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CM; 講解日期:20240803; 初稿日期:20240729; 編修:WCM。
「叔娶寡嫂」或稱「夫兄弟婚」(levirate)是描述女性在丈夫死後,與亡夫的兄弟結婚的行為、習俗或法律。即一個女子當其丈夫死後,必須轉嫁給亡夫的兄弟,而亡夫的兄弟也有娶她的權利和義務。此詞源於拉丁語「levir」,意即「丈夫的兄弟」。
本會網站的內容中,可能會使用「兄終弟及」一詞稱之,然而「兄終弟及」此成語基本是描述關於權利地位的一種繼承方式,因此並不如「叔娶寡嫂」合適,故現改用「叔娶寡嫂」一詞稱之。請讀者對於相關內容,直接進行替換即可。
筆者曾發現有人解釋「叔娶寡嫂」時,稱之為「利未婚」,推測大概是將英文詞 Levirate 音譯得出。對此筆者認為不合適,因為「利未」一詞會使人聯想到以色列的「利未支派」,然而此字根乃來自於拉丁語「levir」,意即「丈夫的兄弟」,與「利未支派」並無關聯,故譯作「利未婚」容易誤導人。
願遵守神的律法者,就是願意聽從雅威神的吩咐命令,是順服神旨意之人,便是有「信心」之表現,因相信神的話語、神的律法是真實的真理,是選民應當遵行的標準,更是使選民成聖,使選民蒙福的緣由。
之所以要求「叔娶寡嫂」,從「信心」的角度看,表明了以下真理:
上述兩點「完成生出產業的繼承者(後裔)的使命」和「得著神所應許的福份」,可以總結出,神的產業不僅是原先所述之地上的產業,更可擴大至神欲賜人的一切福份。從新約的啟示得知,即「天國的產業」。
(申 25:6)對於死者的妻子,願意順服律法規定,嫁給丈夫的兄弟,為原丈夫生子立名,也表明妻子愛死去的丈夫,即使其已離世,仍然願意為其生子立名,使其名留下,產業可傳承下去。
對於死者的兄弟,被要求不能袖手旁觀,必須要娶寡嫂,要額外承擔一位女人的生活一切所需,並且要努力讓這新妻子懷孕、生子、養育此子長大,卻又不歸己名下,一切都是為了亡兄而作,在在表現出「犧牲捨己」,就是愛亡兄如同自己。
撒都該人使用「叔娶寡嫂」(申 25:5-10)內容,使用假設性的推論方式,最終推論出「沒有復活」之結論,這是「按人意解經」的典型錯誤示範。
「人意」 就是「人的意思」,就是人的想法。
當我們特別使用「人意」時,是強調其負面義,特指其「不是神意、不是真理、不是真實」。
「神意」就是「神旨意」即神的想法,強調其「是真理」!
以下所列詞組,是部份的舉例,可視為同義詞:
目前基督教派主流思想,認為以上詞組意義並不等同,因為他們「不同意基督徒必須要遵守神的律法」,但他們「同意要遵行天父(神)的旨意」,這是極其矛盾的謬誤,卻自以為是而不自知!
不明白「當從死人中復活後,他們持續也不娶也不嫁,乃是如同在那諸天中天使。」(可 12:25; 太 22:30; 路 20:35)
不明白「因為他們乃是不再能夠去死,因為是同天使一般,且是那復活之子,就是神子。」(路 20:36)
整理以上經文,得出他們不明白的內容要點:
撒都該人的錯誤假設想法,誠如林義勳傳道 LYX 所述:「按撒都該人的假設,未來世界裡的律法和人際關係都不會改變。」因他們認為,若有復活,還有夫妻關係,還按今世的婚姻律法行。
他們在錯誤的假設之下,發現有矛盾。對此矛盾,他們的解決方式不是檢討自己的想法是否合理,而是堅持人自己的想法是對的,進而認為聖經經書的內容是錯的,就是認為「復活」是不可能的。
這種「自以為是」而「否認聖經經文真理的模式」,是世人的常見的錯誤,不論是撒都該人、文士法利賽人、後來的奉割禮派、大公教會(天主教、舊教)、基督新教眾教派等各派中,屢見不鮮、層出不窮!
以色列的眾教派「否認聖經經文真理的模式」,但具體是採取「不反對遵行律法」,但「按照人意制定遵行方法」,結果是「違反了神律法的真義,等於廢棄了神的律法」。
外邦的眾教派同樣是「否認聖經經文真理的模式」,但採取另一種方式,即「反對遵行律法」,提出「三一神論/獨一神論」、「恩典論」、「時代論」⋯⋯等等出於人意的說法,將神的旨意真理大大地否認了,徹底廢棄了神的律法。
然而關於那死人們:他們持續被復活,你們豈不在摩西那卷軸,在那荊棘篇讀過,那神怎樣對他說?祂說:『我、那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神不是死人們的,乃是持續活人們的,你們一直是大大地被誤導了。」(可 12:26-27)
「使死人們持續被復活」,即摩西卷軸中「荊棘篇」所展現之「焚而不毀」,就是那神的那大能之展現!
「焚而不毀」預示著「死而復活」,神藉此呼召摩西,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這一切大能,展現了「神的救恩」。
耶穌使用「荊棘篇」內容來解釋「叔娶寡嫂」,正表明了此律與「神的救恩」之密切關聯。
「神的救恩」之成就者是耶穌,耶穌的家譜中,特別有著兩個「叔娶寡嫂」的實例:
以上兩位女人原來都是外邦女子,但卻都因願意順服神的律法旨意,而成了救主耶穌肉身家譜的組成者,有份於成就神的救恩大功,蒙大福份!
律法並沒有規定亡兄之弟必須單身。神的律法原本就容許多妻,並不違法,所以實行上沒有一夫一妻的限制。
例如蒙古族傳統上就有此規定,一般認為有利於生養眾多,並照顧孤寡。
當以色列人遭遇兩次被擄後,歸回者們僅為少數,基本上已失去原先所分配的迦南地產業。既然失去了原先的產業,而為了繼承產業而有的「叔娶寡嫂」自然就失去意義。
另外,新約的啟示教導人,所盼望的產業是天上的,後裔也是用福音生出的後裔,而非靠肉體血統所生的後裔,因此教導也轉向這一方面,例如不再強調婚嫁,更視那有恩賜者,為服事主而守獨身者,是更為有福的。這就是更加重視生養屬靈的、用福音所生的後裔之觀念。
但以上的轉變,並非廢除神的旨意律法,而是改變了遵行的方法。同樣是要生養後裔,但更是按神的心意,去生養遵行天父旨意的後裔。
因此,新約的教導雖然表面上,乍看之下與舊約的教導(妥拉律法)不相符,甚至明顯相反,然而細察之下便能發現,是更加行出了舊約律法的本義,更加按照神的旨意去遵行,等於是真正地實踐了神的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