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law:20240803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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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803090000 [2024/08/02 14:14 -0500 Fri. (8 個月前)] – 移除 - 外部編輯 (Unknown date) 127.0.0.1 | topic:law:20240803090000 [2024/08/02 22:33 -0500 Fri. (8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w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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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 | 行 1: | ||
+ | ====== 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7(回應 2):馬可福音的律法論(5)叔娶寡嫂律爭議之信望愛聯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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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WCM; 講解日期:20240803; 初稿日期:20240729; 編修:W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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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叔娶寡嫂」定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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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叔娶寡嫂」或稱「夫兄弟婚」(levirate)是描述女性在丈夫死後,與亡夫的兄弟結婚的行為、習俗或法律。即一個女子當其丈夫死後,必須轉嫁給亡夫的兄弟,而亡夫的兄弟也有娶她的權利和義務。此詞源於拉丁語「levir」,意即「丈夫的兄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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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會網站的內容中,可能會使用「兄終弟及」一詞稱之,然而「兄終弟及」此成語基本是描述關於權利地位的一種繼承方式,因此並不如「叔娶寡嫂」合適,故現改用「叔娶寡嫂」一詞稱之。請讀者對於相關內容,直接進行替換即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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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筆者曾發現有人解釋「叔娶寡嫂」時,稱之為「利未婚」,推測大概是將英文詞 Levirate 音譯得出。對此筆者認為不合適,因為「利未」一詞會使人聯想到以色列的「利未支派」,然而此字根乃來自於拉丁語「levir」,意即「丈夫的兄弟」,與「利未支派」並無關聯,故譯作「利未婚」容易誤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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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叔娶寡嫂律」(申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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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心」之表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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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願遵守神的律法者,就是願意聽從雅威神的吩咐命令,是順服神旨意之人,便是有「信心」之表現,因相信神的話語、神的律法是真實的真理,是選民應當遵行的標準,更是使選民成聖,使選民蒙福的緣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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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所以要求「叔娶寡嫂」,從「信心」的角度看,表明了以下真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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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神的產業,應許給了先祖,而由其後代所繼承,並且一代代傳承下去。 | ||
+ | * 人在世生命時間有限,但可藉由生養後代而延長時間,成為「世世代代」的延續,直到世界的末了。 | ||
+ | * 這當中可能會出現意外狀況,神的律法也會提供特殊情況的補救措施,如「叔娶寡嫂」即是。 | ||
+ | * 雖然先祖離世,但在神眼中並未死去,他們仍然存活,故主耶穌說:「神不是死人們的,乃是持續活人們的。」因此神與先祖所定的盟約應許,並不因先視離世而中止廢棄,足證先祖離世並非死亡,因為若真是死亡,則所立之約便會中止。 | ||
+ | |||
+ | === 本段經文的命令如下 === | ||
+ | |||
+ | * (申 25: | ||
+ | * 這是給家族中的家長之命令。 | ||
+ | * (申 25: | ||
+ | * 這是給死者的兄弟之命令。 | ||
+ | * (申 25: | ||
+ | * 雖然血統上是自己所生,但必須憑信心,立為死去兄弟的兒子,而不視為自己的兒子。 | ||
+ | * 由此點得知,律法的規定,其優先級能夠超越血統關係。 | ||
+ | * 從產業繼承的角度看,死者的產業將由亡者之妻與死者兄弟所生之子繼承。其他人不能越過那兒子的權利,即使是生出該兒子的死者兄弟亦然。 | ||
+ | * 因此,是否有權繼承決定關鍵在於「死者之妻」,而非「死者的兄弟」,必須是「死者之妻所生的兒子」才能有繼承權,若換成別的女人所生的,就無此權利。 | ||
+ | * 以上應該是基於「夫妻二人成為一體」之關係而來,因婚姻有一重要使命,即生子立後,雖丈夫死亡,但妻子的使命未成,責任仍在,仍需設法生子立後。 | ||
+ | * 繼承權大原則上是由家中男人繼承,不得已才會由女兒繼承,如西羅非哈之女兒們(民 27: | ||
+ | * (申 25: | ||
+ | * 另外,此點也能從「愛」的角度來看,妻子愛死去的丈夫,願意為其生子立名,使其名留下,產業可傳承下去。 | ||
+ | * (申 25: | ||
+ | * 她憑著對神律法的「信心」,為要完成其使命,便照著律法的規定去申訴控告。也「盼望」能得到公義的判決。 | ||
+ | * 這是少見的「女人」主動行為的規定。 | ||
+ | * 他瑪氏、路得氏這兩位「寡婦」,都是「叔娶寡嫂」的當事人,她們都有主動行為的表現,與律法規定的原則相符。 | ||
+ | * (申 25: | ||
+ | * 不願意履行義務責任的兄弟,要受其寡嫂實際的羞辱,即被她脫鞋,被她吐唾沫在他臉上。 | ||
+ | * 他的名在以色列中,要受羞辱,被稱為「被脫鞋之家」。 | ||
+ | * 「脫鞋」一事,在(得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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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盼望」之表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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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之所以要求「叔娶寡嫂」的原因,是「盼望」生出產業的繼承者(後裔),以完成生出後裔之使命。 | ||
+ | * 2、照律法規定而遵行者,完成了使命之人,是「盼望」能得神所應許的一切福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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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述兩點「完成生出產業的繼承者(後裔)的使命」和「得著神所應許的福份」,可以總結出,神的產業不僅是原先所述之地上的產業,更可擴大至神欲賜人的一切福份。從新約的啟示得知,即「天國的產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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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愛心」之表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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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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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於死者的兄弟,被要求不能袖手旁觀,必須要娶寡嫂,要額外承擔一位女人的生活一切所需,並且要努力讓這新妻子懷孕、生子、養育此子長大,卻又不歸己名下,一切都是為了亡兄而作,在在表現出「犧牲捨己」,就是愛亡兄如同自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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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撒都該人的錯誤:按人意解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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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撒都該人使用「叔娶寡嫂」(申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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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何謂「人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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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意」 就是「人的意思」,就是人的想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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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我們特別使用「人意」時,是強調其負面義,特指其「不是神意、不是真理、不是真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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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何謂「神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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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神意」就是「神旨意」即神的想法,強調其「是真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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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所列詞組,是部份的舉例,可視為同義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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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神的心思 | ||
+ | * 神的旨意、 | ||
+ | * 神的話語、 | ||
+ | * 神的律法(誡命、律例、典章)、 | ||
+ | * 雅威的敬畏、 | ||
+ | * 神的聖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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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基督教派主流思想,認為以上詞組意義並不等同,因為他們「不同意基督徒必須要遵守神的律法」,但他們「同意要遵行天父(神)的旨意」,這是極其矛盾的謬誤,卻自以為是而不自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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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撒都該人的「人意」是什麼?其錯誤有哪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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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明白經書(不驗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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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明白「當從死人中復活後,他們持續也不娶也不嫁,乃是如同在那諸天中天使。」(可 12:25; 太 22:30; 路 20: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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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明白「因為他們乃是不再能夠去死,因為是同天使一般,且是那復活之子,就是神子。」(路 20: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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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理以上經文,得出他們不明白的內容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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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當從死人中復活後,他們 | ||
+ | * 持續也不娶也不嫁; | ||
+ | * 如同在那諸天中天使; | ||
+ | * 不再能夠去死; | ||
+ | * 那復活之子,就是神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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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撒都該人的錯誤假設想法,誠如林義勳傳道 LYX 所述:「按撒都該人的假設,未來世界裡的律法和人際關係都不會改變。」因他們認為,若有復活,還有夫妻關係,還按今世的婚姻律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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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們在錯誤的假設之下,發現有矛盾。對此矛盾,他們的解決方式不是檢討自己的想法是否合理,而是堅持人自己的想法是對的,進而認為聖經經書的內容是錯的,就是認為「復活」是不可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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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種「自以為是」而「否認聖經經文真理的模式」,是世人的常見的錯誤,不論是撒都該人、文士法利賽人、後來的奉割禮派、大公教會(天主教、舊教)、基督新教眾教派等各派中,屢見不鮮、層出不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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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色列的眾教派「否認聖經經文真理的模式」,但具體是採取「不反對遵行律法」,但「按照人意制定遵行方法」,結果是「違反了神律法的真義,等於廢棄了神的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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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邦的眾教派同樣是「否認聖經經文真理的模式」,但採取另一種方式,即「反對遵行律法」,提出「三一神論/獨一神論」、「恩典論」、「時代論」⋯⋯等等出於人意的說法,將神的旨意真理大大地否認了,徹底廢棄了神的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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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明白那神的那大能(不驗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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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然而關於那死人們:他們持續被復活,你們豈不在摩西那卷軸,在那荊棘篇讀過,那神怎樣對他說?祂說:『我、那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神不是死人們的,乃是持續活人們的,你們一直是大大地被誤導了。」(可 12:26-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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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死人們持續被復活」,即摩西卷軸中「荊棘篇」所展現之「焚而不毀」,就是那神的那大能之展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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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焚而不毀」預示著「死而復活」,神藉此呼召摩西,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這一切大能,展現了「神的救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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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耶穌使用「荊棘篇」內容來解釋「叔娶寡嫂」,正表明了此律與「神的救恩」之密切關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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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神的救恩」之成就者是耶穌,耶穌的家譜中,特別有著兩個「叔娶寡嫂」的實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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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猶大從那他瑪氏生那法勒斯和那謝拉」(創 38 章)(太 1:3)。 | ||
+ | * 「波阿斯又從那路得生那俄備得,俄備得又生那耶西,耶西又生那大衛、那王。」(得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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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上兩位女人原來都是外邦女子,但卻都因願意順服神的律法旨意,而成了救主耶穌肉身家譜的組成者,有份於成就神的救恩大功,蒙大福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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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實行「叔娶寡嫂」的相關內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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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須允許「多妻」才利於推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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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法並沒有規定亡兄之弟必須單身。神的律法原本就容許多妻,並不違法,所以實行上沒有一夫一妻的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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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許多遊牧民族都有「叔娶寡嫂」規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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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例如蒙古族傳統上就有此規定,一般認為有利於生養眾多,並照顧孤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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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為何在新約聖經內容中,看不到此律法的遵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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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以色列人遭遇兩次被擄後,歸回者們僅為少數,基本上已失去原先所分配的迦南地產業。既然失去了原先的產業,而為了繼承產業而有的「叔娶寡嫂」自然就失去意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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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外,新約的啟示教導人,所盼望的產業是天上的,後裔也是用福音生出的後裔,而非靠肉體血統所生的後裔,因此教導也轉向這一方面,例如不再強調婚嫁,更視那有恩賜者,為服事主而守獨身者,是更為有福的。這就是更加重視生養屬靈的、用福音所生的後裔之觀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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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以上的轉變,並非廢除神的旨意律法,而是改變了遵行的方法。同樣是要生養後裔,但更是按神的心意,去生養遵行天父旨意的後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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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此,新約的教導雖然表面上,乍看之下與舊約的教導(妥拉律法)不相符,甚至明顯相反,然而細察之下便能發現,是更加行出了舊約律法的本義,更加按照神的旨意去遵行,等於是真正地實踐了神的旨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