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11:加拉太書二至四章的律法論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921; 初稿日期:20240916; 編修:WCM。
壹、今日學者的觀點
一、黃迦勒著《加拉太書註解》
1、得著自由就不受律法的管束(加 3-4 章)
2、(加 3:3)靠聖靈入門、靠肉身成全
(加 3:3)靠聖靈入門,指從得聖靈重生與內住,而開始基督徒的生活。
靠肉身成全,即靠天然能力來遵行遵行律法的條文,以成就基督徒之工。
基督徒起點是靠恩典,一直是靠恩典。
得救不需用自已力量去作什麼,此後往前進時,也不需用自已力量作什麼,只需仰望神的恩典。
二、《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加拉太書》
1、(加 4:10)謹守日子、月份、節期、年份《和合本譯文》
2、(加 2:16a)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和合本譯文》
(加 2:16c)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和合本譯文》
本句引自(詩 143:2)。
「義」在保羅用法中含二意:⑴稱義;⑵成聖。
三、李保羅著《加拉太書結構式研經註釋》
1、(加 2:17-18)
四、《新約聖經背景註釋》
1、(加 2:19-20)
2、(加 2:21)
3、(加 4:10)
五、總結學者觀點
1、 誤以為「律法的諸工作(行為)」就是「行律法」
2、誤以為「因信得救」,包括在入門後,只要信而不需行為
3、誤以為「遵守律法者成為罪人」、「信了基督就有了聖靈」
認為遵守律法者反成為罪人;
認為信了基督就有了聖靈,使人有能力。
貳、《加拉太書》中容易造成外邦讀者錯解之處
一、當名詞「信心」與「耶穌、神」連用時,便出現了篡改原文的翻譯錯誤
「耶穌的信心」錯誤譯作「信耶穌」或「對耶穌的信心」、「神的信心」錯誤譯作「信服神」或「對神的信心」
允許將「所有格」當作「受詞」的情況
二、當名詞「工作、行為」與「律法」連用時,便出現了篡改原文的翻譯錯誤
「律法的工作/行為」錯誤譯作「行律法」
「律法的工作/行為」一詞在絕大多數的中文譯本中,被錯誤譯作「行律法」。
在《羅馬書》與《加拉太書》中,當名詞「遵行者」ποιητής(G4163),名詞「工作、行為」ἔργον(G2041),以上與名詞「律法」νόμος(G3551)相連使用時,在《和合本》中就會將「名詞」轉變詞性,改譯成動詞「遵行」,而錯誤譯作「行律法」,誤導所有中文聖經讀者。
特殊的例外:(羅 2:15)「律法的功用」《和合本》譯文詞性是正確的,並沒有被改變。
三、當名詞「工作、行為」不與「律法」連用時,譯文便恢復正常
參、經文用詞的正確意義
一、「耶穌基督的信心」(加 2:16ac; 2:20; 3:22, 26; 羅 3:22, 26)
當相同的組合詞「亞伯拉罕的信心」(羅 4:9, 16, 19)、「神的信」(羅 3:3)被正確理解和翻譯時,便可以理解「耶穌基督的信心」(原文直譯)是指何意。
「耶穌基督的信心」既可指「耶穌本身擁有對神的信心,如同亞伯拉罕一樣」,也可指「耶穌所成就的救贖的信實,是永遠有功效」。前者指基督的信心成為一種準則,後者指基督的信心成為一種救恩的基礎。
二、「律法的行為/工作」(加 2:16; 3:2, 5, 10; 羅 2:15; 3:20, 28)
「律法的諸工作/行為」之意
「律法的工作/功用」單數用詞之意
(徒 15 章)和(來 7-10 章)中的割禮和獻祭,對外邦人而言已廢止
「安息日、食物潔淨律、受水洗」在新約聖經中並未廢止!
肆、深論(加 2:15-21)與(加 4:8-11)內容
一、(加 2:15-21)
1、注意原文主詞的轉換與用意
A、原文主詞的轉換
(加 2:14)我(保羅)、你(彼得);
(加 2:15-17)我們(保羅與彼得);
(加 2:18-21)我(保羅);
(加 3:1-7)你們(加拉太人)。
B、經文的用意
a、(加 2:14)不應勉強外邦人進行猶太化
b、(加 2:15-17)是將(加 2:14)的觀點重述,其經文結構對映如下:
A、(2:14a)你原是猶太人
A’、(2:15)我們就本性是猶太人
由上下文的對比,
「出於基督的信心」即「照外邦人的方式生活」;
「出於律法的行為/工作」即「照猶太人的方式生活」。
基督不是罪的僕人/執事,基督的拯救工作不是要使人重回律法的行為/工作而活著。
因此保羅言明,神稱人為義,是透過基督的信心,我們也信入基督裏而得救,而不是靠著肉體去遵循律法的諸工作要求(受割禮、獻動物祭物)才得救。
c、(加 2:18-21)使人因基督而活
2、(加 2:15-21)在全書中的意義
A、本段是承先啟後的轉折點
B、(加 2:11-21)結構分析
C、明白本段內容的關鍵
二、(加 4:8-11)
1、用詞的定義
A、「基本原理、基本元素」(G4747)στοιχεῖον stoicheion
a、有兩種譯法
b、組合詞「那世界的基本原理」
c、(加 4:9)在本用詞前,加了兩個形容詞「無力的」和「貧乏的」,來描述「基本原理」的情況。
「無力的」(G772),
「貧乏的」(G4434),
d、保羅使用「基本原理」一詞,而不使用「律法」一詞來表達,何故?
e、「世界的基本原理」比較「那些按本質不是神的」
(加 4:3-5)主詞「我們」,指猶太人先前受「那世界的基本原理」所轄制,現今已被贖出。
(加 4:6-10)主詞「你們」,指外邦的加拉太人,先前受「那些按本質不是神的」轄制,現今已認識真神,為神所認識。
保羅藉由兩相比較,「世界的基本原理」和「那些按本質不是神的」,在猶太和外邦中欺騙、轄制人,使之成為它們的奴隷。
(加 3:23-4:2)比喻說明中,將律法視如主人童年時的導師、託管者、管家,都非負面說法,反而是正面的意義,顯出神奇妙的安排。然而原是兒子卻淪為奴僕,則是受欺騙、受轄制所造成,此等果效就是耶穌與保羅一生所對抗的「猶太拉比傳統教訓」,也就是「猶太人的基本原理」。
f、對外邦人而言,「基本原理」即「原先偶像神明的敬拜模式」
(加 4:8-20)結構分析對比
若將上下文對比擴大為(加 4:8-20),結構如下:
A、(4:8)先前不認識神
A’、(4:13-15)先前接納保羅
由結構對比,重歸基本原理,即接納猶太傳統教語,故(加 4:10)意為按猶太拉比傳統,在敬拜日子的宗教儀式。
B、「仔細觀察」(G3906)παρατηρέω paratereo
a、《古希臘語漢語詞典》之解釋
b、《泰勒辭典 Thayer》
①用眼觀看、注意;
②觀察,相當於嚴格遵守;
不要忽視宗教儀式的任何必要條件。
c、《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加拉太書》
d、本字由「從旁」(G3844)和「觀察」(G5083)組合而成
「從旁」有強調意味,「觀察」有看守、維護,若為關身則有小心謹慎、遵守之意。
《和合本》與其他中英文譯本有的譯作「謹守」,是有根據的,但是其四個受詞(日、月、季、年)的翻譯與解釋,則帶有偏見而譯。
首先被譯成「節期」一詞的原文,並非《七十士譯本 LXX》常用的「節期」原文,而是泛指「時候、適時」的原文,用於(啟 12:14)甚至可指「年」,在本節中勉強可指「季節」。
實際上正確的「節期」一詞原文是(G1859)ἑορτή heorte,用於(西 2:16; 太 27:15; 路 2:42)等。而(G2540)καιρός kairos 從未被用在指律法中的節期。
其次,日、月、年同時出現,(啟 9:15)四使者被釋放,在特定的年、月、日,要殺人類的三分之一。
本節的四個用詞都是複數詞,並不符合猶太人用以指律法的安息日、月朔、節期、安息年(或禧年)的方式。
猶太人的用法如(路 4:19)使用「神悅納人的禧年」(單數);(西 2:16)使用「節期」(單數)、「月朔」(單數)、安息日(複數)。
因此,對比於猶太人的習慣用法,保羅的四個用詞明顯不是指律法上的定期。
e、「枉費」(G1500)εἰκῇ eike
伍、結論
一、認為「信心」和「相信」只是用來描述「個人對神或基督的信心」的偏見
二、認為「遵行律法者是罪人」的偏見
「遵行律法者竟成為罪人」,是李保羅著《加拉太書結構式研經註釋》的看法。
然而事實是,保羅明指外邦人是罪人,是指他們沒有律法,不知如何按律法行事為人,他們才是罪人。
(加 2:18)經文「審判原則」是指保羅若行事是昨是今非,沒有準則,才是違犯律法的公義法則,而不是指遵行律法法則是罪人。
三、「一切肉體出於律法諸行為,將不被稱義」的錯誤引據
(加 2:16)「一切肉體出於律法諸行為,將不被稱義」,被《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加拉太書》認為是直接引用了(詩 143:2)「凡活著在祢面前的,他不行公義」(原文直譯)。但實際上,兩節經文意義差異極大,內容值得商榷。
(詩 143 篇)「不行公義者」是指「大衛的仇敵」(詩 143:3, 9, 12),反而大衛在神面前求救,使他行神旨意,引導在正直之地。
因此(加 2:16)保羅並非直接引用(詩 143:2)經文,而是直接點明「一切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行為,不能使人稱義」,從正面而言便是「出於基督的信心,按靈遵行神的律法,才能得神拯救,如大衛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