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gen:gen_c16v1_c16v16_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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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gen:gen_c16v1_c16v16_20230729 [2023/07/26 02:00 -0500 Wed. (21 個月前)] – [B、亞伯蘭的處置] lyx | commentary:gen:gen_c16v1_c16v16_20230729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2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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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2: | 行 12: | ||
===== (創 16: | ===== (創 16: | ||
- | * A、(1-3)撒萊取來夏甲給他做妻子,亞伯蘭住在迦南十年 | + | * A、(1-3)撒萊取來夏甲給他做妻子,亞伯蘭住迦南地已十年 |
* B、(4-6a)夏甲懷孕輕視她的主母,撒萊向亞伯蘭申訴 | * B、(4-6a)夏甲懷孕輕視她的主母,撒萊向亞伯蘭申訴 | ||
* C、(6b)撒萊苦待她,她就從她面前逃走 | * C、(6b)撒萊苦待她,她就從她面前逃走 | ||
- | * D、(7)雅威的使者找到她,在那水泉旁[意:永 | + | * D、(7)雅威的使者找到她,在那水泉旁[意:永活者眷顧人之井] |
- | * C’、(8-9)使者對話夏甲,當要回到妳主母那裏,並 | + | * C’、(8-9)使者對話夏甲,當要回到妳主母那裏,並屈服自己在她手下 |
- | * B’、(10-14)使者對夏甲應許: | + | * B’、(10-14)使者對夏甲應許: |
* A’、(15-16)夏甲為亞伯蘭生了一子,亞伯蘭是八十六歲 | * A’、(15-16)夏甲為亞伯蘭生了一子,亞伯蘭是八十六歲 | ||
行 34: | 行 34: | ||
* A、今日學者大多反對此制度,引用(創 2:24; 可 10:5-9; 弗 5: | * A、今日學者大多反對此制度,引用(創 2:24; 可 10:5-9; 弗 5: | ||
- | | + | |
+ | * 然而(申 22 章)亦是言及要求女子貞潔,並未限制男人娶妾事宜。無論新舊約經文,事實上並無禁止此事。 | ||
* B、納妾是否是神喜悅的?這才是讀者要深思的!神雖容許男人多妻,是因人常屬肉體的,但聖經中出現多妻的家庭,常是紛爭不斷,如亞伯蘭、雅各、以利加拿(撒上 1 章)、大衛、所羅門等,都一樣落在無休止的爭鬥裏。 | * B、納妾是否是神喜悅的?這才是讀者要深思的!神雖容許男人多妻,是因人常屬肉體的,但聖經中出現多妻的家庭,常是紛爭不斷,如亞伯蘭、雅各、以利加拿(撒上 1 章)、大衛、所羅門等,都一樣落在無休止的爭鬥裏。 | ||
行 79: | 行 80: | ||
* a、「輕視」(H7043) | * a、「輕視」(H7043) | ||
- | * 在此為普通動詞,基本意「對於重量,使之輕、少」,故而在數量上指「減少」(創 8:8, 11),在速度上指「快速(撒下 1: | + | * 在此為普通動詞,基本意「對於重量,使之輕、少」,故而在數量上指「減少」(創 8:8, 11),在速度上指「快速(撒下 1: |
* 在本章(創 16:4, 5)中出現 2 次。 | * 在本章(創 16:4, 5)中出現 2 次。 | ||
* 本字詞和「嘲笑、戲笑」(H6711)(創 21: | * 本字詞和「嘲笑、戲笑」(H6711)(創 21: | ||
行 105: | 行 106: | ||
==== B、亞伯蘭的處置 ==== | ==== B、亞伯蘭的處置 ==== | ||
- | * a、為平息家中的不和諧,亞伯蘭快速地處置。加爾文認為這是亞伯蘭的人性謙虛偉大,不與妻子爭吵,不將夏甲視為己妻。然而由(出 21: | + | * a、為平息家中的不和諧,亞伯蘭快速地處置。 |
+ | * 《加爾文》認為這是亞伯蘭的人性謙虛偉大,不與妻子爭吵,不將夏甲視為己妻。 | ||
+ | * 然而由(出 21: | ||
* b、他口中的「按妳眼中以為那美善的」,看似要撒萊善待夏甲,但他先將婢女交在主母手中,已不視夏甲為妻,又豈能期望撒萊的寬容?此句話「在妳眼中」正對應(創 16:4, 5)「在她眼中」,等同允許撒萊回報夏甲,是以惡報惡,而非以善報惡,撒萊自是會苦待夏甲。 | * b、他口中的「按妳眼中以為那美善的」,看似要撒萊善待夏甲,但他先將婢女交在主母手中,已不視夏甲為妻,又豈能期望撒萊的寬容?此句話「在妳眼中」正對應(創 16:4, 5)「在她眼中」,等同允許撒萊回報夏甲,是以惡報惡,而非以善報惡,撒萊自是會苦待夏甲。 | ||
行 111: | 行 114: | ||
==== C、評判撒萊和亞伯蘭的行為 ==== | ==== C、評判撒萊和亞伯蘭的行為 ==== | ||
- | * a、按(創 15: | + | * a、按(創 15: |
* b、二人的控訴和處置,按摩西律法的法則,也顯出二人的不公義,對比(創 12 章)法老和(創 20 章)亞比米勒,他們對待弱勢者的態度和行為,遠比亞伯蘭夫妻二人好多了。 | * b、二人的控訴和處置,按摩西律法的法則,也顯出二人的不公義,對比(創 12 章)法老和(創 20 章)亞比米勒,他們對待弱勢者的態度和行為,遠比亞伯蘭夫妻二人好多了。 | ||
行 144: | 行 147: | ||
* ③接受人向神獻祭的(創 22:13); | * ③接受人向神獻祭的(創 22:13); | ||
* ④以「我自己的作為」來述說神的作為(士 2:1-4); | * ④以「我自己的作為」來述說神的作為(士 2:1-4); | ||
- | * ⑤也被稱為「主」(亞 | + | * ⑤也被稱為「主」(亞 |
* ⑥預表彌賽亞(瑪 3:1)。 | * ⑥預表彌賽亞(瑪 3:1)。 | ||
- | * 「使者」有時用單數詞,有時用複數詞,他受差而臨及世人,傳達雅威權柄能力旨意,等同代表雅威同在,但他不是那獨一的神本身,而是神的複刻版,正如基督的位格。 | + | * 「使者」有時用單數詞,有時用複數詞,他受差而臨及世人,傳達雅威權柄能力旨意,等同代表雅威同在,但他不是那獨一的神本身,而是神的複製版,正如基督的位格。 |
* b、找到的地點在書珥路上的水泉旁 | * b、找到的地點在書珥路上的水泉旁 | ||
行 153: | 行 156: | ||
==== B、(創 16:8) ==== | ==== B、(創 16:8) ==== | ||
- | * a、使者首句話是為鉤起夏甲的身分確認,既是婢女豈能不盡責而不在主人身邊呢?從何而來,往哪裏去,均要按主人旨意而行動,怎能自己獨自行動? | + | * a、使者首句話是為鈎起夏甲的身分確認,既是婢女豈能不盡責而不在主人身邊呢?從何而來,往哪裏去,均要按主人旨意而行動,怎能自己獨自行動? |
* b、夏甲回答並未否認自己身分,尚存有主婢之區分,只是現在是逃跑者。 | * b、夏甲回答並未否認自己身分,尚存有主婢之區分,只是現在是逃跑者。 | ||
行 166: | 行 169: | ||
* c、有靈意解經者將本段內容,引用(加 6: | * c、有靈意解經者將本段內容,引用(加 6: | ||
- | * (加 6: | + | * (加 6: |
* (加 4 章)的夏甲是代表按肉體為奴的盟約,而非指律法本身,撒萊代表自由按應許的盟約,而非指恩典本身。事實上,保羅之意是指如何達到律法要求的途徑,一個是按肉體生出,一個是按靈生出。這些都在神律法的計畫中,神早已透過律法向選民預示了,而非要人服在律法的控告下。 | * (加 4 章)的夏甲是代表按肉體為奴的盟約,而非指律法本身,撒萊代表自由按應許的盟約,而非指恩典本身。事實上,保羅之意是指如何達到律法要求的途徑,一個是按肉體生出,一個是按靈生出。這些都在神律法的計畫中,神早已透過律法向選民預示了,而非要人服在律法的控告下。 | ||
行 191: | 行 194: | ||
=== c、「他成為人的野驢」 === | === c、「他成為人的野驢」 === | ||
- | * 正如(伯 39: | + | * 正如(伯 39: |
=== d、「他手對抗所有人,所有人的手對抗他」 === | === d、「他手對抗所有人,所有人的手對抗他」 === | ||
行 217: | 行 220: | ||
=== c、夏甲第二句話是帶疑問詞,有不同譯法。 === | === c、夏甲第二句話是帶疑問詞,有不同譯法。 === | ||
- | 在此有個分支,對於「之後」(H310)一詞有不同解釋: | + | 對於「之後」(H310)一詞有不同解釋: |
- | * 若當作介詞用,則譯文便如《雅威聖經譯本》正文; | + | * 若當作介詞用,時間介詞: |
- | * 若當作副詞用,則譯文便如 Koehler 的譯文。 | + | * 若當作副詞用(副詞當名詞,指: |
- | * 若採後者的譯法,則等同於(出 33:23; 士 6:21-22; 13: | + | * 若採後者的譯法,則等同於(出 33:23; 士 6:21-22; 13: |
- | * 若採前者的譯法,則有意指夏甲自問能否看見神所預示的應許。 | + | * 若採前者的譯法,則文章有意指夏甲自問能否看見神所預示的應許,這成為她能重回撒萊的原因。 |
- | * 由雅威使者找到她,經歷啟示後,她也重新找到當行的路。 | + | * 由雅威使者找到她,經歷啟示之後,她現在也重新找到當行的路。 |
- | === d、(創 16: | + | === d、(創 16:14)有學者認為本節是插入的話,是作者針對故事的教導結論。 === |
- | * 「庇耳拉海萊」由三個希伯來文組合而成:「井、活著的、看見者」,此為聖經首次出現,另見(創 24:62; 25: | + | * 「庇耳拉海萊」由三個希伯來文組合而成:「井、活著的、看見者」,此為聖經首次出現,另見(創 24:62; 25: |
+ | * 本節對應上節經文,上節是夏甲對使者命名,本節是這井日後被他人命名,作為本段經文的結論: | ||
===== 四、(創 16: | ===== 四、(創 16: | ||
行 237: | 行 241: | ||
==== B、對名字出現次數之分析 ==== | ==== B、對名字出現次數之分析 ==== | ||
- | * 《鄺炳釗》以這兩節經文出現名字,夏甲 3 次、亞伯蘭 4 次,以實瑪利 2 次,卻沒有撒萊,因此故事指向撒萊原先計謀落空,她不能從計謀中得益。這也是經文要教導的的主題,以亞伯蘭夫妻的軟弱成為鑑戒,肉體永不能成就神的義。 | + | * 《鄺炳釗》以這兩節經文出現名字,夏甲 3 次、亞伯蘭 4 次,以實瑪利 2 次,卻沒有撒萊,因此故事指向撒萊原先計謀落空,她不能從計謀中得益。 |
+ | * 這也是經文要教導的的主題,以亞伯蘭夫妻的軟弱成為鑑戒,肉體永不能成就神的義。 | ||
行 244: | 行 249: | ||
==== 一、雅威向何人說話?意義何在? ==== | ==== 一、雅威向何人說話?意義何在? ==== | ||
- | * 1、比較(創 13 章)亞伯蘭和羅得二人在爭吵事件之後,雅威只向亞伯蘭說話,雖羅得是義人,但並不向羅得警戒。本章亞伯蘭、撒萊和夏甲三人,也是在發生衝突後,雅威使者只向夏甲說話,並未向亞伯蘭夫妻告誡任何事。 | + | * 1、比較(創 13 章)亞伯蘭和羅得二人在爭吵事件之後,雅威只向亞伯蘭說話,雖羅得是義人,但並不向羅得警戒。本章亞伯蘭、撒萊和夏甲三人,也是在發生衝突後,雅威使者只向夏甲說話,並未向亞伯蘭夫妻告誡任何事,因神是看顧弱勢者,給予安慰與勸勉,只要受勸勉者能聽從其言,就必蒙恩成就應許。 |
* 2、聖經以故事性為教導內容時,有時並未直接在其內容中指明對錯的用詞或評語,而需由上下相關事件一併考量,才能判別故事本身的教導意義。 | * 2、聖經以故事性為教導內容時,有時並未直接在其內容中指明對錯的用詞或評語,而需由上下相關事件一併考量,才能判別故事本身的教導意義。 | ||
行 256: | 行 261: | ||
==== 二、神為何還要眷顧屬肉的象徵者夏甲? ==== | ==== 二、神為何還要眷顧屬肉的象徵者夏甲? ==== | ||
- | * 1、由(加 4: | + | * 1、由(加 4: |
- | * 2、然而是先有屬肉的西乃山盟約,才有日後的屬天的耶路撒冷之約。每一位選民都必先經歷屬肉的盟約,才能承繼屬天的盟約,正如先有屬肉的亞當,再有末後的亞當。人若不能明白且經歷屬肉的,就不能理解屬天的、自由的寶貴。然而按保羅書信點明,事實上大多數人仍然喜樂存在於屬肉的,拒絕真自由所帶來的聖別。 | + | * 2、然而是先有屬肉的西乃山盟約,才有日後的屬天的耶路撒冷之約。每一位選民都必先經歷屬肉的盟約而守住律法成為聖別,才能承繼屬天的盟約為產業,正如先有屬肉的亞當,再有末後的亞當。人若不能明白且經歷屬肉的,就不能理解屬天的、自由的寶貴。然而按保羅書信點明,事實上大多數人仍然喜樂存在於屬肉的,拒絕真自由所帶來的聖別。神眷顧屬肉的象徵者夏甲,是要夏甲守住身分,正如信徒也要因聖靈同在守住神的律法要求,但日後夏甲與其後裔要奪取長子身分,正如今日信徒自以為神、為主,拒絕神的要求,寧願憑肉行事,違背律法規範,正是保羅所責備的。 |
- | * 3、神應許亞伯蘭的後裔眾多,按字面而言,屬肉的後裔確實眾多,但按靈而論,屬天的後裔也是無數,神是信實的,無論從任何面向來論,都是確立的。且眷顧夏甲以致生出以實瑪利,是為在日後作為亞伯蘭引以為戒的記號,這可由(創 17 章)直接印證此事。因此神眷顧屬肉的,是為讓屬天的得以成全,今日神尚眷顧我們屬肉的生命,目的也是在此,否則就失去眷顧的本質。 | + | * 3、神應許亞伯蘭的後裔眾多,按字面而言,屬肉的後裔確實眾多,但按靈而論,屬天的後裔也是無數,神是信實的,無論從任何面向來論,都是確立的。且眷顧夏甲以致生出以實瑪利,是為在日後作為亞伯蘭引以為戒的記號,這可由(創 17 章)直接印證此事。因此神眷顧屬肉的,是為讓屬天的得以成全,今日神尚眷顧我們屬肉的生命,目的也是在此,為要我們成為無瑕的、屬天的子民,否則就失去眷顧的本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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