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9:希伯來書的律法論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824; 初稿日期:20240814; 編修:WCM。
壹、基督的身份
一、(來 1:1-3)七種描述內容
二、說明此七種描述的意義
1、外邦基督徒學者的解釋
A、《精讀本聖經註解》
事實
B、《丁道爾聖經註釋》希伯來書導論
事實
C、《新約書信讀經講義:希伯來書》陳終道著
事實
D、《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希伯來書
事實
E、《天道聖經註釋:希伯來書》馮蔭坤著
事實
2、經文的基督論真義
A、(來 1:1-3)大多數動作不是由他主動發起
(來 1:1-3)經文中,這位兒子的動作中,只有第六個動作以過去分詞關身語態,表達他的行動是「為他自己」或「親自做」的意義,其他的動作,除第七個動作「坐」之外,都顯示出他不是行動的發起者或行動的依據者。
B、由名詞的意義理解
若按名詞的意義,則顯證他本身不是那神的實體(學者多譯成「本性、本質」),而是「印像、複製、肖像」者;他不是那位至大權威者(祂),而是坐在那位(祂)的右邊者。
C、整體用詞的含意
由動詞與名詞的意義,最真實的感受是:他成為一個工具人,只是這位工具人擁有超乎其他工具人的權能、職務,且其最終的賞賜也高過其他工具人。
D、獎賞的意義
他最終得以分享那神的榮耀光輝、尊榮,因他與那神同坐。但經文明確指明,他不是那神本身!
他之所以能分享這般尊榮,是因他參與了創造和救贖,因而得到的成果與賞賜,絕非是指與那神同等的證明。
經文本身重視因其行為而得賞賜,是一般學者所否認或輕忽的。
E、讀經直接的感受
若由一位未曾接受過錯謬三位一體神論/獨一神論所影響的人,按照正常的閱讀理解方式去理解本書經文內容,不應得出「他等同於那神」的觀點,而會得出「他成為那神所使用的最大使者」(來 3:1)。
貳、兒子與七種使者的比較意義
經由比較而顯露出這位兒子所擁有的特點,不是意指他非此七種使者的職事,反而是更顯出他的職事性質的類比上的卓越。
一、眾先知(來 1:1; 11:32)
他們是承受那神的啟示,向列袓講論者;
他們也是藉著信心,完成公義,取得諸應許者。
他們成為今日信徒的榜樣,其信息也是向我們傳講的。
二、眾天使(來 1:4-2:16; 12:22; 13:2)
三、摩西(來 3:2-12:21)
四、約書亞(來 4:1-11)
五、亞倫(來 5:4; 7:11; 9:4)
六、麥基洗德(來 5:6-7:17)
七、利未(來 7:5-11)
向百姓收取十分之一者;
領受十分之一者,也奉獻十分之一;
任祭司職份,使完美之事存在。
結語:由此七種使者推比基督職任
1、如眾先知向神選民啟示神諭,且是更完全的神諭,但並未與眾先知的神諭相違背,或起衝突,或廢除。是應驗(申 18:15-18)「興起一位先知像我」。且他的啟示神諭必須符合(申 13:1-5)的法則。
2、如眾天使代表雅威神,傳講律法,擁有權柄能力,成就天上聖聚會,且完成奉差的使命。
3、如摩西般的忠信,建造天上會幕,傳講解明律法真義,立定新約,拯救新選民。
4、如約書亞得勝仇敵,承繼天國為產業。
5、如亞倫為中保,成為天上的大祭司。
6、如麥基洗德為王,祝福擁有如亞伯拉罕之信心者。
7、如利未族承受了同為弟兄者的奉獻,而顯為高,也奉獻自己給雅威神,使祭司職任更完美。
參、希伯來書中的那神與祂兒子的區分
一、雅威神的描述內容
1、(來 1:1-2)祂是眾神諭的發啟者,其他都為媒介者;祂是萬有的創造者。
2、(來 1:3)祂是榮光的本體、神性的本質,擁有權能的話語、眾賞賜的源由。
3、(來 1:8-9)祂膏其兒子為神(「神」本意即大能者,相較於至高神「那神」而言,受膏的兒子為「次等神」)。
4、(來 2:13)祂是基督所信靠的;他賜眾孩子給基督。
5、(來 3:4)祂是建造萬有者。
6、(來 4:4-5)真正的安息是那神的安息,安歇一切的工。
7、(來 4:13)萬有都要向祂交帳。
8、(來 5:7)拯救耶穌脫離死亡者(來 13:20)。
9、(來 6:13)那神不能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只能指著自己起誓。
10、(來 10:30-31)審判祂百姓者。
11、(來 11:6)那神一直存有,且對於尋找祂者,成為報償者。
12、(來 11:10)天上有根基的城,那神是設計與建造者。
13、(來 11:40)為我們預備更美的事者。
14、(來 12:22-23)永活神、審判者、眾人的神。
二、基督、次等神的描述內容
1、(來 1:8-9)受那神膏抹,擁有寶座者。
2、(來 1:4-6)承受比天使更優越的名,天使都要敬拜他。
3、(來 1:3, 13; 8:1; 10:12; 12:2)坐在那神右邊者。
4、(來 2:13)自己信靠於祂(那神),他和弟兄都是那神的兒女。
5、(來 2:7, 9)人子在世比諸天使微小。
6、(來 2:17; 3:1; 4:14, 15; 5:5, 10; 6:20; 7:26; 8:1; 9:11)是天上的大祭司(共十節經文)。
7、(來 12:24; 8:6; 9:15)是新約的仲裁者。
結語
1、耶穌基督是那神的兒子,既為神子,亦可被稱為神類,然而他的眾兄弟也同是神子,亦可同被稱為神類,差別僅在於基督為長子、居弟兄之首位,眾子當要服他,正如那神是父,基督也要服祂、信靠祂。
2、耶穌基督身為大祭司,在人與那神之間,擔任辦理祭祀那神的工作,因此就不會是那位受敬奉的那神。
3、耶穌基督在世比天使微小,在諸天上是坐在那神的右邊,無論在地或在天,他都不是最大者。
肆、基督的局限性
一、地位上
1、是兒子,不是父。
2、是大祭司,不是那神。
3、是闡釋律法者,不是頒布律法者。
二、救恩功效上
1、只能救兄弟,不能救天使(來 2:16)。
2、建造教會(房屋),但那神建造萬有(來 3:4)。
3、那神的兒子不能被重釘十字架(來 6:4-8)。
4、透過永遠的靈潔淨良知,卻沒有潔淨肉身(來 9:13-14; 10:22)。
5、贖罪有期限,只在一次獻上自己,到第二次顯現期間(來 9:28)。
6、救恩不能臨及持續停留在那舊帳幕裏的人(來 13:10)。
伍、令人誤解的經文
一、誤解的經文內容
1、(來 7:18-19)「一方面先前的命令⋯⋯成為棄置一旁,不能使任何事(人)完全,另一方面更優越的盼望引進,可靠近那神。」
2、(來 8:13)「說新的之時,使那首先的變舊了。而這漸變舊的且逐步衰老的,將近於消逝了。」
3、(來 9:10)「僅基於眾食物和諸飲品,和不同的眾洗濯,屬肉的眾條例安置於上,直到改革時期為止。」
4、(來 10:1)「這律法有將來到的眾美好事物的影兒,不是肖像本身,藉諸祭物,未能使上前者完全。」
5、(來 13:9)「藉恩典,心被堅固是好的,而不是藉眾食物;那在眾食物上行事為人者,沒有得過益處。」
二、誤解後的推論與正確理解
1、(來 7:18-19)的誤解推論
A、王國顯
律法帶給人的,只是屬地的祝福,是短暫的。
無窮生命的大能給人的,是屬天的,是永遠的。
B、馮蔭坤
C、黃迦勒
D、陳終道
2、(來 7:18-19)正確理解
A、《丁道爾聖經註釋》
a、律法具備有價值的功能,但基本上是軟弱的;謹守律法無法獲得真正生命與力量,不遵守的更不用說了。
b、律法的功能不是給人力量,而是給人一個標準,衡量自己的道德光景。
c、「律法無益」千萬不可視為完全沒有價值,而是說即使完全依靠律法條例獻祭,也不足以成為不斷親近那神的基礎。
d、作者意思不是要廢除律法,而是說律法不克成為達到完全的方法。律法不能使人完全,然而作者主要論題乃是:人必須竭力進入完全。
B、按經文結構分析(參見李保羅:希伯來書結構式研經註釋)
(來 7:11-19)結構分析
A、(11)律法並沒有得以成全
A’、(19)律法並沒有成全過什麼
說明
C、個人的見解
a、由經文上下結構分析,明確指出「律法更替或廢棄」,是指「關於祭司職任的律法已經更改或廢棄了」,而非指其他的律法條例。雖然《希伯來書》後段也論及祭物的更替,但也僅限此一範圍。
b、「祭祀律法條款」包含個人的奉獻,或因感謝、或因還願、或因甘心、或因犯罪、或因責任(如獻長子、什一捐),都需透過祭司體系而獻。
C、新約獻祭的經文:
(腓 4:18)保羅將腓立比教會的供約,當作神悅納的祭物。
(來 13:15)嘴唇頌讚的祭,是承認神的名的果子。
(來 13:16)美善行為和捐輸的祭,是為神所悅。
新約中奉獻祭物的媒介、樣式與類別,雖與舊約中的描述有所不同,但關於奉獻的準則與要求,仍需按舊約中所記載的律法條例中之吩咐而行,否則就無規矩,也無被神悅納的判別標準。
現今我們仍活在地上,雖仰望那屬天的福,但仍需按屬地的現況,獻上當獻之物。
若在地上時,都不願按神所定的地上規矩去行事為人,豈能得著天上的永活日子?
d、今日外邦基督教會何以分裂成這麼多教派?原因即在於「將亞倫祭司體系廢除後,立凡人為祭司、自訂節期、自造金牛犢偶像當作是那神」之西乃山背叛事件、耶羅波安的惡,複製重演所致。每一位信徒都自以為可以自解聖經而行,行事準則是按個人領受,若非是自己認可或感動,一概不願接受他人所言符合聖經的解釋。
陸、結論
一、由基督的定位清楚,才能明白希伯來書中律法更替的範疇
1、基督與先知職份
首先,作者將一位兒子當作工具人,成為受差的傳話人(來 1:2),他更替了歷代眾先知的職位。
但在他以後,先知職份仍存有,只是不再如舊約眾先知般,擁有極大啟示範疇,反而是成為基督話語的解釋者角色,預言的範圍也極小,如新約中的亞迦布(徒 11:27-29)、安提阿教會中的諸先知(徒 13:1),猶大和西拉(徒 15:22, 32)。
2、基督與其他職份
3、基督與每位信徒
4、只限於贖罪層面上的律法有所更替
二、有關食物上的誤解(來 9:10;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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