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num:c33v50-c36v13-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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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33v50-c36v13-20211106 [2021/11/03 16:49 -0500 Wed. (4 年前)] – [二、(民 36:5-6a, 10)雅威的吩咐,西羅非哈女兒的遵行] lyx | commentary:num:c33v50-c36v13-20211106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3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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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數記 33-36 章)(民 33:50-56; 36: | + | ====== (民數記 33-36 章)(民 33:50-56; 36: |
作者:林義勳傳道 LYX; | 作者:林義勳傳道 LY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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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WCM。 | 編輯:WCM。 | ||
- | ===== 概論轉移 ===== | + | ===== 概念轉移 ===== |
- | * 五經:迦南產業、迦南人、各樣偶像神明、籤、宗族。(約書亞、以利亞撒) | + | 概念轉移對應如下所示: |
- | * 新約:神國、不信者、內外使己犯罪者、聖靈、教會。(基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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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約:神國、不信者、內外使己犯罪者、聖靈、教會(基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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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神國」必有神的靈臨到。 | ||
+ | * 「不信者」指不守雅威律法、不接受耶穌為救主,或把耶穌當作至高者。 | ||
+ | * 「拜偶像者」即「不義者」之一,(林前 6: | ||
+ | * 淫亂者、拜偶像者、姦淫者、男妓、同性戀者、偷竊者、貪婪者、酗酒者、咒罵者、搶奪者。 | ||
+ | * 「不一直喜歡那不義的事,卻持續同喜歡那真實的事。」(林前 1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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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如何攻佔地土? ==== | ||
+ | |||
+ | > (林後 10:4-5) | ||
+ | > | ||
+ | > 針對堅固營壘的征服, | ||
+ | > 就是持續攻陷眾盤算, | ||
+ | > (5) | ||
+ | > 又持續擄取各樣企圖(指人心), | ||
+ | > | ||
===== 諸論(民 33: | ===== 諸論(民 33: | ||
行 50: | 行 75: | ||
===== 壹、(民 33: | ===== 壹、(民 33: | ||
- | ==== 一、取得的模式:趕逐與奪佔(H3423) ==== | + | ==== 一、取得的模式:趕逐、奪佔(H3423)和承受(H5157) ==== |
* 1、「奪佔、佔有」(H3423),是主要動詞。 | * 1、「奪佔、佔有」(H3423),是主要動詞。 | ||
* 本動詞出現四次(民 33:52, 53(兩次), 55; | * 本動詞出現四次(民 33:52, 53(兩次), 55; | ||
* 2、「承受」(H5157),是次要動詞。 | * 2、「承受」(H5157),是次要動詞。 | ||
- | * 本動詞出現二次(民 33: | + | * 本動詞出現二次(民 33:54),《TWOT》解釋:來自名詞「財產、遺產」的動詞,表示給予或接受地業與繼承的結果。在此處強調是永久的擁有,而非繼承之意。本大段中另出現於(民 34:13, 17, 18, 29; 35:8)。 |
==== 二、取得後必做的要求:拆毀眾偶像 ==== | ==== 二、取得後必做的要求:拆毀眾偶像 ==== | ||
行 93: | 行 118: | ||
* 然而一般聖經譯者將(民 36: | * 然而一般聖經譯者將(民 36: | ||
* 「律法」是「圍籬、保護」,而「漏洞」是人所造成的,不能反其道而行。 | * 「律法」是「圍籬、保護」,而「漏洞」是人所造成的,不能反其道而行。 | ||
- | * (民 36: | + | * (民 36: |
* 2、(民 36: | * 2、(民 36: | ||
* 按禧年的律法,若在 49 年之間有產業質押、轉移的,除了永獻地之外,都應贖回歸原先的地主,使以色列的產業永久承繼。但是若西羅非哈女兒們結婚對象是其他支派,出於兒子繼承她們產業的,造成產業無法回歸原支派所鬮的,將使原先神的分配被破壞,似乎禧年的制度也無法挽回產業流失的疑慮。 | * 按禧年的律法,若在 49 年之間有產業質押、轉移的,除了永獻地之外,都應贖回歸原先的地主,使以色列的產業永久承繼。但是若西羅非哈女兒們結婚對象是其他支派,出於兒子繼承她們產業的,造成產業無法回歸原支派所鬮的,將使原先神的分配被破壞,似乎禧年的制度也無法挽回產業流失的疑慮。 | ||
行 107: | 行 132: | ||
* 1、律法要求,以達成產業被持守在宗族之內的目標,作為結婚的條件,而非以愛情或其他理由,作為結婚條件。 | * 1、律法要求,以達成產業被持守在宗族之內的目標,作為結婚的條件,而非以愛情或其他理由,作為結婚條件。 | ||
- | * 由(民 36: | + | * 由(民 36: |
- | * 許多英譯本和中譯本均在此犯了錯,錯譯為「女子可以按自己的喜好去選擇婚姻對象」,這既不符合本段的主旨,也不符合當時社會的規 矩。選民不可娶外邦女子,等同於本條例的要求。 | + | * 許多英譯本和中譯本均在此犯了錯,錯譯為「女子可以按自己的喜好去選擇婚姻對象」,這既不符合本段的主旨,也不符合當時社會的規矩。選民不可娶外邦女子,等同於本條例的要求。新約保羅也按此處律法原則,要求再婚的女子要嫁於主內(林前7: |
* 2、產業要「緊緊黏附」(H1692) | * 2、產業要「緊緊黏附」(H1692) | ||
- | * 此 用詞可用在「男女聯合」(創 2: | + | * 此用詞可用在「男女聯合」(創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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