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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一位靈

──《信仰要道》系列文章──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建立日期:20200624; 錄入:LYH; 編修:WCM。

壹、字詞含意

經文中的「靈」,在舊約及新約經文中,分別譯自以下原文。

一、希伯來文 <HB 0737> ruwach, רוּחַ

希伯來文 <HB 0737> ruwach, רוּחַ 字根來自動詞:「聞、嗅、領受」,字面義「聞味道」。

《TWOT》說明本字基本意思:

二、希臘文 <GB 4151> pneuma, πνεῦμα

希臘文 <GB 4151> pneuma, πνεῦμα 字根來自動詞:「吹氣、吹」,字面義「如風一般快速的移動」。

《BDAG》說明此字有多重意思:

「魂」 <GB 5590> 也指非物質的存在或生命,但主要成分不是形而上的。可指身體功能可運作的生命,表達活著的狀態,也喻指擁有生命的活物。在人內心層面上,可指對生活的渴望、感情和情緒。此字也用以指有人格的實體,人。

貳、位格論

一、根據原文文法,不能否認「靈」是有位格的

在希伯來文中,以陰性詞出現,在希臘文中,以中性詞出現。

二、「神是靈」,但「聖靈不等同於神」

神是靈(約 4:24),意指神不是一種感動、感召、靈感,而是指神非以物質形式存在,非藉由五官察覺得到。那主是那靈(林後 3:17),是指對摩西的書宣講時,帕子還在人心中,使人無法理解律法真意,唯有當基督來到,才揭開那帕子,人不再心硬、頑梗,而是透過基督的教導,從束縛中被釋放,解明神的真義,帶來榮光。此二節經文都非指聖靈等同神、主基督。神是靈、非物質;主是靈,帶來洞察、理解,只是善用「靈」一詞的含意,而非否認「靈」獨立存在。

三、靈、神、基督同時並存經文之意義

新約中,靈、神、基督同時並存、同工的經文意義(以四使徒書信為例證):

1.(徒 5:1-9)欺哄聖靈(3),神(4),試探主的靈(9)

當巴拿巴將變賣所得放在使徒的腳前,撒但的模仿者亞拿尼亞夫妻也如此行,這是使徒不能容忍的罪行,將初代教會落入先前以色列選民在曠野中失敗的模式。經文最終以「大敬畏臨到全教會和所有聽見者」,來表達使徒滿有聖靈所賜「分辨諸靈」的能力,聖靈在眾使徒身上所作的,正是神和基督差遣聖靈臨到的目的。 欺哄使徒,等同欺哄聖靈(首先提及,代表經文所要強調),也等同欺哄神和主。聖靈成為一獨立存在者,和撒但相對應(3)。

2.(林後 13:14)將主基督、神、聖靈個別對信徒的作為特別並提。

保羅書信每一封信的開首詞,只提神和基督,從未加上聖靈所帶來的恩賜,而每一封信的結尾,除了〈哥林多後書,林後〉,也都未將三者並提。〈林後〉特別之處,是因哥林多的紛亂,受另一個靈,另一個福音所誘惑(林後 11:3-4),不以同一的靈,同一的腳蹤行事(林後 12:18),因而,他最後強調那聖靈的交通與眾人同在,免得自外於眾教會。經文不在論三一神, 而凸顯聖靈是如同耶穌與神在教會中獨立存在的功能和位格。

3.(猶 1:20-21)

為對付有此偷進來者,在教會中已影響眾信徒,作者只能先求信徒自我保守,再去火中搶救尚未被全然污穢者,在聖靈中的禱告和神的愛、主的憐憫,三者並提,是避免受這些偷進來者影響的方法。否則,無一倖免。因此,聖靈與神、基督同工,保守信徒免受迷惑,身陷污穢之中。

4.(啟 1:1-5; 22:12-17)教會、神、聖靈、基督四者的見證為一。

基督的啟示透過神賞賜,藉由使者傳遞,給教會的工人,經聖靈的闡明,最終完滿見證(啟 22:20)。

參、 新約中聖靈對信徒的成全工作

一、 約翰福音

二、 保羅書信

肆、 新約中聖靈的驗證方式

一、 說方言

二、 先知說話

三、 撒但的模仿

撒但絕對有能力來模仿聖靈的表現,使人呈現出類似於受聖靈的表現,使人難以從表象上來分辨。然而,最終還是要從這人是否真的願意順服神的律法,由此才能分辨。

當人尚未明白律法之時,他有可能受聖靈嗎?

答案是肯定的,的確可能受聖靈,這是因為神還是會給人機會,使他能因此明白律法,而願意順服且遵行律法,例如掃羅王在追殺大衛之時,就受了神的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