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gal:gal_commentary_lyx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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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gal:gal_commentary_lyx_3 [2025/01/05 21:08 -0600 Sun. (3 個月前)] – 移除 - 外部編輯 (Unknown date) 127.0.0.1 | commentary:gal:gal_commentary_lyx_3 [2025/01/05 21:08 -0600 Sun. (3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 頁面working:gal:3被移動並更名為commentary:gal:gal_commentary_lyx_3 w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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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 | 行 1: | ||
+ | ====== 《加拉太書註釋》3、釋意三(加 3:1-4:7) ====== | ||
+ | ===== 2.2.2. 深論(加 Gal 3:1-6: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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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2.2.1. 稱義的途徑(加 Gal 3:1-4: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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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2.2.1.1. 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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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 Gal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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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領受那靈的途徑:信心的聽從(加 Gal 3:1-5); | ||
+ | * 亞伯拉罕的福將要臨到萬國(加 Gal 3:6-9); | ||
+ | * 基督由律法的咒詛中贖出我們,使亞伯拉罕的福可以臨到萬國(加 Gal 3: | ||
+ | |||
+ | === 2.2.2.1.1.1. 領受那靈的途徑:信心的聽從(加 Gal 3:1-5) === | ||
+ | |||
+ | * 3:1 噢!無知的加拉太人哪!是那一位施魔咒蟲惑了你們呢?就在你們的眼前,耶穌基督已被釘十字架而被公告周知了。 | ||
+ | * 3:2 惟獨這事我不禁的願意從你們來學習,是屬乎律法的諸行為,你們領受了那靈,或是屬乎信心的聽從呢? | ||
+ | * 3:3 你們仍是如此無知嗎?你們既是藉著靈開始,如今倒要藉著肉體成全嗎? | ||
+ | * 3:4 你們受過這麼多的苦,是徒然嗎?倘若真是徒然。 | ||
+ | * 3:5 那位將那靈供應給你們,又在你們裡面運行諸大能的,是屬乎律法的諸行為,或是屬乎信心的聽從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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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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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段是保羅為真理闡明的開端,他首先指出屬靈的知識的必要性,做為真理人門,屬靈爭戰必須的的裝備。要辯明福音要道,明白神救恩途徑,就必須按智慧來認識神在舊約所啓示的內容。聖靈原是助人明白神的話,但由加拉太人的經歷,擁有聖靈者不必然聽從聖靈的教導,他仍然會落入肉體的迷惑中,以致聖靈的呼喊被淹沒了。當人不按律法的義和聖而行,他即為不潔,聖靈難以使人重返神前,除非這人心思再次轉向神的義和聖。聖靈只能在順服它的人身上動工,雖然信徒可能經歷過聖靈運行所展現的大能,如醫病、趕鬼、諸異能、或生命價值觀的改變等等,但是並不保證他日後所行的,是按聖靈的引導來行事為人;人們會以諸多世間的良善取代神所啓示律法的良善,最終對於神的聖別之事被扭曲成對各項禮儀敬拜上的表現,神賜與聖靈的目的被偏離,雖是從靈開始,保羅以為是以肉做終結。加拉太人的問題,事實上是二千年來基督門徒的問題,雖受惡者的迷惑仍以為自己是清明、儆醒的,既無屬靈的真知識,更離棄屬靈的大能在己身作工的可能,都因對於信心的聽從,從根本上已岔出。保羅重複“信的聽”,就是指出問題的所在,先前信徒尚依信心而聽,但是並未持續堅持,正如亞伯拉罕的經歷,由創十五至十七的記載。因此在三~五章他會提及亞伯拉罕的事蹟為例證,由因信稱義、夏甲生子、割禮被設立,這三件事逐一提出其教導意義,就是要信徒能堅持信而聽的原則,這才是神所喜悅,也是惟一神所設下的道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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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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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一節“當著你們的眼前”的意思,比較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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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心的聽”保羅也使用另一個組合詞,他用“在下聽”即聽從、順從意,羅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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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2.2.1.1.2. 亞伯拉罕的福將要臨到萬國(加 Gal 3:6-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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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6 正如亞伯拉罕相信了神,對他而言他被計算了,歸入義裡。 | ||
+ | * 3:7 那麼,你們應當驗知:那些屬乎信的人,他們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 ||
+ | * 3:8 而聖經已預先看明:屬乎信,那神一貫地稱義外邦人;祂曾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將在你裡面蒙祝福。 | ||
+ | * 3:9 這樣看來,那些屬乎信的人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持續蒙祝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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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段經文結構延續上段(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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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 正如…… (6) (6)A 正如(所記)…… 義 | ||
+ | * B 那麼…… (7) (7)B 所以 …… 那些屬乎信心者 | ||
+ | * A* ……就是…… (8a) (8)A’ 而經書預見 …… 稱義 | ||
+ | * B* ……就是…… (8b) (9)B’ 這樣看來 …… 那些屬乎信心者 | ||
+ | * C 結論是…… (9) | ||
+ | |||
+ | 在第一種架構中,6-7是平行,8a-8b是平行,9是總結其文意。6-7節神算數亞伯拉罕為義是因其信心,同樣地以信心為本的人就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8節經書預先看見和神傳福音給亞伯拉罕是相同的含意。9節保羅做出對創世紀的注解,將以信心為本者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共同蒙福為結語。 | ||
+ | |||
+ | 在第二種架構中,6和8都同引用創世紀的文意,7和9都是保羅的解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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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神出現兩次,亞伯拉罕出現四次,主動詞八個,扣掉敘述字句,則這四節主要論述在五個句子裡: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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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羅以創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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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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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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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2.2.1.1.3. 基督由律法的咒詛中贖出我們,使亞伯拉罕的福可以臨到萬國(加 Gal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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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10 因無論誰是出於律法的諸行為,都是詛咒之下。因為早有被記下:這是在咒詛中的,就是凡是誰不能堅持在律法書中所有被記下的,而去遵行它們的人。 | ||
+ | * 3.11 也就是:在律法中沒有一位在神面前被稱義,這是明顯的。就是:那義人出於信心將必活著。 | ||
+ | * 3.12 然而律法(本身)不是出於信心,反是那遵行它們的人,將為自己在它們裡面活著。 | ||
+ | * 3.13 基督買贖了我們,出於那律法的詛咒,當他為我們成為一個詛咒時。就是早有被記下:這 是在咒詛中的,凡是親自掛在木頭上的人。 | ||
+ | * 3.14 為要使亞伯拉罕的福分能夠在耶穌基督裡歸於眾外邦,好叫這靈的應許我們可以經由那信心領取。 | ||
+ | |||
+ | 經文結構如下: | ||
+ | |||
+ | * A 3: | ||
+ | * B 3: | ||
+ | * 3: | ||
+ | * 3: | ||
+ | * C 3:12 然而……不是……而是…… | ||
+ | * A* 3: | ||
+ | * B* 3: | ||
+ | * 3: | ||
+ | * 3: | ||
+ | |||
+ | 3.10-11和3: | ||
+ | |||
+ | 3.10b引自申27: | ||
+ | |||
+ | 在引用舊約經文上,作者並非完全套用七十士譯本,而是有所修改,是版本的問題或是作者自身的解釋性修改,則難以分辨。 | ||
+ | |||
+ | 3.11和3.12兩個“出於信心”彼此對稱,3.10“出於律法的諸行為”也對稱3.13“出於律法的咒詛”。因此“律法的諸行為”等同“律法的咒詛”。3.11“在神面前”是指在“神審判面前”的簡寫,同樣3.11“在律法中”也是“在律法書中”的簡寫。 | ||
+ | |||
+ | 本段經文是本卷中最明確,卻是最容易造成誤解的內容,多少人以本段經文為題,而倡說不要再遵守律法。首先本段是以因為為首,在說明3.9的內容,也就是接續上段經文所論述,出於信心的人,何以可以成為蒙福者。這其間的障礙就是律法的咒詛,而咒詛的原因是人未能堅持遵守律法。基督以自身為贖價,使信者脫離這個咒詛,亦可言出於律法的咒詛原故,當基督成為一個咒詛時,他就買贖我們。買贖的目標或是買贖後的信徒當有何服事,非本段所論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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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摩西五經告訴我們,當人按律法行為來到神面前,無論是割禮、獻罪祭,它們被執行出現時,所表徵的最原始狀態是人未持守住神的話。出於律法諸行為就等於不常堅持律法所記的。此由創十五章和創十七章來理解保羅的用意,當神以亞伯拉罕為義時,亞伯拉罕接著向神求應許的記號,獻祭成為神應許的記號,神顯現從中經過焚燒祭物而立下約來。求記號絕非出於信心,但神既已說出應許,祂以立約殺牲方式向亞伯拉罕保證後裔繁多。同樣當亞伯拉罕娶夏甲生子,也是絕非出於信心,但神爲教導他肉體力量不能成就神的義時,再以立下割禮之約為記,使他明白此割是割除心的污穢。故而律法書的諸行為責任執行,都根據這兩項記號,而為神所接受,但是神並非以此為滿足,而是以此期望執行律法的行為者能重返遵行之道。若果以為執行律法諸行為即可達到神的要求,這是反道其行,更加印證自己是不遵行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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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2.2.1.2. 應許與其間的律法關係(加 Gal 3:15-2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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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15 弟兄們!按著人(的常情)我說,即使是屬人的,已經被立定的遺命,沒有任何人能廢棄或是添加條款。 | ||
+ | * 3:16 然而這諸應許是對於亞伯拉罕和他的一位苗裔被說出來的,它不是說,和眾苗裔,像是指著許多的,反是指著一個,和你的那一個苗裔,這位就是基督。 | ||
+ | * 3:17 然而對於這事我說,由這神所早已預先被定規的約,那四百三十年以後所成立的律法,它不能取消而使那應許歸於無效。 | ||
+ | * 3:18 因為倘若承繼產業是出乎律法,便不再是出乎應許;然而這神是經由應許早已賜給亞伯拉罕了。 | ||
+ | * 3:19 那麼,這律法是何種呢?它是為眾過犯緣故而被增設,直等到這苗裔他可以來到時,這位就是早先被應許的,是先經由眾天使、在中保手裡被安排的。 | ||
+ | * 3:20 然而這中保不是單為一位,而這神卻是一位。 | ||
+ | * 3:21 那麼,這律法對抗那諸應許嗎?但願(這事)不被發生。因為倘若律法,一個有能力去工作得使人活了的,它被賜與,誠然這義貫是出於律法。 | ||
+ | * 3:22 但是這聖經把萬有都曾圈住在罪之下,為要這應許出於耶穌基督的信心,可以被賜與那些堅信者。 | ||
+ | * 3:23 然而這信心來到之前,在律法下我們都貫被圈住監護,直到這將來到的信心被揭露。 | ||
+ | * 3:24 這樣看來,這律法先前到如今就成為我們童年的引導者,歸入基督裡,以致於我們出於信心可以被稱義。 | ||
+ | * 3:25 然而這信心已來到,我們就持續不再在童年的引導者之下。 | ||
+ | * 3:26 因為你們眾人經由這信心在基督耶穌裡持續是神的眾子。 | ||
+ | * 3:27 因為你們凡誰受浸歸入基督裡,你們曾是親自穿上了基督。 | ||
+ | * 3:28 他不在猶太人中,也不在希臘人中;他不在奴隸中,也不在自主的中;他不在男性或女性中;因為你們眾人在基督耶穌裡是一位。 | ||
+ | * 3:29 然而倘若你們屬基督的,那麼你們持續是亞伯拉罕的一個苗裔,照著應許承繼產業者。 | ||
+ | |||
+ | 本段經文結構,李保羅先生提出上下兩段ABCD和abcd方式的對映結構。3: | ||
+ | |||
+ | * A 3: | ||
+ | * B 3: | ||
+ | * B* 3: | ||
+ | * A* 3: | ||
+ | |||
+ | 首段中約等同應許,不能被律法取消,次段中接續深論律法與應許的關係,第三段信心就是那應許的,它與律法的先後關係,末段這信心就是基督,是應驗應許的。 | ||
+ | |||
+ | * 3: | ||
+ | * 3: | ||
+ | * 3: | ||
+ | * 3: | ||
+ | |||
+ | 用詞的出現,亦可觀察到保羅的用意: | ||
+ | |||
+ | * 3:15-17 約(二次)、應許(二次)、律法、基督。 | ||
+ | * 3:18-21a 律法(三次)、應許(三次)、被應許的(動詞一次)。 | ||
+ | * 3:21a-23 律法(三次)、信心(三次)、應許、基督。 | ||
+ | * 3:24-29 律法、信心(三次)、基督(六次)、應許。 | ||
+ | |||
+ | 應許共出現七次,加動詞則八次,與基督也同樣出現八次。應許和律法兩詞在每一段落中都出現,因此本段可視為律法與應許的比較說明,將創世紀與出埃及記兩卷的時間點差異強調出來,也帶出基督與律法之間的時間點差異。 | ||
+ | |||
+ | 在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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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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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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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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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諸約的範疇可從伊甸之始到使徒時代,透過諸多神僕寫下的啓示,都可算作約的內容,它等同神的話、吩咐、要求、應許、賜福,也就等同新舊聖經的範疇。然若狹義而言,則有幾處記載是較明確提到立約的過程或用詞。由伊甸之約、挪亞之約、亞伯拉罕之約、西乃之約,亞倫之約,大衛之約,這幾件是較為基督徒所談論的,考察這些約的內容再比較希伯來書的新約,事實上我們發現立約中心點並無改變,就是神吩咐的人都當遵守,以榮耀神自己。諸約只不過是不斷加添神的吩咐,補充其意義,使之更加明確表達神吩咐的教導主軸。然而立約的對象卻是不斷在變換,限制,這正是諸約產生的原因。西乃之約和亞伯拉罕之約,在2: | ||
+ | |||
+ | “取消”:由無和批准組成的字,是這字根第三個字。另出現於太15: | ||
+ | |||
+ | 總結本小段約與律法的關係,他們都出於神的話,應是彼此相通,啓示有先後,後者應當是更加堅固前者,而非使前者失效,這是聖經一貫精神,也是保羅辯論的精神所在。下一段就以“因為”和“倘若”接續,“因為”是在說明前段的理由,“倘若”則是提出理由的辯證方式。 | ||
+ | |||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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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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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句話由“直等到…時候”作句首,表示有時間性限制。另見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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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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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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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結本小段內容,經文將律法和應許比較,並非是要貶低律法,雖然它是給多數人的,經層層代轉達於人的,它的地位並非不及應許。保羅在別的地方都沒有這樣比較律法和應許,這一小段經文只在強調律法的功能是為彌補過犯所造成的失落,它不是取代應許,也不是對抗應許。應許是給亞伯拉罕,律法是給亞伯拉罕眾後裔,律法既不能取消也不能使應許失效,它是為使應許也能給眾後裔而設立的。 | ||
+ | |||
+ | 3: | ||
+ | |||
+ | 3: | ||
+ | |||
+ | 如何定義“出於…”呢?這是加拉太和羅馬書中最常出現的介詞,在前面3:7已有概述此用法,在三章中可由另一種型式來說明。1、出於律法的諸工作(行為)2, | ||
+ | |||
+ | 3: | ||
+ | |||
+ | 總結本小段經文,律法雖然不能直接使人有能力去得著生機而活,但由於律法不同的功能的工作結果,在負面上它將萬有圈在罪下受其控告,是因人無信不能堅持律法,只能經由死亡而仰望那死而復活的基督的信心,帶來應許之福。在正面上它保護著在它之下的百姓,免受撒但的迷惑而偏離,使人期待那國度君王臨到,以得勝罪與死的權勢。因此律法不是取消失效應許,而是籍由它的功能使人仰望那應許成就者,將應許也成就在信眾裡。 | ||
+ | |||
+ | 3: | ||
+ | |||
+ | === 在3: | ||
+ | |||
+ | | 比喻 | ||
+ | | 童年引導者(3: | ||
+ | | 孩童、奴隸(4: | ||
+ | | 你們做奴隸(4: | ||
+ | | 後嗣(承繼產業者)(3: | ||
+ | | 產業(3: | ||
+ | | 這世界初階原理(4: | ||
+ | | 養子的名份(4: | ||
+ | | 神的兒子們(3: | ||
+ | |||
+ | 另在主詞的轉換上,(3: | ||
+ | |||
+ | 3: | ||
+ | |||
+ | 3: | ||
+ | |||
+ | 3: | ||
+ | |||
+ | 3: | ||
+ | |||
+ | 由約翰開始將這浸由耶路撒冷殿前的浸池,移至約但河,耶穌也承續同樣的浸,日後使徒們也按耶穌教導延續對跟從的門徒施浸。施浸者給人施浸,在當代被視為收門徒的儀式,使徒施浸就表明受浸者成為使徒的效法者,正如當初使徒是基督的效法者。保羅在此特提此浸,與律法的諸行為中的浸比較,似乎矛盾。因他既稱律法的浸行為不能使人稱義(2: | ||
+ | |||
+ | 以色列人受浸歸入摩西成為與神立約的神子們,信眾同樣籍由受浸歸入基督而成神的眾子。就浸的行為它確實不能使人稱義,正如今日教會的施洗的行為,並不能使受洗者稱義,它和猶太人的洗濯功能一樣,只是針對身體的污穢而已。然而彼得進一步指稱信徒要去受浸是為以純善的良知向神祈求詢問(彼前3: | ||
+ | |||
+ | “親自穿上基督”:這由(羅6: | ||
+ | |||
+ | 3: | ||
+ | |||
+ | 在基督裡是一,對映苗裔是一,神是一,保羅的論證中心是這點,籍由都是一,這是神在對亞伯拉罕的應許中所啓示,能承接應許的是按應許而生,而非按肉體所生。肉體所生有千萬,但按應許所生的只有一個,意為能符合神的旨意,達到神所悅納而承接應許的,只有一個,這一個就成日後世代承受者的範本。以撒是基督的範本,是憑信而生出;因基督是憑信死裡復活成為承受應許者。基督也就成為信眾的範本,我們是憑信歸在基督裡,這才是保羅所說的一。 | ||
+ | |||
+ | 3: | ||
+ | |||
+ | 總結24-29節這小段經文,它們是對映15-17節,也是解釋16節一個苗裔的定義。基督是神的那位兒子,信眾則是神的眾子。基督是那位承繼產業者,信眾是眾承繼產業者。這個過程是經由信心在基督裡(26節),受浸歸入基督,穿上基督(27節),以致在基督是一。由18和21節兩個假設條件句所帶出的說明,律法的功用已被指明,那麼對信眾的假設條件句(29節),它形成一個挑戰,要讀者親自去認清他們是屬基督的事實,律法的諸工作不當再是約束他們的。 | ||
+ | |||
+ | 整個第三章,保羅以創世紀十二、十三、十五章三次神對亞伯拉罕的對話應許為論辯中心,詳加比較和解釋舊約經文的原意,他的解釋法和猶太拉比的方式有所不同,一方面他強調字面意的應驗,另一方面由字面意所延伸的屬靈意義之應用原則,成為他論證的支持。因而保羅深深抓住舊約經文的靈意,以為這才是神所啓示的中心要點。由亞氏的信心到基督的信心再到信眾的信心,一脈相傳成為一,這不受血統、肉體、人意的拘限,以致聖靈的應許可以臨到一切相信者。應許是屬靈的,而非屬字據被刻下的,承受應許者也就按靈領受而非按肉領受,若將律法的諸行為視為在肉體上與亞氏連接的條件,就失去律法的教導功能的目標,也就偏離應許本身出於靈的事實。第四章接續第三章的論點,以創十六章為例證說明兩約的差異,以創廿一章為例證說明信眾去分別奉割者的必要性。 | ||
+ | |||
+ | 在律法下這特定之詞,是針對猶太信徒而言,而非指外邦信徒也在律法之下。由它的出現九節之經文分析(羅6: | ||
+ | |||
+ | ==== 2.2.2.1.3. 應許與其後的實現(加 Gal 4:1-7) ==== | ||
+ | |||
+ | * 4:1 然而我不住地說到,無論多長的時間,那產業承繼者仍是孩童時,他毫無分別於奴隸,雖自始是一切(產業)的主人。 | ||
+ | * 4:2 反而他仍是在眾託管者和管家們之下,直等到父親的預定時候。 | ||
+ | * 4:3 同樣地,我們也是如此,當我們曾經還是孩童們時,在這世界的那些初階原理之下,我們曾經還是淪為奴僕的。 | ||
+ | * 4:4 然而當時期的滿足一來到之時,神就差遣了祂的那位兒子,出於婦人所生成的,在律法之下所生成的, | ||
+ | * 4:5 為要這些在律法之下的人,他可以買贖出來,好叫這義子的名份我們可以領回。 | ||
+ | * 4:6 也就是(說):你們現在是兒子們,神曾差遣祂的那位兒子的靈,進入我們的心中,呼叫著:阿爸!噢父啊! | ||
+ | * 4:7 這樣看來,你現在不再是奴隸,乃是一個兒子,而倘若是一個兒子,經由神也是一個產業承繼者。 | ||
+ | |||
+ | 本段經文以三段上下對映式,即1-2例證,3-5由例證應用在猶太信徒身上,6-7申猶太信徒再延伸到外邦信徒,可由用詞的比較分析了解: | ||
+ | |||
+ | * 4:1-2 產業承續者、孩童、奴隸、父親;兩個時間強調點;句型強調“沒有……反而……”。 | ||
+ | * 4:3-5 ————— 孩童、作奴隸; 兩個時間強調點;————————————; 神、兒子、差遣 | ||
+ | * 4:6-7 神、兒子、差遣、奴隸、父親; ———————;句型強調“沒有……反而……”; 產業承續者 | ||
+ | |||
+ | * (3-4節)對映(1-2節)的用詞:孩童、作奴隸、時間點。 | ||
+ | * (6-7節)對映(3-4節)的用詞:神、兒子、差遣。 | ||
+ | * (6-7節)對映(1-2節)的用詞:產業承繼者、奴隸、父親、句型強調。 | ||
+ | |||
+ | 《李保羅先生著作》將本段分為上下兩段對映,分為(1-2節)和(3-7節),這種單純平行法的分析,未能將本段與(加 Gal 3: | ||
+ | |||
+ | 本段經文接續三章後段的比喻法,同樣套用一次而再次詳加論述說明,信眾今日不在律法下為奴,而是兒子了,是足以承繼產業的人,不需要再像孩童受轄制,身份已因神的兒子和祂兒子的靈的緣故而轉變了。三層疊架結構在本段經文出現,由一般通則適用於外邦界,應用在猶太信徒,再轉指外邦信眾現在的救恩事實。此類比法經由理性推理,向受信者陳明,他們所擁有的救恩不需要再像猶太人去重回老路,反而兒子的靈已臨他們中間,更成為他們是承繼產業的明證。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託管者」:一般是針對孤兒,在其未成年時,其產業信託於他人,代為管理者。如本處用意,或指眾多產業分散各地,由管理者管理,如(路 Luk 8:3; 太 Mat 20:8)。 | ||
+ | |||
+ | 「管家」:指管理家庭各項事務的奴隸或自由人,常指管理財產的經理,或管銀庫的人,惟在蒲紙文獻中未曾用以指照管未成年孩童的人。本節中保羅將此兩種人並列,新約僅此一次,他旨在強調:未達時期之時受管束的情境。至於比喻的細節之對映為何,則不是他所要說明的。 | ||
+ | |||
+ | 「分別」:原指“攜帶某物”,當本字後接人物,則指“與……不同”,轉喻為“超過,優於,美好之事”。本處與(加 Gal 2:6; 林前 1Co 15: | ||
+ | |||
+ | 意為:他雖貴為所有(產業)的主人,但在時候未到前,他所能使用旳權力受到限制,在這方面與奴隸並沒有差別,但並非指他的身份如奴隸。 | ||
+ | |||
+ | (加 Gal 4: | ||
+ | |||
+ | 「我們還是孩童時」:非指年紀、心志上的幼稚,而在強調時候未到。 | ||
+ | |||
+ | 「在世界的初階原理之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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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階原理」的字源為“一行,一線,一排”,可指軍隊的縱隊,建築的列柱,日晷的行列。本身字義則為“日晷的指針”,由指針投下的影子可知當時的時刻,轉指兩個層面,一指“最基本的組成要素”,如文字的字母、物質的元素;一指“基本原理”,如學問的切階、自然界的原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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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新約中(彼後 2Pe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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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我們還是孩童……我們就淪為奴隸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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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是針對猶太人的承接西乃之約後的光景而論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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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淪為奴隸」指對產業無權支用,即對神的應許只有期盼而無成就之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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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神透過所頒佈之神聖的、義的律法,向猶太人啟示祂所應許之公義的、堅愛的世界,可以臨到世人。這個願景透過列代諸先知的預告,神必有成就之時,因此保羅在此所指「淪為奴隸」,並非指律法是一惡僕在轄制神的子民,如似他們的光景淒涼,而是指如同(路 Luk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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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於婦人所生成的」:由(加 Gal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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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律法下所生成的」:是指基督仍按律法的規矩行事,正如(路 Luk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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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兩個「生成」,是在強調身為人子的耶穌都遵守了一切的律法,按律法的諸行為行盡了一切義務。他和他的弟兄同有血肉之軀,而非有特種身份和能力去遵行律法,才能配得買贖在律法之下的人。 「在律法之下」第二次出現,它是「在律法的咒詛之下」,意為「服在罪的轄制之下」,就是「在律法的諸行為引導之下,以『屬肉的』去行律法的要求」。基督是生成為「屬肉的」,但他是憑著靈、出於信心,由出生到死亡,都遵行律法之義的要求,最終以死敗壞那掌死權的,而釋放那些一生因死亡的懼怕而為罪奴的人(來 Heb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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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羅在本段比喻的意義,讓受信者再次思考兒子的意義。他未用罪和死亡來闡明我們和神的關係,故未如《羅馬書》以亞當和基督作比較方式。而單單談及兒子權利問題,他只強調時候的先後。當神預定的時候來到,基督成就救贖,就可以使世人由孩童轉成兒子。這「眾子成為兒子」,他用一特別用詞「義子的名份」,這詞只另外出現於(羅 Rom 8:15,23; 9:4; 弗 Eph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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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督是婦人所生」,「生在律法之下」,這兩個分詞形容子句,充份說明保羅的理論。《李保羅先生著作》依(4和5節)對稱結構,兩個「生發」對稱兩個「為要」,帶出「婦人所生」是指生為亞當之後裔,是一個真實的人,為要使我們得回兒子名份;「生在律法下」則實現所應許的,為要把律法下的人救贖出來。在(加 Gal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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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領回」:這詞原指拿到,接受,常用於商業上,指得回報酬,收回欠款,也可指歸還財物。在(羅 Rom 1:27; 西 Col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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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 Gal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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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叫着」:原文為單數詞,故指兒子的靈在呼叫,即指我們眾人在呼叫(羅 Rom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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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叫着」:單數中性分詞,與中性名詞「靈」相一致,意為大聲喊叫,但含糊不清的,表示極力要使其渴望被人聽見之意,在此有呼求之意。聖靈為信眾向神呼求,正如(可 Mar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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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加 Gal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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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 Gal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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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羅並無三一神學觀點,在寫作的方式上,以三的模式來寫作是猶太拉比的習慣,因此經文中一再重覆此三層架構來加強其敘述內容。在本段中「神」出現三次,「神的作為」才是本段的中心點。聖靈和基督都成為工人,雖為兒子,卻是受差遣的,而非被高舉的,反而經由基督和聖靈的受差,被高舉的是信眾們,他們也被稱為兒子,與這兩位有相同的的地位,這才是經文的神學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