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num:c18v1-c18v32-202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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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18v1-c18v32-20210418 [2021/04/21 05:25 -0500 Wed. (4 年前)] – [參、(民 18:20-24)祭司不可有地為產業] lyx | commentary:num:c18v1-c18v32-20210418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2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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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7: | 行 7: | ||
* 1.擔當聖所的罪孽;擔當祭司職分的罪孽: | * 1.擔當聖所的罪孽;擔當祭司職分的罪孽: | ||
- | * a.經文開首”雅威對亞倫說”,此描寫法同利10: | + | * a.經文開首「雅威對亞倫說」,此描寫法同(利 10:8),直接對亞倫說話,背景相似,一為亞倫二子獻凡火,一為可拉黨獻香,都為要解釋祭司職分本身的獨特與聖別,非外人可干犯的。 |
- | * b.罪孽:指因行不法之事引致的刑罰,或可直譯”罪行”或”刑罰”,視經文所要強調是行為,或結果而定。 | + | * b.罪孽:指因行不法之事引致的刑罰,或可直譯「罪行」或「刑罰」,視經文所要強調是行為,或結果而定。 |
- | * c.相似用法,見出28: | + | * c.相似用法,見(出 28:38)「亞倫要背負(擔當)聖物的罪孽」,按律法審判原則,各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孽,但神為選民開恩,給予補贖機會,設立祭司體系,即為選民認罪、悔改後,在可補贖的條件下,透過祭物犧牲和付出和睦的代價後,經由其罪行而使聖所蒙污穢過程中,祭司按神定的潔淨方式,使之潔淨。此即祭司擔當聖所或祭司職分的罪孽的含意。 |
* d.此種祭司職分為祭司眾職責中最重要的一種,新約基督救贖的法則,即按相同模式補贖,所能補贖條件亦相同。 | * d.此種祭司職分為祭司眾職責中最重要的一種,新約基督救贖的法則,即按相同模式補贖,所能補贖條件亦相同。 | ||
* 2.祭司與利未人職責的區分 | * 2.祭司與利未人職責的區分 | ||
- | * a.第二節是亞倫帶利未人進去服事,利未人不能自己去服事神,且他們是連結(或譯加入、參加,字根同”利未”)於亞倫,並要伺候亞倫。 | + | * a.第二節是亞倫帶利未人進去服事,利未人不能自己去服事神,且他們是連結(或譯加入、參加,字根同「利未」)於亞倫,並要伺候亞倫。 |
- | * b.祭司職責是在見證的帳幕面前(2節末),即壇和幔子內的事(7節),也就是那聖所的職責和那壇的職責(5節)。利未人職責是看守祭司職責和那帳棚所有職責(3節),即守衛之責任。由4, | + | * b.祭司職責是在見證的帳幕面前(民 18:2)節末,即壇和幔子內的事(民 18:7),也就是那聖所的職責和那壇的職責(民 18:5)。利未人職責是看守祭司職責和那帳棚所有職責(民 18:3),即守衛之責任。由(民 18:4, 6)也包含會幕事奉的服事工作,即祭司的助手。 |
- | * c.禁止利未人靠近聖所器皿和那壇(3節),表示如同可拉一樣,逾越界限,帶來死亡。 | + | * c.禁止利未人靠近聖所器皿和那壇(民 18:3),表示如同可拉一樣,逾越界限,帶來死亡。 |
- | * d.利未人成為禮物歸給祭司,事奉獻歸雅威的。(6節) | + | * d.利未人成為禮物歸給祭司,事奉獻歸雅威的。(民 18:6) |
===== 貳、(民 18: | ===== 貳、(民 18: | ||
* 1.字詞含意 | * 1.字詞含意 | ||
- | * a.舉祭(HB8641):字根源於動詞”使升高、舉起”(HB7311),TWOT解釋本名詞特指給神的祭物,也成為歸祭司的分。包含百姓甘心樂意獻上的(出25: | + | * a.舉祭(HB8641):字根源於動詞「使升高、舉起」(HB7311),《TWOT》解釋本名詞特指給神的祭物,也成為歸祭司的分。包含百姓甘心樂意獻上的(出 25: |
* b.鹽約:鹽被用做防腐保存的象徵。也有妨礙發酵過程的功用,而酵常被視為悖逆的象徵,所以鹽有防止悖逆的代表。因此,鹽約的一方面表違約的不變、堅立;另一方面表達透過祭司體系的規定,使約得以運作,不被破壞。 | * b.鹽約:鹽被用做防腐保存的象徵。也有妨礙發酵過程的功用,而酵常被視為悖逆的象徵,所以鹽有防止悖逆的代表。因此,鹽約的一方面表違約的不變、堅立;另一方面表達透過祭司體系的規定,使約得以運作,不被破壞。 | ||
* c.永獻物(HB2764):指當獻給神,不為他人使用之人、牲、物。 | * c.永獻物(HB2764):指當獻給神,不為他人使用之人、牲、物。 | ||
* 2.經火成為至聖的歸亞倫 | * 2.經火成為至聖的歸亞倫 | ||
- | * a.百姓回報給神的,都是經火而出的(9節),才成為油膏,成為永遠的律例(或譯:永得的分)成為至聖。新約使徒們也提到門徒經火煉成金,才成神所悅納的。 | + | * a.百姓回報給神的,都是經火而出的(民 18:9),才成為油膏,成為永遠的律例(或譯:永得的分)成為至聖。新約使徒們也提到門徒經火煉成金,才成神所悅納的。 |
- | * b.祭司家中唯有潔淨者才可食用(11, | + | * b.祭司家中唯有潔淨者才可食用(民 18:11, 13):此規定是為免得污穢之人玷污聖物;這聖物雖是歸亞倫家族,成為他們的分、產業,卻仍需受限制。此舉祭歸亞倫和陳設餅歸亞倫的男丁,在限制上是一樣的,是外人不可侵佔、食用,但因著愛,亞希米勒將之給了大衛和跟隨者,他們食用聖餅,是祭司放棄自己權力主動給予,但仍受限潔淨條款,由此可知,神頒佈舉祭條例,是為保護祭司權益,但潔淨要求超出各人獲益,(撒上 21: |
- | * c.祭司不可食用脂油(17節,利3: | + | * c.祭司不可食用脂油(民 18:17; 利3: |
* 3.可贖與不可贖 | * 3.可贖與不可贖 | ||
- | * a.頭生子與不潔淨牲畜頭生的,要贖出(15節),潔淨牲畜頭生的不可贖出(17節)。 | + | * a.頭生子與不潔淨牲畜頭生的,要贖出(民 18:15),潔淨牲畜頭生的不可贖出(民 18:17)。 |
* b.正如罪行也可分可贖與不可贖,新舊約裡的規則是一致的。 | * b.正如罪行也可分可贖與不可贖,新舊約裡的規則是一致的。 | ||
- | * c.被贖者必要有相對應的代價(16節),沒有免費的拯救。 | + | * c.被贖者必要有相對應的代價(民 18:16),沒有免費的拯救。 |
- | * d.干犯不可贖的觀定,要付出相對代價,亦不能贖出。(利27: | + | * d.干犯不可贖的觀定,要付出相對代價,亦不能贖出。(利 27:33)。 |
===== 參、(民 18: | ===== 參、(民 18: | ||
- | * 1.祭司利未人都不可有土地為產業繼承(20, | + | * 1.祭司利未人都不可有土地為產業繼承(民 18:20, 23, 24): |
- | * a.神是他們的分和他們的產業:參見申10: | + | * a.神是他們的分和他們的產業:參見(申 10:9; 18:1-2)。設立此律法,是表明祭司利未人要盡職,百姓不被迷惑去拜別神,他們才能得著舉祭。 |
- | * b.他們的事奉工價是百姓的十分之一(21, | + | * b.他們的事奉工價是百姓的十分之一(民 18:21, 24):包含地的種子、樹的果實、牛羊的十分之一(利 27:30, 32)。至於菜疏是否也包含在內(太 23:23; 路 11: |
- | * 2.利未人要擔當他們自己的罪孽(23節) | + | * 2.利未人要擔當他們自己的罪孽(民 18:23) |
* a.正如一節祭司要擔當祭司職分的罪孽,因他們要在壇和聖所上服事,利未人在會幕裡的事功,也是一種擔罪的服事。他們盡職,則承擔百姓的罪孽;他們不盡職,則承擔自己的罪責。 | * a.正如一節祭司要擔當祭司職分的罪孽,因他們要在壇和聖所上服事,利未人在會幕裡的事功,也是一種擔罪的服事。他們盡職,則承擔百姓的罪孽;他們不盡職,則承擔自己的罪責。 | ||
- | * b.百姓不可挨近會幕,以致擔罪而死(22節)。此節即是對16-17章可拉事件的總結語,而非指百姓不要親近會幕,到會幕獻祭。會幕內的服事工作,只能由神指定的祭司體系運作,人可愛慕其服事,可透過成為拿細耳人,參與服事,成為祭司利未人的下手,卻不可取代之。 | + | * b.百姓不可挨近會幕,以致擔罪而死(民 18:22)。此節即是對(民 |
===== 肆、(民 18: | ===== 肆、(民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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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十分之一起源:(創 14: | ||
+ | * 2.(利 27: | ||
+ | * 3.(民 16: | ||
+ | * 4.此處明訂原先歸雅威的十分之一,現在神將之賜與利未人。 | ||
+ | * 5.再規定利未人要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成舉祭給祭司。 | ||
+ | * 6.(瑪 3:8, 10)先知以十分之一作為試驗,判別人們是否忠於雅威。 | ||
+ | * 7.(太 23:23; 路 11: | ||
+ | * 8.十分之一的十分之一,是「最好的」,此字原文同(民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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