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特的律法系列 6:律法中的奴隸條例——從逃奴說起
作者:林義鴻 LYH; 完稿日期:20240610; 編修:WCM。
經文
前言
自從洛克的「自由主義」觀念出爐後[註一],美國的「廢奴制度」,亦鼓吹「人皆生而平等(英語: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註二]。再由聯合國所訂立的「普世價值」,倡導性別平權、廢死刑、同性戀權,通行之後,人類進入新的世紀。[註三]
中國共產黨發表的文章中,對於此種所謂的「普世價值」加以批判,反對「一元化」,鼓吹「多元化」[註四]。但這些政治風潮,都是欺騙、說謊的「掛羊頭、買狗肉」等玩意,毫不新鮮。說的比唱的還好聽,都是所謂的「高明的騙術」。
聖經啟示我們:
1、魔鬼是此一世界的王(約 12:30-31; 16:11)、世界的神(林後 4:3-4),本來就是「一切說謊人的父」(約 8:44),牠統治著治著這個世界(路 4:5-8; 太 4:8-10),撒但的國度本身不會自相紛爭,而是與雅威神的國度彼此相爭,這是主耶穌帶給我們的啟示(太 12:25-28)。
2、使徒保羅也指示我們:靈肉彼此相爭——違背律法的肉體作為和不受律法禁止的聖靈的果子(加 5:16-24);他更深入探討「那罪的律法和死的律法」如何與「他心思中的律法」相爭、得勝的體驗談(羅 7:18-25),並且宣稱「肉體的體貼或籌謀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的」(羅 8:7)。因為,人的肉體住著那罪者,就是撒但魔鬼(羅 7:17-18),在牠的世界體系裡,自有牠的奴僕(羅 6:13-23)和祂的鐵律(羅 7 章)。要脫離並戰勝牠,,就是要脫離牠的統治主權:牠的國度、祂的律法、牠的爪牙。否則一切都是空談,甚至是欺騙的騙術。
3、使徒們於律法的不同強調點:
A、保羅所倡導的是因信稱義、罪人得釋放的「自由的福音」,就是釋奴的佳音(加 5:1-15):釋放的自由不是要「放縱」,而是要「用愛心彼此服事」,正如基督耶穌(腓 2:5-11)和使徒保羅(林前 9:19-23),「甘願作人的奴僕,為要多得人,與人同得這福音」一樣。
B、雅各所教導的是「全備、自由的律法」,就是釋奴的律法(雅 1:25; 2:12):若時常實行出來,就必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雅 1:25b);你們既然要按那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按這律法說話行事(雅 2:12)。不過,他強調這自由的律法是以「國王律法:愛鄰舍如己」為標的,以憐憫人來向審判誇勝(雅 2:8-13)。
C、因此,二者所強調並無二致:
a、保羅強調亞當一人的犯罪,使眾人也成為被定罪的罪人,但由基督耶穌一人的遵命聽從,使眾人有成為義人(羅 5:18-19)。由罪人到因信稱義,是「恩典」作王,目的是因我們的主耶穌得永生(羅 5:21);而義人因信得生(羅 1:17),或得榮,是由主耶穌基督藉著「恩典的靈」作主(羅 8:4, 13, 26-27; 來 10:29)。
b、雅各強調有耶穌基督的信心者就必有信心的好行為(雅 2:18-26),如:亞伯拉罕和喇合,都是因行為稱義。他重複強調沒有行為的信心是無益處的,這信心不能救他(雅 2:14),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雅 2:17),魔鬼雖信神一位,卻是戰兢,因牠跟虛浮的人一樣沒有行為的信心是閒懶不結果的(雅 2:19);舉亞伯拉罕獻子的行為和喇合接待探子的行為,證明「因行為稱義」。結語即是「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雅 2:21-26)。
本論
壹、奴隸制度
一、設立的原因
1、自從始祖犯罪、被逐出樂園後,人就變成「那罪的奴僕」,也就是「那死的奴僕」。
2、因為那罪與死是連結為一的,故撒但魔鬼又稱為「那罪者或那惡者」(羅 7 章; 約一 5:19)。
3、牠的律法又稱作「那罪的律法和那死的律法」(羅 7:23-25; 8:2)。
4、魔鬼成為這世界的神、這世界的王,這世界裡所有的人就變成了魔鬼國度裡的奴隸(羅 5:12-14)。
二、雅威神國裡的奴隸
1、雅各是以色列全家的父親,他自己的家業是由自己「賣身為奴」換取而來的,他所取得兩個妻子是由做 14 年工價換取的,他六年的工價,即是為丈人拉班牧羊賺取的。在短短六年中,他便成為大戶人家(創 28-30 章)。因此,雅各對奴隸與主的關係是深有經歷與體驗的,身為人奴,他憑信心,堅持神的聖約,得神夢中相助,平安返回家迦南地的父家(創 31-35 章)。先知描述他的奮鬥一生:與兄弟爭鬥,與神較力,即與天使較力得勝、哭泣墾求施堅愛給他。他在伯特利「找到或發現雅威」(何 12:2-5)之原文。
2、以色列家在埃及地為奴經歷:約瑟在埃及當宰相,雅各全家寄居在埃及的歌珊地,約瑟死後,不認識他的法老王逼迫、殺害以色列人,神揀選摩西、亞倫兄弟作為救主,救出為奴之家。雅威神就是「釋奴者」。以色列全家變成神國裡的奴僕。所以,神所頒布的國度律法,其實是賜給一切當神奴僕的以色列人。
3、此種主僕身份在新約福音中仍然如此,沒有改變:改變的奴隸主是誰,而非改變身為奴隸的人。人的一生都是在「奴隸主」手中,毫無自由可言。不是作罪奴,就是作罪奴。
4、所謂「自由的憲章」,是此世界的憲章(註六),不是雅威神國裡的憲章:此普世價值的憲章仍是屬於撒但魔鬼的憲章,絕非雅威神國度憲章。所以,所有的「自由憲章」都不過是撒但欺騙人的最高明的騙術。牠的僕役也應許人自由,自己卻作敗壞的奴僕,因為「人被誰制伏,就是誰的奴僕」(彼後 2:18-19)。主耶穌也講「汙靈離了人身,又返回人身」的比喻(太 12:43-45; 路 11:23-26)。那人的末後比先前更不好了,是因為「他們曉得義路、又背棄了傳給他們的『聖命』,如同豬狗一般(彼後 2:20-22),參見(太 7:6)。
5、人比豬狗還尊貴:外邦人過去如同豬狗,因為沒有神、沒有律法、沒有盼望(弗 2:11-12)。所以,主耶穌稱他們為「狗」(太 15:24-28),她並不反對,承認自己是狗,卻會憑著信心求主憐憫,能夠得「主人掉下來的餅碎」,她的信心是大的,主就照著她所求的給她成全了:她的女兒從汙靈手中得釋放了。
6、因此,從污鬼中得自由的人,要持續保持在「葡萄樹上」,結好果子給主神,否則,仍然會像枝子被丟在外面枯乾,被扔入火裡燒了(約 15:1-6)。保羅也是這樣教導:現今既從那罪得了釋放,做了神的奴僕,就有聖別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羅 6:19-23)。正如以色列選民出埃及為奴之家,成為神的長子,過曠野,進迦南,成為神的聖別的子民,就要遵行神聖別的律法:以食物潔淨律為主(申 14:1-21)。因為誡命和律法都是「聖別、公義、良善」的(羅 7:12),跟雅威神一樣聖別,所以,神的子民必須是遵守神律法的聖別者,也就是要遵守與埃及律例和迦南地律例[註五]不同的律例(利 18:1-5),與他們有所區別,否則,就是「撒但的同路人」。先知書重複強調:「人若遵守這律法,就必因此活著」(結 20:11, 13, 21)。因為,神的選民以色列人已經完全墮落:無論是在「埃及」(結 20:4-9),在曠野(10-26),在迦南(27-32),都是寧願向外邦人和列國的宗族一樣,去事奉「木頭與石頭」,卻不願謹守遵行他們的神雅威的聖約律法,像他們的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事奉的雅威真神。
7、這就是使徒保羅所說的:「因為在神面前,那些律法的聽見者並非為義,但是那些律法的遵行者被稱為義。」(羅 2:13),正如雅各書中第二章所強調的。新舊約都是完全一樣的「因行律法稱義」,毫無二致。保羅以全新的角度來看「此世界的神」(林後 4:4)的律法,就是「撒但那罪者的律法與那死的律法」(羅 8:2)這都是「那世界的王」(約 12:31; 16:11)魔鬼迷惑世人的工具。
三、自願與被迫的區別
1、拐帶和販賣人為奴是死罪(出 21:16):因此,人強迫別人的意志自由,並且把人當畜生綁架和出賣,如同約瑟被弟兄捆綁坑中和賣給外人(創 37:23-28),這種人事不配活在雅威的國度裡的人。因為男人本是神的形像和榮耀,女人是男的榮耀(林前 11:7; 創 1:26-27),其尊貴性和榮耀性,絕不容許被當牲畜看待。這是要維護神所造的「真正的人權」。
2、這「人」是指「自由的以色列人」而言,不是指外邦人。
A、外邦人按律法可以當以色列人的奴隸(出 12:44),正如埃及有奴婢(創 12:16)。
B、亞伯蘭家中有「生養的精鍊的壯丁」(創 14:14),有管理他全業的老僕人(創 24:1-2),有原定要繼承他家業的「大馬色人以利以謝」(創 15:2)。有從法老王所得的贈品:奴婢(創 12:16; 16:1)。父傳給子一切家業,當然是包括一切僕婢(創 24:36; 25:5),其他妾生的庶子們分得一部份財物後,便打發他們出去(創 25:6)。
3、逃奴例:
律法保護以色列人如弟兄、如雅威的僕人,不是人的奴僕,是高過奴僕,參見(門 1:16)。
A、以色列人的弟兄當同胞的奴隸時,若果逃走了,就不可交還原主,這是因為主人違反「善待奴僕」的法則:他不能像外邦人那樣被當作奴隸,而是要當作「雇工和寄居的」(利 25:39-40)。
B、理由:因為他是雅威的奴僕,是神從埃及領出來的,不可賣為奴僕,不可嚴厲的轄管他,只要敬畏你的神(利 25:41-43)。唯有買奴婢是從外邦國中買來,也可從寄居在選民中間的外邦人中、家屬和你們地上所生的,可以從中買人,他們要作為你們的產業,也能當遺產留給子孫為永業,但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人,禁止嚴厲轄管(利 25:44-46)。
C、就是你弟兄因窮苦而自願賣身為外人的奴僕時,以色列人也要「贖回」他或他富足時、可以自贖。要合理地計算賣價、算到禧年,但嚴禁外邦買主苦待,要像雇工對待他,因以色列人都是雅威的僕人,是雅威自埃及所領出(買贖)的,雅威是他們的神(利 25:47-53)。
4、釋奴例(出 21:1-10; 申 23:15-16; 利 19:19-22)
貳、女人的丈夫律法(羅 7:1-6)
一、律法強調管轄的權限是在人「活著」的時效。
二、所謂丈夫的律法,意味著妻子要受丈夫所轄管,正如夏娃犯罪後,要接受男人的轄制一樣(創 3:16)。
三、奴婢保護條例(利 19:20-22)
四、該隱的例證
五、雅各書教導我們:飛禽走獸都能被人制伏,唯獨人自己的舌頭難以制伏(雅 3:7-8)。
六、可見,人的舌頭,若如長舌婦,則比毒蛇更可怕。
參、逃奴在外邦人時(彼前 2:18-21)
結論
一、律法與福音的一致性:福音是律法中的應許,律法是福音應許的根本。
二、福音的釋奴即是律法釋奴例的本意:我愛我的主人,願永遠做奴僕聽命(出 21:1-6)。我愛我的主耶穌基督,願永遠作主僕事奉、有信心的聽從(羅 1:5; 加 3:2, 5 原文)。
三、逃奴與主人的關係原是弟兄,不是人的奴僕,而是神的僕人(門 1:16; 利 25:39-55)。
四、所以,要善待逃奴,禁止交還給原主(申 23:15-16)。
天家自由詩(羅 8:18-25; 來 11:13-16)
此身在地上,永無自由身。若要真自由,必換舊為新。
新人新生活,行事當認真。小心謹慎做,凡事當戰兢。
戒慎又恐懼,處處要當心。否則不注意,永火必臨身。
萬物有準則,做人當彬彬。離棄神律法,即非神選民。
附註
註一、約翰洛克的思想
註二、人皆生而平等
註三、「普世價值」基本定義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99%AE%E4%B8%96%E5%83%B9%E5%80%BC
普世價值(英語:Universal value),又稱普世倫理,聯合國於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此後對普世價值的一種闡述是:「普遍尊重人權和人的尊嚴、法治、正義、平等和不歧視的世界;一個尊重種族、族裔和文化多樣性的世界……一個公正、公平、寬容、開放和具有社會包容性的世界,在這個世界裡,最弱勢群體的需求得到滿足。」《國際人權法》亦將《世界人權宣言》和普世價值作為基礎。還有觀點認為,普世價值是一種源於西方的價值觀與倫理主張。亞洲各地對普世價值的態度不一,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中國共產黨對普世價值持抵制態度,中國大陸也曾爆發「普世價值論爭」,而中華民國政府及部分台灣政黨則支持普世價值。
註四、「普世價值」的爭議與批判:一元化、多元化
爭議與批判
共產主義和選舉民主制,都是基於普世價值的『元敘事』;在20世紀,我們見證了前者因極端教條而失敗;到21世紀,後者正重蹈同樣的覆轍。……共產主義和民主可能都是人類美好的追求,但它們普世化的教條時代已經過去,我們的下一代不需要被灌輸說『世界上只有一種政治模式,所有社會都只有一種歸宿』。多元化正在取代普世化。」
註五、雅威的律法、罪和死的律法、埃及的律例、迦南的律例
(利 18:3)的「按著他們的律例」(原文),是與(利 18:4-5)的「我的典章、我的律例」彼此相對的。
埃及人的律例是由法老王訂立的,迦南人的律例是由迦南九族的眾王訂立的。
新約保羅提到「那罪的律法和死的律法」(羅 8:2),就是撒但魔鬼訂立的,也就是「反雅威律法」的。
因此,無論是新舊約聖經,雅威律法是不變的,
正如:那罪的律法和那死的律法,就是撒但魔鬼的律法,
在法老王手中,就是埃及律例,
在迦南諸王手中就是「迦南人律例」。
稱呼不同,卻都是指著「撒但魔鬼的律法」。
正如神的國與撒但的國的區別,神的僕人(義奴)與魔鬼的僕人(罪奴)的區別一樣。
今世的所謂基督教,是反雅威律法的,他們所訂立的「信經或信條」都是「反雅威律法」的信經或信條的。
由此可見,他們是屬於撒但魔鬼集團的,都是「毒蛇的種類」(太 3:7; 12:34)。
主對那些「奉他的名說過預言,且奉他的名改過諸鬼,又他的名行過許多能力」的許多人,公開宣告:『我從來不曾認識你們,這些持續行那違背律法之事的人,當一直遠離我。』(太 7:22-23)。
因此,我們據此而論,基督教的許多號稱是「基督徒」的人,其實就是「主耶穌基督從來不曾認識的人」,因他們都是「持續行那違背律法之事的人」。
====註六、天授神權演變為民本的「社會契約」。洛克此一主張,只限於「自由人」,當時還有奴隸存在。
人民的定義,與共產主義一致:為人民服務是為「自由人」不是為「底層」的奴隸服務。
現代國家,人民是國家的奴隸,要納稅、服兵役。特權變成少數人的專利。
洛克宗教看法是政府可以管宗教的的無神論者。也就是政權取代教權,亨利八世設立「新教的國家教會」:違反律法禁止離婚、再娶。
十八世紀有國家觀念。國王凌駕在宗教體系之上。以後演變有民選總統的民主體制。強調人權、以人為本的宗教,都是亞當夏娃的後代:吃了禁果,廢掉神的律法,要像神一樣。反對神本的祭司體系制度。
賽60-61章,即是啟21:12-26的原本。以色列民是萬民祭司、雅威神的僕役。列國萬民是他們的僕役。
外邦教會奪權,取代以民。利用平權來奪權:不分種族、性別、階級的平等,連治理上也平等。奪神權、奪選民權、奪家庭治理權。都導因於遠離律法、反律法或違背律法。
此種所謂的民主、自由的國家,洗腦的徹底,類似共產國家對人民的洗腦一樣。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