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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派之爭系列六:論教會食物律與自由——從始祖吃禁果說起

講解日期:20231209; 初稿日期:20231028; 作者:林義鴻 LYH; 編修:WCM; 英文名:Denominational Controversy Series 6: On Church Food Laws and Freedom - From the Eating of the Forbidden Fruit by the Patriarchs。

經文

《哥林多前書》(林前)全卷結構 ABCDCBA

壹、沿革

貳、緒論

一、食物律是神的盟約

二、食物律的教導意義

「食物律」出處(利 10:8-11; 11:46-47; 20:22-26)。

參、主論

一、食物律的制定

二、此種食物律的選擇

三、自由選擇權、罪奴、義奴、愛、律法、約束

四、罪的律法、死的律法、各種「⋯⋯的律法」

五、新約的教導:論吃祭偶像食物(林前 8:1-11:1)

(林前 8:1-11:1)結構:ABCBA

肆、結論

  故(利 11)在食物潔淨法的最後吩咐中,又出現在(利 11:44)「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的「爬物/快速地滑動的」remes(H7430)污穢你們的「生命體/魂/nephesh」(H5315)」。

  在(利 11:46)「⋯⋯和水中「游動」remes(H7430)的活「物/魂」(H5315)」。

  因此,在(創 9:3)的 remes(H7430)作為「食物」(交在你們手中),與(利 11:44)的 remes(H7430)「不可污穢自己」(你們要成聖),兩者對照參看,顯然(創 9:3)的「食物」不可能是指字面上的含意,因為同樣作為神立約之聖民,不可能有兩種標準,或說,不可能在食物上不加以分別、限制。因為,食物之食用與宗教立約之聯合、交往有涉。正如我們吃主的晚餐是與主耶穌的神相交,我們吃祭偶像的物是與鬼相交,是一樣的道理(林前 10 下)。同樣的,對於淫亂的弟兄,教會禁止與這樣的人來往,一同吃飯也不可(林前 5 下)。這在在皆陳明一個嚴肅的主題:「吃食物與立約有涉」。

  (利 11)之人與動物之間的「食物關係」,含有潔淨與污穢(當以為可憎)的分別用詞,這在(創 1)的第六日之創造中,動物與人類同在此日受造,但是對於動物(指地上走獸,應指家畜而言),特別分定是倒嚼又分蹄(完全分開的)(利 11:3 ),可作為食物。