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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rom:rom_c6v1_c6v14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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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rom:rom_c6v1_c6v14_20240904 [2024/09/04 07:41 -0500 Wed. (7 個月前)] – 移除 - 外部編輯 (Unknown date) 127.0.0.1commentary:rom:rom_c6v1_c6v14_20240904 [2024/09/05 10:59 -0500 Thu. (7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羅 6:1-14)點明受水浸的意義、目的、理由與吩咐 的功效] lyh
行 1: 行 1:
 +====== 再論水浸的意義與目的:兼論功效——從(羅 6 章)說起 ======
 +
 +原作者:林義鴻 LYH;初稿日期:20240904
 +
 +===== (羅 6:1-14)原文直譯 =====
 +
 +  * **6:1 所以,我們可回答什麼?我們可以持續待在那罪中,以致美福更加增嗎?**
 +  * **6:2 但願(這事)不被發生,對於罪,我們這已死的人,怎能將來還要活在其中?**
 +  * **6:3 或你們豈不持續驗知:我們曾被浸入耶穌基督裏,是浸入他的死裏?**
 +  * **6:4 所以,透過浸,我們已同他被埋葬,歸入死,為要基督怎樣透過父的榮光從死人中被復起,照樣我們也能夠在生命的新樣裏生活行動。**
 +  * **6:5 因若在他死的樣式上,我們既已成為長在一起的,在復立上,我們更是將要如此。**
 +  * **6:6 是當我們驗知這事之時,這事就是:我們的舊人已被同釘木架,以致那罪的身體失效,使我們不再持續奴僕服事那罪。**
 +  * **6:7 因為已死的人現已被稱義脫離那罪了。**
 +  * **6:8 但若我們已同基督死了,我們持續堅信:我們也將與他同活。**
 +  * **6:9 是因我們早已曉得:基督已從死人中復起後,他不再死,死不再做主管轄他。**
 +  * **6:10 因為關於他死的事,對於那罪,他死僅有一次,然而關於他活的事,對於那神,他持續活著。**
 +  * **6:11 你們也照樣應該持續算定自己,一方面對於那罪是死的,另一面對於那神,在耶穌基督裏是活著。**
 +  * **6:12 所以,別再讓那罪在你們必死的身體中作王掌權,以至於去聽從它的眾私慾之事。**
 +  * **6:13 也別再獻上你們的眾肢體,給那罪做不義的兵器,卻要獻上自己給那神仿佛出於死人中活著,且獻上你們的肢體給那神做義的兵器。**
 +  * **6:14 因為罪將不能做主管轄你們,因為你們不是在律法之下,乃是在美福之下。**
 +
 +譯文請參閱[[version:yhb:start|《雅威聖經漢語譯本》]]
 +
 +===== (羅 6:1-14)點明受水浸的意義、目的、理由與吩咐等等功效=====
 +
 +===== 一、意義指示(羅 6:1-4a) =====
 +
 +  * 1、在那罪上死的人(羅 6:1-2):受了水浸即是在「那罪」中死了的人。
 +    * 「那罪」是指撒但魔鬼,參見(羅 6:7)說明。
 +  * 2、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羅 6:3a):
 +    * 受水浸即是皈依基督耶穌者。
 +  * 3、是受浸歸入他的死,與他一同埋葬(羅 6:3b-4a):
 +    * 受水浸是完全死透了,不但如基督的釘死,還埋入了墳墓中。
 +
 +===== 二、目的榜樣(羅 6:4b-5) =====
 +
 +  * 1、能夠在「生命的新樣式」中生活行動(羅 6:4b):
 +    * 照樣,即像基督的樣式(基督是末後的亞當,是照神的形像和榮耀樣式受造的)。
 +  * 2、此樣式的「憑藉或管道」:他「透過」那父的榮耀(或榮光)(羅 6:4c)
 +    * 「這父神的榮耀」即是神的形像和樣式,始祖因違命所失去的就是這種榮耀形像。
 +  * 3、此樣式的具現:從死人中復活(羅 6:4d)
 +  * A、若在死的樣式上是「既」與他同長在一起了,在他復立上更是要如此(羅 6:5)。
 +  * B、如荊棘與麥種「同長在一起」sumphueisai(路 8:7;參見可 4:7「長起來」)。
 +
 +===== 三、理由說明(羅 6:6-10) =====
 +
 +==== 1、因為知道舊人與他同釘十字架(羅 6:6a),表明了同釘死的目的 ====
 +
 +  * A、使罪的身體「失去功效、無能為力」(羅 6:6b):如同基督身體藉著釘十字架把那罪的身體釘死在十字架一樣。
 +    * 死了的身體就是「失去靈、沒了活氣」的殭屍,如陰間墳墓——毫無工作、謀算、知識、智慧的活動力(傳 9:10)。
 +  * B、不再做那罪的奴僕(羅 6:6c):那罪是「一生因死的恐懼而為罪奴的人」的主子(來 2:14-15)。
 +    * 參見下文的「罪奴和義奴」(羅 6:15-18)。
 +
 +==== 2、因為已死的人現已被「稱義」dedikaiootai、脫離了那罪(羅 6:7) ====
 +
 +  * A. 現已「被稱義」dedikaiootai
 +    * 受浸已死的人「現已被稱義」,不只是「信」。「信」與「浸」相連為一。
 +  * B. 「那罪」tees hamartias,代冠詞、單數,是指「那掌死權的魔鬼」(來 2:14)。
 +
 +==== 3、若已與基督同死了,持續堅信也將與他同活(羅 6:8) ====
 +
 +  * A、「信」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未見之事的確據(來 11:1)
 +    * 「信」是受浸與主同死和同活的基因,都是「看不見的事實」。
 +  * B、理由說明(羅 6:9-10)
 +    * a、知道基督既從死人中復活,就不再死了:因信必知道此事實的存在。
 +    * b、死也不再做他的主了:死神不再有管轄權。
 +    * c、因為關於基督的死的事:對於那罪,他死僅有一次(羅 6:10a):基督只能釘死一次,故,我們也只能受浸一次。
 +    * d、然而關於基督活的事:對於那神,他持續活著:他被父神高升、進入高天、為天上大祭司、坐在神的右邊(代求者與差遣並啟示者)
 +
 +===== 四、吩咐應用(羅 6:11-14) =====
 +
 +==== 1、你們也照樣應當持續算定自己⋯⋯ ====
 +
 +  * 你們也照樣應當持續算定自己
 +    * 一方面,對於那罪是死的;
 +    * 另一方面,對於那神,在基督耶穌裡是活著(11)。
 +  * 「信」與「知」即是要「計算」如商場買賣般的仔細、清楚,不可糊塗了事。
 +
 +==== 2、所以,別讓那罪在你們「死的身體」中作王掌權⋯⋯ ====
 +
 +  * 所以,別讓那罪在你們「死的身體」中作王掌權,以致使你們聽從牠的眾私慾之事(12)。
 +    * 「別讓⋯⋯」就有「反抗、不順服」的意味,也就是「與那罪抗爭、不再受牠征服」。
 +
 +==== 3、也不要將你們的眾肢體獻上,給那罪做不義的兵器(13a):舉獻祭的祭物(與事奉雅威神有關)與兵器(與撒但爭戰有關)。 ====
 +
 +  * A. 我們的身體是基督身體,是基督的兵器。
 +  * B. 拒絕像過去那樣獻上眾肢體,如同犧牲的祭物。
 +  * C. 我們拒絕自己的眾肢體成為那罪的「不義的兵器」。
 +
 +==== 4、而是要獻上自己給那神、彷彿出於死人中活著,且獻上你們的肢體給那神作義的兵器(13b)。 ====
 +
 +  * A、那神才是我們應當獻上眾肢體的對象,而非那罪。
 +  * B、我們的眾肢體如同祭壇上的祭物,可作馨香的火祭一般:如基督作為神的羔羊。
 +  * C、這眾肢體是神義的兵器:如基督精兵。
 +
 +==== 5、結果:那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14a)。 ====
 +
 +==== 6、理由說明:因你們不在律法下、乃在恩典下(1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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