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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乎律法的諸工作〔或譯:行為〕」出現三次,中間夾著「基督的信心」兩次,而兩次「基督的信心」再夾著「我們也已相信」,因此就經文而言,最中心點是「我們也已相信歸入基督耶穌裡」。「律法的工作」參見【本書〈字詞解釋〉 1】,「基督的信心」參見【本書〈字詞解釋〉 4】。我們也信入基督裡,神是按在基督裡而計算並稱我們為義,而如何是在基督裡,則是我們自身的相信。   「屬乎律法的諸工作〔或譯:行為〕」出現三次,中間夾著「基督的信心」兩次,而兩次「基督的信心」再夾著「我們也已相信」,因此就經文而言,最中心點是「我們也已相信歸入基督耶穌裡」。「律法的工作」參見【本書〈字詞解釋〉 1】,「基督的信心」參見【本書〈字詞解釋〉 4】。我們也信入基督裡,神是按在基督裡而計算並稱我們為義,而如何是在基督裡,則是我們自身的相信。
-    律法的諸工作按上文論及割禮上的爭議,則此律法的工作的內容可視為猶太人入教的規矩:受浸、受割、獻祭等律法工作。+  * 律法的諸工作按上文論及割禮上的爭議,則此律法的工作的內容可視為猶太人入教的規矩:受浸、受割、獻祭等律法工作。
  
   在介詞使用上,保羅將「外邦人」,「律法的諸工作」,「基督的信心」三項都使用相同介詞「屬於」或「出於」。此詞意有出身或條件之用意,也就是說,這三項是三種歸屬範疇,人是屬乎何種範疇,才能被神稱義,因此這是入門條件,而非達至終點的過程條件,個人的相信是救恩的條件,雖然救恩是神所預備,其入門條件是在基督裡,但每一個體自身的相信,是得以在基督裡所必需的,這是人的責任,也是人應當堅持的,不能將這個也推給神,說是神賞賜的。人和一切的肉體是相同含意,保羅將未在基督裡的,都稱為肉體。肉體是與靈相對的,即是亞當的後裔,那按著律法是無法堅守神的約之人。這等人就是想要尋求律法的引導來親近神也無能為力。本節最後一句「一切的肉體屬乎律法的諸工作,他將不被稱義」,在本節的第一句保羅用現在式,最後一句用未來式,表示從現在到以後,都被否定了。參照(詩 143:2)「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為義的」,詩人的仇敵逼迫他,不按公義對待他,所以他求神不要帶領他落入審判中,因為對他的審判不是公義的。這節經文的內涵和本節保羅的意思並不相同,但是有學者卻以為保羅是引用這節詩文。「稱義」在(加 2:16, 17; 3:8, 11, 24; 5:4),「義」在(加 2:21; 3:6, 21; 5:5),「義人」在(加 3:11)。保羅將「屬乎信」和「屬乎律法」作對比,它們是「屬乎基督的信」和「屬乎律法的工作」的省略用法。這是文章寫作的限定省略方式,因此保羅不是將律法和信心作反比,而是基督的信心行為與按著律法教導功能的行為作對比。只有外在教導功能的,保羅稱之「銘刻在石版」,而信入基督裡的,有內在教導的,稱之「銘刻在肉心版」(林後 3:3)。因此是出發點不一樣,雖尋求相同稱義,結果也是不一樣。   在介詞使用上,保羅將「外邦人」,「律法的諸工作」,「基督的信心」三項都使用相同介詞「屬於」或「出於」。此詞意有出身或條件之用意,也就是說,這三項是三種歸屬範疇,人是屬乎何種範疇,才能被神稱義,因此這是入門條件,而非達至終點的過程條件,個人的相信是救恩的條件,雖然救恩是神所預備,其入門條件是在基督裡,但每一個體自身的相信,是得以在基督裡所必需的,這是人的責任,也是人應當堅持的,不能將這個也推給神,說是神賞賜的。人和一切的肉體是相同含意,保羅將未在基督裡的,都稱為肉體。肉體是與靈相對的,即是亞當的後裔,那按著律法是無法堅守神的約之人。這等人就是想要尋求律法的引導來親近神也無能為力。本節最後一句「一切的肉體屬乎律法的諸工作,他將不被稱義」,在本節的第一句保羅用現在式,最後一句用未來式,表示從現在到以後,都被否定了。參照(詩 143:2)「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為義的」,詩人的仇敵逼迫他,不按公義對待他,所以他求神不要帶領他落入審判中,因為對他的審判不是公義的。這節經文的內涵和本節保羅的意思並不相同,但是有學者卻以為保羅是引用這節詩文。「稱義」在(加 2:16, 17; 3:8, 11, 24; 5:4),「義」在(加 2:21; 3:6, 21; 5:5),「義人」在(加 3:11)。保羅將「屬乎信」和「屬乎律法」作對比,它們是「屬乎基督的信」和「屬乎律法的工作」的省略用法。這是文章寫作的限定省略方式,因此保羅不是將律法和信心作反比,而是基督的信心行為與按著律法教導功能的行為作對比。只有外在教導功能的,保羅稱之「銘刻在石版」,而信入基督裡的,有內在教導的,稱之「銘刻在肉心版」(林後 3:3)。因此是出發點不一樣,雖尋求相同稱義,結果也是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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