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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33v50-c36v13-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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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33v50-c36v13-20211106 [2021/11/03 16:33 -0500 Wed. (4 年前)] – [四、經文教導的意義探討] lyxcommentary:num:c33v50-c36v13-20211106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3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行 1: 行 1:
-====== (民數記 33-36 章)(民 33:50-56; 36:1-13)註釋:產業取得分配與持守 20211106 ======+====== (民數記 33-36 章)(民 33:50-56; 36:1-13)註釋:產業取得分配與持守 20211106 ======
  
 作者:林義勳傳道 LYX; 作者:林義勳傳道 LYX;
行 7: 行 7:
 編輯:WCM。 編輯:WCM。
  
-===== 概轉移 =====+===== 概轉移 =====
  
-  * 五經:迦南產業、迦南人、各樣偶像神明、籤、宗族(約書亞、以利亞撒) +概念轉移對應如下所示: 
-  * 新約:神國、不信者、內外使己犯罪者、聖靈、教會。(基督)+ 
 +  五經          ^   新約            ^ 
 +|   迦南產業      |    神國           | 
 +|   迦南人        |   不信者          | 
 +|   各樣偶像神明  |  內外使己犯罪者   | 
 +|   籤            |  聖靈             | 
 +|   宗族(約書亞、以利亞撒)     教會(基督)     | 
 + 
 +  * 五經:迦南產業、迦南人、各樣偶像神明、籤、宗族(約書亞、以利亞撒) 
 +  * 新約:神國、不信者、內外使己犯罪者、聖靈、教會(基督) 
 + 
 +  * 「神國」必有神的靈臨到。 
 +  * 「不信者」指不守雅威律法、不接受耶穌為救主,或把耶穌當作至高者。 
 +  * 「拜偶像者」即「不義者」之一,林前 6:9-10)列舉十種不義的人,不能承繼神國。 
 +    * 淫亂者、拜偶像者、姦淫者、男妓、同性戀者、偷竊者、貪婪者、酗酒者、咒罵者、搶奪者。 
 +    * 「不一直喜歡那不義的事,卻持續同喜歡那真實的事。」(林前 13:6) 
 + 
 +==== 如何攻佔地土? ==== 
 + 
 +> (林後 10:4-5) 
 +>   因為我們交戰的眾兵器不是屬肉的,反是藉由這神而有大軍之能, 
 +>      針對堅固營壘的征服, 
 +>        就是持續攻陷眾盤算, 
 +> (5)  和各樣為自己持續升起抵擋這神的驗識之高障(指反對律法之舉動), 
 +>        又持續擄取各樣企圖(指人心), 
 +>           以歸入基督的聽從(指達到完全順服並遵行律法之狀況
  
 ===== 諸論(民 33:50-36:13) ===== ===== 諸論(民 33:50-36:13) =====
行 50: 行 75:
 ===== 壹、(民 33:50-56)應許之地取得和分配條例 ===== ===== 壹、(民 33:50-56)應許之地取得和分配條例 =====
  
-==== 一、取得的模式:趕逐奪佔(H3423) ====+==== 一、取得的模式:趕逐奪佔(H3423)和承受(H5157) ====
  
   * 1、「奪佔、佔有」(H3423),是主要動詞。   * 1、「奪佔、佔有」(H3423),是主要動詞。
     * 本動詞出現四次(民 33:52, 53(兩次), 55;另見於 36:8),《TWOT》解釋:在民事上成為繼承人,在軍事上征服、驅逐,而對土地取得控制。在本段大多指向軍事意義,對人譯為趕逐、逐出,對地譯為奪佔。唯(民 33:53)下半句是雅威賜地要百姓繼承之。     * 本動詞出現四次(民 33:52, 53(兩次), 55;另見於 36:8),《TWOT》解釋:在民事上成為繼承人,在軍事上征服、驅逐,而對土地取得控制。在本段大多指向軍事意義,對人譯為趕逐、逐出,對地譯為奪佔。唯(民 33:53)下半句是雅威賜地要百姓繼承之。
   * 2、「承受」(H5157),是次要動詞。   * 2、「承受」(H5157),是次要動詞。
-    * 本動詞出現二次(民 33:54),來自名詞「財產、遺產」的動詞,表示給予或接受地業與繼承的結果。在此處強調是永久的擁有,而非繼承之意。本大段中另出現於(民 34:13, 17, 18, 29; 35:8)。+    * 本動詞出現二次(民 33:54),《TWOT》解釋:來自名詞「財產、遺產」的動詞,表示給予或接受地業與繼承的結果。在此處強調是永久的擁有,而非繼承之意。本大段中另出現於(民 34:13, 17, 18, 29; 35:8)。
  
 ==== 二、取得後必做的要求:拆毀眾偶像 ==== ==== 二、取得後必做的要求:拆毀眾偶像 ====
行 91: 行 116:
  
   * 1、他們提出(民 27 章)的律法,他們接受認同,但在實際執行面上有缺失,會有造成產業外移的漏洞。看似神的律法頒布仍有思慮不足之處,這也成為反律法者攻擊的一項理由。   * 1、他們提出(民 27 章)的律法,他們接受認同,但在實際執行面上有缺失,會有造成產業外移的漏洞。看似神的律法頒布仍有思慮不足之處,這也成為反律法者攻擊的一項理由。
-    * 然而一般聖經譯者將(民 36:5)「kan」(H3651)視為形容詞而譯作「有理、正確」,如同(民 17:7)的譯法,這是有問題的。探查在〈民數記〉中,此用詞出現 37 次,於 35 節經文中,僅有(民 27:7; 36:5)兩處,該詞被翻譯成形容詞,其餘的 35 次均譯作副詞「怎樣、如此、以」。所以,那兩節特異的譯文是不可取的!對於西羅非哈女兒們和約瑟子孫所講論的,神並非視之為「有理、正確」,而是他們提出了因著人的問題,會造成人無法看守住神原先的旨意,以致於違背律法。因此本段經文便會如同其他律例的頒布所會發生的情況,會因著人的軟弱而造成違背神原先旨意,而需要另外提出彌補的方法。+    * 然而一般聖經譯者將(民 36:5)「kane」(H3651)視為形容詞而譯作「有理、正確」,如同(民 27:7)的譯法,這是有問題的。探查在〈民數記〉中,此用詞出現 37 次,於 35 節經文中,僅有(民 27:7; 36:5)兩處,該詞被翻譯成形容詞,其餘的 35 次均譯作副詞「怎樣、如此、以」。因此,那兩節特異的譯文是不可取的!對於西羅非哈女兒們和約瑟子孫所講論的,神並非視之為「有理、正確」,而是他們提出了因著人的問題,會造成人無法看守住神原先的旨意,以致於違背律法。因此本段經文便會如同其他律例的頒布所會發生的情況,會因著人的軟弱而造成違背神原先旨意,而需要另外提出彌補的方法。
     * 「律法」是「圍籬、保護」,而「漏洞」是人所造成的,不能反其道而行。     * 「律法」是「圍籬、保護」,而「漏洞」是人所造成的,不能反其道而行。
-    * (民 36:5)「ken」(H3651)之譯法,可參照 LXX 譯作「正如」。+    * (民 36:5)「kane」(H3651)之譯法,可參照 LXX》 譯作「正如」。
   * 2、(民 36:4)「禧年」與產業的關係   * 2、(民 36:4)「禧年」與產業的關係
-    * 按禧年的律法,若在 49 年之間有產業質押、轉移的,除了永獻地之外,都應贖回歸原先的地主,使以色列的產業永久承繼。但是若出於兒子繼承的,造成產業無法回歸原支派所鬮的,將使原先神的分配被破壞,似乎禧年的制度也無法挽回產業流失的疑慮。(:?:這個理論費解!為何兒子繼承會如此呢?:?:+    * 按禧年的律法,若在 49 年之間有產業質押、轉移的,除了永獻地之外,都應贖回歸原先的地主,使以色列的產業永久承繼。但是若西羅非哈女兒們結婚對象是其他支派,出於兒子繼承她們產業的,造成產業無法回歸原支派所鬮的,將使原先神的分配被破壞,似乎禧年的制度也無法挽回產業流失的疑慮。
  
 ==== 二、(民 36:5-6a, 10)雅威的吩咐,西羅非哈女兒的遵行 ==== ==== 二、(民 36:5-6a, 10)雅威的吩咐,西羅非哈女兒的遵行 ====
行 102: 行 127:
     * 以色列中女繼承人和女繼承人的婚姻制度,早先並沒有,神並不是依據早先的制度而形成律法。     * 以色列中女繼承人和女繼承人的婚姻制度,早先並沒有,神並不是依據早先的制度而形成律法。
     * 神的確是喜悅住在選民中間,但選民先要按神的吩咐建立與神的關係,這樣的人方才算是神的子民,因他們是按神制定的法則去實行的,否則他們就不是神的子民。     * 神的確是喜悅住在選民中間,但選民先要按神的吩咐建立與神的關係,這樣的人方才算是神的子民,因他們是按神制定的法則去實行的,否則他們就不是神的子民。
-  * 2、西羅非哈的女兒們既是蒙恩得產業,對於要持守產業而必須限制其婚姻對象一事,由於們是信徒,就當然樂意接受律法的限制。+  * 2、西羅非哈的女兒們既是蒙恩得產業,對於要持守產業而必須限制其婚姻對象一事,由於們是信徒,就當然樂意接受律法的限制。
  
 ==== 三、(民 36:6b-9)女繼承者的婚姻限制 ==== ==== 三、(民 36:6b-9)女繼承者的婚姻限制 ====
  
   * 1、律法要求,以達成產業被持守在宗族之內的目標,作為結婚的條件,而非以愛情或其他理由,作為結婚條件。   * 1、律法要求,以達成產業被持守在宗族之內的目標,作為結婚的條件,而非以愛情或其他理由,作為結婚條件。
-    * 由(民 36:6)「按他們眼中為美善的,她們可成為妻子」,這是指按以色列男子以她們為美好的,就可以娶她們為妻。但是下節(民 36:7)補充,他們這些男人是屬於她們宗族的。 +    * 由(民 36:6)「按他們眼中為美善的,她們可成為妻子」,這是指按以色列男子以她們為美好的,就可以娶她們為妻。且由下節(民 36:7)補充,他們這些男人是屬於她們宗族的。 
-    * 許多英譯本和中譯本均在此犯了錯,錯譯為「女子可以按自己的喜好去選擇婚姻對象」,這既不符合本段的主旨,也不符合當時社會的規 矩。選民不可娶外邦女子,等同於本條例的要求。+    * 許多英譯本和中譯本均在此犯了錯,錯譯為「女子可以按自己的喜好去選擇婚姻對象」,這既不符合本段的主旨,也不符合當時社會的規矩。選民不可娶外邦女子,等同於本條例的要求。新約保羅也按此處律法原則,要求再婚的女子要嫁於主內(林前7:39)
   * 2、產業要「緊緊黏附」(H1692)   * 2、產業要「緊緊黏附」(H1692)
-    * 此 用詞可用在「男女聯合」(創 2:24),「示劍繫戀底拿」(創 34:3),在此卻用在人與神的產業上,因此產業與婚姻是一致的,兩者本身並無衝突。如果人是知道神所看重是什麼,就不會在這兩件事上出現取捨兩難的問題。+    * 此用詞可用在「男女聯合」(創 2:24),「示劍繫戀底拿」(創 34:3),在此卻用在人與神的產業上,因此產業與婚姻是一致的,兩者本身並無衝突。如果人是知道神所看重是什麼,就不會在這兩件事上出現取捨兩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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