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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11:加拉太書二至四章的律法論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921; 初稿日期:20240916; 編修:WCM。

壹、今日學者的觀點

一、黃迦勒著《加拉太書註解》

1、得著自由就不受律法的管束(加 3-4 章)

2、(加 3:3)靠聖靈入門、靠肉身成全

二、《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加拉太書》

1、(加 4:10)謹守日子、月份、節期、年份《和合本譯文》

2、(加 2:16a)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和合本譯文》

(加 2:16c)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和合本譯文》

三、李保羅著《加拉太書結構式研經註釋》

1、(加 2:17-18)

四、《新約聖經背景註釋》

1、(加 2:19-20)

2、(加 2:21)

3、(加 4:10)

五、總結學者觀點

1、 誤以為「律法的諸工作(行為)」就是「行律法」

2、誤以為「因信得救」,包括在入門後,只要信而不需行為

3、誤以為「遵守律法者成為罪人」、「信了基督就有了聖靈」

貳、《加拉太書》中容易造成外邦讀者錯解之處

一、當名詞「信心」與「耶穌、神」連用時,便出現了篡改原文的翻譯錯誤

「耶穌的信心」錯誤譯作「信耶穌」或「對耶穌的信心」、「神的信心」錯誤譯作「信服神」或「對神的信心」

允許將「所有格」當作「受詞」的情況

二、當名詞「工作、行為」與「律法」連用時,便出現了篡改原文的翻譯錯誤

「律法的工作/行為」錯誤譯作「行律法」

三、當名詞「工作、行為」不與「律法」連用時,譯文便恢復正常

參、經文用詞的正確意義

一、「耶穌基督的信心」(加 2:16ac; 2:20; 3:22, 26; 羅 3:22, 26)

二、「律法的行為/工作」(加 2:16; 3:2, 5, 10; 羅 2:15; 3:20, 28)

「律法的諸工作/行為」之意

「律法的工作/功用」單數用詞之意

(徒 15 章)和(來 7-10 章)中的割禮和獻祭,對外邦人而言已廢止

「安息日、食物潔淨律、受水洗」在新約聖經中並未廢止!

肆、深論(加 2:15-21)與(加 4:8-11)內容

一、(加 2:15-21)

1、注意原文主詞的轉換與用意

A、原文主詞的轉換

B、經文的用意

a、(加 2:14)不應勉強外邦人進行猶太化

b、(加 2:15-17)是將(加 2:14)的觀點重述,其經文結構對映如下:

由上下文的對比,

c、(加 2:18-21)使人因基督而活

2、(加 2:15-21)在全書中的意義

A、本段是承先啟後的轉折點

B、(加 2:11-21)結構分析

C、明白本段內容的關鍵

二、(加 4:8-11)

1、用詞的定義

A、「基本原理、基本元素」(G4747)στοιχεῖον stoicheion

a、有兩種譯法

b、組合詞「那世界的基本原理」

c、(加 4:9)在本用詞前,加了兩個形容詞「無力的」和「貧乏的」,來描述「基本原理」的情況。

d、保羅使用「基本原理」一詞,而不使用「律法」一詞來表達,何故?

e、「世界的基本原理」比較「那些按本質不是神的」

f、對外邦人而言,「基本原理」即「原先偶像神明的敬拜模式」

(加 4:8-20)結構分析對比

若將上下文對比擴大為(加 4:8-20),結構如下:

由結構對比,重歸基本原理,即接納猶太傳統教語,故(加 4:10)意為按猶太拉比傳統,在敬拜日子的宗教儀式。

B、「仔細觀察」(G3906)παρατηρέω paratereo

a、《古希臘語漢語詞典》之解釋

b、《泰勒辭典 Thayer》

c、《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加拉太書》

d、本字由「從旁」(G3844)和「觀察」(G5083)組合而成

e、「枉費」(G1500)εἰκῇ eike

伍、結論

一、認為「信心」和「相信」只是用來描述「個人對神或基督的信心」的偏見

二、認為「遵行律法者是罪人」的偏見

三、「一切肉體出於律法諸行為,將不被稱義」的錯誤引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