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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2:歌羅西書的律法論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511; 初稿日期:202403xx-20240420; 編修:WCM。

壹、符合律法的救恩論(西 1:21-23)

一、先前的身份(西 1:21)

二、現在的身份(西 1:22a)

三、未來的身份(西 1:22b)

貳、保羅要求教會行事為人的準則,符合律法法則(公義與信實)

一、「行事為人」(G4043)περιπατέω 的要求、共四段

二、與律法的關係

1、行事為人的最終目的,成為有份於拈鬮的產業(西 1:12)

2、行事為人當要防範的事物(西 2:8-23)

A、哲學即虛空的欺騙(西 2:8 另譯)

a、**「哲學」(G5385)φιλοσοφία philosophia

b、哲學常引人陷入迷思,於真理之路無益

B、人的傳統、世界的基本原理(西 2:8)

a、「人的傳統」(G3862)παράδοσις paradosis

b、“κατα”按照那人們的傳統(教訓),“κατα”按照那世界的基本原理

C、「節期、月朔或安息日的食物或飲品上」(西 2:16)

a、從原文文法了解本節本意

b、「食物」(G1035 βρῶσις)與「飲品」(G4213 πόσις)

c、接續(西 2:11-15)所內容,談救恩的成全,是因著基督的割禮

D、「甘願於自表謙卑和那眾天使的崇拜」(西 2:18)

3、以律法斷定先前的行事為人和日後行事為人準則(西 3:5-17)

A、就時間意涵

B、用命令式表達

a、(西 3:5)

「淫亂」G4202、「不潔」G167、「情慾」G3806、「惡的渴望」G1939 + G2556、「貪婪」G4124,貪婪就是「偶像崇拜」G1495,律法相關意義說明。

b、(西 3:8)

「憤怒」G3709、「生氣」G2372、「邪惡」G2549、「毀謗」G989、「無恥之言」G148,在律法中的教導說明。

c、(西 3:9)不可彼此說謊(G5574)

d、(西 3:12, 15, 16)四個要求

4、以智慧對待外人,愛惜時機(西 4:2-6)

A、本段落(西 4:2-6)可視為(西 3:18-4:1)的結語

B、舊約中的引證背景

C、(西 4:2-6)主要是面對不信者時,當有的行事為人的態度

詳注

一、(西 2:8)原文詮釋與問難

1、本節論述某位擄掠者,如何透過擄掠的方法:哲學與欺騙,以及根據何種學理:傳統(教導)和基本原理,擄掠外邦信眾。

2、基督教的學者都將本節內容與舊約律法相連,以為作者論述是針對舊約律法在新時代含義與應用的誤解。這似乎是一種錯誤的猶太教義,聚焦於律法而非基督。——引自《新約引用舊約》下冊,1280 頁,賴特 1994: Wright 1986:23-30。

3、世界的基本原理(即《和合本》的「世上小學」),許多學者將之歸諸於「諾斯底主義」(或稱靈知派、靈智派),然而諾斯底主義具有基督教色彩的文稿:《多瑪福音》(最新考古認為,成書於公元 200 年之前)、《腓利福音》(約公元第三世紀左右成書》,都晚於《歌羅西書》成書(約公元 60-61 年)。

二十世紀之前,有關諾斯底主義的資料,均來自於早期教父的著作,如愛任紐(130-202 年)、特土良(160-240 年)、希坡律陀(170-235 年),在著作中對抗視為異端者的諾斯底主義,是第二至三世紀的基督教主流之一,也晚於保羅寫作約有百年。因此將本節的「擄掠欺騙歌羅西教會者」,在解釋上推給諾斯底主義者,未免太過主見!

4、根據原文,本節之「按照人的傳統,按照世界的基本原理,而不按照基督」,其中「人的傳統」和「世界的基本原理」是相對於「基督」,而「傳統」和「基本原理」應該是平行的,「人」和「世界(或譯世人)」也應是平行的。此兩種都出於人的東西,則與出於基督、啟示的東西相對立。因此「基本原理」一詞既非諾斯底主義,也非天使等被造之物,也非指如水、土、風、火等物質原素,而它可指最初步知識或原則。

5、(加 4:3)保羅用以指律法的功用如管家;(來 5:12)指神的聖言的開端,即(來 6:1)基督開端的話語;(彼後 3:10, 12)指物質原素,此與前述諸經文的用法不同,可排除在外。因此,由(加 4:3)和(來 5:12)兩段經文,本詞都指向信徒最初領受的教導內容,此與(西 2:8)的背景相同,都針對初信者易受迷惑的錯誤教導(西 2:8),或誤認的功用(加 4:3),或嬰孩不熟練義的話語(來 5:12)。因此傳統或基本原則都針對初信者而言、在教導上的偏差。

6、哲學與虛空的欺騙二詞是連在一起的,因為兩字共用一個定冠詞,表明是一件事。虛空的欺騙是形容哲學的,因此哲學才是保羅提出的問題所在。

7、「透過(δια dia)哲學」,表達它是一種通道、媒介,意指透過哲學思考模式去理解神救恩的實現,如同(林前 1:21-24)救恩非由神蹟也非由智慧,而是以基督釘在木架上實現。因此保羅在此是反對信徒光以希羅哲士的思考模式去接受、理解救恩。

8、「按照(κατα kata)傳統」,表達它是一種依據、根基,意指人按著傳統所教導的,用以解釋神的救恩途徑,由上下文脈可以指「割禮之約」,也可指「獻祭條例」——即(西 2:11)「割禮」,(西 2:16)「食物與飲品」。它們是律法的一部份,也是針對人來到神前承接救恩的屬肉條例,但保羅絕非指全部律法而言,這點也是今日外邦基督徒最易受欺騙、誤導的。

二、(西 2:16)原文詮釋與問難

1、由(西 2:11-13)論基督拯救的方法和內容,是在他裏面受割,是屬肉身體的脫下,在浸裏同埋葬,在他裏一同被復活,這復活是在饒恕一切過犯之後。(西 2:14-15)解釋饒恕過犯的方法和內容,是塗抹藉規條而攻擊我們的債據,這非指律法本身,因耶穌說,他來並非廢掉,乃是成全律法,因此是指我們不遵守律法被定罪的部份,且將之釘在木架上。此罪被釘死,即指空中的執政者和權勢,即靈界的邪惡力量(弗 6:12)被解除武裝,而遊街示眾使人看清它們的真面目。

2、本節是上述內容的總結,「勿再讓人審斷你們」並非是指某人批評,帶去做工,或替他們作主,而是根據律法規定,將他們排除,視為神的國民之外。——引自《丁道爾聖經註釋》歌羅西書 2 章。 由(西 2:14)所言,此先前違犯律法的債據,不能阻擋人到神面前的通路(而非指律法本身成為阻擋者),按基督的拯救不再落入奉割禮者的控告中。

3、然而今日一般認為這一節中,保羅假定的對手是猶太律法主義者,他們堅持照舊約的飲食律法和節期律法來評斷信眾。此觀點上半句是對的,對手是奉割禮派的猶太信徒,但下半句是過度簡化攻擊的內容。由前述內容是關乎拯救的依據,奉割禮者的依據是獻祭條款,他們要求信眾要依據獻祭律法的祭物,而非節期本身的,此由原文的所有格與間接受格間的差異,即可辨明之。

4、「食物和飲品」大多認為是飲食的方式,故讓人聯想到食物律法,且按(西 2:23)「苦待已身、克制情慾」相連,造成讓人以為保羅廢掉食物潔淨律法。解經若是不依經文前後的論述主題,而單單依據一節經文內容自行評斷與延伸,便是對本節錯誤解釋的主要原因。

(利 11 章)食物潔淨律是為分別聖民與外邦人(利 11:44-45),這些規定與苦待已身、克制情慾無關(律法視食肉飲酒為喜樂的象徵)。另有解經者以為,歌羅西教會信徒領受福音後不遵守食物與節期規矩,異端者批評論斷他們,信眾就轉而聽從之,故保羅提出警戒。然而耶路撒冷會議在西元 49 年議決,《歌羅西書》成書於西元 60-61 年,難道僅僅經過 12 年,保羅就會公然違背會議的決議嗎?

(徒 15:30-31)他將此決議送給外邦教會,前述說法若被肯定豈非評定保羅是虛偽者嗎?他又如何指責奉割禮者是假冒為善呢?(徒 20:1-16)保羅回耶路撒冷,途中有外邦信徒同行,他們也應當同過除酵節,且同上耶路撒冷過五旬節。(林前 8 章)論禁食祭偶像之物,表明外邦人也遵守食物律法和耶路撒冷的決議,故食物與節期都被外邦教會所遵守。所以,上述「保羅廢掉食物潔淨律法」之解經說法,是完全悖離當代教會的實況。

5、獻祭條款是有兩個功用,一是作為立約的證據,如(創 15 章),一是作為立約者再犯了非至於死的罪,而重新取悅神的管道,耶穌的救贖也是同樣在兩階段中成全,因此基督的寶血和聖靈復活能力在新約中,成為更優越的盼望(來 7:19),祭祀條例成為美好事物的影兒(來 8:5; 10:10),那身體是屬基督的(西 2:17; 來 10:1b)。保羅在此的論點是和《希伯來書》作者相同,他不是說律法本身是影兒(但絕大多數解經者卻自以為是地認為律法本身是影兒,或認為是禮儀性的律法,其中包括食物和節期律),因此(西 2:18-23)的正確解釋,是解開爭論的關鍵。

三、(西 2:21)原文詮釋與問難

1、(西 2:18-23)論述主題是如何脫去屬肉的身體(西 2:11),去贏得天國的獎賞。在其中的迷惑和錯誤教導如何避開,保羅指出,無論是出於自身的,或出於人們的教育,都不可容許發生。

2、本段經文結構分析

說明

3、世界的基本原理,由(西 2:8)是指傳統的偏差教導,在(西 2:8-17)是針對救恩入門的指導上的偏差,在(西 2:18-23)則是已入門者在得勝贏取獎賞的指導上的偏差。要理解保羅所說「世界基本原理與規條」是意指何物?要由結構分析中重覆提及的「自卑與蓄意崇拜」中推知。

4、「自表謙卑」(G5012):本字由「低微」(G5011)和「理智、智慧」(G5404)(原意横膈膜)所組成。

正面意為「謙恭」,負面意為「卑鄙」。新約出現 7 次,其中 5 次為正面意,指信徒的美德之一(徒 20:19; 弗 4:2; 腓 2:3; 西 3:12; 彼前 5:5);另兩次出現於(西 2:18,23),一般按上下文意解為負面意,因句型字首有「甘願」(G2309)一詞,它為現在分詞當動名詞,指「原由」,因此譯成「自表謙卑」。

5、(西 2:18)按原文字序,呈現 ABBA 結構(參 F.F. Bruce 的理解)

由 BB’ 對映,可指因著個人的異象經歷,而產生天使崇拜,而由 AA’ 對映,自表謙卑,實則自吹自大而欲教導其他信眾跟隨。他們按世界的原則而非按神的聖言(律法),教導人服從規條(G1379),就是摸、食、觸的禁條。此三用詞表身體的接觸,由重到輕(或譯:握住、品嘗、觸摸)的苦修主義,對於某些汙穢物質的禁令。

經文強調兩次「世界」(G2889)一字,表明苦修者是依據世界的準則,對於男女交媾(G681);食物或事物的品嘗、體驗(G1089);情感觸摸、人身傷害或接近某人(G2345),有所限制,但並非在論律法的分別或潔汙。

6、律法中的潔淨律(利 11-15 章)也規定,食物、皮膚接觸、男女交合等事項,但卻非禁止人食肉、擁抱、交合,而是在這些事上有所限制,用以保護選民成為聖潔,無關於禁慾與苦修。

反之,保羅談論這等人有屬肉的心思、身體的刻苦,是為要克制屬肉的滿足,然而律法絕非苦修主義,因這些是照人的教導,保羅反而按律法給出對應的正確教導,由(西 3:5, 9, 10, 14)經文,去治死地上肢體,脫去舊人,穿上新人,以愛聯繫的律法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