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gal:gal_commentary_lyx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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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gal:gal_commentary_lyx_2 [2025/01/05 22:10 -0600 Sun. (3 個月前)] – 移除 - 外部編輯 (Unknown date) 127.0.0.1 | commentary:gal:gal_commentary_lyx_2 [2025/03/28 22:03 -0500 Fri. (7 天前)] (目前版本) – ly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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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 | 行 1: | ||
+ | ====== 《加拉太書註釋》2、釋意二(加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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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林義勳 LYX;日期:20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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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2.1. 引言(加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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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2.1.1. 稱義的途徑(加 2:15-17) ==== | ||
+ | |||
+ | * **2:15 |我們就本性而言(或譯:自然次序)是猶太人,而不是出自眾外邦的罪人們。** | ||
+ | * **2:16 |並且我們早已知道,就是人出自律法的諸工作〔或譯:行為〕,就不被稱義,除非透過基督耶穌的信心,而我們也已信入基督耶穌裏,為要我們能夠出自基督的信心而非出自律法的諸工作被稱義了。因為一切的肉體,出自律法的諸工作,他將不被稱義。** | ||
+ | * **2:17 |然而,倘若當我們在基督裏尋求著去被稱義時,我們就被顯明自己仍是罪人們,難道基督是罪的執事嗎?但願(這事)不被發生!** | ||
+ | |||
+ | 就文章的主詞轉換,(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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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
+ | |||
+ | * (2: | ||
+ | * (2: | ||
+ | * 就是⋯⋯不被稱義, | ||
+ | * 除非⋯⋯被稱義了 | ||
+ | * 就是⋯⋯不被稱義 | ||
+ | * (2: | ||
+ | * (2: | ||
+ | |||
+ | 文章的結構: | ||
+ | |||
+ | * (15 節)省略主要動詞而直述一件事實, | ||
+ | * (16 節)和(17 節)同以分詞為開始的句子來說明這件事實,關乎被稱義。 | ||
+ | * (16 節)由分詞「已知道」,帶出兩個「就是」,其含意是相同的, | ||
+ | * (17 節)分詞「尋求著」。 | ||
+ | * (15 節)和(17 節)則同以「罪人們」為結束,結構是對稱的。 | ||
+ | |||
+ | 由以上分析,可知保羅是以(15 節)這件事實為中心,不斷在解釋這事實的內含為何。問題的癥結點是何謂「屬乎外邦人的罪人們」之意義的了解。而答案就在(14 節),因為(2: | ||
+ | |||
+ | === (2: | ||
+ | |||
+ | * A、(2: | ||
+ | * B、(2: | ||
+ | * C、(2: | ||
+ | * A’、(2: | ||
+ | * B’、(2: | ||
+ | * C’、(2: | ||
+ | |||
+ | 保羅的回答,仍是按著(2: | ||
+ | |||
+ | 保羅因此指明:「與外邦人同在同食,並不等同是外邦罪人。」外邦人不知道律法,就不能遵守律法;不能遵守律法,就是罪人。屬乎外邦就是罪人,即表明外邦人是不明白律法的,而我們是猶太人,是明白知悉律法,也「追求律法的義」(《和合本》錯譯作「追求義的律法」),並且也實際經歷基督的信心而被神稱義,現在卻要求外邦信徒按著律法的諸工作/行為,來滿足律法所要求的義(([編者批註:本小句已改寫!原內容為「來滿足義的律法所要求的」,因使用了上述《和合本》錯譯之「義的律法」用語,因此改寫之,以免讀者困惑。])),這既是我們所經歷過而放棄的,怎能再要求外邦人在他們去尋求義時,重新使他們落入先前罪人的狀態?那麼我們就顯明自己是罪人,是使尋求義的外邦人落入罪中。 | ||
+ | |||
+ | 保羅的文意由此可知,最重要的是文章結構的中心點:「除非透過基督耶穌的信心⋯⋯被稱義。」稱義的標準管道是當我們的信心是和基督的信心一致時,神以基督的信心為標準而檢視我們這些信入基督裡的人,祂就稱我們為義,事實上是計算我們為義(羅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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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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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經文而言,「猶太人」和「罪人們」同是名詞陽性複數作形容詞用,「本性」是間接受詞,「不屬乎外邦」是介詞片語,等同間接受詞用法,因此本節上下相對而得知保羅的用意。就「猶太人」是和「罪人」相對映,「生來就是」和「從外邦而出」相對映,可得知第一個含意,外邦人生來就是不知律法的罪人,而保羅和彼得他們一出生就受教於律法,不像外邦人不知律法的教導。但是由(14 節)保羅當面指責彼得,是因彼得既知外邦信徒不是因受割禮,去獻罪祭而被神視為潔淨者,而是因基督的信心才成為被接納為弟兄。這等因主的血而潔淨的人,再被要求去受割以潔淨,就使主的血失效了,而且使外邦信徒跌倒、退後了,重新受肉體捆綁。傳這邪惡之道的人,保羅以為他們是為利而教之,正如法利賽人吸引人入教後,卻使人成為地獄之子。今日猶太人在肉身上達不到潔淨律法的要求,現又要求外邦信徒去按肉體而行,他們是外邦人的罪人,此為保羅第二個含意。 | ||
+ | |||
+ | ==== (2: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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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屬乎律法的諸工作〔或譯:行為〕」出現三次,中間夾著「基督的信心」兩次,而兩次「基督的信心」再夾著「我們也已相信」,因此就經文而言,最中心點是「我們也已相信歸入基督耶穌裡」。「律法的工作」參見【本書〈字詞解釋〉 1】,「基督的信心」參見【本書〈字詞解釋〉 4】。我們也信入基督裡,神是按在基督裡而計算並稱我們為義,而如何是在基督裡,則是我們自身的相信。 | ||
+ | * 律法的諸工作按上文論及割禮上的爭議,則此律法的工作的內容可視為猶太人入教的規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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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介詞使用上,保羅將「外邦人」,「律法的諸工作」,「基督的信心」三項都使用相同介詞「屬於」或「出於」。此詞意有出身或條件之用意,也就是說,這三項是三種歸屬範疇,人是屬乎何種範疇,才能被神稱義,因此這是入門條件,而非達至終點的過程條件,個人的相信是救恩的條件,雖然救恩是神所預備,其入門條件是在基督裡,但每一個體自身的相信,是得以在基督裡所必需的,這是人的責任,也是人應當堅持的,不能將這個也推給神,說是神賞賜的。人和一切的肉體是相同含意,保羅將未在基督裡的,都稱為肉體。肉體是與靈相對的,即是亞當的後裔,那按著律法是無法堅守神的約之人。這等人就是想要尋求律法的引導來親近神也無能為力。本節最後一句「一切的肉體屬乎律法的諸工作,他將不被稱義」,在本節的第一句保羅用現在式,最後一句用未來式,表示從現在到以後,都被否定了。參照(詩 1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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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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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節的含意是指信徒已信入基督裡,仍被視罪人,仍是不潔的,尚需透過律法的諸工作去行割、獻祭,則基督為罪的幫助者。這是對彼得行為的反問,若仍視外邦信徒為罪人,那麼基督的信被視為無功效,尚需律法的諸工作方為有效,則基督的死對於罪無定罪功效了。「尋找⋯⋯發現」此用法出現在(羅 10:20; 太 26:59-60; 林前 4:2; 加 2:17; 提後 1:17; 啟 9: | ||
+ | |||
+ | 在希臘文中,「稱義」的名詞和動詞,通常是法庭用語,它們涉及對某人宣判無罪和辯白的行動。在舊約中,「公義」牽涉彼此的關係,當彼此的關係是正常、良好的,某人被指為義的。關係的正常、良好則靠某人完成某項義務而言。這些用詞用在神身上時,祂被視為公義,是當「神以公義管治」(創 18: | ||
+ | |||
+ | 在新約中,稱義是由基督為罪人所付出血的代價而立下新約,帶給全人類一個契機,使外邦人和猶太人站在同一位置上,可以按著亞伯拉罕的模式得到義的結果。基督為人類的稱義而行出的救贖工作,應就約的角度和律法的角度兩方面來看。稱義本身是宣告為義,而非使之全然公義。人要成為真正的公義,是按其行為評斷的,基督和神並不能使人直接成為有義行的義人,祂是藉著聖靈引導、教化、幫助人去達到義的完全,人自身因其信心而願意對付肉體和肉體的私慾,使其行為終能在神面前是完全。律法在稱義的路上,它只有帶來教導功能和稱義的準則,若非神的幫助和基督的救贖,人無法因律法的教導就行出義來。因此保羅在《羅馬書》和《加拉太書》所要陳述的福音,都與人的肉體的因素相對比。「人的肉體」(一般學者喜用「罪性」一詞來描述,但這並非新約經文所用的詞,而是後人所作《原罪論》所用的詞。)常成為阻擋者,無論在稱義時,它常使人陷在律法的工作中,以為是得救之路。或在稱義之後,它常使人陷在肉體私慾中,不去遵行神的律法。福音是宣告對付罪的,而罪是透過肉體去違背律法,而律法本身是指出罪的定義,卻無法對付罪,也無能治死肉體。因而基督的信心使死而復活的大能能達於同樣相信者身上,一方面將信者從罪奴轉成神奴(義奴),另一方面它將聖靈賜與信者去對付肉體。因此保羅在本節最後提出疑問「基督是罪的僕役嗎?」之後,以期望句「但願不被發生!」為強調詞,表明這是與事實相反的。(新約中保羅共計用了十次這樣的形式) | ||
+ | |||
+ | 今日多數學者都強調,「稱義」不在於「宣告其為義」,而在於「使之成為義」,即一種倫理品質,被稱義者保有義的常態,如同神的義。但是原文動詞在《七十士譯本》多處的意思,顯然是「宣告其為義」(等同判為無罪),而非「使之成為義」;用在神的身上(羅 3: | ||
+ | |||
+ | ==== 2.2.1.2. 稱義後的表現(保羅自身見證)(加 2:18-21) ==== | ||
+ | |||
+ | * **2:18 因為倘若我從前所拆毀的這些事物,現在我再建造,我就證明自己是違犯律法者。** | ||
+ | * **2:19 因為我經由律法而向著律法死了,為要向著神我能夠存活了。向著基督我早已被同釘十字架了。** | ||
+ | * **2:20 然而我現在存活著不再是我,乃是基督他活在我裡面。並且現今我在肉身裏存活著的,是為著神的兒子在信心裡活著,他先前愛我,並且為我,先前他交付自己。** | ||
+ | * **2:21 我決不背棄神的恩典。因為倘若義是經由律法,那麼基督就白白地死了。** | ||
+ | |||
+ | === (加 2: | ||
+ | |||
+ | 本段落以七句話為總結,以三個「因為」為因由,分析如下: | ||
+ | |||
+ | * 1 因為倘若我從前拆毀⋯⋯現在我再建造⋯⋯,我是⋯⋯違律者 2: | ||
+ | * 2 因為我⋯⋯向著律法死⋯⋯向著神活 2: | ||
+ | * 3 向著基督我早已被同釘十字架 2: | ||
+ | * 4 我現在活⋯⋯乃是基督活在我裡 2: | ||
+ | * 5 我現今活⋯⋯為著神的兒子在信心裡活,他愛我⋯⋯為我捨命 2: | ||
+ | * 6 我決不背棄⋯⋯ 2: | ||
+ | * 7 因為倘若義是經由律法,基督白死了。 2: | ||
+ | |||
+ | === (加 2: | ||
+ | |||
+ | 本段落另以三為主的架構,先由三個「因為」構成大架構,而(19 節)以下再分為三個中架構,(19, | ||
+ | |||
+ | * A、(2: | ||
+ | * B、(2: | ||
+ | * a、(2: | ||
+ | * I、⋯⋯向著律法⋯⋯ | ||
+ | * II、⋯⋯向著神⋯⋯ | ||
+ | * III、⋯⋯向著基督⋯⋯ | ||
+ | * b、(2: | ||
+ | * I、然而我活著⋯⋯ | ||
+ | * II、然而基督活著⋯⋯ | ||
+ | * III、然而我活著⋯⋯ | ||
+ | * i、在信心裡 | ||
+ | * ii、為著神的兒子 | ||
+ | * iii、他先前愛我,並且我先前他交付自己 | ||
+ | * c、(2: | ||
+ | * C、(2: | ||
+ | |||
+ | === 說明 === | ||
+ | |||
+ | **本段落另以「三」為主的架構** | ||
+ | |||
+ | * 先由三個「因為」構成大架構。 | ||
+ | * 而(19 節)以下再分為三個中架構,(19, | ||
+ | * 每一段除(21a 節)外,又再分為三小段, | ||
+ | * (19 節)由三小句組成,都有一個主要動詞和間接受詞構成。 | ||
+ | * (20 節)由三個「然而」組成,分別譯成「然而」、「乃是」、「並且」,而在最後一個「然而」用了三個詞,「信心」、「神的兒子」、「愛我且為我捨已」來說明「活」的意義。 | ||
+ | |||
+ | **用詞分析** | ||
+ | |||
+ | * 「因為⋯⋯」 | ||
+ | * (18 節)的「因為」是接續解釋(17 節), | ||
+ | * (19 節)的「因為」是補充(18 節), | ||
+ | * (21 節)的「因為」則可視為全段的結語,也是對(加 1-2 章)的結語。 | ||
+ | * 對應用詞 | ||
+ | * (21 節)的「倘若」是對應(18 節)的「倘若」, | ||
+ | * (21 節)的「經由律法」是對應(19 節)的「經由律法」。 | ||
+ | * (19-20 節)「活」出現五次,而與「死」相關的用詞出現三個,「死」、「釘十字架」、「捨命」。 | ||
+ | * 「基督」和「律法」同樣與「神」都出現三次, | ||
+ | * 「神的兒子」只出現一次,就如「信心」一樣,成為焦點。 | ||
+ | |||
+ | 本段經文以「我」為主詞,保羅用自身為例證,正如耶穌向猶太人辯道時,同以已身為例證,證明神所交付他的使命,他都遵照完成,保羅在本段也是如此。他先用拆毀與建造的對比,再用死與活的對比,律法與神的對比,肉身和信心的對比。這些對比顯然都是比喻式的,因此在理解保羅的用意時,應一併考量。由前段經文的主軸是「律法的諸工作」所帶出的問題,本段亦是在解釋同一問題,因此這些對比用詞的含意,仍應按其主軸來理解。若單取本段的一句話,或一節經文而未考量前後文意,則本段經文最容易為撒但迷惑的靈所欺騙,使人誤以為「按律法遵行反而會使我們成為罪人」。保羅既以基督的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為對比,此對比也當是本段諸對比的含意。由(2: | ||
+ | |||
+ | ==== (2: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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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毀」原指將某物解下,有兩種用法,一指解散,遣散而引伸為結束,推倒,廢除。一指解下牲口而引伸為歇腳,住宿。新約出現十七次,十五次指第一種用意,兩次(路 9:12; 19: | ||
+ | |||
+ | 「違犯律法」原指超越足跡,此用字常指喻越規矩之事,與一般通用的「罪」(達不到標的)是一體兩面。保羅用此字即表明他的行為是越過神所定規的法則,將律法的教導過份放大所犯的過錯,等同他重回法利賽人的模式。因此(羅 7: | ||
+ | |||
+ | ==== (2: | ||
+ | |||
+ | 本段落可對比(羅 7: | ||
+ | |||
+ | 「經由律法而向著律法死了」,由(羅 7: | ||
+ | |||
+ | (羅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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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要向著神我可以存活了」由(羅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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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同釘十字架」:由(太 27:44; 可 15:32; 約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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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19 節)三個間接受詞「律法」、「神」、「基督」,一般而言直譯為「對⋯⋯而言」,它可指媒介,也可指受格。若為受格所表達的基本觀念是個別權益,通常與人有關,若用在事物上則為關連用法,在本節中它也可作媒介(憑藉格)用,表達媒介或原由或方式,(20 節)也出現兩個間接受詞,以介詞(在⋯⋯裡)來表達方式的憑藉格,所以(19 節)的用法可當媒介或原由的憑藉格,或是利益的間接受格。如何界定這三個詞的意義,由在本段落的用意上較趨向個別權益的用法,而非在強調方法論,可認定為受格用法。這三個詞事實上也是合一的,律法表達神的屬性,基督按律法彰顯神的形象,為著這三者的權益,保羅才認定自已是奴僕,並無自主權,只能接著他們所定規的準則去計算自己。 | ||
+ | |||
+ | (20 節)「向著神的兒子在信心裡」。神的兒子和信心都是間接受詞,惟信心用介詞來表達為方式的憑藉格,神的兒子則是表個別權益受格,因此有「為了神的兒子的緣故以信心為方式來活」的意思。本句絕無法以受詞所有格來用,因為信心已被介詞所限定,不能指「信神的兒子」,反而同是間接受詞,也可指神的兒子就是信心,故可譯為「神的兒子的信心」。在原文的形式上,神的兒子是所有格,在信和神的兒子之間故意插入「我活著」,使兩者成為對等的間接受詞,這個形式有兩種含意,一指神的兒子就是信心,即信心的內涵,標準就是神的兒子,而神的兒子的表現或其行為標準,就是下一句「他愛⋯⋯他捨已」。另可指在信心裡就是在神的兒子之信心裡,將信心作為所有格神的兒子的受格,視為神兒子的信心,信心是成為其補述語,故下一句「他愛⋯⋯他捨已。」是他信心的行動。 | ||
+ | |||
+ | 若由前句「是基督在我裡面活」,則「基督」、「信心」、「神的兒子」這三個詞有同義詞的用意。(19 節)的三個間接受詞表達權益,(20 節)的三個間接受詞「我」、「肉體」、「信心」(神的兒子原文中保羅故意用所有格而在前面以間接受詞的定冠詞來代表它是作受格用法,以此使上下兩節都有三個間接受詞,而(20 節)都帶介詞「在⋯⋯裡」表示方式的憑藉格)則表達方式、方法,所以(20 節)是陳述活的方式或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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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是用「計算」來表達,「活」則一方面「如何計算活的實質物是誰」,另一面也強調「如何去活的方法」。則「活的兩方面意義」就表達「稱義的兩個層面」,神以「基督的信心」為稱義標準,也以「基督的信心」被相信者證顯在遵行祂的律法上,而將義歸於相信者。這個道理是猶太和外邦都未能明白的奧秘,現為使徒將此神的奧秘解明,這個內容就是福音的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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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神的兒子定義或他的行為是什麼,以相同定冠詞指出「他先前愛我,並且為我的關係,他先前交付自己」:保羅將愛和交付作為神兒子的行動。「交付」:此字有三種用意,在此應指政治或法庭術語,指遞交監管,因為「為我的關係」此介詞片語常用在法律用語中。保羅以法庭審判定罪的方式,表達基督的愛的實質行動,他代替我們被定罪受刑罰。這是獻祭條例中最主要的觀念,以牲畜之血代替獻祭者,使獻祭者仍有時日,在今世遵行神的律法以彰顯神的形像,否則神將視他為死人,雖活著,在神眼中是活死人。因有這取代的觀念,(19-20 節)保羅才有現今活著不再是自己,而是這位死裡復活者在他裡面活,活出神的形像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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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愛」和「信」一同出現,在(加 5:6, 22)再一次同時出現,都是以基督的信和愛為基礎,擴展到信徒身上也當有信和愛。因而信、愛是有標準的,而絕非常人所言無標準,隨個人表現而已。就法律審判一定有準則,基督是以符合此準則來愛我們,他絕非亂愛、濫愛,而是以約的角度來實踐。 | ||
+ | |||
+ | 所以下一句「我決不背棄神的恩典」,即以約的觀點來說明,「背棄」:原指背信、廢約、背叛,(可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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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恩典」:新約多以此用詞來表達神和基督所施與世人的拯救。此字原指容貌上的美,漂亮(尤指神賜與人的美),也用在給別人或接受別人的恩惠、好意、愛護,在對於神的,則表為獻禮、禮物。本字的中性名詞常被誤譯成禮物或白白地賜與,因這中性詞是指神的賞賜,但是所謂白白地,無代價的賞賜,卻不是此字的用意。就希臘人的思想,神所賜與的好意,常與人對於神的獻禮相結合,它絕非無代價的含意。 | ||
+ | |||
+ | 「恩典」此字在《七十士譯本》所對映的希伯來文(音譯 hen)中文可譯為:「美善、喜悅、恩德」,其字根意為上對下施忠誠之意,在舊約中常指神按著約而對選民施憐憫之意,亦受約的束縛而行的美善作為。而人對於他人,按律法的吩咐所帶出的美好結果,也稱為 hen。因而恩典是表示神按著與基督所立的約,而對人有一期許他可以彰顯祂自己的形像時,所施與人的賞賜,助其在新的日子中,按基督所行的,回報於神。恩典是立約的結果所呈現出來的行動,每當人思及此恩典,就更當記起約的內容。 | ||
+ | |||
+ | ==== (2:21b) ==== | ||
+ | |||
+ | 本句話應由(加 3:6, 21; 5: | ||
+ | |||
+ | 無論是義的計算或存有或期望若是經由律法,即保羅前面所說律法的諸工作,那麼基督就確實白白地犧牲了。 | ||
+ | |||
+ | 「白白地」:副詞,由名詞「禮物」,指不需代價而得的饋贈,而引伸出的含意,有白送的,徒然無益之意。(羅 3: | ||
+ | |||
+ | 就本句話而言,「白白地」則是基督是代替付代價的角度,其結果是白送的,徒勞無益。對世人而言,稱義是未付代價,但是是由基督付出死亡為價,這絕非經由律法的諸工作所得著,否則人的律法的諸工作(行為)可算上是自己付代價去換得稱義。保羅一再強調這種途徑是不存在於神的,不是說公平交易不存在,而是價值不相符。立約赦罪和稱義的價值是血、是生命,這是神自己立下的原則,是律法書向我們闡明的,神不能違背祂自己話,因此祂要向人取得相等價值來立約。 | ||
+ | |||
+ | 「律法的諸工作」:割禮、潔淨、獻祭,其價值不是人自己,而是附屬於人的,它們只表明人的心在期許,卻不能做為等值去換得生命之約。因此神只能由律法的諸工作所預表的基督,去得著真價值。基督就是看明神的心意而一生離罪成無瑕庛祭品,他信靠神(太 27: | ||
+ | |||
+ | 總結本段落經文的用意,由(2: | ||
+ | |||
+ | 外邦人去從事律法的諸工作,卻導致結果是違犯律法的,此結論是奉割者和外邦信徒未曾思想過的,因而外邦人當在得救之後,如何行才是相稱於基督的救恩?其中心價值何在?由(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