰,服在虛空之下,而是按萬有的管理權因人的失敗而喪失,使管理權為那惡者所奪服,故使萬有屈服的不是神的決定,反而神計劃使萬有不再陷於此屈服,因此它們暫時屈服,卻在盼望中,就是8:21,從敗壞的奴役中得釋放,進入神兒女榮光的自由中。
15〉8:18-25
8:21神兒女榮光的自由、對比敗壞的奴役。由5:2“神榮耀的盼望”,相同用法,表示主要受詞是“自由”(正如5:2所要表達的是“盼望”),故神兒女的榮光是對比敗壞,亦即朽壞,則榮光代表不朽壞(此思想比較林前15:40-44在新天地中,有不同的形體,不光是人,萬有也是一樣)。所以榮光的自由,指萬有也將改變它們的形體,正如先知書所預言,獅羊共處,而不殺戮。
8:23“擁有那靈的初熟果”那靈:所有格,表來源,由那靈而來的,相似詞:那靈的質定(林後1:22,5:5),聖靈的賞賜(徒2:38,10:45)(P.S弗1:13聖靈的印記,原文為“對於所應許的聖靈,你被蓋印封存了”,是間接受詞,而印記是動詞,與本處句型不同)。都有相同涵意,表由聖靈所成就的工作。在本節初熟果按舊約律法規定,每年的初熟果或頭生的牲畜,都理當送到神前,成為供物,是為奉獻用,是歸神所有,因這原是神所有。故聖靈在我們裡面作工,使我們成為奉獻給神的第一個收成,就是神恢復祂創造時之預旨,對人、萬物的安排、次序,以彰顯祂榮光。保羅用三次“我們自己”,表雖有那靈工作,但就立為義子以承受產業的事仍未成就而需等候中,因肉體尚未得贖,爭戰仍未完成而嘆息。此嘆息和萬物嘆息及那靈嘆息(前兩個為動詞,後為名詞,其意相同)都是因與撒旦的爭戰未克全功,那惡者的權勢尚在今世運行,壓制迷惑萬有,神的眾子尚未完全彰顯父的榮光。
就用詞結構,18-20都用“因”起首,21“因這緣故”,22“因”,23“且”24“因”。這一連串都指明保羅持續解釋得榮的意義。得榮不僅是為著我們,也為著受造之物,更是為著神自己。
8:18 苦楚(3804):此字的定義,由以下文的論述為界定:
① 19節受造物切盼、嘆息和受產難,是因虛空所帶來的敗壞之奴役。
② 23節我們自身也切盼、嘆息,是因身體尚未得贖。
③ 26節那靈也嘆息、代求,是因我們的軟弱。
故一、此苦楚指向尚未得著的盼望下,等候時的熬煉。
二、35節那惡者所用七種逼迫帶來的苦楚。
三、36節如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苦難,也臨到我們。
由8:12“欠債”,8:18“算定”都是商業用詞,表明人自己要去計算,今日的苦楚,對比將來的榮光,是否符合效益,以此安慰鼓勵門徒堅定信心,持續等候,盼望那必來,但現今未見之永久榮光。
8:17得榮的內涵,其定義,亦由下文為界定:
①21節受造物進入神兒女榮光的自由中。
②23節我們身體的釋放,就是脫下這朽壞的身體,得著那不朽壞的靈體。
③28節受造物與我們同工,進入律法所帶來的益處。
26節聖靈一同扶助、參與神的計劃。
27節基督照神的標準、規範為聖徒代求、辯護。這二節是得榮的過程中之幫助。
16〉8:26-30
本段落以五個de“然而”相連成一段落,每一單元的主詞都不同,以表達今日的爭戰,我們不再是孤獨去面對那惡者。
8:26那靈為主詞,他的一同分擔、代禱。
8:27那探索心者,是指神。由8:17與基督同苦之故,那靈探索那同受苦者的心(參林前2:10),知其內在需求而向神代求。由啟示錄中將啟示就是神的啟示,由基督來傳達、表明,而由使者來向先知使徒約翰告知解釋,再由先知記錄寫下使我們知悉,說明啟示有次序之需。同樣在舊約,無論是啟示、律法告示、獻祭禱告,都有次序,絕非人人相同地位,可直接面見神。故保羅在此用詞之意,表人的禱告,藉由內住的聖靈,提到中保基督面前,再由中保向神為我們祈求,此次序符合聖經一貫次序。
8:34基督為主詞,由8:6靈的智謀是我們當依據的,故基督代求,是在人順從那靈教導之後,才為我們禱告神所以那靈“照神的標準”代禱,即按神律法的旨意為規範,向神代求。
8:28我們為主詞,知道兩件事,以hoti(就是) 為事件之句首:
① 28節:對愛神者,祂使萬有同工進入良善中,就是對那些按預旨成為蒙召者。
② 29節:對祂所預知者,也預定同形於祂兒子的像,進入他在眾弟兄中作長子。
此兩件事既為我們知道,就成為我們的勉勵和目標,就是去達到那律法的良善和達到基督在我們中間為長子的終極目標。
8:30神為主詞,祂預定、呼召、稱義、榮耀聖徒,是以過去式表達,故指神已成就之工作,就歷史上祂已對先前聖徒所作的,成為我們今日的保證,而安慰了我們。
17〉8:26-29
四個知道:26節“我們不知道(1492)……”27節“神,知道(1492)……”28節“我們知道(1492)……”29節“神預知(4267)”。由26節“因為我們按照他(指那靈)該有的,禱告什麽事,我們不知道,但那靈親自用非言語的嘆息(在使徒行傳和哥林多前書中,其用詞為舌音,一般譯為方言,意即聖靈在我們腹中流出活水江河,說出神的奧祕,對神讚美,是我們理智上所無法知道的),不住的大大懇求”,其中“他應當”(1163),指那靈責任所致的強制狀況。靈內住在我們裡面後,與我們一同分擔我們的軟弱,而按那靈所分擔和教導,在對抗肉體軟弱上,我們應要持續禱告尋求他在諸事上的保守和同工,然而那靈分擔軟弱所應有的事上,即祂必須防備惡者攻擊事上,我們常常是無知的,因而祂親自代禱,保守我們。由27節神知道那靈的意念,靈依神所定規,將代求提到神前。由於靈和基督的代求,28節我們就知道,神的最終目標:以基督為模範的眾子,尊基督為首,和基督同形,一同完成神對天地的治理。
18〉8:27-28
8:27聖徒(40),8:28愛神者,蒙召者。由1:7同字根也出現,保羅寫信的對象,是聖別者,是蒙召者,是愛神者(參弗1:4相似用詞)。因他們聖別、愛,才成為神所喜悅的,聖靈和基督才同工、代禱。因此12:1保羅鼓勵門徒獻身為禮物,由基督為大祭司,將此活祭帶到神前。正如祭物必經火,門徒也經歷苦楚的熬煉,才成為祭物歸神。8:29比較弗1:5,同用eis表目標,一致指向以基督為首之目的。
19〉8:29-30
神的預旨(4286),預知(4267),預定(4309),三個預先用詞,表神的揀選是打破血統論,不是出於人的血、肉成為門徒,正如今日不是因人的嬰兒洗禮成為神所召的。8:16-29“同”字根出現九次,七次用於人身上,二次用於受造物,表明爭戰上我們不再是孤兒,此為八章保羅認定我們會得勝的主因,不再陷入七章的苦戰。聖靈的代求和幫助,為保羅在羅馬書所強調,與當時代猶太奉割者對聖靈的認識有關。他們可能否認聖靈工作和聖靈聖別人之事,由林前所記聖靈的諸工作常被人所誤用,聖靈的恩賜和方言禱告都錯用了。羅馬教會也可能受相同攻擊,對聖靈工作認認不清。聖靈用說不出的歎息和我們所不明白的禱告,(指方言禱告)(8:15)。就屬靈爭戰角度而論,聖靈藉方言禱告幫助我們。我們的靈願意亦指在方言禱告中。然而肉體軟弱是未得那靈幫助,在遵行律法路上,此爭戰是必然存在。聖靈的初熟果表明已奉獻給神的人,在身體未得贖前,聖靈來到加添力量是必要的,而聖靈藉方言禱告(我們的禱告),是本章所強調。
31.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麼?對於這些事。假若神為我們,
誰能敵對我們?
32.祂既不顧惜自己的兒子,反為我們眾人交付他,
祂豈不也將要把萬有和他恩賜給我們?
33.誰將要控告神的揀選者?
神是稱義者。
34.誰將是定罪者?
基督耶穌那曾死了的,倒更該說已復起的,
他是在神的右邊,
他也不斷為我們懇求。
35. 誰將要隔開我們脫離基督的愛?
是苦難、或困苦、或追逼、或飢餓、或赤身、或危險、或刀劍呢?
36.正如所記:我們為你的緣故終日被處於待殺;
我們被算定如將宰的羊。
37.但是在這萬事上,我們持續大大得勝,透過那愛我們的。
38. 因為我既被說服:無論
是死、生、諸天使、諸執政者、現今的事、將來的事、諸權能者、
39, 高傲、奧理、別的受造物,都將不能隔開我們脫離神的愛,
就是那在基督耶穌我們的主裡的(愛)
8:31-39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主架構雷同8:1-30,分成兩大段,都由前言引介句,帶出三個說明,分析如下:
一、任何指控、定罪之事,因神的作為而不能成立:31-34
31a前言:若神是為我們的
31b-32 第一個問答:誰抵擋我們?
33 第二個問答:誰控告神的揀選者?
34 第三個問答:誰定罪?
二、任何事物都不能隔開基督(和神)的愛: 35-39
35a前言:誰隔開基督的愛?
35b七項地上苦難不能
36-37應驗經上所記,透過愛我們的,我們要大大得勝。
38-39 十項屬靈的勢力也不能。
20〉8:31-39
是由26-30節的總結,按神的次序被彰顯,對那惡者的爭戰才成功。同樣以四個句子說明爭戰得勝的因由,以回應26-30節的四個同工。31a節神為我們,31b-32神交付祂愛子給我們,33節神稱義我們,34節基督現在神右邊為我們禱告。此四項對抗撒旦的敵擋(31節)、控告(33節)、定罪(34節)、隔絕(35節)四種工作。
8:32神將萬有賞賜給我們,正如神將祂兒子交付給我們一樣,故我們再次對萬有的治理和掌權,是那惡者無法控告的。
8:35那惡者所用的七種方法,是針對不受他誘騙犯罪的門徒而作的。
困苦(4730):指狹窄、為難、束縛。亦即諸事不順。
赤身(1132):指羞辱而言。
8:37得勝有餘(5245):由超越和征服組合,表大大得勝。在這“一切”事:指35-36惡者所加在我們身上的苦楚,對比前面“萬有”同工,並賜給我們。
8:38死(2288):枯死(同8:13)。指36節處死(2289)及35節的刀劍。 生(2222):生命。即8:3的前六項尚存活時的難題。
天使(32)、執政者(746)、有權能者(1411):指天上的,而非地上的敵對者。
現在的事:指門徒現面臨的考驗。參8:18a現今時期的苦楚。
將來的事:指門徒未來或將面臨的考驗。
高處(5313):指高傲,參林後10:5,指人思考高傲如高墻阻隔。
低處(899):指深奧、奧理。參林前2:10,啟2:24,亦指人深處敵擋神真理的藩籬,是撒旦所作成的。如同神秘主義進入人心,阻擋人認識神的知識。P.S此後兩項為撒旦在人內心所做阻擋工作。
21〉
受造物(2937):指創造的行動或被造之物。出現於1:20,25;8:19,20,21,22,39,計七次,在彼前2:13,引為人的“制度”,即人所造出之物。是指現今世界掌權之人,我們服在他們權下。對在耶路撒冷的祭司體系而言,他們自己造出一套救贖觀,是按肉而行的,那服在他們之下的萬有正是切望神兒子顯出。現基督已臨,這一切人所造出的(雖他們根據於神頒佈的律法體系,但不從神律法的真義明白,不以信心反以肉體來成全之救贖法),無論是制度體系、生命形態都將更新。
第九章
1 我說真話,在基督裡,
我不說謊,我的良知為我一同見證,在聖靈裡,
2 就是我的憂愁是極大的,
且我心的傷痛是不住的。
3 因為我原本祈願我自己成為咒詛,與基督隔絕,
為我的弟兄緣故,(他們)按肉體是我的同族。
4 這等人是以色列人,
那收養為義子的、那榮光、那諸約和
那立定的律法、那敬拜之事奉、那諸應許都是他們的;
5 那列祖是他們的;
那基督也是出自他們的,那按肉體(說)。
那存在萬有之上的神,當被稱頌直到萬世,阿門。
6 然而這樣決非(說):直到如今神的話已落空了,
因為並非全部那出自以色列者,就是以色列(這族)的。
7 也並非(說):他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是兒女,
乃是(說):「在以撒裡的,才將被稱為你的後裔」
8 這就是說:並非這些肉體的兒女,就是神的兒女,
乃是說:那應許的兒女,才被算定為後裔。
9 因為所應許的話是這樣:
「按著這時候我將要來,而撒拉將必有一個兒子」。
10且不但如此,更有利百加出自一人,就是我們的祖宗以撒有了身孕,
11因為還未被生下來,還未實行善或惡出來,
為要使那按著揀選的事,就是神的預旨得以持續堅立。
12 不是出於諸工作,乃是出於那呼召者,
就告訴她:「大的將必服事小的」。
13 正如所記:「雅各我愛了,但以掃我恨惡了」。
9:1-13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經文一方面呼應三-八章救恩臨及個體的內容,轉而說明群體性的拯救,另
一方面開啟九-十一章針對兩大群體得救的原則之一致性,提供引證,再三引用希伯
來經文作為證明,這也是九-十一章的基本模式。
經文仍以三段式說明,首段(1-3)以七個”我”為標誌,強調出保羅自身的祈
願,次段(4-5)以三個”屬乎他們的”代名詞為標誌,強調出以色列人的福分,末
段以四個”不是…..反是…..”句型為標誌,關係代名詞”這樣”或”這等”五次出現,
來說明神對以色列人的計算方式。其架構如下:
A、 1-3保羅的禱告和祈願:
a、保羅良知的見證(九:1)
b、見證的內容:內裡的憂傷(九:2)
c、見證的事實:所祈願的,不可能實現(九:3)
B、4-5肉身以色列人的福分:
a、引句:這等人是以色列 (九:4a)
b、有三種福分
(1)與神的關係:六種、(由前三種和後三種對映)(九:4b、c)
(2)與列祖關係:(九:5a)
(3)與基督關係:(九:5b)
c、頌詞(九:5c)
C、6-13神計算選民方式
a、按著應許:由亞伯拉罕經撒拉生出的例証 (九:6-9)
(1)三不二是:以撒才是後裔 (九:6-7)
(2)保羅推論:肉身的不是,應許的才是 (九:8)
(3)經上應許的話為証 (九:9)
b、按著揀選:由以撒經利百加生的例証 (九:10-13)
(1)三不一是:出於呼召按著揀選才是(九:10-11)
(2)神自己啟示:大的要服事小的(九:12)
(3)經上所記為証。(九:13)
就使用Be動詞的次數(即”存有”「GB1511和其變形」)六次,1-5節三次,6-13
節三次,則文章亦可視為上下兩大段落。而在引用創世紀的記載,6-13節出現四次,前
段6-9用了兩個(7b、9),後段10-13亦用兩個(12、13)。則文章上下對映的形式,在
本段中被充分使用。
而在三的使用上,首段中:我的良知(1)、我的憂愁(2)、我的心(2)、我的弟兄
(3)、我的同族(3)、我是以色列人(4)。四節中六種福分,在第三、六種以複數型出
現,而區分出前三和後三。四-五節三個”屬乎他們的”。以色列、應許、後裔各出現
三次,神的話,神的兒女,神的預旨,三個帶定冠詞神的所有權之組合詞。6-8節三個
不是,11節三個否定詞。
1〉9:1-5
“存有”出現四次,以不同語態出現,都是現在時態,字根為GB2076(2節,直說詞),GB1511(3節不定詞),GB1526(4節直說詞),GB5607(5節分詞)。2節:保羅“現有”極大的憂愁和不住的傷痛。3節:保羅祈望自己“成為”咒詛。4節:猶太人“是”以色列人。5節:神是那“存在”萬有之上。此四種各自存有的狀況,表達出保羅在本段落中的語意,保羅自己的情況和情感所在,猶太人的背景和地位,神的主權。
9:6-33不是…乃是…此句型出現計七次:7,8,10,12,16,24,32節。表達出保羅所要辨明的事實:
一、6-7節:“出自以色列族的並非全是以色列這族,亞伯拉罕的後裔,也不全是兒女;乃是在以撒裡的才被稱為你的後裔”。
二8-9節:“肉體的兒女不是神的兒女,乃是應許的兒女才被算定為後裔”。
三10-11節:“且不是僅此,乃是還有利百加,……為使那按著揀選,就是神的定旨能夠堅立”。
四12-13節:“不是出於諸工作,乃是出於那呼召者”。
五14-18節:“不是在乎那願意者,也不是在乎那奔跑者,乃是在乎那施堅愛的神。”
六19-29節:“這些器皿就是我們被祂呼召的,不是僅從猶太人中,乃是也從外邦人中”。
七30-33節:“因不是出於信心,乃是如同出於諸工作,他們絆倒在那絆腳石上”。
由以上保羅所申論的事實,重新解釋何者方為以色列人。在舊約中諸預言和應許的實現,已不再按肉身的區別而有所不同,神已表明凡祂所造的人類,一體適用祂一切的話語,雖有承受的先後,但神行事的原則並無改變,故由保羅其他書信中他強調在基督裡已無外邦人和猶太人、男和女、主與僕、父和子的差異,都按相同準則:神的應許、呼召、揀選、施堅愛和 人對祂話語所回應的信心, 來定這人是否為“以色列人”
2 〉9:1-3
保羅的代禱,視己如同摩西,肉身的以色列人如西乃山下犯罪之民。他以中保的身份,為自己族人代求,祈求的基準如同摩西,故所引用的舊約經文是出33:19,9:16,因此對保羅9-11章論述的主要依據,就是出33-34章中摩西和神的對話所延伸出來,神對犯罪之民的處置方法為何,祂給予背叛者重新回歸的應許之道為何,此正是保羅在羅1-8章所已論述的,透過基督的福音,而非透過屬肉的條例,才是使人不分外邦或猶太,在同一原則下得蒙與神和好。
3〉9:4-5
那(GB3739):指示代名詞,出現三次,一指以色列人有六種福分,以兩兩相映出現:那收養為義子的和那榮光,諸約和立定的律法,敬拜之事奉和諸應許。二指列祖是他們的。三指基督在肉身上也出自他們。此三種就神原先計劃,是先透過以色列人在世上為見證國度,引萬人歸向神,所定下的。然就保羅認知,神不是對屬肉體的以色列人講的,惟按信心才是承受神選召的以色列人。
三個houn(GB3739) 那,代表完整的描寫,是對以色列人所擁有的眾優勢的描寫。而其後用相似詞oun(GB5607)存有,表明以色列人能擁有如此多的美福,是出於神,而讃美神。正如1:25保羅在描寫完人類諸多對神的不敬之後,以致他要特別提及讃美神一樣。此文學習慣,正是猶太文士常有的方式,將此句(9:5b)引論為神觀上的問題,已是偏離主題。
9:5b 萬有(GB3956):指一切的萬物和萬人。因是名詞中性複數,故可指人或物。比較弗4:6的萬有(GB3956)之用法,可知此字是與單一作比較,表達多樣性,由本句亦傳達神的獨一性、崇高。
4〉
保羅論及以色列的失敗,如在曠野的以色列民一樣,不在於他們離棄神而在於想依靠肉體,憑眼見。他們造牛犢非要拜別神,而是對神律法無真知識,對神所揀選的工人無信心。現今以色列的問題,保羅所前述的割禮,耶京的獻祭,都同出一轍,對律法未透過真先知來明白,反而被傳統所約束,不接收真先知的教導,就偏離神的救贖之道,雖有追求,仍只爲自己。
5〉9:6-29
9:6-13話, 以色列,被稱呼,後裔,兒女, 呼召,愛
9:14-18 憐憫,意願 19-23意願,憐憫
9:24-29 呼召,愛, 被稱呼,兒子,以色列,話, 後裔
由以上看出九章用詞上下對應,並藉這些重覆使用的用詞,點出保羅寫作的中心:“神無不義”(9:14,11:1,11:11)。神對待人是以約為判定標準,這約是出於神,臨到人則成為應許,神並不違背其約,反是以色列人違背了,未按信心來堅持這約,不願回應神對他們的呼召,他們就不再是真後裔,不得被成為神的兒女。如今外邦人能成為與神立約的人,在於他們的信心回應神的呼召,原不是後裔的,成為真後裔,承繼神應許的產業。
9:6-7肉體的以色列人,保羅再次稱他們不是全“以色列”這族的,由2:28-29保羅已表明,真以色列人不是肉體上,不是靠成文典籍(傳統、儀文),而是屬乎心的,在靈裡的。神的話、諸約、應許,是對有信心的以色列人說的,那些無信心,憑眼見,靠肉體的以色列人,已和神分離,不再是真以色列人了。當保羅論及使兩造成為一(弗2:14),外邦和猶太之間,在神來看不再有分別了,經文說神不偏待人,表明神對眾人的要求、應許,是相同的,使人得赦罪的道路同是透過基督,所要的回應標準:信心也一致。故保羅的代禱正如摩西,不是否認以民的犯罪,而是在按相同呼召條件下,相信神仍會給予以色列人機會,只要以色列人再親身體驗一次出埃及,而不是憑他們祖宗的經歷得救,每一個別以色列人,都要如同外邦人所經歷的,去憑信心來到神前求赦免,他們才算是真以色列民。
6〉9:6
“神的話落空嗎”由9:6,9,11三個gar(因為)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就何為真以色列人方面,論神說話的對象為何,表明承受話的人並未使神的話落空,因受話者是憑信行出神應許。神不是對不信的人應許祂話。
二、就話的內容,表明神真正揀選、應許的,是那憑信生出的,而非憑肉生出。
三、就實際成就話的人,是神的預旨,是祂的呼召,以成就這話,神已事先看明何者才是真正愛祂,看重祂的應許的,故不在乎人的奔跑和意願,如以掃在屬世曠野的奔跑、獵取。
7〉9:12
“不是出於諸工作”,9:32“如同出於諸工作”,11:6“不再是出於諸工作”。三次提“諸工作”,按1-8章的認知,保羅再次強調,肉體割體,耶京獻祭,憑肉遵行神話,都與救恩無分。由9:11-12保羅使用揀選、預旨、呼召三詞,與諸工作相比,前者是出於神,後者是出於肉。雖然割禮、獻祭、律法,這三樣都出於神所指示之事,然由神自身透過諸先知的啟示,他們只是表達神的公義要求的心意,人若欲透過自身肉體的力量,而非憑信心堅守,則出於神的也成為人的網羅。因此惟人知道透過神直接啟示的話,回應祂的呼召,憑信心承受,並遵守這話者,才是得神喜悅的道路,現今神已啟示祂施救恩的真正方式,就是透過基督和基督在世所見證的,這不再(也從不是)透過諸工作所達成的,能成就神旨意,惟有出於神所安排的方式,才是神所要的。
8〉9:13
“雅各我愛了,而以掃我恨了”,所引用瑪拉基1:2-3的背景為歷史中以東人和以色列人的作為,都成為神審判的基準點,神使以東人受審,終至滅國,不再存有,是因他們的惡行,神恨惡他們。神一按以色列人的行為報應他們,他們的行為在神的眼前也同樣不及格,然先知點名仍尚存有敬畏神的以色列民,仍蒙神所眷愛,是以神仍賜與以民盼望,公義的日頭升起,醫治他們,他們的信心是印證神當初揀選是無誤的。
就舊約所用“以東”一指雅各肉身的弟兄,因他出於肉體的追逐,並貪戀肉體,而失去長子名份。一指按以掃的行為,喻指不信的以色列人,因出於不信,也同樣失去神子民的名份,視同必滅亡的以東人。在羅9-11章,保羅對奉割禮的以色列人的不信,引此原則視之,貫穿整段的脈落。
14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麽?莫非在神之前有何不義?
但願這不成就!
15 因為他對摩西說:「我將憐憫我所憐憫的,
我將同情我所同情的」。
16 這樣看來,這不在乎那願意者,也不在乎那奔跑者,
只在乎那發憐憫的神。
17 因為經上有話對法老說:「正為這緣故,我將你興起來,
以便我自己可以在你身上證顯我的大能,
且以便我的名在全地可以遍傳。」
18 這樣看來,祂願意的人,祂就發憐憫,
且祂願意的人,祂就使他剛硬。
9:14-18經文架構分析:
由本段落開始,羅馬書中用六種問題來作為解釋前段引言的結論:神計算選民的
方式不是按肉體而是按應許和揀選。因是解釋,所用模式是以見證詞方式呈現,故多
以雙數句型為主。
每一個問答,都由保羅自行提問而後對這個問題的回應,再針對問題做解答,這
成為本大段的基本模式。前三個問答和後三個問答也彼此呼應,每三個一組中,前兩
個問答都比較簡單的回答問題,而最後一個問答則保羅用了不同的方式來闖明真理,
其經文架構較為複雜。
李保羅先生將前三問和後三問視為對不同的對象作回答,前者為以色列人,後者
為外邦人,而每段落前兩問答都可視為針對相同問題的重複問答,由保羅所用的問句,
型式上看出,九14和30都用”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麼?”而11:1和11:11都用“那
麼我說,難道……?”,在結構上是彼此相稱。
本段架構分析如下:
9:14a 提問:莫非神不義?
9:14b 回應:但願這不成就!
9:15-18 解答:
(1) 一切出於神的憐憫
「a」因神對摩西說(經上的話)9:15
「b」這樣看來(經文含意)9:16
(2) 滅亡在於人的剛硬
「a」因神對法老說(經上的話)9:17
「b」這樣看來(經文含意)9:18
本段經文是按著上段經文6-13節所導論的觀點:神計算其選民方式,不是按照
出身、種族,則以色列人必反問:神當初豈不已對祖先亞伯拉罕說過,行割禮是約的
記號,現在以色列人守割禮、又出身為以色列族,即或不信,神怎能自己違約以致不
義呢?保羅的解答以兩方面對比性來呈現,一則為神的憐憫,是在西乃山下以色列人
都犯罪時,則神將其約廢棄,並無不義,但神仍然守約施憐憫。一則為人的剛硬,是
在埃及時法老抗拒神的預旨,則神刑罰埃及,滅其長子是出於人的惡的報應,神並無
不義。因此保羅引用兩段出埃及記中的歷史,作為他的辯証,指出以色列人現遭神棄
絕,是自食惡果,但神仍存有憐憫給他們。
9〉9:14
“在神有何不義?”的回答由9:15-18明白指出誰配得憐憫?神的律法審判,是一致不變的,但祂的憐憫是向誰發出,是按神自定的。就出埃及記的以色列和法老比較,在神來看他們的行為都是應受律法審判,但是一成為蒙揀選的族類,一成為受審以彰顯神大軍之能,是以願否信心聽從神的啟示成為判別標準,這就是神自定施憐憫的準則,如此未蒙神施憐憫,是罪該受懲,神並無不義,但蒙神憐愛的,也不是出自自身功勞,故9:16人的意願和奔跑等同以掃的行為,在神來看並無價值。
9:15引用出33:19,神回答摩西為犯罪的以色列民代求時,所提出神印證祂同在的證據。雅威說:我要顯我一切的美善在你面前經過,宣告我的名,我恩待我所恩待的,憐憫我所憐憫的。神願意向摩西啟示祂的美善,並透過摩西宣告祂的名,如同祂使用法老為工具,使祂的名傳遍天下,更啟示摩西,神是按祂自定施憐憫的準則對待以色列人,如果他們果真悔改,以信心聽從,在曠野中的磨煉合格,則神必會和這些以色列人同去迦南,神不與無信者同行。
9:17引用出9:16,神先前已多次透過神蹟和摩西的啟示,向法老傳達祂的拯救心意,按法老對以民的作為,由出9:15神早就從地上除滅他了。然亦出於神的可知,仍未立即懲治殺滅他,給他一而再的機會服在神權下,但法老卻剛硬、自高,如同不信的以色列民。神使用法老正如現在使用不信的以色列民,使神的憐憫臨到神真正的選民:有信心的外邦人和猶太人。
10〉9:14-18
神的意願(GB2309),而非人的願意。9:19-24神的旨意(GB1013)和權柄(GB1849)。保羅藉這些用詞,表明神當初先揀選以色列人,而今再揀選外邦人,並無不義之處。揀選的標準已明:不按人的諸工作,而按信心接受呼召,堅定不渝者。正如福音書中耶穌比喻(太20:1-16),家主雇人進葡萄園作工,時間有先後,所得工價是一樣,因主說“我的東西難道不可隨我的意思用麼。”救恩是神的,神是美善的,以色列人則眼睛邪惡。亦如耶穌呼召罪人,談及法賽人和稅吏的禱告(路18:9-14),其差異在乎人心態的正確比外面行為更為神所重視。羅11:6-9的主題,即心的問題。
19所以,你將必對我說:為何祂還不斷指責人呢?
因為直到如今有誰抗拒祂的定見呢?
20人哪!無論如何,你是誰,竟跟神頂嘴呢?
被塑造物豈能對塑造者說,為何你製造我這樣呢?
21 難道窯匠沒有權柄從同一團泥,
這些製成貴重的器皿,那些製成卑賤的器皿嗎?
22但倘若神願意去證顯(祂的)忿怒,並去曉諭祂的大能,
就在眾多長久忍耐中,擔負那可怒的、已準備合適進入滅亡的器皿;
23 且為要能夠使人知曉祂榮光的豐富臨在蒙憐憫的器皿上,
就是那準備妥當進入榮光中的;
24 且就是祂呼召了我們這一群,
不但從猶太人中,更也從外邦人中嗎?
25且就如在何西阿書上,祂說:
「我將呼召那非我的子民,為我的子民,那非蒙愛的,為蒙愛的。
26 且從前在什麼地方對他們說,你們不是我的子民,
將來就在那裏他們被稱呼為永活神的眾子。」
27但以賽亞指著以色列人喊著說:
「假若以色列子孫的數目雖多如海沙,卻只有餘種將被拯救。
28因為主將必徹底終結並速速縮短以作成神諭在地上。」
29又正如以賽亞先前說過:
「若非萬軍之主存留後裔給我們,
我們早就成如所多瑪,似同蛾摩拉了。」
9:19-29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接續上段經文的問題:神怎能對肉身以色列行審判,若果一切的決定權都在
神本身?既然應許、揀選、呼召都有神主動發出,憐憫、同情、意願也都由神決定,
則神怎仍然去責備人呢?因此看似有理的反駁人是無辜的,保羅再次透過相同架構的
問答,去解釋神的作為,他在本段中以陶泥塑造為喻,一方面指出神如泥匠有其絕對
主權來決定泥團的未來,另一方面指出神卻在恆久忍耐承擔這批本當遭受刑罰者,留
下餘種,給予再一次悔改機會。
經文後段以三段經文為印証,表明神早已透過先知們,給予以色列人信息,要他
們快快悔改,否則恩典將由以色列轉向外邦人了。
架構分析如下:
9:19提問:為何神還指責人?
9:20-21 回應:以三句反問句回應,神是創造者有絕對權柄。
9:22-29 解答:事實上神在恆忍中負擔可怒的器皿,存留餘數
「1」 神擔負可怒器皿和其目的(三個表達目的用法之動詞)
『a』神願意去証顯忿怒9:22a
『b』去曉諭祂的大能,在可怒器皿上9:22b
『c』要曉諭祂榮耀的豐富,在蒙憐憫器皿上9:23-24
(蒙憐憫器皿中有猶大人和外邦人)
「2」 經文印証:誰才是憐憫的器皿,(三句先知之言)
『a』何西阿說:外邦人可成為神子民(文意上是雙重應驗) 9:25-26
『b』以賽亞說:以色列成餘數以成就神諭9:27-28
『c』以賽亞說:是神給以色列存留後裔 9:29
就文意而言,呈現上下呼應形式,20b-22呼應27-29,都是針對拒絕神的人而論,
而23-24和25-26,都是針對信服神的人而論,則如李保羅先生所寫架構:
9:19 發問:為何神可以責備人
9:20a回應:人怎能跟神頂嘴
9:20b-29 解答:神忍耐人
『a』對拒絕神的人(9:20b-22)
『b』對順服神的人 (9:23-24)
『b』對順服神的人 (9:25-26)
『a』對拒絕神的人(9:27-29)
經文中三個用詞各出現三次,是其鑰字:器皿、呼召、子民。
11〉9:19-24
本段主要引用以賽亞29:16,45:9,64:8三處先知的信息。
9:19-21經文以四個問題為答辯的內容,是保羅一貫用法,先提控告者的指控,再用問句回答其指控,而問句本身就是一個回答。
一、9:19a:為何他還指摘人?
二、9:19b:因他的旨意誰抗拒?
三、9:20a:人阿!可知你是誰?你這向神頂嘴(答辯)的。
四、9:20b被塑造者豈能問塑造者?
9:20c為何你造我像這樣?
9:21難道窯匠沒有權柄從同一團泥中去製造有些成為貴重的器皿,有些成為卑賤的器皿嗎?
保羅引用賽29:16的背景,由29:9-16整段來了解。以色列民對神的旨意不明白,是雅威將沉睡的靈鑄造他們、封閉他們,因他們只願領受人的教導。(指人的謀略、智慧,在先知時代可指國中有人提倡與埃及聯盟以對抗亞述,其後可指人更改律例,以傳統解釋取代律法真意。)顛倒權柄,否認神的主權和能力,人去依靠外面軍力。故先知指責他們不願信靠神,反而自以為聰明,相取代神的主權,靠肉體得勝。
賽四十五章先知再次提出:雅威以外別無他神,祂掌管列國,雖強如古列,也是祂所立,萬有由祂所造,福禍也由祂,祂才是獨一救主,人惟有仰望祂才能得救,不是靠祖宗、傳統、軍力、智謀,而是認知惟神才是義的,轉向祂尋求祂,就必得稱義且要誇耀。
賽64:8則是人犯罪、敗壞,不能與神爭辯,只能服在神大能之下,求神憐憫、紀念祂的約,重新救拔祂的子民。
由以上先知的信息,代表先知的代求,祈望百姓能悔改,重新信靠神的安排,是不使人失望的。保羅引此信息,亦表達相同意味,不光要強調神有絕對的主權和自由,使用不同的人以完成祂的計劃,更要表達現今神尚留時候給不信的人,使他們可以從原是當受滅亡的器皿,速速歸向神,知道神榮光的豐富臨到憐憫的器皿。
12〉9:22-23
使人知道(GB1107):傳知,播知。出現兩次,表達神的大軍之能和神榮耀的豐富,要使人明白。前者意指福音(1:16),後者意指盼望(5:2),這兩方面都是出於神意願。
神不光拯救那可怒應受滅亡者,祂也拯救蒙憐憫者。故24節的器皿為外邦和猶太組成,表明神呼召眾多子民,以彰顯祂的豐富。
22節“在眾多的延長怒氣中,祂擔負那已徹底被預備進入滅亡的可怒器皿”
23節“為要傳播祂榮耀的豐富在蒙憐憫的器皿上,就是那已預備進入榮耀的器皿。”
這兩節的主動詞為擔負(GB5342)和早先預備(GB4282)。保羅的意思為兩種器皿的結果,並不是預定、必然的,而是決定於人對呼召的回應。由9:25-29引用舊約經文來印證這論述,並由9:30-33再次回應這主題。
13〉
羅1-8章是以個人為論述標的,主題為神的福音與個人關係。1~4章論罪人因信稱義不分媨太ˋ外邦(個人稱義是會幕問題,是到至聖所的問題) 5~8章論義人因信得生得榮(得生是遵行神的話,在真會幕中事奉)然而哈巴谷先知的“義人因信得生”是以全以色列人為論述標的。故9-11章是續論以色列人如何在神的約中被按神的福音所拯救之執行問題,如何因信稱義。12~16章論信徒如何因信得生,對人愛和接納是施行律法的關鍵,並對神獻身。因此解羅馬書要以先知書為基礎才能明白。
P.S哈巴谷書是以全族如何得神拯救而求問神,神回應因信得省,此在羅馬書被保羅引用,是先使用在個人的拯救(1-8章)。再使用在全以色列人身上(9-11章),神拯救的原則不變,不論個人或民族都同適用。
論神的拯救,是以“律法被放鬆,典章不出現,惡人圍困義人,因此典章顯明被歪曲了”(哈1:4)為主因,透過律法本身所應許,藉悔改而因神信實的話被拯救。按哈2:4“義人因祂的信實得活”與今日罪人因信稱義,先知所傳達的,更強調拯救是在乎神本身守約信實,才使遵守祂話的人蒙拯救。故罪人的悔改認罪,相信神所應許的話,堅持遵守到底的,才是神所要拯救的。而非那靠一時感動,如撒種比喻中的前三種土地,神並非選召這等人。
羅九~十一章,保羅也對付外邦信徒,他們或以為肉體的以色列人與神無分,事實上屬肉以色列人仍有神保守,其中也有願相信神救恩,且日後福音對他們仍留門戶,使他們得按信心的果效,重回神前,如同外邦人一樣,並無分別。血統和諸工作都不是蒙揀選的條件,這不光對以色列人說,也對外邦人講的。正如一~四章保羅所論述的主題,由9:1-13,14-18兩段中在此闡明。
14〉
九~十一章用詞,保羅慣用三次和四次的組合成七方式,以強調他的主題。
堅信(GB4100動詞)八次,信心(GB4102)六次,計十四次(七的兩倍)。
憐憫(GB1653動詞)七次(本字即希伯來文的堅愛)。
話(GB3056 )三次,(GB4487 )四次,計七次。
愛、揀選、呼召、美福(GB5485),各四次。
15〉9:25-26
引用何西阿書1:10及2:23,其背景為北國以色列耶羅波安作王,自立敬拜中心,引誘北國偏離雅威敬拜。神呼召何西阿先知,藉娶淫婦為妻生子命名,表明北國所行,以牛犢代替約櫃,以雙城代替耶路撒冷,以平民代替祭司,以他日代替神定節期之日,是背逆行為,在神眼前雖名為敬拜雅威,實如外邦人般污穢,算不得是對雅威敬拜。由何1:2“這地大行淫亂,離棄雅威”故神必行審判以色列國,然而神仍憐愛這些受引誘之民,雖背逆神,神仍願呼召並施堅愛,就何2:14-23是以色列國受罰悔改之後,復蒙眷愛,基本上神再次施堅愛,不是因他的身份、血統,而是神的揀選和旨意,他們等同外邦人,都成為被憐愛而得呼召,並無可誇之處。保羅引用此兩節,表示任何人只要願意回應神的呼召,悔改堅信神的話,不論以色列人和外邦人,都可成為蒙愛者,是再次回應9:11“神揀選的定旨不是出於諸工作,乃是出於那呼召者”。所以人能被呼召,是神先發憐恤。
9:27-29引以賽亞書10:22-23及1:9,其背景為南國猶大,如其弟兄以色列罪孽沉重,再次變節受責打,外邦人入侵,僅錫安城被存留。故保羅引用賽1:9,不是講神要審判猶大,因審判早已臨到,而是神再次憐憫以色列民,稍留餘種是出於神的憐愛。同樣賽10:22-23由10:5-19,神使用亞述國為刑杖,然而亞述自大自誇,越分踐踏猶大,神要使餘數歸回、得救,但對亞述的報復,神必成就滅絕和命定。故保羅引用此段,亦是述說神的保守和眷顧,猶大才得以不被滅國,亦是闡明神的施堅愛和大能。
本段25-29節的思想為:無論以色列人或外邦人,在神來看都是背棄祂的,原為神所棄絕的人,今日再次成為神所捏造的器皿,完全是出於神的堅愛,神要呼召屬祂的子民,重新成為永活神的兒子,神的行事原則並無改變,並不特別偏愛何者,使人不能向神強嘴。
30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麼?
就是因外邦人,那本不追逐義的卻已抓著義,就是那出於信心的義。
31 但以色列人追逐義的律法,反而未先達成律法。
32 這是什麼緣故呢?
就是因他們不是出於信,反而依照出於諸工作。
他們就跌在那絆腳石上。
33 正如所記:「看哪!我在錫安安置一塊絆腳石,就是跌人的磐石,
信靠於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
9:30-33經文架構分析如下:(第一種方式,李保羅所提)
9:30-32a提問:不求義的外邦人抓住義,追求義的以色列反未先到達?
9:32b-33解答:以色列不是出於信去追求義的律法
「1」 保羅評斷:不是出於信心,反是以為出於律法諸工作 (9:32b)
「2」 經文印証:他們跌在神所設立的絆腳石 (9:32-33)
本段落最大爭議點在於提問問題本身,是否當視為問句,還是一般學者多視為先
前段落所述所得的結論。第一種看法,將30-31節視為完整問句,是一猶太反對者的
反對意見,第二種看法,將30b-31節是平行32節,視為一項陳述,其最主要理由在
於30C”就是那出於信心的義”此句說明句若安置在問句中,將不得其所,在體裁上
相當笨拙。
李保羅先生提出他的看法,認為30-32a看成是像第十四節的問題那樣,是由反駁
保羅的人所問的,而32b以下就回答這個問題。但這並未解決文意上30b-31是一種陳
述而非問句的問題,則第二種架構分析如下:
9:30a 提問:以色列人何以背棄於神外?
9:30a-31回應:外邦人抓住義,以色列人未達到律法(要求)。
9:32a 再提問:為何如此?
9:32b-33解答:以色列人不是出於信心去追求義的律法
「1」保羅的評斷
「2」經文的印証
30節和32節的句型是相似的,在一個問句之後都帶一個(hoti)來說明,Bauer(包爾)詞典針對32節hoti提出他的看法,將本問句譯成”為什麼?這是因為……”,(參造林後
十一11同型式),則30節亦當視為”我們該回答什麼?這是因為……”,hoti所帶出的
句子當被視為解釋前面的問句,而30節的問題要由前面27-29節所引証的經文內容來理
解,其提問的內容是以賽亞先知在賽10:22-23和1:9所回答的為基礎。由賽一、十兩
章的內容,都是指以色列人受神刑罰仍不悔改時,神只有為自己保存餘數,其餘的盡都
滅絕,故保羅在提問何以會這樣呢?同樣的解釋亦用在32節上。
16〉9:30-33
本段的背景是以色列人從古到今,都是同樣背棄神,不願遵守神的律法,離棄神的義。
9:30“得了”義,原文(GB2638):原為獵戶在獵取,獲得獵物。
“追求”義,原文(GB1377):原奔跑、急行,喻意為追逐,渴想。
以掃一生在野外打獵,獵取自身所愛的,但對神的應許輕忽,重口慾而失長子名份。雅各安居家中,不出外獵取其父所愛野味,但看重神對其祖的應許,汲汲爭取長子名份。9:10-13的背景,使我們明白保羅在本段引用“獵取”、“追逐”的用意。對奉割禮派而言,他們如以掃,一生追逐義的律法,反而達不到律法的要求,不是他們真心要明白神所啓示的律法,並遵守律法以得神的義,而是堅立自己的義(10:3),最終如以掃失去神的應許般,神視他們也是如外邦人犯罪一樣。而外邦人正如雅各,本不追逐獵取的,卻因神的呼召,出於信心的回應,堅持不渝,反倒獲得神的義。
9:32“不是出於信心,反而以爲可出於諸工作”。和合本譯爲“行爲”的諸工作,不是指遵守律法義的要求之行爲,在福音書中是指人對律法的傳統解釋而視如律法般遵守的傳統行爲,在加拉太書中,保羅的觀點亦同此。傳統行爲在希伯書中是指人獻祭的行爲,慾藉諸多祭物和禮儀,換得神的義。在羅馬書中本字之涵意,是以上兩種的結合。
鮑會園注譯羅馬書P35(下冊)言及:保羅這裡的意思是說以色列人在追求一個叫人稱義的律法,但他們卻沒有得著這樣的律法;他們追求的目標沒有錯,但追求的方法錯了。神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是一個能使人得義的律法,目的要叫以色列人知道如何能在神面前成義。但律法使人得義的方法,卻被以色列人誤會了。
確實以上所論是正確的,按加拉太四章,律法的目的是教導人認識是非的準則,並明白犯罪背後有一惡者在掌控人的肉體,使人明白自身肉體的無助,而引人帶到神所設立的基督面前,藉他得勝那惡者的控告,也藉神所賜聖靈,在肉體上得勝罪的引誘,不再犯罪。
但以色列人對得義的方法之誤會,是指如何?鮑氏P36言:以爲因著行律法的功勞,就可以得著成義的果效,亦即以爲只要能行出律法上的事,就可以成爲義了。此種說法現充斥在基督教中,而誤導人以爲行律法是錯的,人無法去完全行出律法,故不再需要行律法所吩咐諸般要求。
因此正確明白第一世紀時猶太人對得義的施行方法才能明白保羅的用意。由羅馬書一~九章,我們不斷看到割禮和獻祭的字眼被提出,保羅所要對抗的是猶太人以傳統、割禮、耶路撒冷獻祭敬拜儀式,這才是當代的猶太人自以爲得義的方法,割禮和獻祭都是律法所吩咐的工作,正如律法也咐咐人行諸般義的條例,重點在於猶太人以爲惟有割禮才能算是神子民的先決條件,也惟有到耶京獻祭,才是滿足神的要求,由耶稣在世對猶太人的指責,他們知法犯法,他們所獻的,神並不以爲好,故他以自身爲則,守全律法,證明神的律法是能完全遵守,(否則神是不義的,因祂所賜下的是人所不能行的,而祂以此來審判人)。保羅一生也受猶太人控告他不守律法,故由使徒行傳及保羅書信,不斷證明保羅像主耶稣一樣,守全律法。因此保羅用“諸工作”(GB2041)絕非指行律法,遵守律法,而是特指猶太人以割禮、獻祭、傳統爲其工作果效,反而不行律法所的吩咐義的要求而言。
17〉9:33
本節引用以賽亞8:14以及28:16的組合。其背景為列王記下十六章亞哈斯作猶大王,亞蘭王利汛和以色列王比加合攻耶京,亞哈斯不願求告神,反向亞述求救。神藉先知以賽亞生子命名(如同何西阿先知),表明神的審判必臨,因以色列兩家都不願信從等候神的拯救,他們厭棄西羅亞緩流的水,對神恒常眷顧不以為意。然神已立下以馬內利,以色列人必因自己的不信,而在這磐石上失腳。由賽28:11-13,神藉先知預言,神藉外邦人的舌對百姓說話,見證他們不肯聽從,此事在聖靈降臨後,外邦人也受聖靈,來見證以色列人的不是,應驗了神的話。神的話在以色列民中就成為諸多傳統誡條,“命上加命,令上加令,律上加律,例上加例,這裡一點,那裡一點,以致他們前行仰面跌倒,而且跌碎,並且陷入網羅,被纏住。”這正符合第一世紀猶太人所行的,也是耶穌和保羅所對抗的。猶太人不再以神原先啟示的律法為惟一準則,而以色列私加諸多傳統誡條為行事準則,自以為是擁有神的熱心,實際上是不按神的真知識(10:2)。因此神重新在耶京安置基石,是重建聖殿的基石,不再以耶京的聖殿為敬拜中心,而是啟示神所賜的基督,要成為真聖所“信靠於他的人,不至羞愧”。然猶太人棄絕這真聖所,仍以耶京的獻祭為熱心對象,反映他們對神的不信,正跌在那碰腳的石頭上
第十章
1 弟兄們,一方面,我心所喜悅的並向神所求的,
是為他們能進入救恩。
2 因為我持續給他們作證:
就是他們持續有神的妒忌,
但不按著完全驗識。
3 因為他們不領悟神的義,而尋究去立自己的(義),
就不臣服於神的義。
4 因為基督是律法的實現,
要使一切堅信者都達到義。
5 因為摩西所記:
「那出於律法的義,行出來的人將必因這個活著。」
6 另一方面而那出於信心的義也是這樣說:
「別在你的心裏說,誰將要升上天?就是要領基督下來;
7 或誰將要下到陰間?就是要領基督從死人中上來。」
8 到底他怎麼說呢?:
「這話與你相近,就在你口中,在你心裏。」
就是我們持續宣傳的信心之話。
9 就是倘若你能夠在口中宣認耶穌是主,
又你能夠在心裏堅信:神曾使他從死人中復起,
你將必得拯救。
10 因為心裡持續堅信就達到義,
而口中持續宣認就達到救恩。
11因為經上說:
「凡持續信靠於他的人,將不至於羞愧。」
12 因為猶太人和希臘人之間沒有區別
因為同一位萬人的主,他使一切親自持續呼求他的人富足。
13 因為「凡親自呼求主的名者,他將必得拯救。」
14所以,人怎能呼求於所不相信者呢?
又怎能相信所未曾聽聞者呢?
且怎能聽聞呢?除非有宣傳。
15 並怎能宣傳呢?若沒有奉差遣;
正如所記:「那親傳美事之好信息者的腳蹤何等佳美!」
16但是並非所有人都聽從這好信息,
因為以賽亞說:
「主啊!有誰相信於我們所聽的呢?」
17 這樣看來那信心是出於聽,
而那聽是透過基督的話。
18但我說,難道人不曾聽見嗎?他們的確聽見了。
「他們的響聲發出達及全地,他們的話傳到地極。」
19但我說,難道以色列人不曾驗識嗎?
先有摩西說:
「我將激動你們妒忌不是國民的,我將惹動你們氣忿蒙昧的國民。」
20 又有以賽亞放膽而持續說:
「我被那些不尋究我的人尋見,我向那些不求問我的人變成顯明的。
21 然後論到以色列,他說:
「我終日向不信從又強辯的子民,伸開雙手。」
10:1~21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落基本以對稱方式呈現,是ABBA的模式,每一小段都由兩小節所組成
其架構如下
前提:保羅祈願以色列人能夠進入救恩 10:1
解釋:此事實無法實現的原因
A 因為以色列人擁有神的律法卻不服神的義
1 他們是不按完全認識,不領悟,不順服 10:2~3
2 律法目標是基督,為使信者成為義,就是行出律法 10:4~5
B 因為經上應許的救恩之真意
1 摩西說:堅信而宣認耶穌是主的人才得到救恩 10:6~10
2 經上說:堅信而呼求的人才得到救恩 10:11~13
B’ 透過基督的話使人相信
1 神已傳福音使人可聽而呼求 10:14~15
2 但人不都聽而相信 10:16~17
A’ 以色列人已聽見而不信神的話
1 以色列人的確已聽見福音 10:18
2 但神仍然藉外邦人得恩而向以色列人伸開雙手 10:19~21
2~5節和18~21節這兩段都以以色列人的作為,作為論述主軸,6~13節和14~17節這兩段則用摩西和以賽亞兩人所說,作前後呼應,引用他們的話做為印證。且在18~21節再次提到兩人名字和言詞,可視為本段落的總結。
經文本身是承續9:30~33的提問內容,作進一步的解釋,仍然是在回答以色列人,何以現今是被棄於神救恩之外的原因。
在用詞上,則有多個字詞是出現三或六次:相信(六次),義(六次),其他出現三次的有:信心,口,呼求,聽見(動詞),聽(名詞)。
1〉10:1-4
本段和上一段9:31-33之間,呈現明顯平行(參馮蔭坤“羅”卷參P290)。本段是上一段的延續和進一步解釋。
10:2“向神有熱心”應譯為“他們擁有神的妒忌”。神是所有格,但不可當受詞所有格。由約2:17相似句型,其引用詩69:9“因你的殿的妒忌吞吃我,並且辱罵你人的辱罵,落在我身”,在此節中為詩體上下對稱格式,殿和辱罵者都是所有格,故中譯“為你的殿心裡焦急”是錯誤的,否則下句會變成“我辱罵那辱罵你的”。因此本節指出“神的妒忌”原在聖經的用法是正面的,是與不潔不義相對,是對惡的妒忌。猶太人擁有此妒忌,原是好的,若譯為“對神有熱心”失去保羅的原意,因猶太人有神的妒忌,卻不按真知識,是指他們以為外邦人都是污穢、不義、不值得神眷顧,神亦不會對他們施憐憫,給予赦罪之道,卻不知道神對每一犯罪者存有憐憫,因祂看出是那惡的誘騙伎倆,故不分猶太和外邦,神都向他們啟示赦罪之道。(本句型比較林後11:2)
他們將神的妒忌原表現在諸樣崇拜禮儀上,但卻對鄰舍塞住憐憫之心,正如耶穌指責法利賽人,曲解律法,將對神的崇拜放大到將對人應盡的責任、愛心都視同可忽略的(路11:42),結果神的話之原意,被傳統解釋遮蓋了,公義和愛遺失了。
10:3“神的義”同3:21-26所論述,故應視同論從罪中的赦免的條件,因此上下文中的諸工作,更可證明是指獻祭。“他們不斷尋求去站穩在屬自己的(義)”,由在耶京上的獻祭被當代猶太人所自誇,他們以擁有對雅威的敬拜禮儀爲區分是否爲神子民而自義。
10:4“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合和本譯為總結(GB5056)亦出現於6:21,22,13:7。本字在當代希臘文學中多指過程所指向的目的或目標。(憑蔭坤、羅、卷參P312)故基督是在神的計劃中,透過律法要引領人達到那個目標。由羅6:21,6:22,10:4,提前1:5,彼前1:9,五處都用「(GB5056)+所有格名詞」尤其提前1:5,“命令的「目標」就是愛”,彼前1:9“得著你們信心的「果效」”。如果譯成結束、結局,將看不出句子所要表達原意,由貼前2:16“神的忿怒臨在他們身上已經到了「極處」”,在這裏(GB5056)就不應是結束,而是完全,成全之意。由太5:17“我來並非要廢掉,乃要完滿(GB4137)”,耶稣自己見證,他來不是要將律法終止,而是要去充滿律法,成就律法,故將本字解為結束,則律法在基督身上終結,不再有存在價值,與聖經一貫教導相反,這不是保羅的用意。
就人得罪神,復合之道是保羅在羅九~十一章所論主題,復合後如何達到神榮光的見證,由羅十二~十六章申論,因此10:1-14的內容。仍以罪人得拯救的方法爲辯論目的,律法的目標或成全,是要引人到神所設立復合之道,所啓示會幕或聖殿的祭拜,由先知書和詩篇中即不斷啓示其中真理,基督才是神所設立的蔽罪處。猶太人所無法信服的即在此,雖有追求、意願,卻不是按神啓示的真知識,以致落入肉體的迷惑中,以自我爲中心的敬拜方式,靠牛羊祭物而非靠信心。由本節下半句更可證明本字涵意。
2〉10:5
引用舊約利18:5,其背景是以色列民被神從外邦人中分別出來,在曠野中行出義來,就可存活,因神按此應許獎懲,表明祂的話是可行的,必能行的,然不是神的話不可行,而是人的肉體軟弱,以致以色列民雖有律法和摩西四十年教導,神的會幕同在,仍然陷入迷惑中,犯罪倒在曠野中,因此神憐憫人的軟弱,再次提醒百姓,惟靠信心才能堅守神的道,故10:6-7所引用申30:12-13是人犯罪之後受審,神再開一信心之門,使願真心悔改歸向神者,因神自己所設下蒙赦之應許道路: 信神是信實守約,必按祂話實踐祂的拯救。就申30:12-13舊約經文原指遵行律法不是人難行,離人遠的,保羅解釋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 律法原是應許諸福分,也包含犯罪後得赦之路,惟只是隱喻那信之道,非經神靈啓迪,人未能知悉,這道現已由基督公開表明,猶太人仍不願接受,是因他們不信摩西律法,故保羅在6-8節中每一節的上半句是引用摩西律法,而下半句則是他的解釋,6節原為取神的律法下來,使人聽見可以遵行。保羅解釋為基督就是神所賜下,使人可以遵守的管道,藉他所成就的,和所傳講的信息,使人可以遵守神的律法,不再成為被控訴的罪人。7節原為過海取來,使人聽見可以遵行。保羅解釋海就代表陰間、死亡,惟有神使基督從死人中領上來,勝過死亡。正如羅5-6章所論,透過基督,信者不再服於死亡權下,罪不再轄制人,肉體不再成為阻礙人遵行神律法的藉口,因他的死裡復活,使人得著聖靈的能力,勝過罪。8節原指話就是律法,由4節基督是律法的目標,在此“這話”就是“那信心的話”,就是基督的信心所傳達出來的信息。
猶太人苦守獻祭律法,卻不是按信心原則來看律法,而是憑肉體,重字句的方式,這違反神當初頒佈律法的期許,以致律法在屬肉的人眼中,只剩下諸般嚴厲的規條,其中的信、愛、望都失去了。律法一再應許那位將來的拯救者,就成為他們心中救抜他們從外邦而來的現實壓制,而不是救抜他們內在罪的轄制者。耶穌在世不能被他們接納是基督,其因是在此,當他死而復起升天為大祭司時,也不被他們接受是神所設立的。正如3節“他們不領悟神的義”,迄今仍是不能領悟,是因不是憑信面對神的話:律法。所以他們也無法透過基督的信得神稱義。
3〉10:9
本節開頭字hoti一般譯為“因為”(because),然本節是在接續8節“我們所宣傳的信心的話”,故應譯為“就是”(that),表本節是“信心的話”之內容。用心和口的意思,代表人內在意念、情感和外在談論行動的結合,全人的順服。宣認耶穌是主,代表他是神所差來的彌賽亞,信神使他從死人中復起,代為他成為初熟物,獻給神,合乎神旨意者,我們跟隨他的腳蹤行,正如以色列民跟隨摩西一樣,要去得那安息。
10:10-13用四個gar“因為”來解釋那些信心跟從者的得拯救之內容。
10節以兩個eis 表這拯救是歸入義裡,是歸入救恩。
11節用“不至羞愧”代表拯救的必然性,引用賽28:16基督是神所安置的,是考驗過的,是為根基的,寶貴的房角石,故他所拯救的,必不失喪。用詞也同5:5,代表這拯救不光指犯罪後的拯救,更指向日後在苦難中的拯救,正如先知以賽亞在8:17-22所宣告在審判中的拯救。
12節這拯救沒有區別肉體上的差異,且是使一切呼求者富足,能應付一切將來到的逼迫(參林後6:10)。
13節再次引用約珥書2:32,當神的子民禁食、慟哭、號咷、一心歸向神(珥2:12)、
吹角,分定禁食日子,宣告節會,自潔、召聚會衆(珥2:15-16)神就憐憫百姓,將祂的靈澆灌凡有血氣的(珥2:28),求告者就成爲苦難的逃脫者,是神所保留的餘民,是雅威所呼召的,故這拯救是確定不移。
4〉10:14-15
以四個pous(GB4459)“怎能”帶出四句辭令式問句,所用動詞皆商討式的假設語法,將引至求告主名的過程中四個步驟倒數出來。
奉差遣者→宣傳者→聽聞者→相信者→求告者。而整個步驟的首尾應個別加上神的義和神的救恩,構成整個神的計劃,最後保羅引用賽52:7是出於神主動憐憫祂的百姓受壓制,祂差派使者宣傳神拯救的信息。當使者來到錫安(神的真子民)時,被聽聞者所讃許和接收。本段落所強調的不是人要奉遣才能宣傳,而是強調神主動的差遣,一切是出於神的拯救和安排,按祂的時候和方式,這正是猶太人所不能明白和接受,故10:16接著引用賽53:1,使者的宣傳,爲屬肉的以色列人所拒絕,他們不是沒聽聞過神的福音,而是拒絕從巴比倫出來,持續沾染不潔,正如奉割者以肉體自誇,不願丟棄,以致他們排斥基督,不曾顧及他。
5〉10:17
“因此這信出於聽,而這聽透過基督的話”。在本節保羅將“信心”等同基督,正如10:8“信心的話”一樣。保羅在加拉太書中也同樣手法,將信和基督視同同位語來使用。羅3:22及26“基督耶稣的信”,一方面神是透過耶稣對祂的信服,使救恩完成。一方面神是透過擁有耶稣的信的信者,施行祂的救恩,故信和基督在保羅經文中的涵意是等同,而非一般論者將信和基督視爲相對詞,而成“信基督耶稣”,將信心的對象由神的改成耶稣本身。耶稣是神所差並被立爲基督的事實,是我們所相信,但這是透過使徒的話而爲我們接受相信,神要我們相信的,是祂所說出的一切話,是信實、可靠的,基督是成就祂的話,也是相信祂的話,才被升高,這樣的信才是神所喜悅,也才是我們當擁有的同一標準,因此信的標準是基督,而非要我們去相信基督是誰,他是人或神的問題,絕非聖經所要傳達。
6〉
“這信出於聽”表明信心是因聽見神所作成之事的宣傳,而回應神的一個行動,正如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對神將要作之事的應許,而回應神的動作是等候那應許之子的生出,(羅4:17-22)。信心不光只在人的內心層面,而更要由外在行動來印證,信心改變人內在的問題,也改變人外在的行為。“這聽透過基督的話”,基督的話一方面指基督在世所宣傳神律法的真義,帶進神國的福音,一方面指關於神如何使用基督成爲遮罪處(3:25)使福音臨及一切相信者。
7〉10:18
引用詩19:4,整篇詩上半部分是神使用諸天、穹蒼、太陽為使者,傳遞神的話。普天之下無不知曉,下半部分是表明神的話就是律法,律法是一更超越的見證之表顯。藉此律法的見證,神的僕人受警戒,看守這些者便為大賞賜,因此它就是福音,使人知罪而求赦免,明白雅威我們的救贖主所傳達之道。這道就是保羅所宣傳的,就是這超越形式之律法的“言語”,這信息在使徒宣傳的“話語”中已傳遍全地。故由舊約經文成為對不信的猶太人的見證,他們誠然聽見神福音了。10:19-21保羅續論不信的猶太人,神一再透過眾先知的口,傳講神的福音,就是“信的話”,而猶太人不願明白這話。
8〉10:19
“先有摩西說”,摩西是一整列見證人的首位,意表從摩西五經(律法書)神就傳講福音,福音是隱喻在律法書中,惟有遵行律法者,才能明瞭。所引用申32:21對比申30:12-14所說屬神的話就是福音(羅10:6-8),本節就成為拒絕福音者審判之言。在原來描寫中,是神對其變節子民的審判。本節的翻譯如呂振中譯本:「我要激動你們羨妒那不是國民的,我要惹動你們氣忿那蒙昧的國民」或如新譯本所譯。epi 在此為間接受詞位置格,英文可譯on,at,over 意為外邦人非神用以激起以色列人的嫉憤之工具或媒介,而是以色列的嫉憤之對象(參“馮”羅卷參P441)。然由申30:16-17以色列民以無關係者,可厭惡的,來惹神妒憤。19節又說:“祂眾子女的激煩”是以色列民本身激怒神,故21節神也同樣以非子民,無知的列國來激怒以色列,使他們嫉憤,因此按申命記原意,本節是指以色列因外邦人的得好處而嫉憤,故外邦人是嫉憤的工具或媒介,也成為以色列嫉憤的對象。就保羅引用申命記之用意,也在乎經文本身有雙重涵意,正符合新約時代猶太和外邦的背景關係。
9〉10:20-21
引用以賽亞65:1-2,就以賽亞60-66章是一整體而言,60章神先應許錫安必再次得榮,61-62章神的工人被膏來傳講神對錫安的諸應許,這工人應驗在基督身上,也應驗在眾使徒身上。63-64章被膏者帶著權柄臨到,施行拯救和審判,並求告神從天垂顧,不再靜默,來成就祂的美意,這正驗證基督以死審判那罪。65章神回應僕人的求告,啟示真錫安是那願求問,不斷尋找者,而非那不信、狡辯者,故保羅引證表明,外邦人現因信尋求神,而成為那蒙福的錫安,以色列人明知福音卻故意拒絕不信,被排拒在錫安之外。但賽65:8神不將這民全然毀滅,正如2節神整天伸手來邀請以色列民,神仍未廢棄祂與列祖之約惟有遺民仍可得救蒙福,只要他們像外邦人一樣,願意回轉相信
第十一章
1所以我說,難道神已棄絕了祂的子民嗎?
但願這不成就!
因為我自己也是以色列人,出於亞伯拉罕的後裔,為便雅憫支派。
2 神未曾棄絕祂所預知的子民。
難道你們從未曉得經上藉著以利亞說了甚麼呢?
他怎樣持續懇求神控告以色列人?
3 「主啊!他們殺害了你的先知們,拆毀你的眾祭壇,
只剩下我一個人,他們還要持續尋索我的命。」
4 但那對他的回話怎麼說呢?
「我已為自己留下了七千人,這類人未曾向巴力屈膝。」
5 所以也照樣在現今時期裡,
按著恩典的揀選,早已成為餘數。
6 而若是恩典,就不再是出於諸工作,
不然恩典就不再成為恩典。
7 所以怎麼了呢?
以色列所持續尋獵的,竟未射中標的,
然而揀選者已射中標的了。
然而其餘者就成為頑梗不化的。
8 正如所記:「神給了他們昏迷的靈,
不能看的眼,
不能聽的耳,直到今日。」
9 大衛也說:「願他們的筵席成為網羅和陷阱和絆腳石和對他們的報應。」
10 「願他們不能看見的眼睛昏暗;使他們的腰總是彎下。」
11:1-10經文架構分析:
第一段經文接續上段所提及以色列人因不信,神就將救恩轉向外邦人,這就外邦
人而言,神棄絕他原本的子民嗎?保羅先針對他個人的身份為證,表明神仍未棄絕全
部的以色列人,個別的以色列民仍按自己對神的忠心被保留下來,他再以古時神與以
利亞之間的對話為例証,證明以色列民中仍有忠心者,他們按神的憐憫被保守著。
經文架構如下:
11:1a 提問:神已棄絕他的子民嗎?
11:1b 回應:但願這事不成就!
11:1c-6 解答:神仍然按著恩典的撿選留下餘數。
『1』保羅自身的見證
A、保羅自身身分的說明:三項細項為證11:1c
B、小結論:神並未棄絕他所預知的子民(詩94:14)11:2a
『2』舊約經文的見證
A、以利亞與神的對話:神仍為自己留有餘民11:2b-4
B、小結論:按著撿選,藉由恩典,非出於行為,古今同例11:5-6
第二段經文重複第一段的架構,但是卻以對比的角度回答同一問題。在3-6節中
以利亞對北國以色列民的控告下,神為其子民辯護尚有忠心於神之人,但在8-10節中
保羅引用申29:4和詩69:22-23,神藉先知的口控告以色列民的硬心,
其架構如下:
11:7a 提問:這是如何?以色列趕出(獵物)卻未射中目標?
11:7b 回應:揀選者射中目標,其餘者是頑梗不化。
11:8-10 解答:以色列持續頑梗,必遭報應。
『1』律法書說:神給他們暈眩的靈直到今日,眼耳無用 11:8
『2』大衛也說:神按他們頑梗行為,報應他們 11:9-10
解答第一條,對映上段(11:1c-2a),是保羅對神的話再解釋,因此他既非按七
十士譯本,也非按馬索拉文來引用,他更動經文原來的模式(希伯來聖經原文應譯為:
雅威沒有賜給你們去明白的心,和去看見的眼,與去聽見的耳,直到這個日子),正
呼應上段他的回答模式,是重解神作為的模式。
解答第二條大衛的話,是套用詩69:22-23七十士譯本,也呼應上段經文的套用
詩94:14,因此整段經文模式如下:詩篇、先知、先知、詩篇,或者為詩篇、先知、
律法、詩篇,是一個ABBA的模式。
1> 11:1-2
棄絕(GB683):舊約爲(HB5203)指抛棄,離棄,詩94:14“神不丟棄祂的百姓”。因神管教(懲治)、教導祂的民。撒上12:22神“因祂的大名,不撇棄你們”,舊約清楚指明神不廢其約,仍堅定其約。保羅在11:15用(GB580)扔、抛,對比本字,神不推開以色列民(1-2),以色列民反將神扔棄(15)。由10:21節神伸手招呼,仍未收回,神對以色列民的期盼仍未放棄。保羅以自身是以色列人爲例,表明仍有以色列民,蒙神救贖,接納爲錫安城子民,其他的以色列民也可同得一樣的拯救。
2> 11:2b-4
引用王上19:9-18在北國以色列王朝亞哈當政時期,偶像林立,耶城敬拜被北國另立敬拜中心取代,以色列十支派幾乎與雅威神無關,視如外邦人一般,按先知以利亞指控,是事實,也是他逃至神的山原因。然而神回答他在當代保留七千人,仍是敬拜雅威,不爲當代風潮所影響,持守對神的信心,保羅以此引證,現今大多以色列民的不信,如當初一樣,但仍有少數以色列民堅持信心,不因傳統教導,屬肉敬拜體系而失去尋求神的心,這是出於“美福的揀選,成爲餘數”(5節)。神的揀選不以血肉爲條件,而按信心原則,在過去是如此,在未來也是一樣。11:10-12也是指現今以色列民,仍能藉悔改相信重回神面前,甚麽時候他們相信神真實不變的話,甚麽時候就被神接納爲真子民。因此十一章所論述,並非談將來以色列民會有何境遇,也非論他們未來在某特定時期會全族得救,而是重覆主題:何時悔改相信呼求,何時就得救,神福音之門對他們並未封閉。
11:5(GB3779),11:26(GB3779),11:31(GB3779)“照樣也”……出現三次,11:5強調“在現今時期”,11:30-31 nun(GB3568)“現今”連續出現三次,經文都指向同一目標,現今神的作爲並無改變,神對外邦人施恩寵,也對以色列人施拯救,神的救贖應許不分人種、性別、地位,同是有效,在基督再來審判之前,這應許的效力,不隨時間而變遷。
3> 11:3
拆毀(GB2679):組合詞,字根kata加上挖掘 同字根另出現於11:4 留(GB2641):撇下,留置。11:8 昏迷的(GB2659):刺透(指受傷無力,以致反應遲鈍)在這三字中,kata 有強調徹底意,故本字由挖下,掘下轉意爲拆毀。
4> 11:5-6
“照樣也在現今時期,按著美福的揀選,既成爲餘數,且若是按美福,就不再是出於諸工作,不然,美福就不再是成爲美福。”
餘數(GB2640),同9:27,舊約為(HB7605):剩餘者,此字首次出現於創45:7約瑟對來到埃及的十一位弟兄說,出於神的憐憫和拯救,存留餘民,這餘民是已悔改歸向神的人,就是十一位弟兄爲代表。此觀念爲衆先知所認知,以賽亞、耶利米、彌迦、西番雅、以斯拉都引用此用法,論及神所要拯救的,只是餘數,因只有少數百姓是分別自己,相信神的應許,而在患難中,仍持定信心,仰望神的拯救。因此這詞被提出,往往都是正面意味,表明神未丟棄祂的子民以色列。在本段中及9:27-28,都是相同意義,而非在9:27-28指負面意為(那是神審判記號)。9:27直譯:“假若以色列子孫的數目,如海沙,只有餘數必得救”。按神對列祖應許他們的後裔如海沙,表屬肉的後裔眾多,但真正成為屬靈後裔卻是餘數,因正如列祖在當代只爲少數相信雅威的,在歷代中,我們也看出真正有信心,同其列祖般堅守神應許的,也是少數,先知同樣看明此事。故以此字詞勉勵同胞,只要堅定不渝於神應許上,雖為少數,在神看來卻是寶貴,顯明他們是神美福的揀選
5> 11:7
本節的涵意,是重覆9:30-33及10:1-5的論述主題。正如10:3-5以三個“因為”來解釋以色列民不能得神的義,因不驗識神的義(3節),因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4節),因那出於律法的義,遵行的人,在其中必活著(5節),證明以色列民並不真心行此律法的義,也不驗識神的義,是在基督裡,反而追逐儀文、傳統的義,就是自己的義。故保羅再說“他們切求渴望的,竟未獲得它,惟獨那揀選者獲得了,但其餘者就昏花看不清(神的義)”。不是神沒為他們預備救恩,而是自身冥頑剛硬,只靠諸工作不靠信心。
6> 11:8
保羅引用兩處經文來佐證他的結論,一為申29:4,神在埃及地所行大奇事,以色列眾看在眼前,仍不明白神行事的準則,神藉摩西之口再次警戒他們,要謹守遵行這約的話,不可因宗教領袖的不順服和假先知的誤導,偏離這約。再由賽29:10“昏迷的靈”取代申29:4的“(不能)明白的心”,此為保羅對申29:4的解釋,他以先知以賽亞對以色列民宣告,他們不能看明所遇的諸苦難,是出於神的管教所致,因神將昏迷的靈鑄造他們,反襯他們的頑硬,不願聽勸。故今日以色列民如其列祖一樣頑梗不化,基督已經活畫在他們眼前,他們堅拒接受他是神所設立的,是因宗教領袖和假先知的誤導,而持守他們屬肉的諸工作來立自己的義。
11:9-10引用詩69:22-23,本詩篇經文前段論述他們攻擊神所立的僕人:大衛,而今日應驗在基督身上,故因不信而成被咒詛對象,也應驗在現今拒絕基督的人身上。
11所以我說,難道他們失了腳,是要他們仆倒不起嗎?
但願這不成就!
反是因他們的過犯,那救恩便臨及外邦人,好激動他們羨妒。
12但倘若他們的過犯,是世界的富足,且他們的失敗是外邦人的富足,
更何況他們的完滿呢?
13 但我對你們外邦人說,
只要我是外邦人的使徒,我就持續以我的職分為榮。
14或許可以激動我的骨肉(之親)羨妒,好拯救他們之中一些人。
15因倘若他們的丟棄,是世界的復和,
那(他們的)接納豈不是脫離死亡的生命呢?
16且倘若初熟的麥麵是聖別的,全麵團也是;
並倘若樹根是聖別的,眾樹枝也是。
17 但倘若由幾根枝子被折下來,
而你這野橄欖得接在其中,成為橄欖樹肥汁根的一同有分者。
18 不可持續對那些枝子誇耀,
倘若是持續誇耀,也不是你持續托著根,反是根持續托著你。
19所以你必說:那些枝子被折下來,是為我能被接上。
20實在不錯,他們被折下來是因不信,而你因信才站穩。
不可持續意念高傲,卻要持續畏懼。
21因倘若神不愛惜那些按著本性的枝子,也將不會愛惜你。
22所以看哪!神的慈善和嚴厲,一方面向那仆倒者是嚴厲,
一方面向你卻是神的慈善。
倘若你持續恒居那慈善中,不然你也將被砍下來。
23而對他們,若非持續恒居那不信中,仍將被接上。
因為神存有大能,能再接上他們。
24因倘若你原從那按著本性的野橄欖上被砍下來,而逆著本性被接上好橄欖樹上,
這些按著本性(的枝子)豈不更將要被接上原本的橄欖樹上。
25因為我不願意你們不驗識這奧秘,弟兄們!免得你自以為聰明,
(這奧秘)就是因著以色列人從前迄今是有幾分硬心,
為要直到外邦人的完滿可以來到。
26而照樣每一以色列人將會得救,
正如所記:
「那拯救者將必自錫安來到,他將必使不敬畏(之心)轉離雅各。」
27「且這個就是那從我而來給他們的約:每當我可以除去他們的罪時。」
28一方面按著好信息來說,因你們緣故,他們是仇敵。
但另一面按著揀選來說,因列祖的緣故,他們是蒙愛的。
29因為神的恩賜和呼召不帶著憂慮的(或沒有後悔)。
30因為正如從前你們不信從神,但因著他們的不信從,如今你們蒙了憐憫。
31照樣如今他們也不信從,由於屬你們的憐憫,以致如今他們也可以蒙憐憫。
32因為神已把眾人都圈在不信從中,特要可以憐憫眾人。
11:11-32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最後提問解答,保羅詳細說明神對以色列的計畫,這次提問的答案,他用了
三段式方式來解釋此奧秘,整體架構如下:
11:11a提問:以色列絆倒就仆倒不起嗎?
11:11b回應:但願這事不成就。
11:11c-32 解答:因著神的憐憫,以色列全家仍將得救。
『1』第一個答案:神藉外邦人得救,好激動以色列人羨妒。 11:11c-15
『2』第二個答案:以麵團和樹枝被聖別的譬喻 11:16-24
『3』第三個答案:神因列祖緣故,將給他們相信的機會 11:25-32
每一個答案都按對映模式兩兩呼應來說明,詳細架構如下:
第一個解答:
11:11c A、神將救恩給外邦人,好激動他們羨妒
11:12 B、以色列的過犯和失敗,使外界富足,更何況當他們完滿時?
11:13-14 A`、保羅職分是激動他們羨妒,好拯救他們。
11:15 B`、以色列的棄神,使世界與神復和,更何況當神接納時?
第二個解答:
雙重譬喻:麵團和樹枝的聖別 11:16
譬喻解釋:
A、外邦人得接在橄欖樹,是神的大能11:17-18
B、被接上者當持續敬畏11:19-20
B`、被接上者當持續恆居慈善中 11:21-22
A`、以色列人得重新接回橄欖樹,是神的大能 11:23-24
第三個解答:
11:25-26a A、奧秘解開:外邦人完全來到時,每一以色列將會得救
11:26b-27 B、經上預言:將有拯救者使其硬心和罪孽遠離
11:28-29 B`、神因對列祖應許,神不後悔再次呼召恩賜他們
11:30-32 A`、解釋何以給他們機會:神把眾人圈在不信從中,要憐憫眾人。
在第一個解答中,11C和14都提激動羨妒,而12和15則明顯對稱。
在第二個解答中,A和A`都提到野橄欖和橄欖樹,而B和B`則在結語中都提及蒙接上
橄欖樹者當行之道和警戒之言。
在第三個解答中,A和A`都將外邦和以色列並提其得救和蒙憐續,而B和B`則都提及
神原先的約和應許必要成就,且已應驗在基督的來臨時。
7>
原文(GB3863):激動(他們)羨妒。出現於10:19,11:11,11:14三次,同字根名詞亦出現於10:2。(神的妒忌)
原文(GB4417):設網羅,引誘而跌倒,或因奔跑而絆跌。亦出現於彼後1:10,雅2:10,3:2。在此處,以對以掃的行動(常在野外打獵)為喻,不信的猶太人像以掃一樣,靠的是自己而非神。在舊約中本字為(HB3369)常指人對神的應許不相信而失腳。
原文(GB3900):墮落,引伸為過犯,罪愆 。指違犯律法的罪行而言。
在4:25,5:15-20中,耶稣爲我們的過犯被交付,使我們得稱義。以掃所行的如10:5是行那出於律法的義,但因靠自己肉體力量,終究犯罪違反神律法,無法達到律法的義;雅各所行的如10:6是出於信心的義,他相信神的應許,愛慕神的產業,持續等候到列祖的應許來到,憑信得長子名份,而達到律法的義,反觀以掃的外出奔跑,去遠離福份,最終更主動搬離應許之地(創36:6-8),成爲外邦子民。
保羅在此指明,不信的猶太人失腳,不是要使他們撲倒不起,而是救恩因而轉向外邦人,以此好激動這些不信的猶太人羨妒,外邦人竟得神所賜的美福。
8> 11:12
“富足”(GB4149):可指財貨的豐富,引爲豐富的狀態,某事上富足、豐盛。(參9:23)在本處,應指外邦人信徒信心上的富足,(參雅2:5,啓2:9)。而非指救恩臨及後所得的恩福是富足。經文直譯:“但若他們的過犯,是世界的富足,且他們的失敗是外邦人的富足,更何況他們的完滿呢!”保羅意指猶太人不信犯罪,在神的義上失敗,反使外邦人聽聞福音後,憑信接受,信心十足,猶太人的棄絕,成爲外邦人的美福,則當猶太人重新接受神的福音,完滿成就神的話時,所帶給這世界的豈不是更大的福分!
完滿(GB4138)11:12,25;13:10;15:29,本名詞對物品爲充滿,對日子爲滿足,對人爲完滿,在此是對人,故指質量上的完滿。在11:25,25兩節中,常被人解爲所有的以色列人要成爲相信的人。然在九~十一章保羅主要用“餘數”( 餘民)這觀念來看以色列人。成為餘數是因他們的不信,神的憐憫,保留所致,而以色列人中能成為餘民的,又是出於以色列人回應神的召喚,實際行動配合者才是。所以保羅在12及25節的重點不在於人數的滿足,反而是在人的完滿見證上,當外邦人的見證達到神的要求時,神因而激動以色列家愛慕者,他們也要加入這見證中,榮耀神的名。
9〉11:13
(GB3745):介詞片語,只要……就是。(參太25:40,45)
(GB3767):表示對比,於是……,兩片語組合,意爲:既……就……。
“我既是外邦人的使徒,我就以我的職分爲榮”。鄧雅各稱這句話爲一句讃美,因神差他成爲外邦人使徒的呼召那麽完美,他就以此爲榮,更加全心去事奉,然保羅在此強調這一呼召,是與神將救恩轉向外邦以激勵猶太人發憤追求有關。故14節他續言這呼召成爲見證,使他的骨肉得著拯救,意當他將對外邦人的責任完成得好,他就會達成神福音的計劃,使猶太人也能得拯救。再次表明神並未放棄猶太人,祂仍透過外邦人,如舊約衆先知所宣告,神使用外邦人來刑罰、激動猶太人,使他們轉向神。
10〉11:15
“因若他們的丟棄,是世界的復和,那(他們的)接納豈不是出自死亡的生命?” “出自死亡的生命”指以色列民因外邦的見證而激動轉向神、靈裡復興主動接納神的應許,正如樹枝被砍下,尚留有餘汁,枯枝尚未完全死亡,則重新接上母株仍可復生。
本節的筆法和意義,基本上和第十二節差不多,只是在第十二節中猶太人的行動是指他們的過犯和失敗是在神的律法要求上。在本節則猶太人的行動是主動丟棄神。一般解經者都將「他們」當作受詞所有格,作為「丟棄」的直接受詞。故譯為「他們被丟棄」。然正如十二節的語法,如按同一格式,則十二節變成「他們被得罪」。因此將「他們」當作受詞所有格是不必要的。經文既未提神丟棄他們,就應直接說是「他們丟棄」,如此上下文一致,更合乎保羅再三強調的,不是神丟棄他們,而是他們丟棄神。神自古應許列祖後,神從未失約,是猶太人失約,不信神的應許,神透過歷代先知所傳講的內容也是如此,保羅按此真理而說他們的過犯、失敗、丟棄,是他們自食惡果,然而神仍未失信,透過使用外邦人使祂的應許終必成就在以色列的餘民中,使他們恢復對神信心。
11〉11:16
在這段比喻中,樹根指以色列列祖,那憑信承受應許者。樹枝則指以色列民。但樹根亦指基督,那應驗應許者,樹枝則指信徒。聖別的延伸之意義,參見林前7:14。本節無主詞,並未特定何者,只是一通則,是按民15:20-21原則而說的。無論以色列或外邦人,能聖別歸神,並非出自自身功勞,11:17-24節即按此原則來論述,救恩是出於神的憐憫、守信,無論何人只能默默信守神應許而無可自誇。17-24節的比喻,是違反正常果園接枝方式,但卻符合以色列民對外邦人的認知。外邦人原非多結果子之枝,是野種不能繁殖的,但今日神卻願施恩與那被藐視的外邦人,使其接上母株得以結果歸神。此種用法也如眾先知對以色列的警戒一樣,在違反常理中,突顯以色列人違逆神,更是荒謬。(參耶11:16-17)
12〉11:17-24
在這段話中,對於外邦人,保羅特別提出三點,要外邦信徒引以為戒,免得像以色列人被神砍下。一.18節“別對那枝子誇勝”。“誇勝”(GB2620) :不但是誇耀自己好,且同時要顯出自己比別人好。“那枝子”(GB2798)所有格陽性複數:指那些被折下來的以色列民。二.20節“別意念高傲”:原意為「不可有驕傲的思想」和18節的警戒相似。三.22節“恒居於那慈善”保羅用假設句,以勉勵外邦信徒紀念神的慈善,否則高傲者仍會被神砍下。這三點內涵相同,表明救恩出自神的選召和慈善,人無自誇可言,對現未悔改的猶太人,更不可加以藐視,且當思神的心,為他們將來得以重被神接上,齊心努力,見證主的道。在這段話中,對猶太人而言,更表明“按著本性,將必被接在原本的橄欖樹上”(24節下)神的應許必然成全,只要信神所出的一切話語,都必連於那真樹根上,同得救恩之樂。
13〉11:25
“以色列人有幾分是硬心的”。“幾分”原文(GB3313):出於部分。是作形容用法,形容硬心(原文意爲:昏花(GB4457),引伸意爲頑梗,看不清)。在這裡不是以色列人中有某部分的人昏花,而被砍下,由外邦人遞補補完整。而是在論因以色列民現稍有昏花看不清神的計謀,直到外邦人的完滿見證來到,補足他們的缺欠,藉此激動以色列民悔改,終必全以色列將必得救。
“外邦人的完滿”(4138+1484):在25下-26節中,保羅用三句話來表達神的計劃成就的過程,在解釋這三句的意義,最主要就在第二句“外邦人的完滿來到”的定義上。一般解經者,都將神的計劃放在人數上的互補性,這三句話就解譯爲「以色列人有部分人成爲硬心的」,「直到外邦人全數都進來」,「這樣全以色列就要得救」。在九~十一章中,以色列人被分爲一部分是已悔改,一部分是仍昏花不悔改的分法,雖在現實是如此,但在整體文章中,並不強調這樣的分法。所強調的是以色列人的不信和外邦人的蒙恩做對比性。由11:7“蒙揀選的人得著了,其餘的就成爲昏花”。之後所論述的對象,不再是那些已蒙揀選者的問題,而是其餘已成昏花者的問題,因此這裡的以色列人,是指那些昏花者,是有幾分昏花,不是全然看不清。
他們自持有神的律法自誇,以擁有諸應許、諸約、敬拜事奉自誇,只是不明白如何透過神的義:基督,以成全救恩。因此“外邦人的完滿”就是最重要的步驟,當外邦人得著神的稱義,透過基督和聖靈,得勝肉體和世界的王,完滿神的律法時,就成爲點醒猶太人的見證,使他們明白,稱義不是依靠肉體、傳統、獻祭,而是基督的信心。“照樣”(GB3779)按著同一模式之意。全以色列將會得救,是按著外邦人的完滿方式得著的,這才是神的奧秘。祂對待每一選民的方式都是一致的,外邦和猶太都需藉由信心,成全神的律法,使神的名彰顯於祂所造的之中,這才是神所要的。
14〉11:26下
「那拯救者必自錫安來到,他必使不敬畏(之心)轉離雅各」引自賽59:20馬索拉(希伯來文)版爲「那拯救者,來到錫安雅各中過犯轉離者那裡」。
希伯來文與希臘文差異,在於猶太人文化以人爲中心,希臘文化以哲學爲主軸,探究罪的主題。此爲文化上使用文字的習慣不同,整句基本意義是相通。主來到是使那願意悔改轉離過犯者,得以轉離過犯。
11:26下-27是過去神已應許,並透過基督第一次臨到,成就應許了。以色列家全家得救,由30-31是指當代神給與以色列民的機會,當保羅最後回耶路撒冷將外邦人的捐項(外邦人完滿的象徵)交給猶太人,就是最後給猶太人機會,藉外邦人的愛心,激勵猶太人,猶太人能否相信,決定他們是否得救(在本段中並非指未來基督再臨,末日時代論說,猶太人要全數得救,此說違反神奧秘:凡成為選民都必須透過基督的信心,相信神的信實。這是個別性,不是家族式,更不是國族式的相信、悔改。經文並未暗示有一時期,外邦人相信者期滿,就輪到以色列人相信。此類時代論說法,是將數處經文誤解,硬湊在一切解釋末日情境之故。路21:24是論耶京被毀的事,是已完成,非論末日。啟7:9來到寶座前穿白衣,拿棕樹者,是指散居外邦之猶太得勝信徒,非指外邦人。啟6:11,被殺者完滿成就,不是指人數滿足,而是見證滿足。
保羅在這裡所講的神在祂百姓身上計劃的成就,是經文中心,末世論中,以色列得救要在那一刻發生,絕非在此討論中,故這樣的討論不是必要的,下面保羅引用來支持他立論的舊約經文,更可顯明這一點。
(GB3956+GB2474) :以色列全家,參考七十七譯本所出現經文:撒上7:5;25:1;王上12:1;代下12:1;但9:11。本句之意指以色列全國,但並非每一個人都包括在那,是以代表性而言。 (GB4506):那拯救者,指基督。由賽59:21神應許:“那在你身上的我的靈,和我放在你口中的我的信,不會離開你的口”。這話在聖靈降臨時已應驗了。故這引句是指基督第一次來到世上之事。
15〉11:27
「且這個就是那從我對他們所立的約:那時(or當)我可以除去他們的罪。」本句是組合賽59:21上及27:9上兩段經文,來說明11:26,神的計劃已透過基督成全了。在舊約相關經文中,賽59:19-21,耶31:31-34,結39:25-29,都論及當基督來時,神也將聖靈和律法賜下,在人口中,在人心裡,使基督所帶來的新約,有憑證,能實現。由此更可明白保羅引用這些經文,是指當代猶太人,因外邦人的見證完滿,有聖靈和律法在他們中間,而激憤他們悔改,與末日論無關。
16〉11:28
(GB2190):仇敵,其意同9:13“憎惡”。以色列人因為外邦人按福音原則得救而被視為是可恨的,正如以掃的不信,憑肉體般,故當以色列人不信時,他們是可恨的。
(GB27):蒙愛的,其意同9:13“所愛”。以色列人因為列祖(緣故)按揀選而言是蒙愛的,正如雅各的相信,渴求神給列祖的應許般,當以色列人重拾神給列祖應許時,就神揀選角度而言,他們是蒙神所愛,仍給予他們悔改機會。
本節意同11:15,以色列民的丟棄和接納,決定他們成為以掃或雅各族類。
17〉11:29
沒有後悔(GB278由“無”+“後悔,帶著憂慮”組合)另出處林後7:10。指神對雅各的選召是無後悔,神賜給雅各“大的要服事小的”禮物是適宜的,但神對以掃是不斷憂慮,他的硬心終致遠離神應許。以色列民不持續背逆神,當他們悔改之時,神就後悔重施憐憫給他們。故本節的無後悔,是指神不會收回祂給百姓的禮物和選召,是不會改變的。舊約中神的後悔,是指神的憐憫,改變祂原定的刑罰,表明神對人犯罪後的悔改之回應,不降祂說的災禍,不是神改變心意,而是神再給人以此機會,認識祂的旨意。
18〉11:30-32
現在nun(GB3568):如今。出現三次“如今你們蒙憐憫”,“如今他們也不信服”,“如今他們也蒙憐憫”。憐憫(GB1653)和不信服(GB544),都出現四次,前者動詞三次,名詞一次,後者動詞二次,名詞二次。保羅再次總結他的論點,時間是現在,不是未來,外邦人蒙恩和猶太人蒙恩兩者是同一準則,都是出於神憐憫,透過蒙恩者的信服所致。
33 神的豐富、智慧、驗識,何等深奧阿!
祂的諸判決多麼難測!
祂的眾道路多麼難尋!
34 因為誰曾驗知主的心思?
又誰曾做過祂的謀士?
35 且誰曾先給祂,好要祂將來償還呢?
36 因為萬有都是出於祂、透過祂、歸於祂。
願榮光歸於祂直到萬世,阿門
11:33-36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是一首詩句,以三為主的架構提出神意、神能、神權三部分,作為頌讚內容,
來高舉神的作為,架構如下:
11:33難知神意
「1」 神的豐富、智慧、驗識,何等深奧阿!
「2」 他的判決,多麼難測阿!
「3」 他的道路,多麼難尋阿!
11:34-35誰能助他
「1」 誰曾知主的心思?
「2」 誰曾做他的謀士?
「3」 誰曾先給他而要他將來償還?
11:36一切源頭、運行、目標都在於他、(三個介詞來表達),
此段頌詞呼應9:5c”那常存於萬有之上的神”,都以萬有做為標的物,來彰顯神
的高超。而所提神的智謀作為,對映9:4-13神在列祖身上的應許、揀選、表明神的安
排是超乎人的理智、能力,必有其道理和目的,故九-十一章的前言和結語是相互對映
的。
19〉11:33-36
11:33 “神的豐富、智慧和驗識,何等深奧啊!”33-36節對神的頌詞,是詩歌體裁,是猶太人詩歌常用的一種“三”的結構。33節講神的三方面之豐富,33節a,神的三種偉大,33b和c,和前面加起來,也成三句頌讚詞,論神的智能、審判、道路。
34-35節用三個修辭性的問題,講出神的獨特大能。最後36節以三個介詞講出祂與萬物三方面的關係。這樣三、三的構造非常完整,表明神的完全。
11:34“誰驗識主的心思?誰作過祂的謀士?”引用賽40:13(七十七譯本一字不改),由賽40:14出現審判和道路之詞,在羅11:33b,c亦以這兩詞爲內容,故保羅這詩歌,主要由賽40:12-14爲主軸,所發揮之讃詞。
11:35“誰先賜給了他,好要祂償還呢”引用伯41:11,是由希伯來文意譯而來(希伯來文直譯爲:“誰接待我,而我要締結和平?”)
11:36 “因爲萬有都是出於祂、透過祂、歸於祂。”以ek,di,eis 表來源、途徑、結局三項都是這位憐憫人的神。
20〉
二~四章談及猶太人對神的律法違抗,不信,更棄絕神所立的那中保基督,在九~十一章也重覆這主題,猶太人如同以掃般,凡事憑肉體行,求眼見而非信心,在世不斷追逐。對外邦人而言,透過以色列民的不信,看到神的旨意被落空了,就當更加堅立自己。在被奉割禮派所攻擊中,堅言神的話,並明白神原定旨意,成爲選民不是因自己的義,而是出於神的義,憑信成爲神救恩的見證人。否則外邦人也會像猶太人背逆的後果一樣,承受惡果。
九~十一章闡明今日神行事的準則已定,不會更改,透過基督爲遮罪處,猶太人和外邦同歸一律法,並無所謂未後猶太人在外邦人得救數滿了,他們就會悔改得救之時代論點,而是在基督復活升天之後,歷代神呼召,揀選的模式被宣傳出去了,世人同按此律得救或受審,不再有猶太和外邦之分了,意即不再按肉體區分了。
九~十一章外邦人成爲彰顯神榮光的器皿,是爲激憤以色列民,故外邦人本身並無可誇,反當要達到完滿成全,不可思想高傲,當恒居在神恩慈中,以成就神的計劃,故十二章以後,保羅對外邦信徒教導,如何成爲貴重器皿的道路。
九~十一章再三強調神未棄絕以色列,以後也未棄絕,只在乎以色列人願否相信神已設立的管道。神並不按肉體上的區別,新約揀選的原則一致,神給以色列和外邦的悔改時間、方式都相同。神主動打破這阻斷的墻(透過基督弗2:14-15),現今我們就不應再重建這墻,對聖經的真理,再按肉體來區分神的應許和實踐。(人常常誤以為律法是單給猶太人遵守,外邦人是按福音對待。)
21〉
九~十一章保羅共引用以賽亞書七次,來論述神的計謀,以佐證他的論述主題:
一、羅9:21→賽29:16;45:9;64:8。先知在這三段經文,所表達以色列人遠離神,憑自己謀略,暗中行事,並與主爭論,以色列的顛倒,先知以窯匠和泥,比喻以色列人向神奪權,先知並向神為民所犯代求,神是窯匠,以色列是泥,神有絕對權柄決定祂的工作成品。
二、羅9:27-28→賽10:22-23;羅9:29→賽1:9。
先知以餘種(H8300:生還者,餘數)和剩下的(H7605)兩詞形容以色列人,他們的犯罪,如神追究刑責,早已像所多瑪蛾摩拉樣子了。在創18:22-33亞伯拉罕的代求,才有餘種羅得存留下來。神在全地所行的完結和命定之事,是溢漲祂的公義,以色列民成為餘數,是神公義的作為,以色列民無可辯駁。
三、羅9:33a→賽8:14;羅9:33b→賽28:16。
先知以神使列國喧嚷、驚潰、來拯救以色列,祂成為聖所,表明神與我們同在;祂也成為絆腳石和跌倒的磐石,藉此絆倒那些背逆神的以色列民,下文就提神要封住律法,正如賽28:13,神的話,使他們跌倒,並且跌碎了。他們違背神律法的精意,是褻慢者。神立下基石,使願投靠它的不再渴望等候。保羅印證基督就是絆腳石,跌人的磐石,是按律法顯出以色列民的失敗,然而他成為投靠者所賴以得救的基石,使信靠在他身上者得著赦免。
四、羅10:15→賽52:7;羅10:16→賽53:1
報佳音者來到錫安說你的神作王了,這福音卻被以色列民拒絕了,先知預言主為人藐視厭棄,正驗證在耶穌身上,以色列民不願相信神所差的這位,是因他們按肉體認識耶穌,正如他們按肉體行律法諸工作。
五、羅10:20-21→賽65:1-2
因以色列民的拒絕,先知預言外邦人被神使用,以激動以色列民,使他們轉而相信神的救恩,就是那些答應神的呼喚,聽從神的說話者,才成為祂選民。
六、羅11:26-27a→賽59:20-21a;羅11:27b→賽27:9,59:21b
先知啟示將來到的救贖主,帶來神的靈,使那些願意轉離過犯者,得以轉離過犯,正應驗在基督應許聖靈臨到每一願意勝過罪惡,遵行律法者身上。
七、羅11:33→賽40:14;羅11:34→賽40:13。
萬民在神來看,如虛無、無用,像水桶的一滴水,天平上的微塵,不足為論,人所作所成的,無法和神相比,以色列民不能用肉體所作的諸工作,在神面前換得工價,一切出於祂,藉著祂,歸於祂。保羅以此總結,福音是神的工作,無論以色列和外邦,是按同一模式,就是基督信心的榜樣,承受救恩,在神來看都是祂所定下的,所安排,所賞賜的無論何人都無可誇口。
由以上七處經文,建構出神的應許、諸約、名份、榮耀、律法、事奉,不再分以色列和外邦,而只按信作區別,以色列不能再高舉他們的血統,割禮,外邦人更無可誇耀,惟按堅信神的話語,在盼望上堅定不渝,以愛心彼此幫助,遵行他永不更改的律法,才是保羅所要論述的中心。
第十二章
1 所以弟兄們,透過神的憐憫,我持續鼓勵你們,去獻上你們的身體,
是活的、聖別的、使神喜悅的祭物,
是你們那話語的事奉。
2 而且對於這世代別持續被同化,
反要對於心思的更新要持續被變化成形,
以致你們去察驗神的旨意是什麽,就是那美善和喜悅和純全的旨意。
3 因為透過所賜給我的恩典,我對你們中間的每一位說:
別太驕傲超過所當思想的,
反要去思想以至於心思健全,按照神分配給各人信心的尺度。
4 因為正如在一個身體上,我們有許多肢體,
然而眾肢體不都有同樣的作為;
5 照樣我們眾人在基督裡是一個身體,
並按著一個(身體)彼此互為肢體。
6 且按著所賜給我們的恩典,而擁有不同的眾恩賜,
或是解釋神言的,就按著信心的比例相稱來講說;
7 或是任執事的,就(運用)在執事上;
或是作教導者,就(運用)在教導上;
8 或是作鼓勵者,就(運用)在鼓勵上;
那施與者,就以單純態度用之;
那站在前面(保衛)者,就以勤奮為之;
那慈憐者,就樂意為之。
12:1-8經文架構分析:
12-13章是以ABCDCBA模式對映,其中心點在12:21,主要架構如下:
A、身體的使用和運作12:1-8
B、愛的箴言12:9-13
C、得勝的契機12:14-20
D、別為惡所勝,反當以善勝惡12:21
C、藉順服權柄以勝惡13:1-7
B、愛完滿成全律法13:8-10
A、睡醒和穿脫比喻(與身體有關)13:11-14
首尾都以身體作為主體,如何使用身體(個人和教會)是其重點,其次愛的主題
上下呼應,以教會身體為運作主體;再者以得勝邪惡為主題,以教內和教外的行為作
主體,提出保羅的得勝觀,中心點以善勝惡可視為信眾蒙恩的主要目標。
第一段針對身體的勉勵,經文將個人的身體和教會是一個身體結合在一起,”身
體”一詞出現1、4、5節中,是本段的鑰詞,架構如下:
12:1 引言:身體的奉獻
12:2-8 申論:如何使用身體
『1』 個人身體的使用
A不要被這世代同化,反要心思的更新變形而查驗神旨 12:2
B不要太驕傲超過當理解的,反要按信心尺度理解而健全思想 12:3
『2』 教會身體的譬喻認識
A正如一個身體有許多肢體,而肢體不都有同樣的作為 12:4
B照樣一個身體,而互為肢體,有不同的恩賜 12:5-6a
『3』教會身體運作七項模式:各盡功用
A解釋神言的,按著信心的比例相稱來講說 12:6
B任執事、作教導者、作鼓勵者,按恩賜盡功用 12:7
C施與者、保衛者、慈憐者,按恩賜盡功用 12:8
第一小段中,同依”不要……反要”的模式,帶出保羅的教導內容,而針對身體
的心思(二節)和思想(三節)方面來論,用詞上都是以相似詞來表達,二節的”形
狀”,三節的”思考理解”各提出兩次和三次。
第二小段中”正如”對映”照樣”,都以”一個身體”、”肢體”為詞,提及不同之處,一是不同作為,一是不同恩賜。
第三小段中用詞被區分成三組,第一組單獨不同用詞,第二組三個都以同字根詞
重複出現方式表達,第三組三個則各以不同詞來表達。
1〉
十二~十三章的背景,是因教會在奉割的猶太信徒和外邦信徒之間產生隔閡,對諸多 信念和生活方式不同觀點所致,使教會有分裂疑慮。保羅先用祭物觀點,談我們都已是分別歸神的人,是屬神所有的,不再是自我為主,在神面前同為奴僕服事神,地位相同。再用身體為喻,彼此同為肢體互相幫助,無分大小,彼此需要對方。而後以七種來自神所賜的禮物(5486和合本譯為恩賜),表達信徒現今所擁有的諸能,都是從神而來,不是為自身需要而得,而是為弟兄需要,在神面前忠心盡職。最後以教會生活中所遭遇的諸問題為論,信徒如何以善勝惡。
2〉12:1-2
獻(3936),祭物(2378),活的(2198),聖別的(40),用詞等同利末記的燔祭牲,是完全歸神。保羅會以為信徒是活祭物,是為要討神喜悅而活著,是由羅六章所引申出來,6:11“活”,6:13“獻”用詞相同表示當信徒因基督的買贖而成為神的奴隸時,就當甘心服事新主人,不再求滿足自己肉體私慾而活。身體、祭物、可喜悅、事奉都是直接受詞,後三項可視為形容身體的獻之內涵。
“如此事奉,乃是理所當然的”原文為(3050+2999+5216)其中(3050):原指講論,是形容詞,形容“你們的事奉”,故應譯為“你們的事奉是話語的講演”,參彼前2:2。故保羅認為信徒在神前的事奉是話語上的事奉,不再像以前的祭司利末人,以獻祭為主體的事奉,現今新約的事奉,主要在神的話語上傳講、教導、尋求、實踐之事奉,就是神的福音上的事奉,而這是符合理智的。“是神所喜悅的”喜悅(2101):出現在1節,指“對神而言是可喜悅的”,由腓4:18與接納(1184)同時出現,表贊同之意,亦出現在2節與美善(18),純全(5046),同列,表神所認可、接受之事。
3〉12:2
重譯:“對於這世代不要被同化,對於心思的更新要被變形,以致你們去察驗神的旨意是什麽,就是美善和喜悅和純全的旨意”。
變形(3339): 字根為3445,形成,成型。本字由達到極致而顯露出來之意。用於耶穌山上變貌(太17:2,可9:2),表因心思的更新到極致,身體也變化,發光,不再受身體轄制。
心思(3563): 出現在7:23,25節中,與肉體占據者的對抗,故保羅在此強調信徒對肉體的軟弱要投以強力對抗。
察驗(1381): 強調經過試驗證明而接受。參弗5:10同用法。
美善(18): 是與惡相對,出現於17:18-19,12:9,21。
喜悅(2101): 是與厭惡(3404)相對,出現於7:15;9:13。
純全(5046): 達到目標,轉為完全,成熟意,以基督為模範。
這世代(165):指現今不信的世界(參弗2:2這世界的世代)
4〉12:3
重譯:“因為透過所賜給我的美福,我對你們中間的每一位說:”“透過所賜給我的美福”其介詞用dia(透過) ,在12:6同一句型則用kata(按照)。保羅所得的,就是信徒所得的,其間並無差別,都是被賞賜者。因此在以下的教導,保羅是以信徒是受托付者身份而對他們說,既是被賞賜者,就不當過於所當意念的,意即過分驕傲。而要求信徒要如同神分配給各人信心的尺度,達到心思健全。此指「正確的心態」(參與5:15“心裡明白過來”)。本節中以四個同字根(5426)“意念著”、“思想著”(參11:20)的字,來表達信徒當有的正確看法。由九~十一章針對猶裔的論點,保羅已提出外邦信徒當注意的三點事上,在本章他延續對外邦信徒提出當有的品德,以證顯外邦信徒的完滿,如何滿足神的計劃。
5〉12:3-16
本段落可視為上下兩段的論述,互相補充,是針對同一主題的文學寫作方式來看。3-8節肢體相交,首重信心,保羅用“信心的尺度”(3節)和“信心的程度”(6節)兩詞,表達信徒要按神諭來評量自己,正如以西結對聖殿的量秤一樣,教會的量秤標準,是信心的量秤,以顯示神的榮光。先知對聖殿諸結構的量秤,正如教會肢體的量秤,每一肢體都需被量秤,以致成互為肢體,搭構成型。6-8節提出七種卓越的禮物,未用動詞,而只用介詞,第一個為kata其餘為en來表達如何使用這七樣禮物(中譯恩賜)。使用禮物是受後接介詞子句之內容所限制。第一個就是信心的程度(356:由 在上+話,組成,指憑依真道,神諭之意),意思為按著從神所領受的,不加多也不減少,完全的講出來。而這領受的話,是指福音的話,即基督的道。說預言的限制範圍在於基督的道,與這道無關的,就不是預言。由使徒行傳中預言的項目有耶京的饑荒,保羅被監禁,這與基督的道實踐和宣傳有關。
任執事(1248):亦出現在11:13“職分”,15:31“事奉”是保羅的任執事。
作教導(1321):亦出現在2:21。其名詞則出現在6:17“教導的模範”。16:17“所學的教導”。是使徒對信徒的教導。
作鼓勵(3870):亦出現在12:1,15:30,16:17,是保羅對教會的鼓勵。
施與(3330):亦出現在1:11“分賜”,保羅要分賜教會屬靈的禮物。
治理(4291):在帖前5:12,提前3:4,5,12;5:17,多3:8都指長老、監督的職分。
慈憐(1653):亦出現在9:15,16,18;11:30,31,32都指神在施憐憫。
由以上可知,這七樣禮物,不是對一般信徒說的,而是針對教會領導者說的。在此保羅不用哥林多或以弗所書對這此聖靈恩賜分等次。可見是強調領導者的忠心盡職,而非教會治理上有何分裂問題。施與和慈憐也和16章的捐助耶京有關。
9 那愛,無作假。
要持續厭棄那罪惡;
對於那善要持續被聯合。
10 對於那愛弟兄之事,要達到彼此相愛;
對於那敬重之事,要持續彼此相敬。
11 對於那急切之事,不要耽延;
對於那靈,要持續火熱。
對於那主,要常常奴僕服事;
12 對於那盼望,要常喜樂。
對於那苦難,要持續堅持下去;
對於那禱告,要持續恒切。
13 對於那聖徒的需求,要持續共同分享;
要持續追逐於那陌生人的愛。
14要持續祝福那追逼你們的;
只要持續祝福而不可咒詛。
15要持續同著喜樂者喜樂;
要持續同著哭泣者哭泣
16要持續彼此思想那相同的事。
不要持續思想那高傲的事;反倒對於那卑微的人要持續陪同。
不要持續自以為聰明。
17不要持續對於任何人以惡報惡。
要持續在眾人眼前預先籌劃優美的事。
18若有能力,盡你所有的,同眾人持續尋求和諧安泰。
19不要持續為自己報復,親愛的(弟兄們),反倒寧可給這忿怒留地步。
因為記著:「主說,施行公義在我,我必報應。」
20反倒「若你的那仇敵餓了,要持續給他喫,若他渴了,要持續給他喝,
因為你持續這樣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
21不要持續爲惡所勝,反要持續以善勝惡。
。
12:9-21經文架構分析:
整段經文都以格言式呈現,使用了九個命令主動詞,十七個命令分詞,在分段中
9-13節使用十個命令分詞,14-20節使用七個命令主動詞,七個命令分詞,21節則使
用兩個命令主要動詞,而9節的第一句話使用主詞,而非直接受詞或間接受詞,成本
大段的中心點,在13:1的開首詞亦是相同使用主詞(每一個魂),可視為下一段落的
開始,則本段架構如下:
12:9a中心點:愛,沒有作假。
12:9b-13愛的申論:六對句。
12:14-20對眾人的愛:六套句。
12:21愛的終極目標:以善勝惡。
12:9b-13段落中,都以上下對句方式呈現,形同格言式,每一組都有共同主題,
12句話,呈六組對句,在首尾中那罪惡和那陌生人的愛是用直接受格,其餘10句話
則用間接受詞,使本段落前後連結為一整體:
12:9b、c善惡對比
12:10 彼此相愛、相敬
12:11a、b 急切與火熱
12:11c-12a服事與喜樂
12:12b、c 堅持與恆切
12:13 團契分享
12:14-20段落中,以對象為主題作區分,六組套句第1、2、5、6組以兩句話組
成,第3、4組以三句話組成:
12:14追逼者
12:15喜樂者與哭泣者
12:16彼此、卑微者、自己
12:17-18 任何人、眾人、眾人
12:19自己
12:20仇敵
9b-13和14-20之間用詞的差異,明顯前者是針對教內的人、事、物而言,後者
則包含教內和教外者。
6〉12:9-16
以類似箴言式善惡對比方式,對教會的鼓勵,更可視為對領導者的勸戒。在本段中追逼者(即12:20仇敵)是指誰,若單指他是教會中人,則保羅教導的範圍被約束在小團體裡,和基督在山上寶訓中,提及外邦政權的追逼(太5:39以下)有明顯差異。若指天上掌權者(由羅13:1-7延伸出來),在其他經文中,從未有要我們善待天上掌權者,反要我們去敵擋、反擊他們的攻擊。若指教會中奉割禮派,由使徒行傳和其他書信中,只言明他們在信仰上的偏差而攻擊保羅,並未在實際生活中影響信徒。因此這等人由使徒行傳可證,是指不信的猶太人和不信的外邦政權和人民結合,才是在生活上直接攻擊信徒的。至於日後教會勢力在國家掌權,而引發的宗教戰爭,已超過保羅當代所要面對的問題。
就本段落保羅的教導,雖是箴言式,但卻為保羅親身經歷的。12:9愛,無作假,在加拉太書“作假”(5272)即為羅12:9“作假”(505)的字根。當保羅見彼得和其他猶太人、巴拿巴都作假時,他直言此事不對,因愛無作假,在對待外邦信徒同桌共食,表達愛意之時,豈能作假。
7〉12:9-16
以愛為中心,以上下對比式表達。9節“罪惡要厭棄,對於善要聯合”善惡對比明確,與12:1-2相連來看,信徒的奉獻、聖別、更新就是對現今世代的罪惡的一種切割。
10節“愛弟兄之事”是對教會內部當有的態度。“敬重之事”是指教外人,由13:7同字用於羅馬政府,也是上下對比。惟上下都用“彼此”則指教內人,在愛和敬重中取得和諧。11節“勤奮之事”在林後7:11-12;8:7,8,16指對有關服事神的事。(使徒們為模範)“靈要火熱”原指開水燒滾,或冶銅紅熱,有以此表追求聖靈充滿,在徒18:25同詞句用在亞波羅身上,當時他只受了“約翰的洗”,所以不當指聖靈說的,此火熱證實老底嘉所缺少的(啟3:15-19)。下句“對於主要奴僕服事”(現在分詞,表常常服事)指作為上面兩句的補充詞,則11節可視為針對服事而言。
12節“盼望”和“苦難”在5:2-5中已一同並提,本節首兩句論相同環境時,上下互補,“喜樂”和“堅持”相應。第三句“對於禱告,要恒切”是再補充表達“持久”、“不住”的思想。本節的教導,在來10:32,彼前2:20再次被提出,雖然保羅寫羅馬書時,羅馬信徒尚未有大逼迫,但由教外而來的攻擊,因信仰上的差異,持續不斷,由歷史考證可知,當在羅馬時代對國神、帝神的敬拜,所導致對教會的逼迫,是漸漸累積能量,終必暴發出來。
13節“聖徒的需要,要共同分享”:需要(5532):由弗4:28,29是指物質上的或金錢上的需求。(參徒2:45,腓2:25用法)
共同分享(2841):亦出現在15:26。其動詞“一同有分”則出現在15:27。由12-16節同指相同背景:苦難中,聖徒在外在和內在兩方面如何應對。本節下句“陌生人的愛”應指在外流浪或旅行的聖徒接待而言。保羅用“追逐”(1337),如同下節“追逼”,在此表示款待客人不是要勉強擔當的重擔,乃是要努力追求去工作的。主曾鼓勵門徒出外佈道時,需靠賴這種仁慈行動(太10:11)。正如亞伯拉罕和羅得,都因接待客旅而蒙福。
14節“追逼你們的”在羅馬主要敵人不是來自猶太人,反而信徒被誤認為猶太人而被羅馬民眾和政府所逼迫。保羅的觀念如太5:44,路6:28。13節對象是教內聖徒,14節則是教外不信者。
15節同哭同樂,是在受逼迫後的結果,與13節成互補。
8〉
由一~八章所提及猶太信徒中奉割禮者,是在真道上引誘而非壓迫者,當保羅來到羅馬時,猶太人在羅馬並無勢力可逼迫保羅,(徒28:23-31),保羅在使徒行傳中屢次受不信的猶太人逼迫,都是透過當地不信的掌權者所致。因此在本段落中,保羅對追逼教會的羅馬政權,並無抵抗之意,也無否認該政權的合法性。比較哈巴谷書中迦勒底人的不義政權,神所給予的信息是義人因信得生。這正是保羅對羅馬政權的觀點。由13:1-7詳加吩咐如何看待這政權,表達信徒在外在環境上的受限,正是考驗義人的信心,故提順服掌權者,祝福追逼者,是對神信心的表徵,相信神的義終必充滿全地。(哈2:14)
9〉
善(18),出現在12:2,9,21;13:3(二次),4。計六次,在這兩章中的意義是上下連貫,由神的善到信徒行出善。同樣12章17-21段落中的施行公義(1556)保羅認定在13章是由當時羅馬政權下的為官者來施行公義(13:4)。按13:2神在今日的安排佈置,有祂的理由,羅馬政權雖有可能不是施行公義,反是追逼教會的,信徒仍要堅持善的工作(13:3)。不因為官者的不義,而列陣對抗他,反要相信神的安排佈置是奇妙的,正如基督被殺害,並未指控羅馬政權的不義,屈從猶太人的誤告,反藉此成全神的義,我們不是說不義的政權不該指責、下台而是在他仍在位時,透過對他的順服,驗證我們的信心。
10〉12:17-21
本段對象“眾人”(3956+44417,18兩節)是指誰,由12:14-16的對象是逼迫者。由12:16“你們別自以為聰明”。鄧雅各以這裡用的是多數的動詞,顯出可能是指一個團體說的。一個團體對另一個團體。因此這裏的眾人非指政府,而是教會內對教外所有人。(在加6:10指不信者,在林後8:21指教會內。)由太5:38-42耶蘇的教訓,本段的對象應放大到對任何敵對者的對待態度,而非特指不信者或猶太人或政府中的某團體。
17節“預先籌謀優美的事”亦出現在林後8:21,何為優美的事,由7:16,18指律法是優美的。14:21不作使弟兄跌倒之事。在本節中附加「在眾人面前」,表美好的品德,符合福音標準的美。預先籌謀指事前思想,有“照顧”的意思。由上句“不要以惡報惡”和18節“若有能力,出於你所有的,同眾人尋求和諧安泰”。本句是上句的解釋和實際行動。意為不以惡報惡,不光是惡待仇敵不可行,更積極的是主動尋找和諧的道路,按著律法的良善原則,不作使弟兄跌倒的事,而達到彼此和諧地步。
19-21節:引用箴25:21-22。李保羅將本段結構分享,19和20節是一平行結構關係(詳見李羅馬書九至十六章結構式研經注釋P219-220),而另引用申32:25(同來10:30)這兩處經文表達神才是施行公義審判者,惟祂總是藉由地上的人來執行這事,因此保羅在13:1-7的論點即由此而來。神所使用的工具,不一定是真正公義憐憫者,反倒多是殘暴,不公的,但我們相信祂的安排,祂的忿怒必臨到那該遭報應者身上。
21節:“別爲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由撒上24:17掃羅的話:「你比我公義,你以善報我,我卻以惡報你」保羅心中想的,就是這位預表基督的大衛。這樣以善報惡,結果往往並非人所預期能挽回人的迷失,使仇敵悔改,但這樣行卻使我們不會被惡所勝過。
第十三章
1人人應當持續順服居高位有權者;
因為沒有權柄存有,除非是藉由神,
且諸存有都是藉由神所排定的。
2由此,持續列陣對抗權柄者,就是站起來反對神的佈置;
而反對者就為自己招得判決。
3因為執政的不是要使善的工作者懼怕,乃是要使那惡者(懼怕)。
而你願意不懼怕那權柄嗎?你當持續行善,就將可從它得讃許。
4因為他是神的執事為使你達到那善。
但若你持續行惡,就當持續懼怕;
因為他不徒然佩劍;
因為他是神的執事為施行公義的,為使忿怒臨到持續作惡者。
5所以必須持續去順服,
不但因著那忿怒,
也因著那良知(的緣故)。
6因為因著這緣故,你們也繳貢,
因為他們是神的公僕,專責管理這事的。
7 你們應當向各人還清所欠的,
當繳貢的,就給他繳貢;
當納稅的,就向他納稅;
當敬畏的,就敬畏他;
當尊敬的,就尊敬他。
13:1-7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經文特別以七個”存有”(GB1511和其變形)之Be動詞,一節三次,三節
四節兩次,六節一次,來表達一個事實:服從神所命定的權柄者。而第一個”存有”
是分詞,由其他六個主動詞正顯示本段的架構為ABCA`B`C`,每一小段中都以兩句或
四句話來說明,其架構如下:
13:1a前言:人人當順服居高有權者
1b、c A:權柄由神所排定(兩個”存有”動詞)
2 B:對抗權柄即反對神的佈置
3 C:執政者是使惡者懼怕(一個”存有”動詞)
4 A`:執政者是神的執事,為賞善刑惡(兩個”存有”動詞)
5 B`:為神的忿怒和良知、緣故去順服
6 c`:順服表現於缴貢,他們是神的公僕(一個”存有”動詞)
7結語:當向各人還清所欠的
四句格言的吩咐
A、用了兩個”藉由神”,B、用了兩個”反對”,C、用了”懼怕”的名詞和動詞,善的工作者,對映行善,A`用了兩次”他是神的僕役(執事)”,行惡對映作惡者,B`用了兩個”因著……緣由”,C`你們缴貢對比他們專責管理這事。前言和結語則都用命令語氣,做為吩咐的實際內容:順服與償還。四句格言也是兩兩相稱方式呈現,缴貢等同納稅,敬畏等同敬重。
就文意來分析本段,則呈現如下架構:
13:1a前言
13:1b-2A:權柄由來在乎神 (”神”出現三次)
13:3-4B:得權柄是為執行神的公義 (”懼怕”出現三次)
13:5-6C:因著忿怒和良知而行事:順服與缴貢 (”dia藉著”出現三次)
13:7結語
善惡對比延續十二章後段主題,出現在3-4節中,就文意是本段的中心點。
1〉
十三章用詞和十二章用詞之比較:
善(18):12:2,9,21 13:3(兩次),4
惡(2556):12:17(兩次),21(兩次)13:3,4(兩次),10
愛(26):12:9 13:10(兩次)13章愛的動詞(25)三次,13:8(兩次),9
忿怒(3709):12:19 13:4,5
預先籌謀(4306):12:17 13章本字的名詞(4307):13:14 籌謀
施行公義(1556):12:19(兩次) 13章本字的名詞(1558):13:4 施行公義者。
由以上可知“善”同出現三次,“惡”同出次四次,這兩章可視為平行互補結構:
12:3-8教會中身體配搭,領導者應盡之責。
13:1-7羅馬政權下,信徒與為官的關係。
12:9-11 教會中信徒應盡之責。
13:8-10 羅馬政權下,信徒與眾人的關係。
12:12-21教會面臨苦難、逼迫時的態度。
13:11-14羅馬政權下,信徒看待外邦不信者的行為,應有的態度。
2〉13:1-7
對羅馬政權的順服,由歷史考證,保羅可能有意要警告羅馬的基督教會(那教會成員其中有些猶裔,也有些外邦信徒因對前者國家的困境表同情而有背叛政府的意向),切勿參與任何贊同背叛羅馬政權的革命運動。倘若這種需要在保羅寫信時已存在他心裡的話,那麼本段可認為是九~十一章的附筆。這樣就使保羅確實是效法主的腳蹤,他不肯因奮銳黨徒在巴勒斯坦的壓力而贊同使用暴力。波耳克對革老丟驅逐猶太人離開羅馬這件事(徒18:2),他的看法不認為是因基督徒傳揚耶蘇是彌賽亞,而引致羅馬猶裔社會的騷動和分裂,而是傾向認為由於彌賽亞運動所帶來的衝擊,包括那位拯救者必會使他們脫離羅馬控制的明確希望,才導致驅逐的行動。(以上見種籽聖經注釋:羅馬書P285-286)
政府掌權的是神的佈置,施行公義,刑罰惡人是他們的責任,以維護社會秩序,所以基督徒要順服在上掌權的,這也是對世人愛心應有的表現。另一方面,猶裔一向不願接納外邦政權的統冶,特別在寫羅馬書時,猶裔(不分是否為基督徒)被羅馬政府從羅馬城逐出,當時難免有基督徒對政府存有敵意。(鮑會園:羅馬書卷下P127)保羅在本段的教導,完全符合舊約先知傳統,默示傳統和智慧傳統,也就是說,神使用地上執掌權者以成就祂的旨意。這種認知是不信的猶裔所無的,他們從不願相信先知的警戒。
3〉13:1
“居高位有權者”一般學者同意指政府的權柄。第一個字(1849)不是一個特別的或專門的術語,而只是指那些居別人之上的人。第二個字(5242)指在政府中職位的高低中,坐高位的,職位高的權柄就更大。所以居高位不是指在天上或天使或屬靈所占的地位。13:3“執政者”(758)約瑟夫用這字指羅馬帝國中那些統治者,且特別是指奉羅馬帝國之名統治巴勒斯坦的猶裔的那些人。
“當順服”(5293)是一個比較特別的字(第三人身,被動,命令式)。希臘文中有幾個字都可譯為順服(3980,3982,5219在新約都用過)。本字有學者以為是表示一種規則,或者神所定的制度,在神所立定的世界上,是應當遵守的,因此就自然有了高低的地位。(G..Delling ,TDNT VIII,pp.41F)。本字用以指基督徒對教會領袖應有的態度(林前16:16)。有用指對世上執政掌權者應有的態度(多3:1,彼前2:13以下)。對神(雅4:7)。妻子對丈夫(弗5:22,西3:18,彼前3:1,5),奴僕對主人(彼前2:18),年幼的對年長的(彼前5:5),教會對基督(弗5:24),信徒彼此之間(弗5:21)。
這裡動詞是關身或被動,其意指:我們要主動的去使自己順服在上的掌權的,而不是盲目的去順服。保羅在此不是我們要絕對的順服,因他知這地上君王的命令,往往和神的命令相違背,哈巴谷先知的控訴,保羅清楚明白,有時「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該的」(徒5:29)。尊敬他們,順服他們,但以不與神的律法衝突為原則,若違反神的律法,則甘願負嚴重後果的責任而不順服他們。
我們必須承認,是神把我們放在這權柄之下,並且承認有這權柄的乃是神的僕人,是基督施行王權統治的器皿。神從開始就已經這樣佈置了世界,要使世界能在其本身範圍內為祂服務。又這權柄的存在是為我們的鄰舍的好處,只要這權柄是為這目的而存在,我們就當服事這權柄,因這也是盡愛鄰舍之心的一部份表現。(活泉解經卷五羅馬書P205)。
“順服”本字根是13:1-7的關鍵字,同動詞在5節又出現一次。本節的“排定”以及第二節的“列陣對抗”和神的“佈置”都是由同字根變化出來的。
4〉13:3
順服和行善(原文:善的工作,等同律法的工作)有關。由多3:1,彼前2:13-15都同樣提及順服作官掌權的,要隨時準備行各樣善事。由徒28:22中順服掌權的和塞住他人譭謗的口有關。
“從它得讃美”,它指句中的權柄。(同是單數、陰性)在第四節把這字擬人化稱之為“神的執事”。
善和惡的標準,在這裡有學者指一般社會標準,即政府對祂的公民所作的合法要求。但這樣解釋造成現今世代的標準往往是不符合神的律法的,且現今的標準常常在不斷改變中,雖然保羅對政府是賞善罰惡,行使國家主權,對於背叛者,絕無法容許其革命行動一事並無異言,但絕非指社會標準就是這裡善惡的分別。由日後羅馬政府對其轄下百姓指出全民要敬拜帝神一事,我們就不能同意上述說法。在信徒中,善惡標準只有一個,就是神的律法典章,這樣的準則,原不和世上政權所要求的納稅、服義務工作等事衝突,更在民、刑事上不會有干犯之慮(除宗教性法條以外),因此一個真正施行神約書的信徒,不會招惹政府的刑罰。
5〉13:4
“佩劍”權威象徵。Vincent指出「他雅努(Trajan)皇帝,在每一位省長就任之初,都賜給他們一把匕首,上刻“給我,如果我罪有應得,刺我”。」(引自活泉解經P208)Sherwin White說「在羅馬帝國開國的頭兩個世紀中,這詞單指所賦與那些省長級總督的權力,使他們可以指揮羅馬兵,維持法紀,而不致受制於叛亂法條款」。「叛亂法」規定上訴的權利,所以保羅或許是警告信徒,不要參與羅馬政府認為是鼓勵革命或危害國家的行動。在這情況,就不是一般的罪行了。(種籽注釋P289)。
三、四節的經文令人驚訝,羅馬政權以“神的執事”兩次來稱呼,且羅馬政府也可能不公平,懲罰行善的,稱讃作惡的。保羅真的指本段經文是羅馬政權嗎呢?或他是暗指教會的掌權者(耶京的雅各為代表)呢?W.C.van Unnik 指出古代的人對政府掌權者有一個共同的觀念,即:掌權者最重要的功用就是稱讃行善的,懲罰作惡的。由中國歷史中,也可發現這種觀念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政府原就是履行這樣的責任,但不能因她不履行的可能,就否認執政的,乃是服事神的工作:罰惡賞善。經文有無暗指對耶京的教會掌權者的順服,雖“順服”這詞是有用在教會中的(見上頁(3〉)。“神的執事”,在林後6:4指保羅,在帖前3:2提摩太,但是居高位“有權的”“執政的”從未直接用在耶京的領導者(這裡除外)。且教會的審判,從未提及“懼怕”“刀劍”“施行公義者”除用在神和基督(帖前4:6)以外,也未用在使徒或教會領導者身上。保羅在此明確的是指羅馬政權而言,有無暗指耶京領導者,證據上薄弱。
6〉13:4-5
“忿怒”(3709)(合和譯本為刑罰):在1-12章出現10次,都是指神的憤怒,神的刑罰臨到之意。政府的罰惡賞善,在舊約以色列亡國中,眾先知即認定神使用外邦政權來刑罰祂的忿怒。“共知”(4893)(合和譯本為良心):亦出現在2:15;9:1。2:15是外邦信徒的共知見證的工作。9:1是保羅的共知見證他為猶裔的傷痛,因此在這裡,也應指見證的功能。信徒順服政府,一方面神的忿怒是透過祂所設立佈置者來執行,違反祂的善(律法)者神必報應他,故對祂所排定的次序當順服。另一方面信徒自身的共知,使我們有負責任的意識,知道人最終的根基是神,政府的最後根據也是神。基督徒由於神的啟示,對掌權的地位能比政府官員所了解到的會更加清楚。我們要讓這種認識成為對自己的見證,以指導自己明白順服政權的意義。
7〉13:6-7
“繳貢”(5411):指進貢給一個外國統治者的東西,指直接稅,如人頭稅(路20:22;23:2)或土地稅。表示執政者的權威為信徒所承認。
“納稅”(5056):指間接稅,如通行稅或關稅(太17:24丁稅),為維持當地政府和公共事業所需經費來源。根據當時法律,猶太人要交聖殿稅,就可以免交當地政府的稅;基督徒多半被認為是屬猶太人一部份(因同遵行律法的諸條例,如潔凈條例、節期、安息日等,在食物、時間的表現(含外貌的蓄鬍、蒙頭)和猶裔一樣)他們可以免繳政府的稅,但保羅說:你們也納稅。
“還清”(591):字義「歸給or給回」有人拿納稅事問耶穌,他們用的是(1325) 給予,但耶穌回答時用本字“歸給”(可12:14,17)在此可暗示稅付給政府是先假設人已先從政府得到益處(羅馬所帶來的平靜、無戰爭和公共建設是當時人所樂道的)。
敬畏(5401)和尊敬(5092)。在彼前2:17前者指對神,後者指對君王。在其他經文中,敬畏都是歸給神的,故保羅以這兩字,表達對既有政權的尊敬,事實上是反應信徒對神的敬畏。
8別欠任何人任何事務,除了彼此相愛。
因為愛別人的,他已完滿(成全)了律法。
9 因為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欲,
以及任何別的誡命,
都總歸於這句話內:
要愛你的鄰舍如同自己。
10 那愛是不會向鄰舍作惡事,
所以那愛是律法的完滿(成就)。
11 再者,你們知道這時機:就是迄今是你們從睡中被喚醒的時候了,
因為那救恩現今比初信時更近我們了。
12 黑夜已深,白晝將近,
所以讓我們親自脫去黑暗的作為,
讓我們親自穿上光明的軍裝。
13 讓我們端端正正地行事為人,像在白晝中;
而非在荒宴和醉酒中,
也非在好色和淫蕩中,
也非在紛爭和嫉妒中。
14 反是當要親自穿上主耶穌基督,
且不可持續製作那肉體的籌謀去放縱私慾。
13:8-10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以ABBA方式呈現,以愛的動詞三次,名詞兩次為中心用字,律法和鄰舍各
出現兩次,為其對象,架構如下:
13:8a前言:彼此相愛
13:8b A:愛完滿(成全)律法 (愛和完滿是動詞)
13:9B:愛鄰舍如同自己
13:10aB:愛是不向鄰舍行惡
13:10bA:愛是律法的完滿(成就) (愛和完滿是名詞)
九節將十誡的第6、7、8、10條例舉,再加上任何別的誡命作為補助對映,而兩
個”因為”是互補的,律法和誡命意義上是相同的,因此在本段經文中,充滿彼此對
稱的方式,在解釋本段經文時,不能將律法的條文只限定在”誡命”,以為保羅只要
受信者遵守”誡命”,而不要遵守其他條文。
13:11-14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經文一方面以對稱或對比模式來強調差異性,另一方面亦以三的架構作為主要
論述,分析如下:
13:11時機的分辨:從睡中被喚醒的時候
13:12時機的比喻:夜深、晝近
13:12b-13a當行之事:A、脫去黑暗作為
B、穿上光明軍裝
C、端正行事為人
13:13b當戒之事:A、荒宴和醉酒
B、好色和淫蕩
C、紛爭和忌妒
13:14 當行和戒之事:要穿上主耶穌基督
不可製作肉體的籌謀去放縱私慾
就時機的用詞,11和12節是重複、互補。衣服的穿、脫的對比和穿衣的重複(軍
裝和主耶穌基督)。12-14節亦都呈現正反兩面的對比方式:
引喻 |
解釋 |
結論 |
|||
12b |
12c |
13a |
13b |
14a |
14b |
反面 |
正面 |
正面 |
反面 |
正面 |
反面 |
脫黑暗 |
穿光明 |
端正行事 |
六項惡事 |
穿基督 |
禁肉體私慾
|
8〉13:8
“愛已完成了律法”。由8:4律法的斷為義行之事,可以在那按靈而行的人身上成全。愛和按靈而行是相似說法。律法的遵行要求,是透過愛和透過人勝過肉體私慾來達成。光就律法本身的命令,人不能按命令就去實行,惟藉由自身的得勝和愛的分享,回應神所賜的諸美福,神的律法就必彰顯出來。
13:9“愛你的鄰舍”。由路10:31,32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中,此鄰舍是包含外邦人仇敵,是要廣包普及性的,非單指內部本身。
保羅就十誡中特提出四項姦淫、殺人、偷竊、貪慾,此四項和人要抑制自己的肉體私慾有關,亦即再次補充8:4的意義。
愛和律法的關係,一般以為在基督裡這兩個似乎無共通點,以為是基督重立新誡命(約13:34)事實上基督清楚表示,律法的總網是愛,意為愛是實行律法的方法,而非另一條新誡命,基督只是再次強調五經中已啟示的。愛不是取代律法,乃是成全律法的管道,有了愛的生活方式,就成全律法的要求義行。
9〉13:11-14
在外邦社會中的行為,與13:3-4善的工作關連。 “穿上”(1746)兩次。此象徵比喻是以摩西五經中祭司就職時,需穿上祭司服為例。當祭司穿上這禮服,才能進會幕服事神,而不被擊殺,這禮服代表神的祭司資格。惟符合資格,被聖別出來者,才能在神前服事。在現今信徒服事神是在外邦社會中,他要穿上基督,代表信徒的行為準則,是以基督為模範,才符合神所要求的資格。這樣的要求,正與所列出的荒宴、醉酒、好色、邪蕩成對比。也由12章的教會配搭所需的要求和所列出的紛爭、嫉妒成對比。以此引出14-15章經文的主題:教內的和諧安泰。
“肉體的籌謀不要作,以致進入私慾中”。“籌謀”(4307):有事先設想之意,僅本節和徒24:3時“先見”兩次出現。本句和12:17成對比,再次補充愛和律法成全的關係。愛的實施,和人肉體私慾的得勝成正比。
第十四章
1在信心上軟弱者,你們當持續接納,
別進入意見的爭辨中。
2一方面堅信者去吃百物,另一方面軟弱者只吃蔬菜。
3吃的人不可持續藐視不吃的人;而不吃的人別持續審斷吃的人,
因為神已親自接納他了。
4你是誰,竟審斷別人的家僕呢?
他站穩或仆倒,自有他的主人,
況且他將會站穩,因為主有能力使他站穩。
5有人持續審斷這日强於那日,又有人持續審斷日日(都一樣)。
各人在自己的心思上要持續堅定信念。
6那思想日子者,是為主持續思想;
那吃的人,是為主持續吃,因為他持續感謝神;
那不吃的人,也是為主持續不吃,他也持續感謝神。
7因為我們無一人是為自己而活,也無一人是為自己而死。
8因若我們活是為主而活,若死是為主而死。
所以我們或活或死,總是屬乎主。
9因為這緣故基督死了又活了,為要作死人和活人的主。
10但你為何持續審斷你的弟兄呢?又為何持續藐視你的弟兄呢?
因為我們將必站立在神的審判臺前。
11 因為記著:「主說:(只要)我活著,萬膝必向我跪拜,萬舌必要頌揚神。」
12 因此我們各人關於自己的賬將要在神面前交出來
14:1-15:13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落亦以三段式為主架構,每段以兩個層面來詳加說明,如下:
A、 當接納信心軟弱者 14:1-12
1、前提:別成為意見的爭辦14:1-3
2、第一個質問與回答:各人都要為主而活14:4-9
3、第二個質問與回答:各人都要交帳14:10-12
B、別因食物毀掉弟兄 14:12-23
1、不可毀掉弟兄14:12-18
2、不可拆毀神的工程14:19-23
C、當效法基督 15:1-13
1、不取悅自己而彼此同心15:1-6
2、當彼此接納15:7-13
對照12-13章的內容,本段落更加著重於信徒之間生活的相交問題,是一群生活
在一起的信眾,而非離群索居者的問題。看待本段落保羅所指出的問題,先決條件是
讀者心中有無律法做生活的規範,若是忽視律法規定的聖污觀點就無法正確理解問題
的中心方向。
A的兩次質問,其回答都以三方面解釋,強調”各人”當盡責任,都以”因為”
作為其理由來解答。B和C都以兩個面向來解釋,且其架構是相同的,B的兩面向在
用詞上,上下雷同,對映(或對比),C的兩個面向則格式相同,都以”前提”、榜樣
、經文引証,祈願”模式呈現。
本段落所探討的問題,比較林前八1-13、十14-33有相當類似教導原則,在解釋上應抱持同樣原則看待,雖然一個是保羅未曾到過的教會,文詞上比較柔和,一個是保羅自身建立的教會,文詞上比較強硬、直接,但是詳加考究其文詞,同樣的命令語氣和要求都是一致的。
就全段文意區分,A段以討論模式呈現,B段以解釋和要求表現,C段以列証做出
結論。其鑰字為”審斷”這詞,全段出現11次,其中三次為字根詞(14:1、23)而”
接納”出現在首尾(14:1、15:7)是其答案。
14:1-12經文架構分析:
14:1a前提:當接納信心軟弱者
14:1b-3理由:1、別成為意見的爭辯 14:1b
2、不可藐視,不可論斷14:2-3a
3、神已親自接納對方 14:3b
14:4a質問:你有何資格審判別人家僕?
14:4b-9回答:1、因各人有他主人,主有能力使他站穩 14:4b
2、因各人當心思堅信,為主而活14:5-8a
3、因基督已死而復活做眾人的主 14:8b-9
14:10a 質問:你為何審斷、蔑視你的弟兄?
14:10b-12回答:1、因各人都必站在神的審判台前 14:10b
2、因各人都必跪拜,承認神 。14:11
3、因各人都必交帳 。14:12
首段中2-3節將接納的方向以”吃”出現六次來點明,而萬物和蔬菜的對比,則
指明”吃”的物件非在聖潔與污穢的差別上,即利十一章的食物律法的規定,不是保
羅要去討論是否應當遵行,而是與廟宇的偶像崇拜有關。由古羅馬習俗,人們將動物
帶到偶像前宰殺,無論是否都燒獻給神明,成為未信者的習慣,因此與哥林多所遭遇
的情況相同,信眾是否可食用購自市場的肉品(都是潔淨的牛、羊),成為外邦信眾
和猶太信眾不同觀點(今日猶太人不食用購自市場的肉品,除非經由認證按猶太傳統宰
殺方可)。
次段中”主”出現九次,成為我們如何看待不同觀點的弟兄們主要憑據,只要他
是真門徒,是主的僕人,就是同地位的人,彼此沒有權柄去評斷各人思想認定,吃與
否,不是重點,而是為主而活的觀點才是要緊。
第三段中神的台階、神的治理全地、神的結賬三方面都指向審判角度,而這三個
不同角度說辭,一是希臘羅馬的官長審判模式,一是希伯來聖經對神的審判的說法,
一是商業交帳用詞,則將外邦和猶太不同群體都包含在內。
1〉14:1
接納(4355):由 近 和 抓,組合,有用於聚餐,譯為“吃飯”,(徒27:33,34,36),也用於“拉著”某人(太16:22,可8:32,徒18:26),而譯為“接納”,在徒28:2,羅14:1,3,15:7,門17等。在古代猶太人中,接納某人為弟兄,是抓住他,與他同吃。在本段落論述吃的問題,本字表達信心剛強者,要拉住信心軟弱者,與軟弱者同吃他所願吃的食物,接納他是弟兄。
“別進入意見分辨”(1253)+(1261):兩字字首是介詞dia(兩者之間,分)和(2919)審斷及估算(3049)組合。在議論或爭辯中作判斷之意。分辨(1253):參考林前12:10,來5:14,由動詞“辨別”“分別開來”而來。動詞出現於14:23,和合本都同譯為“疑惑”。本字是表達對某事的判別,在正面上用於善惡間的分別,(來5:14)。在本段為負面用法,為教會弟兄之間的分辨,以致分開使教會不能合一。故14:23是指當人去分辨事情,以致將弟兄分成兩半者,他的吃就必被定罪。保羅論述食物問題,強調不是對錯問題,而是信心問題。
“別進入意見分辨”:兩名詞都是複數詞(意見及分辯),故可譯為“別進入議論紛紛的爭辯中”,強調“不要爭辯”。在非關神誡命的真意上,而只是個人對如何聖別自己的執行方式,有所不同時,保羅的觀點是互相包容彼此間的差異,不藐視、不論斷對方,進而為愛的緣故,而更嚴格的限制自己的自由,不去爭取自己的權益,以謀得義, 和諧,喜樂,更勝於自己的好處。
2〉14:2
蔬菜(3001):由動詞變話而來,原意是:挖地。轉而為名詞時,指園中所種出的蔬菜。Denney認為,保羅這話可能指著在羅馬的那個奉行素食的團體講的。(引自活泉,羅P216)。Dunn認為吃肉或不吃肉是羅馬教會中外邦和猶太爭論的焦點。食物上的爭論,由耶穌到使徒都曾遭遇,諸多的論證中,是針對律法的解釋,在執行及接納外人兩方面的探討,要明白這類問題,首要明白律法的聖別條例中的食物律。
五經的食物律,是藉人所食用,所獻與神的物種,而與當代異教崇拜作分別。保羅在討論這問題,不是對食物律法的挑戰,而是人在遵守食物律法時,擴大解釋食物或伸延分別的對象,所造成的教會分裂。故在羅馬書中他未言明此肉類為何種,應由相關論述主題的林前6,8,10章中互相比較,其中雖有用詞不同,但中心思想是一致。都是論獻祭給外邦神明後的物,是否潔凈之問題。(羅馬書探討的物,其範圍應更一般性,不光是祭物而已)由徒15:28-29(同19-21)在對偶像敬拜上的分別,是猶太人接納外邦人為弟兄的先決條件,這為眾使徒所認同。羅馬書和哥林多前書是以此會議議決事項,引申論接納弟兄,在猶太和外邦,剛強和軟弱之間,不可因食物而被分裂。祭偶像的物,是否可吃,在使徒議決中只指祭偶像的污穢(複數,表示個別獨立的行動)被禁制,但食物本身未被提及,只提勒死的牲畜和血。就希羅異數敬拜習俗,被獻上的牲畜是勒死或擊斃,和血一同在廟中食用,與猶太人的牛羊食用一定要放血幹凈後才可食用不同。因此雖是潔凈的牛羊,在猶太人眼中,仍視為污穢。然在當代市場常緊靠廟宇,商販常在販賣肉類時,異教敬虔者會先送引廟中祭祀後再到市場販賣,不一定就在廟中宰殺。因此保羅就說信者不需事先詢問市場潔凈牲畜之肉,有否獻祭,因律法定為潔凈的食物本身不因無法判定是否被獻給偶像就成為污穢,除非有人告知是獻祭偶像的,神所定為潔凈和俗污條例,不被不確定的行為所改變。但為教會合一,保羅認為這比食物更重要,故為軟弱弟兄緣故,就不吃,免得破壞合一。
在對觀福音中,多次記載耶穌和法利賽人辯論食物問題,是對如何執行食物潔凈條例上的爭論,而非論食物潔凈條例應否遵守。因在吃飯上猶太人以他人是否潔凈而決定要否接納這人,耶穌的觀點是食物本身的潔凈與否,律法已明確,但人是否潔凈才可食用,並不改變食物本身由潔凈變為不潔凈,故飯前洗手,或清洗食物,都不是必要條件,不可以此改變神的律法,而排斥弟兄。
食物本身是否潔凈,是知識上的分辨,但接納弟兄是愛心問題,故保羅在林前中對祭過偶像之物,也說不要吃,免得絆倒弟兄。
徒十~十一章彼得從天上來的異象中解釋為“神已經指示我,論到人,不是俗或不潔”(10:28)當由他自語中來明白食物異象的含意,而非光由異象中的聲音說“神所潔凈的,你不可當作俗物”來認定食物條例被廢止。由哥尼流得聖靈事上,彼得更清楚,神所論的是人而非食物。猶太人因食物條例,而排拒一切外邦人,不論他們是否遵守神律法。彼得由此異象和經歷明白神心意,福音不只傳給猶太人,也要傳給他們自認是不潔,不配得的外邦人。徒十一章彼得將此教導傳給在耶京奉割禮派的門徒,眾人聽見就不言語,說神也使外邦人悔改得生命了,而非說神廢了他的律法。徒十五章雅各對彼得的解釋,而提出四項結論,並不違背彼得的解釋,而是與猶太人的軟弱有關,也與外邦人偶像習俗有關,為求合一,而特別要求外邦信徒在個人分別上注意這四項,以取得猶太弟兄的寬心,彼此接納,保羅和其他使徒也不予爭辯,因這本是合乎律法。此後保羅在各書信中並無推翻這項結論。
3〉14:2
保羅用“信”和“軟弱”兩詞代表吃百物和只吃蔬菜者兩種人,由1節上下文路可知,信者是剛強,有能力的,他吃百物。軟弱者只吃蔬菜,但保羅不用信的相反詞“不信”或“背逆”等,只強調“軟弱”並非不信,指在對神的事務上無力,易受他人影響,這包含來自傳統解釋,素來習俗等方面。
4〉14:1-5
用詞與4:19-22相似。有能力4:21,14:4,軟弱4:19,14:1;分辨4:20,14:1,23;信心4:19,14:1;充滿信念4:21,14:5;算是4:22,14:14。在羅4:19是指對神的信心軟弱,就是對神的話是否能實行的信心動搖。在本段中信心軟弱,也是指對神的話誤解,以致對神所賜糧食潔凈與否,沒有肯定把握。
5〉14:3
“論斷”(2919):原意:分開,選擇。作為法律術語:審判,判決,定罪。針對個人:假定有偵查的權力,使某人負責。在14章中出現八次,在2-3章中出現十次。在3和10節中與藐視(1848)一同出現,由13節“所以我們別再彼此論斷”將論斷和藐視視同要被棄絕的行為。人的論斷指對人的定罪,對自己的審判,而非對神的誡命分辨。在本章中無牴觸神誡命是明顯的,否則造成教會對神的誡命有審斷,解釋的權責之錯誤認知。保羅說不要審斷,就表明所爭論的與神的福音、教訓、誡命無牴觸,而是個人對傳統的認知問題。
6〉14:4
保羅引用僕人與主人的關系來加強這種指摘的不恰當。在日常生活中,企圖干涉別人的僕人行動有關的事情,都是不合宜,頂多把僕人行徑告訴他主人,但即便如此,已被認為是管他人閑事了。(Harrison 羅譯P302)“站住”或“跌倒”出現於11:20,22中,指接受神的呼召相信而存立和不願聽從神,拒絕救恩兩種人。保羅在此重覆用此字,表示人對食物的選擇無關神的義,故與救恩無關,人得以站立或跌倒是因人的信心,與對如何看待食物上的堅持無相連性,因此本句不是指人所行的好或不好,得主人的喜悅與否,因下半句指“他必被站住,因主有能力使他站住”。再次佐證對食物問題不影響個人在神面前的應盡之義。
7〉14:5
日子和食物並提,則直接推測保羅的意思,在某此日子不可吃那些食物,或者與猶太人的禁食日子有關。因用詞上,保羅以人可以審判日子來看,這日子就必不是神所定的日子:安息日、節期。在律法書明確教導日子、時間是神在掌控、決定、安排,藉此表明祂才是創造者和救贖者。人不可以越過神所定的日子,否則就是否認祂是雅威神,那萬有之主。因此誡命絕非人所能審判要不要守,人所能審斷的,是關乎自己的習性和認知。
意見堅定(4135)命令語氣,現在被動式,出現於4:21 “滿心相信”本句由“充滿”+“負”所組成,主動為“豐富的成就”“完全的實行”提後4:5。被動為“完全地被建立”,用於事,譯為“確定”,提後4:17,路1:1。用於人,譯為“確信”羅4:21,14:5。(新約僅出現五次)。因此本詞由4:21及14:5比較,在4:21提到亞伯拉罕確信神的應許,但在此處,只提“自己的心思要確信”,所確信的非神的應許,神明確的誡命,而是各人對食物問題的認知而執行,不必受他人影響,在各自成長學習中,按自己所學得的堅持或改變,不要急於符合他人期許。
8〉
本章所論食物問題,保羅不提獻祭或祭物相關用詞,故他所論的,不單在祭肉上,在洗手(馬可七章)、在宰殺方式,食用時機(猶太人的傳統解釋,非關律法明確命令,如無酵餅、羔羊等處理事上),在當代都可能成為外邦和猶太之間接納問題。他強調不要因個人在文化背景上的不同,以致生活習俗不同,就排拒他人的信心。由12-13章以善勝惡,惟愛常以為虧欠的教導,在14章中善惡再被提出。16節對“善”,20節的“惡”相對比。因此保羅延續12-13章的教導主題,對在教會內部所產生的非真理上的爭執,他處理上的方式,同樣以愛為中心的原則,以善勝惡。
9〉14:7-9
每節都以gar:“因為”為起頭,以三個原因來說明第六節的凡事都是為主而行。(六節也同有三個“主”字,本段中也有三個“主”字出現)。當信徒因主的血而進入神國中,就不再是屬惡者所管轄,而是屬乎基督透過聖靈所管轄(此為五~八章主題),我們不是自己的主人,而是主的奴僕。因都是奴僕,就無權評論同是為奴的弟兄們,只能各自在主前討其喜悅,主按有否盡忠而定賞罰,而非按我們對他人的批評,以自顯為義來求得獎賞(此正為奉割禮者所為)。
10〉14:10
“站在”神的審判臺前(3936)另出現於6:13,16,19;12:1;16:2。原“立於旁”引為“供獻”,“供某人支配”(及物),和“旁立”“就近”“伺候”(不及物),在本節中為不及物(未來關身語氣),有就近伺候意。14:12“將自己的賬交給神”在4:22神計算亞伯拉罕的賬,這裡同樣信徒在神面前受審查,一生的果效要顯露出來,使榮光歸於神。14:10-12重覆4-9節的主題,都是蒙恩為奴者所以不要論斷、藐視弟兄了。
11〉14:11
引用賽45:23由賽45:18-25全段主題,論神才是大地的創造和治理者,並非偶像,祂要在地上居住,登上王位,統治祂所造的一切,惟獨祂公義者、拯救者,公義和能力在祂裏面,因此神定規萬膝要向祂跪拜,萬舌要向祂起誓。賽45:24-25論兩種人,一種是惹祂發怒的,必致蒙羞。一種是以色列的後裔(指一切信者)要被稱義且誇耀。這兩種人都要服在他公義和能力之下。故保羅以此為結論,信徒也要在神面前將自己的話交付,我們是惹他發怒呢,或成為他所喜悅的以色列族類,信徒當知如何處置食物問題,以同心承認神主權。14:10在神的審判臺,指我們受審。14:11-12在神面前交付自己的話,有當讚美事奉之意。事奉讚美本身是嚴謹的,不能隨意,故我們若非同心讚美事奉,就必成為惹祂發怒,受審的。
引用以賽亞45:18-25,其中18-19節“說”(H559)/(H1696),“講”(H5046)原有“宣告”意。合計出現五次,強調神的說話。在21節“述說”(H5046),“陳明”(H5066原為“挨近”)“商議”(H3289原指提出一件經深思熟慮後下決定之意)“指明”(H8085,使役動詞:使聽見之意)“述說”(H5046)也以五個動詞表被呼召聚集者(即那餘民)也要因神的宣告和創造及作工,他們按神的行事方式去宣告並作工。故羅14:12“我們要將關於自己的話在神面前交出來”就是在神審判臺前的讃美和事奉。由太12:36-37耶穌的教導,每一人要因自己的話被審,若果定為義是因我們的事奉是蒙神悅納,但若定為有罪,是因我們的事奉是失敗的。對弟兄的建造上,若非出於愛,而只是知識上的分別,對弟兄不是幫輔,反是成為絆倒,故保羅要信徒知有所警惕,免得自以為是的熱心,成為受審緣故。對弟兄在食物上的認知,要本於律法的原意來持守,但為弟兄緣故,放棄當可食用之物,不會造成自身有何傷害,卻可幫助弟兄建立信心,這才是保羅的期許。
13 所以讓我們不可再持續審斷彼此;
倒要寧可應當這樣審斷:不給弟兄放置絆腳的或跌人的物。
14 在主耶穌裡我既已被說服並深知:無一物透過它自己是俗污的。
除非有人算定某物是俗污的,對那人而言,就是俗污的。
15 因為若為著食物使你的弟兄持續憂愁,你就不再是按著愛生活行動。
不可在你的食物上毀掉他,基督已為他死了。
16 所以不可使你們的善被譭謗。
17 因為神的國不是食物和飲品,乃是義與和諧並聖靈中的喜樂。
18 因為在這等事上服事基督的,對於神是喜悅的,又對於人是驗可。
19 所以這樣看來讓我們持續追逐和諧的事並彼此建造的事。
20 不可為了食物拆毀神的工程,
一方面凡物是潔凈的,
但另一方面在透過使人絆腳而吃的,對這人而言,卻是惡的。
21 這是優美的:不吃肉,也不喝酒,也不作任何使你弟兄持續碰倒之事。
22 你擁有信心,就當按著你自己(所評估的)在神的面前持續擁有著;
有福的!在他持續驗可的事上,能不審斷他自己的人。
23 但假若因為自己分辨不明而吃的,就已受定罪,就是不是出於信心。
凡不是出於信心的就是罪。
14:13-23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以兩個結論式”所以”作為開首,都以表達當行的要求為其結論(都帶假設
語氣)。分析如下:
14:13前提:不可彼此論斷。
14:18發揮:1、不可在食物上毀掉兄弟 14:14-15
2、不可使你們的善被毀謗 14:16-18
14:19前提:要追求和睦和彼此建造
14:20-23 發揮:1、不可為食物拆毀神的工程 14:20-21
2、不是出於信心的就是罪 14:22-23
上下兩段中,相同或相似或對比的用詞如下:
13節 審斷22節 審斷
13節 彼此19節 彼此
13節 絆腳20節 絆腳 、21節 碰倒
14節 俗污20節 潔淨
15節 毀掉20節 拆毀
16節 善21節 優美
17節 神的國20節 神的工程 、22節 在神面前
18節 驗可22節 驗可
14節 被說服(深信)22-23節 信心
十四章提出日子和食物兩個例子,作為彼此接納的實際內容,一般學者都能分辨
此處的守日問題,不是在講有關敬拜的時間,因為聖經有很明確論及此事,且第一世
紀教會都守安息日為敬拜日子。但對食物的分辨上,一般學者都因反律法主義,而對
相似問題,卻提出不同的處理角度,以致造成被教導者都以為食物潔與污的分別,被
保羅更改了,不再有潔污之分。但是由14節來看,對比20節的文意,則無一物是俗
污(14),凡物是潔淨(20),其後面的論點才是重點:食物是有俗污的(14),食物
會造成人絆腳。因此食物的區分是存在的,雖然保羅不是針對食物律法而談的。
12〉14:14
“在主耶穌裏我被說服並深知”保羅強調他以下的結論,是按主耶穌的教訓而得的,是與耶穌的教訓相符,亦即與福音書所記載耶穌的教導相同。“無一物透過它自己是俗污的”,比較多1:15“對潔凈者而言,凡物都潔凈,但對染污穢和不信者而言,什麼都不潔凈。”保羅強調當人本身是潔凈的,相信神的,則凡物是潔凈,因他知神所命定潔凈標準而按此行事,即他是按律法潔凈條例之定規吃食,所食用是潔凈的食物。但當人失去信心,對神原先命定的律法加添或刪減,以符合自身自以為義或自我安慰時,則當他認為是潔凈的標準,神視他是成為俗污。
比較提前4:3-5神創造萬物之初,祂分別一切視為潔凈,美好的,因萬物出於他,但當亞當始祖犯罪,自我審斷越過神的分別時(他視神禁戒之物如其他美物),他就成為俗污。然信徒不再像始祖,越過神的分別,對萬物就按神的分別而領受時,不要再受傳統認知所迷惑了。
13〉
就猶太人特有歷史背景,而非五經律法定規的節日,如普洱節,聖殿被毀節,等等諸多節日,他們禁食,不飲,以追悼先祖的苦難,因此在飲食和日子的遵守與外邦信徒不同,彼此生活的限制上很大差異造成無法彼此接納。在羅、加、西、多、提前等經文,都是針對奉割禮派的猶太信徒過分嚴謹的食物禁忌,所帶給外邦教會困擾。故保羅在對外邦信徒教導時(此為其他猶太使徒們所未接觸的問題),是以人對食物額外的約束(越過律法書的規定),以祈求蒙神喜悅的自以為虔誠,為辯論主軸。然而今日基督教中,誤以為保羅是在討論律法的潔凈條例,而將神的律法視為已被停用,更是越過神的定規,將神的律法放鬆了。14:14及20兩節經文簡短,無法以此引論保羅是對律法的存廢問題的解答,也不當視為保羅是否認外邦信徒當如猶太信徒遵守食物條例,否則猶太和外邦就按不同標準在生活了,那麼如何使他們成為一體呢?這樣說法更破壞保羅在此所要追求的合一了。羅馬教會的問題,由一~十一章可知,不是外邦信徒自己起疑惑,而是有奉割禮者來到所引起的,奉割禮者是守食物條例,再加上傳統習俗的規矩。正如論稱義和得勝事上,奉割禮和外邦都在同一標準下受神呼召,拯救,不是按肉體。同樣在生活的標準,也是兩族同一準則,不能猶太人要守食物條例,外邦人就不用守律。故保羅在此不是論食物條例,而是同耶穌一樣論傳統風俗。
14〉14:16
“你們的善”:“那美善的”本字原指美好的性質者而言,可用於人或食物,在功用或裨益上或在道德、價值上而言。在本處應指信徒合法的享受神賜的食物所帶來的喜樂、好處。既是神賜的美福,就不當成為被毀謗的對象,故為此原因,信徒自願放棄這美福,受約束以成全更大美福——基督身體的合一,是合宜的。
15〉14:17-18
“食物和飲品”不指吃喝的動作,是指祭物本身,藉此表明對食物的態度要按服事角度來看,不應在吃喝事上堅持自己的權利或觀點。(比較西2:16,都是猶太信徒對自身傳統所帶來的種種約束)。神國不是以食物和飲品做為服事標的,如何按祭物原則引伸如何認定外邦世界中食物取用準則,其中原則是義,和諧,喜樂,達成此三項原則的服事才是神國所要的。但神的國和食物分別有關。保羅提出三樣義,和諧,喜樂,以界定何種事物與神國有關,每當任何事或物,涉及義,和諧,喜樂時,這此事或物就是我們當看重的。食物(或潔凈律)在神來看,是藉此分別選民,是顯明神的義的一件相當實際的方式,透過食物本身被分別,使領受者成為潔凈(即14節無一物是俗汙的,因它已透過自身被分別,使領受者知所食用是無污穢的)。11節中引用賽45:18-25中,強調神是義,故要跪拜祂面前,且是萬膝、萬舌同來跪拜、事奉,故表眾人的和諧。這樣的跪拜,事奉合乎神所悅納,帶給讚美者歡呼喜樂。因此義,和諧,喜樂,都與承認神才是大地的治理者有關。保羅以此提出我們當回應神的義,正如太3:15耶穌對施洗約翰說:“我們理當這樣盡諸般的義”,就是遵守神所定行事準則,按律法行,以明顯神的義。信徒在神國中盡諸般的義,不在於取自外界食物時,如何自行認定符合潔淨,而是以在律法為標準的實踐面上,以謀求信徒之間的共識,這就是和諧的定義。
16〉14:17-20
“神的國和神的工作”(合和本譯為神的工程,希臘文為(2041)即羅馬書常用的律法的“工作”)比較出32-34章亦用神的工作來指法版。神的工作指神在行事,祂要執行祂計劃,就透過基督建立神人的溝通橋梁,現在人因食物取代神的審判、治理權柄,更有使信心軟弱者失去盼望,以致毀滅,使神人交通管道被拆毀,是保羅最大擔憂。
正如出32章以色列民在牛犢敬拜中,表現在食物的放縱,引致神忿怒。保羅同樣擔憂羅馬信徒在食物上因無知,加上他人的迷惑而跟隨,如西乃山下以色列民。這等模式引人絆倒,在使徒以後,同樣發生在教會中,使人對神聖別律法疑惑而自以為廢止,結果不再持守分別律,與不信的外邦人一樣,隨意食用不潔物,還自以為是剛強,是蒙神賜福,享受神所賜美福。
17〉14:20-21
“就是他的罪”原文為20節“固然凡物都是潔凈,但有人透過使人跌倒之物而吃,對他而言這是惡的”。21節“這是優美的:不吃肉,也不喝酒,也不作任何使你弟兄碰倒事”。出現的“惡”和“優美”都是指人的行為而非指食物。“凡物都是潔凈”只是14節的簡單說法。“肉”(2907)新約中只用於本節和林前8:13指祭偶像後的肉類,雖它原在律法中被定為潔凈動物,可食用的,因弟兄緣故也不吃,是美好的行為。
18〉14:22
“自己以為可行的事”(1381):直譯:“在他驗中的事上”本字出現於1:28;2:18;12:2都指人的察驗,藉試驗證明而接受之意。1:28不信者他們不驗中神。2:18猶太人能驗別那更有價值的事。12:2信者去察驗神的意旨是什麼。因此本節應指信徒在自身所行事上,經過試驗,是符合神意旨,而能不論斷自己的,他是有福的。
“你有信心,就當在神面前守著”原文直譯為“按著你自己擁有的信心,就當在神面前持續擁有”。“按著你自己”由12:3,6指人要適當評估自己的信心,且這信心也要在神面前被評估。故人自身經評估而擁有的信心,是指對整件事有合宜的認知,在不傷害弟兄和睦,且不落入惡者控訴中,所行出的信心行為,在神面前被神認可。
19〉14:23
“有疑心”(1252):現在分詞關身語氣,亦出現於雅1:6:徒10:20。其他關身語氣,出現於太21:21;可11:23;羅4:20;猶22;雅2:4。本字在關身語氣中,指因分辨不明以致猶豫,疑惑。在本節中,信心軟弱者,在分辨食物上不能確知何者為正確時,而因他人緣故去吃這食物,亦即他不能分辨所食用之物是否可視為潔凈的,就去吃,如同14節以為污俗的還去吃,成為與鬼相交而被定罪了。
20〉
由13:13提及三類當禁戒的,是與不信的外邦人,在宗教敬拜上所遵行的習俗有關,即食物、性欲、紛爭是他們拜偶像的行為和後果。在14章對信徒的告誡,就與食物、性事有關,且這種爭辯必致分裂。在林前保羅也將食、色、爭並提,是因外邦信徒在歸信之後,對這些事上受習俗影響深遠,而有各自不同看法,加上猶太人在這些事有其拉比的教導習俗,造成教會生活中諸多不能合一的阻礙。由徒十五章對祭物和性淫亂的特別提出,也與外邦信徒受偶像崇拜長久影響下的吩咐有關。因此在使徒時期,明顯他們所爭論的即與偶像崇拜下的食、色為主軸。因禁欲而在日子上有分別(14:5-6)在食物上有分別(14:2-3),都是出於同一因素。現今我們看到許多解經者在論本章的解釋,太多偏離主題,以為食物在律法上的分別,被保羅停用了,其因在於對律法定位不清,加上時代隔閡,背景不明下所犯下的錯誤。
第十五章
1我們這有大能者,有責任持續去背負無大能者的軟弱,而不取悅自己。
2我們各人都當持續取悅鄰舍,達到那美善,得以建造。
3因為基督也不取悅自己;
倒正如所記:「辱罵你者的辱罵,都落在我身了。」
4因為凡從前預先所記下的,為成為我們的教導而被記下,
為要透過堅定不渝和透過經上的鼓勵, 我們可以繼續持有那盼望。
5但願那堅定不渝和鼓勵的神,
按著基督耶穌(為準則)賜給你們那在彼此間的相同意念。
6以致於在同一口中,你們能夠持續同心地榮耀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神和父。
7所以你們應當持續彼此接納,
如同基督也已接納我們一樣,以進入神的榮光中。
8因我說基督既已成為受割禮者的僕役,是爲了神的真實;
要去證實眾列祖的諸應許。
9也為要外邦人因着憐憫去榮耀神,
正如所記:「為這緣故我要在外邦中頌揚你,並要歌頌你的名。」
10 並且又說:「你們外邦人當同著祂的子民歡樂。」
11 並且又說:「萬國阿!你們當讃美主;願萬民都頌讃祂。」
12 並且又有以賽亞說:「將來必有耶西的根,就是那興起來治理列邦的,
列邦都寄望與他。」
13 但願盼望的神,
因著那堅信,將全備的喜樂與和諧充滿你們,
因著那盼望,並因著聖靈的能力,達成那豐盈你們的事。
15:1-13經文架構分析:
1、 擔代無能力者的軟弱
訓戒:不取悅於己而取悅鄰舍,為要建造15:1-2
榜樣:基督不取悅於己15:3a
引証:基督應驗經上預言:承受辱罵,使我們有盼望15:3b-4
祈願:求賜彼此相同意念,以致同口同心榮耀神15:5-6
2、 彼此接納
訓戒:當持續彼此接納15:7a
榜樣:基督接納我們,使外邦人榮耀神15:7b-9a
引証:因基督緣故,外邦和猶裔同頌神15:9b-12
祈願:求喜樂和平安充滿,以致成就豐盈教會15:13
在經文引證上,都是為證實前面經文有關基督的作為和所造成的結果,首段中只
引詩69:9,再加以解釋其意義,次段引四處經文詩18:49(同撒下22:50)、申32:
43.、詩117:1、賽11:1、10而將解釋放在文前,其對映模式如下:
(A)3a基督不取悅於己(A)7b基督已接納我們
(B)3b經文引証(C)8-9a經文意義解釋(因為)
(C)4 經文意義解釋(因為) (B)9b-12經文引証
在首段起首處1-3節連續用了三次”取悅”,在次段結束處13節連續用了三個介
詞片語”在….裡”(當憑藉用法,譯成”因著”)。因此在全段中其對稱性相當嚴謹。
1〉15:1
“堅固的人”(1415):“大軍之能者”。1:4在大軍之能中顯明是神的兒子。4:21祂必有大軍之能且去作成。9:22播知祂的大軍之能。11:23因神存有大軍之能再重新接上他們。12:18若有大軍之能,要盡你們之力,與眾人尋求和諧(興泰)。形容詞作名詞用,對映之希伯來文(H2428):力量、軍隊、財富等意。本字常指戰爭中的大能者,能出營爭戰的。保羅對信心者有所期許,願他們像基督般在諸事上有所節制。例如13:13荒宴和醉酒,房事和邪蕩,紛爭和妒忌諸事以致如軍兵出去爭戰時,對自身權益有所限制。神的殿在今日就指向教會中的服事,基督為神的殿受辱,我們也當為教會中的肢體有所節制、受限,免得破壞神的軍隊戰力。故有責任去背負無大軍之能的軟弱者,而不為自己去求所喜悅的。
2〉15:2
“使他得益處(18)”原意 “進入(達到)那善”。
“建立德行”(3619) 原意“來到建造”意為“得以建造”
全句為“我們各人都要使鄰舍喜悅,達到那美善,得以建造(教會)”。
“那善”指神律法實踐後的結果。“得以建造”指信心建立,以建造教會為基督那榮美的身體,進入神的榮光中(15:7)。
3〉15:3
引用詩69:9“因你的殿的嫉恨吞吃我,並且責備你人的責備,都落在我身上”。亦為約2:17所引用(上半句),故本句是應驗在耶穌潔凈聖殿時,文士祭司等質問耶穌有何權柄去如此行,其意即指責耶穌怎能行此事。按當時外邦人之院,被祭司們濫用成兌換祭品之地,成為污穢之處,使來耶京敬拜的外邦人,身處不潔之所,也使神的名受羞辱。因此猶太人對耶穌的責備(辱罵),是他們污穢神的殿,還以為是高舉神,將外邦人貶低以高舉他們的身份。兌換之事原是當行的,但非在聖殿外邦人院,耶穌按聖殿是為神人交通管道而立的,其實踐在他的身體上,故潔凈聖殿,引致他受審時成為被攻擊的原因,正符合詩篇作者的原意。在詩69:8我的弟兄看我為外路人,我母的眾子看我為外邦人,他成為弟兄攻擊目標,是因他為神的真兒子們而受辱,正如詩69:10-12所言,他的克制己身,反成為笑柄,如此受苦非帶來世人的接納,反而帶來更多的辱罵和棄絕。保羅引此要我們學習基督,克制己身的權利,不是為求自身得榮,而是為求弟兄的好處。如同摩西在西乃山上為領受神的約而四十日禁食,而民在山下卻自立牛犢取代他,又吃又喝,然因摩西的中保式代求,才使民得以存留不被神滅絕。所以我們不吃不喝是為神,也為使弟兄不落入試探中,以保存弟兄在神的道上。
由腓2:5-11,保羅解釋賽45:23萬膝跪拜,萬舌頌讚,是透過基督的苦難,而成就之。此正是羅15:1-13的基本論點。
由羅14:21保羅更引伸出,不光在吃、喝事上,更重要在任何使人跌倒的事上,都秉此原則來對待弟兄。
4〉15:4
“從前所寫的”(4270)由預先+寫(1125)組成,意:預寫,明繪於前。亦出現於加3:1“活畫”,弗3:3“以前略略寫過的”,猶4“自古被定”。本用於人貼告白於通衢,俾眾周知。在此指舊約聖經被記錄下來。
“為要教訓我們寫的”原意:為成為我們的教訓而被寫的。以eis 表目的,達到某一目標,成為……。(15:1-13出現六次)“叫我們因聖經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原意:為要透過堅定不渝和透過經上的鼓勵。
本節以(1125)為字根的三個字為強調聖經的功用,在於成為教導,鼓舞我們也藉此表明,保羅今日的吩咐和期許,都是源於神的話,並非空口說白話,而是透過聖經的認知而對信徒們教導,不是像猶太拉比的傳統教導,只是自我解釋,而蓋過經文的原意,過度延伸的吩咐和限制。
“可以得著盼望”(1680+2192):配合前面的語助詞hina 構成結束句:「如此,我們可以繼續持守那盼望」。“持守”基本涵意為“有”,“擁有”。
“透過堅定不渝和經上的鼓勵”。此句不易翻譯,有將堅定不渝和鼓勵都視為從聖經來的之意,因本節強調聖經的功用。但原文在這兩個詞前面都有一個「透過(籍著)」的字。按一般用法,將兩個詞分開看更好。當然能堅定不渝和得鼓勵都是從神來的,但這裡保羅的勉勵是我們藉著堅定不渝的信心和籍著聖經的安慰鼓勵,來持守住那盼望,就是神之榮光的盼望(5:2-4)。
忍耐(5281):恒忍之性質或事務,出現於2:7;5:3.4;8:25;15:4.5。本詞在保羅書信中,常與盼望或喜樂同用。當信徒在各樣考驗、苦難中,他需要持續堅持下去,來面對諸難處,並因末日的盼望,使信徒滿懷喜樂地忍受苦難、事實上不僅是忍受,更是能勝過苦難。故本詞表達人因信堅定不渝的決心坦然面對問題。由15:5神是堅定不渝和鼓勵的神。故信徒是因神的本性和基督的典範效法(帖前1:3,帖後3:5)而當學得這美德。
5〉15:5
直譯:但願那堅定不渝和鼓勵的神,賜給你們那按著耶穌基督(為準則)在彼此間相同意念。
保羅以基督為模範和基準,教導門徒在行為上,效法基督。kata(按著),有以此為準則之意,門徒的同心是以基督為準,而非以某人為準,不是以有大軍之能者也不是以軟弱者的意念為準。
6〉15:6
直譯:以致於在同一口中,你們同心地榮耀那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神和父。“神和父”在本節中被強調,同一結構亦出現於林後1:3,弗1:3,彼前1:3。在這結構中,所強調的是事工上,就是父與子同心所成就的,而非在位格上。子在對關於父的榮光上所作的努力和犧牲,是我們榮耀神的榜樣。
“同心”3661(同+強烈的情緒所組成)表達情感上的一致。在使徒行傳中出現十次以外,僅在本處出現。由使徒行傳中用於在耶洛撒冷的信徒們的同心合意,也用在敵擋福音的猶太人上。故表達因情感一致而有同一行動之意。
7〉15:7
我們彼此的接納(4355,同14:1,3)和基督接納我們。都是同一目標:為神的榮光。當基督接納我們,是在我們仍是軟弱,被罪所勝,他不嫌棄我們,仍為我們付出,這就成為我們的榜樣,我們也當接納弟兄,不因他是剛強才接納,也不是他的想法意念和我們一致才接納,而是在基督裏接納弟兄,接納的標準和方式就是按基督的標準和方式對待他的門徒。因這樣的接納都出於對神的信心,故也就成就神的榮光。
保羅在當代被割禮派所排拒,保羅為福音的真理,極力爭辯,不讓福音被遮掩,扭曲,對傳假福音者,一點不讓步,因他們不是真門徒。故彼此的接納基礎,不是無限延伸,而是有所限定。在羅馬書中,如其他書信,僅在對個人生活上的差異,傳統的認知不同,而要求信徒彼此接納,但越過福音真理,對神的話(律法和應許)有錯誤的解釋,保羅並不因要接納而隨便放棄他的原則。現今教會的接納上,常在解經上不同見解以致分裂。這樣的分裂,我們要一一細察,不能一概認定是好或壞。有些的分裂是好的,因真理被誤解且實行在教會中,使教會落入那惡者的圈套中,教會不能再被稱為教會,而是教派,不是神的教會了。但有些分裂是惡的,因所爭執的真理,雙方都錯了,或只是某一些執行的細節不同而已,以致分裂是辱了神的名。
8〉15:8-9
“為要證實列祖的應許”基督成為受割禮者的僕役,是猶太人和外邦人同得益處。對猶太人而言,神所賜給的應許(成為列祖的應許),現被證實,列祖的期盼藉基督成就了他們要頌贊神。外邦人也因透過基督福音傳給他們,使外邦人也要頌贊神,故9-11節引用舊約眾先知預言,猶太和外邦合一頌讚神,今日教會就是應驗這一美事,保羅以此暗喻教會更當彼此接納同心同口歸榮光給神。
9〉15:9
本節引用詩18:49(同撒下22:50)由詩18:43-45外邦人臣服在大衛統治之下。由撒下八章描寫大衛的功績,外邦人臣服是以進貢來表示,證明神的子民高於外邦人,因他們有按神律法忠心治理者大衛,神就高舉以色列民。保羅以此對外邦人要求應以能和以色列民同頌神為榮,因他們彰顯神的律法時,外邦人就要依從以色列人。由此更可暗喻外邦人更要依附猶太人較嚴謹的律法解釋,若這解釋未違背律法原意,在食物和日子上的謹守,外邦人當接納之。
10〉15:10
本節引用申32:43。此為摩西之歌的結語。按全篇詩歌內容,神揀選以色列人,但以色列人不知感恩反而得罪神,神轉而向外邦人施恩,興起外邦人來懲罰、警戒以色列人,但外邦人亦因而高傲,神將伸冤、報應眾人。故外邦和猶太人都原是犯罪者,當神再次審判,救贖他的百姓時,外邦和主的百姓就同被拯救,一同歡呼。全篇詩歌正符合羅九~十一章的主題,現保羅於教會合一的問題中,以此詩歌向受信者勉勵,外邦人和猶太選民同心合一,原是神的計劃,得以共同歡呼,原是當行的。
11〉15:11
本節引用詩117:1。本篇是逾越節詩集(113-118篇)中一篇。以讚美神的高超為主。由詩117:2“因他的堅愛向我們是何等堅定,且雅威的信實存到永遠”其中的“我們”是指以色列民,神既對猶太信徒大施堅愛,外邦選民要因此讚美神。保羅以為在使徒時代就是應驗神的應許,神已向猶太人施堅愛,外邦人因而得蔭福,就當為猶太信徒感謝神。
12〉15:12
“耶西的根”就是基督,他必治理萬國,他才是地上的掌權者。列國必盼望於他,以此回應14:7-9基督是眾人的主,信徒們服在他權下,一同歡樂頌讚神,因他「以公義審判,以正直判斷。豺狼與綿羊同居,豹子與山羊羔同臥……這一切都不傷人不害物,因雅威的知識要充滿遍地……。」(賽11:1-10)。當信徒在地上所行的,就是預嚐未來國度中和諧生活,就更當同心合意建造彼此。
本節引用賽11:1,10。其意義等同羅15:9所引之用意。都是指外邦人臣服在大衛(耶西之根)——基督治理下。由9-12節其意都指向外邦人要主動和猶太信徒合一,以求能同心讚美神奇妙救恩計劃。故外邦人要擔待猶太人。當列國仰望基督的統治,就將帶來喜樂和和諧。(神國存乎和諧、喜樂14:17)。故15:13保羅期願,神因外邦人的順服和能與猶太信徒合一,就將神國降下,基督按公義和典章治理時(賽11:2-9),必帶來喜樂和和諧。
13〉15:13
“ 在那相信中”。“在那盼望中”。“在聖靈的能力中”。
三個en 介詞片語中,en的功用應是一致的。故可譯為“本於”,“因著”。全句譯文:「願那盼望的神,因著(你們的)信服,降全備的喜樂和和諧成全給你們,因著那盼望,並因著聖靈的能力,達成那滿溢你們的事。」 en在此可指媒介或原因,憑藉格表動詞動作被完成所憑藉的途徑,或使動作產生的最終原因。不論是媒介或原因,“信服”“盼望”“聖靈的能力”三詞並提,保羅強調三者之間的關聯性。正如其他書信所提及,相信帶來盼望,盼望的實現是靠藉聖靈的大能完成的。充滿你們的心,原意:為要達成那滿溢你們的事。由eis後接不定詞動詞,表一目的子句,如第八節“為要證實列祖的應許”。保羅在本段中最後禱告,期願信徒被喜樂和和諧所滿溢,所使用的雙重詞法,滿溢和成全(或充滿)其意相同。
14〉15:1-13
本段保羅以基督為例證來勉勵信徒,按基督的模式彼此接納,互為肢體。15:14-21保羅則以自己為例證,他盡職忠心,使外邦人能信服福音,都出於他是基督的公僕。15:22-27再以馬其頓和亞該亞人的捐項為例證。這三項例證都是為使以色列人和外邦人合一的例證,都同出於愛所致。
14然而,我的弟兄們!就是我自己關於你們的,我已被說服:
就是關於你們自己是滿有美善,被各樣的驗識充滿了,又能夠彼此勸誡。
15但我稍微大膽的寫信給你們,好像再次提醒你們,
是透過從神所賜給我的恩典,
16為要我向外邦人作耶穌基督的公僕,作神的好信息之祭司職責,
為使外邦人的供獻,能成為蒙悅納的,在聖靈中被分別為聖的。
17所以在與神有關的諸事上,我在基督耶穌裡有可誇口的。
18因為我不敢放膽說什麽事,只說基督藉著我所成就的事,
就是藉著言語和行為,,
19 在神蹟奇事的大能中,在靈的大能中,使外邦人聽從。
由此,我從耶路撒冷,直到以利里古一帶,已完滿了基督的福音。
20並且照樣我渴望不在基督的名被稱過的地方去傳好信息,
免得我建造在別人的根基上,
21卻是正如所記:
「未曾被傳告關乎他的,將必看見;未曾聽聞過的,將必洞察周詳。」
15:14-32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14-29節是回應-8-16a所關注主題:保羅要到羅馬的目的,30-33節則添加
他個人的請求代禱。在15節寫信提醒的話,自然帶進16-21節其書信的目的:使他使
徒職責得以成就。然而在寫信時這執事被攔阻(22節),因而他再次表明他未來的行程
計畫(23-29節)。由此,本段就可清晰分為三個段落,都可視為他寫信的目的,架構
如下:
前言:受信者是可以被期待的 15:14
A、書信目的1:使徒職責得以成就 15:15-21
B、書信目的2:使徒未來行程計畫 15:22-29
C、書信目的3:鼓勵受信者為他代禱 15:30-33
15:14-21架構分析:
前言:保羅被教會說服15:14
1、 教會是滿有美善的
2、 教會是充滿各樣的驗識
3、 教會能夠彼此勸戒
寫信提醒: 15:15-16
1、 透過從神賜與的恩典而寫
2、 這恩典是使我做基督耶穌的公僕、福音的祭司
3、 使列邦所貢獻的蒙悅納、被聖別
所以誇口: 15:17-19
1、 基督藉保羅所成就的事
2、 藉言語和行為,在大能中使列邦聽從
3、 基督福音已完滿於耶路撒冷到以利里古
並且照樣: 15:20-21
1、熱衷於未聽聞基督的地方傳福音
2、不在別人根基上建造
3、卻要印証經上預言:未曾聽聞的都將知曉
在經文中保羅用了很多對比和對映的語法,14節”我自己”和”你們自己”,16
節”基督耶穌的公僕”和”神福音的祭司”,”蒙悅納”和”被聖別”,18節”言語
”和”行為”,19節”神蹟奇事的大能”和”靈的大能”,21節引証的經文本身也是
對映語法。
15〉15:14
保羅被羅馬信徒說服(參14:14在基督裏被說服),以hoti 後帶子句三個動詞表被說服的內容。1.滿有良善2.充滿各樣的驗識3.能彼此勸戒。羅馬信徒所作出的,等同13節神所行的,也是保羅所教導的,指明神、工人、信徒三合一,神的榮光藉此彰顯出來。
良善(19):在加5:22為聖靈所結出的九種果子之一。在弗5:9光所結出的三種果子之一。在帖後1:11信徒良善的美意為神所成全。因此本句是指信徒擁有良善這美德。正如神是良善的。(太19:17,羅12:2)
勸誡(3560):在西3:16在各樣的智慧中彼此教導和勸戒。本字都用於信徒之間,未用在不信者身上,有督責、教導和提醒之意。
在本節中信徒對人是良善,和14:14物原是無不潔的。在神的選召分別中,信徒和潔凈的食物,原是美好、良善,就當按其原有本性持續認定和彰顯,保羅認為羅馬教會是按他所教導而行,是以基督為榜樣的實踐。15:15保羅再次提醒他們原已有的美德,為要他們持守住這接納的心。
16〉15:15
“提醒”(1878):再一次記憶起。新約僅出現這一次。是一客氣的語詞。羅馬教會不是保羅親自傳福音者所建立的教會。在全書中保羅對教會的勸勉和請求。都以委婉用詞表達,站在同是神的僕人,彼此激勵角度而論教會當有作為。“透過從神賜給我的美福(恩)”:同12:3是與愛相連,是用於家庭的分享之用詞表示他的提醒,是從神而來。
17〉15:16
原文直譯:“為要我向外邦人作耶穌基督的公僕,作神的好信息的祭司職責,使外邦人的供獻能成為蒙悅納的,在聖靈中被分別為聖的。”
Eis帶目的子句:為要我成為……,是提醒的內容。
僕役(3011):執行公共責任或自費為公家服務的人,政府官員,公僕。亦出現於13:6,腓2:25,來1:7;8:2。新約中都帶有宗教目的之僕人。本處“耶穌基督的公僕”將基督等同眾人的主(14:9)。保羅是執行主人的奴僕。70士譯本常用作祭司的事奉工作(Dunn).Borth ,Cranfieldy 則認為指利未人工作, 作大祭司助手。僕役(2418)由聖+工 組合。行聖職、聖工。“神福音的聖工”新約僅出現這次,指從事某種神聖的工作,例如祭司的工作。中文版聖經都譯為“作祭司”,雖上下文和獻祭有關,但保羅不用祭司這名詞,而只是表達他所作的,是神聖工作,而非指他就是祭司。下句(4376+1484):外邦人的供獻。一般譯者以所有格作同位詞,外邦人就是所獻上的,是保羅的祭物。這樣的解釋是誤認賽66:18-21的原故。在賽66:20外邦人帶來供物,不是以人為供物,而是外邦人被視為分別出來的,等同主的民一樣,是似同供物被分別,而非就是供物。所強調的是外邦人不再被視為不潔,不得來神的殿供獻,而是被視同以色列人,所獻的供物,是聖別歸神。正如腓2:17“信心的祭物和供奉”,其意不是以信心為供物,而是出於信心所供獻出之物,就是羅15:26的捐項或對保羅的資助款項。因此本節不是說保羅是祭司,外邦信徒是祭物,而是保羅等同祭司服事般,服事外邦信徒,使外邦信徒所供獻的,在神面前蒙悅納,被分別為聖。意為保羅的職事,是教導外邦信徒明白神的恩和愛,使因受恩、愛而回饋在同是神子民的猶太信徒上,這是蒙神喜悅的,也是見證教會合一的方式。
18〉15:17
“有可誇的”:(2746):名,陰,亦出現於3:27,其字根(2744)自誇,誇口.參見2:17。在3:27,保羅說“在那裡誇耀?絕無可誇“。人被稱義,非出於自己功勞,既是神和基督所應許和成就,人就無可誇口。但在本節保羅論自己有可誇之論,是指他的勞苦工作的果效,並非指稱義之事,故以下說外邦人因保羅的言語和作為,從耶路撒冷到以利里古完成基督的福音,這是他勞苦的果效,是他可誇的。在林前9:15,保羅亦提他誇耀之事,就是不使用使徒權柄,賴福音養生。在林後11:7-10誇他自己為例,勸勉信徒,為神的道,當盡己所能,以信和愛,同心建造。
“論到神的事”:同句型僅出現來2:17;5:1。舊約七十七譯本則出現於出4:16;18:19;申31:27。新約中三次意思都是「在與神有關的諸事上」,由5:1,10:21,(pros)表關聯性, “關乎”or“緣由”。故指人和神的關係所涉及的一切事情,包括本節之前有關供奉及獻祭等事。
19〉15:18-19
保羅傳福音正如大衛對外爭戰,目的都要將外邦人的供物,提到神前,使神得榮。大衛作王不單為以色列的獨立爭戰,更重要是宣揚神的名,使外邦人臣服,敬畏雅威神,保羅也是以神蹟奇事的大軍之能,愛的大軍之能,使外邦人聽從。保羅深知傳福音是與屬靈的那惡者爭戰,以重新奪回人的心,神透過他的言語和作為,更用大軍之能印證他所說的道,使所傳的福音成就,完滿了。
20〉15:20
“立了志向”(5389):由 喜好+尊貴、組合而成。以為是尊榮而力求,亦暗示盡全力去完成某事。亦出現於帖前4:11,林後5:9。保羅將傳福音的聖工視為至高的榮耀,努力完成,不論他需付多大代價,也不停地驅策他自己。本節下半句“不在基督名被稱過的地方傳好信息,免得在別人的根基上建造”,只是更突顯他高貴的抱負而非否認他人的傳講之功勞或真假。
21〉15:21
引用賽52:15。由五十二章13開始是有關雅威的僕人之預言,保羅解釋此預言所傳的有關彌賽亞的知識,要被傳開的事要應驗了,而他自己參與這事,是預言應驗過程中的一部份。這正是保羅一貫說法,他所作的,所傳講的,都有神藉眾先知所預言的,絕非他自己憑空幻想,或自認受啟超越舊約觀點。外邦人要聽聞神的好信息,是神所定的計劃策略,早在好幾佰年前就被啟示出來了,保羅自己只是盡忠職守,以此推薦他使徒身份。
22 因此我曾經多次被攔阻去到你們那裏。
23 但如今在這些區域中不再有(可傳講的)地方,
而且多年來又有切慕到你們那裡。
24 當我可以旅行到西班牙時,因我寄望路過時能見到你們,
若先從你們得些滿足,然後從那裏蒙你們送行
25 但如今我要旅行到耶路撒冷,伺候聖徒們。
26 因為馬其頓和亞該亞人樂意湊集捐項,給耶路撒冷聖徒中的窮人。
27 因為他們樂意, 他們也是他們的債務人;
因為若外邦人既一同分享他們屬靈的事物,
就有義務在屬肉身的事物上服事他們。
28 所以我辦完了這事,將這果子蓋印封好交付他們,
我將離開,經過你們往西班牙去。
29 而我已深知:我到你們那裡,必帶著基督福分的豐滿而去。
15:22-29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強調時間的差異和地點轉換,將使徒的行程計畫作一概述如下:
A、過去以來一直被攬阻到羅馬15:22
B、現在攔阻以除去15:23-24
1、這些區域不再有可傳講之地(23a)
2、自己又有切慕到羅馬的心意(23b)
3、計畫到西班牙,可蒙教會補足、送行(24)
B`、現在只剩下最後工作 15:25--28
1、要去耶城伺候聖徒(25)
2、 因馬其頓和亞該亞人捐助耶城窮人 (26-27)
a、是樂意的,也是有義務的
b、屬靈上有分享,屬肉上有義務事奉
3、完成這事後將經羅馬往西班牙(28)
A`、過去到現在持續知道,到羅馬必帶著基督福分的完滿而去 15:29
經文接續上一段相同語法,以對比和對映為主的手法,重複強調他,渴望到羅馬
的心願。用詞上的對映如下:(前後段落間)
22-23節 去(兩次) - 29節 去(兩次)
23 節 如今 - 25 節 如今
24 節 西班牙 - 28 節 西班牙
24 旅行-25旅行
其他經文也多有對映或對比語法:26節捐項(名詞),27節分享(動詞),27節
有義務者(名詞)和有義務(動詞),屬肉和屬靈的對比。
22〉15:22
“我因多次被攔阻”(和合本),原文直譯:“因此我多次被攔阻”。“因此”(不是“因為”)是說第十九節他傳好信息的工作,因這緣故被惡者攔阻。保羅指出屬靈爭戰中的艱難,是在於那惡者的多方阻攔,不願神的計劃被世人知道,故千方百計攻擊神的工人,阻礙他們的傳講。由1:13也同樣提及這事,是為證明他非空口說白話,不守信用的。中譯本無法讀出保羅的原意,不知被攔阻的原因何在。
23〉15:25-27
本段常被引述,認為猶太人和外邦人在地位上差別,猶太人在神國中高於外邦人,是因:一、猶太人先得著好信息和律法,且這兩樣也由他們傳出告知外邦人,在對好信息和律法的認識和解釋,他們高於外邦人,故地位也如祭司高於百姓般,他們也高過外邦人。二、保羅在多次書信中提及,外邦教會要供給猶太信徒的需要,正如百姓供給祭司一樣,故外邦人地位低於猶太人。
由保羅的其他書信內容來看,這論點有所偏頗,其因:一、地位的分別在於治理,保羅只以工人和信徒之間而論治理關係,從未以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有治理關係。使徒、長老、監督等高於一般信徒,這些工人不是只有猶太人才可擔任。二、就耶穌自身教導門徒:“在前的要在後,在後的要在前”。(太19:30,20:16,路13:30)“家主從他庫裏拿出新舊的東西來”(太13:52)。成為治理者,或是在神國裡地位高的,不在乎他得好信息的先後,而是忠心問題。三、在本段中用詞:(2842)捐項,原指分享,其動詞(2841),一同有分,都強調分享,互通有無,常指出於愛而與他人(鄰舍、客旅、窮人等)分享所有的。供給(3008)(27節)指公眾服事或是可指祭司工作的服事,若是如此外邦人成為利未或祭司,猶太人成為神(參見15:16),故本節並無聖品的因素在內(而是指供應上要用服侍的心,就是作僕役服侍主的心) 於羅馬政府體制中,人民應服的某些義務性勞動而言,非用於一般下對上的奴僕服事。同樣(1247):伺候,服事(25節中譯:供給),和其名詞(1248)(31節中譯:捐項):職分,執事(亦出現於11:13;12:7)都不是用於下對上的奴僕服事。欠債,欠債者(3784,3781):原指有義務履行(亦出現於1:14,8:12)是以愛為基礎,盡當盡之義務,分享神所賞賜的,是主內一家的說法(13:8,15:1)因此以上用詞都無高舉猶太人一等之意。四、外邦的教會捐輸給耶路撒冷的窮人,窮人(4434),指肉體上的缺乏者,並無特定何人。外邦教會的組合,也非只有外邦人,也有很多猶太人,聖經從未以耶路撒冷教會高於其他地方教會,而認定在耶京的教會其權限高於外地。由徒十五章會議,其討論過程,只顯明真理是透過使徒和先知所傳講而定案,不是多數決,也不是雅各獨裁決議,故此在外地的猶太信徒和在耶京的猶太信徒同站一基準上:基督的好信息,除此以外,不再有差別了。
反觀奉割禮者,在各地宣講肉體條例,是為要使外邦人如奴隸般被壓制在猶太人之下,這是保羅一再反抗的。在基督裡,就不再按肉體認識了。本段對猶太人而言一、就應許方面賽2:2-3;60:4-5 彌4:1-2萬民流歸之意,表明神對遵行祂話的以色列人之福,滿足應驗了。二、就耶路撒冷的以色列人由林後9:13-14他們的回應是不只在財務上受助而感謝,更是在對神的榮耀上加增,信心上的鼓勵。
24〉15:28
交付明白(和合本):(4972)原意:印上印封存。指用印以證明之。由約3:33那領受他的見證的人,蓋上印證明:神是真實的。故本節中保羅將這果子印上印,證明他的服事是眾人所托付的,且是眾人所喜悅的。由徒12:25保羅首次參與救濟時,并未用本字,在本節中,他特用本字,以表達他的慎重,免得這善工反成為他人攻擊的把柄。由林後8:19-20保羅確實擔憂發生這樣的事。救助窮人是按律法中愛的實踐最直接方式,由使徒行傳、羅馬書、哥林多前後書、希伯來書,都提及此事,可證使徒時代,對律法的遵行是慎重的,藉此愛的實踐,表明主裡一家的精神,正是耶穌在世時對門徒的吩咐,要他們彼此相愛,證明神在他們中間。
25〉15:29
基督福分的豐滿:一般中文譯本都將本句倒裝,而成“基督豐盛的祝福”,再次將所有格“福分”和間接受詞“豐滿”互換,此因無法了解保羅所強調的內涵所造成之錯誤。本句中,當所行的善工是符合神旨意時,他所蒙的福分是完滿成就的,意為基督福分的成就是保羅所要帶到羅馬教會的,就是1:11他要分賜屬靈的禮物。基督的福分,就是基督的福音,不是未信者需要而已,已信者也要在這福分中持續追求和堅持,以完滿成就這福分,保羅確實也如此作了。
30 弟兄們!我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並透過那靈的愛,
鼓勵你們在為我向神禱告的事上,與我一同出賽爭戰。
31 使我在猶太地不信從的人中,可以得拯救,
並使我的事奉於耶路撒冷眾聖徒面前,可以蒙悅納。
32 也使我透過神的旨意在喜樂中到你們那裏,可以與你們同得休息。
33 願平安的神與你們眾同在,阿門。
15:30-33經文架構分析:
1、鼓勵教會為保羅代禱而與保羅一同戰爭 15:30
2、爭鬥目的:A、在猶太地不信者中得拯救15:31a
B、在耶城聖徒面前得悅納15:31b
C、到羅馬與教會與教會一同安歇15:32
3、祈願祝福 15:33
本段落亦是以對映或對比法呈現,30節兩個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和那靈的愛;
31節猶太地不信者對比耶城眾聖徒;另31節是在耶路撒冷,32節是到羅馬,彼此呼應
。在爭戰的目的上,保羅用了兩個hina,卻用了三個假設語氣。兩個hina是31和32節
兩個不同地區的不同結果,在耶城爭戰是持續的,在羅馬爭戰是止息的。而31節兩個
假設語氣亦是對比的,前一個是用在不信者,後一個是指眾聖徒。
26〉15:30
聖靈的愛:在5:5,8神的愛;8:35基督的愛。基督和聖靈是天上的保守者,大祭司,而保羅和羅馬信徒在地上如一般祭司來代求。靈的愛是指像神願為罪人付代價的愛,保羅就是這樣的愛來鼓動信徒,一同奮鬥,爭戰。
透過(dia)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并透過(dia)那靈的愛:兩個透過是指這兩項是他的憑藉,是客觀上的意義,意即如同12:1“透過神的憐憫,我鼓勵你們”一樣,鼓勵的主體是保羅,神的憐憫,主耶穌基督,那靈的愛是媒介,此三樣無關乎神學論證,而是保羅一貫方式,表明神的旨意先前透過基督的犧牲,現今透過那靈的運行,將神的愛傳達於信者,故他也以此方式為原則,懇求羅馬信徒能和他同工,正如基督和那靈與神同工,一同奮鬥,勝過那惡者的百般阻擾。
一同奮鬥(4865)和禱告(4335)同列,同樣在西4:12以巴弗的作為上。本句之意為“在禱告事上的爭勝”,或譯為“在眾禱告處的爭勝”,可指將禱告視為爭鬥競賽的場所。(此用法參徒16:13,16)。一同奮鬥指羅馬的競技比賽(如馬車比賽,而非奴隸的競技場),需要同心協力才能爭勝。(En) :在此可指地點或限定之事,由路6:12在神的禱告中,或在神的禱告處中,來禱告。惟由西4:12,弗1:16,出現相似用詞,以(epi)代替(en),也同有(huper)(為某人),都是指禱告的事。
27〉15:31
對衆聖徒蒙悅納。這捐助不單是求神悅納而已,也要被捐助者和捐助者都能接受,故合一是雙方面的,不單在外邦地的教會要主動表達愛心,在耶京的信徒也要表達受資助後的感謝,使猶太和外邦信徒兩下成為一體,同為神國之民。(參林後8:15均平之意)。
28〉15:30-32
在本段中保羅以重疊的介詞引出他最終的期許,30節dia…dia…en…pros,31節hina…apo…en…eis,32節hina en…pros…dia… 就空間哲學而言,可以圖表示之:
…→… (→)…→( )…( )→…(→)…→( )…(→ )…( )→ → …
其意:→通過(dia) ;(→ )在裡面(en); →()來到(pros);( )→離開(apo)。
先由通過…再述說在某範疇之間的進出,最後又以通過…作結束。其間以兩個hina(為要)表目的,故全段落他期許信徒與他在禱告上同爭戰,透過屬天的幫助,能達成兩個目標,一是脫離不信從的猶太人和得信從的猶太人悅納。二,來到羅馬與信徒同得信息。
29〉15:33
“平安的神”此類用法在15:5,13,都是同一型式,惟一般中文譯者都私自添加動詞“賜”,而將本是強調神的屬性,反而畫蛇添足,改成神的賞賜。在羅馬書中此類的翻譯比比皆是,神的信實、盼望、公義、忍耐、鼓勵,原是保羅所要強調的,因保羅也按此學習。神是怎樣神,基督就是怎樣的表現,使徒也同樣按基督的表現而學習,並且使徒也按同樣內容教導門徒去實踐。由5:3神榮光的盼望,是指神本身也有盼望,祂盼望所救贖的人,能得勝榮耀祂。雖在8:24人的盼望,是出於人尚帶肉體而有軟弱之故,不能以此而誤以為神有盼望,就會誤使人對神的認識之偏差,意即以為神也會落入像人的軟弱中。此種誤知,以致不敢直譯經文,此為邏輯偏差所致。保羅強調神的眾屬性,表明神和人原應有同心志。神的所是,是人得恩的源頭,也是人所要達到的學習目標,以神為標準,是聖經一貫的原則,避去這原則,人所追求的都是出自惡者在人心中自定的,不是神的,也不是神所要的。因此經文常有擬人化的字眼,表達神的諸情緒、感覺,當以正確態度明白而學習之。
第十六章
1我向你們舉薦我們的姊妹非比,
她是堅革里教會的女執事,
2為要你們在主裡以合乎聖徒相稱方式接待她,
並在任何她需要你們的事上,站立服侍她。
因為她素來是眾人的幫助者,也是我的幫助者。
3請你們代我向百基拉和亞居拉問安!
他們是在基督耶穌裡我的同工,
4這等人為我的性命不顧自己的頸項,
不單是我,連所有外邦人的教會都感謝他們。
5也代為問候在他們家中的教會。
代為問候我所親愛的以拜尼土,
他是亞細亞歸基督的初熟果子。
6代為問候馬利亞,
她曾為你們多多勞苦。
7代為問候安多尼古和猶尼亞,
我的同族且與我一同坐監的,
這等人是在使徒中有名望的,
也是先於我在基督裡的。
8代為問候暗伯利,
在主裡我所親愛的。
9代為問候耳巴努,
在基督裡我們的同工,和士達古,我所親愛的。
10 代為問候亞比利,
在基督裡被驗可的,
代為問候亞里斯多博家中的眾人。
11 代為問候希羅天,我的同族。
代為問候拿其數家中在主裏的眾人。
12 代為問候土非拿和土富撒,
在主裡勞苦的。
代為問候彼息,
那親愛的,她曾在主裡多多勞苦。
13 代為問候魯孚,
在主裡蒙揀選的,和他的母親,她也是我的母親。
14 代為問候亞遜其都、弗勒干、赫米、八羅巴、赫馬,
並同他們在一起的弟兄們。
15 代為問候非羅羅吉和猶尼亞,尼利亞和他的姊妹,
並阿林巴及同他們在一起的眾聖徒。
16 你們要以聖潔的親吻彼此問安。基督的眾教會都向你們問
16:1-27經文架構分析:
經文本身用詞明顯區分成ABBA形式,在不考量經文有無後人私自添增下,文章
呈現讓人有些突兀,其要求代為問安和其服事同工們的問安,其間插入一段勸戒的話,
其目的只能從架構分析來了解保羅寫作的安排用意:
A、請求教會代為問安 16:1-16
B、勸勉防備破壞者 16:17-20
A`、同工們向羅馬教會問安16:21-24
B`、神能夠堅固教會16:25-27
李保羅先生提出另一種對映模式如下:
A、舉薦非比 16:1-2
B、問安 16:3-16
A`、提醒防避誘引人、背道的人16:17-20
B`、代問安16:21-24
C、最後頌讚 16:25-27
其特點在於凸顯推薦非比對比教會中的假弟兄,而將最後一段25-27節視為一個
句子,是對神的一個頌讚。就用詞上26節”使眾列國知曉而達到信心的聽從”,正
呼應-5”在那眾列國中使人進入信心的聽從”,使整卷書前後一致。然而考量17-20
節和25-27節有更多對映和對比的用詞,列舉於下:
17-18節 紛爭斷裂、絆倒25節 堅固
19 節 聽從26節 聽從
20 節 平安的神27節 獨一全智的神
將這兩段經文作為彼此對映,遠比將1-2節推薦非比,只提她的幫助一詞,難以
和17-20節作呼應。
16:1-16經文架構分析:
整體問安明顯區分成三種不同用詞,首尾未用”你們當問安”或”請你們問安”
第二人稱複數命令語氣過去式(本段出現16次),故架構如下:
1、舉薦非 16:1-2
A、她的身分:姊妹,堅革里教會的女執事
B、接待、服事她
C、她的資格:是眾人的幫助者,也是保羅的幫助者
2、問安在羅馬的信徒 16:3-16a
A、同工
B、個人
C、教會
3、其他眾教會向羅馬教會問安 16:16b
整體問安對象,特別有六位女性,非比、百基拉、馬利亞、彼息、魯孚的母親、
尼利亞的姊妹、而問安對象有十二組的人員都被冠以不同的介紹詞,只有少數對象未
加以介紹或稱讚詞。
在介紹詞中,雙數出現於聖徒(2、15)、同工(3、8)、同族(7、11),而親愛的
出現四次(5、8、9、12),特別的是勞苦出現三次(6、12『兩次』)。而”一同”字
根是最多使用的(七次)。
1〉16:1-2
保羅先推薦一個女執事非比,請求羅馬教會協助她,協助之事未明說,而用“任何她需要你們的事”。協助的理由是她曾協助眾人,也是保羅的幫助者。此兩節成為16章3-16節,保羅要求代問候對象的標準。非比的行為是保羅所要褒獎的,3-16節問安的對象,他們的行為或工作果效也是保羅所要強調的。藉此,表明問安更有向他們學習的意思。
2〉16:3-16
問安(782):第二人身複數,命令語氣,過去式,“你們要問安”。
本字在羅馬常用書信中,其意指“你們要代我向……問安”,與21節問安:第三人稱單數,直說語氣,現在式,“他向……問安”意思不同。保羅要受信者代他向他所提名的對象問候,是保羅的問候,也是要教會向這些被提名問候,問候的用意,不光是表達關懷,而更大用意是學習這些人的勞苦。這個問安視同薦書,保羅舉薦眾同工,使他們的美德、果子,成為受信者的效法。就16章的內容,是延續14-15章接納的主題,16章強調要接納的是何種人,而要遠離不要與之相交的,是何種人。接納的對象,不在乎分別種族(猶太或外邦),而是被接納這是否是真弟兄姊妹,有信心的果子表現在外的,才是視為弟兄。而所要排斥的對象,保羅未指明何者,只提他們的各種錯誤,在神的福音和個人的行為上,信徒要學會分辨的智慧,才能離開這些人所帶來的迷惑。
3〉16:3-4
“百基拉和亞局拉”,首位被提名問候者,表明他們是可貴的,夫妻同心同工,原即是好模範,也是信徒當追求的。他們為神的工人,將生命置之度外,更是信徒們要學習的。“在基督耶穌裡我的同工”,由使徒行傳中可知他們不光是與保羅同以織帳棚為生,更與保羅在福音上同勞苦,這種在屬肉需求和屬靈同工都能協助保羅,是保羅首要推薦原因。在福音上幫助、支持神的工人,不是財務供給即可,而是屬肉屬靈合一的支援更是工人的最大幫助。
4〉16:5
“在他們家中的教會”:羅馬城內的基督徒,可能有幾個家庭聚會,教會的數目絕非一地一教會,經文本身為證。耶穌說只要有三、四個人聚會,他會與他們同在,教會是幾個人以上才成為教會,從無明確規定,然從保羅的用詞,重點是信徒教會敬拜神,有神的話和神的工人,就是一個教會。
“所親愛的”(27):出現在5,8,9,12四次。由1:7羅馬信徒是神所愛的,11:28猶太人為列祖緣故是蒙愛的,12:19保羅稱呼羅馬信徒為親愛的。本字表達一種親密關係,神和信徒,保羅和羅馬信徒,其關係如同父子關係,雖然在肉身上保羅非親非故的,但因神福音緣故,使眾信者成一家人。此為羅12-16章保羅所強調的,因是一家人而有愛在其間,以致彼此配搭、接納、幫助、救濟。
5〉16:3-16;21-24
本段問候中常用詞:同心(4904),同族(4773),勞苦(2872)各三次,親愛的四次。另幫助過保羅的非比,為保羅將生命置之度外的亞居拉夫婦,與保羅同坐監的安多尼古和猶尼亞,三個和保羅有密切關連的。在其中百基拉、亞居拉、馬利亞、安多尼古、猶尼亞、亞比利、希羅天和21節的提摩太、路求、耶孫、所西巴德,可確認為猶太信徒,另非比、百基拉、馬利亞、猶尼亞、土非拿、土富撒、彼息、魯孚的母親、猶利亞(15)、尼利亞的姊妹等十位是女人。由此可知保羅特將猶太和外邦,男和女信徒一同問候,表明教會的建立和組成,其勞心勞力者不分猶太和外邦,男和女,為主或為奴,此觀點參見加3:28-29。
6〉16:16
“親吻”(5370):字根為 (5384):愛,親愛的。故本字原指愛的表示,親近的動作。此為近東一帶問安方式,非希臘、羅馬人的習俗。
“聖別”(40):分別出來的,區別的。“彼此”(240):陽性,指弟兄間。
由以上可知親吻是只用在男人之間,並無男女互親的紛亂可能。由帖前5:26同樣明確表明此事。就身體接觸而言,按律法潔凈條例,聖俗互染,故此事保羅要用“聖別”這詞,表示對外要區分,對內是一體的概念。
17 弟兄們!我勸你們:
要持續注意提防那些越過你們所學的教導造成分裂和絆倒的人;
你們也要離開他們。
18 因為這樣的人并非服事我們的主基督,乃是服事自己的肚腹;
且透過花言巧語持續欺騙無邪者的心。
19 因為你們的聽從已經遍傳眾人,
所以我因你們的緣故而不住的喜樂,
但我願意你們能夠有智慧進入那善事,而不摻雜陷入那惡事。
20 平安的神將快快地把撒但踐踏在你們腳下。
願我們主耶穌的恩典與與你們同在。
16:17-20經文架構分析:
勸勉防備破壞者
1、去防備並當離開那些造成分裂和絆倒的人16:17
2、理由:A、這等人是服事己複,且花言巧語欺騙人 16:18
B、你們的聽從遍傳眾人 16:19a
C、要善事上聰明,惡事上無摻雜 16:19b
3、事實:神把撒但踐踏在教會腳下16:20a
4、祈願:主的恩同在16:20b
保羅提出要防備的理由,經文用了兩個”因為”和一個”所以”,前兩個”因為”
是相對的,這些破壞者是與教會的德性不相信,因此不可容許他們在教會中,後面的”
所以”是作為前面對比後的結論,教會當有的智慧去分辨這等事。而在說完理由後以
和諧的神將有所作為,做本段的結語,”和諧”對比”製造分裂”(17節),前後呼應
。
7〉16:17
“越過你們所學的教導”,由6:17信徒“被交付教導的模範”是他們當堅守的,然那攻擊者就要在信徒中造成分裂,絆倒這些人或是反對律法,持自由主見的人(kasemann)或是奮銳黨一類立場的人(Murray, Fitzmyer)或是腓3:18-19那些敵對福音的猶太人(李保羅),保羅未言明,只要信徒自己去注意(4648:仔細看目標、字源、標竿)留意分辨出他們的錯誤。“也要離開他們”不和他們來往交通。
8〉16:18
“服事自己的肚腹”(2836):一指生產器官:子宮,一指滋養的器官:胃、腹。一指人體隱藏的,內部深處的。在此第二或第三種的意思都能成立。此字也讓人聯想創三章中引誘犯罪的蛇,以肚腹為代表。撒但的後裔和亞當的後裔之間的爭戰,不光在基督身上應驗,也同樣在眾信徒身上應驗。
花言(5542):原指有益的話語,在此指表面上合適的預言。
巧語(2129):原言美言、頌讃(見15:29),在此指阿諛、奉承的話。
保羅用這兩詞,正如那古蛇對夏娃說的話,聽似可行,實如毒藥,信徒如無分辨之力,就將如始祖犯罪,不堅守神的吩咐一樣。
9〉16:19
“智慧”(4680):信徒要有智慧,正如16:27神是智慧的神。在善事有智慧,此善(18)應指律法的事,符合神律法的事上聰明,對惡事要純全無雜質(185)即為違反神律法的事,要不沾染,不被摻雜。由18-19節人的花言巧語是對比神的律法典章之明確。信徒是無邪不摻雜,如夏娃,但是有智慧的夏娃,才能匹配那不受欺騙的末後亞當。
10〉16:20
“踐踏”(4937):搓在一起、壓擠、粉碎之意。這詞暗示創3:15神應許女人後裔對蛇的後裔的砸碎他的頭。基督已得勝踐踏那惡者,教會聽從、效法基督,有智慧,聖別,就能踐踏那惡者。
21我的同工提摩太向你們問安,
我的同族路求、耶孫和所西巴德也向你們問安。
22我這代筆寫信的德丟在主裡向你們問安。
23我的也是全教會的接待者該猶向你們問安。
24本城的司庫以拉都和弟兄夸圖向你們問安。
25那能堅固你們的,
按照我的福音和耶穌基督的宣傳,
並照著歷世歷代穩秘不宣的奧秘之啟示,
26 然而如今(這奧秘之啟示)透過眾先知的經書已經顯明出來,
並按照神永恒的命令,
要使眾列國知曉,而達到信心的聽從。
27願榮光透過耶穌基督,歸給那獨一全智的神,直到世世代代,阿們。
16:21-24經文架構分析:
由問安的名冊來分析,可分成兩組人,一組是保羅的工作團隊的人,一組是接待
保羅團隊的教會同工,由”問安”四次出現,帶六個不同人物:
A、保羅福音團隊同工
1、我的同工:提摩太
2、我的同族:路求、耶孫、所西巴德
3、寫信者:德丟
B、教會同工
1、接待者:該猶
2、司庫:以拉都
3、弟兄:括土
16:25-27經文分析:
此三節經文未使用主動詞,而用了四個分詞,一個不定詞(堅固),構成一段長
的頌榮辭。四分詞第一個為現在分詞(能夠),後三個為現在完成分詞和過去分詞(顯
明和知曉),在時間意義上明顯區分出來:
前言:神能夠持續堅固你們 25a
三依據:1、照著我的福音和耶穌基督的傳講25b
2、照著先時隱藏奧秘啟示如今卻藉先知書顯明25c
3、照著神永恆的詔命26a
二目的:1、使達到的信心聽從26b
2、使達到眾列邦知曉26c
一結果:藉耶穌基督榮耀歸與獨一全智的神。 27
經文前後次序排列整齊,將神的作為(堅固教會)最終必有結果(神得著榮耀),
作為頌榮神,也作為羅馬書全卷文意的總結。
11〉16:25-27
本段雷同11:33-36的頌詞。希臘文用字同是53字(16:27的των αιωνων 有異版無此二字,則全段為53字)。都以三的數字為主之用詞。
一、κατα(按照)三次。我的福音和耶穌基督的宣傳,就是等同於歷世歷代穩秘不宣的奧秘之啔示,也等同神永恒的命令,透過眾先知的經書所顯明出來的。
這三個κατα不是三個啔示,也非三方面的啔示,而是同一啔示,同一目的。眾先知、基督、保羅的啔示與傳講,原是相通,自古迄今神的啔示是貫通,並無矛盾、衝突所在。希伯來聖經和希臘聖經,其啔示內容,遵行原則是一致的,并不受人種、身份、時間限制。
二、三個分詞:能夠(1410字根為大軍之能),顯明出來(5319使發光、顯現),曉諭(1107:使知曉,播知(9:22,23))表明神的三個動作,有個別目的。a.堅固信徒:此字在1:11,保羅要分賜羅馬信徒某一樣屬靈禮物,就是16:25-26神的啔示是堅固人的禮物。神的話之講明,就是信徒堅固的根基,故保羅需當面和信徒傳講他所受啔示,藉此才更能彼此交通,清楚神的命令。b.奧秘已顯明:其後帶兩個ειs 表目的。神的心意既顯明,為使萬國知曉祂的啔示。c.曉諭萬國:使萬國進入(達到)信心的聽從。此正是保羅受差為使徒的目的(1:15)。
三、三個間接受詞:獨一(3441)、智慧(4680)、神(2316)
四、三個工人:保羅、基督、眾先知。
五、δια(通過)兩次,一指眾先知,一指基督。神的完整啔示,由希伯來書1:1-2指明神透過這兩種來完整啔示祂的心意。在羅馬書中保羅善用基督所作所說的例子,再加上希伯來聖經所曾說過的話,印證保羅所教導的,是符合神啔示原則。
六、本段是頌榮詩歌,和合譯本譯法,使人誤認為保羅在堅固信徒上的說明,而無法看出全段是一詩歌,呂振中譯法較為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