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gal:gal_commentary_lyx_4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 |||
commentary:gal:gal_commentary_lyx_4 [2025/01/05 21:22 -0600 Sun. (3 個月前)] – 移除 - 外部編輯 (Unknown date) 127.0.0.1 | commentary:gal:gal_commentary_lyx_4 [2025/01/05 21:22 -0600 Sun. (3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 頁面working:gal:4被移動並更名為commentary:gal:gal_commentary_lyx_4 wcm | ||
---|---|---|---|
行 1: | 行 1: | ||
+ | ====== 《加拉太書註釋》4、釋意四(加 4:8-4:31) ====== | ||
+ | === 2.2.2.2.1. 雙重的對比: | ||
+ | |||
+ | 【經文】 | ||
+ | |||
+ | * 4:8 但是一方面,那時你們雖然不曾認識神,對於那些按着本質從未是神的,作了奴隸; | ||
+ | * 4:9 另一方面,如今你們已認識神,且更可說是蒙神所認識了,怎麼你們還再歸回在這些無力的和貧乏的初階原理上,情願再重新對於它們作奴隸呢? | ||
+ | * 4:10 你們親自等候諸日子、和諸月份、和諸節期、和諸年分的時機。 | ||
+ | * 4:11 我不住地為你們害怕,或許我從前到如今在你們身上所勞苦的,都會枉費了。 | ||
+ | |||
+ | |||
+ | 【大綱】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由主動詞所使用的時態,即可對比出作者的意圖,舉例如下: | ||
+ | |||
+ | * A (4:8) 過去直述動詞:先前作奴隸。(時間副詞:那時) | ||
+ | * B (4: | ||
+ | * C (4:11) 現在直述動詞 + 現在完成動詞:我害怕……我先前至今的勞苦。 | ||
+ | * D (4:12a) 現在命令詞 + 現在直述動詞:你們應當……我不住地請求 | ||
+ | * A*(4: | ||
+ | * B*(4: | ||
+ | * C*(4: | ||
+ | |||
+ | |||
+ | 其中(4: | ||
+ | |||
+ | |||
+ | * (11節)和(12節)明顯都以保羅為主詞,提及他為教會的擔憂和為難。 | ||
+ | * (9-10節)和(15b-19節)則重在現在教會的行動和保羅現在的回應。 | ||
+ | * (8節)和(12b-15a節)則指出過去既成的事實,都是因保羅先前傳福音給教會所帶出的結果。 | ||
+ | |||
+ | |||
+ | |||
+ | 【釋意】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
+ | |||
+ | (加 Gal 4:8) | ||
+ | |||
+ | 「不認識神」:這樣的用詞另出現於(帖前 1Th 4;5; 帖後 2Th 1: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按本質不是神的」:原文直譯為「就本性而言並不存在的眾神」。就外邦人而言,偶像、星象學、不知論者,都可以成為神,是為探究神的人類推想結果,是在尋求真神的過程中偏差出去的宗教體系。就(加 Gal 4: | ||
+ | |||
+ | (8節)是作外邦神明的奴隸,(9節)是作律法諸行為的奴隸,,它們是類推而成的,「律法的諸行為」竟成外邦神明在奴役人,正如法老王以「督工」來管轄在埃及為奴的以色列民。法老不是親自轄制,而是藉由手下來管轄,同樣的,罪也不是親自轄制人,而是藉由律法的諸行為來轄制人。 | ||
+ | |||
+ | 「本質」:另出現於(加 Gal 2: | ||
+ | |||
+ | |||
+ | (加 Gal 4:9) | ||
+ | |||
+ | 「己認識神……已被神認識」:同以過去分詞「認識」表達先前教會的經歷。「認識神」這種用法只另出現於(約 Joh 17: | ||
+ | |||
+ | 「被神認識」:新約中僅此處出現,所用的介詞(hupo)和「在律法下」的介詞一樣,只是後者為直接受格,前者為屬格,故「被神」可譯「由於神」。它意指「經由神的安排」——參考(加 Gal 1: | ||
+ | |||
+ | 類似的用法在(提後 2Ti 2: | ||
+ | |||
+ | 由本段經文,(加 Gal 4:9b-10 )加拉太人的作為,等同於否認了神的認識、神的揀選。他們不以為自己是神使他們成為聖潔的,故而要藉由律法的諸行為去成為聖潔,對此,保羅以為他們是轉向了。先前他們是由不是神的轉向神,現在又再由神轉向那不是神的。 | ||
+ | |||
+ | 「歸回」:原意是「改變位置」,可指「身體的轉動、心志的改變」。它和一般常用的「悔改」不同,在(徒 Act 3:19; 26: | ||
+ | |||
+ | 「無力的」:虛弱的、生病的、弱小的。「貧乏」:畏縮的、卑賤的、貧窮的。前一詞用於(來 Heb 7: | ||
+ | |||
+ | |||
+ | 「初階原理」:在此省略「世界的」修飾詞,一般學者解釋這詞的意義,多指世界所傳給信眾的學問,可指法利賽人的律法主義,或其他任何宗教哲學的教條與探索。他們認為這是由(加 Gal 4: | ||
+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日子、月分、節期、年份」這四詞,保羅只以複數詞,而無特定的修飾詞來詳列,表明了時候的決定權並非在於人,而在於神。這些時候被神定為聖日,加拉太教會知其然、卻不知其所以然,正如今日的信眾一般。神定了諸時間而分別之,是有其原因、意義和目的,但教會卻像拜慣偶像似的,把真神當作物品那樣地敬拜,把神所定的聖日,視為神明,正如猶太人視律法(字句)為神明,只知守「安息日」,卻不知「安息」為何物;只知守節期,去固定的地點敬拜、獻上牛羊祭物、禮物,卻不知神是靈,敬拜的人當在靈裡和真實裡來敬拜父,結果便因為遵守聖日的守法、看法與主耶穌所言所行的有所不同,便視之為洪水猛獸,連耶穌所行的神蹟,也視為是靠邪靈鬼王所行,視耶穌為附魔者。因此,耶穌不是去更正他們日子的問題,而是更正他們在死守日子,卻不知日子何意。人子是安息日的主,人不是為安息日所設立,安息日乃是為人子所設立的。可見守聖日不是問題,是守法出了問題。 | ||
+ | |||
+ | 同樣的守日子,在外邦異教亦多各有神明的紀念、敬拜日子,日後基督門徒受迷而更改聖日,亦受限於諸日上。當神在(民 Num 28-29)定立每日、每週、每月、每季(春、利)、每年,按日期獻祭的律法時,日後猶太人便行事如儀,不敢違抗或改變,卻不知這些日子是與飲食、洗濯及獻祭等事有關,皆是命定到改革的日子為止(來 Heb 9:10)。 | ||
+ | |||
+ | 保羅所寫的意思,絕不是對於日子的廢掉或改變,因為除非是異教、是人定的日子,否則神定的日子絕不更改或廢掉,正如十誡中的安息日,豈可廢除?!其他依七日安息之原則而定的各種聖會、聖節期,也是神所指定的時間,豈可改變!正如神所選定選民,豈可棄絕!神所選的祭司,豈可更換!改變的乃是不按神的心意去事奉的人選——聖天使、祭司、先知、教頧、君王、人民、長老、判官、將領等等——神隨時可以更改人選,只要他不按神的旨意,即不按神的律法、典章行事。故對日子的拘守,對照(9節)「無力、貧乏的初階原理」說法,則神定的聖日等同於猶太教所拘守人的傳統敬拜體系。保羅將猶太人的傳統和當時外邦世界的異教相提並論,表明了若在基督來到後,還等候而切盼這些初階原理,即日、月、季、年等日子,則是如同外邦異教一樣,遠離了救恩真理! | ||
+ | |||
+ | 一般學者亦知法利賽人過於拘泥律法的細枝末節,而設立諸多傳統教導,並視為律法權威去持守;他們亦知保羅身為猶太人,並非反對這些規條;他所反對的乃是外邦人以為這些為得救之道。但對神的聖日他們放鬆了,走向另一極端,完全忽視了聖日的重要,以為與得救無關,就不必遵守諸聖日。保羅不是在談中庸之道,而是一條惟一正路,只是叉路太多了!猶太教已叉出偏離了福音真理,三一神教則又叉出另一條路徑,對於使徒的正道,過與不及都是走向滅亡! | ||
+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
+ | |||
+ | 【經文】 | ||
+ | |||
+ | * 4:12 你們應當持續成為像我一樣的,就是我也像你們一樣。弟兄們!我不住地請求你們,你們一點也沒有傷害過我。 | ||
+ | * 4:13 而你們早先知道:為着這肉身的無力,我先前親自傳福音給你們, | ||
+ | * 4;14 並且你們在我這肉身上的試煉,你並未曾藐視,也未曾唾棄,反倒你們視如神的一位使者般接待了我,像基督耶穌一般。 | ||
+ | * 4:15 那麼當日你們的福分在叩裡呢?因為我給你們作見證:倘若有能力,就是你們的眼睛剜出來,你們也會給了我。 | ||
+ | * 4:16 這樣看來,我已成為你們的仇敵,因為我對你們說真話, | ||
+ | * 4:17 他們熱忱地待你們不是好意的,反是他們一直想要把你們關在外面,為要你們可以熱忱待他們。 | ||
+ | * 4:18 然而,在好時機中時常地親自熱忱對待,這是美好的,而不是單單在我臨到而與你們同在時。 | ||
+ | * 4:19 我的孩子們!我再次為你們經歷生產的陣痛,直等到這位可以被成形的基督在你們裡面之時, | ||
+ | * 4:20 然而我本願意馬上就臨到而與你們同在,而去改變我的口氣,因為我親自為你們(的景況)困窘為難。 | ||
+ | |||
+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 你們當像我,(就是)我也像你們; | ||
+ | * 我請求你們,你們未曾傷害過我。 | ||
+ | |||
+ | 保羅的要求對稱於他的請求;保羅像教會的,正如教會先前未傷害保羅的。由此對稱結構來了解,保羅要求教會要像他一般,所指的是教會要向保羅效法,去顧念弟兄的需求。由(13節)以下,他重提先前他來到加拉太地區傳福音時,身體軟弱有病,仍以福音為念,為當地人的救恩所行的努力,當地信徒看在眼中,未曾歧視、唾棄使徒,這就是保羅所說「教會未曾傷害過他」。 | ||
+ | |||
+ | 保羅求教會,句子本身未說明在求什麼,則他的請求可視為上句的要求,亦即,原是要求教會,但又是請求教會。因此不只是在命令教會作什麼,更是以視為親密好友般的方式,請求教會作什麼。 | ||
+ | |||
+ | 保羅也像教會,就是他以教會為念,以教會的利益為其最大考量,不曾傷害教會,正如教會在先前不曾傷害保羅。然而現在情況已完全改變,保羅和教會之間的隔閡已然存在,保羅卻未視教會為敵,仍舊是和先前一樣的心志,所以他要求、請求教會也當像他一樣。 | ||
+ | |||
+ | 「應當成為」:命令語氣,現在式。出現在(林前 1Co 4:16; 11:1; 弗 Eph 5:1; 腓 Phi 3: | ||
+ | |||
+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由(加 Gal 3)章起首,強調非靠肉體成全神救恩,b直到(加 Gal 4: | ||
+ | |||
+ | 「為肉身的無力」:介詞「為着」在這裡應當關聯用,而非表原因。亦即保羅不是為養病而來到加拉太地區傳福音,這是許多人誤解本處意義,而是在肉身無力的情狀下,他來到加拉太。 | ||
+ | |||
+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藐視」:原指眼視為低,「唾棄」:是以吐唾沬示其厭棄。此二詞為當代輕視人,拒絕人最強烈字眼,有學者以為當按字面解,當時有一習慣,凡見有殘病者,必吐唾液以防被傳染。然在此是強調保羅在逼迫中來到加拉太,並不理會猶太人的反對,教會也同樣態度面對由使徒所帶來的欺壓,他們反而欣然接待使徒們,視如神的使者,視如基督耶穌。如此尊貴般的對待保羅,以兩個「像……一樣」來形容,由(12)節亦出現兩次「像……一樣」,則其文學用意有異曲同工之妙。 | ||
+ | |||
+ | 在(太 Mat 10:40 ; 可 Mar 9:37; 路 Luk 9: | ||
+ | |||
+ | 在(13-14)節中,保羅在用詞上以雙數、重複對稱法來表達。肉身的無力對稱於那在我肉身上你們的試煉;藐視對稱於唾棄;神的使者對稱於基督耶穌。以上這三詞的對稱有如同義詞,成為見證的二元數(以二代表見證)。 | ||
+ | |||
+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說真話」:現分詞法,真誠說話、說真話。另出現在(弗 Eph 4: | ||
+ | |||
+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好意」:副詞,原指美好、良善、合適地。本字的形容詞在(18)節出現兩次,(加 Gal 6: | ||
+ | |||
+ | 「關在外面」:另只出現於(羅 Rom 3: | ||
+ | |||
+ | 「熱忱」:本字字根為「煮沸、加熱」,喻指「情感激動」,用於正面如本處指「熱切關心某人求得他人的好處,或顯示喜愛」。在(18)節為被動態,指以熱心與愛心待人。此字在(17-18)節與「善事」、「美好的」都各出現三次——「善事」、「美好的」、「好意」是同一字根。保羅對於熱忱待人提出他的觀點,這也是今日信眾對於「熱心於教會事奉者」有相同的警戒效果。 首先他先提出對熱心者要有所選擇性,不是熱心者就是好事,而汲汲接納入教會中,卻未分辨他背後的動機。另一面指出若果對人熱忱,這是美好的,但應是持久性的,才能證顯是出於真愛,而非只在當面同在時,背後卻是心懷惡意。奉割者的熱忱應是真的,他們為着祖宗傳統忠心到底,來到加拉太地區親近門徒,是為宣揚他們的信念,因此只從外在熱忱並不能分別善惡。加拉太人因其熱忱就輕易接納他們,卻無智慧按神的話分辨他們所宣講的信息,更重要的在於他們的傳講是要將信眾孤立起來,好單為他們熱忱接待,卻排拒使徒。 | ||
+ | |||
+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由耶穌在(太 Mat 25 33-46)分別山羊和綿羊的比喻中所闡明,對於弟兄中一個最小的,在最及時的場合中適時幫助,就是作在主的身上。何為最小的?由耶穌在(太 Mat 5: | ||
+ | |||
+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生產陣痛」:新約僅在(加 Gal 4:19, 27; 啟 Rev 12: | ||
+ | |||
+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本段經文以過去所擁有美好的經歷,對照現今的難題產生,其間的改變源由,保羅指明是出於他人的熱忱和教會自己未堅持所造成的。 | ||
+ | |||
+ | |||
+ | |||
+ | 【經文】 | ||
+ | |||
+ | * 4:21 你們這些願意持續存在律法之下的人啊!應當告訴我,你們沒有聽見那律法嗎? | ||
+ | * 4:22 因為早有被記下:亞伯拉罕擁有兩個兒子,一位是出於w婢女,一位是出於自由的婦人。 | ||
+ | * 4:23 但是一則那位出於婢女的,係按着肉體被生出,另一則那位出於自由的婦人者,係經由應許(被生出)。 | ||
+ | * 4:24 這些事是被用作寓意着,因為這兩婦人是兩個盟約,其中一女一則是從西乃山而來,所生出的成為奴隸,關於這女的,她是夏甲。 | ||
+ | * 4:25 而這夏甲就是在阿拉伯的西乃山,而她相當於現今的耶路撒冷,因為她同着她的兒女們作奴隸。 | ||
+ | * 4:26 另一則這位在上的耶路撒冷,她是自由的,關於這女的,她是我們的母親。 | ||
+ | * 4:27 因為早有被記下:你當被激起喜樂!不能箐育的,那雖然沒有生產過的;你當高聲而歡呼!那雖然沒有經歷生產陣痛的。因為這孤獨女的兒女們,比那擁有丈夫者的兒女們更多。 | ||
+ | * 4:28 而你們呢!弟兄們,按着以撒,你們是應許的兒女們, | ||
+ | * 4:29 但是那寺這按着肉體被生出的怎樣曾不住的逼伯那按着靈被生出的,照樣如今也如此。 | ||
+ | * 4:30 現在這聖經說什麼呢?你當趕出那婢女和她的兒子,因為那婢女的兒子絕不可與這自由婦人的兒子一同承繼產業。 | ||
+ | * 4:31 所以!弟兄們,我們不是婢女的兒女們,反是自由婦人的兒女們。 | ||
+ | |||
+ | |||
+ | |||
+ | 在本段中,經文充滿對比、重複的方式,就結樣分析亦是上下重複。《李保羅先生著作》以歷史事實和屬靈意義作為上下兩段結構分野,(加 Gal 4: | ||
+ | |||
+ | ** 若以經文本身用詞出現的重複性來分段,應是作者的意思,試分析如下: ** | ||
+ | |||
+ | * 21:律法…… 律法…… | ||
+ | * 22:早有被記下…… 27:早有被記下…… | ||
+ | * 23:但是一則…肉體…一則…應許 28:弟兄們…應許 | ||
+ | * 24:……因為……一則 29:但是……肉體……靈 | ||
+ | * 25:一則……而…… 30:但是 | ||
+ | * 26:而……自由的 31:弟兄們……自由婦人 | ||
+ | |||
+ | |||
+ | 經文明確分為兩段重複,由(21)節兩次律法的使用,就將對比性顯出。「早有被記下」接續為兩大段之開頭分野。(21)節的疑問法,在(30)節出現。(26)節「我們的母親,她是自由的」,對稱於(31)節「我們是自由婦人的兒女。(23)節「應許」重複出現於(28)節。(22)和(23)節互為補充,(28)和(31)節也互為補充。(24-25)和(26)節互為對比,(29)和(30)節也互為對比。 | ||
+ | |||
+ | * 一、律去的諸行為者不明白律法真意(21) | ||
+ | |||
+ | * 二、引證《創世記》作說明(22) | ||
+ | * 1、兩女以不同方式生子(23) | ||
+ | * 2、兩女即為兩約對比(24-26) | ||
+ | |||
+ | * 三、引證《以賽亞書》為說明(27) | ||
+ | * 1、事實共同的身份是……(28、31) | ||
+ | * 2、然而靈肉仍在相爭(29-30) | ||
+ | |||
+ | |||
+ | |||
+ | **就對比性的用詞,兩方的對比如下,可分成三層疊架:** | ||
+ | |||
+ | * A.出於婢女的(22a) 出於自由的婦人的(22b) | ||
+ | * B.按着肉體生出的(23a) 按着應許生出的(23b) | ||
+ | * C.生出為奴,作奴隸(24-25) 自由的(26) | ||
+ | * C.有丈夫的(27) 孤獨的(27) | ||
+ | * B.按肉體生出的(29a) 按着靈生出的(29a) | ||
+ | * A.婢女的兒女(30-31) 自由婦人的兒女(30-31) | ||
+ | |||
+ | |||
+ | |||
+ | **將本段的文意作對比列表,可說明如下:** | ||
+ | |||
+ | **在律法下的 那律法真意的** | ||
+ | |||
+ | * 1、夏甲——婢女(為奴);奉割者 1、撒拉——自由之婦人;保羅 | ||
+ | * 2、以實瑪利——按肉生出 2、以撒——按靈生出 | ||
+ | * 3、西乃之約——因諸行為為價 3、亞氏之約——因信應許 | ||
+ | * 4、在地的耶京——猶太教 4、在上的耶京——基督教會 | ||
+ | * 5、它的兒女——行割者,出於律法諸行稱義 5、它的兒女——擁有基督信心者,出於信心稱義 | ||
+ | |||
+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4: | ||
+ | |||
+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在律法之下」出現於保羅書信11次,都未帶定冠詞,因此兩種的範圍有所區別,正如前面所指出「在律法之下」是指律法諸行,而「那律法」則為更範疇,不只是贖罪條款以成為神子民的內容,而是律法頒佈的真義,它成為神的彰顯,也帶出福音信息,所以(創 Gen 16; 21)章的事件,不只是歷史事件,而是印證福音的,指出神的心意。由本段內容更可證出,保羅反對的不是律法本身,而是人對律法錯知誤行的結果,律法說出的神的準則,也說出應許達到準則,但它本身不是達到準則的管道和背後動力。 | ||
+ | |||
+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按着肉體生出,包含兩方面意思,一指肉身健康、按人生理的自然現象而生;另一隱指亞伯拉罕憑血氣未等候神,屬情慾的籌算而生。 | ||
+ | |||
+ | 經由應許而生,一指非按肉身能力的生出,因撒拉己過了生育時期,經上未言神使她恢復青春,而是按先前的話眷顧撒拉,她就懷孕生子,其方式雷同哈拿、參孫之母、耶穌肉身之母瑪利亞。另一指亞伯拉罕憑信心相信神必使從撒拉生子之事應驗。因此保羅的解釋是以亞伯拉罕的信心和行動為主解,而不在於撒拉。意為亞伯拉罕等喻指加拉太信眾,對於何者才是神應許的當有所分別,同樣對何者才是承繼神所賜產業的,也要區分而有所行動。信眾不只要明白保羅第一層比喻內容:他們是按着以撒的方式是應許的兒女,也當明白保羅第二層比喻內容:夏甲和撒拉就是喻指奉剖者和保羅。 | ||
+ | |||
+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盟約」:在(加 Gal 3: | ||
+ | |||
+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就經文(23)和(24-26)節句型續構,都以「一方面是……另一方面則是……」的方式來表達。(23)節先將兩子生出的由來,藉此方式以強調他們之間的區別。(24-25)節先將注意力轉向夏甲,凸顯她身份的雙重意義。先提她來自西乃山,再提她就是西乃山。在(24)節「一女」原文為代名詞陰性單數主格,可指盟約,即盟約中的一個,若從後面所述及她的生育為奴,則是指夏甲。故經文透過如此方式,引出夏甲即西乃之約。在(25)節再次 提在阿拉伯的西乃山,則強調出這約本身貧瘠,如耶京的事奉敬拜亦為不足。經文不在否認西乃之約的事實和果效,而在強調更美的亞氏之約所帶來的果效。經文也不在辯論兩約之間條款內容的更動,而是立約的條件和方式不同。保羅只在凸顯屬肉的屬靈的、屬應許的上面有所區別,帶出的果效一為奴,一為自由。是奴是自由,是針對罪的樣勢和論,在第五章保羅再詳加解釋,現在他辯說的目的,只在使受信者明白自身立約方式烈是按西乃的方式,而是按亞伯拉罕的方式,其結果也就不是繼繼續為奴,而是自由的。 | ||
+ | |||
+ | 耶就的敬拜的不足,並不是保羅因此否定她的價值,當(徒 Act 21: | ||
+ | |||
+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自由」:己在字詞解釋 3詳加說明,在本段中出現於(加 Gal 4: | ||
+ | |||
+ | 「母親」:首次出現於(加 Gal 1: | ||
+ | |||
+ | 第一個對比在(23)節中肉體和應許之子,第二個對比在(24-26)節中現今的和在上的耶路撒冷,就是兩個不同源頭。由第一個對比的怡意,保羅推演出它們比後第二層對比,就是源頭不一樣。在地的原是在天的影子,要成為那實體的引介,為實體作見證,在實體未來到前,影子的功效仍在,但有屬天智慧者知道在影子中敬拜,不是在乎這屬肉、屬物的,而在乎那屬靈、屬應許的,他們不住期望實體的來到。但在《使徒行傳》中告訴我們,福音傳開後,猶太的祭司、撒都該派的人多加入教會。同樣,法利賽派的人也進到教會當中,他們未能拋開先前傳統的錯誤,以致被歸類為奉割禮者,多次出來阻攔福音傳給外邦人。保羅為要釐清這一事實,在《加拉太書》和其他經卷中,不斷地與他們這些人爭戰、辯駁。本段經文是套用摩西律法最經典的一處,他的解經方式和內涵,成為今日教會最大瑰寶。 | ||
+ | |||
+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賽 Isa 54: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4: | ||
+ | |||
+ | 若有人引用耶穌稗子撒在麥田的比喻,不用去區別真假果實,屆時神自會區分審判,寬容美德被高舉,以致何為真道未能顯明。保羅在加拉太書所面臨的是,加拉太人幾近否認他為使徒,也否認他當初所傳講的福音,倘若保羅不去更正加拉太人的錯誤,我們就不明白律法行為和遵行律法有何區別。直到今日,對於律法諸行為和遵行律法的不同,在絕大多數基督門裡的人都不能分辨,事實上撒但的迷惑已深入人心,使人失去分辨能力,人非無知而是愚昧,自以為愛就勝過全律法,愛神就可以隨自己意思做事,不再以律法的公義,聖別為約束,他們是另一類的奉割者,怎能不將他們趕出去呢! | ||
+ | |||
+ | |||
+ | |||
+ | 4: | ||
+ | |||
+ | 歷史是不斷在重演,古人所經歷過的事,同樣也必應驗在後人身上。保羅用寓意法來解經,但他的立足點是將五經視為事實,而非一種虛構的史話,在既有事實上才能不斷延伸、應驗。這是對神的話正確解釋必有的條件,若否定神的話是常存、活的,而會過去的、失效的,在應用保羅的解經方式上,必然造成偏差、注解。他以以撒為引,在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