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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9:希伯來書的律法論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824; 初稿日期:20240814; 編修:WCM。

壹、基督的身份

一、(來 1:1-3)七種描述內容

二、說明此七種描述的意義

1、外邦基督徒學者的解釋

A、《精讀本聖經註解》

事實

B、《丁道爾聖經註釋》希伯來書導論

事實

C、《新約書信讀經講義:希伯來書》陳終道著

事實

D、《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希伯來書

事實

E、《天道聖經註釋:希伯來書》馮蔭坤著

事實

2、經文的基督論真義

A、(來 1:1-3)大多數動作不是由他主動發起

(來 1:1-3)經文中,這位兒子的動作中,只有第六個動作以過去分詞關身語態,表達他的行動是「為他自己」或「親自做」的意義,其他的動作,除第七個動作「坐」之外,都顯示出他不是行動的發起者或行動的依據者。

B、由名詞的意義理解

若按名詞的意義,則顯證他本身不是那神的實體(學者多譯成「本性、本質」),而是「印像、複製、肖像」者;他不是那位至大權威者(祂),而是坐在那位(祂)的右邊者。

C、整體用詞的含意

由動詞與名詞的意義,最真實的感受是:他成為一個工具人,只是這位工具人擁有超乎其他工具人的權能、職務,且其最終的賞賜也高過其他工具人。

D、獎賞的意義

他最終得以分享那神的榮耀光輝、尊榮,因他與那神同坐。但經文明確指明,他不是那神本身!

他之所以能分享這般尊榮,是因他參與了創造和救贖,因而得到的成果與賞賜,絕非是指與那神同等的證明。

經文本身重視因其行為而得賞賜,是一般學者所否認或輕忽的。

E、讀經直接的感受

若由一位未曾接受過錯謬三位一體神論/獨一神論所影響的人,按照正常的閱讀理解方式去理解本書經文內容,不應得出「他等同於那神」的觀點,而會得出「他成為那神所使用的最大使者」(來 3:1)。

貳、兒子與七種使者的比較意義

經由比較而顯露出這位兒子所擁有的特點,不是意指他非此七種使者的職事,反而是更顯出他的職事性質的類比上的卓越。

一、眾先知(來 1:1; 11:32)

二、眾天使(來 1:4-2:16; 12:22; 13:2)

三、摩西(來 3:2-12:21)

四、約書亞(來 4:1-11)

五、亞倫(來 5:4; 7:11; 9:4)

六、麥基洗德(來 5:6-7:17)

七、利未(來 7:5-11)

結語:由此七種使者推比基督職任

參、希伯來書中的那神與祂兒子的區分

一、雅威神的描述內容

二、基督、次等神的描述內容

結語

肆、基督的局限性

一、地位上

二、救恩功效上

伍、令人誤解的經文

一、誤解的經文內容

二、誤解後的推論與正確理解

1、(來 7:18-19)的誤解推論

A、王國顯

B、馮蔭坤

C、黃迦勒

D、陳終道

2、(來 7:18-19)正確理解

A、《丁道爾聖經註釋》

B、按經文結構分析(參見李保羅:希伯來書結構式研經註釋)

(來 7:11-19)結構分析
說明

C、個人的見解

陸、結論

一、由基督的定位清楚,才能明白希伯來書中律法更替的範疇

1、基督與先知職份

2、基督與其他職份

3、基督與每位信徒

4、只限於贖罪層面上的律法有所更替

二、有關食物上的誤解(來 9:10;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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