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lev:lev_c11v1_c11v47_201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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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lev_c11v1_c11v47_20110903 [2023/04/26 02:09 -0500 Wed. (24 個月前)] – wcm | commentary:lev:lev_c11v1_c11v47_20110903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2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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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利未記》11 章(利 11: | + | ====== 《利未記》11 章(利 11: |
講論作者:LYH; | 講論作者:LYH; | ||
講解日期:20110903; | 講解日期:20110903; | ||
- | 編修:WCM。 | + | 編修:WCM |
- | + | 。 | |
- | ===== (利 11 章)食物潔淨條例緒論 ===== | + | ===== (利 11 章)食物潔淨律法條例緒論 ===== |
解釋《利未記》之動物,必由《創世記》的創造與墮落、洪水滅世、與方舟得救之歷史及教訓來作註腳。 | 解釋《利未記》之動物,必由《創世記》的創造與墮落、洪水滅世、與方舟得救之歷史及教訓來作註腳。 | ||
行 17: | 行 17: | ||
* 動物受命只能素食,並且只可草食(創 1:30); | * 動物受命只能素食,並且只可草食(創 1:30); | ||
- | * 動物由人命名,雖然同由神以土造,且吹生氣之靈生成(創 2: | + | * 動物由人命名,雖然同由神以土造,且吹生氣之靈生成(創 2: |
- | * 由三、四章(創 3, | + | * 由三、四章(創 3, 4 章)出現的蛇類狡猾描述,及違抗神旨,而受以肚行走並與人類為敵之咒詛;由土產和羊群首生的和脂油(上好的)的供物(禮物),其潔淨牲畜之特性已顯明,並且由神看中他的供物可知。那麼,七、八章(創 7, 8 章)兩處提及分別潔淨與于潔淨的畜類和飛鳥為留種及獻祭之用。那麼,活物之潔淨性質之分別,乃在乎牠們是仍然遵照神的原旨吃草(創 1: |
===== 神為何定下這些規定? ===== | ===== 神為何定下這些規定? ===== | ||
行 34: | 行 34: | ||
==== 4. (參考)由走獸之習性可知,牠們是分蹄、反芻的,好乾燥(乾淨)、草食性的家畜,皆是温順馴良的性情。 ==== | ==== 4. (參考)由走獸之習性可知,牠們是分蹄、反芻的,好乾燥(乾淨)、草食性的家畜,皆是温順馴良的性情。 ==== | ||
- | 反之,其他不潔活物皆違反此種特性,不是好潮溼,就是肉食性、雜食性、好腐敗臭爛,與死屍為伍等。喜好在地上爬行(爬蟲類),用掌行走及無鱗、無鰭(翅),就是無天上飛鳥之「翅膀」,也無地上有足有腿,用牠們腳來「蹦跳」〈H5425〉,此字原文有」驚嚇、嚇一跳「之含意,表示牠們有警醒、小心、謹慎的性情。另一含意有「放鬆、釋放」的意思,參(詩 | + | 反之,其他不潔活物皆違反此種特性,不是好潮溼,就是肉食性、雜食性、好腐敗臭爛,與死屍為伍等。喜好在地上爬行(爬蟲類),用掌行走及無鱗、無鰭(翅),就是無天上飛鳥之「翅膀」,也無地上有足有腿,用牠們腳來「蹦跳」(H5425),此字原文有」驚嚇、嚇一跳「之含意,表示牠們有警醒、小心、謹慎的性情。另一含意有「放鬆、釋放」的意思,參(詩 105:20; 146: |
這都與「分別、上升、與地面遠離、不愛地上的污穢混濁、小心避禍」有關之性情,因此由其特性特長來分,在濁世隨風尚潮流而去的水族,亦成不潔(來 2:1; 弗 4:14)。 | 這都與「分別、上升、與地面遠離、不愛地上的污穢混濁、小心避禍」有關之性情,因此由其特性特長來分,在濁世隨風尚潮流而去的水族,亦成不潔(來 2:1; 弗 4:14)。 | ||
- | ==== 5. 死屍〈H5038〉或死去〈H4194〉: ==== | + | ==== 5. 死屍(H5038)或死去(H4194): ==== |
- | 罪的工價就是死(羅 6: | + | 罪的工價就是死(羅 6: |
- | 死亡乃是由於亞當一人犯罪而來(創 2:17; 羅 5: | + | 死亡乃是由於亞當一人犯罪而來(創 2:17; 羅 5: |
因此,吃不潔之活物與觸摸、抬拿其死屍者,皆是與罪及死亡作朋友,而且與違反神命令的人/動物相交來往,便是不與神同行來往,而是與狡猾之蛇、卑賤、陰險、詭詐之鼠類、兇暴之犬類、猛禽、猛獸為友者,這都是指與此世為友,而與神為敵了。 | 因此,吃不潔之活物與觸摸、抬拿其死屍者,皆是與罪及死亡作朋友,而且與違反神命令的人/動物相交來往,便是不與神同行來往,而是與狡猾之蛇、卑賤、陰險、詭詐之鼠類、兇暴之犬類、猛禽、猛獸為友者,這都是指與此世為友,而與神為敵了。 | ||
- | 再者,女人生育(出血)不潔、嚴重皮膚病不潔、漏症不潔,都是與喪失生命(血)有關的,與「死亡」有涉。因此被定(?)為不潔。生命乃是遵神命令者所擁有的美好禮物,死亡乃是違反神令(犯罪)的醜惡結局。 | + | 再者,女人生育(出血)不潔、嚴重皮膚病不潔、漏症不潔,都是與喪失生命(血)有關的,與「死亡」有涉。因此被定為不潔。生命乃是遵神命令者所擁有的美好禮物,死亡乃是違反神令(犯罪)的醜惡結局。 |
- | (利 11)之內容與(利 10)亞倫二子違令獻上凡(異)火而死亡有關(利 10: | + | (利 11)之內容與(利 10)亞倫二子違令獻上凡(異)火而死亡有關(利 10: |
與萬民有別乃是由「食物」之分別來作準則(利 20: | 與萬民有別乃是由「食物」之分別來作準則(利 20: | ||
行 54: | 行 54: | ||
==== 6. 食物潔淨例是否因只重視內心之潔淨,而不重視外在身體之潔淨? ==== | ==== 6. 食物潔淨例是否因只重視內心之潔淨,而不重視外在身體之潔淨? ==== | ||
- | 因為新約聖經似乎說:「凡物在信的人都是潔淨的」,因此許多人認為:「現今不再分別,凡物都可以吃,不必再守食物潔淨條例」。這樣的說法是正確的嗎? | + | 因為新約聖經似乎說:「凡物在信的人都是潔淨的」,因此許多人認為:「現今不再分別,凡物都可以吃,不必再守食物潔淨律法條例」。這樣的說法是正確的嗎? |
我們試加分析這種說法的矛盾和錯處來: | 我們試加分析這種說法的矛盾和錯處來: | ||
行 76: | 行 76: | ||
==== 7. 把神限定可吃的食物,變作一切活物都是潔淨可吃的。 ==== | ==== 7. 把神限定可吃的食物,變作一切活物都是潔淨可吃的。 ==== | ||
- | 這造成了對一切動物的殺害,而放縱人肉體情慾、眼慾、及今生之驕傲這三件世界的事,都是由世界來的(約壹 | + | 這造成了對一切動物的殺害,而放縱人肉體情慾、眼慾、及今生之驕傲這三件世界的事,都是由世界來的(約壹 2: |
行 85: | 行 85: | ||
===== 一、就生命與死亡的嚴格劃分法 ===== | ===== 一、就生命與死亡的嚴格劃分法 ===== | ||
- | 吃乃是得生命之法,死亡乃是與神的生命隔絕。此章以六段「死屍」(利 11:8, 11, 24-25, 26-28, 31-38, 39-41),跳接六段「活物」(走獸 2-7,魚 9-12,鳥 13-19,有翅昆蟲 20-22,爬物 29-30/41-45 重複爬物)。因此利十一章(利 11)之分段法,就內容而分,只有此兩種分法。 | + | 吃乃是得生命之法,死亡乃是與神的生命隔絕。此章以六段「死屍」(利 11:8, 11, 24-25, 26-28, 31-38, 39-41),跳接六段「活物」(走獸 2-7,魚 9-12,鳥 13-19,有翅昆蟲 20-22,爬物 29-30,41-45 重複爬物)。因此利十一章(利 11 章)之分段法,就內容而分,只有此兩種分法。 |
===== 二、就文學結構和相同性質而分 ===== | ===== 二、就文學結構和相同性質而分 ===== | ||
行 131: | 行 131: | ||
以上足證本章亦只可分成兩大段。 | 以上足證本章亦只可分成兩大段。 | ||
- | ====== 潔淨條例(利 十一至十五章) ====== | + | ====== 潔淨律法條例(利 十一至十五章) ====== |
- | ===== 一、潔淨條例的內容 ===== | + | ===== 一、潔淨律法條例的內容 ===== |
==== (利 11-15)記載的內容 ==== | ==== (利 11-15)記載的內容 ==== | ||
行 184: | 行 184: | ||
而(創 9: | 而(創 9: | ||
- | 至於(創 9: | + | 至於(創 9:1, 7)則是重述(創 1:26, 28)的筆法。 |
可見(創 9: | 可見(創 9: | ||
- | 而(創 9: | + | 而(創 9: |
- | 故(利 11)在食物潔淨法的最後吩咐中,又出現在(利 11: | + | 故(利 11)在食物潔淨法的最後吩咐中,又出現在(利 11: |
- | 在(利 11: | + | 在(利 11: |
- | 因此,在(創 9:3)的 remes〈H7430〉作為「食物」(交在你們手中),與(利 11:44)的 remes〈H7430〉「不可污穢自己」(你們要成聖),兩者對照參看,顯然(創 9: | + | 因此,在(創 9:3)的 remes(H7430)作為「食物」(交在你們手中),與(利 11:44)的 remes(H7430)「不可污穢自己」(你們要成聖),兩者對照參看,顯然(創 9: |
(利 11)之人與動物之間的「食物關係」,含有潔淨與污穢(當以為可憎)的分別用詞,這在(創 1)的第六日之創造中,動物與人類同在此日受造,但是對於動物(指地上走獸,應指家畜而言),特別分定是倒嚼又分蹄(完全分開的)(利 11:3 ),可作為食物。 | (利 11)之人與動物之間的「食物關係」,含有潔淨與污穢(當以為可憎)的分別用詞,這在(創 1)的第六日之創造中,動物與人類同在此日受造,但是對於動物(指地上走獸,應指家畜而言),特別分定是倒嚼又分蹄(完全分開的)(利 11:3 ),可作為食物。 | ||
行 200: | 行 200: | ||
== 「分別」 == | == 「分別」 == | ||
- | 「凡蹄分兩瓣」,原文是由三字組成: 分裂〈H6536〉,分蹄〈H6541〉,及劈開撕裂〈H8156〉,此三字之重複強調「完全分開」,毫無一點連接(無藕斷絲連)之關係。這種強調,在此章的結語上又再次強調出來:「要在污穢之間、潔淨之間,並在可吃的活物間、不可吃的活物之間〈H996〉分開〈H914〉」。 | + | 「凡蹄分兩瓣」,原文是由三字組成: 分裂(H6536),分蹄(H6541),及劈開撕裂(H8156),此三字之重複強調「完全分開」,毫無一點連接(無藕斷絲連)之關係。這種強調,在此章的結語上又再次強調出來:「要在污穢之間、潔淨之間,並在可吃的活物間、不可吃的活物之間(H996)分開(H914)」。 |
注意,這種用詞完全與(創 1: | 注意,這種用詞完全與(創 1: | ||
行 206: | 行 206: | ||
由光暗之分別(光),諸水間之分別(天),晝夜之分別(光體),食物潔與不潔之分別(立約之民),相互比較,則立約之民即如光、天和天上光體一般,是在地上有所分別,即作為神的聖民。其神聖的使命是「管理」,其掌握的具體權柄,乃在乎「分別」食物上,若在地上失去了這種「分別」,則這地將如同天昏地暗、混沌不明之未曾受造/分別前之光景! | 由光暗之分別(光),諸水間之分別(天),晝夜之分別(光體),食物潔與不潔之分別(立約之民),相互比較,則立約之民即如光、天和天上光體一般,是在地上有所分別,即作為神的聖民。其神聖的使命是「管理」,其掌握的具體權柄,乃在乎「分別」食物上,若在地上失去了這種「分別」,則這地將如同天昏地暗、混沌不明之未曾受造/分別前之光景! | ||
- | 因此(創 2: | + | 因此(創 2: |
== 「倒嚼」 == | == 「倒嚼」 == | ||
- | 原文由〈H5927〉「使上升」,〈H1625〉「反芻動物」,兩字合成「使〔食物〕上升的反芻動作」。 | + | 原文由(H5927)「使上升」,(H1625)「反芻動物」,兩字合成「使〔食物〕上升的反芻動作」。 |
- | 〈H1625〉的字根動詞為〈H1641〉,在(利 11: | + | (H1625)的字根動詞為(H1641),在(利 11: |
- | 〈H5927〉「使上升」首見於(創 2: | + | (H5927)「使上升」首見於(創 2: |
那麼,此種反芻之動作猶如霧氣之從地上騰,如燔祭之在烟中上升那樣,皆是與升到天上〔神〕那裡一樣,原來這潔淨可吃的動物,乃是與神之在天上一樣,正如蹄分開雙瓣,與天上之神分開光暗、諸水、和晝夜一樣。 | 那麼,此種反芻之動作猶如霧氣之從地上騰,如燔祭之在烟中上升那樣,皆是與升到天上〔神〕那裡一樣,原來這潔淨可吃的動物,乃是與神之在天上一樣,正如蹄分開雙瓣,與天上之神分開光暗、諸水、和晝夜一樣。 | ||
- | 在(哈 Hab 1: | + | 在(哈 Hab 1: |
==== (利 11:4) ==== | ==== (利 11:4) ==== | ||
行 224: | 行 224: | ||
=== 「就與你們不潔淨」 === | === 「就與你們不潔淨」 === | ||
- | 此片語子句在(4, | + | 此片語子句在(4, |
談到「十二」之數,與以色列十二支派數相同,也與十二使徒數吻合。此種數目相同,代表了新約選民在食物法上的相同意涵:這些物不但於舊約選民不潔,也與新約選民不潔。 | 談到「十二」之數,與以色列十二支派數相同,也與十二使徒數吻合。此種數目相同,代表了新約選民在食物法上的相同意涵:這些物不但於舊約選民不潔,也與新約選民不潔。 | ||
- | === 「不潔淨」〈H2931〉 === | + | === 「不潔淨」(H2931) === |
- | 是形容詞 tame’ ,也用作動詞「成為不潔、或使不潔」。它不是提健康衛生上的不潔意涵,而是對神而言的、宗教上的不潔。這種不潔由另一個字「可憎的」〈H8263〉「成為可憎」〈H8262〉來襯托加強其意涵。 | + | 是形容詞 tame’ ,也用作動詞「成為不潔、或使不潔」。它不是提健康衛生上的不潔意涵,而是對神而言的、宗教上的不潔。這種不潔由另一個字「可憎的」(H8263)「成為可憎」(H8262)來襯托加強其意涵。 |
- | 查「成為可憎」〈H8262〉,動詞 shiqqes ,有兩含義:「視⋯⋯為可憎的」(利 11: | + | 查「成為可憎」(H8262),動詞 shiqqes ,有兩含義:「視⋯⋯為可憎的」(利 11:11, 13),使役動詞「使⋯⋯成為可憎的」(利 11:43; 20: |
這都是以神的眼光來看的,因為神是聖別的,所以選民也要聖別(利 11:44)。 | 這都是以神的眼光來看的,因為神是聖別的,所以選民也要聖別(利 11:44)。 | ||
行 240: | 行 240: | ||
* 水族(10-12) | * 水族(10-12) | ||
* 鳥類(13) | * 鳥類(13) | ||
- | * 有翅昆蟲類(20, | + | * 有翅昆蟲類(20, |
- | * 爬蟲類(41, | + | * 爬蟲類(41, |
- | 雅威是他們的神,是從埃及地領出他們的,要作他們的神(利 11: | + | 雅威是他們的神,是從埃及地領出他們的,要作他們的神(利 11: |
由於食物與立約之民的關係,其深具宗教敬拜的權利和義務,且具自身身分認定的功能,故誰是雅威的選民,誰認雅威是他的神,而雅威也要當他的神時,他就不可使自己成為污穢、可憎的,其理由在此。 | 由於食物與立約之民的關係,其深具宗教敬拜的權利和義務,且具自身身分認定的功能,故誰是雅威的選民,誰認雅威是他的神,而雅威也要當他的神時,他就不可使自己成為污穢、可憎的,其理由在此。 | ||
- | 對比撒但魔鬼及其使者們,乃是污穢、可憎的。在聖經中,這種污靈與聖靈彼此對比,正如撒但魔鬼是與基督之對比,基督來要除掉魔鬼的作為,使因牠的作為去犯罪的人,成為不再犯罪的神的兒子,參(約壹 | + | 對比撒但魔鬼及其使者們,乃是污穢、可憎的。在聖經中,這種污靈與聖靈彼此對比,正如撒但魔鬼是與基督之對比,基督來要除掉魔鬼的作為,使因牠的作為去犯罪的人,成為不再犯罪的神的兒子,參(約壹 3:8)。 |
- | (約壹 | + | (約壹 3: |
- | (利 5: | + | (利 5: |
=== 「可以吃」與「不可吃」 === | === 「可以吃」與「不可吃」 === | ||
行 267: | 行 267: | ||
=== 經文強調「不可吃」的部份 === | === 經文強調「不可吃」的部份 === | ||
- | 「駱駝」、「沙番」、「兔子」、「豬」,前三者是倒嚼不分蹄,後者是分蹄不倒嚼,經文列出了此 4 種不潔物,卻未列出潔淨物,這分明是在強調不可吃的部份,有詳細的說明:如下文在雀鳥類列出20種(利 11: | + | 「駱駝」、「沙番」、「兔子」、「豬」,前三者是倒嚼不分蹄,後者是分蹄不倒嚼,經文列出了此 4 種不潔物,卻未列出潔淨物,這分明是在強調不可吃的部份,有詳細的說明:如下文在雀鳥類列出 20 種(利 11: |
=== 「四」的含意 === | === 「四」的含意 === | ||
- | 四樣的「四」數,代表之含意,由(箴 | + | 四樣的「四」數,代表之含意,由(箴 30)喜用三加一之四數看出: |
- | * 四宗人(箴 | + | * 四宗人(箴 30: |
- | * 二女兒,三不知足,加上不說夠〔彀〕的共四樣(箴 | + | * 二女兒,三不知足,加上不說夠〔彀〕的共四樣(箴 30: |
- | * 測不透之奇妙有三樣,不知的共四樣(箴 | + | * 測不透之奇妙有三樣,不知的共四樣(箴 30: |
- | * 使地震動的有三樣,連地擔不起的有四樣(箴 | + | * 使地震動的有三樣,連地擔不起的有四樣(箴 30: |
- | * 地上四小物,卻甚聰明(箴 | + | * 地上四小物,卻甚聰明(箴 30: |
- | * 步行威武的有三樣⋯⋯共四樣(箴 | + | * 步行威武的有三樣⋯⋯共四樣(箴 30: |
- | * 「有三樣⋯⋯共四樣」的用語,也出現四次(箴 | + | * 「有三樣⋯⋯共四樣」的用語,也出現四次(箴 30:15, 18, 21, 29)。 |
- | (箴 | + | (箴 30: |
* (2-3)共四句; | * (2-3)共四句; | ||
行 292: | 行 292: | ||
這正如(利 11: | 這正如(利 11: | ||
- | 同樣,在(箴 | + | 同樣,在(箴 31)具有四段結構,先三個短小單元,加上一大單元: |
* 三小單元 | * 三小單元 | ||
- | * 戒女色(2-3); | + | * 戒女色(2-3); |
* 戒酗酒(9-7); | * 戒酗酒(9-7); | ||
* 要公義(8-9); | * 要公義(8-9); | ||
行 303: | 行 303: | ||
如此看來,最後加上的第四樣常是最重要的、最強調的點: | 如此看來,最後加上的第四樣常是最重要的、最強調的點: | ||
- | * (箴 | + | * (箴 30) |
* 火(16) | * 火(16) | ||
* 戲笑父母的眼瞎(17) | * 戲笑父母的眼瞎(17) | ||
行 311: | 行 311: | ||
* 〔守宮用爪掀牆,卻住王宮(28)〕 | * 〔守宮用爪掀牆,卻住王宮(28)〕 | ||
* 無人能敵的君王(31) | * 無人能敵的君王(31) | ||
- | * (箴 | + | * (箴 31) |
* 理想妻子(10-31) | * 理想妻子(10-31) | ||
=== 「豬」 === | === 「豬」 === | ||
- | 那麼,(利 11: | + | 那麼,(利 11: |
=== 「駱駝」 === | === 「駱駝」 === | ||
行 324: | 行 324: | ||
=== 「沙番」 === | === 「沙番」 === | ||
- | (利 11: | + | (利 11: |
=== 「兔子」 === | === 「兔子」 === | ||
- | (利 11: | + | (利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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