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num:c33v50-c36v13-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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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33v50-c36v13-20211106 [2021/11/03 15:57 -0500 Wed. (4 年前)] – [三、產業如何取得、分配、持守] lyx | commentary:num:c33v50-c36v13-20211106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3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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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數記 33-36 章)(民 33:50-56; 36: | + | ====== (民數記 33-36 章)(民 33:50-56; 36: |
作者:林義勳傳道 LYX; | 作者:林義勳傳道 LY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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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WCM。 | 編輯:WCM。 | ||
- | ===== 概論轉移 ===== | + | ===== 概念轉移 ===== |
- | * 五經:迦南產業、迦南人、各樣偶像神明、籤、宗族。(約書亞、以利亞撒) | + | 概念轉移對應如下所示: |
- | * 新約:神國、不信者、內外使己犯罪者、聖靈、教會。(基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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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約:神國、不信者、內外使己犯罪者、聖靈、教會(基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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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神國」必有神的靈臨到。 | ||
+ | * 「不信者」指不守雅威律法、不接受耶穌為救主,或把耶穌當作至高者。 | ||
+ | * 「拜偶像者」即「不義者」之一,(林前 6: | ||
+ | * 淫亂者、拜偶像者、姦淫者、男妓、同性戀者、偷竊者、貪婪者、酗酒者、咒罵者、搶奪者。 | ||
+ | * 「不一直喜歡那不義的事,卻持續同喜歡那真實的事。」(林前 13:6) | ||
+ | |||
+ | ==== 如何攻佔地土? ==== | ||
+ | |||
+ | > (林後 10:4-5) | ||
+ | > | ||
+ | > 針對堅固營壘的征服, | ||
+ | > 就是持續攻陷眾盤算, | ||
+ | > (5) | ||
+ | > 又持續擄取各樣企圖(指人心), | ||
+ | > | ||
===== 諸論(民 33: | ===== 諸論(民 33: | ||
行 32: | 行 57: | ||
=== 四、地界範疇、汙穢土地之條例 === | === 四、地界範疇、汙穢土地之條例 === | ||
- | 地界的範疇是首次明確限定,且設定分配土地的模式、準則,和負責之人。土地不可被汙穢以致神無法同住,因而也同樣要求如何避免汙穢土地的條例,尤其在致於死的罪責上,即偶像崇拜,和故意殺人兩層面上。 | + | 地界的範疇是首次明確限定,前面經文雖有提及,只是概略說明,不如本處詳述,且設定分配土地的模式、準則,和負責之人。土地不可被汙穢以致神無法同住,因而也同樣要求如何避免汙穢土地的條例,尤其在致於死的罪責上,即偶像崇拜,和故意殺人兩層面上。 |
==== 貳、雅威的土地政策 ==== | ==== 貳、雅威的土地政策 ==== | ||
行 50: | 行 75: | ||
===== 壹、(民 33: | ===== 壹、(民 33: | ||
- | ==== 一、取得的模式:趕逐與奪佔(H3423) ==== | + | ==== 一、取得的模式:趕逐、奪佔(H3423)和承受(H5157) ==== |
* 1、「奪佔、佔有」(H3423),是主要動詞。 | * 1、「奪佔、佔有」(H3423),是主要動詞。 | ||
- | * 本動詞出現四次(民 33:52, 53, 55; 36: | + | * 本動詞出現四次(民 33:52, 53(兩次), 55;另見於 |
* 2、「承受」(H5157),是次要動詞。 | * 2、「承受」(H5157),是次要動詞。 | ||
- | * 本動詞出現二次(民 33: | + | * 本動詞出現二次(民 33:54),《TWOT》解釋:來自名詞「財產、遺產」的動詞,表示給予或接受地業與繼承的結果。在此處強調是永久的擁有,而非繼承之意。本大段中另出現於(民 34:13, 17, 18, 29; 35:8)。 |
==== 二、取得後必做的要求:拆毀眾偶像 ==== | ==== 二、取得後必做的要求:拆毀眾偶像 ==== | ||
* 1、「毀滅」(H0006)二次,和「拆毀」(H8045),這兩個意義相近的動詞被使用。 | * 1、「毀滅」(H0006)二次,和「拆毀」(H8045),這兩個意義相近的動詞被使用。 | ||
- | * 在(利 26: | + | * 在(利 26: |
* 按(利 26:1, 2)福禍準則,以偶像崇拜和安息日的雅威崇拜為區分。 | * 按(利 26:1, 2)福禍準則,以偶像崇拜和安息日的雅威崇拜為區分。 | ||
* 2、不去遵行(民 33: | * 2、不去遵行(民 33: | ||
- | * 結果:首先是眼中眾刺、肋旁諸荊棘,其次是成為侵擾者,最後按雅威審判法則取回迦南產業。 | + | * 結果:首先是迦南人成為眼中眾刺、肋旁諸荊棘,其次是成為侵擾者,最後按雅威審判法則取回迦南產業。 |
- | * 在日後以色列前先知書中,自〈士師記〉至〈列王記〉,就一一應驗作者所預言。 | + | * 在日後以色列前先知書中,自〈士師記〉至〈列王記〉,就一一應驗作者所預言內容。 |
==== 三、取得土地後的分配原則(民 33:54) ==== | ==== 三、取得土地後的分配原則(民 33:54) ==== | ||
行 73: | 行 98: | ||
* 由(書 14-19 章)記載九個半支派分地的過程,即是按各支派、各宗族,以鬮承受,唯河東地已由摩西分給二支派半。 | * 由(書 14-19 章)記載九個半支派分地的過程,即是按各支派、各宗族,以鬮承受,唯河東地已由摩西分給二支派半。 | ||
* 因是按宗族承繼為業,才有相關贖回條例,免得地業外移。今日教會內的弟兄失去神國基業,教會中的弟兄就負有挽回的責任。 | * 因是按宗族承繼為業,才有相關贖回條例,免得地業外移。今日教會內的弟兄失去神國基業,教會中的弟兄就負有挽回的責任。 | ||
- | * 3、「分配原則」如「取嗎哪」(出 16: | + | * 3、「分配原則」如「取嗎哪」(出 16: |
==== 四、經文教導的意義探討 ==== | ==== 四、經文教導的意義探討 ==== | ||
- | * 1、有釋經者認為,神對迦南居民的作法,顯出雅威神是無情、自私、驕傲的,在現今世人看來,這做法似乎過於殘忍。新約要求信徒除惡務盡,不可容許罪有再生發出來的機會,其背後意義是相同的。 | + | * 1、有釋經者認為,神對迦南居民的作法,顯出雅威神是無情、自私、驕傲的,在現今世人看來,這做法似乎過於殘忍。然而在新約時期,同樣要求信徒除惡務盡,不可容許罪有再生發出來的機會,其背後意義是相同的。新舊約是同一位神,一樣的法則對待。犯罪的人和使人犯罪的事,都相同處理方式,並無分別。人會批評神殘忍,是因這人不知真正公義為何。 |
* 2、《每日研經叢書註釋》作者對本段經文提出三論點,以下分別加以評論。 | * 2、《每日研經叢書註釋》作者對本段經文提出三論點,以下分別加以評論。 | ||
* 甲、「同化的危險:作者認為,不要被世界認同,而是與基督認同。」 | * 甲、「同化的危險:作者認為,不要被世界認同,而是與基督認同。」 | ||
- | * 評論:對於要如何避免同化,該書內容中並未提到具體的做法,叫讀者不知如何落實!然而在本段經文卻有實際指示,因此唯有遵守雅威的律法,才是真正能驅逐魔鬼的滲透。 | + | * 評論:對於要如何避免同化,該書內容中並未提到具體的做法,叫讀者不知如何落實!然而在本段經文卻有實際指示,因此唯有遵守雅威的律法,才是真正能驅逐魔鬼的滲透、同化。 |
* 乙、「形像和樣式:作者認為,愛子有神的形像,取代偶像,要人跟隨且愛他並彼此相愛,就將有他的形像。」 | * 乙、「形像和樣式:作者認為,愛子有神的形像,取代偶像,要人跟隨且愛他並彼此相愛,就將有他的形像。」 | ||
* 評論:耶穌有神的形像,是因他行出神的律法,但人卻將他偶像化,以致造出另一種偶像崇拜。唯有按神愛子的信心和知識,去對抗撒但所設下的,阻礙人去遵守神律法的各種陷阱,才是除偶像的真實意義。 | * 評論:耶穌有神的形像,是因他行出神的律法,但人卻將他偶像化,以致造出另一種偶像崇拜。唯有按神愛子的信心和知識,去對抗撒但所設下的,阻礙人去遵守神律法的各種陷阱,才是除偶像的真實意義。 | ||
* 丙、「儘管不順服,仍滿了恩典:作者認為,不遵行神旨意者,仍可得恩典,不會與神永隔,神仍會在人的混沌、丑惡中,創造出完美。」 | * 丙、「儘管不順服,仍滿了恩典:作者認為,不遵行神旨意者,仍可得恩典,不會與神永隔,神仍會在人的混沌、丑惡中,創造出完美。」 | ||
- | * 評論:由(民 33: | + | * 評論:由(民 33: |
===== 貳、女繼承者的婚姻(民 36:1-13) ===== | ===== 貳、女繼承者的婚姻(民 36:1-13) ===== | ||
行 91: | 行 116: | ||
* 1、他們提出(民 27 章)的律法,他們接受認同,但在實際執行面上有缺失,會有造成產業外移的漏洞。看似神的律法頒布仍有思慮不足之處,這也成為反律法者攻擊的一項理由。 | * 1、他們提出(民 27 章)的律法,他們接受認同,但在實際執行面上有缺失,會有造成產業外移的漏洞。看似神的律法頒布仍有思慮不足之處,這也成為反律法者攻擊的一項理由。 | ||
- | * 然而一般聖經譯者將(民 36:5)「kan」(H3651)視為形容詞而譯作「有理、正確」,如同(民 | + | * 然而一般聖經譯者將(民 36:5)「kane」(H3651)視為形容詞而譯作「有理、正確」,如同(民 |
* 「律法」是「圍籬、保護」,而「漏洞」是人所造成的,不能反其道而行。 | * 「律法」是「圍籬、保護」,而「漏洞」是人所造成的,不能反其道而行。 | ||
- | * (民 36:5)「ken」(H3651)之譯法,可參照 LXX 譯作「正如」。 | + | * (民 36:5)「kane」(H3651)之譯法,可參照 |
* 2、(民 36: | * 2、(民 36: | ||
- | * 按禧年的律法,若在 49 年之間有產業質押、轉移的,除了永獻地之外,都應贖回歸原先的地主,使以色列的產業永久承繼。但是若出於兒子繼承的,造成產業無法回歸原支派所鬮的,將使原先神的分配被破壞,似乎禧年的制度也無法挽回產業流失的疑慮。(:?: | + | * 按禧年的律法,若在 49 年之間有產業質押、轉移的,除了永獻地之外,都應贖回歸原先的地主,使以色列的產業永久承繼。但是若西羅非哈女兒們結婚對象是其他支派,出於兒子繼承她們產業的,造成產業無法回歸原支派所鬮的,將使原先神的分配被破壞,似乎禧年的制度也無法挽回產業流失的疑慮。 |
==== 二、(民 36:5-6a, 10)雅威的吩咐,西羅非哈女兒的遵行 ==== | ==== 二、(民 36:5-6a, 10)雅威的吩咐,西羅非哈女兒的遵行 ==== | ||
行 102: | 行 127: | ||
* 以色列中女繼承人和女繼承人的婚姻制度,早先並沒有,神並不是依據早先的制度而形成律法。 | * 以色列中女繼承人和女繼承人的婚姻制度,早先並沒有,神並不是依據早先的制度而形成律法。 | ||
* 神的確是喜悅住在選民中間,但選民先要按神的吩咐建立與神的關係,這樣的人方才算是神的子民,因他們是按神制定的法則去實行的,否則他們就不是神的子民。 | * 神的確是喜悅住在選民中間,但選民先要按神的吩咐建立與神的關係,這樣的人方才算是神的子民,因他們是按神制定的法則去實行的,否則他們就不是神的子民。 | ||
- | * 2、西羅非哈的女兒們既是蒙恩得產業,對於要持守產業而必須限制其婚姻對象一事,由於他們是信徒,就當然樂意接受律法的限制。 | + | * 2、西羅非哈的女兒們既是蒙恩得產業,對於要持守產業而必須限制其婚姻對象一事,由於她們是信徒,就當然樂意接受律法的限制。 |
==== 三、(民 36: | ==== 三、(民 36: | ||
* 1、律法要求,以達成產業被持守在宗族之內的目標,作為結婚的條件,而非以愛情或其他理由,作為結婚條件。 | * 1、律法要求,以達成產業被持守在宗族之內的目標,作為結婚的條件,而非以愛情或其他理由,作為結婚條件。 | ||
- | * 由(民 36: | + | * 由(民 36: |
- | * 許多英譯本和中譯本均在此犯了錯,錯譯為「女子可以按自己的喜好去選擇婚姻對象」,這既不符合本段的主旨,也不符合當時社會的規 矩。選民不可娶外邦女子,等同於本條例的要求。 | + | * 許多英譯本和中譯本均在此犯了錯,錯譯為「女子可以按自己的喜好去選擇婚姻對象」,這既不符合本段的主旨,也不符合當時社會的規矩。選民不可娶外邦女子,等同於本條例的要求。新約保羅也按此處律法原則,要求再婚的女子要嫁於主內(林前7: |
* 2、產業要「緊緊黏附」(H1692) | * 2、產業要「緊緊黏附」(H1692) | ||
- | * 此 用詞可用在「男女聯合」(創 2: | + | * 此用詞可用在「男女聯合」(創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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