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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33v50-c36v13-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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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33v50-c36v13-20211106 [2021/11/03 15:57 -0500 Wed. (4 年前)] – [三、產業如何取得、分配、持守] lyxcommentary:num:c33v50-c36v13-20211106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3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行 1: 行 1:
-====== (民數記 33-36 章)(民 33:50-56; 36:1-13)註釋:產業取得分配與持守 20211106 ======+====== (民數記 33-36 章)(民 33:50-56; 36:1-13)註釋:產業取得分配與持守 20211106 ======
  
 作者:林義勳傳道 LYX; 作者:林義勳傳道 LYX;
行 7: 行 7:
 編輯:WCM。 編輯:WCM。
  
-===== 概轉移 =====+===== 概轉移 =====
  
-  * 五經:迦南產業、迦南人、各樣偶像神明、籤、宗族(約書亞、以利亞撒) +概念轉移對應如下所示: 
-  * 新約:神國、不信者、內外使己犯罪者、聖靈、教會。(基督)+ 
 +  五經          ^   新約            ^ 
 +|   迦南產業      |    神國           | 
 +|   迦南人        |   不信者          | 
 +|   各樣偶像神明  |  內外使己犯罪者   | 
 +|   籤            |  聖靈             | 
 +|   宗族(約書亞、以利亞撒)     教會(基督)     | 
 + 
 +  * 五經:迦南產業、迦南人、各樣偶像神明、籤、宗族(約書亞、以利亞撒) 
 +  * 新約:神國、不信者、內外使己犯罪者、聖靈、教會(基督) 
 + 
 +  * 「神國」必有神的靈臨到。 
 +  * 「不信者」指不守雅威律法、不接受耶穌為救主,或把耶穌當作至高者。 
 +  * 「拜偶像者」即「不義者」之一,林前 6:9-10)列舉十種不義的人,不能承繼神國。 
 +    * 淫亂者、拜偶像者、姦淫者、男妓、同性戀者、偷竊者、貪婪者、酗酒者、咒罵者、搶奪者。 
 +    * 「不一直喜歡那不義的事,卻持續同喜歡那真實的事。」(林前 13:6) 
 + 
 +==== 如何攻佔地土? ==== 
 + 
 +> (林後 10:4-5) 
 +>   因為我們交戰的眾兵器不是屬肉的,反是藉由這神而有大軍之能, 
 +>      針對堅固營壘的征服, 
 +>        就是持續攻陷眾盤算, 
 +> (5)  和各樣為自己持續升起抵擋這神的驗識之高障(指反對律法之舉動), 
 +>        又持續擄取各樣企圖(指人心), 
 +>           以歸入基督的聽從(指達到完全順服並遵行律法之狀況
  
 ===== 諸論(民 33:50-36:13) ===== ===== 諸論(民 33:50-36:13) =====
行 32: 行 57:
 === 四、地界範疇、汙穢土地之條例 === === 四、地界範疇、汙穢土地之條例 ===
  
-  地界的範疇是首次明確限定,且設定分配土地的模式、準則,和負責之人。土地不可被汙穢以致神無法同住,因而也同樣要求如何避免汙穢土地的條例,尤其在致於死的罪責上,即偶像崇拜,和故意殺人兩層面上。+  地界的範疇是首次明確限定,前面經文雖有提及,只是概略說明,不如本處詳述,且設定分配土地的模式、準則,和負責之人。土地不可被汙穢以致神無法同住,因而也同樣要求如何避免汙穢土地的條例,尤其在致於死的罪責上,即偶像崇拜,和故意殺人兩層面上。
  
 ==== 貳、雅威的土地政策 ==== ==== 貳、雅威的土地政策 ====
行 50: 行 75:
 ===== 壹、(民 33:50-56)應許之地取得和分配條例 ===== ===== 壹、(民 33:50-56)應許之地取得和分配條例 =====
  
-==== 一、取得的模式:趕逐奪佔(H3423) ====+==== 一、取得的模式:趕逐奪佔(H3423)和承受(H5157) ====
  
   * 1、「奪佔、佔有」(H3423),是主要動詞。   * 1、「奪佔、佔有」(H3423),是主要動詞。
-    * 本動詞出現四次(民 33:52, 53, 55; 36:8),《TWOT》解釋:在民事上成為繼承人,在軍事上征服、驅逐,而對土地取得控制。在本段大多指向軍事意義,對人譯為趕逐、逐出,對地譯為奪佔。唯(民 33:53)下半句是雅威賜地要百姓繼承之。+    * 本動詞出現四次(民 33:52, 53(兩次), 55;另見於 36:8),《TWOT》解釋:在民事上成為繼承人,在軍事上征服、驅逐,而對土地取得控制。在本段大多指向軍事意義,對人譯為趕逐、逐出,對地譯為奪佔。唯(民 33:53)下半句是雅威賜地要百姓繼承之。
   * 2、「承受」(H5157),是次要動詞。   * 2、「承受」(H5157),是次要動詞。
-    * 本動詞出現二次(民 33:54),來自名詞「財產、遺產」的動詞,表示給予或接受地業與繼承的結果。在此處強調是永久的擁有,而非繼承之意。本大段中另出現於(民 34:13, 17, 18, 29; 35:8)。+    * 本動詞出現二次(民 33:54),《TWOT》解釋:來自名詞「財產、遺產」的動詞,表示給予或接受地業與繼承的結果。在此處強調是永久的擁有,而非繼承之意。本大段中另出現於(民 34:13, 17, 18, 29; 35:8)。
  
 ==== 二、取得後必做的要求:拆毀眾偶像 ==== ==== 二、取得後必做的要求:拆毀眾偶像 ====
  
   * 1、「毀滅」(H0006)二次,和「拆毀」(H8045),這兩個意義相近的動詞被使用。   * 1、「毀滅」(H0006)二次,和「拆毀」(H8045),這兩個意義相近的動詞被使用。
-    * 在(利 26:30)使用在以色列人身上,當他們行迦南人偶像崇拜模式時,雅威要主動報 復。+    * 在(利 26:30)使用在以色列人身上,當他們行迦南人偶像崇拜模式時,雅威要主動報復。
     * 按(利 26:1, 2)福禍準則,以偶像崇拜和安息日的雅威崇拜為區分。     * 按(利 26:1, 2)福禍準則,以偶像崇拜和安息日的雅威崇拜為區分。
   * 2、不去遵行(民 33:52)的命令,結果由(民 33:55-56)來表達。   * 2、不去遵行(民 33:52)的命令,結果由(民 33:55-56)來表達。
-    * 結果:首先是眼中眾刺、肋旁諸荊棘,其次是成為侵擾者,最後按雅威審判法則取回迦南產業。 +    * 結果:首先是迦南人成為眼中眾刺、肋旁諸荊棘,其次是成為侵擾者,最後按雅威審判法則取回迦南產業。 
-    * 在日後以色列前先知書中,自〈士師記〉至〈列王記〉,就一一應驗作者所預言。+    * 在日後以色列前先知書中,自〈士師記〉至〈列王記〉,就一一應驗作者所預言內容
  
 ==== 三、取得土地後的分配原則(民 33:54) ==== ==== 三、取得土地後的分配原則(民 33:54) ====
行 73: 行 98:
     * 由(書 14-19 章)記載九個半支派分地的過程,即是按各支派、各宗族,以鬮承受,唯河東地已由摩西分給二支派半。     * 由(書 14-19 章)記載九個半支派分地的過程,即是按各支派、各宗族,以鬮承受,唯河東地已由摩西分給二支派半。
     * 因是按宗族承繼為業,才有相關贖回條例,免得地業外移。今日教會內的弟兄失去神國基業,教會中的弟兄就負有挽回的責任。     * 因是按宗族承繼為業,才有相關贖回條例,免得地業外移。今日教會內的弟兄失去神國基業,教會中的弟兄就負有挽回的責任。
-  * 3、「分配原則」如「取嗎哪」(出 16:17-18),是均分原則,即按人口分配,人人有分。此生命原也適用在每一位二十歲男丁的贖銀,其贖價是一樣的(出 30:15),日後尼希米 訂立對聖殿的丁稅,也是每人一樣額分(尼 10:32-33),耶穌也納此丁稅(太 17:24-27)。(民 26:54)已有提及此事。+  * 3、「分配原則」如「取嗎哪」(出 16:17-18),是均分原則,即按人口分配,人人有分。此生命原也適用在每一位二十歲男丁的贖銀,其贖價是一樣的(出 30:15),日後尼希米訂立對聖殿的丁稅,也是每人一樣額分(尼 10:32-33),耶穌也納此丁稅(太 17:24-27)。(民 26:54)已有提及此事。
  
 ==== 四、經文教導的意義探討 ==== ==== 四、經文教導的意義探討 ====
  
-  * 1、有釋經者認為,神對迦南居民的作法,顯出雅威神是無情、自私、驕傲的,在現今世人看來,這做法似乎過於殘忍。新約要求信徒除惡務盡,不可容許罪有再生發出來的機會,其背後意義是相同的。+  * 1、有釋經者認為,神對迦南居民的作法,顯出雅威神是無情、自私、驕傲的,在現今世人看來,這做法似乎過於殘忍。然而在新約時期,同樣要求信徒除惡務盡,不可容許罪有再生發出來的機會,其背後意義是相同的。新舊約是同一位神,一樣的法則對待。犯罪的人和使人犯罪的事,都相同處理方式,並無分別。人會批評神殘忍,是因這人不知真正公義為何
   * 2、《每日研經叢書註釋》作者對本段經文提出三論點,以下分別加以評論。   * 2、《每日研經叢書註釋》作者對本段經文提出三論點,以下分別加以評論。
     * 甲、「同化的危險:作者認為,不要被世界認同,而是與基督認同。」     * 甲、「同化的危險:作者認為,不要被世界認同,而是與基督認同。」
-      * 評論:對於要如何避免同化,該書內容中並未提到具體的做法,叫讀者不知如何落實!然而在本段經文卻有實際指示,因此唯有遵守雅威的律法,才是真正能驅逐魔鬼的滲透。+      * 評論:對於要如何避免同化,該書內容中並未提到具體的做法,叫讀者不知如何落實!然而在本段經文卻有實際指示,因此唯有遵守雅威的律法,才是真正能驅逐魔鬼的滲透、同化
     * 乙、「形像和樣式:作者認為,愛子有神的形像,取代偶像,要人跟隨且愛他並彼此相愛,就將有他的形像。」     * 乙、「形像和樣式:作者認為,愛子有神的形像,取代偶像,要人跟隨且愛他並彼此相愛,就將有他的形像。」
       * 評論:耶穌有神的形像,是因他行出神的律法,但人卻將他偶像化,以致造出另一種偶像崇拜。唯有按神愛子的信心和知識,去對抗撒但所設下的,阻礙人去遵守神律法的各種陷阱,才是除偶像的真實意義。       * 評論:耶穌有神的形像,是因他行出神的律法,但人卻將他偶像化,以致造出另一種偶像崇拜。唯有按神愛子的信心和知識,去對抗撒但所設下的,阻礙人去遵守神律法的各種陷阱,才是除偶像的真實意義。
     * 丙、「儘管不順服,仍滿了恩典:作者認為,不遵行神旨意者,仍可得恩典,不會與神永隔,神仍會在人的混沌、丑惡中,創造出完美。」     * 丙、「儘管不順服,仍滿了恩典:作者認為,不遵行神旨意者,仍可得恩典,不會與神永隔,神仍會在人的混沌、丑惡中,創造出完美。」
-      * 評論:由(民 33:55-56)經文明確告知,若以色列民的行為和迦南地居民一樣,神 怎樣待他們,也怎樣待以色列選民。審判並無二致,公義未打折,神樂意施恩,是因人願意認罪,去遵行他的旨意,就是遵行神的律法。+      * 評論:由(民 33:55-56)經文明確告知,若以色列民的行為和迦南地居民一樣,神怎樣待他們,也怎樣待以色列選民。審判並無二致,公義未打折,神樂意施恩,是因人願意認罪,去遵行他的旨意,就是遵行神的律法,否則這人不配蒙恩
  
 ===== 貳、女繼承者的婚姻(民 36:1-13) ===== ===== 貳、女繼承者的婚姻(民 36:1-13) =====
行 91: 行 116:
  
   * 1、他們提出(民 27 章)的律法,他們接受認同,但在實際執行面上有缺失,會有造成產業外移的漏洞。看似神的律法頒布仍有思慮不足之處,這也成為反律法者攻擊的一項理由。   * 1、他們提出(民 27 章)的律法,他們接受認同,但在實際執行面上有缺失,會有造成產業外移的漏洞。看似神的律法頒布仍有思慮不足之處,這也成為反律法者攻擊的一項理由。
-    * 然而一般聖經譯者將(民 36:5)「kan」(H3651)視為形容詞而譯作「有理、正確」,如同(民 17:7)的譯法,這是有問題的。探查在〈民數記〉中,此用詞出現 37 次,於 35 節經文中,僅有(民 27:7; 36:5)兩處,該詞被翻譯成形容詞,其餘的 35 次均譯作副詞「怎樣、如此、以」。所以,那兩節特異的譯文是不可取的!對於西羅非哈女兒們和約瑟子孫所講論的,神並非視之為「有理、正確」,而是他們提出了因著人的問題,會造成人無法看守住神原先的旨意,以致於違背律法。因此本段經文便會如同其他律例的頒布所會發生的情況,會因著人的軟弱而造成違背神原先旨意,而需要另外提出彌補的方法。+    * 然而一般聖經譯者將(民 36:5)「kane」(H3651)視為形容詞而譯作「有理、正確」,如同(民 27:7)的譯法,這是有問題的。探查在〈民數記〉中,此用詞出現 37 次,於 35 節經文中,僅有(民 27:7; 36:5)兩處,該詞被翻譯成形容詞,其餘的 35 次均譯作副詞「怎樣、如此、以」。因此,那兩節特異的譯文是不可取的!對於西羅非哈女兒們和約瑟子孫所講論的,神並非視之為「有理、正確」,而是他們提出了因著人的問題,會造成人無法看守住神原先的旨意,以致於違背律法。因此本段經文便會如同其他律例的頒布所會發生的情況,會因著人的軟弱而造成違背神原先旨意,而需要另外提出彌補的方法。
     * 「律法」是「圍籬、保護」,而「漏洞」是人所造成的,不能反其道而行。     * 「律法」是「圍籬、保護」,而「漏洞」是人所造成的,不能反其道而行。
-    * (民 36:5)「ken」(H3651)之譯法,可參照 LXX 譯作「正如」。+    * (民 36:5)「kane」(H3651)之譯法,可參照 LXX》 譯作「正如」。
   * 2、(民 36:4)「禧年」與產業的關係   * 2、(民 36:4)「禧年」與產業的關係
-    * 按禧年的律法,若在 49 年之間有產業質押、轉移的,除了永獻地之外,都應贖回歸原先的地主,使以色列的產業永久承繼。但是若出於兒子繼承的,造成產業無法回歸原支派所鬮的,將使原先神的分配被破壞,似乎禧年的制度也無法挽回產業流失的疑慮。(:?:這個理論費解!為何兒子繼承會如此呢?:?:+    * 按禧年的律法,若在 49 年之間有產業質押、轉移的,除了永獻地之外,都應贖回歸原先的地主,使以色列的產業永久承繼。但是若西羅非哈女兒們結婚對象是其他支派,出於兒子繼承她們產業的,造成產業無法回歸原支派所鬮的,將使原先神的分配被破壞,似乎禧年的制度也無法挽回產業流失的疑慮。
  
 ==== 二、(民 36:5-6a, 10)雅威的吩咐,西羅非哈女兒的遵行 ==== ==== 二、(民 36:5-6a, 10)雅威的吩咐,西羅非哈女兒的遵行 ====
行 102: 行 127:
     * 以色列中女繼承人和女繼承人的婚姻制度,早先並沒有,神並不是依據早先的制度而形成律法。     * 以色列中女繼承人和女繼承人的婚姻制度,早先並沒有,神並不是依據早先的制度而形成律法。
     * 神的確是喜悅住在選民中間,但選民先要按神的吩咐建立與神的關係,這樣的人方才算是神的子民,因他們是按神制定的法則去實行的,否則他們就不是神的子民。     * 神的確是喜悅住在選民中間,但選民先要按神的吩咐建立與神的關係,這樣的人方才算是神的子民,因他們是按神制定的法則去實行的,否則他們就不是神的子民。
-  * 2、西羅非哈的女兒們既是蒙恩得產業,對於要持守產業而必須限制其婚姻對象一事,由於們是信徒,就當然樂意接受律法的限制。+  * 2、西羅非哈的女兒們既是蒙恩得產業,對於要持守產業而必須限制其婚姻對象一事,由於們是信徒,就當然樂意接受律法的限制。
  
 ==== 三、(民 36:6b-9)女繼承者的婚姻限制 ==== ==== 三、(民 36:6b-9)女繼承者的婚姻限制 ====
  
   * 1、律法要求,以達成產業被持守在宗族之內的目標,作為結婚的條件,而非以愛情或其他理由,作為結婚條件。   * 1、律法要求,以達成產業被持守在宗族之內的目標,作為結婚的條件,而非以愛情或其他理由,作為結婚條件。
-    * 由(民 36:6)「按他們眼中為美善的,她們可成為妻子」,這是指按以色列男子以她們為美好的,就可以娶她們為妻。但是下節(民 36:7)補充,他們這些男人是屬於她們宗族的。 +    * 由(民 36:6)「按他們眼中為美善的,她們可成為妻子」,這是指按以色列男子以她們為美好的,就可以娶她們為妻。且由下節(民 36:7)補充,他們這些男人是屬於她們宗族的。 
-    * 許多英譯本和中譯本均在此犯了錯,錯譯為「女子可以按自己的喜好去選擇婚姻對象」,這既不符合本段的主旨,也不符合當時社會的規 矩。選民不可娶外邦女子,等同於本條例的要求。+    * 許多英譯本和中譯本均在此犯了錯,錯譯為「女子可以按自己的喜好去選擇婚姻對象」,這既不符合本段的主旨,也不符合當時社會的規矩。選民不可娶外邦女子,等同於本條例的要求。新約保羅也按此處律法原則,要求再婚的女子要嫁於主內(林前7:39)
   * 2、產業要「緊緊黏附」(H1692)   * 2、產業要「緊緊黏附」(H1692)
-    * 此 用詞可用在「男女聯合」(創 2:24),「示劍繫戀底拿」(創 34:3),在此卻用在人與神的產業上,因此產業與婚姻是一致的,兩者本身並無衝突。如果人是知道神所看重是什麼,就不會在這兩件事上出現取捨兩難的問題。+    * 此用詞可用在「男女聯合」(創 2:24),「示劍繫戀底拿」(創 34:3),在此卻用在人與神的產業上,因此產業與婚姻是一致的,兩者本身並無衝突。如果人是知道神所看重是什麼,就不會在這兩件事上出現取捨兩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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