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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 | 行 1: | ||
+ | ====== 《加拉太書註釋》6、釋意六(加 5: | ||
+ | ==== 2.2.2.2.3. 稱義後順從靈結靈果(加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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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經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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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16 然而我繼續說,你們應當持續藉著靈生活行動,而絕不可成就肉體的私欲。 | ||
+ | * 5.17 因為這肉體,它不住的起私欲敵對那靈,然而那靈也對抗這肉體,因為兩者彼此持續不斷的對立,以致那倘若你們所願意於兩者的事,你們不能一直持續地作。 | ||
+ | * 5.18 然而假若你們持續被靈引導,就不是在律法之下。 | ||
+ | * 5.19 而這肉體的諸行為是顯而易見的,它們就是淫亂、不潔、妄作非為、 | ||
+ | * 5.20 偶像崇拜、行邪術、諸仇恨、爭兢、妒忌、眾激怒、諸爭私利、眾離間分立、諸派別、 | ||
+ | * 5.21 眾嫉妒、眾醉酒、眾荒宴、以及和這些是相似的眾事,我現今對你們預告的事,正如我從前預先說過:這些持續實踐這樣事的人將不能承繼神國為產業。 | ||
+ | * 5.22 然而那靈的果實就是愛、喜樂、和平、延長怒氣、慈善、好意、信心、 | ||
+ | * 5.23 溫柔、自制、沒有律法反對這樣事。 | ||
+ | * 5.24 而這些屬基督耶穌的人,他們已將那肉體同著各樣的惡情和私慾釘十架了。 | ||
+ | * 5.25 假若我們持續藉著靈活著,我們也可以持續藉著靈循序而行。 | ||
+ | * 5.26 不要讓我們持續成為好虛榮者,彼此叫喊挑戰著,互相嫉妒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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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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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段經文明顯成上下對比方式對稱結構:主要用詞** | ||
+ | |||
+ | * A、順從聖靈生活行動,就不在律法之下(16-18) 靈(四次)、肉(三次) | ||
+ | * B、肉體行為,其結局不能承繼神國 | ||
+ | * B’、聖靈果子,沒有律法反對 | ||
+ | * A’、順從聖靈活著,就可以循序而行 (25-26) | ||
+ | |||
+ | **就否定詞的使用上,也呈現對比式出現:** | ||
+ | |||
+ | * A“不是在律法之下”,對映B’“沒有律法反對這樣事”。 | ||
+ | * B“不能承繼神國”, | ||
+ | |||
+ | 16節加強否定假設“絕不可成就肉體私慾”,相對於17節禁止假設“若所願意的,卻不能作”。 | ||
+ | |||
+ | **用詞上也重複、上下對比:** | ||
+ | |||
+ | * 17節靈肉對抗,23節沒有律法對抗這樣的事。 | ||
+ | * 16節肉體私慾,23節肉體私慾 | ||
+ | * 21節實行這樣事的人,24節屬基督耶穌的人。 | ||
+ | * 26節的用法和內容,和15節相同,都以“彼此”兩次,指出負面行為,使1-15和16-26互成補充,連續其中心論述,如何使用自由。在本段中雖無使用“自由”這詞,但藉由幾個動詞:生活行動(16節)、實踐(21節)、循序而行(25節),這三詞都有自由行動的含意,表達人如何使用其自由而抉擇其行動模式的生活。 | ||
+ | |||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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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主動憑靈生活行事→絕不成就肉體的私慾 (5: | ||
+ | * B、肉體對抗那靈 | ||
+ | * B’、那靈對抗肉體→不讓人作任何事 | ||
+ | * A’、被動被靈引領→就不在律法之下 | ||
+ | |||
+ | 前段提出律法的美善是經由愛來完成,本段則提出要經由靈來成事,這兩項在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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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段靈肉相爭,是針對已相信得恩者而言,非對教會以外之人談論,因此相爭的主題是在於能否遵行律法為中心。肉體有兩種含意,前面已題及,在本段中不在強調要以肉體去成為遵行律法的力量,而在於肉體本身發出的行為,成為阻攔遵行律法的力量,是由5: | ||
+ | |||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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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肉體的私慾”:出現在弗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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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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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這段爭戰的探討中,一般都引用羅七章來作說明,假設信眾和保羅一樣,所願意的是討神喜悅的生活。因此推論出若用律法(它等同肉體)來引導人在生活上向善,就註定失敗,反之若受聖靈引導,就不會有這場掙扎的失敗。一般解經者都將肉體視為肉體的力量,就等同律法外在要求,這犯了文意上的錯誤。一方面保羅故意用“兩者”這個代名詞前後出現,表達人可能願意美善的,也可能願意私慾的放縱,這在實際個人屬靈爭戰上,才是真實的,而非每一信眾都必然只喜悅良善的。另一方面由下面保羅說明肉體的行為,它不是指要按肉體力量去尋得美善之事,而是肉體本身就是一種引誘,是違反律法的,因此肉體絕非指律法要求,更非指行律法必會造成生命敗壞。兩種力量的拉扯下,一是要使人們去遵行律法討神喜悅,一是使我們放縱肉體私慾,滿足肉體以致違反律法,以致我們可能什麼都不能作,也可能是指我們所作的都會有阻攔產生,這才是保羅要告訴教會的。因此我們的決定就成為我們應負的責任,若為善得賞,或為惡得懲,在這審判事上我們反而沒有自由決定,我們的自由只在開始的抉擇,但保羅先將此抉擇末後帶出的結果告訴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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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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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羅在此只提正面的引導,結局是不在律法之下,對比提後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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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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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 | ||
+ | | a、標題 肉體的行為(5: | ||
+ | | b、詳例 十五項(5: | ||
+ | | c、種類 實行這樣事的人(21b) | ||
+ | | d、結局 不能承繼神國(21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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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另形容詞“這樣的事”在21和23節重複相對,雖然23節的這樣的事末指明何種性別,有學者以為應當陽性使用,而成“這樣的人”,來和21節“行這樣事的人”作結構相對稱。這樣說法,一方面使兩個帶定冠詞的人21和24節失去對焦,另一方面也使兩種詳例之事,故意以“這樣的事”作總稱而彼此相對,失去對焦。因此仍應視它為中性或陰性使用,則文章對稱平行結構更明顯。另肉體在首尾兩節(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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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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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詳舉十五項應分為三類,正對映靈果九項也是三類。靈果九項分三類,每類三項,正好符合以愛、望、信三樣為主軸,這三樣都在類別的第一位置。延長怒氣,在舊約中等同摩西向神為民求赦罪時(出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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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淫亂”:就希臘語而言是指賣淫或與娼妓苟合,就律法而言泛指一切非婚姻以外的性關係,除了與有婚姻關係的男女發生關係之姦淫罪,都可稱之淫亂罪。在律法和先知書中更以此罪指百姓對迦南神明的崇拜,在新約時代,外邦世界的神廟裡,娼妓賣淫或與廟妓行淫,被視為敬拜神的行為,可因而得祝福或生育眾多的象徵。故此用詞是異教崇拜的象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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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污穢”:原指無和潔淨組成,不潔,在律法上是針對個人身體沾染各種不符合律法的物,可指食物,身體排出之物(含女人經血、男人精液、大小排泄物、血液等)、皮虞病變,詳見利十一~十五章。它不是指道德上的不潔,聖經從來就無此用法,身體的不潔,由徒十五章公會會議決議四項,其中食血和勒死牲畜兩項即指不潔之意,此事也是在異教崇拜中習以為常。本字在新約出現十次,除帖前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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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妄作非為”:一種放肆、魯莽的行為,在新約中常指身體的淫蕩、亦為異教中淫行。以上三項者是針對身體的放縱、濫用。也都是在希羅世界中神明崇拜裡常有的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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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偶像崇拜”:由偶像和敬拜組成,新約出現四次,都特指外邦人的罪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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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邪術”:原指以藥物治病,後演變為由廟公壟斷操縱。保羅和啓示錄作者特用此字與偶像崇拜結合,在古代藥物的知識成為隱密的、神奇的,以致和神明結合。也常有獨占藥物知識以謀取利益。此藥物和人的情慾、慾望有相似用法,藉此成為犯罪媒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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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諸仇恨”:指敵意或怨恨,用眾數詞,帶出以下七種罪行,本字可總括對人罪行的代表是與愛相對之詞。本字在新約六次,有兩次特指與神為仇(羅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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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競”:本字正面指競賽、比賽、但新約九次都是負面意,指門爭、爭論、糾紛、不合、內訌,在希臘宗教中有糾紛女神,為異教世界特徵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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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妒忌”:本字正面可指內在的火熱、熱心,新約至少五處如此用法,但有十二處都指負面的,是為一已之私而有的熱情。本字的動詞出現在加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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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眾激怒”:原指人的心靈、精神、勇氣,轉指人強烈的情慾,可為正面的快樂,但在新約十八次都指受激後的爆怒情緒。舊約中常以此詞象徵神傾倒的烈怒,啓十四~十九章延用此用法。在出卅二章中神和摩西一同發怒,即用此字。聖經不是禁止人生氣、發怒,若為罪為義所發的義怒是符合神的心意,但若為肉體被激動而發怒,就常常做出非理性的行為,以致干犯律法,傷害他人,此為保羅在此之用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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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諸爭私利”:本字字源原指“為薪酬而受雇於人”,在希臘用法可指因不公平待遇而爭取勝利或為已爭職位之意,在新約中七次都指以自私自利的爭吵用法。此八詞以首尾相補充,仇恨和嫉妒一組,其餘兩兩一對對映,爭兢和妒忌,激怒和爭吵,離間和派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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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諸離間分立”:由一分為二和叛離組成,另出現於羅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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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諸派別”:字源為選擇,轉指教門、黨派,如徒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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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諸嫉妒”:對別人的好運懷抱著嫉妒、怨恨,或出於嫉妒而吝惜或拒絕。活泉出版社的新約希臘文解經中,將此字和妒忌作比較,則本字有看人有而自己沒有,便竭力使別人也沒有的行為,而妒忌則只奮力為自己追求別人有而自己沒有的東西,屬於私利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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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眾醉酒”:指多次狂飲,和“眾荒宴”一并出現於羅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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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上諸詞,雖以外邦社會常有的現象為徵兆,實際背後是以律法所教導的分別、愛、節制等等做為判斷的依據,指證肉體行為就是違反律法的行為,做為外邦信眾的警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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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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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節後一句,保羅好似一位先知說預言,他用兩個說預言的詞,一個是現在式,後一個是過去式,這樣用法正如舊約先知的說話模式,事先的預言和事後的告誡都是一致的內容,保羅不只以使徒身份臨到加拉太地區,當他教導信眾時,如同先知在說話,現在只是應驗他先知說話的內容。他故意提及他的先知說話,是為著教會忽視他的教導,正如古代以色列民忽視眾先知的預言和告誡一樣,他不壓其煩再說一遍:“持續實踐這樣事的人,將不能承繼神國為產業”。承繼為業出現在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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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續實踐”:現在分詞帶定冠詞當動名詞用,表達漸進的動作,因此保羅所列舉之行為不全然按律法審判是必死的罪,反而絕大多數是可以赦免的罪,但是更重要的在於人是否持續落在這種罪污之中,終就無法自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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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神的國”:保羅的著作中有八卷計14次(一般以為保羅著作計十三卷),次數不算太多,但主要經卷都有題及,雖不像福音書那樣頻繁,但其思想是一致的。基督將入神國之門打開了,猶太和外邦都可以因信入門,但是入門後的道路行走到終點之前,神國有許多的爭戰、挑戰,也有許多必然的篩選,因此神國這詞,可指入門之時,也指行路之中,更指向終點,看作者所要論述何在而定,在本處明顯是指向終點。加拉太人已入門了(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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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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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愛”:新約使用愛的詞只用希臘文中的兩個字,一個即本處,另一個羅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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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喜樂”字根來自動詞“歡娛、愉快”,同字根而演化出同為名詞、陰性之詞“恩典”,都是在描述處在愉快、高興的狀態,所呈現出來不同的表現,“喜樂”是針對愉快的真接感受,而恩典則是由愉快而演變對其來源的呈現是美善、溫馨、佳美的事物。在羅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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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平”本詞在希臘語中多指太平、和睦,無戰事或紛爭之事,喻指寧靜、安寧之意,七十士譯本將舊約中的“平安”(shalown)都以此字譯之。“平安”在希伯來文化中,是指經過付代價彌補缺憾或損失而和好如初,可用於神人之間,也用在人與人之間締結和平。因此這詞有表達一種興盛、福祉的含意,不只是消極的彌平戰事,更帶有和諧、康泰的狀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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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長怒氣”:由長的和激怒組合而成,恰與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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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慈善”:字源原指有用的,有效力的,有助益的,轉指成功、助益。用於人品上指善良、正直、用指神則為慈善、仁慈。新約十次有六次用於神,三次用於教訓要求。在舊約中有一常用詞“美善”(towb),其動、名、形容詞總計超過六百次,七十士譯本用希臘語翻譯時,用了好幾個字,其中本字詞和下一個字“好意”都是其中之一。七十士譯本在詩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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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意”:字源原指好的、高尚的、善良的,轉指有德行的、有益的。用於人品上指好意善意。新約只出現四次(羅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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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心”:本詞為本卷第21次出現,最後一次在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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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溫柔”:七十士譯本對照之希伯來文,有因刻苦自己而達到謙卑、溫柔的結果,在古典希臘文中,本字毫無懦弱無能之意,而是剛柔合一的性格:在適當之時,對適當之人,因適當之因,以適當之方式表達憤怒。新約中特指面對苦難、反對、逆境時一種堅持的態度,以期改正問題。在林前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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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制”,本詞基本上是對人的身體的自我管理,字源為權力、控制,轉指能克制自己,針對飲食、性事上的克制。新約動、名、形容詞共出現七次,它不等同禁慾,但強調能適當約束自己以完成某些特別時機時所需之任務。本詞正與肉體行為的最後兩項相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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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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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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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惡情”:原指人的情緒,其字根原指苦難,後轉指災殃,惡慾,在此指負面意思,和私慾一同合用,另出現於西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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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較於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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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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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段落靈肉對立的描寫,是以人的身體為戰場,其戰事的方式,保羅只一個動詞“對立”而無多餘描述,將雙方的關係清楚指明,並無中間路線,亦無可協調的方法,只能有一方得勝,此戰事才會平息。他將兩邊的狀態壁壘分明,受信者自身都可以分辨其差異之處,沒有混淆之地。最後的勉勵雖指出得勝之道,但也指出落入失敗的可能,對加拉太人他似乎有信心可以挽回他們,重返憑靈因信的路上,但是似乎總有但書。十字架的路,最終是自己要擔起的,雖有他人可以幫助相扶持,但最終仍按自己的工作果效在神面前受審,因此接下來後一段經文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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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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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1 弟兄們!又倘若一人被陷在某種過犯中,你們這些屬靈人,應當持續在溫柔的靈裡徹底使這樣的人恢復原狀,你注意自己,不要你也被引誘了。 | ||
+ | * 6.2 你們應當持續背負彼此的重擔,而如此,你們將全然實現基督的律法。 | ||
+ | * 6.3 因為倘若有人將什麼都不是,卻自以為是什麼,他是欺騙自己。 | ||
+ | * 6.4 然而各人應當持續察驗自己的行為,而那時,他將擁有那引以榮之處,單單對他自己而不是對別人。 | ||
+ | * 6.5 因為各人應當持續背負屬乎自己的擔子。 | ||
+ | * 6.6 然而那受教於這道的人,應當持續與那施教者在一切美好事物上一同分享。 | ||
+ | * 6.7 別被誤導了,神不可以嗤之以鼻,因為倘若一人撒種什麼,也將收成這個。 | ||
+ | * 6.8 就是:那為自己的肉體撒種者,他將從肉體收成朽壞,然而那為那靈撒種者,他將從那靈收成永生。 | ||
+ | * 6.9 然而當我們行美善事時,總不可灰心,因為當我們不鬆懈時,到了它自己的時候,我們將收成。 | ||
+ | * 6.10 所以為此,當我們仍擁有時候,就讓我們持續向眾人成就好事,且向那些信心的家人更要這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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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釋意】 | ||
+ | |||
+ | 本段落的結構分析,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簡單以1-5互相擔當重擔,6-10供給一切需用,兩段式對映。李保羅先生1-5勸人者,6-8被勸者,互相對映,而6-11和5: | ||
+ | |||
+ | **本段結構** | ||
+ | |||
+ | * A. 對屬靈人的第一層指導(1-6):鑰字背負(2, | ||
+ | * 1. 狀況1:被陷入陷井時,當使之恢復原狀(1-2) | ||
+ | * 2. 理由1:人無自誇之處,故當先察驗自己(3-4) | ||
+ | * 3. 理由2:人有自己擔子,卻當分享美善(5-6) | ||
+ | * B. 對屬靈人的第二層指導(7-10):鑰字收成(7, | ||
+ | * 1. 狀況2:別被迷惑(7a) | ||
+ | * 2. 理由1:撒什麼,必收什麼(7b-9a) | ||
+ | * 3. 理由2:趁時致力行善,將可收成美善(9b-10) | ||
+ | |||
+ | **說明** | ||
+ | |||
+ | * 第一小段中,他都以相似文章結構,將三層架構接連起來: | ||
+ | * 在第一層和第二層之間,以“若”… “而如此”…(1-2)和“若”…“而那時”…(3-4),作為對稱結構而連接。 | ||
+ | * 在第二層和第三層之間以“因為”…“然而”…,重複在3-4和5-6之間,作為連接。 | ||
+ | * 而第一層和第三層連接,則用背負一詞,做為文章的對比。 | ||
+ | * 在本小段中,他也不斷在第一層架構裡面做對比式的分析,都以自己和他人做對比,他人可指陷在罪過中之人,在誇耀時的對象,施受教時的施教者。 | ||
+ | * 第二小段中, | ||
+ | * 神和人的對比,肉和靈的對比,善與好的對映。 | ||
+ | * 收成一詞將第二層和第三層的文意接合。 | ||
+ | |||
+ | * 第一小段以被動動詞為開始(被陷)和(被引誘), | ||
+ | * 第二小段也以被動動詞(被誤導)和(被輕慢)開始。結束時都以美好的事(6, | ||
+ | |||
+ | * 第一小段用“一個人”(1節), | ||
+ | * 第二小段也用“一個人”(7節),都後接一個“自己”。 | ||
+ | |||
+ | * 第一小段用12個動詞,其中2個假設詞氣都在1節,5個命令語氣,5個直說語氣(其中兩個未來式2, | ||
+ | * 第二小段用10個動詞,其中3個假設詞氣,1個命令語氣,6個直說語氣(其中四個未來式)。 | ||
+ | |||
+ | **就文意而言** | ||
+ | |||
+ | * 第一小段以他人受迷惑而陷在過犯中,如何使他導正的靈肉戰爭,這時他人的經歷成為自己省察的鏡子。 | ||
+ | * 第二小段則以自己受迷惑而陷入肉體中,要防堵這事只有不鬆懈、不喪膽、堅持致力行善以對抗之。兩段都延續五章靈肉相抗的主題。 | ||
+ | |||
+ | 6: | ||
+ | |||
+ | 6: | ||
+ | |||
+ | 本句是第三類條件,有可能是事實的假設子句,帶出命令句以對付其狀況。保羅在此的用法和雅5: | ||
+ | |||
+ | 第二句話,由對別人轉向對自己,“引誘”:其名詞在4: | ||
+ | |||
+ | 6: | ||
+ | |||
+ | “也如此”:在4: | ||
+ | |||
+ | “全然實現”:由“重覆”和“成全”組成,“成全”在5: | ||
+ | |||
+ | “彼此的重擔要背負”,保羅在此用特殊的方式來表達相互關係,他不用“彼此要背負重擔”,而強調個人單方向的行動,就1-2節的經文這個強調重點是一致的,都是以剛強者如何幫助軟弱者的角度來論,正如羅十四章的用法。然而保羅的意思不光在此,由5: | ||
+ | |||
+ | 6: | ||
+ | |||
+ | 6: | ||
+ | |||
+ | 本節比較林前3: | ||
+ | |||
+ | 6: | ||
+ | |||
+ | 察驗結果是有引以為榮之處,這是美好的,但僅限於自己而不是對他人,正如箴12: | ||
+ | |||
+ | 6: | ||
+ | |||
+ | 6: | ||
+ | |||
+ | 保羅在本段中不是在論生活救濟的事,雖然6: | ||
+ | |||
+ | 6:6 “分享”:這詞是希臘化的用詞,舊約無對映用詞,此為希臘社會公民共同參與市政所延伸出來的用語。它不能解為供給這完全與希臘用詞相違背之含意。在動詞的意義,有平分,得以有分,共同享用之意。保羅在此是以話語的受教者當主動去分享,而非施教者用美善的話去與受教者相交。“分享”是希臘文明中常用的,舉凡夫妻之間、商業行為、廟會、奧秘會等都用此字。舊約雖無此對映字詞,但在律法書中有相似含意,在守安息日的規定,都以此日是使牛驢歇息,奴婢、寄居者舒暢的時候,另在守各節期時,要與兒女、僕婢、利未人同歡樂,而每三年一次以十分之一分給利未人、寄居的、孤兒寡婦,得以飽足(申5: | ||
+ | |||
+ | “話語的受教導者”:相似用法在(路 Luk 1: | ||
+ | |||
+ | “美好的事物”:形容詞,另出現於(加 Gal 6: | ||
+ | |||
+ | (加 Gal 6: | ||
+ | |||
+ | * (7-8)以三種對比“被誤導”和被輕視“;肉體”和“那靈”;“朽壞”和“永生”為主論。 | ||
+ | * (9-10)以三種對映“美善”和“善”;“製作”和“力行”;“喪膽”和“鬆懈”和“永生”為主論。 | ||
+ | |||
+ | 經文的論述仍以個人的責任為主軸,不能以被迷惑為搪塞理由,所提出的第一個原因,是神律法的審判原則,第二個原因則是信必原則,而其結束時都提行善。 | ||
+ | |||
+ | (加 Gal 6: | ||
+ | |||
+ | “嗤之以鼻”:新約僅此一次,在舊約中相應詞“藐視”很常用,(民 Num 14:11; 申 Deu 31: | ||
+ | |||
+ | |||
+ | |||
+ | **(6: | ||
+ | |||
+ | * (7b):人撒種什麼,也將收成什麼。(第一類條件句:與事實相符) | ||
+ | * (8a):為自己肉體撒種者,將從肉體收朽壞。 | ||
+ | * (8b):為那靈撒種者,將從那靈收永生。 | ||
+ | * (9a)當我們行善時,總不可灰心。(禁止假設句:現在式,禁止一個已經開始並進行中的動作) | ||
+ | |||
+ | |||
+ | |||
+ | (8)節的“就是”是接續(7b)的主題而重複詳說,(8)的“因為”對比(9a)的“然而”,一個是通例,另一個則是針對教會的勉勵。所以保羅在本段的目的,不是只在述說一個審判原則,而更要從此原則中,成為對教會的期勉。既明白撒和收的道理,就更當堅持行善撒好種,因行善是靈肉之爭,能行善是順從靈,反之肉體禁止人行善!此“善”‘和(10)節的“美好”都是以律法審查為準則,故此“行善”即“行律法”之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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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 Gal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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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撒種和收成兩者之間是否為必然結果,新舊約聖經使用上都有兩種方式:一是撒和收是對等的,如本處;一是撒和收是不對等的,如耶穌的撒種比喻。在不對等的說法中,都與人違背神心意有關,而在對等的說法中,則以神公義審判有關。摩西五經中雖無此比喻用法,但由先知書和聖卷的使用,可知他們是引用律法原則作延伸解釋;保羅是先知,他也同樣引用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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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 Gal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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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朽壞”:原指衰敗、毀滅,亦指死亡,轉指道德上的敗壞、邪惡。保羅在此是指何種含意,由上下對比,它和永生相對,應着重於神國的福分而言。本節經文就成為否定一信得永生的說法,也非只是一種道德勸說的論述。比較耶穌的比諭,撒入好土的,等同於撒入那靈的,就是能敵擋惡者吞食,有信心立下深根,排除肉體慾望、世上思慮、錢財迷惑的人,才是收成永生的人。在末日審判中,是行為論,而非內心論!有信心無行為,等同於惡意犯罪,人不能為自己行為脫罪,贖罪價已沒有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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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較(加 Gal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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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生”:新約四十三次,但保羅書信只出現十次,其中四次在羅馬書。就認識論而言,(約 Joh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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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製作那善事”(原文直譯)和下節“成就那好事”,由(羅 Rom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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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 Gal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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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屬自己的時候”(原文直譯):參(提前 1Ti 2:6; 6:15; 多 Tit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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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現代術語,可指繃緊神經、專注於行善之事。由此可知,行善不是隨手可得、容易作成之事。保羅將它列在靈肉爭戰之下,要去對弟兄和眾人行善絕非易事。在(來 Heb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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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 Gal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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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就”:此詞是“行為(工作)”的動詞,指作工以產生果效,在此為現在關身假設語氣,故可譯為“讓我們持續致力成就那好事”。(羅 Rom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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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眾人”和“信心的家人”:當保羅在比較信主的弟兄和外人時,在其他經卷也有同樣類似用法。“眾人”:若無特定對象,就按上下文意而斷,就(加 Gal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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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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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11 請看!用何等大的字呢?藉由我親手寫給你們的。 | ||
+ | * 6:12 無論是誰企圖在肉體上粉飾外貌,這種人不斷地勉強你們去受割,僅僅為要對於基督的十字架,他們可以不受逼迫。 | ||
+ | * 6:13 因為這些受割者自己也不持續關注護衞律法,反是企圖使你們去受割,為要在你們的肉體上,他們可以誇口。 | ||
+ | * 6:14 然而誇口(別的),但願它不發生在我身上,除非在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字架上,經中基督,對於我,世界早已被釘十字架了,對於世界我也如此。 | ||
+ | * 6:15 因為既不是割禮是什麼,也不是未受割禮,惟有全新的創造(才是)。 | ||
+ | * 6:16 且無論是誰,將依這個準則循序而行的,願平安加給他們,和憐憫,也加給神的以色列民身上。 | ||
+ | * 6:17 剩下的時光裡,不再讓任何對我造成苦惱,因為我在我的身體裡持續背負耶穌的那些烙印。 | ||
+ | * 6:18 願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恩典,與你們的靈同在,弟兄們!阿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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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段結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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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段結構亦為上下對稱平行結構,帶出中心論點(加 Gal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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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11 保羅手寫的文字 | ||
+ | * 6:12 無論是誰……為要免受逼迫 | ||
+ | * 6:13 因為也不是……反是…… | ||
+ | * 6:14 對我,世 界已被釘十架,對世界,我也被釘十架。 | ||
+ | * 6:15 因為也不是……也不是……反是…… | ||
+ | * 6:16 無論是誰……願平安、憐憫加給…… | ||
+ | * 6:17 保羅身上的烙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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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文結構如此完整對稱,如同詩體般,主要的動詞和名詞,除割禮外,都出現兩次:企圖(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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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字架和釘十字架,名詞和動詞在加拉太書各出現三次,但在才段落中集中出現三次,作為文章結語的中心論述,此十字架是相對於人的肉體,而割禮是在肉體上粉飾名貌以誇口,釘十字架就是將肉體釘死,才帶出全新的創造,沒有十字架就沒有新人,也沒有神的以色列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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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羅在本段用詞的使用,是依據(利 Lev 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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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 Gal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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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等的大呢”:字根為“多麼大、多麼強”,出現在(西 Col 2:1; 雅 Jam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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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 Gal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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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粉飾外貌”:新約僅次一次,由“美好”和“外貌”組成,意指使外表好看、體面。古今中外對於只求表面上的美好,都予以貶低,追求外貌屬虛浮的行為。同樣,在針對女子的外貌裝飾上,(提前 1Ti 2:9; 1Pe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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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勉強”:有兩方面的用法,一指逼迫、強迫;另一指證明……必然如此。因此奉割者一方面是奴役人的,使外邦信眾以受割為受奴役的記號;另一方面他們也以受割是向神證明他們是神 的子民,必須做成此事來引誘外邦信眾。在面對外邦信眾時,必然以粉飾之女的面態去引誘,但是實際上他們如淫亂之婦鈎引人犯罪,使人服在罪中受奴,保羅此言如(箴 Pro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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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句話“不受逼迫”,重回(加 Gal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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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奉割派可說是教會中的妥協派,他們以為若教會推行割禮,將和猶太人的觀點符合,就不會承受猶太人的反對和逼迫。他們的理由也很充足,割禮是摩西律法明文規定的,若在肉身上和猶太人相同,就不會被猶太人所排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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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但是保羅代表教會中的保守派,認為要成為選民不在於肉身上的記號,而在於聖靈裡的合一,若偏離此真理,就失去選民的意義。因此,且僅為追求屬肉的合一而放棄神啟示的真理,是違背神選召外邦信眾的見證目的,因而雖被猶太人排擠、逼迫,也以為配得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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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雖然這兩種分別,在今日基督門下亦為人所知,且多自認學得保羅的堅信,進而排斥一切與自己所認知的道理,才有今日藉由不斷定他人為異端的信條,而凝聚成今日的三一神教。起初外邦教會是受逼者,但日後外邦教會成為逼迫者,不只針對猶太人,凡一切與它不同教條者,都極端殘酷排擠、壓迫。因此,今日針對保羅在本段落的理解和應用,就不當只按本節含意而行。由(13)節的說明才是要點,保羅界定奉割者是不遵守律法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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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注護衞”:本字原指“警衞人員警醒不眠地看守”,轉指“維護、遵守”。此詞和律法書中要求選民“極力護衞看守律法”的用語,是相同意義。本節和(羅 Rom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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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較(羅 Rom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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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你們的肉體上去誇口”:參(林前 1Co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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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 Gal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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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文章結構而言,本節突然轉到保羅自身的見證,將他自己和奉割者並排比較,使讀者重回(加 Gal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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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 Gal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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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的創造”:出現在(林後 2Co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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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造”:名詞陰性,故可指創造的事、創造的動作,也可指創造的物、生靈、萬物、世界、宇宙。由下節“藉由此準則而循序行動”,保羅自己已解釋此創造是一個行動,而非結果、結束。“創造”即同“救贖”,在摩西五經中不斷被重述。神的創造和救贖,在新約中從基督身上也都被印證了,但是只有神才被冠上造物主的稱號(彼前 1Pe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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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 Gal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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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半句將平安和憐憫並用,成為祝福詞,此方式也出現在(提前 1Ti 1:2; 提後 2Ti 1:2; 約貳 2Jo 1:3; 猶 Jud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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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憐憫”:這希臘詞是《七十士譯本LXX》翻譯舊約希伯來文“堅愛”的字,就希臘詞的含意,是指對他人處境的同情,感同身受的意思。就希伯來語的含意,則由同情再延伸到因為立約關係而對其施行拯救的意思。因此,平安和憐憫都是針對處在受苦難者所需要的,他們為神的道承受世人、撒但、猶太宗教、羅馬政權所建構的逼害網轄制之下,從神而來的平安和憐愛是最大安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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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神的以色列民”:就新約中單單用“以色列”這詞出現,都是特指猶太人而言,並不包括外邦眾民,不論是屬肉或屬靈的含意,都是如此。外邦人不被稱為以色列人,聖經也無屬靈以色列人的用語。就本節而言,外邦人是和神的以色列民分屬兩個團體,以連接詞“和”作為祝福的對象的擴展。希臘文連接詞“和”,基本上是將兩個不同節個體並列,但是又不是完全等同的意思,或有相互輔助說明的含意。如“掃羅又名保羅”,此兩名字是不同的,但又指相同一位人稱,故對連接詞的含意要按文路來決定,不能以此詞即“就是”而解之,否則就強加文意在經文未強調的事上。就本節“他們”是指受信的外邦信眾,按新創造的原則而行的人,“神的以色列人”則指猶太信徒。然而就保羅使用全聖經僅此一次的方式,神的以色列人和信心的家人,這兩個獨特的用法,保羅應在強調,惟有憑信行愛者,才是神家的人,而非在肉體相同而成一家人。尤其是猶太人,神不是以他們受割、有律法行為就視之為以色列人。根據(羅 Rom 9-11)章,保羅的論證,只有信心的猶太人才是神的以色列民,因此在本書信結束前,他再次強調這一論點,事實上是給外邦信眾的一個警示,若要在肉體上成為猶太人,在神來看他們不是真以色列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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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 Gal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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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要讓任何人導致我困擾”。“困擾”:名詞,其動詞在(加 Gal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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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些傳假神道者,去攪擾教會,造成教會紛亂,在保羅眼中等同是製造對他的打擊,這是因他視教會如自己的兒女。教會發問題,就是工人的責任,在保羅寫給哥林多教會的書信《哥林多後書》中,有許多用詞和《加拉太書》相同,可以說都是受奉割者的混亂所導致的。比較兩書的語氣,在《哥林多後書》有更多的急切,而在《加拉太書》中,反而保羅是冷靜對待。困1擾似乎已造成,因為加拉太人中已有人去受割了,因此他只能期望不再受這等人困擾,他為基督所承受的勞苦、逼迫,已成了他的記號,此記號已烙在他身上了,沒有人能再次去烙記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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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耶穌的烙印”:新約僅此一次,《司徒雷登字典》解釋此用詞說:按古代的官兵和奴隸,多有標印於其面部或手上,以表明兵屬何長官、奴屬何人。當時亦有罪犯用此印記,表明所犯何罪。又有自願烙印者,表明對於神明犧牲己身,以祈得神之護佑。保羅引用此字是何用意?有以為係基督之奴僕與罪犯,然而觀本章節上下文意並不相合,或者保羅用此假神道之俗例,藉烙印之譬喻,以示其已獻身於基督,作為其為基督所受勞苦之證據,亦即為基督衞護之印記,故他人毋再相擾害,不然本節所用之“因為”其文意便不通達了。故此,耶穌的烙印即基督的十字架,保羅已將此十字架作為他為主勞苦的憑證,這個證據已公開宣示了,如(加 Gal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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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拉太人受迷惑,基督的十字架被公告周知之事,仍會被遮掩,是因他們失去神話語的真信心;保羅最後引用自己的見證,重回(加 Gal 1)章他自己的經歷見證,以此凸顯受迷惑者的無知和跌倒是何等讓人嘆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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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 Gal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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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拉太書的辯論主題是:何者才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成為後裔的條件為何?然而保羅繼此主題所要教導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才是決定這一切果效的?雖然信心很重要,也出現22次,但是聖靈論才是中心。神差遣基督成為救恩的完成者,但是將救恩套用在信眾的身上,使之發功效的,是神所差的聖靈(加 Gal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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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加 Gal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