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50406; 講論日期:20250412; 編修:WCM。
本文所評原文出處:
上述第 2 篇文章的結論:
若有人以為彌賽亞教的信仰比較純正、聖經解釋比較可靠,我誠心勸告這樣的人要三思。彌教信仰不但不純正,聖經解釋有很多錯誤,甚至所提供的資料,很多也有待查證。
我明白 Rock「信主這三年多」,接觸到彌賽亞教徒,「後成為彌賽亞信徒」。[xli]我恐怕你當時對真理還沒有清楚,就被錯誤的道理勾引了去。所以我在此勸告 Rock 悔改歸正。但若你心志已堅定,我也希望你能誠實,不要在基督教圈子中隱瞞自己的身份來傳教。不如向彌賽亞回人 Yosefhai 學習,自己另開一個傳教的網站,坦白表示是彌賽亞教的園地。
我更正張某的幾點錯誤:
〈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於「(3)新約信徒再犯罪怎麼辦?」段落中提到:
(3)新約信徒再犯罪怎麼辦?
誠然,一個人信主,就是因為知罪,於是悔改,才需要耶穌寶血潔淨。但人的罪性不會在信耶的一瞬間就消失不見了。即使保羅就曾經為罪掙扎,他說﹕「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羅七15, 24)為罪自責是一個有生命的基督徒的正常表現。
(羅 7 章)的「那罪」是有位格的「擬人化」,一般被誤解為「罪性」:即「原罪遺傳說」。這是主後的奧古斯丁發明的用詞,被基督教界認可、採用至今的。
亞當犯罪,他的罪行會影響他的後代,這毋庸置疑,但是說「他的後裔都有『罪性』」,則是胡說八道,無的放矢!
保羅在(羅 5:12)名言:「因這緣故,怎樣透過一個人,那罪進入這世界,且那死透過那罪,且那死也照樣臨到所有人,所有人在此狀況下都犯了罪。」
這裏的「罪」帶有「定冠詞」,中譯「那罪」(希臘文 ἡ ἁμαρτία,音譯 he hamartia)。
同樣的「那罪」,也在(羅 7:8-24)中重複出現,意指「特定的罪」,與一般的罪有別。
舊約中使用「那罪」的經文:
新中使用「那罪」的經文:
〈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接著提到:
事實上,沒有基督徒是完美的。聖經說﹕「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五48)。誰能做得到?沒有!但感謝神,我們信主之後所犯的罪,一樣可以依靠主的寶血來解決﹕「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裏了。我們若認自己的罪, 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8-9)
「一切的不義」應指一切的罪,一切的罪在此處經文是指「可以赦免的罪」,不是指「不可赦免的罪」,所以,下文(約壹 2:1-2)「中保,那義者耶穌基督,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是在我們作罪人的時候所犯的一切罪(羅 3:22-26; 弗 2:1-5)。
《約翰壹書》的寫作目的就是要我們罪得赦免之後,不要再犯罪!要完全遵守神的誡命,否則就是「不認識祂」(約壹 2:3-4),要說到做到,如主所作的那樣(約壹 2:5-6),否則,仍是在黑暗中行,因恨弟兄、不愛弟兄(約壹 2:7-11)。
〈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接著提到:
感謝神,我們在基督裏是安全的,「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羅八1)!請繼續參考下面「(三)不明白什麼是救恩」一段。
在基督裏不被定罪,並不保證以後犯罪還有希望。
(羅 8:1)強調「在基督耶穌裏」,若是繼續犯罪,就不是「在基督耶穌裏」了,既然不是在基督耶穌裏了,就會被定罪。
受浸歸入基督,若仍犯罪,尤其是「自願的犯罪、明知故犯的犯了那「天條大罪」,參見(來 10:25-30; 6:3-8),如同選民出了埃及、過了紅海,在曠野犯了「死罪」(約壹 5:18-20),就會被完全毀滅。
『罪無可逭』,參見(林前 10:1-12),意指「罪刑無法逃避。如:「此一凶手作案手段十分殘酷,罪無可逭,應處以重刑。」
〈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於「(4)新約把舊約廢掉了嗎?」段落中提到:
(4)新約把舊約廢掉了嗎?
⋯⋯
舊約有律法,叫人知道什麼是罪,於是人才能明白自己需要救恩,不是新約廢掉舊約。舉個例,小學的學生要學習加減乘除,要背乘數表;但當到了中學,他學習幾何代數,甚至微積分,他的教師就不會要求他背乘數表,但卻沒有廢除乘數表裏的道理。
同樣道理,耶穌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來八6),只有主耶穌的血所立的約是「永約」(來十三20),西乃之約,是沒有那麼美的約,不是永存的約,不需要再回去了。
等等諸如此類的原文翻譯,《和合本》及許多中文譯本都是翻譯錯誤的。
關於更為正確的譯文,請參見《雅威聖經譯本》 www.yhwhholy.org/bible/version/yhb/start 。
〈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於「(4)一個釋經問題」段落中提到:
(4)一個釋經問題——原編號可能誤植,應改為(5)
彌賽亞猶太教文獻很喜歡引用下面一段經文,說這就是新約﹕[9]
「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寫在他們心上。……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耶三十一33-34)
誠然,這是舊約對新約最明顯的預言,但這情形還未應驗,而且這不是新約的定義。首先,這是神和「以色列家」立的,就是整個以色列家,不是個別的以色列人,也不是外邦人。我們還未看見以色列全家信主,故還未實現。其次,這事發生在「那些日子以後」。什麼是「那些日子」呢?若參考「當那些日子,……人必稱耶路撒冷為耶和華的寶座;萬國必到耶路撒冷,在耶和華立名的地方聚集。他們必不再隨從自己頑梗的惡心行事。……」(耶三16-18)我們可以非常清楚,這是預言將來彌賽亞作王的千禧年,因為我們未看見這樣的光景。
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A)救恩觀的錯誤 (一)不明白什麼是得救」段落中提到:
「得救」一詞在聖經中出現過很多次,有如下的意思﹕
(1)指罪人瞬間出死入生的得救
「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弗二5)「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們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弗一13)
(2)指漸漸成聖,活出得救之人的樣子
「就當恐懼戰兢做成你們得救的工夫。」(腓二12)「這聖經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穌,有得救的智慧。」(提後三15)
(3)指將來身體得贖
「等候得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我們得救是在乎盼望。」(羅八23-24)
★★★★★★上邊的第二和第三點,都是第一點的「得救」的結果,但不是說,人必須一直生活聖潔,毫無瑕疵; 污點,堅持到最後,才能算是得救。Rock的言論,是因為他分不開稱義和成聖,也沒有得救的確據。
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二)信主後「故意犯罪」就不得救了嗎?」段落中提到:
Rock說﹕「要持續不斷持守救恩,就是在日常生活活出神的話,遠離各樣惡行,……直到終點, ……〝已經得救〞。」
若如Rock所言,那麼,誰有得救盼望?沒有!是的,完全沒有!都完蛋了!
她接著引用Rock的「高論」,其中關於「故意犯罪」、「只要願意順服主帶領,就不會去 〝故意犯罪〞」:
於是Rock又提出高論來解決這個問題﹕「只要願意順服主帶領,就不會去 〝故意犯罪〞〈犯罪有分故意與不小心非故意的〉,……你是〝故意犯罪〞還是〝不小心非故意犯罪〞呢?……聖經有說人若倚靠神帶領行出神的話上的義將要活著,因為依靠神帶領去行出神的話上的義就不犯罪。」
然後引用保羅的經歷,提出她的論點,認為保羅的經歷是「故意犯罪」,以此反駁 Rock 的說法:
首先,有誰從來沒有「故意犯罪」過?任何誠實的基督徒都會同意說﹕沒有。保羅也曾在羅馬書描寫他在罪中掙扎的情況﹕「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我真是苦啊!」(羅七15-24)在掙扎的情況中,失敗和跌倒一定有發生過,而且是「故意」,不是「無心之失」,因為他是經過掙扎。若如此,保羅也絕望了。
她在本段最後說:
其次,Rock可能讀過「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來十26)一句子話,從而發明他的神學理論。這裏又一次顯示Rock釋經的問題——完全不顧上下文,斷章取義!(請見下面的解釋。)
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三)沒有得救的確據」段落中提到:
(三)沒有得救的確據
⋯⋯
『誠然,悔改不等於重生,但知罪、悔改卻是接受基督十架贖罪救恩的必備條件!人若接受救恩,他必定得救,不是感覺問題,是神的應許。聖經說﹕「 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約三 16)「凡接待〔接受〕他〔耶穌〕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 神的兒女。」(約一 12)「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約五 24)』。
她對於「人得救後,會再次墮落」是持反對意見的,如:猶大賣主也會得救?
為了防備「再次墮落」,我們才需要『戰戰兢兢作成得救功夫』(腓 2:12),如同保羅所言:「或者」我也得以從死人裏復活,這不是說,我「已經」得著、已經完全全了。我乃是竭力追求,「或者」可以得著基督耶穌所要我得著的。』(腓 3:11-12)——連保羅也沒有「完全的把握」,何況是其他人呢?
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四)分不清得救和成聖」段落中提到:
(四)分不清得救和成聖
⋯⋯
Rock 的救恩觀有一大誤點﹕他混淆了稱義和成聖。他以為人必須一直保持生活聖潔,到最後的一天,才能得救,因為他不明白人得救、重生、稱義是一個瞬息間的事情,但當人得著新生命之後,這生命需要時間長進。這樣的人真可憐。
但人若不長進,反而因隨流失去時,會不會仍然得救?不會!
「我們若忽略這麼大的救恩,怎能逃罪?」(來 2:1-3)。她卻避而不談!
我贊成:她認為「有天堂和有得獎賞的盼望」,反對 Rock「沒有天堂和賞賜」的說法!
也贊成:她認為「有撒但和污鬼」,反對 Rock「不相信有撒但和污鬼」」的「比喻」說詞!
我大致同意初學律法知識的 Rock 對律法認知的不到位所造成的偏差:
正如〈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所列舉的五大點,Rock 真的要再好好學習才是。
同樣以五十步笑一百步的張某也應當自省:
是否仍然犯了「看見弟兄眼中的木屑,卻看不見自己眼中的大梁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